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41课
第四十一课
下面开始辅导因明,因明当中现在“观察不并存相违”,前面自宗观点、他宗观点讲完了,现在在讲“除诤论,其中有两个:第一个是“外境相违的诤论”,第二个是“心识的诤论”。
其中第一个“遣于外境相违之诤论”分了两个方面,第一个“遣观察有分无分则非理的诤论”已经讲完了,今天讲第二个,“遣观察无碍功能则非理之诤。”
无碍功能就是前面颂词当中讲的无阻功能,观察无阻功能有没有办法产生下一刹那的功能,是有功能的刹那,还是无功能的刹那?两个方面都非理的缘故,对方认为自宗的不并存的观点或者三刹那灭违品的观点是不应理的,现在就遣除这种诤论。
寅二、遣观察无碍功能则非理之诤:
有者如是而声称,冷触无阻之功能,
生具功能无功能,如何冷触无需用。
这是讲他宗的观点,他宗给我们提的问题或者一种诤论。
“有者如是而声称,冷触无阻之功能,”首先介绍无阻功能的意思。无阻的功能,即对于一个刹那来讲,它能够无有阻碍的产生下一刹那的功能。上师在注释当中讲,比如青稞的种子产生青稞的苗芽,青稞的种子的最后一刹那它就具备无阻功能,它能够在第二刹那无间的产生青稞的苗芽。使第二刹那苗芽产生的功能就称之为无阻功能,这是一种术语、专用名词。这个地方讲“冷触”就是讲火尘的微尘的无阻功能。
第二刹那讲“生具功能无功能,”因为它具有无阻的功能,它应该产生下一个刹那的法。“生具功能,”生字就是产生的意思。无阻的功能作为一个近取因,它必定要产生下一个刹那的法。那么所产生的下一个刹那的法,到底是具有功能的法,还是不具功能的法?
“如何冷触无需用”,不管是产生具功能的,还是无功能的,冷触这样的无阻功能,热触都是无需用的。
这个怎么成立呢?第一种观察方式,比如冷触无阻的功能,它要产生下一刹那的法,是具功能的法,具有功能的刹那。如果它产生的是一个具有功能的刹那的话,那么对于和它并存的热触来讲就没有必要,没有作用了。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无阻功能下一刹那必定产生一个还是有功能的刹那的缘故,所以在旁边的热触虽然具备了,但是对它来讲,没有任何的影响。因为“冷触”仍然可以产生一个具有功能的刹那的缘故,所以和它并存的热触就没有什么用。
第二种观察方式,如果这个无阻功能产生的下一刹那的法,是一个无功能的法、一个无功能的刹那的话,那么热触对它也没有用,为什么没有用呢?因为是否具足热触都可以,因为第二个刹那的法是无功能的法。所以热触和冷触并存的时候,三刹那灭违品没办法安立了。如果它最后一个刹那或者它无阻的功能产生是一个有功能的法的话,热触对它没有起到让冷触消亡或者虚弱的功用。如果本身它产生的是一个无功能的法的话,即便是没有热触在旁边,它第二刹那之后也是没有功用的,它自然而然就会消失了。所以“如何冷触无需用,”不管产生的第二刹那的冷触是有功用的还是无功用的,都是无需用的。无需用就是讲热触对它来讲都是无需用的,这就是对方的观点。
下面我们可以善巧的回答这个问题:
冷触无阻之功能,乃二刹那近取因,
值遇相应俱有缘,方可出生彼之果。
这里一方面回答了对方的问题,一方面也是教导我们很多常识,萨迦班智达在回答的时候也讲了很多关要,有的时候我们自己想不通的问题,就在一问一答的过程当中,遣除了我们很多的怀疑,也增长了我们很多因明方面的这些知识。
“冷触无阻之功能”这个我们也承认,冷触无阻的功能是有的。“乃二刹那近取因”,它是产生第二刹那或是第二刹那冷触的近取因。通过前面的无阻功能可以直接产生第二刹那的法,这个作为它的近取因。但是你们前面给我们提的问题:它是产生具功能的法,还是产生无功能的法,这要看它的俱有缘。
如果直接从近取因的方面来讲,前面产生后面,这就称之为近取。冷触无阻的功能就是第二刹那的近取,它作为近取因是正确的,但是它能不能产生有功能、无功能的法,要值遇相应的俱有缘,要看它的俱有缘和冷触无阻的功能如何相应的。如果火值遇的俱有缘是比较强大的,那么第二刹那所产生的就是没有功能的刹那了。如果它值遇的俱有缘,相应的俱有缘是一种比较弱的火尘,没有办法影响它的相续的发展的话,它就会产生具有功能的刹那。
所以“值遇相应俱有缘,方可出生彼之果。”它能不能顺利的出生后面的有功能、无功能的法,不是直接通过近取因来决定的,而是要观待它的俱有缘的能力是强是弱。如果它值遇的违品的俱有缘能力强的话,它就没办法产生具有功能的果。“出生彼之果”就是出生一个没有功能的果的意思。如果俱有缘的能力弱的话,它会出生一个具有功能的果,即一个具有功能的冷触。所以此处是在教导我们,要把近取因和俱有缘两个方面和合起来观察,和合起来观察之后我们就可以懂得很多道理。
比如上师在注释当中也讲到了,俱有缘有的时候可以作为生果的俱有缘,有的时候可以作为灭法或是说某个法消灭的俱有缘。 比如说一个种子作为近取因,然后它的无阻功能是否能产生下一刹那的法,就要看俱有缘是否具备。也就是水土、阳光等这些俱有缘,如果全部合适的状态下,它可以顺利的产生。如果这些沙土、阳光不具备,虽然有一个近取因的种子,比如我们将种子放在箱子里面和外界隔绝,没有水土、阳光的话,俱有缘不具备也没办法生芽的,。这里主要是从因生果的侧面来安立俱有缘也有比较重要的作用。
还有,一个法能不能够顺利的产生下去,也要观待它违品方面的俱有缘,如果违品方面的俱有缘强大,就没办法再继续进行下去;如果违品方面的俱有缘相对微弱,它就可以继续下去。关于近取因和俱有缘的问题,上师在讲记当中也提醒我们要好好去思考。这个方面就遣除了诤论。
下面讲第二个科判遣于心识相违之诤。前面是讲境的相违,境方面的不并存相违,第二个科判主要是心识面前的识相违,识相违有一种诤论,我们要遣除诤论而安立正确的观点。
丑二、遣于心识相违之诤
谓所断体或断种,无论如何亦非理。
亦有断种之对治,定无增益无二过。
前两句是对方的观点,后两句是自宗的答复。
首先他们提出这个问题:你们认为相续当中生起定解的这一刹那就会中断增益,这个就是心识相违。但是我们观察的时候,从所断的增益的本体和所断的种子两个方面观察的时候,说生起定解可以断除增益的说法是无法安立的。
谓所断体,就是讲所断的本体的意思,也就是我们理解的增益状态。比如说我们执著柱子是常有的法,这个柱子本身是无常的,它上面没有一个常有,我们将它认为是常有,这个就叫做增益。将不存在的东西说为存在就叫增益,所以讲正在执著柱子本体的这种状态叫做它的本体。
所断体或者断种,这个方面都是不应道理的。因为,如果我们将执著柱子常有的本体,把这个增益的本体断掉,不需要定解也可以做到。比如我们现在第一刹那在执著柱子的常有,我们处于增益的状态,但是第二刹那我将分别念转移到其它的方面,上师讲作意一尊佛像,或作意外面一座山,这个时候因为一个人相续当中,法尔没办法具备两种分别念,当我们具备一切万法常有的分别念的增益的时候,其它分别念就生不起来。当我现在把分别念转移去思考另一个法的时候,内心当中没办法同时容纳第二种分别念的缘故,这个时候增益的本体就断掉了。
那么这个是不是通过定解断除的?不需要定解就能断除,只要将自己的分别念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就可以,所以这里讲无论如何亦非理。其中第一个非理,你们说通过生起定解而断除增益,这是第一个不应理,这个是从断除本体方面不应理。
第二个方面断种,就是说增益的种子能不能通过定解来断除?增益的种子没办法通过定解来断除,因为增益是一种分别念,定解也是一种分别,所以说通过分别念来断除分别念的种子,这个方面是世间道当中根本做不到的事情。所以如果你们说定解能够断除增益种子的话,无论如何也是非理的。他们从这两个方面提出问题。
之后我们给他答复,实际上无二过,亦有断种之对治,定无增益无二过,这个是两种答复。第一种答复就是讲亦有断种之对治,这个是第一种答复;定无增益这个是第二种答复,无二过是结论。前面给他们讲了两种过失,我们说没有两种过失。
第一种断种的对治:增益有没有断种的对治?
我们回答说,可以断除增益的种子,
怎么样断除增益的种子?
我们说,通过定解。
他们说,定解没法断除增益的种子,
我们说,可以。
他们说,既然可以,那必须要讲述一下如何断除。
我们说,在资粮道的时候,对于一切无常或者一切无我的空性,这方面通过闻思的方式来生起一种定解,然后加行道的时候通过串习,通过禅定的方式再再的去安住,再再的串习,这个方面都是对定解方面不断串习。当这个定解的力量极强的时候,就可以登圣地,。登圣地的时候,这样的种子就断掉了,在出定位的时候也具备这样的定解,所以说这个方面就是一种定解的能力。
虽然从一个侧面来讲,比如说只是按照一个凡夫位的状态,不考虑定解可以反复串习,通过反复串习可以真正的生起圣智而断除增益的种子的话,不考虑这个,当然对方的观点好像是应理的。
但是我们如果把整个修道的过程串起来,比如现在我们所抉择的无常的道理,现在我们抉择的空性的道理,这个定解作为种子然后反复串习,这个就是串习定解。最后断除这个增益的种子,也是通过定解的不断的串习,当力量极其强大时,必定会登地。一登地之后就生起无我智,那么就肯定会断除的。出定位的时候自然引发一切万法空性,一切万法无常的定解,这种定解就可以完全断除它的种子。这个方面就是一种亦有断种之对治,就是说也有断种的对治,所以定解断除增益是应理的。
第二个是讲定无增益,这个“定”字就是决定,就是定解的意思。如果相续当中生起一种通过理论引发的决定的时候,这个时候是没有增益的,所以说这是断除增益的本体也应理。所以这个定不是一定能够的意思,是决定,相续当中决定,这个定解生起来的时候这个当下就没有增益了。
这个和前面对方说的不需要定解来断除增益,它的真实的内涵绝对是有真实和虚假、粗大和微细的这些差别。对方说将分别念转注于其它地方,这是非常粗大的说法,或者说是一种暂时的,经不起观察的说法。因为你将分别念转移到其它地方,你相续当中的增益只是暂时没有生起来而已,当你的分别念又转向柱子的常有的时候,它又会相续下去。
这个时候我们讲定无增益,当我们通过殊胜的理论,尤其通过因明当中所讲的这些殊胜的理论,来生起一切万法无常的或者无我的定解的时候,这种定解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这种定解的力量能够真正的截断增益的相续,真正能够铲除增益的本体。所以说这两种定解完全不相同,定无增益,这个是两种,无二过,所以说没有你们所讲的两种过失。
癸四、(确定相违之量)分三:一、破外境相违;二、建立心前相违;三、遣除诤论
破外境相违,如果有些人认为在外境上有一个相违的关系,这就要破除。实际上相违只是分别念观待于现量一种安立的方式,就是说我们自己相续当中的比量或者遣余,观待于外境方面的一种实际情况,然后安立二者之间是相违的关系。如果是外境当中自相存在相违,这方面是不应理的,所以就要破外境相违。
子一、破外境相违
犹如相属此相违,亦于实境不成立,
唯以分别念增益,而安立此为相违。
犹如相属,我们在第六品当中所学习过的,相属与实境不成立,相属在实际外境当中的自相上面是不成立的。同样的道理,此相违亦于实境不成立,第七品当中所讲的相违的安立,也是在实境外面的自相上面根本不成立的。
“唯以分别念增益”,单单是观待于外面的实际情况,然后通过自己的分别念增益之后而安立说此法和彼法,就说这是相违的安立,相违的关系,从这方面安立的,这个理论在讲记当中也是讲过的。比如说两个法,火尘和水尘,火和水这两个我们说是相违的,我们观察第一刹那时二者接触,这时候还没有什么相违,只不过是两者碰在一起了,相违的关系、相违的情况还没有发生,所以第一刹那没有相违。第二刹那时火的微尘力量强大,水的微尘力量就相应减弱了。在第三刹那时火的力量更强大,然后对方的相续中断了。从这方面安立整个相续,整个过程观察下来,在第三刹那的时候,火微尘的力量极强,所以安立成能害。
然后安立能害的时候,第三刹那火观待对方来讲,对方只是中断相续,这时候观待于火的角度来讲安立成能害,所以说有能害的时候,所害没有安立,这时候只是说能害成立了,第三刹那极其强大的火触它自己成立一个能害,能害产生的时候,对方只是一个中断的相续,还不是真正的的所害、能害产生。
在第四刹那的时候,就是没有任何功能的所害生起来了,第三刹那极其强烈的能害在第四刹那时,因为它自己是迁变的缘故,所以是刹那生灭的。当第四刹那无有功能的所害本体生起来,那时候真正安立成所害。安立所害的时候,第三刹那的能害在第四刹那的时候已经毁灭了,二者永远没办法同时存在的缘故,我们就知道在外境当中是没办法安立一个相违的。
只有将能害、所害二者通过分别念串起来,三刹那极其强烈的能害,然后将对方的水尘灭掉了,这时候安立所害,这方面是能害和所害。主要的问题看这两个注释都是这样的,实际上如果真正安立相违的话,必须要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安立,但是能害有的时候所害的本体还没有生起,所害本体生起来的时候,能害的本体已经灭掉了。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都是一前一后关系的缘故,没办法安立一个真正外境上面的相违,把这个过程好好的观察,是不是真实成立能害。第一刹那时虽然都是同时并存,但那时还没有能害和所害的关系。第二刹那时只不过对方的能力稍弱,火的能力加强。然后第三刹时水的微尘中断,第三刹那从火的角度来讲可以安立一个能害,因为令其所害无能力的缘故而安立一个能害,此因即成能害者,此因即是能害者,这个是能害。这个时候能害产生,所害没有功能的时候所害没有生起,当没有功能的所害第四刹那生起的时候,第三刹那的能害已经灭掉了。从这方面一观察的时候,没有一个并存,没有一个同时的缘故,所以说在外境当中没办法安立相违,只是通过分别念增益安立说这二者之间实际上火能够害水,二者是不并存相违的关系,从这方面破掉了外境相违。
子二、建立心前相违
除非可见不可见,无定相违之他量。
那么怎么样确定,怎么样建立心前相违的问题?这方面也是说除非可见不可见之外,没有一定相违的他量,主要是通过可见和不可见的方式来进行决定的。这个时候怎么样决定呢?就和前面建立因果关系的时候是一样的。前面讲第六品时建立因果的关系,三层因果。从这方面观察的时候,首先是没有见,通过不可见,不可见是什么呢?没有见到有能力的能害和没有能力的所害,这方面首先都见到。
比如说我们将火和水放在一起的时候,首先也没办法确定哪个是能害和所害,能害、所害都没见到。然后见到了有力的能害,比如说这个时候不可见在第一层,然后可见开始有力能害这个火,它的力量越来越强,随后见到无力的所害,水慢慢慢慢开始干涸了,最后这个水彻底没有了。通过这样的方式确定是相违的,因为初期的时候能害、所害都没有产生,并不是说它们二者不能够相遇,只能说能害、所害那个时候还没有决定,第一刹那水和火放在一起时没有能害、所害,都没有见到。然后第二刹那时慢慢看到火的能力越来越强,水的能力越来越弱,然后出现了有力的能害,看到了无力的所害,从这方面确定是相违的。
通过现量和比量,通过现量和增益二者结合起来,我们就看到了。比如现量就是前面所讲的火怎么样令水干涸慢慢消失不见,这就是现量见到的。最后我们分别念下个结论,或者说决定,它们就是相违的关系。除了这样的可见不可见之外,没有办法确定相违的他量,这就是讲建立了心前相违。
子三、遣除诤论
谓冷触灭火共相,不定具力则不成,
有者说用具力因。自体唯依火共相。
前两句是讲他宗的观点,第三句讲他宗的回答,第四句讲自宗的回答。
首先讲他宗的观点。谓冷触灭,这是一个问题。冷触灭亡了,是使用什么样的因呢?是使用火共相的因还是使用强力火的因?所谓的火共相就是说只是说火就够了。比如我们嘴巴上说火的时候,这个是火的共相,比如我们讲我的面前没有冷触,因为有火的缘故,就是讲用了火共相的因。或者说我前面没有冷触,因为有具力火、具强力火的缘故,这是第二种因。
他们说两种都不行,要用共相的因还是用具力的因,二者都是有过失的。如果用火共相作为因,只是说火不加简别,不加强力的火,只是说有火故,这是不定的,有不定的过失。为什么有不定的过失呢?因为火有两种,一个是比较微弱的火,一个是比较强力的火。如果强力的火生起来,固然可以将冷触彻底灭亡,但是如果是微弱的火生起来,就不一定能够将冷触灭亡。所以单单使用面前没有冷触,因为有火故,只是用火的共相来建立它的因,那就成了不定因。这个因是不定的,不定因是似因了,不是真因,这样的话你的理论不正确。
如果第二种观点“具力”,意思就是说前面没有冷触,因为具有强力的火的缘故,加了个具力的火,因当中有强力火。如果加一个强力火则不成,为什么不成立呢?因为前面的冷触已经没有了,冷触已经不存在了。冷触不存在,你说我这个灭除冷触的火是一种强力的火,这个时候就没办法成立。如果冷触存在,强力的火力量很强,慢慢把冷触灭掉了,这个可以比较。但是这个时候冷触已经彻底没有了,没有冷触的缘故,你说具力的火怎么成立?没有对比的缘故,所以没办法成立因是力量强大的火,这一点是无法成立的。从这个角度说一个是不定因,一个是不成因。
“有者说用具力因”,其他论师在萨迦班智达回答之前使用具力因,认为用火共相不行,必须要使用具力因。使用具力因又是怎么避免对方说具力则不成的这个问题呢?他说具力的火直接和冷触矛盾的,如果火不是具力的,不是强力的火,这个冷触应该存在,但是就是因为冷触不存在了才说明火力非常强大。所以你们对我们说的冷触不存在,这样一种具力因不成,没办法比较的缘故不成,这个是无法成立的。就是因为前面没有冷触的缘故才说明火力强大,要不然根本说明不了。所以说我们这个地方用具力因是非常正确的,他从这个方面做观察的。
“自体唯依火共相”,萨迦班智达自宗回答的时候就讲,自体就是讲因的自体。我的前面没有冷触,因为有火故(以什么什么缘故,这个方面就是它的自体,主要是讲因的自体,因就是讲它的根据)。用什么根据说前面没有火,根据的自体是什么,因的自体是什么?唯依火共相,自宗的观点唯独依靠火的共相就够了。前面没有冷触因为有火故,完全使用一个火的共相作为它的因的自体完全足够,没有任何过失。
对方说不定因,我们说根本没有这个不定因的。为什么没有不定因呢?不需要使用强力的火,或是其他什么样的火,如果我们前面没有冷触绝对是因为有火的缘故。别人说如果有火,那星星之火能够遣除冷触吗?我们说只要有火的地方绝对没有冷触的,这个火不管多大不管多小,只要火存在的地方绝对是没有冷的,他们二者是不并存,相违的一种关系。
你说强力的火,也有一种范围。上师打比喻,比如缸里面的火很强力,当然在它范围所及的情况之下可以将冷触遣除,但是外面这么大的空间冷触遣除了吗?还是没有遣除。只能说观待于火自己的范围,只要有火的地方绝对没有冷触,再小的火,哪怕点香的时候一点点的火星,一点点香头的火,只要有它的地方,它本体的位置就根本没有冷触的。
所以我们说前面没有冷触,因为有火故,完全可以成立,有火的地方可以成立没有冷触,没有冷触就因为它那个地方有火。所以这个方面说只要有火的共相就够了,只要有火就足够,不需要说什么具力不具力,从这个方面遣除了诤论。
前面已经讲了不并存相违,下面讲第二个大科判互绝相违。
壬二、(互绝对相违)分二:一、宣说他宗非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癸一、(宣说他宗非理)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若谓某法离他法,即是互绝之相违,
分类直接间接违,间接违亦许二类。
实体反体之相违,各有二种共六类。
第一句、第二句,他宗安立互绝相违的法相。法相是怎么样的?“若谓某法离他法”,只要某一个法离开他法的自性,这个就是互绝相违,比如说瓶子和柱子就是互绝相违的。为什么呢?瓶子上面离开了柱子的法,柱子上面不存在瓶子的法,二者之间一个法离开另外一个法这个就是互绝相违。所以说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只要是一个法离开了其他法的自性,就安立成互绝相违,从这个方面安立互绝相违的法相。
进一步开始讲分类,“分类直接间接违,间接违亦许二类”。互绝相违分直接的相违和间接的相违两类。间接相违又分了两类:间接相违观待直接相违的差别法,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不具备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所以互绝相违分了三类:直接相违,具备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不具备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
下面进一步以实体和反体来分。“实体反体之相违,各有二种共六类”。实体方面的互绝相违有两种,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间接相违又分了两种,实体的相违分了三种。反体的相违有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间接相违又分了两种,反体的相违也有三种。正体反体各有二种各六类。
对实体和反体的直接相违和间接相违的观点举例说明。比如实体,实体就是两个法真实存在,在世间当中都是有本体的实体法。实体法的直接相违,比如蓝色、非蓝色,这个是直接矛盾,一个是蓝色一个是非蓝色的, 这个方面就是实体方面的直接相违,这个是他们所通过比喻而证成的。
第二种讲“间接相违”,前面讲过有两种。第一个是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比如非蓝色和青莲花的蓝色,它们是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这是什么意思呢?上师在注释当中讲,因为非蓝色和青莲花的蓝色二者之间是直接相违,所以它是差别法,什么差别法呢?就是在间接相违当中具有了直接相违差别法的体性,所以这是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
那么间接相违怎么理解呢?因为非蓝色和青莲花的蓝色,并不像蓝色和非蓝色这么直接的矛盾。蓝色、非蓝色的范围是周遍的,而这个地方讲的非蓝色和青莲花的蓝色,青莲花的蓝色只是一切蓝色的一部分,只是青莲花的蓝色而已,所以非蓝色和蓝色是直接相违,在这个间接相违当中,具有直接相违的差别法。非蓝色和蓝色就是差别法,差别法在间接相违当中具备,所以叫做具有直接相违的差别法的间接相违。打个比喻就是非蓝色和青莲花的蓝色,这个比喻当中,非蓝色与青莲花的蓝色。非蓝色和蓝色是直接相违的,青莲花的蓝色只是整个蓝色的一部分,所以非蓝色和青莲花的蓝色的关系就成了间接相违的关系了。
所以为什么说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又说一个间接相违,因为这个论式、这个例子当中,具有非蓝色和蓝色的直接相违这个差别法,而这个差别法在其他当中是没有的,所以具有这样差别法的缘故,它又是一种间接相违,从这个方面打比喻,非蓝色和青莲花的蓝色,这个比较容易理解。
不具备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就是红色和白色或此处讲的蓝色和黄色,这就是不具备直接相违差别法。为什么不具备呢?按照前面的思路观察下来,就比较容易理解这个问题了,因为前面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就比如蓝色和非蓝色直接相违的差别法,在例子当中必须要具备才是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但是在“蓝色和黄色”这个例子当中不具备直接相违差别法,既然是没有直接相违差别法,那就不需要有一个蓝色和非蓝色的关系了,只是说蓝色和黄色,就符合“若谓某法离他法”。蓝色是否离开黄色呢?肯定离开的。所以它是一种互绝相违的关系,但是是不是直接相违呢?不是直接相违,因为直接相违应该是蓝色和非蓝色。此处的蓝色和黄色,就成了一种不具备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了,重点就落在了“间接相违”上了。为了说明这种间接相违,就直接说不具备直接相违的差别法。这个论式、这个比喻中不具备蓝色、非蓝色的直接相违,只是蓝色和黄色,所以不具备直接相违的差别法,蓝色和黄色是间接相违,“某法离他法”的法相在这个方面具备的。
这个上面讲了三种实体方面的相违,下面讲反体方面的相违。反体的相违主要是分别念去安立的,有三种。比如柱子无常所作性故,这里就有宗法、同品遍、异品遍或者有法、立宗、能立都具备的。能立就是讲因,柱子、无常、所作这些都是反体。这些反体方面有个相违,在一个法上面不同的反体,柱子也是他的反体,所作也是他的反体,无常也是反体。所以我们在观察相违的时候,主要是从一个法上面三个反体来进行观察,它们之间是相违的。
首先是直接相违,就是讲因,非因和因直接相违。比如柱子无常所作性故,所作就是因,就是理论的意思、根据的意思。真正的因和非因这二者之间就是反体方面的直接相违。反体是一个法上面不同的部分。反体上面的直接相违,比如因和非因二者,一个是正因,一个是非因,这二者之间就是直接相违的关系。
从反体的角度来讲,第二种是间接相违。间接相违分两类,和前面的分类是一样的。第一类是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这个怎么理解呢?他们打比喻讲,诸如非因和所作性,非因和所作的因,这二者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理解和前面是一样的,比如非因和因二者是直接相违的。在这个例子当中,必定要具备直接相违的差别法,所以打比喻是“诸如非因所作因”,非因和所作因当中的因,就具备了直接相违的差别法了。
又为什么是间接相违呢?因为因和非因当中的因的范围非常广,所作因只是正因当中的一个部分。我们现在只是用“柱子无常所作性故”的所作性故,作为一种正因,实际上还有很多正确的论式都有这个正因。只要你的论式是正确的,正能立,真正的论式全部具备一个正因的。所以从这个方面讲,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非因和因在这个里面具有直接相违的差别法。间接相违,非因和所作因间接相违,所作因只是正因当中的一个部分而已,所以不是和非因直接矛盾、直接相违。所以非因和所作因二者有这样的关系,就叫做具有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
下面讲第三种或者说第二种间接相违,就是它的反体上面不具备直接相违差别法的间接相违。比如所作反体和无常反体当中,具不具备直接相违的差别法?不具备,确确实实不具备。因和非因直接相违的矛盾,在这个论式当中根本没有,所以是一种间接相违。比如所作和无常具备、符合反体的定义。因为在一个柱子上面,可以是所作的,又可以是无常的,所以符合反体的含义,又符合某法离他法的整个互绝相违的总定义、总法相。所作是不是无常,无常是不是所作?我们说不是,这个就具备“某法离他法”的相违。从这个方面讲,所作和无常二者在一个法上面,就成了间接相违。
如上就安立、宣讲了他宗的直接相违、间接相违的观点。
今天讲到这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