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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31课

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 第 31 课 / 共 84 课

第三十一课

下面开始辅导《量理宝藏论》,现在在讲第六品——观相属,前面上师已经再再做过观察,实际上相属就是一种分别念安立的,在实际的情况当中,真实的自相中不可能有一个相属。两个他体的法,各自住于各自的位置上面,不可能有一种相属的关系的;如果是一体的法,只有一个法的缘故,也没办法自己和自己发生相属关系。所以说不管是一体也好、他体也好,从有实法的角度来讲,根本不可能有相属的。从无实法的角度来讲,无实法没有本体,它在世俗当中根本不存在,所以也不可能自己和自己发生相属或者自己和别人发生相属,也就是说无实法和无实法没办法发生相属,无实法和有实法也没办法发生相属,所以有实法和无实法都没有相属。

平时我们说的相属,只是分别念面前强加上去的。我们在分别念面前,认定这些彼生相属,有同性相属,乃至于无实法和无实法之间,无实法和有实法之间都有可能有一种相属。我们的分别念可以这样安立,所以这个就是相属很关键的问题。上师也是再再的强调,所以我们在学“观相属品”的时候,这个概念要再再的去串习的。

今天讲第二个科判——“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也就是说这个大科判下面都是破斥彼生相属。这个彼生相属是在外境当中成立的,我们自己或者有些宗派、外道认为在外境当中、在自相上面有一种真实的彼生相属。对此,在这个科判下面做广大的破斥。

壬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分二:一、破因果实体相属; 二、破种类相属

癸一、破因果实体的相属分三:一、破因果次第相属; 二、破因果单独相属; 三、破因果观待相属

子一、破因果次第相属分二:一、前后相属不合理; 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丑一、前后相属不合理

前后相属就是前后的因果次第,就是前因后果。有些人认为有前因后果有相属,但实际上,前因后果相属也是不合理的。

非前后则无彼生,若有前后无其一,

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

“非前后”就是没有前、没有后,无前无后就是在同时的时间当中无彼生。“无彼生”,即无有彼生相属。为什么同时就没有彼生相属呢?因为因果不可能是同时的,在有因的同时又有果,这谁也不敢承许。所以说要承许因果关系必定是次第的,必定是前因后果的。所以如果在安立因果的时候“非前后”,一个时间当中绝对不可能有彼生相属;“无彼生”就是无有前因后果的彼生相属的。

“若有前后无其一”,如果有前后因果倒是有彼生,有彼生的关系,就是说通过前面的因产生后面的果,这个可以安立。但是无其一,二者之间没有相属的,没有相属的原因是什么呢?就是因为无其一的缘故。什么叫无其一?就是说有因的时候无果,有果的时候无因,因和果二者之间永远不可能处于一个状态,没有办法处于一个状态就没有办法有关联,没有办法成为相属。

因为前面再再讲过,真实详尽观察的时候所为的相属有两个法才能够相属,但是如果前后的因果,在有因的时候不能承许有果,因为如果在有因的时候有果就应该成了因果同时,就应该成因果同体,这个方面有很大的过失。只能承许有因的时候在因最后一刹那灭了之后,然后因相彻底消尽,因相彻底消尽之后在第二刹那无间他的果就产生了,无间就产生果,所以说在有因的 时候没有果的。

当第二刹那的果产生的时候它的因已经灭尽了,就是这样一种意思。所以说我们可以知道在因位的时候他的果法犹如石女儿一样根本没有的,完全不存在的。在果位的时候他的因法就犹如虚空一样早就已经灭尽了,不存在的,所以无其一的意思是说如果有前后的因果,有因的时候无果,有果的时候无因。这个方面就是无其一,无其一那么就不可能有相属,因为只有一个法单独存在的缘故,它自己不可能和自己相属的。有实法不可能和无实法相属,所以从这个方面观察的时候绝对不可能有真实相属的关系。

下面就是结论,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所以说有实法也好,无实法也好,都没有彼生相属。首先这个有实法和前面所观察的一样,就是说因也是有实法,果也是有实法。所以说在有实法的因果当中不可能有彼生相属,然后无实法它自己没有本体没有自性的缘故,也不可能有彼生相属。

这个观察的方式,尤其是这堂课所讲的这些,和以前我们学的中观的推理是有比较相通的地方的,他推知在因的时候没有果,果的时候没有因,因和果二者之间接不接触啊,这个方面实际上破斥的方式和中观推理的方式很相似,所以如果以前对于中观的推理比较熟悉的人在学这些颂词的时候,不会感觉特别的困难,不会感觉非常陌生的。

丑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这个是另外一种观点,前面已经讲过因有的时候无果,果有的时候无因,所以二者之间都始终没办法成立一个同时,都没办法真正有一个相属。有些宗派为了折中,就是中和这样观点的缘故,他可以承许一种连结相属,在因灭果生的中间有一种连结带,有一个连接桥梁一样的东西,这个方面就成了一种相属,他就认为这个很合理,但实际上这个也是不合理的。

设若宣称灭与生,存在连结之相属。

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

设若宣称,就是有些外道这样声称的,灭与生,灭就是因灭,生就是果生,因灭尽之后才生果,这个是他自己必须承认的,他不可能承许因果同时。当然有些外道承许因果同时,就像数论外道这些也有承许因果同时的,但是这也是个很大的过失。在此处这种外道他是承许因灭果生的,他宣称灭与生,因灭了之后果可以产生,这个方面因灭果生很多种子的因灭了之后产生苗芽的果生起来,或者火的因灭了之后产生烟的这个果,全都是因灭果生的例子。他就认为在因灭果生之间存在一个连结之相属,存在一个法,这个法就叫做连结的相属。它可以作为因灭果生之间的桥梁,就是这样安立的,这个也是一种安立相属。

而且这个相属也是一个彼生相属,这个是总科判,上师再再的强调我们要看颂词在理解的时候要把总科判抓住,所以说我们在看的时候是在破彼生相属,反正这下面所有的内容全都是破彼生相属的,这个方面也是一样的,就是说因灭果生它也是彼生相属。只不过在彼生相属当中他承许这样一种特法,承许一种连结的相属,这个方面萨迦班智达开始破斥他。

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我们说观察你这个因灭果生之间连结相属,这个连结相属的本体是恒常的还是无常的,就这样观察。因为这个法要不然就是恒常要不然就是无常,除了这两个法之外没有第三品,没有第三品的缘故,所以我们在这两个法上面观察。彼若为常的彼字就是讲这个连结相属,连结相属它自己是常有的还是无常的?如果这个连结相属它是恒常的,恒常是什么意思呢?比如说连结相属,这边把因抓住,那边把果抓住,所以说它自己不变化,就是说因灭之后然后它作为一个连结,然后又产生果法,它自己就完全成立一种连结相属。

那么是不是这样一种恒常法,它自己根本不变化的法呢?如果说你承许它是一个又能连结因,又能连结果,好像我们的左右手一样,左边抓住一个人,右边抓住一个人,所以说这样连结相属左边抓住因,右边抓住果,然后就可以因灭果生,它自己在中间做一个连结,是不是这样的?如果是这样的,绝对是恒常的,它肯定必须自己是恒常的。

如果它自己是恒常,因为第一刹那的时候因要灭,第二刹那的时候果要生,它自己作为中间的法的话,它如果要真正成为因和果二者之间的连结,它必须自己不能是无常,如果是恒常的话非有实,它绝对不是有实法了。为什么不是有实法呢?在因明当中也是这样观察的,就是说所有的常有法,所有的恒常法都是无实法,这个就是个很重要的概念了。有的时候我们认为只有恒常的法才是有实法,无常的法就不是有实法,但是在因明当中,以前我们在学《中观庄严论》的时候也是学过这样一种殊胜的理论吧。如果是恒常的法的话就不可能有丝毫的变动,它不可能有丝毫变动的缘故就不可能有丝毫的作用,它起不了一点作用的。所以说如果说是恒常的法绝对是个无实法,非有实的意思就是绝对是无实法。

如果连结相属它自己是恒常的,必定要承许它是无实,如果它是无实就没办法起连结相属的作用了,它怎么去起作用呢?实际上因灭果生之间有个连结相属,而这个连结相属它居然是个无实法,怎么可能去起它的作用,根本无法起作用。所以说如果是恒常的话就是非有实,这个方面观察的时候也是无法成立的。

无常则成无穷尽,如果承许连结相属是无常的,无常的法可以成立是有实法,无常的法有它的本体,它在刹那刹那变化,所以说这样一种无常的法它可以起作用。我们可以观察世间上一切能起作用的法都是无常法,所有的无常法都是有实法,就从这个方面去观察的。所以我们说柱子是无常的它可以起作用,瓶子是无常的它可以起作用,如果瓶子是恒常的,柱子是恒常的,根本就没办法起作用了,它自己的本体根本没办法显现。

所以说如果是无常它倒是有实,如果它是有实法没有没办法起功用的过失,但是另外一个过失又出现了,什么过失呢?则成无穷尽。谁成无穷尽?就是这个连结相属它会成为无穷尽。因为这个连结相属前面观察它不可能说左边抓住一个因,右边抓住一个果,然后因灭之后通过它自己的恒常法传送到果方面去,真正这个方面做连结是不可能的。

那么它怎么办呢?就是说这个连结的相属只有和因连在一起,或者只有和果连在一起。如果连结相属这个本体它和因连在一起,一切法的因是要毁灭的,前面讲因灭果生嘛,所以如果因要灭,而连结相属它自己也是无常的,它也要灭,所以当灭的时候它自己也灭了,它自己灭了之后它必定没有和果法连在一起,它没有和果法有联系,所以当连结相属灭掉之后,什么法和果法连结呢?你们承许因和果之间有一个连结相属,灭与生之间有一个连结相属,但是就是这个无常的连结相属它只能和因连在一起,如果只能和因连在一起的话,这边就没有和果连在一起,如果没有和果连在一起的话,它自己是刹那法的缘故,它自己在生了之后第二刹那也要灭,灭了之后它中间和果的生起之间是以谁来做连结的?没有办法做连结,就是这样的殊胜含义,从这个方面可以理解。或者就是说连结相属它自己在第二刹那灭了之后,它要和果连结的话它必须又要有一个连结的相属,但是这个连结相属它也要灭了,灭了之后它还是和果没有真正的联系,所以说如果这样就要有第三个连结相属、第四个连结相属,每一个连结相属都没办法靠近果,都没有办法和果连结,所以说这个过失就很明显,无常则成无穷尽,完全就成了无穷尽的法,就没有办法真正的安立连结相属的概念。

所以这些推理和中观的推理很相似,非常相似,就是和它二者之间接触不接触,接触不行,不接触也不行,从这个方面进行观察的。所以如果你承许因果之间有一个连结相属的话,就完全没办法真实的成立。

子二、破因果单独相属

若谓相互不观待,火与烟间是相属。

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这个也是另外一种观点,但是也是包含在彼生相属当中的。

彼生相属当中若谓相互不观待,就是有些宗派他安立因和果之间相互是不观待的,为什么要这样联系呢?因为这几个颂词,这几个科判不决定是有连结性的含义,关系不一定有。但是我们观察的时候前面第一个前后相属不合理,这个方面主要是因有的时候果无,然后果有的时候因灭,从这个方面有一种断层次的感觉。然后第二个科判当中,这些外道承许中间有一个连结的关系,它也是一种相观待的。

那么这第二个科判破因果单独相属,他没有承许一个观待,因为前面因和果观待,中间有连结相属,中间没有连结相属都不成立,所以说可以理解成第三类观点。第三类观点相互不观待,就是说因和果之间互相之间没有观待的,没有一个决定观待的作用。

火与烟间是相属,我们知道火是因,这个烟就是果,彼生相属当中通过火然后产生烟,火为因烟为果,那么就认为火和烟之间没有一个观待的关系,不需要两个放在一起去观待,观待完之后然后再安立这个是火是烟的因,烟是火的果,这个方面不需要这样观待的。

它就是一种独立的相属,就是说火不需要观待烟,烟不需要观待火。但是在火上面有和烟的相属,烟上面有火的相属,这个方面不需要观待而成立的一种相属的关系就是这样的。

如果这样的话萨迦班智达破斥,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若尔,如果是你所承认的这样的话,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就是单单看到一个法的时候也能够决定两个相属法,也能够决定它的果。就是说看到果的时候也能够知道它的因,看到因的时候也能够知道它的果,就是这样的。

那么这个有什么过失呢?比如说一个人从来没有见过火,看到烟的时候绝对能够知道这个烟就是火冒出来的,一个人从来没有见过烟的话,看到火就能够知道它的烟,就是这样的。为什么呢?因为孤立的这个火就是在它上面本身就有一个二者相属的缘故,就在火上面就有因果的相属,就是说火与烟间是相属,因和果之间本身就是个相属。

单独的因上面有一个决定的相属,在果上面有一个决定的相属,所以说这个时候我们不需要去比较,不需要去观待,单单看到一个法的时候就能够知道因和果两种自性,这个完全是可以知道的。

打个比喻讲的话,比如我们看到烟的时候,这个烟有很多种,通过牛粪来的烟,通过木材的烟,通过烧树枝的烟,这些烟有很多,如果真正这个烟的果和因之间有一种决定相属,我们看到这个烟的时候就能够知道这个果是什么果,下面烧的火是什么,都可以决定的。但是有的时候就没办法决定,只能看到烟,知道是有火,但是这个是什么火无法决定的。按照你的观点来讲,这个果和因之间又有一种决定性,有一个决定相属的关系,所以说我们在目睹单一的时候就可以安立决定二相属的,这个也是一种过失。

那么实际是怎么样的呢?实际我们说火和烟之间最初的时候必定有一个限量的,首先我们知道又看到火,又看到了烟,然后知道这个烟是从火这个因当中出来的。或就是说种子和它的芽之间就是这样的,首先我们要知道这个是它的种子埋进去,然后过段时间从这个种子发出一个芽,我们首先把种子位和果的芽位都已经知道清楚之后,后面我们不需要再现量,看到种子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知道这个种子以后发的芽是什么样的,或看到芽的时候我们就知道这个芽是什么样的种子生起来的,这个方面都可以,这个方面是一种推理,一种比量,这个也可以是一种由彼生彼的因缘。

按照你的观点来讲,因和果单独有一种相属,目睹单一,全部都是一种相属的。还有一些安立的时候,比如母子,母和子之间也是一种因和果,彼生相属的关系,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看到她儿子的时候,如果按照你的观点就能够知道他的母亲是谁,或者看到母亲的时候就能知道她的儿子是谁,这个方面肯定必须要有这样的过失的。但是谁都不敢这样承许的缘故,或者说你自己通过自己观察的时候,也没有办法这样承许的缘故,所以说因果单独相属也是根本立不住脚的,没有办法安立的。

子三、破因果观待相等分二:一、破饶益相属 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丑一、破饶益相属

饶益相属就是能立所立,能立所立二者之间的关系,能饶益和所饶益,这个饶益就是颂词当中讲的利,利益或者饶益是一个意思。所以说它的因是能饶益,果是所饶益,从这个方面进行观察的。有些人认为因和果之间有一个能饶益和所饶益,能立所立的关系,这个方面是不合理的,主要认为外境上面有一个彼生相属,而且这样的彼生相属是一种因果观待的相属,是一种饶益的相属。

因果彼此观待利,是故相属不抵触。

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

因果彼此观待利,对方这样观察的,这样安立的,他说因和果二者之间是一种观待的关系,而且是能立所立的关系,有因才有果,然后有果才有因,这个方面是一种互相观待。或就是从彼生的角度来讲的话,必定不是从果生因,所以必定是因生果,如果是因生果的话就可以进一步的肯定因是能立,能饶益,果是所饶益,通过能饶益的因产生所饶益的果,这个方面二者之间有饶益的相属。所以说相属是不抵触的,他认为有这样一种能立所立的相属是完全不抵触,能够不矛盾的方式来安立,是这样观察的。

后面进行破斥的时候,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因果有实与无实,这个意思和前面观察的差不多是一样的,因和果二者之间实际上一个是有实法一个是无实法,有实法、无实法之间如何能够成为所利和能利的关系呢?怎么样成立所饶益和能饶益的关系?实际上有实法、无实法之间是没办法成办所利和能利关系的,就好像柱子和石女儿二者之间谁是能饶益,谁是所饶益,这个方面根本无法安立,所以说有实和无实二者之间是没办法安立饶益相属的。

那么如何因果有实与无实呢?我们知道在种子位的时候,在因位的时候,如果它的因存在的时候它就是一种有实法,果对它来讲还没有产生,这个时候果还没有产生,对待正在存在的因角度来讲它就成了个无实法。所以有因的时候它是有实,果是无实。然后再换一种观察的方式,在果生起来的时候,果倒是成了有实了,但是因已经灭了,因成了无实了,所以说不管是说从因观待果还是从果观待因,都是一种有实和无实的关系。

为什么呢?因为是彼生相属的缘故,彼生相属是次第性的,绝对是前后性的,所以如果是前后性的绝对是一者有一者没有的情况存在,因此说有实和无实无法安立所利和能利,所利能利难合理,从这个方面可以做彻底的破斥。

丑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破无则不生相属,没有它的因就不会有它的果,这个方面就是无则不生,有些人认为这个无则不生它是一种相属的,主要破斥的核心上师也是再再强调过,破斥的核心是对方认为在外境上面有一个无则不生的相属,他不承许这个无则不生的相属是分别念安立的。自宗就认为无则不生的相属也有,但是它必定是分别识面前安立,而不是在外境上面安立的。我们所破斥对方的观点重要的地方就是对方他承许在外境当中有一个无则不生的相属,这个相属在外境当中成立的,是真正存在的,所以从这个方面主要遮破的。

谓无不生是相属,则左右等成相属。

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

这个是两个观点,两组破立。首先是第一个观点,就是“谓无不生是相属”,有些人或者对方他是这样认为的,谓无不生是相属,如果没有因就不会有它的果,所以说因和果之间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无则不生这个是一种相属的关系,而且他安立是一种彼生相属。为什么安立彼生相属?因为此处大科判它就是在彼生相属当中,所以我们把这个抓住之后,后面左右等成相属才能够生起一个定解,如果脱离了这个大科判,脱离这个方面是在讲彼生相属之后,我们就会认为左右等成相属的理论就不一定是真实的理论,不一定能够破斥对方的理论,所以此处是在讲彼生相属。无则不生的相属是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在外境当中就有这样一种彼生相属的关系,从这个方面讲。反正他说如果有因,有了它的因之后可以产生它的果,如果这个因不存在,没办法产生果,这个方面就是无则不生。

在破的时候,如果因没有就不会有果,如果这就是一种相属的话,则左右等成相属,我们说左右等也成了相属,而且左右等也成了彼生相属,从左生右、从右生左,就应该成了这样的关系了。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要安立右的果的时候,如果没有左的因就没办法安立右的名言,没有右的因没有办法安立左的名言,所以如果按照你的理论,如果真实成立的话,左右等都完全成了彼生相属。

那么左右是不是彼生相属呢?实际上,左右是一种假立的概念,左右、上下、长短,这些都是一种观待成立的,根本没有一个实际意义上的左右。所谓的此岸彼岸也是一样的,在这边我们认为此处是此岸,对方是彼岸,对方来看,那个就是此岸,我们这边就是彼岸了;左右也是一样的,我们认为这个是左,但换一个方向又成了右了,都是这样的关系。所以“左右等彼生相属”对方是不敢承认的,但是依靠他的“没有因就不会有果的缘故,成彼生相属”的理论推理、观察下来,因为左不存在,就不会有右的缘故,那么就会产生左右、长短等全部成了彼生相属的过失,所以从这个侧面彻底打破。

“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这个也是对方的观点,对方进一步承许,前面的“无则不生”是没有分是真实、还是虚假的,没有分世俗、还是胜义当中,后面这句“外境无则不生属,”他认为因明的胜义当中,无则不生的相属在胜义当中、外境当中真实存在的。

萨迦班智达破斥的时候讲,依观实体反体破,依就是通过观察实体和反体来破斥的,什么是实体和反体呢?实体就是在外境当中真正存在,自相上面真正存在的一种无则不生;然后反体主要是从分别念面前,安立的无则不生的相属。

也就是说首先通过观察实体来破的话,彼生相属就是因和果之间的这种关系,火和烟之间的关系或者种子和苗芽之间的关系,这些都叫做彼生,或无则不生的相属。如果是在实体上面真正的存在一个实实在在的因,然后灭了之后,产生一个实实在在的果。如果是实体的话,那么因存在的时候果没有,果有的时候因不存在,所以说无论如何都没办法成立一个真正的相属的关系的。所以如果你是成立实体的话,就根本无法成立了。

如果是反体,反体是分别念安立的,这和我们的观点是一样的,我们认为所谓的无则不生的相属就只有从分别念角度进行安立。通过分别念的因的侧面,还有分别念果的侧面进行观察,或者反体方面主要是从遣余的方式,遣余的对境主要是总相。如果是总相的话,比如对因的火方面,遣除它的非火,然后安立火的因,然后在分别念面前对于烟的反体、违品遣除之后,然后遣除非烟安立烟,然后分别念再将二者是一种相属的关系,无则不生相属。这是通过反体,通过遣余的方式来证成的。但是对方不承认,对方是安立在外境当中,在胜义谛当中有一个无则不生的相属,所以如果承许反体有相属的话,这就和自宗一样,失毁他自己的自宗。如果是承许外境当中、实体上面有相属的话,就会和前面所观察的一样,有因的时候无果,有果的时候无因,二者之间永远不可能成为相属的,所以从这个方面进行了遮破。

癸二、破种类相属

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

“有谓”就是有些宗派或者有些论师他认为“自相无相属”,即在自相外境当中没有相属,如果有相属的话,前面的这些过失是无法避免的。在“观相属品”刚开始的时候萨迦班智达讲的很清楚,如果是有实法的话,各自住在各自的自性当中,所以根本无法有这样的相属关系的。

他就不敢承许自相上面有相属,他说:“自相上面无相属,但是因果的种类有相属”,他不承许或者不敢直接明说,因和果二者之间有自相或者有实法方面的相属。他说因和果有一个种类,什么叫因和果的种类?上师在注释当中讲,比如说整个青稞是一个种类,青稞种子为因和青稞种子所长出来的苗芽为果,二者是一个种类。所以因和果,青稞的种子和青稞的苗芽二者之间,他说有一个种类之间相属的,就从这个方面进行观察的。

下面再破斥,进一步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它是自相,还是总法,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的。

种类若是因果性,不离先前之过咎,

所谓种类的相属如果是因果性,在注释当中很清楚的讲,这个因果性就是一种实有的或者自相的因果性。那么这个种类相属,比如青稞的因——种子是有实的,然后它的果实苗芽也是有实的,如果都是一种有实的因果种类的本性的话,“不离先前之过咎”。前面很多次观察了,如果真正的有实,真正自相法的因果的话,在有因的时候无果,有果的时候无因,所以是根本没办法安立相属的,不能够成立这一点。

如果他说:“我们所说的种类是一种类种,是安立在总相上面的”。那么下面进行破斥:

若除此外种类有,总时遮破已究竟。

“若除此外,”就是除了自相的因果种类之外。如果还有其他的种类的话,那么就只有安立成总相法。因为一切法要不然是自相,要不然就是总相,就这两种,没有第三种的。所以对方不敢承许因果的种类是有实法、自相法的话,那么只有安立种类是他体存在的,和自相之外的总相法。

如果是总相法,“总时遮破已究竟”。实际上,你们所说的这个总根本不存在的。在第三品观总别品的时候,把这个所谓的总早就已经做了最彻底的破斥了。所以无论是像数论外道承许的那样,承许自相和总相是一体的;还是像胜论外道那样,承许自相和共相是他体的;或者像因明前派的总法,在第三品时早就已经破的干干净净了。所以你们这个总的本体都不存在,哪里还有一个所谓的总法共相的因果种类呢?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这都是在讲彼生相属,没有离开彼生相属的观察,只不过在彼生相属当中有很多观察的方式,萨迦班智达就一一去观察,一一去遮破,最后就得到一个结论,外境当中根本没有一个所谓的相属的。

今天就讲到这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