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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16课

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 第 16 课 / 共 84 课

第十六课

下面开始辅导《量理宝藏论》第三品“观总别”,主要是对于总相和别相如是进行观察。总相、别相,对于胜论外道、数论外道,还有因明前派的观点进行观察,指出他们不圆满或者不正确的地方。

现在主要观察一总与多别一体的方式,也就是说一个实有的总周遍于其他的别法当中,这个方面进行观察。前面已经讲过了可现而不可得因而遮破的,今天讲第二个加以观察。

子二、加以观察 

境时形象相违别,若与一总相关联,

生灭本体皆成一,非尔一体二分违。

第一句和第二句主要是重复对方的观点,第三、第四句主要是在破斥。

如果你们承许“境时形象相违”,相违就是根本不相同,“别”就是指别法。别法从环境方面讲,四方、四域、上、下等有很多环境方面的不同;还有时间方面,过去、现在、未来,也有很多不同;形相方面,长的、圆的、方的、扁的等等,这是形相方面的不同。

境、时和形象相违,相违的意思就是说根本不相同的,别就是指别体,很多别法。比如说环境方面有美国的瓶子、中国的瓶子或者泰国的瓶子,这方面是环境方面的;时间方面,过去的瓶子、现在的瓶子、未来的瓶子;形相方面,也有圆形的瓶子、大的瓶子、小的瓶子。有很多不相同的别法,很多相违。

不相同的别法,如果和一总相关联,这些完全不相同的别法都和唯一的一个总相关联,就是一总周遍在一切的别法当中,而且是一个本体。如果你们这样承许的话,就有下面的过失。

“生灭本体皆成一”,那么就应该成了一切生的本体和灭的本体全部成了一个,没办法有些生、有些灭的情况。比如说在一个厂家当中要生产一个瓶子,这个瓶子生的时候,所有的瓶子,不管是什么环境、什么时间、什么形象的瓶子,同时全部都要生起来,根本不需要观待其他的因缘具备不具备,反正全部都要生起来,这个叫做生的本体皆成一;灭的本体皆成一,如果一个瓶子破裂了,比如说我们前面这个瓶子被打破了,那么所有的瓶子全部要灭,不同环境的瓶子,不同时间的瓶子,不同形象的瓶子,所有相违的别法的瓶子全部要成毁灭,就成了这个过失。

为什么要成这个过失呢?推理的方式是因为他们的观点:一个总法和周遍于所有的别法。比如说我面前这个瓶子,它上面周遍着一个总法,这个总法和别法是一体的、无二的方式安立的。这个总法又周遍在其他的时间、环境当中的瓶子上面。我们观察,如果在我们面前这个别法的瓶子,它破裂的时候,和它一体的总法也会破裂。如果这个总法破裂之后,这个总法又周遍在其他的别法当中,所以这个总的总法一破裂之后,和这个总法无二的别法的所有的瓶子全部要破裂,全部毁灭了。因为他们自己是这样承许的,而不是我们“扣帽子”一样承许的。

因为他们承许一个总法周遍在所有的别法上面,而且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周遍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当一个别法,我们面前这个瓶子别法它破的时候,和它无二的总法必须要破,和它无二的总法一破之后,这个总法也周遍到所有的别法,所以这个总法一破裂之后,所有的别法全部破裂了。一个别法的瓶子生起来之后,和它无二无别的总法就生起来了,和它无二无别的总法生起来之后,所有还没生起的瓶子全部要生起。所以从这个理论观察起来,“生灭本体皆成一”这个过失是绝对没办法避免的。

“非尔一体二分违”,非尔,就是否则的意思。如果你不这样承许,而承许有的生、有的灭,因为要直接承认的话,就成了“生灭本体皆成一”,这个过失就太大了,所以他不这样承许。他说有些生,有些灭,如果有些生、有些灭的关系存在的话,就和你自己的观点矛盾了。

怎么样矛盾呢?“一体二分”矛盾的方式进行观察的。一体的意思就是总和别是一体的,你们承许一个总和所有的别是一体的;二分的意思就是说有些生、有些灭,有不同的分类、不同的部分,这就是矛盾。一体又说有两种不同的分类,这个完全是矛盾的、完全是相违的。如果是一体的话,不可能有二分。如果是一体的话,唯一的总就周遍在所有的别法当中,这就是一体。如果你承许这个一体,就不可能有二分,有些总和有些别不相同,这是没办法成立的。如果承许有生、有不生的话,就不可能是一体的。你是承许一体还是承许二分呢?这两个方面都是没办法承许的,因为对你自己的观点绝对是有伤害的。所以,如果加以观察,你这样观点,一个大总周遍于其他别法的观点,根本没办法立足。

子三、发太过 

总别若是一实体,纵许有支如何遮?

根亦应成有分别,诸违法成一实体。

“总别若是一实体”,是重复对方的观点。如果你承许总和别是一个实体,那么就有三个太过。

第一个太过“纵许有支如何遮?”。有支和它的分支,前面已经讲过了,是外道的一种承许方式,承许一个有支的身体,这个有支的身体周遍于其他的支分的部分。比如,认为每个众生的头、手脚、身体、躯干等这些方面是分支,在这些分支上面有一个总法叫有支,这个总的身体叫有支,这个有支就周遍于所有的分支,而且和所有的分支都是无二无别的方式进行安立的。

在《中观庄严论》当中做了遮破,如果是真正总的一个一的法,周遍于其他多体、其他分支上面,那么当一个部分裸露,其他的部分也必须要裸露。比如说我们身上的脸或者手没有穿衣服,没有衣服覆盖,露在外面,因为总法周遍分支,所有的分支都是一个有支,和整个有支是无二无别的缘故,所以如果头这个部分是裸露的话,那么所有的身体都应该裸露;或者一个地方遮盖,所有的地方都应该遮盖,一个地方有颜色其它地方全有颜色。比如有些女的在嘴巴上涂口红,嘴上有口红、有颜色了,按照你的观点,这个分支和它的有支是无二一体的,所有的身体全部要变红色了,这样的过失肯定会存在的。这个方面就是内道遮破外道的有支和分支的关系,在《释量论》还有其他的论典当中都有这样遮破的。

如果因明前派的论师也承许总别是一个实体,又如何遮破外道的有支观点呢?实际上你的观点和外道的观点只是说法不同,外道说是有支和分支,你说的是总和别是一个实体的。你站在佛教的立场,站在因明的立场,你如何去遮破外道有支的观点呢?因为你去遮破的时候,别人会反过来说你还不是这样承许的,你的观点和我们的观点一样的。如果有过失都有过失,没有过失都没有过失。因此,你就不能理直气壮的去遮破外道的有支的观点,但是不遮破就违反了法称论师的意趣,违反了内道和外道不共的观点的意趣,所以不遮破是不行的。这是一个大的过失,发的第一个太过。

第二个太过“根亦应成有分别”,根就是指根识的意思。根识应该是无分别识,是大家共许的。如果你承许总和别是一个自性,是一个本体,那么我们的根、无分别识就能够取自相,也能够取别法。上师也讲,这个地方的别法和前面总定义当中的别法稍微有不一样的地方,有些别法是指自相的,有些别法是指遣余的对境。比如说,根识能够取我们面前的书本或瓶子、柱子等,按照你们的观点观察,你们的别法和总法是一个本体没办法分别,当根在取别法的时候,有什么理由说这个根不能取总法呢?因为它们无二、一体的缘故,在取别法的时候就应该取总法,总法也应该被根直接见到。这方面是一种矛盾、一种过失。实际上,总法根本不可能被根识所现量见。

再反过来观察,如果总法能够被根所取,按照因明的共同讲法,这个总法、总相必须是分别念进行取的,分别念才能够去缘所谓的总相。如果这个总相能够被根缘取,那么从反方面推,这个根也应该成了有分别念了,但是根识有分别念,是没办法承认的。

所以“根亦应成有分别”包含了两个意思:一是因为总相和别相一体的缘故,根识也应当能取总相的;二是如果能够取总相,因为总相是分别念对境的缘故,所以取总相的根识也应该成了有分别念。从正推、反推,都安立了这两种过失。

第三个太过,“诸违法成一实体”,即一切违背的法成了一个实体。以色法为例,如黑色、白色都是显色,可以包含在一个色法当中,这个色法就是它的总相。按照你的观点来讲,总相和别相都是无二一体的,都是一个实体,黑色上面有一个色的总,白色上面也有一个色的总,如果这样的话,最后就成了黑和白都是一个实体了,没办法分别黑色和白色的颜色了,但是在别相当中黑和白这两种颜色就是恰恰相矛盾的,这就是因为你自己承许总相和别相是无二一体的缘故。明和暗也是这样的,光明和黑暗也是两种不同的色,如果有一个色周遍于明和暗当中,那么明和暗实际上都变成了一个自性了,因为明上面也周遍一个色的总,暗上面也是周遍了一个色的总,从这个方面观察,最后明和暗都没办法分别了,一切相违的法都成了一个实体,这个在名言谛当中根本是无法安立的,是有过失的。所以你这个观点,实有的总相和别相是无二一体,完全不能够安立。

壬二、破多总与多别一体,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癸一、宣说对方观点: 

倘若谓与一一别,相系之总有数多。

这里对方承许的观点和前面稍微不同。前面主要是说一个总周遍很多别,这个肯定有过失,通过观察之后,他也不这样承许了。他开始这样承许:“倘若谓与一一别”,“一一别”就是很多别法的意思。比如说金瓶、银瓶等,每一个都是一个别法。“相系之总”,和每一个别法相联系、密切相关的总,“有数多”,犹如这样别法有很多数字一样,它的总也有很多数字。他的意思是,并不是一个总周遍很多别,如同别法有很多一样,和这个别法密切相关的总,也是有很多数字,即每一个别法上面都有一个总,从这个方面去安立他的不共观点的。

癸二、破彼观点 

如此法相不成立,且坏一切破立理。

发了两个过失:第一个是法相不成的过失;第二是破一切破立道理的过失。

首先第一个法相不成立。法相主要是观待总相的法相。前面颂词安立,遮异类法即总相,遮异类法就是安立一个反体,只要是和它不同类的一切法遮破之后,安立同类法,这个叫总相。比如说人,只要不是人,把非人遣除之后,所有的人安立一个知言解义的人的总相,这就是他的法相,就是一个反体,一个反体就可以成立。

如果按照你的观点,在每一个别法上面都有总的话,就需要两个反体。

为什么说是两个反体呢?比如说金瓶是别法,按照你的观点,和金瓶这个别法无二的有一个总相,有一个总法。就是说在别法金瓶上面的法相应该有两个反体:第一个反体,必须要遣除非瓶之外的一切法,然后安立瓶子的总相;接着它又和金瓶的别相无二一体的缘故,他要在金瓶上面安立总相的法相的话,还需要遣除银瓶或不是这个地方的金瓶,比如不是这个环境的金瓶,只是我面前这个,等等还要第二个遣余,还要安立第二个反体。所以,他的总的法相就不成立了。

总相的法相,主要就是只具有一个反体,所有不是它同类的法全部遣除,然后安立一个总相。这个时候总相因为和别相密切相关,所以必须要把遣余放在金瓶的别相上面再去观察一次,例如:面前的1号金瓶,我们要观察它,第一个我必须要把其他不是瓶子的东西全部遣除,遣除之后安立它是瓶子,然后再安立它是1号瓶。因为总相和每一个别法密切相关的缘故,所以要把1号瓶以外的2号、3号……这些全部的瓶子都要遣除之后,才能够安立它的总相,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总相的法相就不成立了。因为所谓的总相不是个别自体的一个法叫总相,而是一个总的概念叫总相,如果这样他的总相的法相根本成立不了,这个是第一个过失。

“且坏一切破立理”,总相按照法称论师因明后派的观点来讲,安立总相有很大的功德和必要,主要是有破和立的必要性。破总相的时候也能够把别相破掉,比如说我们这个经堂里面根本没有树,这个树就是一个总相,把这个树全部破掉之后,也就是把这个总相破掉之后,我们就知道这个经堂连总的树都没有,哪里有什么檀香树或者桉树,或者沉香树,这些树都没有,所以有这样大的必要。

安立别相的时候也是这样,比如安立别相的时候,总相也可以安立。比如安立他是个男人,男人实际上是个别相,我们安立男人这个别相的时候,他也是个人,绝对是附带的同时要成立这个总相。所以在法称论师的观点认为,如果合理安立总相的话,具有很大的功德,有很殊胜的必要性,能够在名言中善巧的安立一切破立的正理。

如果按照你的观点,在每一别上面有一个总相的话,那么就会毁坏一切破立的道理,就成了不决定的一种法。比如通过有沉香树的根据成立前面有树。按照这样讲的时候,虽然能够通过有沉香树的别相来安立一个总相,但是他所安立的总相只能够在别相的沉香树上安立,绝对没办法通过有沉香树的根据,然后安立一个总的树和其他的檀香树或者桉树等,相关联的总相没办法通过你的根据来安立,只能够安立和沉香树无二无别的总,这个方面在立的时候,就不是一个决定的道理。

还有从破的角度来讲,也是这样。比如我前面没有瓶子,因为这个瓶子就是个总相,但是按照你的总相和别相之间的关系的观点来看,这个总相只能和它别别的一个法相关联。所以说当我们说面前没有树,或者没有瓶子的时候,别人就不会认为所有的瓶子都没有,就会认为是不是你只是指金瓶的总相呢?或者只是指银瓶的总相?如果你单单是指前面没有金瓶的总相,前面没有银瓶的总相,那么还可以有其它的瓷瓶、陶瓶的总相,还是会有的。

所以从这方面观察,你的理论也是不决定的理论。本来如果能够通达法称论师的观点,安立名言就非常的方便,而且有很多功德。但是如果按照你的观点,每一个别上面有一个总,在破的时候,也没办法真正的通过破总相而遣除一切别相;还有安立别相的时候,也没有办法安立其他的总相。总的来说,就有非常多的过失,所以说你这个观点根本就不合理。

壬三、破同类之总 分二:一、破外境相同之总; 二、破心前相同之总 

首先他的总是什么意思?他的总就安立成相同,同类的就叫做总,所以下面主要是破相同。为什么下面把破的焦点放在破相同方面呢?因为他们认为的总就是同类,就是相同,只要是相同就安立为总相。法称论师的意思是外境上面没有一个相同的总,心识前面也还是没有一个相同的总,不管怎么样观察,这个总和相同,不是一回事情。

但对方想要用相同来安立这个总,把总安立成相同,下面讲外境上面的相同不是总,心识面前的相同也不是总,那么这个总到底是什么呢?这个总相,法称论师的意思,就是它是一个假立法。因为它是假立的缘故,所以有的时候,可以放在别法上面,有的时候可以放在总的法上面,都可以的,很方便。

但是你的总如果是实实在在的,如以上破的三种总,都是认为是实有的总。如果是这样的总的话,那么无论怎么样安立,它别法的关系都是不成立的。这样我们就知道,法称论师的意思是这个总只是一种分别念,是一个假立法而已。所以说男人的时候,在这个别法上面可以有一个总,说所有人的时候,在所有人上面也可以有总的法相,这方面都可以如是的安立。什么时候和别相同,什么时候不相连接,这个方面都是很方便的。 对方把相同安立成总,下面对此进行破斥。

癸一、破外境相同之总 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 二、破彼观点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传闻法相同一总,与别乃为一实体。

“传闻”就是据说,不一定是全部,有些论师主要是前派因明的论师承许,法相同一即为总。比如拿人来讲,知言解义就是人的法相,张三、李四都是具备知言解义的法相,所以说相同的缘故就是总;再比如说有枝有叶就是树的法相,沉香、柏树等别别的树都是具备有枝有叶法相的,所以它们是相同的,单单从它们相同的侧面来讲,沉香和柏树都是有枝有叶,单单从相同的侧面安立一个总,因为都是相同的缘故,就是说“传闻法相同一总”。 “同一总”,就是都是法相同一的缘故,相同的缘故安立为总。

“与别乃为一实体”,意思是总和别法也是一个实体的,这方面是如是而安立的。 所以上师也讲了他们的问题,主要就是他们将相同的根据安立成一个总相,然后总相和别相也是一个实体的。

了知他们的观点之后,下面主要针对相同方面进行破斥,为什么着重破相同而没有破其他的呢?因为他们就是将相同这个根据安立成总的,所以下面破彼观点。

子二、破彼观点 

相同乃由分别合,分别心法外境无,

若外境有相同法,见前未见亦成同。

首先讲什么叫相同呢,所谓的“相同乃由分别合”,通过自己的分别念和合起来。比如说张三、李四两个人长得很像,我们以分别念来观察时,张三和李四从高矮或者体型,从说话或者其他方面都是有相似之处,所以就认为二者长得很相像。认为二者相像是分别念去和合的,通过自己的分别念将二者和合在一起,认为二者是有相同的地方。

“分别心法”,因为是分别合的缘故,它属于分别心的自性、分别心的法。“外境无”,在外境当中有没有一个自性的相同呢?是绝对不可能有一个自性相同的。所以第一个焦点就应该知道相同就是一种分别心的自性,在外境当中就没有。

“若外境有相同法”,如果对方承许在外境当中有相同法,那么下面第四句就发了一个过失,“见前未见亦成同”。如果在外境当中真正有一个相同的法周遍着,然后外境就是别别的自相,别别的自相当中都有相同的法的自性,则“见前未见亦成同”了,意即已经见到的和未见的都成了相同,对此我们必须要了知。

上师在注释当中也是打了个比喻,张三、李四两个人,如果在外境当中确实是有一个相同的自性,那么我们在见到张三的时候,虽然没有见李四,因为张三的身上就有自相和李四相同的一种法,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虽然从来没见过李四,见张三的时候,就会认为张三和李四长得很相像。或者这是两个法,在整个世界当中还有很多很多人长得很相像的,从这方面来讲,一个人如果跟整个世界当中的十个人长的相像,我们见一个人的时候,其余没见的九个人全部都要知道,因为在上面都有自相相同法的缘故,见前未见全部成了相同了。

或者从外境来讲,沉香树、柏树、檀香等树木都是外境法,如果按照你的观点来讲,这些外境法上面就有一个相同法,都是相同有枝有叶的自相,有枝有叶的自相在每一个法上面都是具备的,而且都是相同的,这方面就安立成总的话,那我们在见到沉香树的时候,因为沉香树和其它树都相同,有相同法相的缘故,所以说见沉香的时候,必须要了知一切的树,就有见前未见全部成相同的过失。

以上主要是讲相同的法是怎么样安立的,我们知道了这个观点,然后再去体会萨迦班智达的破斥,就能够完全理解此处的含义了,也就是如果外境当中有相同有这样的过失。

癸二、破心前相同之总 

如果外境当中没有,认为在我们的心面前可以安立这两个是相同的,这两个相同就是总,这方面也是不能成立的。意即从心识去安立,而不是前面我们说的分别心法外境无,这样不是和自宗观点一样吗,为什么别人承许心前相同,我们还要破斥呢?相同的法是分别心安立没错,这和自宗是一样的,但是对方把相同安立成总相,这方面就和自宗完全不相同了,所以就进行破斥,在下面的颂词当中详尽的分别相同和总二者之间的差距。

相同不容一实法,非一不具总之声,

一总若未现心中,执同亦非堪当总。

“相同不容一实法”,一个实有的法上面是没有相同的,相同必须是两个以上的法比较完之后。才说二者相同,否则一个法你对自己相同是怎么样安立的呢?我很像我,或者说我和我相同,这方面就没有安立的机会。所以,如果要安立相同不容一实法,绝对不容是一个实法,一个实体的法绝对不可能说是一个法。所以,如果是相同肯定是两个法以上,两个法以上才能够说相同的,相同的根本不是一个法。

而总呢,此处讲总绝对不是两个法以上的,“非一不具总之声”,非一主要是观待前面的相同,前面讲如果是相同绝对是非一的,不是一个法就是两个以上的,如果把相同成立成非一,成立两个以上的法,那么又不具备总的声了。你虽然可以成立相同,如果是一个法没办法安立相同,如果安立了一个法以上的两个法就是非一,安立了相同那怎么样呢?“不具总之声”,声就是概念、名称。

总相的名称和概念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把所有瓶子的概念安立成一个,比如我们说瓶子的总相,我们就没分环境,没分时间,也没分种类,所有瓶子的概念安立成一个总,所以说这个总相绝对只有一个的。相同不可能是一个的,这方面的差距就很大了。

“相同不容一实法”,就是要安立相同就绝对是两个以上的法,如果安立两个相同的法,就没办法安立总相了,总相绝对是一个。 比如我们说人的时候,脑海当中出现人的总相,只有一个总相,没有说很多总,所以说如果要安立非一的话,就根本不具备总的概念,总的名称,这方面根本不具备的,这方面直接就已经破掉了。

“一总若未现心中,执同亦非堪当总”。如果对方讲,虽然内心当中没有显现一个总,不是多体的总,一体的总虽然没有显现出来,但是执著相同本身就是一个总。他的意思是一总没有显现在心中,没有什么过失的,我执著相同就是一个总,意即我执著张三、李四就是一个总,这方面要破斥。

“一总若未现心中”,如果一体总的概念没有在自己心中显现,“执同”,即便是执著有一个相同,“亦非堪当总”也没有办法没有资格堪当总相,无法充当总体身份的。 如果一总的相现在心中,一体的总相可以堪当取舍、破立的身份。如果一总没有现在自己的心中,因为如果要显现一总,前面讲必须要一体,一个相才能够堪当总的。但是对方如果要安立相同,要安立总的话他只有放弃一个了。他说一体的总没有显现在心中,还是两个以上,两个以上的法我就执著相同,这不就是一个总吗?这就是一个总。要避免总相是唯一的概念,要将两个以上的法做对比相同汇在一起,一总的相虽然没有在自己的心中显现,但是我执著两个或者三个,或者很多法,我把很多法执著相同这就是总。

但是萨迦班智达说,如果你的一总的总相没有现在心中的话,“执同”你即便是执著相同,这也没办法堪当总。比如说将沉香树拿来这个比喻,将沉香树拿来,沉香是别相,树是总相。如果你直接安立总相的话,直接说:“将沉香树拿来”,别人就把沉香树给你拿过来;如果你没有把一总安立在心中,你只是安立个相同,那么就有很大的矛盾了。就相当于把沉香树的树字去掉了,因为沉香树的树字就是一总,所有的树都是一个一总,一体的总相。如果一总的树没有现在心中,你没这个概念,我也没这个概念,大家都没这个一总的概念,你就可以说“将沉香相同的东西拿来”,你把这个总换成相同,因为你执著相同就是总。所以如果把这个树抛开之后,没有把一总现在心中,而单单执著一个相同就是总的话,那么换一个方式说,就是“将与沉香相同的东西拿来”,就把树换成相同。这样能不能达到让别人拿的目的呢?根本达不到,别人就会错误理解意思,他就不会把沉香拿过来,而把沉香相同的其他东西拿过来。

所以这是不正确的。这方面辩论很细,慢慢思考就能知道萨迦班智达他在破的时候,确确实实破的非常有道理,绝对应该这样的,对方没办法避免的。如果你把相同执著为总的话,那么完全没有办法安立正理的,所以“执同亦非堪当总”,没办法堪当总的身份,完全相同没办法换成总。

部分相似普皆有,一切相同悉不具,

亦明显违正理王,所说一切之真理。

不管是心态,还是外境,“部分相似普皆有”,都有的。比如张三、李四很像,这是讲部分相似,这个名言当中可以安立;或者人都有知言解义的法相,这个也是部分相似,都是有的;人都有一个头,两个耳朵等,这个也是部分相似,这个也有的。

“一切相同悉不具”,一切相同的法在外境当中是“悉不具”,一个都找不到的,不管是双胞胎也好,还是两张一样的相片也好。有人说,复印的两张相片一模一样,完全相同,这肯定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同喻吧。某个侧面这个也是部分相似的,实际上在外境上,两张相片没有一切相同的。因为左边的相片的微尘和右边相片的微尘是不是一样的完全不相同?左边相片的微尘住在自己的位置,右边相片的微尘住在自己的位置;而且左边的相片住于左边,右边的相片住于右边;还有从出厂的次第来讲,左边这个先出厂一秒钟,后面那个后出厂一秒钟,这是有很多很多不相同的地方。

在外境当中,即便是非常雷同的、非常相似的相片,复制的画,或者我们手中一模一样的《量理宝藏论》的法本,这都是从部分相似讲的,而真正一切相同完全不可能的。所以从这方面分析的时候,一切相同悉不具,非常有道理。

实有的总和法称论师的观点完全相违的,即“亦明显违正理王”。正理王就是法称论师,他是世间理自在,正理之王。所以你的认为有一个实有的总的说法,也和正理王——法称论师所说的正理相违了。注释当中也引用了《释量论》当中讲的,总就是无实体的法,不是根行境等,而因明前派认为这个总就是实有的法。如果你认为总是实有的法,而你自己也是宣称跟随法称论师的意趣,以法称论师的论典为正量抉择的,那么肯定是违背了法称论师的正理了。如果对方是数论外道我们没必要这样引用了,但是对方他是承许法称论师的正量的,我们就直接引用这个教证破他。所以明显违背了正理王的一切理论,从这个方面进行观察。

今天讲到这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