量理宝藏论(2012–2013) 第45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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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弥陀佛,大家下午好!我们现在一起学习《量理宝藏论》第八品“观法相品”当中的第四十五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那么我们现在所学习的第八品观法相品,在观法相品当中,我们说是分为法相的安立。那么在讲到法相的安立的时候,也讲完了总说法相、名相、事相的自性。在总说法相、名相、事相的自性的时候,这个时候讲到了三法周遍诸所知。那么对于这个三法周遍诸所知,通过自证来进行证成的时候,后来进一步就讲到了决定能遍三法的自性。对于这个自性呢,我们也不加多说说这个自性什么意思,那么这个自性可以当它的自性的特点来讲,比如我们的法相的自性是什么,相当于它的特点来讲。
现在我们就讲到了三法各自的法相,并且现在正在进一步宣说法相的理由。对于法相的理由,从三个方面来进行抉择: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的观点;二、安立需要的法相;三、彼所遣过失的详细分类。
那么我们说,在破法相不需要法相的观点当中,在这里面颂词比较多。那么我们说是前面,首先把这个框架给咱们理一下。最开始的时候,对方陈述了法相有三种观点:一方面是法相它的义反体存在实体,不再需要其他法相了;那么有的陈述呢,像夏秋桑论师他们,认为说法相自的意义来讲,它不再需要其他法相,但是建立法相自身的时候,这个名言需要其他法相;那么有的论师,第三种观点,他认为说法相自己需要其他法相,名相也需要其他名相。后来对于这样的观点,我们总地来进行遮破。那么怎么遮破的呢?这个就很关键: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那么我们说是如果安立的因——法相没有去决定的话,而所立的果——名相如果已经决定了,那么名相如果已经决定的话,这时候法相即便成立了,已经没有这个必要了;如果说是法相没有决定的话,那么不断地需要这个法相,会有无穷的过失。
那么对于这样的话呢,后来,我们就讲到“许谓名言亦复然”,那么“许谓名言亦复然”和这个前面什么关联呢?就来自于这个地方的关联。为什么?为什么对方会说“名言亦复然”呢?其实的话,他通过这个名言的观察方式,进一步想证成什么?想证成法相无论说法相需要或者说不需要法相,其实来讲的话,法相是可以成立的,他想成立他的观点。
那么我们说是在这个地方“许谓名言亦复然,若无可耽非所知,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这个是他给咱们发的太过。那么他给我们发的太过怎么发的呢?通过这个推理方法咱们就知道了。那么这个地方辅导的方法,主要是从前面的“安立之因未决定”这个地方来说的。“安立之因未决定”,他就是说我们大家怎么发的太过:说首先你的法相有没有确定?你的法相如果没有确定,而你的法相和名相有能立所立的因果关系,如此呢,你的法相如果没有决定,你的名相就会成立是无因生的这个方面;还有的话呢,我们说是法相即便成立也没有必要了;那么如果你法相已经没有决定,会有无尽的过失,我们是这样给他推理的。
那么他呢,以同等理来反驳我们。他说:“那你们如果这样说的话,其实我来观察名相也是同样的道理。比如说这个名相它也没有法相,如果名相它没有法相的话,没有可耽的话,那么名相就非所知了。那么如果名相有可耽的话,那我们说是就无穷的过失。”他用同等理驳咱们的,用前面我们的那个推理方法“安立之因未决定”来反驳我们。那么他的目的是什么呢?他的目的就为了说明他的观点,不管是法相需要或者说不需要法相,他想成立他的观点是可以成立的,是这个意思。
那么他给咱们发的那个太过,名相的时候,经过观察,如果名相没有法相了,那这个名相就是非所知了;那么如果名相还有可耽、有法相的话,这个时候名相还需要法相,第二个名相成为第三个的法相,如此会无穷的过失。那么这样说完的话,他让咱们不得不承认他们的观点,就是前面那个破的方法是不成立的,是这个意思,就这么个关联。
那么后来我们通过遮破它之后,其实最后就明白,我们说的名言建立没有无穷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名言建立的时候是通过名言共相和义自相,或者义共相吧,通过名义及名关联,也就是说最初我们就是建立名言的时候,通过和义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建立的。建立名言本身的时候,依靠项峰垂胡这个法相,我们说这个项峰垂胡的法相就是名言本身,就是黄牛的名称,无二无别的方式进行建立。就如同说树枝,我们要单独的一个独立的树枝打出来而说,那么这个树枝本身就是和它相属无二无别的。所以的话呢,我们说是只要是树,它肯定来讲具足有树这一法相的。所以檀香树也是有这些的法相,是无二无别地本具来进行建立。
那么讲完这一点之后,接下来我们现在正在讲:
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 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在这个地方的时候,我们说是对方他提出一个什么问题。首先来看一下颂词的字面含义,再来分析颂词的关联。那么颂词字面含义它这样说的:“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这样断句的。那么也就是说,首先我们有的论师他说这个三相,若三相嘛,那么如果说我们大家用三相推理来建立一个事物的时候,无三相不成因。
如果说是我们建立三相推理的时候,如果说它不具足三相的话,比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三相推理,这个时候它如果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本来我们应该把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是第一个根本因,再把这个烟,烟的话它是真因,因为是三相齐全之故。那么如果说是我们不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的话,不成因,有什么过失呢?说是第一个三相推理就是一个相似的因了。为什么是一个相似因?因为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那么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这个时候,刚刚我们说的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所谓的不成因,指的是烟在这个山上怎么成立的。
这个地方说,但是你的烟现在来讲没有证成是真因,因为它没有通过第二个完整的三相齐全的论式来证成烟,那么建立火的这个因就没有。因此,通过这个烟决定证知是火的真因,你是不敢确定的。所以这个时候,第一个三相推理就成了相似的因了,因为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的缘故,就是个不成因,就不能够证成烟是建立火的真因,是这个意思。
下面说“有则无尽”,“有”的话是具足的意思。第二个观察方式,如果承许为这个三相推理,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三相推理当中,它这个烟,这个因,它如果具足——这个“有”呢是具足三相推理。那么它如果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的话,也就是说“烟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那么这个烟是真因的话,这个烟作为真因,我们进一步观察:为什么烟又是真因呢?你说“因为三相齐全之故”。那么我们说这个三相齐全是不是真因呢?又观察,它还要具足这个三相齐全。那么我们说第二个三相齐全的这个论式观待第三个三相齐全的论式,来证成第二个是真因。若如此,就会有无穷的过失。所以“则无尽”,这个“无尽”是无穷无尽的过失。
以上对方的观点我们应该很清楚了,就是说在我们大家通过三相推理,不管是证成名言或者证成义理,来论证一个事物的时候,比如“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那么“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个三相推理,下面来进行观察:如果说没有三相,无三相,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的时候,这个所作它就不能够是真因;所作如果不是真因,因此所作就不能够一定是我们建立无常的这个真因,那就是一个不成的因。如果说所作这个因它还需要第二个三相推理,比如建立“所作是真因,因为三相齐全之故”,那么这个三相齐全一定是真因吗?再需要第二个三相齐全来论证它。第二个三相齐全的论式是真因的话,还要观待第三个三相齐全的论式来论证。所以这样的话,就会有无穷无尽的过失。这个蛮清楚的。
对这样的说法,我们对此问题来进行回答。下面说:
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三相唯一烟之法”是什么意思呢?这句话我们回答他的观点是说,在三相齐全当中,因、法、事三相,唯一烟之法,也就是说,和我们的能立因的烟,在三相齐全当中,这个能立因的烟,这个“唯一”指的是烟和三相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无差别的方式来论证的。也就是前面有一个颂词我们曾经学习到的:“何时了达名义系,尔时名言得成立。”还有:“名言自身之法相,建立所知本体故。”就是这样子的意思。也就是三相齐全,比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三相齐全,有因、法、事。在其中,我们把能立因的烟给它拿出来,能立因的这个烟和建立的时候,和我们三相的这个论式——山上是有法,还有所立宗——它都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推理和论证的,是这个意思。
就如同最开始建立名言的时候,名言也是这个项峰垂胡的这个法相,建立起来这个名言的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建立所指黄牛的这个名称。那么同样的,这个三相齐全也是这样子的,我们根本不会有你所说的无穷尽的过失。为什么没有这个无穷尽的过失呢?其理由的话,我们说是因为你刚刚提到无三相就是不成因的过失,有三相就无穷尽了,其实这两个过失我们是不会有的。为什么?因为我们所建立的时候,是把名义混合的分别念,通过遣余的识,把总相误认为自相,以这样的方式来建立三相齐全的这个论式的。
比如说,我看到了有烟这个现象,看到有烟,然后我在心前耽著为这个烟的自相,把这个总相当作自相,建立起来烟和火有这么一个彼生相属的关系。那么这个彼生相属的关系在第六品已经讲过了,是咱们的遣余识,非事物的本体。火和烟的话,它们之间有个无者不生,它无者不生的关系是通过遣余识来进行安立的。也就是说,在我的安立的习气当中,有这么一个烟和火的习气,这个因果关系,这样的话,就从而建立起来了这个三相推理: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我不是在自相上来建立这个论式的,而是说在心前的所见,心前的这个烟的总相,耽著为自相和我们的火以无者不生的关系的时候,无二无别以遣余识的方式,就建立了火和烟之间有这种彼生相属的关系。如果说看到有烟的话,必定推知有火,是这样子的。
所以我们说是烟的这个法,以烟为烟的这个法跟火,还有烟,还有火——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嘛。刚刚说了“三相唯一”,这个“唯一”是无二无别,也就是说到了咱们的能立因的烟和所立宗火,还有这个有法(有法或者是山上,或者说山上有火都可以的),整个来讲是一种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建立的。因为我们心前已经有遣余识,遣余识已经建立了无者不生的这个彼生相属的关系,并非是在事物的本体当中建立了这么一个烟和火的关系,烟和火的关系。
所以,这个时候我们这个烟不是单独的一个烟,如果是单独的一个烟的话,就像如同前面的观察方式,第一树枝需不需要第二个树枝,如果没有第二个树枝,则无树的过失;如果需要第二个树枝,就会有无穷的过失。那么我们这个地方,我根本不是在自相的法上来建立有枝有叶,而这个烟它不是单独在事物的本体当中存在的这个烟,我把它作为有法,不是这样子的。而是我心前假立的这么一个烟,也就是遣余嘛,安立了烟的反体,那么这个烟的反体和火的反体,它们之间有这么一个彼生相属的关系,都是通过遣余进行安立的。所以这样的话,我们根本不可能有这个无穷的过失。
不会有无穷的过失,因为以无二无别的方式进行建立了,只要看到有这个烟,就表示一定有火,没有必要把这个烟再次通过第二个再次论证,或者第三个再次论证,就这个地方要明白的。那么另外一个方面的时候,我们再来说,如果没有三相,变成了不成因的过失。我们说这个过失也不会有的,因为下面讲的是说“三相唯烟法无别”,因为我们这个无差别就体现了我们所谓的烟和这个火,和三相俱全的论述,都是无差别的。因此的话,我们无需再观察是否具足三相或者不具足三相。
那么这个有点像前面的一个颂词:“谓枝虽无他树枝,然枝本身即建立。”也就是说了,我们没有必要再观察第一个树枝是否需要第二个树枝来证成它,这个推理论法是一样的,我们不再需要观察它具足三相或者不具足三相,根本没有必要。为什么呢?因为三相它的因法本身和这个能因的烟,它都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建立的,有这么一个无者不生的彼生相属的关系。所以这个时候在遣余面前已经成立了,而且在我们这个习气当中含藏了这样的彼生相属的习气种子。
今后我看到山上有烟的话,通过我心前没有现前火,但是我有这个习气,我就知道山背后一定有火。所以通过这个地方就和前面的这种方式是一样的。我们前面建立的时候,树枝、树叶和檀香树也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进行建立,乃至名言的建立也是这样子的。我们说这个黄牛的名称,也是依靠项峰垂胡的法相来进行建立的。所以根本不会有这个无穷的过失,也不会有不成因的过失。这个是跟前面推理论法是一样的。
而“无他法”,“无他法”是什么意思呢?这个“无他法”指的是说我们大家根本就是在三相之外,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建立的时候,在三相之外并不存在烟以外的这样单独的一个他法。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根本不是说把檀香树和树枝把它分开了,把第一个树枝拿出来观察它是否具足第二个树枝。如果说我这么承许,有个单独的烟,也就是在外境的自相当中,有个单独的烟的话,这个时候你要观察具足三相或者不具足三相有过失,那是可以的。
然而我从来没有承许在外境的自相当中有所谓的项峰垂胡这个法相的特点,也没有承许在外境的自相当中有这个无者不生的关系。所以“无他法”就表明了,除了三相和这个烟以无二无别的方式,以遣余的心识,安立为能立的因叫这个烟,所立宗里叫火,而烟和火它们之间本来的话是在遣余面前来进行安立的,是这样子的。所以我们说是除了三相之外,以无二无别的方式进行建立之外,根本没有一个单独的烟来作为有法,或者说作为能因来进行判断,这个是没有的。如此也陈述了没有无穷的过失。
“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依于此理,这个“此理”指的是我们刚刚的“三相唯烟法无别”这个此理,也指的是名言自身之法相建立树之本体,前面所讲到的然枝本身进行建立与檀香树无别体。这个道理,也就是这个正理的话,就指的是我们刚刚所见到的檀香树和枝叶无二无别的推理方式,还有烟和火,或者说烟和三相是无二无别的方式。乃至于我们前面所讲到的名言的建立,名言和它的法相也是名言自身法相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所指的黄牛的名称,都是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建立的。“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我们说依靠这样的道理就能够遣除法相成为无穷的过失。“亦能除”什么意思呢?这不单单能够遣除你刚刚说的无三相就不成因,或者无其他树枝就非树,不单单能遣除这样的过失,也能够遣除无穷的过失,就这个意思。
所以最开始在辩论过程当中,对方他承许了安立的时候需要法相或者不需要法相,后来就引出来这个名相是否需要名相,或者名相需要法相的问题。到这个颂词的时候,我们说就明白了,其实对于这个三相是否需要三相或者不需要三相,我们都是没有必要这样来进行观察的,直接建立的方式就可以了。三相它和烟是无二无别,或者火和烟以无二无别的方式进行建立、进行论证就可以。所以这个颂词我们要清楚是从哪个角度来说的,其实就是整个大科判,观察对方来讲是需要法相或者不需要法相。
从最开始三位论师所陈述的观点,有需要法相的观点,有不需要法相的观点,后来到了名相的时候,也对对方发太过:需要法相或者不需要法相,成了非所知,或者成了无穷的过失。到最后这个地方,对方也跟我们发太过说:那三相我们进行不进行观察?如果无三相就不成因,如果有三相就无穷。后来我们总地回答他了,其实这些过失都是没有的,乃至于你们要放弃你们的观点,你们认为需要三相或者不需要三相,这样的观点是不对的。
那么根据我们自宗的观点来回答就可以了。你们应该放弃你们的观点,跟随我们自宗的观点。也就是说我们建立的这个所谓的法相是否需要法相呢?无需这么观察,直接就说,那么像烟和火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或者说树枝有枝有叶这个法相,和檀香树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建立,根本不会有无穷的过失。
而你们是错在哪个地方了呢?你们是错在单独的这么一个外境的自相当中,认为有项峰垂胡的这么一个法相的特点,而且这样的时候,你们认为就不再需要法相了。还有的话,你们不懂得遣余,你们认为说法相,它尽管这个法相已经确定了,但是还需要其他的法相来论证它,还需要其他法相来论证它,如果不需要别的法相来论证它的话,我们说这个法相,你也不能够肯定它的成因。就如此来说的时候,其实你们都是不懂得遣余最初我们如何来建立的这个三相推理这个论式。如果懂了这个地方的话,我们说是所有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在这个地方明白。
所以在这个颂词当中,我们整个壬一的科判就算结束了,破法相不需要法相这个地方。那么学到这个地方的话,当然我们就清楚了,我们很多从最开始的第一品,说“设若声称义共相,无现二者皆为境”,那么走到现在第八品的话,几乎都是没有分清楚境法和心法。那么就如同我们大家曾经讨论的话题,项峰垂胡在外境当中存不存在呢?那对于这一点的时候,我们如果没有详加分析,其实项峰垂胡在外境上是存在的,那么作为法相的自身的法,这个法相在自身的外境当中是不存在。所以我们要分清楚境法和心法。那么很多时候辩论的时候,如果你分不清楚境法和心法,很容易失败。不信咱们可以辩论尝试一下。
那么如果说是立宗,我说我现在见到了一朵花,我现在见到一朵花,那么如果这个时候你不善于区分境法和心法的话,你肯定会失败的。我这个,尽管我这个观点——我现在见到一朵花是不成立的,但是你说服不了我。为什么呢?因为你如果不善加区分境法和心法的时候,我把我现在见到一朵花混合了分别念和无分别识的时候,这个时候你能善加区分,你现在见到的是花瓣、花蕊,是有为法对境的所有的特点呢,还是说现在见到一朵花?如果说你不会学会用这些角度问我的话,那么我们说你肯定来讲在这个地方会失败。上次大家说了,很多时候在因明辩论过程当中,就是需要分清楚境法和心法。就我刚刚说的,我现在就见到一朵花了,然后这个你必须要区分清楚。还有的话,我觉得眼识的这个蓝色的认知,我认为是现量。那这个时候你要遮破的话,怎么遮破?所以就要区分,境法和心法很重要这个问题。
对于这点的时候,我们以刚刚的以上内容,整个壬一的科判就讲完了。接下来看一下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那么安立需要之法相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再来看一下,也就是说壬二当中安立需要之法相,这个科判和壬一之间有什么联系呢?那么壬一的话,它是说法相不需要法相,法相不再需要法相。而在这个地方,壬二的科判,对方的论师他认为说法相是需要法相的,法相需要法相。首先我们来看这个里面安立需要之法相一共有五句话。首先看前面四句,第一句话、第二句话是对方的观点,第三句话也是对方的观点,他们都陈述法相还需要法相。后来我们对这样的观点进行了遮破,也就是第四句和第五句是我们遮破对方,是我们自己的这个观点。首先来看一下这个安立需要之法相。我们在前面壬一当中已经说了法相不再需要法相,壬二的话就说需要法相的。首先来看一下第一个论者的观点。
“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有谓安立名相因,这个地方是说有的论师他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他给我们提出问题,都是基于我们前面破他的时候他提出的问题。那么什么问题呢?安立名相因,安立名相因是说,法相,你们说法相是安立名相的一个理由。前面有个颂词是说“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这是一个颂词。还有一个,我们在破它的时候说“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那么也就说明了法相和名相之间有个能立所立的关系。
那么这个时候的话,他是说法相的法相,那么这个法相的法相怎么讲呢?这个地方的法相的法相就当这个法相的特点来说,法相特点来讲。我们说是这个时候他说,你认为法相是安立名相的这个因,这个因是理由的意思,法相是能够安立名相的一个理由。那么“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比如说我们的这个项峰垂胡,因为这个项峰垂胡的外境上的这个特点能够安立所安立的黄牛的这个名称,是这样子的。那么你们既然如此来说的话,建立名相的理由是法相的法相,这个时候下面他就说“因相何故不同此”。
因相何故不同此的话,那么这个因指的是真因。作为这个真因的法相,或者因的法相,为什么不同此?这个同是说等同于刚刚安立这个法相的时候,直接像法相那样子的,通过法相安立名相。那么同样的,我们安立因的这个法相,为什么不能够同样说成是所立的这个能知呢?不同此,这个此只是说安立名相的这个因。什么意思?因为我们说是比如通过项峰垂胡这个法相可以建立黄牛的这个名相,那么建立黄牛的名称必须依靠黄牛的项峰垂胡的法相。这个时候对方他就会这样说,他说“因相何故不同此”。那同样道理,我们来观察一下,他给我们提出个太过。那么根据你们萨迦班智达自宗的观点,作为因的这个法相,真因的这个法相,比如说三相推理,三相的论式,我来建立一个“柱子无常,所作之故”。那么所作是因,而无常是所立宗。
作为这个因的法相,能不能说是也可以说成是所立宗中的这个能立因,所立的是无常,能立的话是我们的这个所作。就说明这个因的法相,我可不可以这样说?根据你的观点,你说法相是安立名相这个理由,通过这个项峰垂胡这个特点可以证成黄牛的名称。同样的,通过我们所作的这个特点,可以证成柱子的无常的这么一个所立。所以因的法相就可以说成是所立宗的这个能知,所立宗的能知。依靠咱们的这个因,所作的这个因来了知宗义的那个所立宗就是无常。这样的话就明白了,因的法相是能够了知这个所立宗的。
能够了知所立宗的这个法,就是因的法相。他说为什么不能不同此,“因,因相何故不同此”?那么因的法相为什么不同样可以说成是所立宗中的这么一个能了知的因呢?完全可以的。和你们萨迦班智达安立的法相和名相之间有个能立所立的关系,我们这个地方这个因也是这样子的,它是能立,所立的是这个无常的义,为什么不可以?
当他提出个问题,大家我们发现没有,其实在这个地方他是基于什么问题给咱们提出来的?是基于前面有这么一个颂词:“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也就是说,当我们观察的时候说法相,如果你不许法相没有决定的时候,会有无穷的过失。后来他补救说尽管会无穷,但是不会有过失。为什么?因为通过这个正因,这个所作可以决定所立的无常的意义,前面他这么说了嘛。后来咱们破他说:“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无常黄牛亦应知。”
说你连这个三相齐全的因都没有论证它是正因的情况下,你敢说只要依靠所作就决定了是无常的正因的话,那么所有人相续当中,见到的是因为所作的人,就不可能生起是因为常有的增益。前面给他这样发了太过。对此呢,这个颂词跟那个有关联的,他就想说,那么你们自宗又承许说法相是安立名相的这个理由,这个地方我根据你同样的原因,能立的这个因就是我们的因嘛,因的法相,为什么不能说成是所立宗的这个能知呢?一样的可以。刚刚前面给我们发了个太过是不成立的,如果你给我发了太过“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无常黄牛亦应知”的话,这个太过出不来的,因为你安立的是依靠法相来安立名相。
其实对这个问题的话,字面上没有破,字面上没有破,但在讲记,上师的讲记,还有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这个因明论释当中是遮破了。怎么破的?我们说你这样承许是不合理的,绝对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因为如果按照你的观点来讲,单单依靠一个因——所作的因,就可以证成是所立宗无常的能知的话,这是因的法相,你这么定的,因的法相是所立宗的能知。如果这个法相是周遍而证成的话,是决定成立的话,这个所立宗的能知,也就是说只需要以所作的这么一个因就决定的话,可以了知声音是无常,有这样的过失。
为什么?因为你说你的因的法相是所立宗的能知,而我们这因的法相是三相齐全。你的因的法相说所立宗的能知,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个能知所作,或者只要有一个离一多因,所有人他都会决定地认知声音是无常的和空性的这个道理,有这样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你的因的法相是所立宗的能知。这是周遍证成的法相,就如同说只要是项峰垂胡,一定是黄牛。同样的道理,如果说只要是所作的话,一定是无常,这个意义上是没问题的,但是你安立的这个因的法相是说所立宗的能知,只要有这么一个能知的所作就决定的话,便是了知是无常,这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大家清楚的,你这个是否三相齐全论式我们还不知道的,有可能你的这个所作,它有法都不成立的,有可能是虚空的一个有法,不是声音。这样的话你怎么敢说是所作的就一定是个无常的呢?是否三相齐全都不敢知道的,所以这个地方你是错误的。
当我们思考一下,我们自宗安立名相的因,为什么说是法相我们自宗可以成立,而对方的这个所作就不能够论证是这个无常的意义了呢?为什么呢?原因是什么?其实第五句话会有讲的,“乃遣直违义反体”,其实这一块会有答案的。我们的所谓的法相、名相,这些都是在遣余识前安立的,你们没有这样子,你们承许的法相,要么是在实体当中成立的,要么也在实体当中成立这个意义的,是这样子。或者来讲的话,这个法相你因为不知道最初命名的时候是把这个总相、自相无别未定来就命名,你不知道这一点,所以你的法相要么需要第二个第三个来证成,有无穷的过失,是这样子的。
所以你这个地方安立的这个法相,因的法相,你没有从三相齐全来说,而直接说所立宗的能知。如果是所立宗的能知是周遍齐全的这个成立的法相的话,如同说只要项峰垂胡一定是黄牛,同样的道理,只要是懂得所作,一定就了知是无常,有这样的太过。那么变成农民、工人,他们天天还种庄稼,都知道庄稼是所作的,因缘所作的,那么他们都应该知道是无常的,但是没有,所以你这个地方是不对的。而我们那个就很对,是因为我们是遣余识,在自相上来进行建立,并且我们在遣余识前建立的时候,遣除了这些相违,而且在遣余识面前成立了义反体,你这些都是没有的。
你没有把能立因和所立宗和有法,第一个方面没有证成是无二无别,就像前面讲到的“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你不知道建立的时候是用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建立的。第二个,你也不知道是在遣余识面前,把咱们的因和所立宗和有法以无二无别方式证成。所以如果以遣余识以无二无别方式证成的话,这个事情就好明白了。有的人不会懂得是无常的,为什么?因为相续当中他有常有的增益的。
从对境的本体来讲呢,确实呢,是作者也是所作也是无常,然而我们不可能引发这么一个决定的认知的,什么原因呢?因为有增益,常有增益,你就明白了。所以的话呢,就不会推出来说,单单以所作就应该了知因为无常的过失,就不会有了,因为我是遣余识前安立的,而你就不一样了。
那么你的话呢,也不懂得最初命名的时候是依靠我们的素质的本身和太阳(存疑)是无二无别的方式在遣余识里建立的,你不知道这一点。
是的话呢,那么你是在实体当中根本不管在实际上其观待直接就说了,只要是一个认知,就决定了可以证成所立的这个无常义,因此变成只要知道是这个所作的话呢,都应该知道那是无常的意义,这个是不合理的。
下面来看一下,“有许三法皆齐全”。那么“有许三法皆齐全”的话,这个是我们的另外一个的各别的论师的观点,他怎么承许呢?也就是说夏秋桑啊,他承许这个三法。这个三法指的是什么?三法指的是实法、有法和法皆齐全。那么也就是他承许呢,这个夏秋桑论师他们认为说作为法相的法相啊,它应该是具足三法的。那么哪三法呢?就是刚刚说到的实法、有法和法,三法齐全,就是法相的法相。
那么这样说的时候,我们来具体看一下他所承许的实法、有法和法。那么实法什么意思?说的实法就是总的法相,比如说它必须是黄牛的这个法相,就是项峰垂胡总的法相。那么再来看的话呢,第二个条件啊,他认为是第二个的话就是法。那么第二个是法的话呢,什么意思呢?就是讲到了它不是自身的名相以外的这个法相,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也就是说这个法相啊,项峰垂胡的法相必须在黄牛这个名言这个范畴当中的话呢成立的,不能够离开黄牛的这个名相之外,在马,在马的这个名相上建立一个黄牛的这个法相,不是这个意思。
所以的话呢,第二个特点呢,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就这个含义啊。这个黄牛的这个法相不能够离开这个黄牛的名相,必须存在于黄牛的这个范畴当中,而且的话呢,必须建立在黄牛的这个我们说它这个本体当中,这样承许的啊。那么的话呢,不能在马上,马这个名相当中来建立黄牛。
第三,那么第三的话呢,就是事相实有。那么第三的话呢,事相实有,就是讲到了,他说的是我们的作为事相实有的话,他的承许为说,首先呢,这个黄牛的法相项峰垂胡,应该在事相上花白,或者说黑色动物当中成立的。这个事相呢,是具足我们的项峰垂胡这个特点的某个具体动物嘛,那么应该在花白或者说黑色动物当中成立,这个事相是这样子的。
那么如此的话呢,完整无缺地具足这三个,就是说实法、有法和这个法,那么这样的话呢,就能够成立是法相的法相。当然的话,我们说是格鲁派的论师啊,不但因明前派啊,乃至于格鲁派的瑜伽(存疑)论师在这个辩论场合当中的话也会这样说啊,把法相的法相也是安立为具备三相,那么具备实法、有法三者的法相,法相的法相也会这样承许的。所以说我们说是,不管怎么样呢,法相的法相它承许必须要具足这三个特点:总的法相项峰垂胡,那么这个总的法相项峰垂胡必须呢,在黄牛的这个名称上进行建立的一个法相啊。第三,那么这个项峰垂胡的法相必须在花白的动物上成立,它的特点是这样子的。
那倒蛮有道理的,是不是?乍一听的话呢,对啊,黄牛的项峰垂胡的法相肯定来讲的话是黄牛有的嘛,黄牛的,黄牛这个名字上有的。那么第三个呢,肯定是在花白的动物上,或者说黑色动物上有的嘛。这个对的呀。
下面来破他的观点啊。“待名相故此非理”,“待名相故此非理”,这句话什么意思?是遮破对方的观点。那么对方的观点我们如果不加观察的话,发现呢,挺有道理的啊。其实的话呢,他犯了一个什么过失呢?“待名相故”,这个地方指的是说,那么你的观点,咱们你的总的法相项峰垂胡,这个呢,咱们不说了啊,是成立的。那么的话呢,你这个项峰垂胡的法相如果从成立来讲,你说是在名相上成立的,在名相的黄牛当中的这个范围当中存在的。那么也就是说了,你的法相呢,是依靠名相来证成的。所以“观待名相故此非理”。那么由于观待名相的缘故,此非理,这个“此”呢就指的是说,那你的这个法相的安立呢,就不合理了。
所以在这个地方的时候要注意啊,本来我们说是为什么他的法相会变成了观待名相,我们来看一下,我们来推理一下的。那么按照我们自宗萨迦班智达的观点,所谓的黄牛的这个名称是观待项峰垂胡黄牛的特点。那么现在的话呢,你呢,把项峰垂胡这个特点啊,这个法相是放在了黄牛的名相上的。那么如此的话呢,你就是说通过黄牛的这个名相来证成了黄牛的这个法相,这是不合理的呀。本来法相是能了境之法,名相呢是所了心之法,那么法相和名相之间是能了所了的因果关系。
那么的话呢,比如说对一个人,他从来不知道什么叫黄牛的名称的人,那我通过项峰垂胡的这个不共的特点可以告诉他,此花白动物是黄牛的名称。为什么呢?具足项峰垂胡之故,是这样子的。那就说明了通过项峰垂胡的这个外境上的这个特点,不共的特点和黄牛的名称,那么最初的时候,我们建立这个名言的时候,黄牛这个名言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建立的。所以呢,那么我们一看到这个项峰垂胡啊,那么的这个外境这个特征,那么的话呢,或者来讲呢,项峰垂胡有这么一个特点的动物啊,在动物身上有这么个特点的时候,便可知它是黄牛的名称的,是这样子的。
因为最初建立名言的时候,何时了达名义系嘛,那么名言得成立啊,那么就是呢,这个名言的建立,它是一个外境的这个项峰垂胡这个特征,那么的话呢,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建立。如同瓶子,咱们看到这个瓶子的名言怎么建立起来的?是通过大腹的这个特点,那么还有呢,瓶子它和这个大腹这个特点和瓶子名言,以无二无别的方式,百万劫数不遍计(存疑)当中也是无二无别的啊。
这样的话呢,这个时候通过前时分出来一个瓶子的名言,那么的话呢,这个义反体啊,那么还有的话呢,这个垂胡、大腹这个特点,那么以无二无别方式建立的时候,什么时候我一看到大腹这个特点的时候,就知道哦,它就是瓶子。所以的话呢,本来是通过我们的法相来证成这个名相的。比如说举个例子,这个扎西啊,扎西肯定是个人,为什么扎西是个人的名称呢?因为具足知言解义的法相啊,这样子建立起来了,这个叫证成名言因。
也就是说,你对于很多名言不知道的,怎么去表达它呢?那么这个时候的话,我可以通过意义告诉。比如说扎西,他肯定是个人,因为扎西有可能乍听的话,是动物呀,还是人,我们不知道。我可以告诉你,扎西他是个人。为什么他是个人呢?因为他具足知言解义的法相。所以呢,我们说通过知言解义的法相这个缘故,来证成这个人的名称。所以就明白了,这个法相和名相之间是能立所立的因果关系,这个是错不了的。从最初名言的建立,直至我们运用名言都是如此的。
那么现在的话就错了,你怎么样呢?你是通过名相来了知这个法相的,也就是说你可以这样说:这个动物是项峰垂胡,为什么项峰垂胡呢?因为黄牛之故,因为黄牛的名称之故。有黄牛的名称一定项峰垂胡吗?错啦,错啦,为什么错啦呢?随便任举一例。小的时候,小孩不好养,父母亲把他取名叫黄牛或者说小狗。那么我们说只要是黄牛的这个名称的话,名相一定会证成项峰垂胡的法相吗?一定会证成吗?这是不合理的。
比如说我来问你,首先我来问你,我说:“你怎么知道这个动物叫黄牛呢?怎么样叫黄牛?”那你肯定要说出个因,你说它具足不共的特点,唯它而具有的有一个项峰垂胡,我一看就知道它是黄牛。那么目前现在在你知道黄牛的名称的时候,你还不知道黄牛项峰垂胡这个特点,你不知道。那么对于黄牛的项峰垂胡不共特点你在没有清楚的情况下,这个时候你怎么可能建立这个黄牛和这个项峰垂胡无二无别的这么一个名称呢?没有办法的。所以的话,你如果首先都已经知道黄牛的名称的话,你肯定知道黄牛的不共特点。
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大家去超市买水果或是食品的时候,尽管我们从来没见过,那么这个时候肯定说不出它的名称,百分之百说不出名称的。那么如果说我能说出来名称的话,那就是在那个时候我就知道,我知道那个名称的时候,我和它这个自身的外境义已经紧密联系起来了,是个无二无别关系。所以我一说这个叫苹果,我一说苹果名称的时候,就知道苹果的特点是红红的、甜甜的、酸酸的这样子的。那么和它当作这样的自身有个联系的,肯定是这样子。所以我已经知道名相的时候,我说你怎么判断这个黄牛的名称呢?你说你项峰垂胡呀,你肯定知道的。那么如果你不知道,你不知道项峰垂胡的这个法相,我们说这个名相的时候,你说它叫黄牛的话,是不可能的,是这样子的。所以我们要了知黄牛这个名称,肯定要知道黄牛的这个不共的特点是唯它而具有的,才能够表明黄牛的这个不共的名称。
所以通过现在你已经知道了这个名相了,而这个名相的话,我们说是这个时候再来建立这个法相,这个法相是在黄牛的名相当中来进行存在的。那你这样说的话,我们说是不合理啊。你既然知道名相,前面有个颂词嘛,那名相已经知道了,法相未定的情况下,如果名相已经知道了,有什么过失呢?法相已成无必要啊,法相已成无必要,可以前后拉通的。所以这个时候那就说明了,你如果已经知道了黄牛的这个名相的话,名称即便黄牛项峰垂胡的特点存不存在已经意义不大了,你都知道黄牛的名称了,这样讲是不合理的。所以的话,我们说是通过这个地方,“待名相故此非理”,你就明白了。
那么由于具足这个了知法相需要观待名相,那么了知法相需要观待名相的时候,哪一项有过失,那就说明你的观点。第二个就说是,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这个法相,这个第二个特点肯定是不成立的,这是不合理的。那么当然他们会提问题说,那第一第三有没有破呢?第一第三的话,在这个地方的时候,也就是说根据我们的观待程序,如果说有事相,在事相上成立这个法相,前面也分析了事相是所依法的,还可以。那么总的法相建立的话,如果说不详加观察,你说项峰垂胡是总的法相,这个也还可以。主要是第二个,你说是必须要具足,那么在黄牛的名相上来建立法相,这个经观察是不合理的。
下面来分析,“乃遣直违义反体”。“乃遣直违义反体”,在这个地方我们自宗,什么叫法相的法相呢?前面已经讲完了两种论者的观点。那么对于这个法相的法相,对方他根据我们这个法相的法相安立的时候,给我们发了一个同等的太过,那么说因的法相就应该是所谓的能知。那么第二个的话,一名简称为夏秋桑论师们,他们就认为是来自格鲁派,说三相需要齐全,法相的法相是这样的特征。
那么我们自宗的观点是什么样子的?说所谓的法相的法相,它的定义是这样说的:“乃遣直违义反体”。那么“乃遣直违义反体”也就表明了我们的法相的法相有两个特征:第一个特征“遣直违”,第二个特征“义反体”。那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叫遣直违,什么叫义反体。
首先解释一下遣直违。也就是说法相的法相,本来说法相,前面已经说了,是心识面前所浮现出来的一具不共的特征,能够区别其他法的这么一个不共的特征,是这样子的。那么说是这个法相的法相也需要法相,如果说我建立一个总的法相说,项峰垂胡是黄牛的法相,那你会问我说:“为什么项峰垂胡是黄牛的法相呢?”因为我会说,我们法相所有的项峰垂胡之所以是黄牛的法相,是因为进一步用理由来告诉你,因为法相的法相,它的特点是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了义反体,是这样子的。
这个理由就告诉了项峰垂胡是黄牛的法相。那么为什么项峰垂胡是黄牛的法相?这个时候理由就讲这个法相的法相。是说了这个“乃遣直违”,这个遣直违就是遣余的意思。我们前面有个讲遣余的定义,怎么说的?“否直接违而缘取”。“否直接违而缘取”的话,就说明了我们的这个项峰垂胡的法相,它是遣除了非项峰垂胡,那么遣除了非项峰垂胡而成立了这个项峰垂胡,成立项峰垂胡。那么像前面那头讲的话呢,就说明这个项峰垂胡它是遣余式安立的。那么比如说我要建立黄牛,建立黄牛的话,这个时候我必须要否定,否定什么呢?黄牛之外的不具足项峰垂胡的这些动物,我全排开。
那么通过别有否定的方式,唯项峰垂胡,唯项峰垂胡才是黄牛的法相,这个是别否定了。所以的时候我建立黄牛的这个法相的时候,要具足别有否定,而且的话呢,非有否定和非可能否定的。那么我说是黄牛的法相,就排除了它的直接相违,也就是说证成了唯项峰垂胡才是黄牛的这个法相,是这样子的。那么就把不具足项峰垂胡的其他他法动物就排开了,就证成了以建立的方式、肯定的方式,证成了唯有黄牛的法相是为它而具有的,项峰垂胡是为它而具有。这个要明白,就是否直接违,这个前面已经学习过的。
再来看的话呢,第二个方面,成立义反体。那么我们说是遣除了直接相违,那么就成立了黄牛的这个法相,在心前已经建立起来了。“否直接违,乃遣直违义反体”,那么这个地方的义反体有两种理解。
一,就指的是说从耽著境的角度来讲,我们遣除了这个直接相违,而耽著的项峰垂胡这个特点,在一切的黑白、花白的黄牛身上都能够成立的这么一个项峰垂胡,这个义反体。那么这也是法相,这是第一个意思。
第二类义反体的话呢,这个义反体鉴别于它是否定名相和事相的两种反体,也就是说这个义反体来讲的话,它法相的反体不是名相,名相的反体不是事相,事相的反体不是法相,反体是分开的。否则的话,如果说是没分开,就会法相的法相周遍于名相、事相,有这样的过失。因此呢,这个地方的义反体,我们说是有两种理解,一方面我们成立了这个法相,它是遣直接违,而在遣除成立了这么一个项峰垂胡的这个特点之后的话,也叫它的这个义反体。那么另外一点的话呢,如此的这样的法相也是鉴别于我们的事相和名相的。
这个成立义反体,一方面的话,我们说是根据萨迦派有些论师来讲的话,这个成立义反体从遣余识的角度来说的。那么的话呢,我们曾经学过一个颂词,就是讲遣余吧,第三品:“遣除非彼之自性,于诸实法皆成立,彼即遣余之总相。”这个颂词应该还记得。也就是说在我们立自宗的时候,我们自宗的这个遣余是怎么说的呢?遣除了直接相违,那么的话呢,并且于诸实法皆成立。比如说树,树的话,我遣除了非树,以肯定的方式成立了树,而否定了非树。这个时候的话呢,于诸实法皆成立。那么这个树,在一切的别法的树——檀香树、沉香树、槐树,都成立了树的这个有实法,以耽著境的方式,那么“彼即遣余之总相”,这个树呢,就是在遣余心前所建立一个总的概念。
同样的,那么这个项峰垂胡也是这样子的。那么的话呢,我们遣除了非项峰垂胡,那么遣除了非项峰垂胡之后的话呢,这个时候否定了不具足项峰垂胡的这个动物,他法全都排开了,乃至有支有叶。那么排开之后的话呢,这个时候呢,就成立了唯黄牛才是项峰垂胡的。那么这个时候呢,于诸实法皆成立,我们来看一下,就是义反体什么意思。在一切的黄牛,不管是说黑色的黄牛,花白的黄牛,那么这些黄牛的话呢,在遣余面前都可以成立。
那么这个地方的话呢,我们说是给大伙讲,刚刚遣除了这个直接相违之后呢,就在一切的实法当中就成立了,不管是黑色的黄牛还是花白的黄牛,都是项峰垂胡的。那么于诸实法皆成立就建立一个总的概念,叫项峰垂胡这么一个法相,说明法相呢,是在心前假立的。
那么我刚刚说的“于诸实法皆成立”,是不是这个地方的义反体呢?大伙思考一下。遣余它遣除了非项峰垂胡,而成立了黄牛为有项峰垂胡这个特点。那么这个特点,我们说是在一切的实法当中,耽著境花白的动物、黑色的动物,耽著为这么一个项峰垂胡这个特点。那么实法是不是这个地方的义反体呢?那么我刚刚说的那个“于诸实法皆成立”呢,是从这个耽著境的有实法,那么它呢,比如说黑白的或者说花白的动物,都是黄牛这个角度说的。而这个地方的义反体,是在遣余识前,鉴别于我们的名相和事相的反体,就是说名反体和事反体,或者自反体。
那么这个地方的义反体呢,主要是从法相的法相来说。那么刚刚讲这个法相来讲,它呢,是项峰垂胡这个黄牛,但是这个地方的法相的法相是说,这个项峰垂胡这个特点的时候,是从它本身的这个法相的它的一个不共的鉴别于不是名相的法相、不是事相的法相,而是我法相的一个法相的从这个地方来说的一个义反体。那么如果说我不这样鉴别的话,会有什么过失呢?这个项峰垂胡遣余识所得出来的项峰垂胡这个法相,那么就周遍了我们的事相的法相,也周遍了名相的法相,这个是不合理的。
名相的法相,它的话呢,和这个事相的法相和我们法相的法相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明白。所以如果说是我不加这个鉴别,因为前面说否直接违了嘛,那么通过遣除直接相违,我成立了项峰垂胡是我们的法相的,是黄牛的法相。那么后面在义反体的这个进一步来证成什么呢?这个项峰垂胡的这个法相,它的话是不周遍于名相的法相,也不周遍于事相的法相,而仅仅只是法相的法相,进一步来精表明,是法相的法相的一个义反体。
是的话呢,这样呢,才能够更加清楚,也是如同所作和无常一样,举个例子吧。所作和无常,在咱们心前分析的时候,有个所作的反体和无常的反体,那么所作的反体和无常的反体在心前分析的时候的话,请问这个时候是不是他体法呢?是的,是他体法。所作的反体,从他体来说的时候,你不能说就是无常的反体,要明白,是不一样的。
是的话呢,同样的这个地方也是。当然从本体的角度来讲,“对境所有一切性,一体不容有众多,众多住一不可有,一法无有明不明”嘛。那么所作和无常和柱子,它就是一个本体的,所以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话,它们是三个反体的一个本体的,是这样子的,确实是这样子,从本体来讲是这样子的。那么它同样的项峰垂胡也是这样子的,我说是黄牛的名称,那么和项峰垂胡,还有的话呢,花白的动物,那么它们都是一个本体的。在外境的本体来看,我们来看一下外境的本体当中,那么外境的本体当中有没有项峰垂胡的特点呢?有的。那么的话呢,还有呢,有没有这个事相呢,花白的动物呢?也有的。
那么黄牛的名称,它所——我们黄牛这个名称,不是说名称在黄牛本体上存在,而是说是黄牛所诠表它的项峰垂胡这个特点,有没有呢?也存在的,因为它能领项峰,项峰垂胡嘛。那么因此的话就明白了,它们三者从意义上来讲是一个本体。说项峰垂胡也好,说黄牛也好,说我们花白的动物也好,花白的动物是黄牛也好,其实都是从意义上来讲是一个本体的。但是从反体来讲,法相的反体不是名相,名相的反体不是事相,事相的反体不是法相,是分开的。
如同我刚刚所说的,所作的反体的时候,从反体来讲,所作的反体和无常的反体,它们是他体法,不能说是一个本体。如果说从反体来讲还是一个本体,什么过失呢?变成了随着分别心面前,由所作的话,就一定了知是无常的意义,是这个意思。是的话呢,就明白了,我们自宗在安立这个法相的时候呢,讲了两个特点:“乃遣直违义反体”,“乃遣直违义反体”。那么这里的“乃遣直违义反体”,就是说我们自宗的观点次第的法相的法相,它必须是遣除直接相违,并且成立自的义反体。
那么这个遣直接相违而成立自义反体,该怎么理解呢?比如说,我们项峰垂胡这个法相,它遣除了直接相违的非项峰垂胡,那么非项峰垂胡的时候,而且否定了它的不同类,不管是非项峰垂胡的动物,或者是有枝有叶等等这些事物的,而成立了项峰垂胡这个特点,这个法相,而建立了总的概念。下面说成立义反体,那么这个成立义反体,就是讲到了这里的义反体,是要否定名相和事相的不同的两种反体,也就是说明法相的法相,它不是事相的法相,也不是名相的法相,而是法相的法相,是这个地方义反体。
那么整个“乃遣直违义反体”,整句话什么意思呢?整句话,我们说这句话,它既是总的法相,也是别的法相。那么为什么说是项峰垂胡既是总的法相也是别的法相?比如说我们大家,说项峰垂胡是总的法相,为什么呢?因为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了义反体,这个叫法相的法相。因此我们说是遣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这也是总的法相,也是别的法相。那么就是整个这个“遣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这句话,既是能够成立总的法相,也能够成立别的法相。比如说我们来讲的时候,他们会想说:那怎么又是总法又是别法呢?
那是可以的。因为我们说是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了自己的义反体,这个地方肯定是总的法相。那么另外一点的话,就像檀香树,这个树有枝有叶,是排除了直接相违,成立了义反体,叫树的法相。但是檀香树的法相也是有枝有叶的,因为我们说是如果说是别的法相的话,在总的法相当中肯定有,比如说人,人的话,他总的法相知言解义,那么男人的话他也知言解义,女人也知言解义。那么作为别的法相,在总法相当中肯定也有。所以我们说是先用遣直接相违而成立的义反体,它既是总的法相,也是别的法相。
所以我们说每一个法相它有哪两种:总的法相和别的法相,而作为事相也是有两个,也是总的事相和别的事相。名相也是有两个,总的名相和别的名相。所以这个地方要明白,法相是有总的法相和别的法相,而且我们的事相也是有总的事相和别的事相,名相也是总的名相和别的名相,一共有六类。那么后面会讲这个问题的。
所以我们说,比如说项峰垂胡,那么项峰垂胡来讲的时候,我说否定了非项峰垂胡的动物或者是其他事物,而肯定项峰垂胡是黄牛具有的。那么当我这样说的时候,这个总的法相有的人会怀疑说:这个项峰垂胡它一定是总的法相吗?我们说是呀,为什么是总的法相呢?下面就分析。从我们的别的角度来讲,从总的角度讲呢,项峰垂胡是总的法相,因为它具有法相的法相。那么说什么叫法相的法相呢?这个时候我就说了,我们说是因为从总的法相来讲,项峰垂胡是不符合直接相违的,成立自己义反体。从我们的说法相的法相来讲的时候,而它本身的法相的法相是排除了直接相违而建立起义反体的,所以这样讲就可以了。那么第三个就不再需要了,这个地方成立法相的法相,和我们法相有总的法相和别的法相,事相也是总的和别的两类,那么要明白的。
那么这样的话就清楚了,所以对方的观点通过这个“乃遣直违义反体”就清楚地知道。那么最开始对方给我们发的太过,就是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的时候,那么在这个“乃遣直违义反体”,其实我们也遮破不了他的观点的。他说:根据你的观点来讲,法相的法相如果说需要能够安立名相的理由的话,那么通过因的法相,为什么不能够说成是所量能知呢?好像字面上咱们没有回答他,其实在第五句“乃遣直违义反体”也回答他了。因为我们的法相安立有总的法相和别的法相,都通过遣余识。并且,为什么可以法相是安立名相的理由呢?因为从本体来讲的时候,法相和名相和事相是一个本体,正是因为此,才可以把法相建立为名相的理由。所以“乃遣直违义反体”当中,我们回答他了,要明白这个道理。
那么这个是在学因明过程当中,上次老人家也反反复复说,一定要学会对方的观点他是怎么陈述的。那么我们这个地方,对方他对法相的辩论是如何安立的,而我们现在辩论主题是什么,而我们自身的观点又如何安立的,所以这个地方要再来思惟。就因为对方最开始提出来了嘛,“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如果我们咱们不会善加思惟的话,字面上咱们大家会解释,也是完了。但是你想到没有?回答对方的问题了吗?对方根据我们同等理,给我们发了个太过说是:那如果安立名相,你的法相是安立名相的理由的话,那么所谓的因,正因的法相的时候,为什么不能说是所量能知?我们怎么回答他的呢?
如果说我们驳,驳了对方的观点的时候,作为对方提出的这个理由,说法相的法相是能够安立名相的理由,这个地方我们有没有回答他呢?有的,就在第五句。法相和我们的事相和名相安立的时候,它们从对境的本体来讲是一本体,是不同的反体。所以这个地方明白,是想要拉通来进行思维它。
下面看壬三,那么壬三的话,彼所遣过失的详细分类,这个什么意思呢?这个地方彼所遣过失的详细分类的话,这个地方说到的,也就是说对于我们的法相,这个“彼”呢是法相,对于法相的安立,就是壬二他安立这个需要的法相的时候,我们大家来看一下,“遣”呢是远离,他认为这个法相安立的时候的话,需要远离一些过失,因为他刚刚安立法相的时候有三点嘛,三法皆齐全,是有法和法嘛。那么壬三的科判是紧接着有许三法皆齐全来进行讲到的所应该远离的过失。那么所应该远离的过失有哪些呢?从三个方面来讲: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争论。
首先来看破他宗。破他宗对方的观点是这样陈述,雪域诸师承许言:“法相之过归摄三。”也就是说,雪域诸师的话指的是像印度北方的雪域派的论师,他们认为所有的法相的过失归纳起来,因为刚刚咱们讲这个颂词和前面的那个“有许三法皆齐全”对照起来学很简单的,没有什么太难的。我们刚刚见的时候,因明前派他安立了三个总法相,第二个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第三再想要成立这之下建立的。接下来的话,就是我这样建立的话,是远离了过失的。哪三个过失呢?接下来就讲到这三个过失,对照起来看就可以了,有违三法皆齐全和法相过失三义的对照起来看也很清楚的思路。他说我的这个观点建立的三法皆齐全的话,是远离了三个过失。
那么哪三个过失?第一个,当我建立了这个总的法相,就远离了第一个过失——自反体未成实体。那么什么叫自反体未成实体呢?这个也是说,比如来讲,这个动物呢是黄牛,是黄牛之故,他这样说的。本来来讲这个动物是黄牛,项峰垂胡之故就可以了。我们前面见的是说项峰垂胡,通过项峰垂胡来进行建立。那么在这个地方,他说的话呢,不是通过项峰垂胡来进行建立,没有这个总的法相。我觉得这个总的法相的话是极成,他那是对的。而反过来说的话呢,是远离什么过失呢?远离了法相自反体未成立实体过失。我前面的那个项峰垂胡总的法相是成立的,而成立的同时呢,就远离了法相自反体未成立实体。
那么法相自反体未成立实体什么意思?也就是说,这个自反体,就刚刚讲到的,这个自反体是我们所说到的这个项峰垂胡嘛。那么这个项峰垂胡的话,他说比如说是,我这个法相听见的时候的话,必须是前面讲的是一个总的法相,而这个总的法相呢,必须要远离自反体未成立这个过失。那个自反体,这个自反体就指的是比如黄牛,我这个黄牛是自反体,那么这个黄牛的话,它自己实体都没有成立的,它没有成立实体,光是个黄牛之故,因此这个法相的这个自反体,刚刚说了,这个法相它本身每个法相的话,它有自反体、义反体嘛,那法相它本身要成立一个不共的特征嘛,这个自反体是法相用来证成法相的这个意思。那么我们法相的义反体和法相的自反体有点差别,法相的自反体的话呢,是说法相的这个特点,那么法相它是一个心识面前所浮现出来一个不共的特征。
咱们来看一下,按理的话呢,这个自反体就是说不共的特征没有成立,没有成立,所以没有成立的话,这个时候你怎么能够说这个黄牛,黄牛之故就能证成是黄牛这个不共的特征呢?是不可以的。所以你的自反体,从法相的特征,什么叫法相的特征?是心识现起浮现出来一个区别其他事物的一个不共特征,而它没有成立的,没有成为实体。也就是说没有成为实体什么意思?在外境当中根本找不到这么一个具足项峰垂胡这个特点,找不到的。比如黄牛之故,这个黄牛之故的话,首先第一个,它不具有法相的特点,它心识面前没有浮现出来的一个不共的特征,它是没有的;并且在外境当中的话,没有是一个实体的,不像那个项峰垂胡确实在外境当中是成立的,是实体的,它这个意思。
在这个地方说的时候,那么它就是我项峰垂胡成立的同时,第一点,我是自反体,义反体是成立的;第二点,然后的话,我自反体成立;另外第三个的话,我的那个法相的义反体成立了实体。大家还记得吗?前面有个颂词,他说我的法相义反体成立实体,所以我既然项峰垂胡是义反体有成立实体,就远离了自反体没有成立实体,这个清楚的。那么这个地方来看呢,这是第一个方面说的。
我们来看第二个,他说当我建立了第二个特点,那么刚刚建立的法相,第二个的话呢,是说,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那么当我建立了不是自身名相之外的法相之后的话,就远离了什么过失?义反体转他。什么叫义反体转他?那么这个地方的义反体转他呢,就指的是说我们的这个义反体,它特指的是说法相,这个地方的义反体从法相来讲,那么这个法相呢,就应该变成了名相之外的一种其他的义反体。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是建立上的推理。比如说这个动物它是马,具垂胡之故的,那么具垂胡之故的话,它也说了,我建立的这个垂胡的法相为黄牛的名相有的。那么现在的话,我如果具足第二个这个特点的话呢,就远离了第二个过失——义反体转他的过失。那么为什么可以远离这个第二个义反体转他的过失?是因为我们建立的时候是在黄牛的这个名相建立的,那么不是在这个名相之外建立单独的一个法相,在黄牛之外的一个马身上建立一个这个法相,不是这样子的。
所以这个时候,法相呢,如果说是在马上建立的话,这个项峰垂胡的法相在马的名相当中是不能成立的,是这样说的。所以说是它的义反体转他,就是说如果说是我们的法相项峰垂胡是在马上来进行建立的话,根本我们说是不可能靠近这个马的,因为它本来是黄牛的这个法相嘛。那么这个时候如果通过马来进行建立,那么这个时候呢,黄牛的这个法相就变成了马和瓶子这个名相的法相了。
这样的话,我们说是法相呢,就根本没办法界定呢,我们的这个马呢,和这个牛这个名相的,叫义反体转他,是这样子的。所以法相的这个义反体,这个法相义反体已经转移到了这个马和牛身上去了,马和牛身上去了。这样的话呢,我们说是就不再是我们的,就说是黄牛的,他说不会这样的过失,是因为我们的话呢,是直接建立在名相,黄牛的名相上这个法相,而不是说在马之外的一个法相,远离了这样的过失,远离了这样的过失。所以的话呢,这个地方的话呢,远离了这个义反体转他的过失,就说明了这个项峰垂胡的法相一定呢,是我的这个黄牛的名相独具有的,是这个意思,就成立了。除了这个名相之外的其他名相呢,根本不可能具足这样的义反体,不可能具足这样的义反体。所以我们这个地方的话,要清楚,就是义反体转移他,就这样讲到的。
那么的话呢,像是说如果他这样承许的话,“这个动物是马,具有项峰垂胡之故”,有什么过失呢?有不遍和过遍和不容有的过失都有的。当然我们可以观察一下嘛,比如说是具有项峰垂胡的,那么的话呢就是马,这个是我们说是不成立的,是不容有的,马怎么能有项峰垂胡这个法相呢?不容有的法相。然后呢,不遍的过失也会有的,还有的话呢,过遍过失这些都是有的。
那么的话呢,下面来看一下第三个。第三个的话呢,他刚刚建立的时候,他说我呢,是事相,在事相上成立的,那么当我成立了,在事相成立的时候,就远离了不住事相这个过失,法相与事相上不住这个过失。那么法相与事相上不住什么意思呢?我们来看,说“马是牛,具有项峰垂胡之故”的。那么“马是牛,具有项峰垂胡”的时候,这个马呢,是我们的事相,是事相,而这个项峰垂胡在马的事相上是不存在的,不住事相。唯独住在哪里呢?住在黄牛的这个事相上。
所以的话呢,他这个地方说,当我把这个黄牛项峰垂胡的法相安立在这个黄牛上的话呢,事相上的话,它就不可能在别的事相上安住,这一点不住事相。所以的话呢,通过这三点,它远离了三个过失,远离三个过失就证成,那么因明前派啊,他们说项峰垂胡,论师们所安立的法相的话呢,三个特点,法相三个特点是成立的,就是说是具足我们的法,还有有法、实法等等之类这个观点是这样子的。
接下来我们来破他的观点。
“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若未运用定为咎,不住事相成无义。”
那么首先从你前两句话来说,破他的观点怎么破的呢?那么刚刚的话我们说是好像听他蛮有道理的,说法相成立的时候,有自相的法相,还有呢,这个法相唯在名相上成立。第三的话呢,在事相成立,就远离了三个过失,那么远离了自反体,法相自反体尚未成立时自体,也远离了义反体转他,还有呢,法相在事相上不存在、不住事相这三个过失。下面呢,针对我们在科判当中,没有破第一个过失,那么破了二和三。
首先我们看第一句话,“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这个呢是直接破第一、第二个过失,第二个过失。也就是说,我来问你,那么如果说是你现在建立的时候,这三个义反体转他,那么有没有运用论式?那么如果说你运用论式的时候,你刚刚所建立的,你的这个三个特点,就是说是实有法,实有法的时候,那么它呢不管是说法相,或者事相实有,或者说是自己名下的事、名下的这个法相,那么这三个特点有没有运用论式?那么如果说你运用了这个因,能立因、所立宗和有法的话,来论证的话,我们来看一下,如果你运用论式来安立你的这个法相的时候,法相的法相,那这个说法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呢?因为的话呢,比如说我这样推理,这个动物它是马,具项峰垂胡,那么这样的话呢,如果用到这样的论式的时候,首先你刚刚说是义反体无转他,这个观点其实太过是不能成立的。为什么义反体转他是不能成立的呢?是因为我们说如果你运用论式的缘故,这个动物是马,具项峰垂胡,而这个项峰垂胡来看一下,我们说是的话,在这个动物上,在这个动物上的时候来论证的时候的话呢,首先这个动物它现在这个有法,它是动物马,那么在有法安立的时候的话呢,我们说是个法相,这个项峰垂胡还没有成立呢,还没有存在呢。所以的话呢,因为你将非黄牛,这个非黄牛这个动物啊作为事相,作为事相去观察,作为有法去观察,那么在这个事相上根本就没有存在,所谓的项峰垂胡都不存在,那连存在都不存在,何来的义反体转他呢?
如果说我们说已经成立了项峰垂胡,在我们的就是马的这个动物当中,如果成立了这种项峰垂胡,那么你再转移是可以的,然而现在根本就没有成立啊。比如说“这个动物是马,具项峰垂胡”的话,那么这个动物它是否能够成立这个项峰垂胡?还没有存在呢。这个项峰垂胡这个因,在事相上是根本不能存在的。这样一来的话呢,你刚刚说义反体转他不能成立,是不转他的,不会转成他法的。因为我们来讲的时候,如果首先成立了,你再去转移为他法是可以的。
所以说你把这个,比如说一个人给我一个东西,那么给我的话呢就是一块钱,我首先拿到这一块钱,我再转移给他人是可以的。但是的话呢,这一块钱我都没拿到手,我都没拿到一块钱,你说我转移给他人,我拿什么给他人?你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义反体转他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我们说这义反体不转他,根本都没有成立啊。在非黄牛的,那么在这些有情上啊,因为事相的时候,这个项峰垂胡在非黄牛的动物上都不存在,那么都不存在的话呢,就像石女儿,她都不存在的话,你说怎么来转移为她呢?那是不可能的,这个明白的。如果成立了之后,你说再转移到马呀、牛身上,那是可以的。首先在这个动物上是否具足项峰垂胡的法相都没有存在,根本也不能转他。这个的话呢不会很难,还好。
下面来看第二个,“若未运用定为咎”。那么“若未运用定为咎”的话,就是说如果你不运用论式,那么也会有过失,决定会有过失。什么过失呢?“不住事相成无义”。那么你刚刚所发的太过,法相于事相上不存在,远离这个过失呢没有意义了。为什么没有意义?我们来看一下,因为你不用论式,那么如果说你不用这个三相论式,就可以说这个项峰垂胡是这个马的法相的话呢,或者说马的法相,这个项峰垂胡在马的这个事相上怎么存在?
你现在连论式都不运用,那么你不用三相论式来论证的话,这个时候至于这个法相与事相住不住就没有意义。为什么?因为大家要建立这个法相的时候,必须要通过论式来证明它,建立它。
比如说花白是黄牛,有项峰垂胡,那么这个项峰垂胡我们来观察一下,在花白动物上怎么存在的,可不可以进行建立的。那么现在来讲的话,通过我们进行观察的时候,这个花白动物它是黄牛,就有项峰垂胡,必须要这么建立一个论式。
但是现在的话,你不观待论式,不用论式。想当然的,那么直接说这个就是法相,与事相不住。如果这样说的话,我们说是,如果你都不用论式,连论式都没有运用的话,你怎么知道这个垂胡在动物当中它存不存在呢?你怎么知道这个垂胡是黄牛的法相呢?所以说,建立也好,不建立也好,这个说法等等差别没有什么意义,因为你没有建立论式,有法是什么你不知道。
比如说咱俩在讨论一个东西,讨论这个动物。那么讨论这个动物,如果咱们讨论这个动物首先有了,这个动物是马呢,还是说牛呢,还是说它是黄牛呢?我们首先有这么一个对境要讨论的。现在目前咱俩没有讨论对境,没有这个有法。那么没有有法的话,这个时候并且来讲,我们连对境都没有,光是一个法相也好,或者说用这个论式也没有运用,就是一个项峰垂胡,那么这个项峰垂胡的话,你说连讨论对境也没有,这个法相即便有了的话,能否去分析在事相上是否存在,存在也好,不存在也好,根本讨论不出来,因为你没有运用这个论式。
所以说,没有论证的话,这个时候法相在事相存在也好,不存在也好,根本就不能得出个结论,没有得出结论,有法也没有,然后能立也没有,所立也没有。这样的时候,我们说是你不观待论式的缘故,你怎么来说法相于事相不住呢?因此这个地方就说明了你是不合理的。所以不住事相成无义,就成无义了。
那么好了,在这个地方,我们说是以上就是总地破了第二个和第三个,对第一个的话没有破。下面来看的话,但是在下面,总的破了,这个第五句话、第六句话总的破了。
“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那么如果你说此等过失,三个过失,如果说义反体转他,还有不住事相,还有自反体未成立实体,如果是合理的话,智者顶饰作为我们所有的智者顶饰、无上庄严的法称论师,那么他为什么在因明七论当中,唯除论(存疑)当中没有认可你的观点呢?没有承许呢?
因为法称论师所承许的法相的法相,只承许三大过失,哪三大过失?不遍、过遍和不容有,根本没有像你这么说什么法相事相不住呀,义反体转他呀,没有这么承许。所以在这个地方“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总地遮破了对方所承许的三种过失,总地遮破了一下。
那么前面的一和二呢,是分别破了义反体转他,还有不住事相。那么在这个地方就说明了,你的观点,我们说是如果是合理的话,法称论师应该承许的,因明七论当中应该讲到,但是没有,这是一个方面。还有一点,必须得说的话,基本上来讲的话,我们说是你将法称论师的观点抛之脑后,而依靠自己的分别念安立了三种过失,一个法相的成立三种过失,就是不住事相、义反体转他,这是错误的。
那么退一万步来讲,如果真的那你没有错误,你安立这个法相如果真的是正确,假设是正确的,但是也不是诸位智者们所承许的。为什么?因为你没有根据传承上师来进行讲解。所以在这个地方很重要的一个观点,就是说我们即便是正确的,没有稍许的一些错误之处,但是只要不是智者所共许的观点,如此也不妥当。那就表明了,我们所有安立的宗派的观点、讲修,都是应该依靠传承上师,如是而说,我们就如是而这么去做,千万不能够依靠自己的分别念的臆造而染污了金线般的传承,要注意的。
那么下面的话,讲最后一个,癸二、立自宗。那么自宗观点如何承许呢?刚刚已经把对方所承许的安立许的法相,有的论师他承许为三反体齐全。那么对这个三反体齐全,分别从总法相,不是自身的法相,在事相上成立进行建立了。那么建立完之后,紧接着他就对于这个说,我建这个法相挺好的呀,远离了三个过失,分别远离了法相自反体未成立实体,以及义反体转他和法相于事相不住。那么当他这样说的时候,后来我们先给他遮破,遮破完了之后,接下来进一步我们自宗的观点如何承许法相的法相。下面来看一下,尽管在前面已经说了,我们法相的法相的定义是遣直违义反体。紧接着我们来看一下我们自宗的法相是如何安立的。
你们想说,这个和我们决定量的自性有什么关系呢?有的,一旦我们安立了这三个法相的话,整个因明的量学它的框架就搭起来了。因明讲量学的时候,首先我们说是什么叫量,我们要知道的。但是前面在第二品的时候根本没讲量,只讲了不欺惑不成,讲了非量的法相。那么量的法相是什么?到目前都没有和盘托出。所以说,在这个地方,首先在讲量之前的话,给大家先渲染一下法相。那么明白这个法相之后,我们再正式地去分析它什么叫量的法相,那后面就知道了。所以讲因明讲量学的时候,它首先先讲法相,讲了法相之后从而再安立量。那么安立了这个量的时候,是否远离了不遍、过遍和不有。如此,这样的话才能够成立我们合理自宗的观点。佛陀是量士夫呀,或者量是无欺惑识呀等等之类的。下面来看一下我们自宗这个法相。
那么一个法相的成立,项峰垂胡,或者说有枝有叶,那么法相的安立必须要具足哪些方面?要远离哪些过失?下面来看一下,这个颂是非常的重要。那么我们说是这个颂词在陈提道(存疑)里学过,《中观庄严论》当中也讲到过,那么这个颂词的话就是,讲的时候的话也是讲到了远离了非可能,就是说远离了不遍、过遍和相违的过失,具足的话呢,非可能否定、非有否定和异有否定吧,这样子的。
那么因此的话呢,就说是通过这样的学习,咱们这个《中观庄严论》还是《量理宝藏论》里都讲,就是自宗的观点,都讲了这些不共的观点,这种解释。所以的话,我们说是非常殊胜,由麦彭仁波切造的这个《量论大疏》,准确无误地抉择了因明七论的究竟义趣。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我们自宗论,就说是因明自宗如何来安立法相的:
“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那么这个颂词这边的意思的话呢,就说不遍、过遍、不容有。我们自宗的观点,说法相的过失不是你说的远离三种,而是哪三种呢?不遍的过失,第二个过失过遍的过失,第三个过失不容有的过失,不容有的过失。
那么什么叫不遍的过失呢?就说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即是法相之总过,也是说是法相粗的这个过失,反正粗的过失,必须要远离三种才能够周遍成立这个法相是极清净的。
那么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真正的法相,怎么来远离这个不遍,怎么来远离过遍和不容有。首先来看一下不遍。这个地方也没什么难的,大家我们可能初次学这个因明,对这个因明学有些就稍微,我们后面因为没有讲因明学的观点,稍微一看的话呢有点发懵。看这个量论释,其实懂了这个道理的话呢,没有什么太难的。
来看一下不遍。首先的话呢,这个不遍的话呢,简单说,就说是对应的是非有否定,非有否定。也就是说到了,我们大家如果说是具足了一个诠义,比如说这个诠义的词语叫“有枝有叶”,“有枝有叶”,那么这个“有枝有叶”的话呢,它这个诠义的词语,这个法相必须是要具足唯它具有,而且必须要具足非有否定,而且必须要具足非可能否定。那么就这三种否定就远离了不遍、过遍和这个相违的过失。那么当我们建立法相特别困难的,我们建立不好的。
那么首先来看一下的话呢,这个什么叫不遍呢?我们今天上推理来看一下。不遍是不周遍的意思,不周遍的意思。比如说,以书上来为例来讲吧。那么这个动物它是黄牛,就花色垂胡之故,则是能依,因……好了,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就是不遍的,为什么是不遍?怎么体现?首先来看一下这个能依因,那么能依因,我们来推一下这个黄牛,说就花色的垂胡就是黄牛,这个对不对呢?这个是对的,就花色垂胡是黄牛。但是的话呢,还有一种情况,我们说是的话呢,不具花色的是不是黄牛呢?不具花色的垂胡是不是黄牛呢?也是黄牛。所以呢,这就不遍了。而这个花色垂胡只能遍于花色的黄牛,不周遍于黑色的黄牛和白色的黄牛,大家大概这样子的。所以的话呢就明白了,你这个呢就是说这里花色的垂胡的时候,就不周遍在其他的黑色的或者说是白色的这个黄牛当中,那么你这是不周遍的。
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说是,什么叫识的法相呢?我说识的法相是眼根所见的识,这就我们的识的法相,这也是不周遍的,识不单单周遍于眼根,还周遍于耳根和鼻根、身根,这些都有的,跟这个推理是一样的。你说只要有花色的垂胡的就是咱们的这个黄牛,这个说法是不一定、不周遍的,因为其他的我们说是黄牛呢也有这个垂胡,只不过不是花色。如果你把花色垂胡作为能依因的话,这个呢就是不周遍,不周遍在黑色的黄牛当中,因为你是花色垂胡之故。这个明白了,就像刚才讲到的,这个就是对应的。
那么的话呢,再来看一下,这个呢就是非有否定,就是具足这个非有否定。什么叫这个非有否定?所谓的非有否定,也就是说,只有它远离了这个不遍,就跟刚才说到的,是周遍而成立的叫非有否定。不单单眼根具足这个眼识,而且耳根也具足这个耳识的,那么的话呢,识是周遍一切根的,是这样子。所以的话,我们说是远离了这个不遍的过失,肯定具足这个非有否定的,具足非有否定。下面来看一下。
那么紧接着下面就讲到这个过遍。什么叫过遍?就是范围过大了,过大了。那么举个例子,这个动物它是黄牛,有头之故。我们来看一下,那么也是说有头的一定是黄牛,通过能依推所依重吧,有头的一定是黄牛。那么的话呢,当然的话呢,黄牛的话呢是有头的。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我们说是的话呢,有头之故是黄牛,还有一种情况的话,有头的,不单单黄牛有头,乃至的话呢我们说是很多动物都有头,那么很多动物都有头的话呢,这个时候你有头的法相不单单是周遍在黄牛上,还周遍在所有所有的人呀、马呀、牛呀,它们所有的这些都具有头,所以的话呢,这个范围过大了,是过遍了,这个有头之故就过遍于这个黄牛啦。
所以的话我们说是,刚才说到这个有头,不单单是黄牛有这个头,所以你这个法相,有头这个法相,就不能够是唯黄牛具有的啦,因为人也有头,那么旁生动物都有头,这样的话呢,这个头就不能够证成一定是黄牛的这个法相。那么恰到好处呢,是黄牛的法相是范围过大了,过大了。
像刚才再来看一下,就说是从这个过遍我们随便推,比如说我们说是的话呢,这个人啊,他是人,为什么是人呢?因为他有脚之故。这样不对,有脚的话多着呢,牛啊、马啊都有脚,有脚那是人的法相吗?不能这样说,说的话呢都是过遍的。
那么这个地方的话呢,我们说是如果是通过这个牛过遍的话呢,对应的就是说别有否定。那么远离了这个过遍的过失,那就应该是这个别有否定了,别有否定叫另有否定。那么什么叫别有否定?所谓的别有否定就是恰到好处呢,唯他而具有。那么远离了这个过遍的过失的时候的话呢,我们就安立了它本身才具有的,就叫这个别有否定。所以的话,我们说是在讲这一点的时候,比如说远离了这个有头的这个过遍的法相,我就恰到好处地安立了项峰垂胡为是这个黄牛的这个法相。所以别有否定的话,它是排除他法也具有,排除他法也具有,比如说有头,我排除狗啊、猫啊都有头,而恰到好处地安立唯有黄牛才有的,它本身才有的特点,就是说这个项峰垂胡,这个呢就叫我们的别有否定,别有否定。远离了过遍的过失,就具足别有否定。
那么的话呢,刚刚说了,远离了不遍的过失,就具足非有否定。所以非有否定是什么意思?就是刚刚说了,在某一个事物事物的侧面,它可能是拥有、具足这个特法。比如说在黄牛,在花白的黄牛的身上呢,它具足这个花白的垂胡,具足了花白的垂胡这个特点,但是这个花白的垂胡,这个花白垂胡它却不周遍黑色白色的黄牛,那么对其他的黄牛来讲呢,就不一定周遍了。所以的话呢,这个叫非有否定。那么依靠非有否定就遣除了不遍的过失,依靠别有否定就遣除了过遍的过失。
再来看不容有。那么不容有的话呢,对应的就是非可能否定,也就是说依靠非可能否定就远离了不容有的过失。什么叫非可能否定呢?非可能否定就指的是非可能,大家我们一看名字就知道不可能。也就是说我把人的法相安立为项峰垂胡,这个项峰垂胡的法相不可能是人的法相,叫非可能否定,根本就不容有。还有一点啊,我把微尘,什么呀微尘呢?我说是识的自性,识的自性,那么的话呢,这个也是不容有的,不可能存在的。那么如果说我们具足了非可能否定,因此非可能否定就遣除了相违的过失,相违的过失。
那么下面来看一下不容有,看这个推理,这个动物是黄牛,是黄牛之故。那么这个黄牛之故的话,这个黄牛在黄牛的身上能成立吗?或者说这个动物呢是黄牛,马之故,那么的话呢,这个马的法相在黄牛上是不存在的,这个叫不可能,不可能有这样的法相的。因此呢,以非可能否定就遣除相违的过失。那么的话呢,马的这个法相在黄牛的本体上是不容有的,是不容有的。那么的话呢,我说这个是个人,为什么呢?因为牦牛之故,这都是错误的。牦牛的法相不可能在人的法相存在,这是不容有的。所以呢,我们说是不容有,是不可能存在,那么的话呢,根本不可能容纳这样的法相的,就是通过非可能否定。因此的话呢,那么以上就明白了。
所谓的非有否定,刚刚讲的是某一个事物的侧面,虽然说拥有某一个特法,但是对其他事物呢,却不周遍,这个叫非有否定。那么所谓的别有否定是排除他法具有,而安立唯它本身才具有的,唯它才有的,那么的话呢,叫别有否定。非可能否定就是排除了它不可能存在拥有的这样的法相,叫非可能否定。那么我们说是任何一个法相的成立啊,必须要具足三种否定,必须要具足三种否定,同时要远离三种过失:不遍、过遍和相违的过失,要记住了啊,这样子的。
所以的话呢,这个时候我们通过这样的安立的时候呢,就明白了,也就所有的法相呢,必须要具足这三种否定。那么比如说项峰垂胡,那么项峰垂胡它肯定是唯黄牛才具有的,这个呢是别有否定,远离了过遍的过失。那么有没有远离不遍呢?远离了,因为项峰垂胡我们并非只有说花白的项峰垂胡,而是所有的动物啊,黄牛它都有这个项峰垂胡的,是周遍的,也是周遍的。然后呢,有没有相违呢?不相违。只要是黄牛,一定是项峰垂胡的这个法相。那么的话呢,我并没有安立一个牦牛的法相,所以那么远离了不遍、过遍和相违的过失,证成的话呢,具足了三种啊,非有否定、别有否定和非可能否定这样子的。
那么除此之外呢,没有别的,那么这个地方的话呢,大概呢就明白了。所以的话呢,以上啊,通过这个地方,那么注意啊,三种否定是具足的,我再说一下,三种否定是具足的,而三种过失是远离的,具足了三种否定,就远离了三种过失,否定了三种过失。如此的话呢,从正面上就建立了我们远离了不遍、过遍和相违的三大过失的法相。所以这个地方如果大家我们想建立法相,你试一下,你说什么叫土豆,土豆的这个法相,你试一下,你建立过程当中的话呢,那么我们说很难建立的,它必须要远离不遍,唯土豆才有这个法相的。那么的话呢,其他的任何一个植物、任何一个菜都没有的话呢,或者我们的这种这样的一个特点呢,是这样来成立的。
那么的话呢,以上呢,就到这个地方。那么刚刚大家我们这个思路要清楚啊,整个今天内容讲了哪些内容?就讲了一个,就是壬一中的最后一个颂词。那么壬一中的最后一个颂词和前面颂词都有关联的啊,讲前面颂词的关联。那么的话呢还有,为什么把这个壬一的顺序放在最后头呢?那么也是因为啊,就是观察之后对方需要法相或者不需要法相,名相是否需要法相,最后得出一个结论: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的时候,就知道了,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所以把它放最后头来进行这个总结啊。
然而呢,安立须有法相的时候,有不同类型的观点。然后的话呢,在这个过程当中,那么其中的话呢,像他承许三法齐全。那么如此鉴定的时候的话呢,在壬三当中说我这样鉴定法相是正确的,因为远离了三个过失。哪三个过失?是以破立的方式,它只要建立三要点,就远离了三个过失。后来的话呢,我们破他宗之后的话,那么最后呈现在我们合理的自宗,就是呢,远离了不遍、过遍和相违的过失。那么具足三种否定而远离的话呢,我们说是“名言义之诸否定”嘛,唯此三者别无他。所以“名言自义,依诸否定”,就讲到了我们说是名言的它的这个义的否定啊。
因为大家可能不知道什么叫词否定和义否定啊。中观当中有讲词汇的词否定,比如说我说杯子就是词否定。义否定的话呢,有两种方式,要么通过肯定方式,要么通过否定方式。义否定,比如说我说项峰垂胡,那么项峰垂胡的话呢,通过肯定的方式建立了这个项峰垂胡是黄牛这个特点,而否定了非项峰垂胡是黄牛这个特点。所以的话呢,那么义否定也有的话呢,通过这三种方式,就是从意义的角度来讲啊,具足呢,从意义的角度啊,我们说是具足非有否定和别有否定和非可能否定,而成立了的话呢,这个法相呢,唯此三者别无他。那么除了这三者之外的话,根本没有别的能够证成这个法相,因此的话呢,是成立的。
那么今天到这个地方,接下来的话呢,先回向一下:
(藏文念诵)
文殊师利勇猛智,普贤慧行亦复然, 我今回向诸善根,随彼一切常修学。 三世诸佛所称叹,如是最胜诸大愿, 我今回向诸善根,为得普贤殊胜行。
生生世世不离师,恒时享用胜法乐, 圆满地道功德已,唯愿速得金刚持。
只存在这台设备上,登录后跟着你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