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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70课

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 第 70 课 / 共 84 课

量理宝藏论70 初稿

下面开始辅导因明,因明当中现在正在讲第十品,第十品是观自利比量,这里面讲到了很多的论释,讲了平时在辩论过程当中一些基本的知识和基本的推理方式,今天讲第二个课判遣除诤论。

寅二、遣除诤论: 

立异体故无过失。 

遣除诤论主要是针对对方的一个问题:如果通过瓶子的语言,让分别念在内心中,浮现一个瓶子的共相,按照我们的说法这是一个果因,但是他们说这不叫果因,为什么不叫果因?因为二者之间没办法安立真实的因果关系的缘故,为什么呢?因为无实法的共相当中,不可能产生有实法的语言,或者从有实法的语言当中,不可能产生无实法的共相,因为语言方面应该是有实法,共相应该是一种无实法,所以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此缘故怎么可以安立果因呢?没办法安立果因。这个方面的果因,比如,一个人说瓶子,通过他的语言说瓶子,那么我们在听到之后,心相续中马上浮现出一种瓶子的总相,别人说的时候,马上浮现瓶子的总相,这叫通过别人的语言作因,引发瓶子的共相。或者反过来讲,首先我们内心中浮现瓶子的总相,之后再通过语言表达出来,有这样两种方式。

对方说通过这样一种果因是没办法证成的,因为一个是有实法一个是无实法的缘故。通过语言使分别念浮现出瓶子的共相是不可能的事情。共相是一种果,然后推知语言,通过共相推知或者成为一种因果的关系,这种果因的方式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因为在无实法的共相中不能产生有实法的语言的缘故,所以通过有实法的果因推知它的共相,通过这方面的果因来安立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现在我们说可以安立,意思就是如果从它的事相上面观察的时候,无实法是不存在的,或者有实法是存在的,从二者之间真正的关系来讲没有一体的关系,因为一个是有实,一个是无实,无实法根本不存在,从这方面观察不是一本体,也不是异本体,也不是两个不同的法,因为一个是有,一个是无的缘故,没办法成立是两个存在的东西,从这个角度来讲确实如此。但是我们要安立成果因时必须要一体,如果不安立成一体,怎么安立成因果呢?或者这样果因是无法安立的。因为毕竟是通过一个法了知另外一个法,或者通过一个法产生另外一个法的缘故,所以首先要安立成一体,如果不安立成一体无法成立果因,对方的意思就是这样的。

我们现在安立也是这样的,如果从它们的本体来讲,一个是有实,一个是无实,确确实实一本体不是,异本体也不是。

那么现在我们可以安立成异体,“立异体故”怎么样安立异体呢?从依靠遣余的缘取方式能够建立他体。

通过我们内心当中遣余的方式可以建立,因为很多时候关系就是这样的:本来一个法不可分,在遣余面前可以分成几个法;本来是很多法,在遣余面前可以安立成一个法。我们在遣余的心识面前可以安立他体,虽然无实法和有实法之间,前面讲一本体和异本体都不成立,但是如果在我们的心识面前,在遣余的缘取方式面前时,可以安立两个法,可以安立成异体。安立成异体的时候就可以安立成因果了,所以在遣余的心识面前,这样的因果可以安立。因果一安立,那么果因就可以安立了,怎么样安立的呢?

首先相续中浮现一个共相的欲说法,共相的欲说法想要阐说一个共相作为它的近取因,然后通过舌头、上颚等等这些作用充当俱有缘,然后形成语言,这就是从因生果,就可以如是安立了。通过语言的果来推知它的因,因也可以安立,所以立异体故无过失的根据,主要在遣余识面前可以假立成他体,之后从共相当中逐渐显现语言等,然后形成语言,所以这个可以应理安立。

子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分二:一、 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对于法的相属问题,有些不合理的地方,不合理的地方就开始观察、破斥。

丑一、说对方观点: 

有谓相属分九类,能知相属有四种。 

“有谓”有些论释讲所谓的相属可以分为九类,在九类当中真正能够了知对方的相属有四种,真正作为了知法,能够证成其他法的有四种。

那么在安立九类或者能证知的四种相属的时候,这里面有几个概念首先需要了解:第一个概念是所谓相属法的概念;第二个叫相属境的概念;在这个概念当中还有一个所谓的能差别和所差别。了知完之后我们再分析什么叫九类?九类是怎么样详细安立的?

首先“相属法”和“相属境”,比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如果这样安立的时候,那么所谓的烟就成了相属法,火就成了相属境,火就成了烟的相属境,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在这个论释当中,烟就是相属法,然后火就是相属境,这就叫做相属法和相属境。

然后在所谓的相属法当中分三类:第一个是真实相属法;第二个能差别的相属法,第三个所差别的相属法。

什么叫真实相属法呢?烟之本身就叫真实相属法。真实相属法或者能差别、所差别,这些在后面都要运用到。所以真实相属法就是烟本身。

在相属法当中有能差别法,能差别法实际上是蓝色的烟,冒出蓝烟这个法就叫做能差别。还有一个所差别就是闻到的烟味,这叫做所差别。

那么能差别和所差别是怎么样安立的呢?在注释当中、上师的讲义中也讲了,具有一种反体的叫做能差别法,具有两种反体的叫做所差别法。什么叫具有一个反体呢?比如蓝烟它具有蓝色,蓝色的烟就是一个反体。然后闻烟味,这个词当中它有两个反体,两个反体就安立成所差别,为什么有两个?第一个是闻,第二个是烟味,所以前面就是一个蓝烟,后面一个闻一个烟味两个,所以这就讲到能差别、所差别的关系。能差别就是讲蓝色的烟,所差别就是讲到闻到了烟味道,这个从相属法的侧面讲的。

从相属的境方面讲也有三种,第一,就是真实相属境,直接烟它自己的相属境,直接相属或者真实相属就是这个火,火本身就是一个真实相属境;第二,能差别,就是通红的火或者火的通红,火的通红这部分就是能差别,它具有一个反体,就是通红的部分,通常具备所以叫能差别;第三,所差别,火焚烧事物,这方面具有两个反体,一个是火,一个是烧事物,能够焚烧的,有两个反体。所以在相属境当中也有真实相属和能差别、所差别相属。

把这些概念搞清楚之后再看怎么分九类的。

怎么分九类?就是在真实相属法的烟上面分了三类,然后从能差别的蓝色烟方面分三类,再从闻烟味的上面分三类,所以总共九类。

比如,第一从它的相属法的烟上面分了九类,和三个法相属:第一个和真实相属境的火,它们二者之间有相属;还有相属法和火通红相属;然后烟和焚烧事物相属,所以这就是三类,首先第一组三类。

第二组三类,就是从它自己的相属法的能差别去观察:比如蓝色的烟和真实相属境的火有种相属;然后蓝色的烟和它的能差别通红的火有种相属;还有和它的所差别火焚烧事物有种相属,所以通过相属法自己的法和相属境的三个法去安立关系就是相属。

第三类从相属法的所差别,从闻烟味的所差别法和前面相属境中真实相属境和能差别、所差别的相属境,和这三个方面相属,这样就分了九类。

在注释当中其中这方面上师说要改动,我们就没有按照这去讲,主要按照上师的注释来讲,所以我们在看的时候,主要以上师的注释为标准,否则下面的讲法和上师的讲法有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地方主要是以上师的讲义为标准去参考,到底怎么样去安立,怎么样安立九种相属。

在九种当中认为有四种:能知相属有四种,能够证知对境有四种。有四种真正的相属,其余五种不是,只有四种是相属的,四种相属方式怎么样安立?

实际上第一个从相属法作为它安立的时候,真实相属法的烟和相属境中的真实相属境的火可以证成,通过烟可以了知火的存在。第二种通过相属法的烟可以证知它的火焚事物,能够证知相属境中的所差别法,这是两种,主要从相属法来讲的。

反过来从相属境来讲,这个真实相属境它可以和真实相属法有一种相属关系,因为必定是火直接产生烟的缘故,所以从这个方面讲,真实相属境和真实相属法有一种真实的关系能证成。第二种从真实相属境和蓝色的烟,蓝色的烟有一种能证,通过火冒出蓝烟,这就是能证的。

这四类,就是我们前面分析的四种。

为什么其余的不算?其余他们讲的时候,比如,相属法中的真实相属法和相属境中的通红二者之间没有联系,没有能证,为什么没有能证呢?它在所差别上可以周遍,但是在能差别的通红上,这种真实相属不一定能够周遍,所以不这样安立。

还有真实相属境为什么不和相属法中的所差别的闻烟味去相属呢?如果在能差别上有的话,如果蓝色上面有的话,那么烟味方面就存在,是多余的,不需要安立。

真正能够了知相属就是上述的四种,这个方面来进行观察的,能知相属四种。

下面讲第二个破彼观点。

丑二、破彼观点: 

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这样的安立方式是违背的,根本不是论典的意趣。

那怎么样安立的呢?

首先,我们知道火和烟之间应该是彼生相属关系,这方面对方肯定要承认的。在对方承认彼生相属关系的前提下,我们再观察,这样一种相属法和相属法的烟及至它的通红,应该还是一种相属的关系。因为通红它必定从属于火,而烟和火之间是彼生相属的关系,所以通过烟之可以推知火的通红的,如果通过烟之没办法推知通红的话,那么通过烟之也没办法推知火的存在,这方面从安立彼生相属时候是一种违背。

第二个方面从前面所讲的真实相属境和前面所讲的烟味二者之间没办法相属,实际上因为二者之间也是一种彼生相属的关系。通过火难道没办法产生闻烟味吗?肯定可以产生烟,也可以产生烟的味道。所以从这方面观察的时候,也是一种相违背。

“非符论典之意趣”,意思就是说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的论典中各安立两种相属——同生相属和彼生相属。但是现在你们在安立的时候安立了很多相属法,实际上不符合论典的意趣。所以安立的时候,要么同性相属,要么彼生相属,这两种相属就足够了。所以一方面你们安立的方式从理证方面有过失,第二个方面从教证方面也有过失,所以既不符合理证也不符合教证,你们的观点实际上无法安立。

下面这个颂词是个总结偈。

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

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

意思就是说单单凭借能差别和所差别的相属的力量不能了知所立法,单单从能差别的相属或所差别的相属从这些方面去安立一个相属,通过这样的相属力量没办法了知所立法,我们要了知这样的所立法是没有能力的。那么如果是没有能力怎么办的?

“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我们唯一依靠彼体或他义,“彼体”就是同体相属,“他义”就是彼生相属,必须要通过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的力量才可以了知所立法。什么意思呢?实际上我们要了知所立的时候必须要抓住重点,重点就是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这两个相属绝对能够了知所立。如果你把这两个相属抛弃了,你去单独安立一些其他的能差别、所差别,你从这些能差别、所差别分了很多类,实际上你是没办法通过这些能立去了解所立法的。你要了知所立,那么就是同性和彼生相属,而这两种相属恰恰就是了为彼之再(17:47),再再建立的。所以必须要通过彼生或者同性相属的力量来了知的,除了这个之外去安立其他的相属就没有什么意义。说来说去,还是要归摄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所以上师也在注释当中讲了,虽然在藏文当中还讲了很多十几种相属的关系,虽然讲是讲了,但是最后归类的时候都要归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所以为什么叫“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就是如果没有把核心和关要抓住,单单从其他单独去安立很多所谓的相属关系,根本没法了知所立的意思。

下面讲第二个科判。

壬二(相似因)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癸一、法相:

某因三相不成立。

应该是相似应的总的法相。后面在讲分类的时候,不成、不定相当于个别的法相。什么是相似因呢?某个因三相不成、三相不齐全,或者三相不成立,像这样的话就是一个相似因,只要三相不成立,全是相似因。这个就是总的法相。

癸二(分类)分三:一、不成因;二、不定因;三、相违因。

子一(不成因)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丑一、法相:

宗法因无不成。

这个法相就是它别的法相,就是不成因它自己的法相。前面三相不成是总的相似因的法相。

什么叫不成因?”宗法因无不成”“宗法因无”这四个字实际上就是不成因,它自己的法相。在宗法上面所运用的因不存在或不成立,这方面就称之为不成因的法相。下面还要详细的分别,分类的时候我们就知道怎么样说宗法上的因无法安立呢?所运用的因不存在或不成立呢?只要不成因就是宗法上面没有因,因不存在,没办法安立,这方面就是讲不成因的法相。

下面讲第二个分类。

丑二(分类)分三:一、外境不成因;二、心前不成因;三、观待论者不成因。

第一个是外境上面,在境上不存在,第二个是在心面前不存在,第三个是观待论者不存在,这样三种不存在。

实际上我们在学不成因的时候就知道比以前我们理解的不成因的内涵还要深广得复杂得多。这样讲的时候不成因是要从宗法上面去安立的。宗法上面的意思就是说在有法上面可以去观察,在所立方面去观察,从它的因方面去观察,分开观察也有,和合起来观察也有,因和有法合起来观察的也有,有法和所立合起来观察的也有,因和所立上面观察的也有。所以我们在看的时候,这些都是存在的。

寅一、外境不成因:

外境不成因分六种。

第一个是因体性不成立。因的体性不成就是因自己的本体,就是它自己的根据、推理的因,推理的因就是它自己的本体是不成的。如云“士夫有我,依其具备我的自性能之故”。在观察的时候直接把重点放在它的因上面,因为这个不成因是从因本体不成立、因体性不成立,这个论式当中的因是什么呢?就是“依其具备自我之性能故”,这就是它的因。这个因的体性不成立,为什么呢?此处所谓的“具备自我之性能”按对方观点或按上师解释的时候,这方面就是讲常乐我派,常我派认为有一个常有的我的体性,所谓常我的体性,自己的本体根本不成的,胜义当中不成、名言当中也根本不成,所以从这方面观察的时候因自己的体性无法安立、无法成立,这个叫做因体性不成。

第二个就是有法体性不成,是从有法上面观察的。“胜义声是常有,也非所作性故”。在观察的时候,这个有法是什么?胜义声就是它有法。我们说有法的体性不成、有法自己的本体不成。第一个论式是从因的体性观察的,第二个论式放在有法上面胜义的声音上面,胜义的声音根本是不存在的,胜义当中哪有什么声音呢?所以不管怎么观察是无法安立胜义的声音。所以胜义声作为有法,有法自己的体性是不成立的。

第三个是依因相属不成立。论式说“声是无常,依是眼睛所见之故。”我们看的时候什么叫做“依”和“因”? “依”就是讲所诤事,就是它是有法,“依”就是声音,就是此处的“依”,上师讲就是所诤事。“因”是什么呢?就是“依是眼所见故”,这方面就是因和所诤事和合起来观察。因和所诤事和合起来观察的时候,声音是不是眼之所见呢? 声音不是眼之所见。依和所诤事的因就没办法安立清楚。所以,眼的所见应该是色法,眼的所见是声音,这个方面是完全已经不成立的,这方面依因相属,它的重点是放在这方面。

第四个问题是因一分有法不成。那么因的一分有法不成,论式当中讲“显现二月的根识是现量,也是无分别、无错乱故”。这个时候因的一分有法不成,字面上的意思就是因的一分在有法上面不成立。那么“因”是什么呢?这个论式当中因就是无分别、不错乱,这个就是它的因;有法是显现二月根识。我们说因的一分,比如说无分别和不错乱是各自一分,无分别这一分在有法上面是可以成立的,无分别可以说是显现二月的眼识,显现二月的根识是一种无分别的,但是不错乱这一分在有法上不成立,就是说显现二月的根识是错乱的,而不是不错乱,所以叫做因的一分在有法上面不成立,从这方面上讲。

上师也讲了在一分有法不成立,是否另一分可以成立呢?实际上此处所讲的意思,主要从论式方面观察,因一分有法无成,实际上并不是说这个因一部分是正确的,一部分是错乱的,因为此处的因是无分别和不错乱和合起来的,这个是它的因。所谓和合起来的因,单单有一个无分别,也不算是一个真正的因,所以此处分析的方式说,因有一分在有法上面不成立,一分虽然成,但另外一分不成,也叫做一种外境不成因之一。

下面第五种,有法一分因不成。论式说“声是无常,是勤作所发故”。字面上的意思,它的名称有法一分,这个地方的有法就是声音。有法的一部分在它的因上面不成立,也就是说有法的一部分在因上面,因就是勤作所发,一部分有法在因上面可以成,但一部分有法在因上面不成。“声音是无常,是勤作所发故”,如果观待我们通过勤作所发,比如说敲锣打鼓或者我们自己去高喊、念诵,这方面通过各个部位勤作所发出来,这种声音是可以安立,这个声音一部分在勤作所发的因上面可以安立。

但是还有一种音是没有,哪种音呢?比如外界的声音,流水声不是勤作所发。流水声不是勤作所发的缘故,有法的这一分在勤作所发的因上面不成立。所以叫做有法一分因不成。

第六个问题——反体同一不成立,因为是论式当中,它必定要三个反体,三个反体同一的话不成。反体成了一个了,反体不是不同的,而是一个,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不成立了。比如说“柱子,无常,所作”这三个反体,如果两个一样,或者三个一样,这方面就叫做反体同一,反体成了一个就没办法推理了。像这样的话,我们就说反体同一不成。

它包括三种,第一个分类是依因同一不成,论式是“声识无常,是声之故”。依因就是前面所讲所诤事,叫有法,因是声之故,他们二者依和因,推理和有法成了一样,就没法成立一个正确的推理,所以叫反体同一。有法的反体和因的反体成了一样的,成了一样之后就没法推理了。所以这叫做依因同一不成,论式就很明显了。

第二个讲依法同一不成立。依就是所诤事,法就是所立,这两个反体成了一个了,“声是声,非所作性故”。声是声,第一声就是依,第二个声就是法,依和法成了一个反体,反体同一缘故就没办法成立,我们真正这样的推理了。所以,叫做依法同一不成。

第三个就是法因同一不成。论式是“声是无常,是无常故”。法就是讲无常、所立,因就是无常故,这方面两个反体成一个了,法的反体和因的反体成了一个,这两个成一个之后没办法推理,所以叫做法因同一不成。

所以,这方面反体同一不成分了那么多种。

今天讲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