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42课
第四十二课
下面开始辅导因明第七品互绝相违,主要讲他宗非理、安立自宗合理这样一种观点,现在宣讲他宗观点这个角度,今天讲第二个破彼观点,破斥他们不合理的观点:
子二(破彼观点)分三:一、真实遮破;二、破遣过之答;三、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丑一、真实遮破:
若离他法是相违,所有相属成相违。
若承许此相违破,相属则立皆失毁。
在真实遮破的时候,如果一个法离开其他法就是相违,那么所有相属都成了相违,因为你们这个地方讲了它的法相:只要一个法它不是其他一个法离开了它法的自性就叫互绝相违。如果这样承许就是一个很过分的观点,如果这样承许了,进一步观察一切的相属都成相违。为什么一切相属都成相违呢?因为相属有两种: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彼生相属是从它的因产生它的果,这个方面是他体的法,在因上面看到果,果上面看到因,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离开他法就是相违,彼生相属这个法就成了相违,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同性相属也成了相违,为什么这么讲呢?同性相属所作无常,按照你们的观点来讲他不是讲的实体反体之相违,各有二种共六类,这个地方讲在反体上面也有相违,比如所作和无常,这是一本体一反体当中的关系,按照你们的观点所作和无常绝对是他体的,从反体方面讲是他法的,所作离开了无常,无常离开了所作,所以从这个方面观察的时候,同性相属这样的所作无常也成了相违,所以所有相属都成了相违。
若承许此相违破,相属则立皆失毁。
如果承许所有的相属成相违,如果有这样一种承许的话相违破相属则立皆失毁,什么意思呢?就是通过相违的因来建立主要是破斥他的违品,比如说火和水,火和水二者之间通过相违因来破斥对方,火力强大的话水就会被破斥,水力强大的话火力就不会安住,所以相违就是这样的一种破斥的方式。一者成立了破斥,另外一者没办法安立,如果按照你的观点这个也是失毁的。主要通过相违因来破斥他的违品,来破斥他的违品的这样一种方式就已经失毁了,这是第一个。
然后相属则立皆失毁,相属主要是通过相属的因来建立二者之间是一种相属的关系,不管是彼生相属还是同性相属都是通过相属因来建立的,则 “立”字主要是建立的意思,那么相属可以建立也失毁,为什么呢?因为所有的相属成相违的缘故,都成了相违怎么可能建立呢?不可能建立。所谓的相违就是一者建立的时候排斥另一者,让另一者没有能力、让他失毁,这个方面叫相违。但是如果所有的相属都成相违的时候,通过相属因来建立相属的关系、相属的对境,这个方面的结论也是失毁的,所以说不能笼统地说离开他法,就是像一个法离开他法就相违,这个方面是不能这样承许的。
丑二、破遣过之答:(对方想要遣除过失,他做回答)
谓异体属或无关,是自本体遮他体。
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得成无需。
第一句是对方的观点,对方的观点就是说异体,首先讲界定的法是异体的法,异体的法当中有两种分类:第一种是异体属,在异体当中有一种相属,比如说火和烟,火和烟二者之间是他体的,但它们二者之间是相属的关系。或无关,也是一体的法,二者之间是没有关系的,比如黄色和蓝色没有相属的关系,这个方面二者之间是无关的。这两者是异体属也好、异体无关也好,是自本体遮反体,这两种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只要是安住他自己本体的时候就不是其他的本体,比如说安住火的本体的时候就根本不是烟,火的本体遮他体,他上面根本不是烟的本体,烟的本体也是这样的,是烟的时候遮破了这个本体,是烟上面就根本没有火。还有黄色和蓝色二者之间也是这样的,如果自己的本体是黄色,肯定已经遮破了他体的这样一种无关的蓝色,是蓝色就已经遮破了无关的黄色。反正每一种法都有这样一种自性,自本体遮他体,就从这个方面安立他的观点,这个方面就是他宗。
然后下面破斥,“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得成无需”意思是,如果真正同“谓异体属或无关,是自本体遮他体”,本身可以用可见、不可得的因进行遮破,但是如果你们安立火和烟,黄色和蓝色互绝相违,可见不可得的因就不需要了,没有必要。那么可以从这样一种句子的语气来看的时候,对方也应该承许可见不可得的因。是怎么样的呢?下面的注释当中也是这样观察的。前面的黄色上面没有蓝色,如果有蓝色可以见到,但是没有见到的缘故,前面的黄色上面肯定没有蓝色,就是这样一种根据,这个方面就叫做可见不可得的因。
这个因是可见而不可得。如果有的话,可以见得到,但是没有得到的缘故,就可以肯定说对方在我面前黄色的本体上面没有蓝色,或者说蓝色的本体上没有黄色,就可以这样做肯定,就是一个比较圆满的论释。
如果说火和烟,黄和蓝,二者之间是互绝相违,这个论释就不需要。不需要这个论释,因为他们二者之间是互绝相违的。自己的本体就不是他体,那么再使用这个推理就没有必要了,多此一举。
他们使用的是什么推理?是相违可得的遮破理。“相违可得”在后面也讲到,麦彭仁波切的《因量学》也讲过这个相违可得因。相违可得因这个遮破,通过前面“谓异体属或无关,是自本体遮他体”,这个叫做相违可得。什么是相违可得呢?我们要安立两个相违的法,通过一个法可得来进行遮破的。比如说上师注释中也讲过,我们前面有水,有水就遮破火,或者说有火就遮破了水,通过一者可得而遮破了另一者,这个叫做相违可得。两个相违的法当中,我们只要安立一个法可得,那么另外一个法就自然遣除。
我们再看对方的论释就很明显的,“谓异体属或无关,是自本体遮他体”。“是自本体”这个叫做可得,“遮他体”这个叫相违。相违可得遮破故,通过这个方面才能够遮破,可见不可得的因在这个上面是不能成立的,必须使用相违可得的因才能够遮破的。但是使用相违可得的因在这个地方到底合不合适呢?这个注释当中讲是不定或是不合适的。因为像前面所讲的,相违可得,火和水相违的,我们安立二者相违。那么可得,因为前面有这个水,有水的缘故,有冷处的缘故,肯定没有火的,一者存在必须要遮遣另一者。
但是是异体属或者无关呢?一者有的时候不一定遮破另外一者,另外一者也可以存在。相违可得是麦彭仁波切举了十二类相违可得的例子,一者存在另一者遮破,都不可得对方的本体的。现在对方说是异体属,火和烟是异体属,黄和蓝之间是无关属。“是自本体遮他体”,很明显是相违可得,因为你们用相违可得来遮破的缘故,“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得成无需”,就是说火和烟,是不是在火存在的时候,绝对要遣除烟,或是说烟的本体根本不存在,找不到,就像是有水的地方根本找不到火,或是有火的时候根本找不到水?根本不是这样的。实际上,蓝和黄,它可以同时并存,火和烟也可以同时并存,所以说这个方面是不一定的因,这是破除遮破者的答复。
相违可得这个方面我们还没有开始真正地学习,相违可得和可见不可得二者之间的差距,所以在理解颂词的时候,从我自己来讲,有些微细的地方还没有了解,还没有完全通达。相违可得真正来讲,比较严格来讲,是用在哪个地方?可见不可得是用在哪个地方?二者之间的关系,因为你使用相违可得遮破故,可见不可得就成为无需,这内部之间有比较微细的观点。今天思维的时候,有些地方思维了,有些地方还没有真正完全思维透。上师也讲过,学习因明不是一次两次就可以完全通达,这次没有通达,慢慢慢慢我们学后面相违可得因的时候,这个地方再回过头来看这个颂词,也许能够通达。这个方面以后也是有信心,肯定要把它真正搞清楚的。这个方面就是第二个科判的内容。
第三个科判的内容,说明异体称相违之密意。 “说异体法是相违,实是假立如相属。”上师也是提到,在法称论师的一些论典当中也是讲过,火和烟的法是相违的,黄和蓝的法是相违的,有这样的说法。估计对方是使用这样的教证来成立他们的观点。现在我们一方面安立了前面所讲的这种破斥对方的互绝相违的观点,一方面我们必须要面对在因明当中,因明论典当中讲到的这些词句,要善巧解答。否则破了别人,别人说你的这个教证怎么样处理呢?我们说这个教证没有办法处理,就放在那里也不行。
所以这个方面,萨迦班智达也是进一步地说,他有密意。说异体称相违他的密意是什么呢?说异体法相违是因明当中很明显出现的。“实是假立如相属”,蓝和黄是相违的,火和烟异体的法是相违的,所有相违的说法都是假立的说法,犹如相属一样。在注释中也提到例子,两匹马拴在一起,我们观察两匹马拴在一起,有没有一个相属的关系呢?彼生相属,一匹马生另一匹马,这个关系没有的。同体相属,明明是两匹马没办法安立同体相属。所以将两匹马拴在一起,说这两匹马拴在一起是相属,这是比较粗大的,不观察的时候假立的相属。同样道理,法称论师等等他们在这个论点当中讲的蓝黄他体法是相违的,或者说火烟他体法相违的,也是一种假立的相违。假立的相违如果我们不真正观察,假立的相违我们就不需要深究了,不需要深究有什么过失,没必要去观察,因为毕竟是一种假立的一个说法而已。
然后我们会想,我们这样解释是否只相合于自宗的观点,别人不一定承许吧。反正不管是谁,法称论师也好,陈那论师也好,如果要承许蓝黄相违,火和烟的相违,都必须要拿出根据。如果真正要讲根据讲理由,不一定能说的过去,所以我们也是以比较有把握的方式来讲,这种异体法的相违是一种假定的。
我们说佛陀有时候说法,比如在经典当中讲五蕴实有,如果说有密意或者说不了义的说法,我们是可以承许的,所以观待一部分根器或者观待不同的场合来讲,在这种场合就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说不需要去遮破和观察。但如果以理证去观察也不能够接受,就是说我们通过理证去观察也是了义的也是真实的,那就不一定了,反正佛陀说的法也必须要经得起理证观察。所以说依法不依人,或者依了义不依不了义,也是从这样来讲的。
这方面内容肯定是我们现在学的,当然认为肯定是哪个地方只是一种说法而已,实际上只是为了回答对方,或者说为了说明这个教证就是为了做一个答复而已,还是应该按照对方的观点来讲,蓝黄火烟来讲应该是相违吧,但真正把因明学通之后再用理证观察时肯定不能成立,蓝黄之间是相违的,火和烟之间是相违的,如果火和烟真的相违,那前面所有相属成相违的过失是没办法回避的,所以我们这么观察,对方也应该随理证这样承许的,就是这样一种观点。
癸二(安立合理之自宗)分三:子一、一体异体之安立;子二、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子三、宣说互绝相违。
子一、一体异体之安立:
依因与识之差异,安立一体与异体。
自宗对于一体和他体安立的方式有两种:一个是依因而安立一体和他体;第二个是依识来安立一体和他体。
依因而安立一体和他体,可以说是一种实体的一体和他体的关系。通过识来安立可以说是假立的一体和异体的关系。那么什么叫做依因来安立一体和他体呢?每个法有它自己的近取因,如果近取因所产生的法适合它自己的本体,一个本体的话就可以说是通过依因来安立了一体。如果近取因和缘产生的法是一个他体的法,这方面就是实体当中的一体法和他体法。打比喻讲,前面我们学过心识的前一刹那和后一刹那,心识的近取因应该是前刹那的心识,后刹那心识的果。那么这个因产生的果和心识的本体是一还是异呢?我们说是一体的。因为他毕竟是前前为因后后为果,每一个前面的刹那是近取因,后面所产生的也是他它一个本体的果,我们可以从这个侧面他又是有实法,又是实体又是异体的。
或者我们讲以火生火,火微尘生产火微尘,烟微尘产生烟微尘,就说是他的近取因产生了他的果,是一体的果,和他是一个本体,从前前为因后后为果这方面可以安立成实体的一体。
然后实体的异体,比如说火生烟或者说种子生芽了,这样通过不相同的因产生了一个异体的果,也是实体的,种子是实体苗芽还是实体。第二个就是通过不同的种子,我们说种子的形状,颜色、位置,和它所生出的苗芽的颜色、形状、位置都不一样,从这方面安立他体并不是真实的他体。火焰生黑暗,石头生西瓜,这方面故事肯定会有的,但是我们安立因果时肯定是有一个前提,就是一相续的前提下肯定是一个相续,要安立一个因果的种类肯定是一个相续的,但是从它的因和果之间,种子和苗芽之间,是不是他体的呢?可以说是一种他体的法,因为必定产生的,不是说种子生种子,苗芽生苗芽,是种子生苗芽,火生烟呢?可以安立是一种他体的,从近取因而安立实体方面的一体和他体的关系。
第二类是通过识的差异安立这是假立的,是从反体方面安立的。比如说柱子的所作无常,从它自己的本体来讲,我们的心识可以说,前面不是说是名言分支又摄集也是这样讲过的,我们就知道把柱子上的所作无常柱子分开讲,分开就是他体,从我们的心识刚刚分开,这个叫柱子,这是所作,它的颜色怎么样?观察的时候观待了心识的差别安立,这些都是他体的法。然后通过心识摄集在一起,实际上柱子的红色所作无常,这些都是一个本体。
所以,我们要安立几个法是一个本体也是心识方面的差异,通过心识的力量安立的。所以说他们安立一体的时候,依因与识之差异,因的差异安立一体和他体,识的差异安立一体和他体,如是来安立一体和异体。
子二、异体安立相违相属之理:
在异体法当中如何安立相违相属呢?
异互利害属与违,无利无害唯他体。
第一个“异”字就是异体的意思,即在很多异体法当中;“互利害”这些异体法当中有互相利害,互相能利、所利叫相属,能害、所害叫相违。通过互利害的关系而安立属和违。所以在他体法当中,一部分是能利所利的关系而安立二者是相属,有些异体法是能害所害的关系,所以安立成相违。
还有一类是“无利无害唯他体”,又不是相属的,又不是相违的,就是无利无害的,没有能利所利,也没有能害所害,这两个他体法是“唯他体而已”。唯他体就只是他体法,不安立是相违,也不安立是相属,二者仅仅是他体的存在而已,就是这样一种关系。所以从这个颂词观察,在所有的异体法当中有相属、相违和无相属无相违,即仅仅安立成异体法的他体法,这样三类的法。
子三、(宣说互绝相违)分二:一、解释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二、遣除与彼之诤论。
丑一、解释直接相违与间接相违:
遮非自即直接违,间违自破非能遍。
第一句讲直接相违,即互绝相违中的直接相违应该怎么理解呢?“遮非自即直接违”, 遮非自,这三个字就解释了直接相违,遮破了非自己的法就是直接相违。我们在讲的时候,不能够和他宗的观点混淆,如果混淆,遮来遮去自己落入这个过失当中去,这是没必要的。自宗讲“遮非自”有一个前提,即互绝相违必定是有实法和无实法之间的相违;对方的观点是有实法和有实法,有实法和无实法,只要是自己的本体上没有他法,就是互绝相违。但我们根本没这样承认的。我们承认的是有实和无实二者可以安立一个互绝相违。
所以此处所讲的直接相违即遮非自,就是遮破了非自己的法。比如柱子和非柱子这二者就是直接相违,或者蓝色和非蓝色,蓝色自己的本体是有实存在的,非蓝色就观待蓝色的自性,不是蓝色或没有、不存在蓝色,遮遣的这一分就是它的直接相违。所以此处讲的互绝相违,就是遮破有实法的非有实法,它自己的违品,表达为非有实或非柱子等,这就是直接相违的法相,所以遮非自就是直接违。这里的重点,上师在讲记中再再提及,千万不要理解成柱子和瓶子是“遮非自”。自宗的互绝相违是“遮非自”,即柱子遮破非柱子的这方面,这个叫做直接相违。
下面讲间接相违,“间违自破非能遍”:“间违”就是间接相违的意思;“自破非能遍”,自就是自体、自己的本身,通过自己的本身来遮破;“非”不是和后面的“能遍”连在一起的理解的,非,即是自己来遮破非自己的能遍。
间接相违必定是一个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这个名词对方使用,现在我们也使用这个名词。那么什么叫“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呢?看颂词就很明显的。“自破非”就是讲直接相违的差别法,即自己破除非自。比如用所作代表自己,所作破斥非自己的本体,那就是非所作。直接相违差别法就是,所作和非所作是直接相违,所以叫“自破非”,自破非自己,这叫具有差别法。
“能遍”是什么意思呢?具有差别法间接相违主要是能遍方面体现的。什么叫能遍,和谁能遍呢?直接相违差别法的能遍。比如所作的直接相违是非所作,非所作的能遍是什么?就是常有,非所作的法周遍是常有的,恒常的法周遍是非所作的。非所作和常有二者是能遍、所遍的关系,能遍就是具有差别法的间接相违的本体,所以我们说所作和常有二者之间就是间接相违的法相。自己遮破非自己叫做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如果直接说所作和非所作,就成了直接相违了,但不是这样的。这里讲差别法的间接相违。
如果把非所作和能遍二者的关系通达了,就比较容易了。非所作和常有二者是能遍的关系,而所作和常有二者之间不是直接相违的,是间接相违,从这方面就知道什么是间接相违。“自破非能遍”就是间接相违。
这个颂词就讲到了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的法相。
丑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谓蓝等非违不破。是互绝而非相违。
“谓蓝等非违不破”是对方的观点。他们说:蓝本质可以理解成黄色,那么如果按你们的观点,黄色和蓝色非违,即二者并不是相违的,那么二者之间不是不并存相违,互绝相违也没办法安立,所以蓝和黄非违。既然非违,则不破。不破的意思就是其中的一者就没办法遮破另一者了。那么在安立一者的时候,就应该可以在他上面具备另一者的本体。比如黄和蓝按照你们的观点来讲,又不是不并存相违,又不是互绝相违,那么如果不相违的话,即在一个法在的时候,并没有遣除、遮破另外一个法。如果说一个法存在,没有遮破另外一个法,那么就应该出现一个红色上面可以有黄色,也可以有其他颜色……他就认为这是一种过失。这种过失我们也认为好像确实会出现,如果不是相违,则在一个法上面不破其他法的缘故,应该存在其他的法。
但萨迦班智达回答的时候就讲,“是互绝而非相违。”“互绝”,蓝和黄或者白和蓝,这二者是互绝的。例如黄色的本体当中,不会有红色,这个叫互绝,但是不是相违的。如果是互绝相违,必定需要让另外者无立,有能害所害的关系才行。但是二者之间不一定有能害所害的关系,存在红色的时候,也可以不遣除旁边的黄色及其他颜色,这也可以的。如果真正的是相违的话,需要有能害所害的关系才真正有相违的关系,所以我们讲,强烈的火存在时候,水根本不会存在的,水、火就是相违关系。但是黄和蓝,它们可以说是互绝的,而不具备相违,不具备能害所害的法相,所以就将它们安立互绝而非相违的例子。
以前在讲《中观庄严论》的时候,上师也是对这些问题讲过,因为当时没有深入了解其中的关系,上师说:“这个是互绝而不是相违”,当时听的迷迷糊糊的。现在主要学因明的时候,才真正有这种感觉,如果回头去看下《中观庄严论》,确实不一样。因为《中观庄严论》讲了很多因明的知识,但是讲中观的时候,只是附带给介绍一下。上师也说了,如果再讲中观的时候,可以广大讲因明的论点,那就是讲因明,而不是讲中观。所以说我们在学完中观之后,中观的体系我们比较熟悉了,但是在里面涉及的因明的常识,因为很陌生的缘故,学起来确实很费劲。麦彭仁波切讲的很清楚,但是由于我们缺乏常识的缘故,讲的很清楚也通达不了,讲的很清楚也看不懂。
现在我们就主要学因明,尤其是学一个论的时候,前后都串习一个东西,比较容易通达,所以现在再学《中观庄严论》时其中很多问题应该都解决了。只不过现在没有时间回头回头看《中观庄严论》,如果回头再看《中观庄严论》的话,肯定有很大的收获。对《中观庄严论》的瑜伽行派、唯识、中观真正无二无别的道理能够更一步的生起信解。所以我相信把整个因明学完之后,对于理解《中观庄严论》的奥义、密意绝对会有很大的帮助的。所以现在学习因明的时候,应该好好掌握、好好学。
这是提到了互绝而非相违的问题,下面是总结偈:
总结偈:
互绝相违遮一体,是彼以非彼者破,
互绝之二有实法,可见不可得遮破。
这讲到了互绝相违的总结。
“互绝相违遮一体”,如果是互绝相违是遮一体的他体,是假立的他体。为什么是假立的他体关系呢?因为必定是有实和无实二者在发生的相违,有实和无实不可能是真正的他体,因为无实法本身就不存在本体,所以我们只能说遮一的他体,是假立的他体关系。
如果说是柱子瓶子,我们可以说是真实的他体的关系。但是互绝相违是遮一体的他体,即当有有实法的时候,就遮破了对方,没有对方就是“遮一”遮对方,而安立一种他体的关系;无实法存在的时候,没有有实法,这也可以说是遮一了他体。
如果真正要推理的时候,“是彼以非彼者破”。“是彼”如果是有实法就以非彼者破来破斥的,既然是有实法就不可能是无实,这个叫“以非彼者破”。“非彼者”就是无实。如果是有实,就通过非无实的方式一下就遮破了,任何一个互绝相违都是这样的。如果是柱子绝对不是非柱,是瓶子绝对不是非瓶,是一个法就不是另外一个法,另一个法主要是无实,从他的方法来进行观察、进行遮破。
所以,无实法还要进一步的了解,柱子这个有实可不可以遮破瓶子的无实,二者可不可以互绝相违?如果按这个地方讲,也不成立。因为无瓶虽然是无实,但是互绝相违应该说是柱子和非柱,瓶子和非瓶,即和他自己的本体遮破了非他自己的本体这一部分安立的。“瓶子非人”等,这些都是无实,但是不符合这个地方的互绝相违。
下面讲“互绝之二有实法,可见不可得遮破。”
“互绝之二有实法”这里讲互绝,没有讲互绝相违。比如前面所讲的黄和蓝二者就是互绝相违的。这是两个法互相排斥,互绝的两个法会不会存在于一个本体上面?讲记当中讲了,彼此之间互相排着两个有实法是同体,如果认为是这样,我们怎么样遮破,用什么因来推翻?
这方面我们前面已经和对方辩论过,比如黄色和蓝色,这两者都叫有实。“互绝之二有实法”就是黄色是有实,蓝色也是有实,我们说,这两个有实在同体上面不存在。比如在黄色的本体上,并没有蓝色,如果有, 可以现见,但是没见。通过这样的方法来遮破两个有实法在一个同体上面存在的可能性,这个方法就是“可见不可得的因”。用这个因来遮破黄色、蓝色这两个有实法存在于一体上面,是黄色就不是蓝色,这二者是互绝的、互相排斥的,但它们不是相违的。这种情况,二者是排斥的,我们要遮破两个法在一个法上面存在,就要用可见不可得的因。
注释当中讲了,并不是以一者可得来否定另一者的,即不要用相违可得因。黄和蓝在一个法上面同体,要遮破这个不可能的事情。对方说,相违可得遮破故,用相违可得因,即如果是自己就不非他体,就这样安立一个法来否定另外一个法。但不是这样的,不能用这个因,用什么因呢?要遮破互相排斥的两个法在一个法上面存在,就用可见不可得的因来遮破是很好的。
以上就讲完了第七品——观相违品。
今天就讲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