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2012–2013) 第70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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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那么现在的话讲自利比量。那么在讲自利比量当中的时候,我们是从法相,还从通达之因来进行介绍。那么在讲通达之因的时候,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讲解: 一、认识因之观待事; 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那么在认识因之观待事当中,我们分别从宗法成立、同品遍、异品遍的观待事,同品异品来进行介绍。
那么现在是在讲到观待三相的分类。那么在讲到观待三相的分类当中,讲到了真因、似因以及真因和似因的定数。在讲到真因的时候,分别从三个方面进行介绍:法相、事相和名相的分类。那么我们说是现在正在讲到了名相的分类。
那么在名相的分类当中,前面已经说了,真因的法相是三相齐全,还有真因的事相是遣余。对于真因的名相有哪些,不管我们大家会有一些证成义理因、证成名言因,都还有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因,还有无遮因、非遮因等等之类。那么对于这些来讲的话,后来根据法称论师的义趣,我们就是从两点来进行介绍:从遮破和建立。那么从遮破的角度讲到的是不可得因,还有从建立的角度是自性因和果因。
作为讲到不可得因的时候,我们已经从法相和分类以及决定所破因相属的方式来进行介绍,从三个方面。那么在这里的时候讲到,不可得因的法相是遮破所破具三相。那么从分类来说有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它是一个本体不可得因,它是遮破存在,但是它不能够建立决定不存在的那么一个本体不可得因;还有遮破决定来讲建立它决定是不存在的、无有的相违可得因。
那么在相违可得因当中,讲到了不并存相违可得因和互绝相违可得因。那么对于不并存相违可得因,前面我们分别讲了十二个论式,从它的本体还有能遍、所遍进行介绍。
那么现在是讲到了互绝相违可得。那么对这个互绝相违可得因的时候,可能我们对于这个能遍相违可得有很多的疑惑之处。那么不用再多说了吧,就讲一句话就可以了,明白就明白,不明白的话,下来再看。那么什么叫能遍相违可得因呢?最简单的话来说,通过可得因,这个因可得,遮破与之相应的违品的能遍,就这句话就可以了。所以我们说是这个,也就是如果因为无常和常有不能够直接建立论式,那么我要具足互绝相违的法相,既要具足互绝相违的法相的话,在互绝相违当中,我通过可得的什么?所作。那么通过可得的所作这个因来遮破和它相应的直接相违,那就是非所作。那么非所作的能遍是什么呢?是常有。所以就是这样的论式。如果我们有一些不同的观点,下来自己再看一下就好了。
接下来的话,我们讲今天这个内容,就是讲自性因和——就是在讲不叫自性因,就是讲到了遣争。因为关于互绝相违可得因当中这样来进行建立的时候,前面我们后来讲了自性因和果因,果因它的法相是证成其有具三相彼生相属,这样子的。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对方对此来讲,他就觉得不好理解,他不能理解。不能理解什么呢?所以引来遣除争论。
在遣除争论当中,他提出一个观点:什么观点?他就认为,如果你认为果因的话,他觉得某些情况是不合理的。比如来讲吧,我们大家比如说我说了“瓶子”,通过我想说瓶子的这个念头,我说了这个瓶子的语言,说了这个瓶子的语言之后,我们分别念的面前在脑海当中就浮现出来了瓶子的义共相;或者来说,别人通过他的语言说瓶子的语言,在我的脑海当中引出来、浮现出来一个瓶子的义共相。那么他就认为说这个不应该叫果因吧,不能叫果因。为什么呢?
因为这个瓶子的义共相它是一个无实法,而语言——当然这个地方的语言不是名称的意思,名称的话根据不同的观点来讲叫不相应行,非色法、非心法的,而这个地方他说,我们说这个瓶子的时候,这个语言它也应该是一个有实法,是一个有实法。那么为什么是个有实法?因为它毕竟来讲通过我们的声带振动发出来这个声音,从这个声音的角度来讲,它是有实法,当然有部宗亦承许这个名称来讲尽管是不相应行,也是有实法,也是实有的。那么这样的话,他就认为说是在无实法的共相当中,不应该能够产生出来一个有实法的瓶子的语言,这个就不应该属于果因。
那么对于这样的观点来讲,接下来我们来进行遮破,进行观察他的观点是否合理:
立异体故无过失。
“立异体故无过失”,是这样子的。那么“立”的话,也就是说,依靠遣余的方式,所谓的无实法的共相的瓶子与这个瓶子的有实法的语言,它们之间依靠遣余的方式建立了什么关系?是他体。“立异体故”就说明是他体的关系。那么是他体的关系的话,故无过失。因此就不会有说从无实法的共相当中不能够产生有实法瓶子语言的过失。
那么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说的这个瓶子,这个瓶子的语言它和这个瓶子的共相来讲,依靠遣余的时候的角度,尽管名和义依靠遣余时可以误执为一体,但是来讲的时候,名和义在遣余之前可以说是他体。那么能够建立他体的话,瓶子的共相和瓶子的语言在遣余时里面是他体。那么既然是他体的时候,就像因和果一样的是他体法,那么当果产生的时候是有实法的时候,义灭了。义灭,所以我们说是通过这一点它是他体,并且一个是有实法,一个是无实法,从遣余时的角度来讲,也符合这个因果的关系来进行建立。
那么比如说,我们大家现在我想说“杯子”,那么依靠想说这个杯子的声音这个念头,首先我心里面浮现出来一个杯子,然后依靠想说杯子这个声音的念头作为近取因。
这样的话,我们就是舌头、上颚、声带这些振动之后配合,如此的话呢,作为俱有缘。再加上我刚刚说的想说瓶子的这个念头,从脑海当中先浮现出来瓶子,然后有这么个念头之后的话呢,依靠这个作为近取因,再加上舌头等这些配合,就产生了瓶子。通过这个气流的振动,就发出声音来了瓶子。那这样子的话呢,我们说是完全这个瓶子的果法,就如同说种子生芽果一样的。那么种子是灭掉了,灰色的种子(存疑)灭掉了。那么从灰色的种子灭掉当中呢,就产生了一个有实法的这个果法。若是的话呢,果因是成立的,不会有你所说的过失。
那当然的话呢,我们说是,如果从事物自相的角度来讲,瓶子的语言和这个瓶子的共相二者之间有没有关系呢?是没有关系的。我们前面学过,说一体之中无有二法嘛。那么它呢,不管是从第六品当中所讲到的一个法也好,两个法也好,都没有说的关系。“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那么从事物本体的这个角度来讲的时候呢,也就是说,如果是有实法的话,不管是一体还是他体都不可能存在关系的。那当然无实法和有实法之间的话呢,在事物的本体当中也不可能说是一个本体,也不能说是他体的关系,不能够有这样的关系。
但是在遣余识面前,我们可以对这个瓶子的名言……这个瓶子的名言,它是依靠自相的有实法而建立这个瓶子的名言的。再加上想说瓶子的这个念头、声带的振动,而形成这个瓶子名言的有实法这个声音。那么这个声音可以当作我脑海当中的那个义共相,就是瓶子。所以的话呢,尽管名和义是他体法,然而我们是由于脑海当中首先浮现出来了瓶子的这个义共相,以此为因,再加上想说瓶子、想表达这个瓶子的念头以此为因,后来就形成了瓶子的语言声音。因此我们说是,通过这个自相和总相完全能够误认为一体。我们说的这个瓶子的语言的话呢,也能够当作脑海当中的那个瓶子的意义或者说义共相这样子的。那好了,这样子的话呢,因此果因是成立的。那么在这个地方呢讲完了。
接下来的话呢讲“子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的话,在这个地方呢,就是说主要讲名相嘛。那么讲名相,前面已经是讲到了我们的自性因和果因以及不可得因,在此呢是讲到决定分类的自性。那么在讲到决定分类这个自性当中的时候,子二已经说完了怎么分类的自性。接下来的话呢,正在讲到第三个科判。
那么对于这些相属,本来我们说是依靠咱们的法称论师阿阇黎来讲的话,所有的相属就两类:一、同性相属;二、彼生相属。当然还有一种反相属的说法,反相属的话呢,它属于反同性相属或者说反彼生相属。所以的话呢,我们说总之两类就可以了: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那么在遮破当中的时候,不可得因它也用了这个反同性相属和反彼生相属。所以的话,我们说是相属来讲就这两类了。因此我们有个颂词说“宗法成立及相属决定,即是真因之法相”。所以的话呢,在正因当中,第一个宗法成立,第二个相属决定。那么在相属决定的时候,就能够断定同品遍以及异品遍,通过相属的关系。那当然的话呢,相违去哪里了呢?那么相违的话呢,就可以放在反相属当中来进行断定同品遍、异品遍。
那么对于这个,我们自宗是这么认为的,所谓的相属的话呢,只需两类就可以了。但是对方因明前派对此啊,却有很多更多的一些相属的建立。那么这些来自于外道,也有很多的相属,比如说我和我的父亲等等之类。那么有一种因果的相属,还有我所的相属,很多很多。那么对于这些相属的案例是否合理呢?我们说是不合理的,所以的话呢,就是“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此等相属指的是什么呢?那就指的是说对于不可得因以及自性因和果因当中,它们所运用的相属关系就运用了同性相属及彼生相属。对于这个同性相属、彼生相属的话呢,很多这个论师他们有一些更多的颠倒的安立,比如说九种、十种、十四种,更多更多的这些颠倒的分别。
那么接下来的话呢,从两点来进行宣说:一、首先我们要宣说对方的观点;二、破彼观点。那么对于本来就是同性相属、彼生相属,有哪些不同的观点?对方的观点又如何安立呢?这个对方主要指的是因明前派章那巴论师他们。“有谓相属分九类,能知相属有四种。”在这个地方的时候的话呢,看一下PPT,在这个地方给我们做了个图片出来的,就做了两张图出来。“有谓相属分九类”,作为因明前派章那巴论师,他们怎么认为呢?本来我们只承认两种相属,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建立了这个自性因和果因,以及反同性、反彼生相属建立了这个不可得因的。然而的话呢,对方对此呢,却安立了九类。那么哪九类呢?来看一下,没有什么太难的,画一个图表就很清晰了。
首先的话呢,我们如果安立九类的时候,不得不说的,要把这个相属境和相属法安立一下。那么什么叫相属境呢?所谓的相属境,是说相属法的对境。那么相属的法有烟,也可以说是这个种子。那这样的话呢,相属的对境就是火了,与烟相对的相属对境就是火。再来看一下相属法。那么相属的法的话,就指的是烟,或者说是苗芽这样子的相属的法。那么相属的境的话呢,是说对境的角度。当然这个地方的话呢,这个境,指的是我们大家所要通过这个……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火就叫相属境。通过我们大家所可得的这个烟,来推知这个相属的对境和这个法相关、有关联的这么一个对境,就是说山背后的这个火当作境。那么在这里的时候的话呢,相属境就是我们需要证知的这么一个对境。
在这个地方的时候的话,我们来分成两类:真实的相属法和相属境。那么我们说分为相属法和相属境,现在来看的时候的话,从相属的法里面有三种情况,我们来看。相属法里面分为真实的相属法,还有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首先咱们来看真实的相属法,那么在这个真实的相属法当中是烟。能差别法呢,是蓝色的烟;那么所差别法的话呢,是闻到烟味儿。看清楚了,这是在真实的相属法当中。当我们发现没有,不管是蓝色的烟、闻到烟味儿,都离不开这个烟,离不开烟的这个真实的相属法。
那么这个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有什么区别呢?能差别法它只是具足一个反体,比如说蓝色的烟,那么它具足一个反体。那么如果说是闻到烟味的话,它就具足两个反体:一个闻的反体,一个烟的反体,是这样子的。所以的话呢,所差别法它是具足两个反体,那么能差别法具足一个反体。当然的话呢,法是什么呢?能差别、所差别,它们都是在真实的相属的法当中分出来的能差别和所差别。所以的话呢,后面都会说蓝色的烟,它后头就是烟,闻到烟味也是这样子的。
再来看一下相属境,我们再把这个看一下相属境。那么相属对境是火,火里面也分为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那么我们说是,如果说这个相属对境的能差别法是什么呢?那当然是火相关了。其实讲通红的火会好些,因果没好东西,通红的火。那么通红的火的话呢,因为它的差别法、差别基,把相属境的差别基讲,可以就是火了嘛,火了嘛,那这样的话呢,能差别就是通过一个定名的形容形容它,通红的火,这样子的,这样好好清楚一些。那么所差别法是什么呢?就说是能够焚烧的这个事物的一个火,能够焚烧事物的一个火。
那么这样子的话呢,那我们就清楚了。随便举个例子,我们说是让你举个例子,讲这个相属法和能差别法、所差别法案例举例。比如说来讲的话呢,种子吧,种子。那么种子和芽果,那么芽果呢,可以当成相属境,那么种子咱们说可以当相属法吧。那么这个时候,也就是说,如果是种子是相属法的话,能差别法是什么呢?比如说青稞的种子,青稞的种子,那么所差别法是什么呢?已经长大的,那么青稞的种子就是这样子的。所以的话呢,我们就懂了这个,随便进行判断就比较方便了。
好,这样的话呢,明白之后接下来看一下。六个已经清楚了,真实的相属法当中分别分为能差别和所差别,在相属的对境当中也分为能差别和所差别。
那么明白这个之后的话呢,接下来看一下九种分类。那么九种分类怎么分的呢?是这样子分的。从真实的相属法作为这个,以真实的相属法当中,与知和真实的相属的法相关联的,那么相关联的话呢,有三种情况了。那么和它相关联的分别有三种,就是相属的对境,还有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是这样子的。所以的话呢,我们说是真实的相属法烟和这个相属对境相关联吧,那么有烟就有火,就是这样的。还有的话呢,真实的相属法这个烟和能差别法有关联呢,就说是这个地方有通红的火,为什么呢?因为烟之故,因为烟之故。还有的话呢,真实的相属法烟和这个所差别法火的焚烧,那么也有关联的,我们可以这样说,他认为说,这个地方具有能够焚烧事物的火,为什么呢?因为烟之故,因为烟之故。那么这样的话呢,我们说是记住这三个了,三个。再来看一下。
那么烟的蓝色,刚刚是真实相属法的烟,分别与相属对境的火、通红的火、还有能焚烧事物的火,这三个部分形成了三种相属关系。再来看一下第二个,第二个的话呢,就是能差别法。那么能差别法就是蓝色的烟,那么蓝色的烟分别与相属的对境和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三种形成相属关系。那么来看一下,蓝色的烟和相属的对境火有相属关系;还有的话呢,蓝色的烟和通红的火,蓝色的烟以及能够焚烧事物的火也有相属关系,就是六种了吧,六种关系。
再来看一下的话呢,还有三种关系。那么以闻到烟味这个所差别法,以闻到烟味的这个真实相属法的所差别法,作为能立也可以,作为去做观察的,分别和它什么相配合呢?和它相属对境,以及相属对境的能差别法和相属对境的所差别法相对应的。那这样对应出来的话,我们说是就有九种情况了,七八九就是九种情况。一共的话呢,三乘以三,九种分类,就这样子来的。那么九种分类,总之来说的话,三种相属法,那么各个分别与三种相属对境,三种相属对境里面包含了能差别和所差别,一一的有相属的关系,那么一共有九种分类。
接下来看一下,在这个九种分类下面说,在这个九种分类当中这样说:能知相属有四种。能知相属有四种,作为因明前派他就认为说,尽管有九种分类,然而这个九种分类当我们应该会算,还是很简单的。那么在这九种分类当中的话,他说是能知相属有四种,那么也就是说能够了知或者能够起功用的,能够了知所立的也可以吧,能够了知所立的,能够真正起功用的,真正的相属的话呢,一共有四种,一共有四种。那么也就是说在九种相属的分类当中,其中来讲真正起作用的,能够了知我们的相属对境的真正相属关系的话呢,有四种。
好,哪四种呢?我们来看一下,从对方的观点来讲的话呢,四种是这样子的。当我们看到没有,绿色的就是要成立的,灰色的话呢就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对方他认为说能够了知、真正来讲起作用的、能够了知我们所谓的相属对境的,那么这个地方的话就来看一下,再来看一下这四种,绿色的就是我们要成立的。
那么,首先来看一下以真实相属法为例,好吧。以真实相属法为例的话呢,也就是说真实相属法作为参照物,发出三条箭头的线,这样的话呢,真实相属法这个烟和这个相属对境,以及这个能差别法和这个所差别法相关联吧。好的,那这样的话呢,我们来看一下。根据因明前派的观点来说,他说呢,真实相属的法——烟,和这个相属对境——火之间的话呢,这个关系是肯定成立的吧。为什么?因为有火当然有烟,有烟当然有火啦。因为相属对境是我们需要证知的这个对境嘛,需要了知的这个对境嘛,通过这个法嘛,就是说这个能立因,我们来证成它。
“山上有火,有烟之故”,那么烟呢,就是真实的相属的法。通过这个法和这个相属的对境火之间有关系,因此可以推知山背后的火。那么这样的话呢,他说火和烟之间就有真实的关系。因为火,确切来讲的话呢,我们说是火里面可以产生烟,通过火产生烟,因此的话通过烟可以反推这个火的存在。所以的话呢,真实的相属法与真实的相属境之间,就会有相属关系。打绿色的之间的符号一就成立了,当然是真实成立的,因为通过烟可以了知这个火真实的相属关系。
那么再来看一下的话呢,真实的相属法与所差别法——与相属对境的所差别法,是什么?火的焚烧,火的焚烧。二者之间的话,你们可以看我的这个鼠标所指向的变黄色这个地方。真实的相属法这条线指向的是所差别法,就是这个火的焚烧。在这个之间的话,他认为说是可以有相属关系,为什么呢?这样来说,也就是说所差别法是火的焚烧嘛,那么火的焚烧和这个烟之间有关系的。为什么有关系呢?比如说,我这样建立推理:这里有这个能够焚烧事物的火,为什么呢?因为有烟之故。比如说如同六月二十六号正在供护法那样子的,正在焚烧嘛,这个是有火能焚烧事物,当然的话就会有烟产生了嘛,有烟产生。所以的话我们说是,他就认为说烟和火能焚烧事物之间——这个所差别法之间,有真实的这个相属关系。
但是他说,烟的这个真实相属法,你们看一下这条线和灰色的线相属——鼠标所指的灰色这条线,能差别法,就说相属境的这个能差别法“火的通红”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了。为什么呢?他是这样说的,他认为说,因为所差别法是两个反体,所差别法具足两个反体,那么烟和具足两个反体的所差别法如果真实成立关系的话呢,那么这个能差别法——这个火的通红的火和烟之间的话呢,就不能够安立关系了。为什么呢?其原因的话呢,是因为,我们的烟和所相属境的这个所差别法之间有个周遍关系。
比如说,能够焚烧事物的火肯定有烟,肯定有烟;那么反之的话呢,如果再冒烟的话呢,那就说明也有那能够焚烧事物的火,这样一个周遍关系。但是他认为说是,烟和这个所差别法——火能焚烧事物之间有周遍关系,并不一定代表这个烟和能差别法——火的通红也能够周遍。为什么呢?是因为的话,当然没讲原因,我这么理解的,通过这个比喻我们可以来理解它。比如说持拐杖的人,我把这个真实相属法当成补特伽罗人来讲嘛,当人来讲,那么所差别法的话,我们可以界定到的是说是持拐杖的人也可以。
这样的话呢,就说是,那么即便来讲,我这个人,在持拐杖的人上是周遍成立的,但是来讲的话呢,在拐杖——能差别法这个拐杖上,那不一定是成立的,打个比方,就这样子的。所以的话呢,也就是说,因为这个所差别法是两个反体嘛,是两个反体,而能差别法是一个反体,我这个烟和这个所差别法之间有周遍的关系,不一定——当然是不是说完全就不能——不一定在能差别法就能够成立了,是这样子的。有可能在某种情况下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它不能一定周遍成立,就这个意思了。因为它是一个反体嘛,后面是两个反体,两个反体周遍成立的话呢,不一定在一个反体上是完全周遍成立的,就这样子的,因为它后面那两个范围要大一些。那这样的话呢,他就认为说是真实的相属法和这个能差别法的“火的通红”之间就没有相属关系了。
好,那这样的话呢,真实的相属法以烟作为参照的话,作为因的话,那么与其之间相属关系有两个,有两个真实相属关系:一个是相属对境的火,一个是这个相属对境的所差别法,这两个法。
再来看一下三和四。那么三和四的话呢,他就认为说,从相属对境进行观察了,现在反过来,从相属对境进行观察。那么相属对境作为观察的时候,相属对境就和这个烟之间——相属对境和这个烟之间有什么关系呢?就会有一种这个真实的相属关系。刚刚是从烟和火之间,现在是从火和烟之间反着推,从火烟之间一种相属关系,这个是第三点。我这个箭头符号是指向了三,就是鼠标所指的变黄这个地方是三。
那么再来看第四种。第四种的话呢,就是说相属境和能差别法——箭头符号应该倒一下,倒成上头会好点。那么相属对境和蓝色的烟之间,和真实相属法的能差别法之间的话有没有相属关系呢?从因明前派的观点来讲,他认为当然有关系了。为什么?因为火和烟之间有真实的相属关系,而蓝色的烟呢,它属于烟之间的这个差别法嘛,部分嘛。那既然说火和整体的烟之间有这么一个相属关系的话呢,那么和烟的部分的法——蓝色的烟,毋庸置疑的话,当然也会有相属关系了。所以呢,相属境的火和蓝色的烟之间有真实的相属关系,那就是第四点。我这个地方变绿色的,那么这个地方也就是说,箭头符号所指的这个地方变黄色的,这个就是这个绿色的。
那么的话呢,我们说是,他认为说是如果说相属境,这个火和能差别法蓝色的烟之间如果有真实相属关系的话呢,那么和这个我们的所差别法闻到烟味就没有关系了,也是成立的。为什么也是成立的?他说的话呢,既然说这个火和蓝色的烟之间都会有这个相属关系的话呢,那么所差别法它也同属于这个烟,也同属于烟。那么同属于烟的话呢,当然火和烟之间都有直接的这个相属关系。当然了,那么火不但和蓝色的烟的能差别法,甚至来讲的话呢,和闻到烟味的这个所差别法也是存在关系的,因为它们都是烟嘛。
所以的话呢,比如说我们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也就是说到了我们这一群人,一群人都很有钱,那么一群都很有钱的话呢,其中的话呢,我们说是,为什么我们这一群人都有钱呢?因为我们这一群的话呢,前辈祖宗都布施了,都布施了一个佛陀,所以的话呢,咱们都有钱。那这样子的话呢,就说是我们和布施这个行为相关联嘛,就引出了我们大家都有钱这样子的。那好,这样的话呢,其中的就说是我们如果大家都有钱的话呢,请问由于这个布施的行为而导致的其中的某个甲,其中的两个人,甲和乙,那么有没有钱呢?当然有钱了,因为整体都是有钱的,那部分的话当然也是有钱的。我觉得这个还好理解吧,就这个意思了。
所以的话呢,相属境和这个能差别法的烟的蓝色呢,如果说有这么一个成立的这两者相属关系的话呢,当然了,那么相属对境的火和闻到烟味之间也会有这个相属关系,但是有没有必要安立呢?他就说是没有必要,尽管是存在的,没有必要。那么和前面那个真实相属法的烟,和我们说是这个,就说和所差别法,就是真实相属法的烟和相属对境的所差别法之间,它们之间有个相属关系的话呢,却不代表在能差别上可以存在的。那么的话呢,这个不同的。而我们说如果相属对境一旦和蓝色的烟它们之间形成了真实的相属关系,那么我们说是和闻到烟味的这个所差别法,那么也会有真实存在这个关系,只不过没有必要单独安立这样的关系的。为什么?因为我们说是能差别法也好,所差别法也好,都同属于那烟的这个本体。因此的话,他就认为说没有必要再单独安立这两个本体的所差别法之间相属关系。
好了,那一共的话呢,就理解了吧,就四类。四类的话呢,闭上眼睛自己我们想一想,大家想想,根据这个图,你一定要掌握它。那么哪四类呢?第一个呢,是真实的相属法。闭上眼睛不用看图,你自己摸,根据我这个语言,你如果你也能重复得出来,那就说明这个句子你懂了。真实的相属法与真实的相属境之间,那么也是烟与火之间有相属关系,这是一。那么的话呢,反之,真实的相属境,那么这个火与真实的相属法烟之间也有关系,就是二,就是二也可以,三也可以。那么三的话呢,是什么呢?真实的相属的这个法火,那么与我们的这个所差别法,相属对境的所差别法能焚烧事物,这个火之间有这个相属关系,这是第三。那么第四的话呢,相属对境与我们的真实相属法的能差别法烟的蓝色之间有真实关系。好,四种就建立起来了。
那么四种建立起来之后的话呢,但是呢,我觉得我们有很多疑惑,对不对?有很多疑惑出来。第一个疑惑的话呢,我们要出来什么疑惑?也就是说,就感觉他在这个地方建立的时候,相属境和相属法之间好像是一样的,只不过呢,一个是火,从烟来推火,一个从火来推烟,好像是一样的。这是第一点需要思考的,为什么他会这么建立呢?
第二个问题,根据他这个论述,我们又设好第二点。那么的话,也就是说在这里的时候,我们说能差别法,也就是他所安立的这九种分类,能不能说都成立呢?还是说如同他所说,只有四种成立,而其他的都不成立了呢?还是说这九种都会成立呢?这个呢,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点,那么难道是说我们可以看一下,我通过这个真实相属法的能差别法,你们看一下烟的蓝色,蓝色的烟,那么的话呢,和相属对境的能差别法火的通红之间能不能有相属关系呢?我们来看一下能不能建立呢?我说这里有通红的火,为什么呢?因为的话呢,浓烟滚滚之故,或者蓝色的烟之故,可不可以?可以。那他为什么认为不成立了呢?对不对?我们有这三个问题就出来了,这是第三点。那么到底烟的蓝色这个能差别法能不能够来推知,相属对境的能差别法火的通红能不能推知?那么如果能推的话,那么对方他为什么说不成立了呢?这个地方思考它三点。
还有一点,第四点,当我们细心地到,就会发现一个问题,他明明讲九种分类,是不是?讲九种分类,那么的话呢,从真实相属法,还有能差别法,还有所差别法与之相配合的分别相对应的呢,有相属对境以及相属对境的能差别法和相属对境的所差别法,一共就九种分类。但是咱们加起来的时候,你看它才有十种情况是成立的,这种情况是成立的。而且的话呢,它这个其中有一种情况的话呢,是通过相属境反推相属法。诶,这个情况根本没包含在九种分类当中哦,根本没有包含。你们画个表就知道了,根本就没有包含的。
我们刚刚看的这个图嘛,你看一下这个图,你看这个呢,真实相属法分别和这个相属境相关联嘛,和能差别、所差别嘛。第二,这个四五六的话呢,是真实相属法的烟的蓝色呢,能差别法和相属境能差别法、所差别法嘛。那么第七八九的话呢,是这个真实相属法的所差别法和相属境能差别法、所差别法这样子的。根本就没有从相属境反推这个真实相属法。呀,好奇怪,后面的话它居然冒出来一个相属对境反推真实相属法,加上这个是不是十种啦?对不对?你明明安立相属九种分类,那干嘛又跑出来十种了呢?
六加四是十种哦。那这样的话呢,而且咱们不从这个来加,如果他们导不过来,那么一个简单的观察方式,明明列举九种分类,九种分类的话呢,是说是三个相属法分别三个相属对境,境对一嘛,三乘三等于九。那么你干嘛从这个相属境反推这个相属法了呢?根本没有这种观察方式嘛,没什么相属安立嘛,为什么会这样子的?有四个问题我们需要思考。
接下来我们来破他的观点。
丑二、破彼观点。
那么丑二破彼观点的时候这样说的: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彼的话呢,当然不用说了,是对方陈述的九种分类,能知相属十种这样的观点。怎么破的呢?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在这个地方的话有两种可能,从字面上看起来有两层含义:
一呢是说,其实来讲,你们这样的安立,于此安立的时候,有很多相违背。相违背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本是安立的,什么违背呢?体现在第一点,你说火和烟之间有真实的相属关系,然而你在安立的时候,你却把火的通红和烟的蓝色,还有火的通红和闻到烟味,那么还有闻到烟味和这个相属对境的火之间,却说没有间接相属关系,这不违背了吗?如果你明明确确已经安立了火和烟之间有相属关系的话,那么从烟当中的所有的差别法,无论是能差别法还是所差别法,都应该和这个火之间有相属关系。然而你却没有陈述相属对境的火与相属法之间的所差别法之间有相属关系,甚至烟的蓝色和火的通红都没有任何的相属关系,所以就相违背。这个违背就这个意思了。
一方面,你在安立真实的相属关系的时候安立了四种,这四种都是基于火和烟之间有真实的相属关系。那既然如此,你也陈述这样的关系,那为什么你却把这个真实相属法的能差别法,就是五、六、七、八、九这些分类,不安立在属于相属关系当中呢?为什么不属于呢?所以相违背就这个意思,和你安立真实的火与烟之间的这个真实相属关系相违背了。
那么第二个观察角度,非符论典之意趣,也就是说你如此安立的相属的方式,根本不符合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他们因明论典的究竟意趣。
就这两点,两个观察方式,两个遮破方式。首先咱们来看第一个遮破方式。第一个遮破方式,也就是说对方所安立的九种分类,其中的四种安立为真实的相属关系,而其他六种因为被否定掉了,也就是说它们之间不具备真实的相属关系。那么如此的话,你陈述这样是矛盾的。为什么矛盾呢?为什么相违背呢?和你自己陈述的火和烟之间的观点相违背了呢?我们来看一下。
首先来推想,也就是说火和烟之间有彼生相属关系,你刚刚也陈述了,火真实相属的对境的火与真实相属的法——也就是烟,它们之间有相属关系,有彼生相属关系。咱们来看一下,这个时候以烟来说,烟和这个相属对境的火之间有彼生相属关系,但是你却否认说烟和能差别法——就是相属对境的能差别法(你们看一下这个图,我鼠标所指的变黄这个地方),真实相属法的烟和能差别法的火的通红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成不成立呢?我们来看是不成立的。你这样说是成立不了的,为什么?
你坚持的大前提是火和烟之间有彼生相属,那既然如此,有彼生相属的话,我们说烟就应该与相属对境的火的能差别法——就是火的通红,它们之间也应该有相属关系。为什么呢?因为烟和这个相属对境的火有直接的相属关系,有彼生相属关系。那既然如此的话,我们的烟和火的这个部分的法——就是火的通红,为什么不会有相属关系了呢?
如果你这样陈述的话,有什么过失呢?第一个过失,我们这样推:说这个地方有通红的火存在,因为有烟之故。因为有烟之故可以推知这个地方有通红的火存在,因为火和烟之间有一个相属关系,是可以的。那么如果你否定了烟和火的通红之间没有任何的相属关系的话,我进行这样的推理——我说这里有通红的火存在,因为有烟之故,或者因为有浓烟滚滚之故,或者因为有蓝色烟之故,统统都不成立了。为什么不成立了呢?因为你已经否认了真实的相属法以及和这个相属对境的能差别法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关系的话,我说这个地方有通红的火存在,因为有浓烟滚滚之故或者有烟之故,就变成了不成因了。那这肯定是不可能的,这是和现象相违背的,是不合理的。
那么这是第一个我给你划的太过。第二个太过,如果说“这里有通红的火存在,因为有烟之故”,如果这个是个不成立的论式的话,那么总前提“这个地方有火,因为有烟之故”也就失坏了。为什么失坏了呢?因为火的通红只不过是火的差别法而已。如果说烟和火之间有彼生相属的关系的话,那么烟和火的其中一部分的法——就是火的通红,既然火是整体,整体都能够成立和烟之间有彼生相属关系的话,火的其中的一部分火的通红,为什么和烟之间没有相属关系了呢?所以如此一来,如果你否定了真实相属法的烟和相属对境的能差别法火的通红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的话,就失坏了你陈述的火和烟之间有真实的相属关系。这是这个观察方式,所以是不合理的。
那么咱们再看一下第三点,指向鼠标的三。你刚刚有说,相属对境的火和相属法烟之间有彼生相属,然而你却否认了相属对境和闻到烟味之间没有关系。我们来看一下你这样陈述合不合理呢?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随便举几个推理,我们来遮破一下第一个遮破方式:我可以这样建立,说这个地方有火,为什么呢?因为闻到烟味之故。这里有火,因为闻到烟味之故,成不成立呢?应该是成立的。
为什么成立呢?第一点,因为你的大前提是说火与烟之间有真实的相属关系,这是大前提。那么现在来讲,烟味属于烟的部分,换句话说就是小前提了。那么烟味属于烟的这个部分,既然火与整体的烟之间有真实的相属关系,那当然了,闻到烟味属于烟的这一部分的法之间也应该有这个相属关系。这样来推的,正推的。
第二个,反推。那么如果说你否定了我这一点,说相属对境的火与闻到烟味的这个所差别法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的话,那如此会怎么样呢?就失坏了你所陈述的大前提,相属对境的火与这个真实相属法烟之间有这样的真实关系,就和你这样的观点相违背了,就相违了。
第三个观察方式,那么相属对境和闻到烟味之间,它们应该是成立的。如果说我们说为什么成立呢?因为通过烟的味道,通过来推知火的存在,它属于什么呢?属于因法推知果因的方式,因法推知果因,我可以这样说:这个地方有火,闻到檀香味或者说沉香味的缘故。完全可以成立的,因为烟的味道和它的显色是一体的,都存在于这个四大的体当中,所以通过烟的味道,咱们可以了知烟的色法是可以的呀。所以我们说是通过这个地方就可以了知有烟,通过了知有烟,所以既然有烟的味道,那肯定有烟嘛,如此就可以证成有火。所以这是因法推知果因的方式,也是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
所以在过程当中的时候,当我们发现他安立的就是九种论式当中,那么我们现在来得出一个结论。在观察的时候,对他所陈述的相违背已经解释完了,相违背。那么当然主要结合了他所陈述的两种相属方式,一和三,真实的相属境和真实的相属法。那么真实的相属法和真实的相属境之间,也就是一和三嘛,有这个真实的相属关系。然而,却否认了相属对境分别和真实相属法之间的所差别法之间没有关系,甚至来讲,真实的相属法和相属对境的能差别法也没关系,所以说这是不合理的,就这意思。
好,那这样的话,观察完了之后,我们根据我们刚刚提出四个问题,我们来一一进行分析。第一个问题,我们说是这个九个论式成不成立?这九个论式成不成立呢?这个地方九种论式来讲的时候成不成立?从真实的相属法,就是我们刚刚所看到的这几个论式,不管是真实相属法和相属对境和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以及烟的蓝色、蓝色的烟和相属对境的火和火的通红和火能破坏事物,以及闻到烟味和相属对境的火和能差别法火的通红,还有火能破坏事物,这九种请问成不成立?这九种论式的话,在我们自宗看来成不成立呢?完全都成立。
为什么完全都成立?因为真实的相属法和真实的相属境之间,火和烟之间已经奠定很好的基础了。大前提来讲,它们二者是真实的彼生相属关系都已经成立了,无论是烟与火还是火与烟,都是真实的周遍的相属关系。因此,火和烟的三个差别法,甚至烟和火的差别,当然也是存在这么一个相属关系了。为什么不能成立呢?九种都成立。
那么当然说不对吧,九种都成立。我们看一下,当我们说,我给你反推一下,首先我以能差别法,你看第二种情况,以烟的蓝色的能差别法和能差别法火的通红绝对没有关系、因果关系。如果你这样说,我们来推一下:这里有通红的火存在,有通红的存在,为什么呢?因为蓝色的烟之故,或者青色的烟之故。成不成立?成立。为什么不成立呢?因为大前提火和烟之间已经是真实相属关系奠定好了,不管是蓝色的烟也好,闻到烟味也好,都属于相属法之一部分嘛。那两个整体法火和烟的两个整体都成立,无论是说火的部分和烟的部分,都是成立这样的关系的。
所以我认为的话,尽管上师没有明确说,咱们分析不难发现,九种都能成立的。为什么九种都能成立?因为都是从属于火与烟之间的相属关系来进行推导的,因此可以成立的。不是单单以能差别法的蓝色的烟,也不单单以相属境的所差别法的火能焚烧事物来建立,没有呀。我是在观察蓝色烟,那么和相属对境的火,以及和相属对境的通红的火,以及来讲的话,能焚烧事物的火之间都有火嘛,只不过是部分要么是通红的火,要么是分了事物的火,当然有关系了。前提就是火和烟之间有相属关系嘛,九种都成立。我是这么认为的,如果他们有不同意见可以思考,都没关系。
那么再来看一下,第二点就是我们在过程当中,为什么对方突然冒出来多了一种,本来是九种论式,他干嘛非要在成立真实论证的时候,却从相属境反推了真实的相属法的火烟了呢?为什么呢?重复了吗?感觉重复了吗?你看他在推的时候,一和三的时候,我们来看一下,后面那个一和三,你看这样的法是倒着推的。其实来讲感觉烟推火也好,火推烟也好,那不一样嘛,干嘛他多了一个,这一点是不是重复了呢?我是这么认为的,我认为的话,这个不重复的。基于他的认识,他肯定会这么安立的。为什么?因为他说的话,我们认为是真实相属法和真实相属境,火推烟也好,烟推火也好,都是一样的。那么他不会那么认为,因为他认为的话,一方面他是实体当中来建立关系的,他不懂遣余识了,这样子的。
另外第一点的话,只有这样子,我们说是为什么他会把相属对境的火与所差别法之间不建立关系呢?他就是不懂得遣余识。其实我前两天建那个推理,我说此处没有寒冷,有火之故,这是百分之百基事上推理的,正确的,没有必要加极烈的火、强烈的火,这些都是没有必要的,你们说不定也是不能成立的。此处的话,那么没有寒冷,有火之故,这个是基事上的推理。所以对方不懂遣余识嘛,他肯定来讲他会在实体当中进行断定嘛,断定同异,同品异品是否存在,分析关系嘛。这样的话,我们说是他认为相属的对境,反着推的时候必须要安立一个反着推。
如果不反着推真实相属对境和真实相属法之间建立一个关系的话,那么后来观察这个相属对境的火与这个烟的能差别法,就是蓝色的烟和闻到的烟味,他认为就没法建立关系了。所以的话,他必须建立两个大前提,无论是火和烟之间的关系和烟和火的关系先建立起来,那么这个是真实存在的关系。一旦界定好之后的话,那么这样子的,我们的这个真实相属对境和这个烟的蓝色,还有烟和火的冷暖事物,这个都会建立真实的关系,他这样认为的。
所以我觉得还好吧,据他的认识,那么他不懂遣余识,也不懂得关系是因境假立的,他认为事物本体当中进行安立的,所以的话他必须如果要建立这个火与烟之间的关系的话,不管是我们的烟和火之间,还是火烟之间,必须要建立这两个关系。一旦这两个关系界定好了之后的话,从而那么无论是烟与火能焚烧事物,还是说火与蓝色烟之间,那么就会从容不迫地建立起来真实关系了,这样子的。
那么的话呢,他殊不知他这么安立的时候呢,却招致我们对他的不断地遮破,为什么?因为你承许了火烟之间和烟和火之间真实的相属关系的话,干嘛不承认相属对境的火与所差别法的烟味,以及来讲烟和这个火的通红没有关系了呢?所以的话必定会招致这样的太过的。所以的话呢,合理承许的大前提,这个火和烟之间的这个真实相属关系会有互相违背的观点这样子的。讲到两个了。
那么的话呢,还有刚刚分析第三点,为什么多了一个出来?在九种相属分类当中的话,那么只有九种分类嘛,三种相属法和三种相属境,这样的九种。那为什么多了一个相属境和这个相属法呢?在安立九种的时候,没有说是这个相属境和这个相属法直接进行安立,是不是?那么后来的话,他在安立的时候,多了一个真实的论释,真实的相属关系的时候,他其中的话多加了一个这样子的,主要是为了证成相属境分别与他的能差别法蓝色烟之间的关系。那么大概是这些方面。接下来的话,在这里我们再来看一下。
也就是说总结句,总结句怎么说的?没有,“非符论典之意趣”刚刚没讲,这是第二个要点。“非符论典之意趣”的话,也就是说,那么如此你安立的相属根本不符合法称论师阿阇黎论典当中的义趣,因为法称论师阿阇黎这种义趣当中的话,只安立了同体相属和彼生相属嘛。我们有颂词说“宗法成立相属定”。那么其实只要这个相属决定,就可以安立同品遍异品遍了。那么因此的话,根本没有必要再安立单独的其他的相属。
相属来讲呢,从藏文的文法来说叫属格,也就是说我的帽子、我的房子,相属都属于我和我所相属,乃至于我的父亲,这些都是因我的相属。从这些来说的话,相属很多很多,就如同咱们前面讲彼生相属的时候也是很多,那么讲具有的相属等等相属,在我们看起来的话,其实都含摄在这两种相属当中,同体相属、彼生相属,没有单独必要的安立。
好,接下来的话,我们来讲总结句:“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
在这个地方的话,我们说是凭借能所之差别,因为对于对方所承许的九种相属破完了嘛,那么破完了之后的话,接下来我们进一步来进行分析,也就是“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这样子的断句。“凭借能所之差别的相属,不知所立法”,那么光是依靠能差别或者所差别的相属,或者所差别的相属的力量,那么不能够了知所立宗、所立宗。为什么呢?因为下面会讲原因:“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那么光是一个能差别,比如说蓝色的烟,或者所差别闻到烟味,那么这一个东西,那你能够了知所立宗的火吗?
能够了知吗?应该是不能了知的。也就是说必须唯一的依靠什么?彼体。彼体是说同体相属;或他义,他义的话指的是说因和果之间的这个他体关系,那么他体关系的话还有一个彼生相属,彼彼所生的关系。所以的话,我们说是要么依靠同体相属,或者彼生相属,那么依靠这个彼生相属的力量方了知。无论是同体相属或者彼生相属的力量,才可以了知。证知就是火和烟的关系,就是所作无常这个意思,证这个相属,证这个所立,证知所立。所以的话,光是依靠单独的一个能差别法,不管是蓝色的烟,或者说是通红的火,你想说明什么问题呢?证成所立的话那是不能证成的,必须是异与之间有相属的关系。
好了,这个颂词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那么义就很深刻。在这个地方的话,画龙点睛的就是“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就点出了对方的错误之处了。那么一方面,既总结了我们自宗合理成立的观点,那么另外一方面也反驳了对方的不合理之处。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那么你分安立的这个九种相属,那么无论是说相属对境的火,和我们的这个相属法的能差别法烟的蓝色和我们的烟味,那么之间的话完全可以建立相属关系的,真实相属关系,为什么呢?因为它们之间是烟和火之间的相属关系你界定好了嘛。
那这样的话,那当然作为烟的这个差别法蓝色烟和火之间也会有相属关系,是这样子的。所以的话,这个大前提就是一定要搞清楚“唯依彼体或他义”,就是要么依靠同体相属,比如说所作和无常,那么所作无常的话,乃至于所作当中我说人工所作、因缘所作,或者来讲的话,人工所作、因缘所作等等之类,只要是所作的,属于所作是个大前提嘛。
那所作当中有很多情况啦,木匠所作,瓦匠造作,那么的话呢,陶师造作都可以啦都可以啦,不管你冠在哪个作者来作的话,只要是属于所作的这个部分,那么我可以这样说,这个杯子呢,属无常的,我不是所作之工,我会这样说,我讲所作的能差别法,我说是呢,是的话呢,人工造作,人工造作或者来讲的话呢,所差,所差别法的话呢,是陶师的人工造作,那么的话呢,这个地方或者砖瓦,泥水匠造作,这个就说是建筑工人的这个,他的人工造作,不管怎么样的话,那肯定来讲都可以证成属无常的,肯定的,就这个意思。因为我这个是依靠彼生相属或者同性相属来进行界定的,当然可以证知这个所立了,要明白的。
好,那这样的话呢,所以在这个颂词当中的话呢,直接点明了对方的错误之处,对方根本不明白所谓的相属关系呢,是在遣余识面进行建立的。那么关系有两种,要么一体是同性相属,要么彼生相属。除此之外没有别的这个相属。那既然的话呢,同性相属、彼生相属,依靠这个力量可以证知这个同品遍或者异品遍,那么证知所立宗的话,你前面讲了嘛,宗法成立相属定嘛,通过这个相属的力量可以断定同品异品也好,我们前面也讲到,通过这个就说不是在实体当中来断定同品异品的,而是依靠相属的力量来断定同品异品的。那么依靠相属力量的话呢,成立同品遍异品遍呢,依靠相属的力量的话呢,那么证成的话呢所立宗的。因此,只要是从属于火的这个差别法也好,烟的差别法也好的话呢,它们之间都会有这个相属关系的。好,那这样的话呢,就明白了。
接下来咱们讲相似因。相似因,以上的话呢,整个就是讲到的真因已经讲完了,真因讲完了。那么真因讲完之后,接下来讲这个相似因。因为现在我们讲第二个科判,讲观待彼因的分类嘛。辛二,这个观待彼因的分类的时候的话呢,分为真因、相似因和彼等因之定数。真因已经讲完了,现在讲相似因。什么叫相似因呢?一法相,二分类。法相的话呢,某因三相不成立。某因三相不成立的话,也就说到了所谓的不成因,这个所谓的相似因当中,它的法相是什么?是说呢,它的三相是不成立的。
那么三相是不成立的,那三相不成立有三种情况,有三种情况。哪三种情况呢?一,就是不成因了,就是宗法、能立因在宗法上不成立的,这是一种不成因。第二种情况,那么这是如果说具足宗法不成立,也是三相不齐全。那么的话呢,如果说是宗法成立了,然而这个能立因和所立宗之间的周遍关系,那么不能决定,就是不定因了。那么哪怕如果说具足不定因的情况的话呢,还是三相不齐全。那么如果说是的话呢,还有一种情况,还有能立因和所立宗呢,它们这个周遍的关系呢,是颠倒的,这是颠倒的。
这样的话呢,还有一种相违因的这个情况。因此只要存在这个不成因,或者来讲不定因,或者是这个相违因的话,那么这个三相呢,都不齐全了。那么什么叫三相齐全呢?宗法成立,同品遍,异品遍。那么如果说宗法成立的时候,那肯定就远离了宗法不成立,以及不定因和相违因的过失。所以的话呢,我们说是三相不成立,就指的是说这个意思,三相不成立的。那么的话,尤其结合这个真因的法相,什么真因呢?是三相齐全嘛。那么结合三相齐全,如果三相不齐全,就说是要么宗法不成立,要么的话同品遍、异品遍不成立,那么就是说有不定和相违的过失。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讲不成因,讲分类。那么讲分类当中分为三个方面,说三相不齐全,而且呢,不能够成立三相的时候,就叫这个相似因嘛。接下来看一下不成因、不定因和相违因,有三种相似因。那么首先来看一下不成因。
同学们说干嘛学这些呢?一看这个论典头就大了,不想学。其实的话呢,是因为我们大家不熟悉,串习得比较少。那如果说学会了这个推理的话呢,真的在学中观呀、《俱舍》呀,那么其他论典过程当中,就是依靠这个尖锐的推理和非常清晰的逻辑,我们在掌握法的过程当中,对自己定解的引发有很大的帮助,所以的话呢,是依靠理性的途径来引发定解的。那么的话呢,不要对这个论典反感,论典如果你不会,你说话说得很吃力的。
好,我们下面来看一下。这样的话呢,我简单先说一下,在真实地讲不成因之前,为了调动我们的兴趣呢,我就结合上次上师老人家讲的这两个三个故事吧。我们来看一下。首先第一个故事,第一个故事的话呢,是在寻找香格里拉里面的陈玉婷。那么陈玉婷和她的弟弟进行辩论。当然这个地方没有用论典,我现在想尝试一下,我用论典来进行表达,如果大家不服气,你们可以上麦和我再辩一下也可以的。那么这个地方呢,没有讲任何论典就完了,上师也没有破就结束了。
那么陈玉婷这样说,她说当然她从意义上来进行说的,她没有从论典上进行辩,我们汉人的话呢,不太适合,不太喜欢用论典来辩。你说话的话呢,特别喜欢讲道理。其实来讲如果用论典的话呢,特别事半功倍。你看一下怎么说的呢?她说佛教徒当中,那么都舍下了自己的儿女出家修行,所以呢,修行佛法是很消极的事情。好,我们把这句话想要变成三相推理怎么变?这样变:佛教徒那么呢,是很消极的,为什么呢?因为舍弃了自己的妻子儿女,出家修学佛法之故。如同谁呢?如同义成王子,佛陀的因地嘛,义成王子。那么这样子的话呢,我们说是这样讲的时候,当我们来看一下是否成立,这三相推理好像成立的,因为舍弃了自己的妻子儿女出家修行的缘故的话呢,学修佛法就很消极了。
好,我怎么回答你啊?我这样回答,如果我是这个陈玉婷弟弟,我会这么回答的。那么或者如同弘一大师都可以,弘一大师、南海尚师(存疑)都可以。那么的话呢,这个地方我会这样说,不定,不定。我会回答你不定,为什么不定呢?你会说何以故呢?我会这样告诉你,当你这样说的话呢,我作为正方,我告诉你是不定的。你说是为什么不定呢?我是这样子的,因为的话呢,我会这样进行三相推理。
当兵的或者打工的,出家、离家去打工的、在外出打工的,这些工人也很消极,为什么呢?能立是一样的,舍弃自己妻子儿女,打工之故、外出之故,一样一样的能立,没改变的。所以这样的话,就变成当兵了,他也不能回家,打工的也不能回家,那也是舍下妻子儿女,常年累月在外面的,也是很消极的。能立是一样,所立宗就一样,很消极的。
那我这样反驳你的时候,你会怎么说呢?你说不成啊。陈玉婷她可能会说是不成啊,反方这个事件的话,她认为我这个因是不成立的。那么,她说为什么不成呢?她说世间打工的话,毕竟来讲是暂时外出呀,那出家修行的话是一辈子永远舍弃呀。
好,针对这个我们又怎么反驳呢?我还是这样说,抓这一点来进行反驳她。我说无论出家人,还是外出打工的人,我们说是都是消极的,都是消极的。为什么呢?或者都是舍弃了家人。我的说,无论出家人,或者说是外出打工的这个人,所立宗是什么?都是舍弃了家人,舍下家人、舍弃家人,自己自力之故。舍弃这个子女,这是立宗来着。为什么呢?外出之故。外出之故,都是外出,不管时间暂时了或者永久了,总之都是外出。那么都是外出的话,我的立宗就说都舍下了家人。可以吧,没问题的。
这个时候,我们之后这样辩的时候,对方肯定来讲是不服气的,他还会再说。等等这个方面,不管怎么样,我这个论是没有一点,我作为正方来讲,一点破绽没有的。他的观点能成立,我的观点同样可以成立的。所以完全给他破了,都是用应成因破的。所以在这种过程当中,不用很费力地去说他,他就知道他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不一定是说舍弃了他自己妻子儿女,就又是消极。因为很多这样的社会现象嘛,对不对?从这个地方来说的话,他才知道,哦,这个观点是不对的。一定要学会论式呀,不是说是打嘴仗啊。学会了论式之后,我们在辩论过程当中很轻松地,就会看清楚自己的这个思路的弱点,看清楚这个理论的不清晰之处,看得还明白,特别清晰。
比如说讲前面我们讲的那个能可见不可得,为什么后来我不想说了呢?都说得那么明白了,你们还那么讲,我一点想说的意思都没有了。要破的话,一下给你们大家也破得掉。但是我觉得说得够清楚了,还那么认真没啥意思啊。所以在这种过程当中的时候,要学会论式说话,从来不用论式说话,也不用教典理路说话,自己瞎分析这些一点意义都没有。所以说在这个过程当中要学会论式来说话的。
下面来看一下第二个辩论。那么第二个辩论是什么呢?这个是什么辩论?这个当然是名词上的辩论了,词句上的辩论,也就是以前华智仁波切有个弟子的话叫龙喇,他是个大活佛。那么他去拜见华智仁波切的时候,在外面顶礼,一直在外面顶礼。华智仁波切的话特别不喜欢别人恭敬他,很不喜欢。然后就说是,你看这里有一个人在这儿,你在干什么呢?后来的话,龙喇活佛就不好意思,他就自我介绍说是我叫龙喇。
后来的话,华智仁波切就开玩笑说,不满意地说,活了那么久,龙喇,因为龙喇是水龙尾的意思,藏语翻译过来是水龙尾,那水龙尾也会成活佛,也成了活佛了,也有转世。这个是什么呢?这个是用了词和义的辩论,词和义的辩论。那么因为他要说龙喇活佛嘛,龙喇那是水龙尾,翻译成汉字是水龙尾的意思,那是水龙尾活佛。那么也是说水龙尾也会转世,也会成了活佛了。他把词句和义混在一堆来给他发太过的辩论。
那龙喇活佛反应很快啊,他怎么说呢?他学过因明的,他说龙喇,水龙尾有成为活佛倒不奇怪吧,它是绿色的,并有生命。那么所谓的生命就说是它是绿色的。然后听说枯干的木头也会有,也有活佛。枯干的木头指的是谁呢?指的是一个人的名字,什么名字?华智仁波切上师的名字,华智尊者叫恰玛喇嘛。恰玛喇嘛的话也叫做挫玛喇嘛。恰玛的话是华智尊者他住这个地方嘛,这个地点。那么也像宗喀巴大师一样的,用这个地点来命名的,那么就称呼他叫恰玛喇嘛。恰玛的话翻译成汉语是说枯干的木头。相同道理推的,说我叫龙喇,龙喇的话,水龙成了活佛了嘛,那么倒没什么稀奇的,更稀奇的话是说枯干的木头,那么恰玛喇嘛就愿意叫活佛,这个才稀奇。相同道理推的。
那么这样的话,从词和义来进行推的,因此那华智仁波切没有不开心,反而很高兴,觉得很有智慧。
那么第二个的话,就是当时华智仁波切剃完头了嘛,那么剃完头有很多头发,因为这是很大的加持品。那么后来这个龙喇活佛去捡,捡的话,因为华智仁波切他不喜欢别人对他恭敬,如果说他说我捡回来的话,我自己要用,是加持我,肯定华智仁波切不让他捡。因此他很聪明,他了知华智仁波切性格,他怎么说呢?他说我拿去的话治瘟疫。我们那个地方有很多农户牛羊,被瘟疫捡走了,所以我想把这个头发放在脖子上的话做保护。那一听的话,当然是利他事嘛,华智仁波切也不能拒绝,所以不但不拒绝,把头发让他捡走了,还给他一块破衣服。
是这样子的。所以说明什么问题?通过这个辩论,这两个辩论,后面这个故事了,说明什么情况?咱们开始就一方面,真的学到因明的话,后头来是蛮有兴趣的。也就是说辩经所说的我们要掌握它,我觉得辩经所说是要下功夫把它学会的这个辩经理论。今天我们几乎不会辩论,说话不在点上,跟我一样,我说话也不在点上,但是我想说我可以去努力。
那么说话不在点上,说半天的话呢,不知道在说什么,尤其辩论特别没有道理,特别没有力量。你看《中观四百论》,所有的这些写的这些,我们说月称论师注也好,这些你们一看就知道了,逻辑都是非常严密的。
那么的话呢,比如说理应生贪,是贪嗔罪甚,那后来怎么破的?就是针对对方的观点,一个一个来进行反驳的,都是这样子的。尽管没有说是因明,但是的话呢,他运用了这个因明的推理方式,这个不否认的。
所以的话,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你想学得非常透彻,引发定解,这些来自《中观庄严论释》,你看注释也是用了大量因明的注释的。对于这个离一多因到底是胜义成立因,这是因明,是不是辨析了半天?作为麦彭仁波切,咱们的上师,这些都是如此来学习的。我们作为后学为什么排斥呢?仅抱着一个论典就可以了呢?念个佛就可以了呢?所以的话,如果有精力,比较聪明,比较智慧,我觉得还是尽量下功夫,把因明学好。
那么的话呢,在这个过程当中呢,希望自己的智慧很尖锐,主要是为了对治相续当中的邪见。有时候我们说话很着急,说不明白,你看辩论就知道,听都听不出来,一点力度都没有,说了半天不知道在说什么,这个简答题一样的。“哎,你说什么样的呢?”“哎,我就这样子的。”说半天一大堆的语言,也听不出个重点的。
那么的话,在这个过程当中就说明什么情况?大家的思路不是很清晰,很混沌。那么智慧的话呢,就说还没有开发出来,因此需要这个因明的宝剑,把你的智慧很尖锐地展露出来。这样的话呢,可以胜伏自相续当中的邪见,可以帮助众生说服他相续当中的邪见,这样多好呀。
所以我觉得你看,就像刚才讲那个陈玉婷,他弟弟和他辩论,如果有这么一个论式,你自己根据这段话,就这句话:“现在佛教中有很多佛教徒都舍弃了自己的儿女出家修行,所以修学佛法是很消极的事情”,你怎么说?你会很着急地说,证明不说消极。修学佛法的话呢,你看是利众生呀,多么的伟大事业呀。对方一听,什么伟大事业,什么利众生,对不对?他不相信你的观点。是的话呢,你要怎么破?那就得用论式来说明它呀。那你说这个不定嘛,难道舍弃儿女出家的话呢,就叫消极吗?那很多打工的,常年累月在外面,在国外也是这样子的,都舍下自己儿女。现在我们说是在出国去留学的那些留学生,两三年、四五年都回不了家,也是舍弃自己儿女。那么的话呢,难道他们也是消极吗?那他没话可说呀,很有力度的。要学啊,要学。
好,接下来看的话呢,就是我们接下来讲这个不成因。宗法因无不成因。宗法因无不成因的话呢,就是说在这个地方当中,首先讲不成因的法相。什么叫不成因?宗法因无不成因,也是说在宗法上运用的时候,那么在宗法上,那么宗法是什么?这个地方宗法当然是宗法的宗的法了,宗法的宗的法,也就是说“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这个柱子。那么在这个柱子上的话呢,所运用的因,因的话呢则是说运用的因,那么的话呢,是“无”的话呢是不成立的意思,是不成立,不成立还不存在的。
那么的话也是说所运用的因“所作”呢,在宗法上,在宗法上是不成立的,不成立的话,那么也是不存在的。那就叫不成因。后面那个“宗法因无”,“因无”后面打个冒号,不成因,这个呢,就叫不成因的法相。倒过来这么说也可以,不成因的法相是什么呢?宗法因无,宗法因无。是的话,那么因无的话呢,无呢,是不存在不成立的意思。那么如果说能立因在宗法上不存在不成立的话呢,那就是不成因的法相了,这样子。
那么接下来看一下,具体来看它的分类。不成因有哪些分类的呢?当我们必须要掌握这个,掌握这个的话,你一听,一般小喇嘛现在他们学辩经的话呢,先训练这个。比如说我先立个宗,我说的话呢,这个人是沙弥尼,为什么是沙弥尼呢?我只说这个人的话呢,是五明佛学院的,肯定是五明佛学院的这个出家人,为什么呢?叫缘怀之故(存疑)。这个不成立吧,对不对?那好多居士都缘怀耶。那这样的话呢,就知道我这个因,一听的话就知道是我们说是这个人,你说这个出家人,这个人是出家人,因为缘怀之故。
那么的话呢,这个我们要进行分析的时候,你看看是不成立还是不定。那么如果这学得很熟悉的话,一听就知道,这个根本就不成立的,是不成因。那么一听的话,要么是不定因或者相违因,一下就很明白。所以如果说具足这三个条件,远离了之后呢,是正因,那么你这个智慧当然很尖锐了。哪怕你以后当博士写论文的话呢,就很清晰了,你就知道该怎么去写完成一个论点。那么的话呢,你这个论文的话呢,怎么有理有据。如果你这些因明学好了之后,对你这个世间的学问都有很大的帮助。
下面来看一下这个不成因。下面看分类分三:首先的话呢讲外境不成因,那么的话呢,首先我们今天讲的是外境不成因,下一堂课是讲心前不成因。那么什么叫外境不成因?那么我们是结合这个《因类学》,麦彭仁波切的《因类学》,我们一起来分析它就好了。那么外境不成因呢,指的是说在外境上不成立的,在外境上不成立的。那么的话,在这个地方的时候,我们首先来看,在外境上不成立,怎么还不成立的呢?也就是说,所谓的外境不成因呢,我们这个能立因在这个欲知法的外境上的话呢,是不成立的,这个所运用的因是不成立的。
来看一下,有六种分类,没有颂词,只有藏汉文的介绍。首先的话呢是因的体性不成立,那么因的体性不成立的话,也就是说,如果结合麦彭仁波切的《因类学》呢,就是因不存在,因不存在。那么的话呢,就是因不存在这一点。那么因的体性不成立,他这样说:“此士夫是有法,有我”,这是立宗。为什么有我呢?“以其具备自我的体性之故”。那咱们来分析一下,为什么这个地方是因的体性不成?因为具备自我的自性,那么就如同一个常乐的大自在天一样这样子的。那么我的自性是有的吗?我的自性是有的吗?没有呀,我的自性是没有的。是的话呢,我的自性是没有的这个缘故,这个能立因能成立吗?这个能立因的体性是不成立的,它的本体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有一个常我的自性,没有一个我的自性。
那么但当然如果我们两个在辩论的话呢,我会说,你说此士夫有我,以其具备了这个我,因为这个士夫呢具备自我的性相之故,我说不成。那你为什么举因不成呢?你会问我,我说因为的话呢,若有我的话呢,那么在五蕴当中应该可见。然而在五蕴当中遍寻我找不到之故的话呢,以可见不可得之故呢,就知道我是不存在的。可以,那就知道了,就成立了。你这个我为什么不存在,我进一步地来告诉你,因为我呢,通过可见不可得的话呢,可以知道根本就不存在。
若五蕴上有我,那应该可见,然而五蕴上的话呢,遍寻不得我之故的话呢,则我的自性是不存在的。所以的话呢,我就回答了你这个举,为什么这个我是不成立的原因。所以呢,一般说不成,第一个就说不成了。那么的话呢,说因不成,那因不成呢,你肯定会问我为什么呢?何以故呢?那我告诉你的话呢,因为可见不可得之故,最简单,可见不可得之故就可以了。但是你不懂的话,你要问我,我再给你解释也是可以的。好,那这样的话,当我们学会论式,要学会论式来说话。
那么接下来的话呢,讲第二个,这个的话呢,因的体性不成。对应这个《因类学》,就是这个什么呢?因不存在。《因类学》四百五十八页,在《因明论集》当中这样说的,前面那个呢是有法就不说了,是兔角之故,兔角之故。那么因为能立是兔角之故的话呢,这个能立兔角就如同我的自性一样的,根本都不存在。这个因的体性,兔角的体性哪有?都不存在这个法。因此的话呢,我不管讲什么有法了,我这边说诸声是无常,兔角之故,这个兔角和常物的自性一样一样的,在能立上的话,其实它本体是不存在的。因此的话呢,不管在任何有法上去运用,那么它呢都不可能在有法上成立,因此的话呢,这个是正因不成的。
再来看一下的话呢,第二个,有法的体性不成立。现在讲有法,那么有法体性不成立的话呢,什么意思呢?胜义中的声是常有的,因为是非所作之故。那么这个地方胜义中的声是常有的,这是有法。那么这个有法的话呢,为什么它的体性不成立了呢?因为这个地方的胜义呢,并非指的是因明的胜义,而指的是中观的胜义。那么中观的胜义的话呢,大家也清楚的是远离能所二取的,自知不随他,寂灭无戏论的,这样大离戏的法性。那么如此来讲的时候,胜义当中是一法不立的,因此胜义中的声,这个声怎么会存在了呢?
根本就不存在,如同是兔角一样,是本自无生的。因此的话呢,这个有法是不成立的。这个胜义中的声这个声的有法的体性不成立,所以这个胜义一定是中观的胜义。如果是因明的声的话呢,那我们想想看胜义中的声怎么成立呢?从因明来讲是成立的,因为因明的声是其共许的有法。所以这个地方胜义呢则是中观。那么这个有法体性不成立,则是仅仅对有法本身的体性来说,对应的《因类学》是有法不存在。麦彭仁波切《因类学》是把它翻译为有法不存在。
第三个呢,是因相属不成立。什么叫因相属不成立呢?有法的话呢,可以当所依来讲;那么因的话呢,当能立、能立因来讲。也就是说,这个欲知法的有法可以作为能立因的所依,所以叫因相属。那么这个相属不成立呢,指的是说能立因和我们的这个宗法、有法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来看一下,具备这个条件的就叫不成立了。声音是无常的,眼睛所见之故。那么眼睛所见这个能立因在我们的声音的有法当中,它们之间有相属关系吗?没有的,因为声音不是眼睛的所见,而是耳朵的所闻。
因此的话呢,所见这个词不能够和这个声音来讲,它们之间没有任何的相属关系,所以的话呢,这是不成的。那么在这个地方的话呢,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如果结合《因类学》来讲呢,麦彭仁波切《因类学》四百八十四页的话,对应的是说有法与因之间,虽然说都存在,不像前面那个因的体性也不成立,有法的体性不成立。这个地方说有法与因的体性都成立,都存在的。然而呢,有法和因之间都没有任何的关联,没有这样的关联分为三种情况。那么第一种情况的话呢,说因在欲知法上不容有,这个呢就属于因相属不成立,就属于《因类学》当中的因在欲知法上不容有。
再来看一下第四种情况,因的一部分在有法上面不成立。显现二月的根识是现量,因为无分别、无错乱之故。那么显现二月的根识是现量,因为无分别、无错乱之故的话呢,看一下这个能立因,能立因是无分别、无错乱,是并列的,不能取其中的一部分。无分别、无错乱之故,这个能立是完整具足的。那么在显现二月这个有法上是什么存在的呢?不能说完全存在。无分别在显现二月上是存在的,然而不错乱呢在显现二月上是不存在的,因为二月是错乱的。
所以的话呢,因的一部分——无分别、无错乱是完整的一个因,其中的一部分无分别在显现二月上是存在的,那么不错乱呢是不存在的。这个的话呢,如果结合《因类学》来说,就是说因在欲知法上有遍与不遍二分。那么这个地方其实下来我们自己可以尝试着丢开麦彭仁波切以及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举例,我们自己能不能尝试举个例子,针对每个不成立,我们自己尝试举一下。
好,再来看一下第五个方面,第五个方面的话是说,有法的一部分在因上不成立。那么有法的一部分在因上不成立的话呢,是说,比如说声音是无常,琴瑟所发之故。那么声音是无常,琴瑟所发之故,这是不成立来着,为什么是不成立呢?因为琴瑟所发,它这个能立因在声音这个有法当中的话呢只是一种情况,只是某些声音,琴瑟所发的声音的话是存在的。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说瀑布声、闪电声、霹雳声等等之类这些,我们说它不是人工所作的,然而的话呢,它也是无常的。
所以的话呢,勤作所发的声音只能在声音当中存在一部分而已啦。因为还有一些有法的声音,比如说刚刚说的闪电的声音,那么它却非勤作所发,这个意思。所以的话呢,这也是不成。
那么如果结合这个《因类学》来讲的话,那么这点对应的就是因在欲知法上不遍,因在欲知法上不遍,根本就不周遍的,不遍,因在欲知法上不遍。那么什么叫做不容有?这是不遍,不遍的话是不周遍的意思,也是说具足一部分,要注意。那么,因在欲知法上不遍的话呢,和因在欲知法上不容有是两个概念。不容有是说因在欲知法上根本就不成立的,而这个不遍呢,是说不周遍。那么换句话来讲呢,是说具足一部分,一点点了,那么不周遍的具足,这个意思。
好,那这样的话呢,其次来讲,这个四五六呢,如果结合麦彭仁波切《因类学》,对应的就属于哪那种情况,就是说因和这个有法虽然说存在,但是没有关联,是这样子的。就是我们讲的这个三十五,三十五,刚刚说错了,三十五。那他们发现没有,正好的话呢,外境不成呢,在《因类学》当中呢都对得上。
然而第六个开始就没有了,就对不上。咱们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注释当中的话呢,还有麦彭这个注释当中,以及咱们的萨迦班智达多了第六个,怎么说的呢?那么外境不成,到了麦彭仁波切都已经结束了,没有了。然而的话呢,在这个地方多了第六种。第六种里面是这样说的,反体同一不成立。
反体同一不成立的话是说,那么有什么反体呢?有讲到了这个能立因和我们有法的反体,它们之间,它们之间的话呢,是说是都是反体,但是同一,它是同一个本体,同一个。这个尽管是反体的角度,但是说的是一个。什么反体呢?要么呢是从这个反体同一,我把反体解释一下,怕大家不明白。这个地方的反体理解为说要么是有法的反体,要么呢是能立因的反体。但是呢,同一的话呢,应该是一个,同一个的意思。不管是从比如声音来讲,我呢要么从有法的反体来去称呼这个安立这个声音,要么呢是从这个所立宗的角度安立这个声音。
比如声音是声音,什么呢?所作之故,这样子的。所以的话呢,叫反体。就是对同一个事物啦,同一个事物,本来就是一个法,就像这个空性一样的,要么我从显现来安立它,要么从空性安立,就这意思,是从不同的反体来安立它,所以反体同一嘛,这是大前提了。反体同一不成立,这个解释了这个意思。
那么的话呢,对于“声音是声音,所作之故”,其实都是同一个声音了。然而呢,在这个“声音是声音,所作之故”这个论证当中,那么声音的话呢,既可以作为有法,还能作为所立宗,这个叫反体了,作为反体。从有法的反体和所立宗的反体来进行解释的,就这个意思。然而都是同一个。
那么分为几点呢?分为的话呢,我们在这里面一共分为三类,首先看第一类,依因同一不成立。那么依因同一的话呢,依因的话呢则是意思是有法了,那么因的话呢是能立因,那么能立因和有法同一个呢,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比如说“声音是无常,声音之故”。在这样的论述当中,你看能立因呢是声音,那么的话呢,我们的有法呢也是声音,它们两个都是从不同的反体,一个从有法的反体,那么一个从能立因的反体进行安立的,然而都是同一个声音。这个成不成立呢?这是不成立的。
为什么不成立呢?为什么不成立啊?上次也讲的原因了,这样的话呢,你安立的时候,会有能立因和有法是无二无别的过失,一体的过失。那么一体会有什么过失了呢?因为的话呢,我们说一体的时候,其次来讲,我们之所以对一个事物属于无常所作,本来就是一个存在的本体,我可以分成三个反体,那么分成三个反体呢,是为了说明无常的意义。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的时候的话,那么呢,我们只是说“声音是声音,所作之故”,或者“声音是声音,声音之故”,那么你呢,用的是一个事物,无二无别的一个本体的事物。
那么的话呢,既然是无二无别本体事物的话呢,那么说是在反体上就没有差别了,那么反体没有差别,这个是的话呢,你们用的这个论证,本来我们证成名言因有个这么一句话嘛,以三名义立二法,证成,证成,以三名义立二法。那么我们说是要么证成名言因和证成义理因,就这两种分类啊,从意义和名言上来说,那么咱们用论证的时候的话呢,要么证成名言,对咱们不知道这个黄牛这个名称,证成黄牛的名称;要么呢对于这个所作的义和空性又不知道呢,进行证成。
那么现在来讲的话,这个无常的义啊,那么现在来说的话呢,你都知道了声音是声音,就是它们都是一个本体,无二无别的。如此的话呢,我们说是,你就说“声音是无常,声音之故”,通过这个能立因,能立因和这个有法是无二无别的。所以的话呢,我们说是,那么无二无别的话,你一方面你没有必要从反体去分清了,因为本体是一个了嘛,本体是一个。那么另外一个的话呢,我们说是你没有,你说“声音是声音,声音是声音之故”,那就说明声音是声音是成立的。
这个声音是声音,如果要观察宗法成立的话呢,有必要吗?声音是声音,啥也没说啊,等于。说的话没有必要嘛,没有必要的话,那么在这个地方的话呢,你都知道声音,都知道这个声音是有法啦,干嘛通过这个能立因声音来证成那个声音的这个宗法成立呢?没有必要。这是一个,讲是不成立的,这个不成立是,这个讲不成立,为什么是不成立的原因哦。
那么还有另外一点的话,麦彭仁波切的话呢,把这个因放在哪里?放在不定因当中,叫因一体。那么麦彭仁波切为什么把它放在因一体当中呢?什么原因呢?这个地方的话呢,上次大家说是同品喻得不到。为什么同品喻得不到?那么我是这样想的,因为上次好像没有明确的进一步的很仔细的说,我分析了一下,详细分析一下。那么为什么同品喻得不到呢?是这样子的,那么的话呢,因一体的时候,我们会这样说呀,“声音是无常,声音之故”,还是同一个论式,同一个论式。在麦彭仁波切当中的话呢,说成是不定因,之所以是不定因的原因的话呢,是同品喻找不到。为什么同品喻找不到?因为“声音是声音”,“声音是无常,声音之故”的话,在这个过程当中的时候,因为它的有法和我们说是无常来讲的话,声音是无常嘛,还是个声音之故。
这个地方的话呢,就会变成什么呢?声音是无常,变成别有否定了,因为它的能立因是声音,有法是声音,那么所立宗是无常。本来我们的这个同品的话呢,是说欲知物与某个对境在所立宗中算是相同的,然而你的能立因也是声音,能立因是声音,那么你同品遍的话呢,是声音是无常的,是不是?是这样来证成的。那么你的有法成立的话呢,也是声音在声音上成立,是的话呢,就变成了唯声音是无常,唯声音是无常是别有否定。那这样别有否定的话呢,因此同品喻是找不到的,同品喻是找不到的,因为你只有声音是无常嘛,你通过能立因来证这个声音的无常,那是说明只有声音才是无常的。如此你怎么能够找得到同品喻嘛?找不到的,这个不定因。
下面来看一下的话呢,第二个叫依法同一不成立。第二个不成立呢,是在当中不成立的是依法同一不成立。依法,依是什么呢?有法,法呢是所立宗。那么现在的话呢,是观察所立宗和这个有法之间同一个本体是不成立,同一个法是不成立的。
举个论式来说明,声音是声音,非所作之故,非所作之故。那么这样的话呢,能立因的话呢是声音,所立宗的话呢也是声音,声音是声音,你看你说的这是一个法嘛,说是一个法。这样的话呢,你的立宗和有法是无二无别的,那么你的立宗和有法是无二无别,当你在说声音的时候,你已经知道了你的立宗了。所以的话呢,当我们想表明某个观点,别人说这个人是好人,是好人,那么的话呢,我想说这个人,当我说这个人的时候的话呢,我都知道立宗了,是这个人之故,那等于没说嘛。你本来立宗的话呢,是想立宗和我们的有法和能立因是三个不同的反体,从三个不同的反体,要么从证成义理,要么呢从来诠表一个事物的本体、它的意义或者名言的。然而呢,那么你的这个立宗和有法是无二无别的一个,那到底说明了什么问题呢?什么都没说明过。是的话呢,不成立的,不成立。
那么的话呢,当然在这个地方,声音是声音非所作之故的话,当我们想想看,那么如果说我这样说,声音是声音所作之故呢?声音是声音所作之故的话呢,成不成立呢?好像是说,声音是声音所作之故就应该叫成立的,因为所作能立因在声音上是成立的,那么所作的话呢,和所立宗的声音也是周遍的关系的,好像是这样子的。不对,这个要注意的。
首先第一个的话呢,我们说是声音是声音,如果从麦彭仁波切角度来观察的话呢,归属于这个不定当中。什么不定因呢?就是说也叫不成。我看,声音是声音非所作之故。对,如果从麦彭仁波切角度来讲的话呢,就归属于这个因在欲知法上不容有,也叫不成立来着。因在欲知法上是我们说是非所作之故是不容有的嘛。如果我改成所作的话呢,这个地方声音是声音,所作之故,这个属于什么情况?声音是声音所作之故的话,那么在这个地方我们所讲到的时候呢,还是属于不成立的这种情况,不成立这个情况的。
那么再来看一下呢,第三个,法因同一不成立。法因的话指的是我们的所立宗,因的话呢指的是这个能立因,它们同一个本体是不成立的,同一个是不成立的,为什么?看论式:声音是无常,无常之故。那么无常和这个能立因和无常的立宗,它们之间是无二无别的一个,那么无二无别的一个的话呢,这样来讲呢,就相当于你是变成了能立因和所立宗是无二无别的。那么的话呢,我们说是你根本就没有从不同的反体来论证它,证成因也不是,证成名言也不是。当你说能立因无常的时候的话呢,意义也就建立起来了。那么这样的话呢,你的能立因、所立宗无二无别,根本没有什么不同的反体加以区分。本来三相呢,是说三个不同的反体和我们的这个本体是一个的,然而你这个地方的话呢,完全是一模一样的一个本体的,那你到底证成什么呢?是的话呢,叫不成立,叫不成立。
当然这个第三点,法因同一不成立和那个第一点依因同一不成立,麦彭仁波切把它放在了不定因当中,不定当中。那么在这个,咱们萨迦班智达呢,把它放在了不成立当中。那就顺便要注意一点,有的时候的话呢,有的情况呢,它也可以属于不成立,有的时候呢,也可以属于不定因,看我们就是从哪个角度来进行归摄来了解它。是的话呢,这个地方讲不成立的时候,那我们就清楚了吧。
所以我们当时讲说山上有火,牦牛之故,牦牛之故。那么如果看这个外境不成立的话呢,哪个外境不成立呢?好像一点不好理解。山上有很多牦牛之故,在这个地方上师老人家说是把山上作为有法是可以的。有两种情况,这个立宗不成立的话呢,要么是这个有法上不成立,要么的话呢,是这个立宗的不成立,立宗的不成立。是的话呢,在这个地方的时候,,我们说立宗的不成立的时候的话,那么也就是说到了,火呢在牦牛上也是不成立的,在这个所立宗上是不成立的。如果说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时候的话呢,这个呢,也就是上师老人家他是把那个山上有火,把这一部分作为一件有法,那么作为一个有法的时候的话,这个时候呢,他在观察的时候就说你只要其中一部分不成立的话,有点像有法的一部分在因上不成立,是这样子的。
是的话呢,我们说是呢,也叫这个不成立,也叫不成立,有法的一部分在因上不成立嘛。所以我们在这个地方来观察时候的话,大概呢就是这样子的。当然的话呢,对于山上有火,牦牛之故,我们大家还可以进一步再观察,如果有道友认为是不定因也没关系,我们下面呢可以等把这些不成立、不定因学完了之后,我们对我们曾经一些学过的论式有些疑惑之处的话,我们大家再回过头来看一下也没问题的。
好,那今天的话呢,就到这个地方。
(藏文念诵)
文殊师利勇猛智,普贤慧行亦复然, 我今回向诸善根,随彼一切常修学。 三世诸佛所称叹,如是最胜诸大愿, 我今回向诸善根,为得普贤殊胜行。
生生世世不离师,恒时享用胜法乐, 圆满地道功德已,唯愿速得金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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