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24课
第二十四课
下面开始辅导《量理宝藏论》第四品——遣余,这是在学因明时非常关键的一个很重要的法义。了解遣余之后,我们知道我们很多的分别念,我们认为的相属或者相违,或者其他的总相法等,实际上都是一种颠倒取境的方式,是通过自相和共相妄执为一体的方法开始取境的。这对于了知因明,或者观察我们自己的起心动念是否正确等,都能够有很强的指导性。
现在讲遣除诤论的第三个——遣除无有所断不能运用遣余之诤。“无有所断”是指某些词语、某些法是没有所断的,没有所断的缘故就没有办法用遣余。因为遣余必须是在安立自己的本体的时候,断除所断或者违品,但是有些词语没有违品,所以说无有所断,没有所断的缘故,就不能够运用遣余。如果不能运用遣余的话,就说明有些词语可以用遣余,有些词语不能够用遣余。所以萨迦班智达的因明的遣余,这个很重要的法义实际上是不能够周遍的;不能够周遍的话,实际上就是不准确,对方从这个方面想要破斥遣余。 下面的颂词开始斩断这种诤论。
辛三、遣除无有所断不能运用遣余之诤
所知等词无所遣,彼者否定实相违。
彼纵无余有实法,然有假立而否定。
第一句、第二句主要是对方的观点,对方的观点就是讲“所知等词无所遣”。所知,就是一切所知的法;“等词”当中的等字,就是注释当中讲的一切、所有、无余等,这样的词语是无所遣的。既然这些词语是没有什么所遣除的违品的话,那么“彼者否定实相违”,这种词语由它否定的违品的话,这个就是不对的,或者说彼者,即遣余要否定其他的违品之后,才安立它的法相。这个“实相违”,就和所知的词语的例子相违了。相违的缘故,遣余就没办法安立,只能安立一部分词语有遣余,一部分词语没有遣余。
我们进一步分析对方的观点,为什么说所知等词无所遣呢?因为“所知”这个词包含了一切法。比如我们讲一切的所知,这个词当中实际上没有一个不包括的法,有实法包含在所知当中,无实法也包含在所知当中。一切万法除了有实法和无实法之外,还有没有呢?一切法除了有实法和无实法之外再没有的缘故,所以所知的违品就再也找不到了,没有所知所断除的法,也没有所知所遣除的法了。
有实、无实都可以作为所知,前面我们也是这样观察过的,如果说一切所知包含了有实、无实,而有实、无实可以包含一切轮涅万法的话,那么除了包含一切万法之外的法根本没有的缘故,所以所知的这个词语根本无所遣,没有什么所遣除的违品的。因为所知已经包含了一切有实、无实、一切有为法、无为法,轮回法、涅槃法都包含了,还有什么违品呢?还有什么所遣除的?就没有遣除的。
如果没有遣除的话,那么你的遣余的法相是怎么安立的呢?遣余的法相是安立这个法的时候,遣除它的违品,即安立自体遣余它的违品。比如当说瓶子的时候,在说瓶子词语的时候,我们就说安立了瓶子的本身,遣除了非瓶。那么,对于所知这个词语,你的法相能不能够周遍?你的法相或特点不能够周遍的。因为所知法已经包含了一切有实、无实法,再没有有实、无实法之外的一个所知,所以在说所知的时候遣除了什么?没有遣除什么法,没有遣除什么法的缘故,所以遣余,“彼者否定实相违”,就和这个词语相违了。
还有“一切法”也是这样的,一切法有什么没包含的?一切之外的是什么?没有了。所有的东西,所有的事物,所有的法,除了所有之外,还有什么呢?都没有。无余也是一样,全部包含了。
所以所知、一切、所有、无余,都是能够包含一切万法的。并不像瓶子、柱子一样,它能够建立本体之后,然后再遣除其他的违品,所知、所有、无余都没有它的违品,所以没有可以否定的缘故,遣余就矛盾了。他们就是这个意思。
上师在分析的时候也说,对方就是把这些法放到自相上面观察了,而遣余是什么呢?遣余是一种心识的缘取方式,对方在说自相,他在说外境,对方把自相和总相混为一谈。现在我们在讲总相的时候,他说在自相上面的所知法怎么样没有所遣的。所以从这方面观察的时候,遣余没有任何的过失。
“彼纵无余有实法,然有假立而否定。”彼纵就是这些所知等,除了这些所知之外,再没有其余的有实法可以得到,但因为我们的遣余是一种分别念假立的方式,不是一种显现的方式来取境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所知等法在外境上面纵然没有其他的有实法可得的,但是也有假立方面而否定,即“然有假立而否定”。
比如说非所知。我们在说所知的时候,遣除了非所知,实际上有没有非所知呢?从真正自相上面讲,没有一个非所知,没有一个不是我们所知的对境,都是所知的对境。但是遣余是一种分别念的假立的方式安立的,就不一定观待于自相存不存在了,不一定观待自相成不成立。所以,所知等纵然没有其余的有实法,“然有假立”,但是有假立的非所知、非一切、非所有、非无余等。当我们在说所知的时候,是不是遣除了非所知了?当我们说一切的时候是不是遣除非一切呢?从假立的方面可以安立,“然有假立而否定”,这个方面就从一个角度,以圆满的方式破斥了对方的观点。
这些都是没有离开过遣余自己的本体的,只不过对方的这些辩论如果我们没有精通这些含义,或者没有依靠萨迦班智达这些回答的方式就不一定通达,也许别人问的时候自己哑口无言。但是通过这样方式越学越多,打开思路之后,即便别人再提这些刁钻的问题自己都可以用遣余,把遣余的含义、定义牢牢掌握,把这些方式牢牢掌握之后,别人再怎么讲,辩论的词句再多,也是没办法遮破无垢的自宗。
辛四、遣除若观察遣余成立有实与否则非理之诤 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回答。
对方的观点是观察遣余成立有实与否,就是遣余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实际上是有实法也不行,是无实法也不行,所以对方想说遣余就是非理的。科判就是遣除遣余到底是有实、无实非理的诤论。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若汝之彼反体,乃有实法同共相,
无实则无必要力,是故反体无所需。
“谓”就是对方如果这样讲,“若汝之彼反体”,“反体”上师注释当中再再讲,反体、遣余、总相,在某些方面都是一个意思,只不过侧面不同。遣余是分别念取总相的方式;总相是一种境,是对所取的境的方面讲的。反体是在假立的自相上面具备的特点,叫做反体。对方就提问,你的遣余或者反体,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呢?
“乃有实法同共相”,如果你的反体是一种有实法,就“同共相”,就是同总相了。同总相是什么意思呢?如第三品当中所讲外道的观点,自相上面的法具备总相的,这个总相就是一个有实法,它在自相上面具备。如果你的反体、遣余或者说总相是一种有实法存在就同共相,就和前面讲的共相一样。这样就可以用可见不可得因来破斥,因为它可见,可见是有实法的共相,但是因为没见的缘故就绝对成立它没有,它是一种不存在的法,所以如果是有实法同共相的过失肯定是没办法安立的。
如果你不敢承许有实法,承许无实则“无实则无必要力”,如果你说这个反体、遣余或者说总相是个无实法,就犹如兔角、石女儿一样了。兔角、石女儿是无实法,安立这样的无实就没有必要了。安立一个无实法有什么用呢?没有任何的必要。力就是指能力的意思,安立这个无实法能够在世俗当中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有什么能力呢?如果它的反体是一个无实法就没有必要和能力,“是故反体无所需”。如果说既没有必要又没有能力,那么反体就没有需要了,安立的必要、安立的作用已经没有了。
总而言之,这个颂词有两方面观察的。如果反体是有实法,就相当于在第三品当中所讲的一样,总相成了有实。如果总相、共相成了有实法,就用可见不可得因等进行破斥,这是根本安立不了的。如果这个反体是无实法,就像石女儿一样,没有安立的必要,也没有办法起任何的作用,没有任何能力,所以无实的反体根本不需要安立,对方就是从这个方面进行观察提出问题的。下面开始回答:
壬二、回答 分二:一、破其他答辩;二、自宗答辩。
破其他答辩,是指对于对方所提出的反体也好,总相也好,是有实还是无实的提问,藏地其他的前派因明论师有一种回答。对这个问题的答辩,萨迦班智达不太满意,在颂词当中遮破了其他回答的方式,安立了自宗的回答方式。
癸一、破其他答辩
于此藏地多师许,有实反体为有实。
若尔则于总所说,此种过失难消除,
遮遣非树彼有实,若是沉香余非树,
余若是树沉香非,彼之自性非他故。
“于此藏地多师许,有实反体为有实”,对前面的这个问题藏地的很多因明论师是这样承许的,有实反体为有实。这样一种反体到底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分情况而看:如果这个法是一个无实法,那么无实法它的反体就是无实。比如说石女儿是一个无实法,他的反体是什么呢?他的反体就是无实。如果是有实法,比如瓶子、柱子或者树等是有实法,它的反体应该是有实法。
这里“反体”容易把脑袋搞晕,这个地方的反体就是指它的总相,我们理解是它的总相就比较容易了解。下面我们讲树的反体是什么,遮遣非树的反体是什么等,实际上就是说这个总相的树的名称。比如,我们把整个种类的树定为它的反体法,就是说这个树它自己到底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比如说,把整个人的概念也是一样,这个人的概念到底是有实、无实?就是这个意思。所以,对方说如果是人或者瓶子等有实法的反体,就单单从人的反体,总相的反体来看,它就是有实,这个反体就是有实,或者总相就是有实,这样就比较明了、清楚。我们在第三品当中也是学过这个问题的,因为有些论师、有些外道承许总相、共相是有实法,如果是有实法的话就可以有很多破斥的方式,前面讲的方式。
所以,这方面就是有实反体,比如树是个有实法,但树这个概念,它到底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比如我们说遣余的时候,必须安立一个树,我们在安立树说树这个字的时候,是一种遣余的方式,这个树的词就是一个反体,然后它的违品就是非树。对方说你的遣余、反体是有实还是无实呢?
如果我们落到例子当中的时候,比如说树这个物体,成立树自己的反体,遮遣了非树。那么树这个反体,到底是有实还是无实?当然,按照自宗的观点来讲,绝对是无实法了,绝对没有过失的。这里首先破斥有些藏地论师认为树的反体、树的总相是有实法的观点,有实反体为有实的意思就是这样的。如果从树自己的总相或者说反体来看,应该是有实法,应该是成实的。
“若尔则于总所说,此种过失难消除”,若尔,如果你这样回答的话,在总所说,就是对于总相或者共相当中所说的过失是难消除的。我们在学第三品的时候,也是对方认为总相和共相是一种有实法,如果是这样“则于总所说”,承许共相是有实法,总相是有实法的过失也是难以消除的。
一方面我们对于胜论外道、数论外道他们所承许的总相和共相是成实的有实法方面,在第三品做了详尽的遮破。如果现在我们自宗佛教因明也承许有实法的反体、有实法的总相,那么就没办法破外道了。外道会说,你们自己也如是承许又为什么要破我们呢?实际上萨迦班智达的意思这是不应理的,这不是法称论师的究竟意趣,所以下面给他详细讲过失,此种过失是难消除的。
下面的颂词就详细讲理论,为什么这个过失难消除。“遮遣非树彼有实”,这就是一种遣余。在安立树的时候,比如在这个论式当中,颂词当中讲“遮遣非树”,就是所遮遣的非树,就是遣除了所遣除的他法。那么在非树当中是什么呢?我们在成立树的时候当然要遮遣非树,这就是一种遣余的方式。
遮遣非树彼有实,这个彼字就是讲树的意思,什么能够遮遣非树呢?树能够遮遣非树,所以这个彼就是讲树就是我们辩论的反体。如果说遮遣非树的这个树的反体是有实法,那么“若是沉香余非树”,意思是说如果我们在说树的时候遮遣非树了,那么树的概念、反体若是有实法的话,那么它就是一个自相法了。
如果是一个自相法,它是不是沉香树?有实法必须要固定到某一个法上面去,不能说是一个总的树,这是一个总相,是一个概念而已,所以有实法要落到自相。落到自相当中的话,它是沉香树,还是檀香树,是哪种树呢?如果树的反体,这个有实法,就是指沉香,那么沉香树就是树。当说沉香树的时候,就排除非树了,只要不是沉香树的全部排除,所以其他的檀香树、柏树、松树,这些全部被遣余、被排除在外,全部成非树了,即“余非树”。
因为遣余就是有这样的特点,安立一个法的时候,遣除其余法。 我们将沉香安立成树的概念、反体或者安立成树的总相,那么沉香实际上就成了树的代表了,这样安立的时候,只有沉香才是树,沉香之外全是非树,檀香、柏树都不是树了,这个过失是肯定有的。 如果“彼有实”,你说树的时候,遣除了其余的非树。树是一种反体,反体是有实法,这个有实法又是沉香的话,那么就只有沉香才是树,就排除其余非树,檀香排除在外,就成了非树。
“余若是树沉香非”,如果你不安立沉香是树,将其余的安立是树,比如将檀香安立是树,如果把檀香安立成树,檀香倒可以成立是树了,但是沉香又不是树了。因为换了个概念,彼有实这个彼字是檀香树,那么檀香树成了有实,当说树的时候,就直接理解成树就是檀香了,除了檀香之外的都不是树,那么沉香当然不是树,柏树、松树等也不是树,这方面仍然是有过失的。 如果把松树放在此处,其他也不是树。
反体和前面讲的总相、共相连接起来思维是比较容易理解的,这个总相代表一个种类的,如“有枝有叶的全叫树”,我们叫树就是一个概念。那么如果树的反体是有实法的话,到底是沉香还是檀香,如果是沉香的话,其他不是树;如果是檀香,其他的树也不是树了。
“余若是树沉香非,彼之自性非他故”,为什么这样讲呢?为什么有前面这两个过失呢?彼之自性非他故是根本的依据。彼之自性,比如说沉香的自性是不是檀香的自性呢?二者绝对是不一样的。或者说甲沉香和乙沉香,1号沉香树和2号沉香树,它们二者之间的自性是不是一样的呢?绝对不一样。可以说是同类,从整个种类来讲它们是一个种类,但这个种类是不是一种真实安立?种类是分别念安立的。这个时候如果你安立一个有实法的话,有实法必须要成立自相,那么一个法的自相和另外一个法的自相绝对不相同的。就如前面我们讲的,即便是孪生兄弟,二者之间都没有一个相同的法,两张相片这么相似,但也不是一个法。每一张相片上面的微尘在另外一张相片上面一点都不存在,完全不相同的,所以说“彼之自性非他故。”
沉香的自性不是檀香,檀香的自性不是沉香,所以这个时候你把这个反体安立成有实了,那么这个沉香它是个有实,沉香成了自相。沉香成了自相之后,那么单单具备沉香自相的才是树,其他的不具备沉香自性的全部非树,彼之自性非他故,这就是一个根本的理论。
这方面仔细观察后,很多疑惑都可以如是的遣除,主要的根据是有总相在里面,就是这个树的总相、树的反体,在下面安立自宗的时候会讲到,它只是一个分别念的概念而已,是分别念假立的。假立的缘故,我们可以把这个树的概念安立在柏树上面,也可以安立在松树上面,安立在檀香树上面,乃至于安立在一号沉香、二号沉香等,都可以安立。但是如果是自相的话,就不能这样安立,自相没办法周遍。如果自相的话,沉香的自性绝对不是檀香,乃至于一号沉香不是二号沉香的自性,所以如果一个种类的沉香是一个反体,它变成有实的自相的话,而且它是一种树的代表,那么其他的树就根本不是树了,因为“彼之自性非他故”。
这个方面讲的很清楚,在上师的注释当中也是反复强调怎么观察的理论,用树的比喻,用人的比喻等。只要对这些金刚句慢慢地思考,颂词的含义就能够有所通达。
暂停偈:
受持法称意趣者,反而破斥大师理,
如栖林间之猴群,粪便洒于绿树中。
这主要是对因明前派的一些观点比较不满意的说法。“受持法称意趣者”,因明前派都承许自己是受持法称意趣的人,都承认法称论师的《释量论》、《因明七论》这些是正量,他们是受持法称意趣的人。但是受持法称意趣的人,为什么现在反而破斥大师理呢?大师就是指法称论师本人。因明前派认为有实反体为有实。比如说树有实法的反体是有实法,但在法称论师的论典当中有没有这样的承许呢?论典当中对于共相、反体、遣余都不承许是有实的。
法称论师论典当中讲的清清楚楚,共相、反体都不是有实法。但是现在你们明目张胆的承许有实法的反体就是有实法,那么这就是在破斥大师理。虽然他们不敢说法称论师的《释量论》当中,说反体是有实法不对,但是通过你们的论典和你们所阐述的观点来看,似乎就是在破斥大师的道理。
下面是个比喻,“如栖林间之猴群,粪便洒于绿树中。”猴群栖于林间,森林是它们的所依处、依靠处,他们依靠森林而生存,但是依靠森林而生存的人,反而将粪便洒于绿树当中,这个是不合理的。
萨迦班智达的意思就是说,对方他认为自己是以法称论师的意趣为所依,但这个时候反而对法称论师的所依的论典进行破斥,这是不应理的,这就是个暂停偈。
下面讲第二个科判自宗答辩,那么自宗对这个问题怎么回答的?
癸二、自宗答辩
反体不成有实法,若析心识缘取式,
一切有实皆具足,是故遣余无此咎。
由此纵说一词语,亦具破立二功效。
自宗的观点:反体不成有实法,这个是很明确的,没有什么含糊的。对方说反体是有实法,萨迦班智达自宗当中认为,反体绝对不是有实法。如果反体这个总相、遣余是有实法的话,有很多过失。前面在讲总别品的时候也这样讲过,前面也观察过,所以说反体根本不成立是有实法,在外境当中根本不成立这个反体,不成立遣余,否则就有过失。
“若析心识缘取式,”如果分析遣余这个心识的缘取的方法的话,遣余或者反体实际上是心识的一种缘取方式,不是通过显现而是通过心识方面缘取的。
“一切有实皆具足,是故遣余无此咎,”心识缘取的方式是什么意思?比如说在同类的法上面,通过分析的方式,建立同类,遮遣非同类,这个方面安立之后会浮现一种总相,一种总的概念。比如说有枝有叶的全叫树,不具备有枝有叶法相的都不是树,这个时候通过这样的心识缘取式之后,就浮现出一种总相,这种总相就叫反体。比如说树的总相,树的反体是通过心识缘取,然后破斥了非树,破除了非树之后,就安立一种有枝有叶的物体就叫做树,这种树是一种总的概念。这种总的概念是心识缘取式,意思就是一种假立的概念,只要是有这样一种法相都叫树,这个是一种心识的假立。
“一切有实皆具足”,这种心识的假立的法,在一切有实法上面都可以具足的。这个一切有实关系到树的自相,沉香树这个有实法上面具不具备总的概念呢?可以具备。那么在檀香树上面具不具备总的概念呢?也具备,总之一切树上面都具备,这是什么原因呢?就是因为它是假立的缘故,所以可以周遍于一切有实,这个叫做一切有实皆具足。 如果不是假立的,它就没办法周遍,
所以为什么自宗的观点没有过失呢?主要是心识缘取是一种总的概念,一种假立的法。假立的法可以在每一个有实法上面安立。比如人这个概念,知言解语是人的法相、人的总的概念、总的词语,它就是我们心识当中一个假立的。所有的知言解语的人,都具备这个法相,所以我们在张三、李四或者中国人、外国人上面都安立一个人的法相。这个法相是假立的缘故,在我自己身上也可以安立我是人,对方身上也可以安立人,只要具备这样的法相都可以安立人,因为假立的缘故可以周遍一切。
如果是真实的,比如人的总相真真实实在外境当中存在的话,和前面所讲的过失一样了。在自相上面,具备有实的反体,那么这个过失相当严重,前面讲总别的时候也是这样讲的,在此处注释当中也是这样讲过的。
“是故遣余无此咎”,所以遣余有没有前面颂词讲的过患呢?如果是有实法的话,就成了共相的过失了;如果是无实法,就根本没有必要,没有需要安立了。是否有需要呢?有需要,而且是有很大的需要。安立人的概念,安立树的反体的概念的时候,它是无实法,但是它能够发挥它的功用:说一个人字的时候,非人全部遮遣了;说一个树的时候,安立所有的有枝有叶的都是树,非树全部遮遣。这些不是它的功用是什么?虽然是无实法,但是也是可以起功效的。
“由此纵说一词语,亦具破立二功效。”所以通过前面安立的方式可以知道,词语就是一种遣余,纵说一个词语的时候,亦具破立二功效。比如说树的时候,它具有破立两种功效:一个是破除非树,一个是安立所有的树。只要是有枝有叶的全叫树,在说一个树的时候就安立了树的总相,破除全部非树的反体、违品了。
所以假立的无实法,这个反体是具有破立两种功效的,前面对方说没有功效,没有能力,但是我们说,有功效、有能力。从一个词语、一个分别念就可以区别:我们在执著瓶子的时候,瓶子就安立了,其他的非瓶全部破斥了,这就是它的功效。
二法不容是一体,反体本性不成立,
是故依凭说反体,成立自体之有实。
对方说,如果说一个词语,能够有破立两种功效,那是不是这个词语的本身直接充当了自体和反体的作者呢?自体就是自相本身,反体就是它的总相方面。如果有词语做作者的话,那么就会通过这个作者显现有实法,也会同时显现无实法,也就是有实法、无实法,或者自体、反体,这两个方面都能够同时存在了,会不会有这样的过失呢?
我们说,根本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呢?“二法不容是一体”,因为自体和反体,这两个法不可能是一个本体。为什么不是一个本体呢?因为瓶子或者树,它自己显现,从这个侧面来讲是自体。反体是什么呢?反体是在它上面安立瓶子的名称,或者安立它的无常、所作等。反体从哪里来的呢?反体在外境上面是不是存在呢?实际上,反体就是我们的分别念,是我们的分别念如是认定,如是的安立,语言如是的言说的,它是一种假立的、增溢的法。
所以我们说,二法不容是一体,在一个法上面不可能既是自体又是反体,两个都具备的自性是根本不成立的。二法不容是一体的缘故,一个词语不可能充当作者,不可能充当自体和反体两种词语的作者。如果有一体的机会的话,倒可能说是作者,但是二法不容是一体的缘故,自体上面没有反体,反体只是自体上面以分别念安立的。它是一种心识的缘取方式,所以说明在它的自体上面不容有。
“反体本性不成立,”即反体的本体是不成立的,主要是指在外境当中,不成立反体的本体。
“是故依凭说反体”,比如说瓶子的时候,实际上我们脑海当中的分别念是将瓶子的反体和它的自体,二者之间误为一体进行执著的。虽然分别念、词语无法直接所缘自相、自体,但是我们在说瓶子、在想瓶子的时候耽著的是什么?所耽著就是自相——瓶子的本身。所以说依凭说反体,我们一说瓶子的时候,我们内心当中耽著就是瓶子的本身,将自体和反体误为一体而取境了。
所以当说反体瓶子的时候,“成立自体之有实”,就能够成立自体有实法的有实。二者就是这样的关系:说反体的时候,执著的相是一种有实。所以当我们说反体的时候,能够成立这个瓶子的本身,这是非常应理的,没有过失。
今天就讲到这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