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46课
第四十六课
下面开始辅导因明第八品,主要讲在法相方面进行观察的方法,前面自宗对于法相当中的三种过失,法相的总过失已经从三个方面进行观察安立。安立之后今天讲第三个问题——除诤论。遣除诤论,对方对于自宗安立的这个过失,有些不同的意见,主要是第一种不遍的过失和第三种不容有的过失,在这两种上面进行观察,那么第二种过遍就没做观察。
癸三、除诤论:
谓立事相与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
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辩论不害此。
首先是两种辩论,首先讲不遍的过失:动物是黄牛,然后具有花色垂胡之故,这样一种论式当中,是通过安立事相的方式安立不遍,还是通过不安立事相的方式安立不遍,他认为都不行。第二个方面是不容有,法相不遍和法相不容有,这个方面主要是法相不容有,法相不容有当中遮遣名相还是不遮遣名相,就是在一个论式当中有法相、事相和名相,所以在法相不容有的事相当中,到底对于中间的名相自己遮遣还是不遮遣,从这个方面安立遮遣有过失,不遮遣还是有过失。从这个方面安立,他们提出这两个辩论。两个辩论总回答就是“彼二辩论不害此”,对于我们这样的一种法相的过失是没有伤害的,这个是字句上的含义。
下面一个一个分析,对方认为:在安立法相不遍的时候,从安立名相的方式而安立不遍,还是不安立名相的方式而安立不遍呢?安立名相的前面我们说动物是黄牛,是具有花色垂胡之故,花色垂胡这个法相是一种不遍的法相,不遍于哪个方面呢?不遍于黄牛这个属类上面,不遍于这个名相上面,从这个角度安立这个不遍的过失。对方说:你们在安立这个论式的时候,到底具不具体安立一个事相?这个事相我们就说黄牛当中具体的花白,黄牛也好还是黑色的黄牛也好,这方面安不安立,如果安立就成两种:第一个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具有花白垂胡之故,这是第一种安立事相;第二个安立事相,黑色的动物是黄牛,具有花色垂胡之故,除了花白之外,刚才我们不需要一个一个黑的白的方面不需要,只要立两个就够了。因为两类当中,观待于这个花色垂胡,要不然就是花色的黄牛,要不然就是花色以外的黄牛,所以黑色主要是讲花色以外的黄牛。如果在这个方面安立事相的第一个,如果花色的动物是黄牛,具有花色垂胡之故,这个就是一种周遍,就是正确的推理,正确的论式,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安立了事相的缘故,没有过失,应该没有过失。第二个如果安立了事相是花色以外的黑色或白色,这个方面也没有不遍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花色的垂胡这个法相,在黑色的黄牛上面根本就不容有、不存在。所以这个方面就变成了不容有的过失,而不是成了不遍的过失,他从这个方面安立,如果立事相的话,有这样一个过失。
如果不立事相呢?不立事相就没有过失。为什么没有过失呢?因为如果这样一种事相没有安立的缘故,你这个花色垂胡到底是在哪个地方具备他是黄牛还是不是黄牛?必须要在事相上面,首先不管是什么事相,马也好,牛也好,还是其他动物,反正你要安立一个东西。如果本体、事相都没有,我们就没有观察的根本,观察的根本就是这个花色垂胡到底在哪个方面不遍,或者说是哪个方面不存在,这个角度首先有个事相。如果没有事相,我们就没有办法观察项峰垂胡到底周遍不周遍,这个方面观察的基都不存在了,观察的基不存在的缘故,没有过失,就安立不了什么不遍的过失,从这个方面进行观察,这个叫做谓立事相与不立的问题。
在回答的时候,第一个辩论是不害我们的一个不遍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首先总回答,总回答就是安立和不立当中我们是安立事相。安立事相的缘故,第二个问题不需要回答,因为他说安立是怎么样,不安立是怎么样,我们自己回答的时候是安立事相,在安立事相的时候安立不遍和安立不遍的过失。
那么有没有对方所说的这个过失呢?如果说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具有花白垂胡之故,这个方面我们也承许的,这个不是什么不遍。但是我们没有并安立具体的花白呀、黑色呀,这些方面并没有安立,而是在总的黄牛上面进行安立的。那么花色的垂胡在总的整个黄牛上面也不是花白也不是黑色,那么在总的黄牛上面是不是周遍的?我们说这个是不周遍。因为黄牛当中有黑的黄牛,还有白的黄牛,黑黄牛白黄牛当中不一定都具备花色垂胡。所以说这个花色垂胡的法相,在黄牛上并不周遍,只能遍一部分,其他一部分不能周遍。所以我们说从这个角度安立不遍的过失,在事相上安立不遍是非常正确,没有过失的。
那么第二类辩论就是“法相不容有事中,遮遣抑不遮名相”。这是在安立不容有的过失。谁不容有?法相不容有。这里还是围绕着前面的法相不容有,前面两个论式,这个动物是黄牛之故,就是黄牛这个法相在立宗上面没有办法真实安立不容有。还有这匹马是黄牛,具有垂胡之故,这个方面就是法相在马上面是安立不了的,所以这也是一种不容有。那么现在就是在不容有当中进行观察,安立遮遣或是不遮遣的名相。
此处或者说上师在讲记当中安立了这些论式,他主要是说项峰垂胡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之故,是这个样子的论式。这个论式按照我们的观点来讲,是非常典型的一个不容有的论式。项峰垂胡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之故。第一个项峰垂胡应该是事相,第二个是名相,最后一个是法相。这个时候,我们要安立这个是不容有的过程当中, 这个时候的法相和它的事相,事相就是第一个项峰垂胡,法相就是第二个项峰垂胡,这两个实际上已经成了无二了。为什么成了无二了呢?因为事相是项峰垂胡,法相也是项峰垂胡,因为无二的缘故,这个两个绝对成了不容有,这是一个很典型的不容有。我们就是从这个角度来讲安立了不容有。
在这个基础上,就是说法相不容有事中,在这样一种法相和事相的关系当中,遮遣不遮遣名相呢?这是第一个问题,我们分两步观察:第一步、首先在不容有的前提下看,遮遣不遮遣黄牛的名相?分析的时候第一步、第二步我们要分清楚。第一步我们安立了法相在事相当中,这个方面就是不容有。谁不容有?法相不容有。项峰垂胡这个法相在事相当中根本不容有。在这个基础上面,我们说在不容有的前提下面,对它的黄牛的名称到底遮不遮除?否不否定?如果说在这个不容有的前提下面否定了它的名相,否定了黄牛,那成了什么?就成了项峰垂胡否定了黄牛,项峰垂胡不是成立黄牛的因,而是成了否定黄牛的因。因为这个时候事相和法相都是项峰垂胡,所以,它们二者成为无二之后,这个不容有的论式就有了。在不容有的前提下面,他如果又否定了黄牛的话,就应该成了项峰垂胡否定了它的名相,通过项峰垂胡根本建立不了它的名相。所以,最后得到一个结论,所有的黄牛都不应该通过项峰垂胡来建立,所有的黄牛都不应该有项峰垂胡,他是从这个角度来讲的。遮遣名相的话有这种过失。
那么如果他们说不遮遣名相,在这个前提下,就是在不容有的前提下面,就说这个项峰垂胡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个时候这个法相在第一个事相上面就不成立。这个就是典型不容有的例子。那么在这个典型的不容有的例子当中,不排遣名相,就是说他不遮除、不否定它的名相,不否定它的名相实际上就成为什么样的情况呢?第一个他就是不容有的,谁不容有的?法相不容有,项峰垂胡的这个法相不容有,就是说他的法相不能安立为法相。但是在不能安立法相的同时,又没有遮除它的这个黄牛的名相,所以就成了不周遍的。因为就说这只黄牛,也可以说黄牛它的法相,除了不容有的法相,就说没有项峰垂胡之外,就是说否定之外,还有一部分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在安立法相不容有的时候,他否定了一部分的黄牛,他的这个法相,但是另外一部分他没有否定,因为在不容有的这个论式在法相,项峰垂胡上面论式当中并没有遮除黄牛。没有遮除黄牛那就是在否定了这样不容有、否定了项峰垂胡的同时,还有另外一部分,它是黄牛当中应该还有,因为没有遮遣的缘故。所以,这个就是他们的问题,问题是这个样子。
那么遮遣不遮遣名相我们已经观察了,接下来第二个辩论也是不害此。我们说没有办法伤害。关于没办法伤害的这个方面就是回答说,第一个是通过项峰垂胡遮遣名相,我们说这个不成立的。前面两个问题,一个是不容有的,一个是不遍的。那第一个是什么样的?第一个就说是如果说这只黄牛具备了项峰垂胡,那么具备了之后,黄牛的名相也就成立了。所以在第一个问题当中,根本不具备通过项峰垂胡来遮遣黄牛,实际情况当中根本不存在的,这个是第一个回答方式。
第二个回答方式,如果说这个动物根本不具备项峰垂胡,就没有办法安立名言,这方面我们承认,所以也没有上面不遍的过失,确确实实也是一种不容有的论式,而不是不遍的论式,是从这个角度进行观察而进行破斥遮破的。
下面就开始讲第二个科判名相之理由。对于名相,前面对于法相已经观察,安立法相的理由,从正面反面都已经观察完了。
辛二、名相之理由分三:壬一、破他宗;壬二、立自宗;壬三、除诤论
壬一、破他宗:
有谓法名一实体,名言许为名事相。
名相即以名为体,故见法相之根识,
亦成有分别识矣,证成义理亦实有。
第一句和第二句主要是两种他宗的观点。“有谓”,有些论师声称法名,法就是法相,名就是名相,那么他们声称的法相和名相是一实体,在一个外境上面的一个实体存在的。
“名言许为名事相”这是第二个他宗。就是说名言的事相是什么?第一个他宗主要是讲法相和名相二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从这个角度安立法和名的。然后第二个他宗主要是讲名相的事相是什么。就是说后面不是一个名事相,就是名相他的事相。名言许为名事相,就是将名言许为名相和事相,名相和事相就是名言,平时我们讲的名言就是讲名相和事相,这是第二个他宗。
那么颂词的第六句主要是遮破第一种观点——“有谓法名一实体”。为什么他们要安立法相和名相是一个实体呢?他们的理由是证成名言的量。比如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时是要证成黄牛的名称,黄牛花白和法相都是一个自性因,我们观察的确也是这样的,花白的黄牛上面也有黄牛的名称,也有花白的事相,也有他自己的法相,这方面就是一体的,一体方面我们说是要证成这个花白的动物是黄牛,我们以他的法相来证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应该是证成名言理,而且是一种自性因。
如果是自性因肯定应该是一个本体的,一个本体的缘故,我们就承许法相和名相在外境当中,不是说其他的心分别识来安立,这个外境当中就在牛上面就是一个实体而存在的,这是他们自己的观点,在承许的时候就开始分析,“名相即以名为体”,首先我们列出自己的宗派,所谓的这个名相实际上是以名为体的,意即只是通过它的名称作为了本体,既然以他的名称作为本体,就根本不是一个实体,因为名称不是一个实体,名称就是一个名言共相而已。那么名相主要是通过项峰垂胡这个法相,通过他的根据来证成说这个动物它就是黄牛。所以这个名相自己的本体是什么?他自己的本体就是一个黄牛的名称而已,这只是在语言上或者分别念来安立的,在动物的外体上面,在这个实体上面是根本没有的,所以说名相就是以名称为体的,既然是名称名相为体的,根本就不可能是实有的,这是我们自己略述一下自宗。
下面是说如果法相和名相是在外境当中一个实体
有什么过失,此处分了三类:“故见法相之根识,亦成有分别识矣”这是第一类;证成义理就说是如果这样那么证成名言量应该成为证成义理因,这是第二个过失;然后亦实有,如果“实有”那么名相就不应该说是一种虚妄,而应该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法,这是第三类过失。
如果法相和名相是一个本体、一个实体的话,那就是法相和事相二者是在外境当中成立的,前面分析过,只不过说花白的动物和项峰垂胡是在外境中存在的,那么如果要说是法相和事相在外相当中成立,我们就必须说外境的意义上面加上我们的潜意识,这二者混合起来之后说名相,将名相假立说在外境上面,实际上这个法相就是讲他的项峰垂胡,这方面比较准确。
上师在前面几堂课当中也一再讲了真的法相,如果单单说法相在外境上存在,这个是有过失的。我们可以说项峰垂胡的特征在外境中存在,将法相这个假名放在项峰垂胡上面,所以说是因为法相和事相是在外境上存在过失肯定是没办法避免的。
第二个证成名言因,应该变成证成义理因。证成义理因怎么理解呢?上师在注释中也讲过,比如说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个论式是一种证成义理,证成什么义理呢?实际上无常和所作这二者就是一个本体,在外境当中是一个本体的。但是我们就知道所作,不知道无常,我们要证成柱子的意义,柱子是什么样呢?不是要证成柱子的名称,而是证成无常的意义,所以就要通过和它无二无别的的。
如果说法相和名相是一体的,而且这个名相也在外境中存在,犹如通过根识,比如说通过眼识能够见到法相一样,通过眼识也能够见到名相。因为名相是通过这样一种义理和这样的分别念混合耽著外境的缘故,它是一个分别心的对境。如果是一个分别心的对境,那么见到法相的根识(本来见到法相根识应该是无分别识),也应该变成有分别识。为什么变成有分别识呢?因为一个实体上面不可能有显现和不显现两种法。一个实体,绝对是都显现或都不显现,就这两种。所以,如果法相、名相是一体的,就犹如名相是通过分别念认知的一样,见到法相的根识也应该变成有分别识。但是,项峰垂胡是不需要有分别识,只要有眼识就够了。有眼识就可以明显的照见黄牛上面的项峰和下面的垂胡,这个是明显照见的。问题出在对方将法相和名相承许为一实体,就会出现两个过失,要不名相应该成为无分别识的对境,要不法相成为有分别识的对境,这两个所作,来证成它的无常,这叫证成义理。
如果法相和名相在外境当中是一个实体,就不应该是证成名言因了,应该是证成义理因,为什么呢?因为二者是相同的。所作和无常二者在柱子上是一个本体存在的,我们不知道无常,所以通过所作来证成,叫证成义理。黄牛和项峰垂胡,按照你们的观点,在外境当中是一样的,是一个实体,就好象所作无常是一个实体一样,这个时候我们要证成黄牛这个名称,本身是证成名言。但是因为前面你们的推理,法相和名相在外境当中是一个实体的缘故,我们通过法相项峰垂胡来证成名相的时候,就应该成了证成义理因了,主要是从这个的角度来推理的。
我们要了知为什么是证成义理因呢?
首先把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个论式特点分析出来,再来分析他们这个论点、他们的论式一下就知道了,证成名言因应该成证成义理因。因为所作无常在外境当中是一体存在的,实实在在的,所以我们通过所作证成无常时就成了证成义理因。这个时候法相和名相,按照他们的观点来讲应该是外境当中存在一体的,一体的本身是通过项峰垂胡来证成黄牛的名称。这个时候因为一体的缘故,通过项峰垂胡证成它的意义了,就成了证成义理因,有这样的一种过失。他们自己承许这是自性因,自性因是对的,我们也要承许自性因,所作无常也是自性因。但从证成名言因和证成义理因这个角度,他们承许是证成名言因,但如果按他们的观点讲,不应该成证成名言因,应该成证成义理因。
第二是它的实有,实有是什么意思呢?如果说这样一种名相,黄牛的名称,在外境中实实在在存在,犹如法相在外境当中存在一样,所以名相也应该成了实有,而不是一个分别念面前假立的一个名言共相,这样就成了第三类过失。这是第一类他宗破斥。
第二类是“名言许为名事相”,怎么破斥呢?
“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运用即名言”。
观察的时候主要是前面讲的“名言许为名事相”。在注释中这样讲的,名言的法相“名言许为名事相”,首先介绍名言是具有什么法相的?要证成名相事相的名言,注释中讲名言的法相是心识不错乱和耽着的对境。具备这样法相的缘故,就变成了名相事相。首先介绍名言的法相是什么,然后通过法相的建立,就具备名相和事相。名相和事相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说名言就成了名相事相,从这方面观察的。
我们说“名相事相亦非理”,将名言安立成名相和事相也是非理。除了前面法名意识之外第二类观点,对于名相事相的关系安立方式也是非理的。为什么非理呢?“命名运用即名言”,所谓的名相事相和名言二者之间是有差距的。
首先,一个物体具备了义理,比如项峰垂胡,通过项峰垂胡这样一个特点建立它的名称叫命名。比如将项峰垂胡命名成黄牛,这个叫名相事相,然后将所命名的名称加以推广加以运用,这个叫名言。这方面主要是说明什么是名相什么是名言,把这样一种命名和名言分开。对方就认为名相事相,反正通过意义证成这样一种名相事相,应该是名言。但是,最初的命名加以运用之后才叫名言,最初的命名并不叫名言,这方面主要是从名言和名相意义方面来分析观察,从这个角度来破斥对方观点。
壬二、立自宗
具有缘由名言识,既是名相之法相。
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门行,
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观待义之名称,
是故彼者为假有,有实不成故假立。
在这一段当中,主要讲到了自宗安立的名相的法相、名相的事相的根据。首先什么是法相呢?“具有缘由名言识,”具有缘由,比如项峰垂胡就是它的缘由或意义,然后通过这个意义取一个名称,立一个名言。意义和名称混合起来分别时,分别混合起来这个心识就是名相的法相。所以名相的法相就是讲具有缘由的名相时,完全没有缘由,这个也是不对。所以对于一个法的不共特点,根据它意义的缘由安立它的名称,即意义和名称混合起来的心识,就称之为名相的法相。
下面讲事相也就是讲名相的事相。名相的事相是怎么安立的呢?名相的“事相命名予理由”,命名予理由,就是通过理由安立的名称,这个叫名相的事相,这是最初的命名。比如予理由就是项峰垂胡,通过这个理由命名这个动物就叫黄牛,最初的这个名称就叫做它的名相的事相。名相的事相就是最初所命名的名字叫做黄牛或者人等。
下面讲名言是什么意思呢?即“如是知已三门行,依此形成彼名言。”如是知已,即对于予以理由安立的名称知道之后,“三门行”,就是身语意去行持。身体去做取舍,语言去做破立,意也去做观察有、无等,这就是三门而行。比如知道是黄牛之后,我们身体可以抓到或放掉黄牛;语言方面,我们可以争论这是不是黄牛;意方面我们就可以分辨这是不是黄牛?所以这叫做名言,通过三门行持之后,逐渐形成它的名言。所以自宗的名言和名相的事相是分开在宣讲的。
“乃观待义之名称,是故彼者为假有。” 这主要讲名相是一种假立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名相需要观待意义,比如黄牛的名称是观待了项峰垂胡的意义之后,安立一个它的名称。所以观待意义的缘故,名言给它假立一个名称。所以说“彼者为假有”,即根本不是真实有。
第二个原因“有实不成故假立。”因为它不成有实法,它是无实法、是一个假立的法缘故,不是真实的。
壬三、除诤论
谓法名相非一体,则自相因不应理。
对方说:如果你们前面破斥了法相的名相非一体,如果法相和名相不是一体的话,那么我们用自相因不是就不应理了吗?对方通过自相因给我们发一个问题。自相因就是在一个本体上,互相证成的。比如“柱子是无常,所做性故。”柱子、所做、无常,这三个都是一个法上具备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自性因。那么“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故”,如果我们说项峰垂胡和黄牛非一体 ,而是他体的话,那我们怎么样运用自相因证成这个名称呢?对方认为这是个没办法回避的问题。
下面就引出我们自己的回答。这个回答对我们自宗也是很重要的,我们自己要了知自性因安立的方式是怎么样的。就像我们前面学习“谴余品”一样,这些都有些原则和窍诀的,否则是无法分别的。
名言之义误为一,由此运用名言者,
世间事中不欺故,焉违共许之比量?
“名言之义误为一”,名言就是讲它的名称,意义就是讲它的法相项峰垂胡。项峰垂胡和它的名称是从它的反体侧面来讲的。从反体侧面来讲的话,名相是名相,法相是法相,事相是事相。名相是一种分别心假立,前面我们已经讲过了;而法相是在外境当中存在的一种物体。那么反体方面虽然是这样,为什么又能用自性因呢?
我们说,我们的分别念错乱的将他们执著为一个本体的时候,我们可以运用自性因。“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有一种错乱在里面,分别念将二者误为、错乱成一个本体之后,观察自性因的前提就成立了。如果我们不是把反体的东西错乱为一个,那么他们提出的如何使用自性因问题,我们无法回辨,也没法回答。
所以我们说首先要将他们三者或二者安立成一个本体,但是如果安立成一个实实在在的本体又和他宗一样,所以,我们安立一种观点——名言和意义是反体方面不一样的,我们的分别念将他们误认成一个之后,就成了自性因的前提。然后我们为了证成黄牛名称的缘故,通过项峰垂胡来证成,这就安立了自性因,也不会因此法相和名相成了一体的关系。
通过这种前提运用名言的话,在“世间事中不欺故”,即整个世间当中根本不会欺惑的。“焉违共许之比量?”怎么可能违背世间共称的通过项峰垂胡来证成名言的比量呢?实际上根本不会违背的。
今天就讲到这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