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26课
第二十六课
《量理宝藏论》当中现在讲的是第五品“观能诠所诠”,这一品也是破斥其他的观点,最后安立自宗的观点。现在对其他的不应理的观点进行观察:
最初应用关联时,虽已指示自法相,
然于共相取名称,为用名言而立名。
若根能取杂语义,即使无名亦应知。
前面已经讲过了,如果通过名言诠自相,会有眼根等则无所需的过患,所以衔接名义的是遣余识。现在又讲“最初应用关联时”,即最初给一个人或者给一个物品命名之前、运用关联之前,那么运用什么关联呢?就是运用名和义之间的关联、关系。因为名称和意义之间有一种关联的作用、关联的关系,那么我们在最初运用这个关联的时候是怎么样一种次第?
这里讲“虽已指示自法相”,如果一个人刚刚生下来或者一个物品刚刚被发明生产出来,还没有名称的时候,要给它立名称。这时,最初要指示自法相,就是自相。婴儿的自相或者说一种物品的自相,刚开始要指点出它的法相,之后取名称。取名称的时候,是不是给这个自相取名称呢?很多人都认为肯定是给自相取名称,取名字的人,他也认为是给自相取名称;听者也认为取名的人在给这个自相取名称。但实际上在取名的时候,是“然于共相取名称”,在共相上面取名,指示的自法相。
比如杯子,我们把杯子的自相指点出来之后,给它取一个杯子的名称。给杯子取名的时候,是给它自相取名,还是共相取名?其实我们耽着的这个境是自相,但是取名的时候是给共相取名称的。我们首先在脑海当中出现、执着这个共相,然后给它取名称。因为不可能给自相取名称,前面已经讲过了,有些宗派认为是在自相上面安立所诠而取名称的,但是这个有很多过失。因为自相是刹那生灭的,第一刹那给它取名字,第二刹那就灭掉了。灭掉之后,它的名称也随之而灭了,所以第二刹那的这个法是全新的一种法。
全新的法用以前的名字给它安立是不恰当的,就好像柱子和瓶子之间的关系一样,二者之间没有什么关联。第一刹那和第二刹那自相实际上也是没什么关联的,第一刹那的法已经灭掉了,已经不存在它的本体了,第二刹那的法是另外一个本体,这就好像柱子和瓶子的关系一样。所以我们给柱子取个瓶子的名字是不恰当的,同样给第二刹那的法,取第一刹那的名字也是不恰当的,所以不能给自相取名称的。“然于共相取名称”我们耽著的是自相,但是取名的时候,是以共相取名称的。
“为用名言而立名”,是为了使用名言而命名的。为了使用名言的意思就是说:这个瓶子拿来或者这个瓶子拿走,这个瓶子存在或这个瓶子不存在……这些都是使用名言。使用名言的时候,安立这个名称。在这个瓶子拿来或者瓶子存在与否的这种名言上面安立了一个共相,因为要使用名言的缘故,为了方便在上面安立一个名称。从这个方面观察,我们知道安立的方式是耽著自相,取名的是共相,这是为了使用名言,而安立它的名称。
“若根能取杂语义,即使无名亦应知。”这里遮破一些观点,有些人认为名义相混的法就是所诠。比如说我们平时认为瓶子的意义上面,本身就有它的名称,名义相混就叫做杂语义。杂是混杂,语是名称,义就是它的自相,所以语言或者名称和它的意义混在一起就叫做杂语义。那么如果认为所诠就是杂语义的话,那么就有根能够取杂语义的过失。
如果根能够取杂语义,有什么样的过患?我们知道根能够取自相的,这个方面我们前面了解过。如果在自相上面本身就具有一种名称,本来就是混杂名称的,那么这个时候就引发一种过失—— “若根能取杂语义,即使无名亦应知。”
即便刚开始没有给它立名称,但是也应该知道它的名称。当你一看到这个法的自相的时候,因为法的自相和它的名称是混为一体的,名言相混的缘故,在自相上面本来就具备名字的缘故,所以不管任何一个人,看到一个自相的时候,就应该能够知道它的名字。不管是存在很长时间的事物,还是刚生产出来的新生事物,任何一个人见到的时候,都应该知道它的名称。因为是语义或是名义相混的缘故,在自相上面就有它的名称,所以即使是没有名称也应该了知,会有这样一种过失。
还有另外一种过失,我们可以分析,在听闻它的名称的时候,马上就应该知道它的自相,它的自相马上就该现前。比如,我们在说“火”的时候,因为“火”这个名称和它的自相本身就混在一起的缘故,一说“火”的时候,嘴中就应该冒出火来;或者对于盲人来讲,他没有眼根,但我们在他的耳根面前说瓶子,瓶子和自相混在一起的缘故,他应该马上了解这个自相的法,有很多很多这样的过失。
所以名义相混是我们的一种错觉。在自相上安立它是瓶子的名称,这个是一种分别念,是非理作意的妄执,是一种虚妄的安立。但是有些人不了知它是虚妄安立的缘故,他就安立名和义有一种实际的连接,有一种实际的相混的意义。如果在实相上有一种实实在在的名称的话,就会有这样一种过失。
若谓随从根门意,见名混如无分别,
否则见觉境异体,了知外境不现实。
有无分别之二识,顿时取一照了境。
纵次第取然速疾,故诸愚者执为一。
这也是另外一组辩论。“若谓随从根门意,了知外境不现实”,这个颂词是对方的观点,下面的颂词是破斥对方的观点。“若谓随从根门意”这是对方比较特殊的一种观点。按照我们的观点来讲,通过根了知外境之后,产生一个根识,这个根识应该是无分别的,但是对方就认为根和意识是直接相连的。 我们说,五根尤其是色根等这五色根和意识没有直接相连,它产生的是无分别的眼识、无分别的身识等。
对方就认为根门和意识是直接相连的,打比喻来讲,一只猴子在具有五个窗口的一间房子里面,然后这只猴子无论从哪个窗口看出去,就安立自己的一种识。猴子就是代表意识,窗口就代表我们的根门,直接安立是指根门里面就有意识存在。当意识通过根往外看的时候,就能够看到万法的自相,也就是意识可以看到万法的自相并且因为有分别的缘故,它马上就可以立名。
他认为内道的有些观点不合理。因为内道认为,根门尤其是五根和无分别识是连在一起,是有关联的,但根和意识没有直接的关联。但是对方就认为这个观点方面不合理,应该说根里面就具备一种意识,眼识是意识,也是一种有分别的意识,耳识也是一种有分别的识,这个观点和内道不一样。
通过根门取境,取境的时候我们讲,“若谓随从根门意”,随从根门意的意,就是分别意识。随从根门,不管是随从眼根的门,还是随从耳根的门,因为意识随从了根门,所以说下面就有“见名混”。“见”,就是指了知、看见外面的自相。“名”,就是在看见外面自相的同时,可以通过分别念去安立它们的名称。
比如说现在我的意识在里面,通过眼根的根门,看到了对境的书,看到对境书的时候这叫“见”,就是见名当中的“见”。“名”是马上可以分别这是一本书,这是《量理宝藏论》,这个是颂词等,这两种是“见和名”的意思。“见”是了知外境书的一种自相,“名”是可以马上分别这是什么样的名称,这是一本书,是一本法本等等,这就叫“见名”。“混”是混在一起,所见的自相和名称可以混在一起。一般来说是不可混的,但这个时候,尤其是随从根门的意识可以直接取自相,并可以给这个自相马上取个名称,所以境和名可以混在一起,叫做“见名混”。
“如无分别”是另外一层意思。实际上,意是有分别的,不管是取自相的时候,还是安立名的时候都是有分别的。如无分别,这个“如”字他认为很关键的,犹如无分别一样,好像是无分别一样。平时我们认为用眼根看的时候是无分别的,但这个时候如无分别,实际上是有分别的,有分别犹如无分别一样。上师在注释中讲过,因为无分别力量太强了,但实际意义上它是一种有分别的,这就是他自己的观点。 他的观点是,里面是一个有分别的意识,通过根门可以见自相,并可以给自相取名,自相和名称混为一体,犹如无分别一样,但实际上是有分别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否则见觉境异体,了知外境不现实。”见觉境异体是什么意思?“见觉境”就是见境和觉境。什么是见境?什么是觉境呢?见境就是无分别所见到的这个对境,见到的自相。觉就是一种分别,比如我觉察到,我认知它是书,那么他所觉的境和这个见的境,应该不是他体的。 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见觉境一体了。如果见的境和觉悟的境是分开,了知外境不现实,就没办法了知外境。
为什么没办法了知外境呢?因为二者是分开的缘故。按照佛教的观点,眼识是无分别的,是见境;意识是有分别的,是觉境,二者之间是他体的,这有什么过失呢?当眼根无分别的眼识在取外境的时候,没有觉悟、没有分别心的缘故,虽然见到了,但没有办法分别这是什么东西;而当第二刹那可以分别的时候,又没有外境了,见不到外境,分别什么?所以他们就认为这断层了,有分别无分别之间没有一个连接,了知外境就不现实。
对方认为,我们的观点很应理。我们观点是意识本来就是有分别的,在见外境的时候,是有分别在见,分别安立的时候,也是有分别在见,就直接可以了知外境,直接可以分别是什么东西,这个就很应理。但是,按照你们的观点,无分别和有分别是分开的,分开之后,见的境和觉的境是他体的,他体的缘故,中间没有连接的缘故,就没有办法安立了知外境了。
关于这一点,在前面学第四品的时候已经安立过了,这中间实际上有个自证作为连接的。虽然在无分别的时候是没办法分别的,有分别的时候没办法了知境,但中间有个自证作为联络,自证作为联络的缘故,就可以如实的安立有分别、无分别二者之间的关系。
了知了对方观点之后,我们再加以总结,对方究竟出现了什么问题呢?对方是把见的无分别的自相和取名的总相混在一起,执为一了。见的自相混入名称的总相,见和名混在一起;还有把有分别和无分别混在一起,认为里面完全是一个有分别的意识,只是无分别的力量太大或者说有分别不明显,就安立一个好像是有分别,一个好像是无分别,但本体都是有分别的。他们内心当中没有分清楚有分别还是无分别,外境当中也没有分清楚自相和总相,成为一团混乱了。
自宗的观点,外境的自相是无分别所取的,外境的总相是有分别所取的,内心当中见自相的识是无分别识,见总相的识是有分别识,是分得清清楚楚的。对方把外境当中名义混在一起,在内心当中把有分别和无分别混在一起,来安立他们的观点。
下面开始分析。 “有无分别之二识,顿时取一照了境”,“纵次第取然速疾”,这是两种因,“故愚者执为一”是共同的结果。为什么愚者会执为一呢?分两种因缘、两种因素。第一种因素“有无分别之二识,顿时取一照了镜”,就是将名义执为一,将有分别、无分别执为一。“纵次第取然速疾”,这是第二个根据,取的时候虽然是次第取的,但太快的缘故,愚者将名义执为一,将有分别、无分别执为一。
“有无分别之二识,顿时取一照了境”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有分别的识和无分别的识,两种识顿时取一照了境。分两个:
第一个顿时,是从时间的侧面来讲。一个时间当中叫顿时。 比如说,现在我们的眼识,我们的无分别识在看着前面这本书的同时,我们的有分别意识在分别,这是一本什么书,这个颂词是什么?在一个时间当中,不是次第的,我们的眼识在取自相,我们的分别识在缘取总相,在看它自己的个别意义,这就是有无分别之二识在顿时取一照了境,时间是顿时的,在一个时间当中。在一个时间当中可以产生这个吗?在注释中也讲过,实际上是可以的。因为无分别是不障碍有分别的,如果两个都是有分别,互相之间会抵触,互相之间会障碍,一个相续当中,一个时间当中不可能出现两个有分别识。但在一个时间当中可以同时出现有分别和无分别,因为无分别识是不会障碍有分别的,它只是取境而已,所以可以同时眼睛看书,耳朵听法,鼻子闻到空调机发出的气味等等,在同时当中都可以缘取无分别。在无分别当中,无分别识无障碍的缘故,不会抵触,这个时候也可以生起有分别,在一个时间当中产生了有无分别两种识。
第二,“取一照了镜”这个必须要观察。比如我的眼识也在取这本书的照了境,我的分别识也在取这个照了境,好像是取同一个照了境。但是,是不是真的取了一个照了境呢?这个还是要观察的。因为无分别的境和有分别的境绝对是他体的,也就是说我们无分别的眼识所取的境是自相,而我们有分别识耽着的这本书是一个总相。所以他们的境,一个是自相境,一个是总相境,这两种境是不相同。
但是都是取一个境,从这个侧面讲一样的。都是同时一个字,我的眼睛看到这个“弱”字,然后分别念来分别这个“弱”字,这里都是一个字。只不过里面有一个比较细微的分类,微妙的关系。无分别取了“弱”字的自相,分别念分析“弱”字,是它的总相,这一方面境是不一样。但是取的境可以说是一个照了境,一个时间当中取一个境的缘故,“故诸愚者执为一”,这方面很容易混淆。对方就认为没有一个有分别和无分别执为一的识,不可能取外境,不可能分别的,不了知这种关系。不了知有无分别可以同时生起,不了知无分别取自相,有分别取总相,取一个境的关系。所以愚者执为一个了,把前面的名和义执为一个,有分别无分别执为一个,他说没有无分别,只是有分别,就产生了这种过患。
然后“纵次第取然速疾”是第二个因。比如第一刹那是无分别识,第一刹那我的眼识就扫到一个境,扫到一个境的时候我还没开始分别,第二刹那我开始分别,这是一张相片,或是一个杯子,这叫做第二刹那。那么“纵次第取”,实际上第一刹那取它的自相,第二刹那生起分别的时候是次第取的,但是“然速疾”,非常快的缘故,一般的众生难以察觉,所以愚者就认为是一个,认为名和义是一个,有无分别是一个。
为什么会执为一呢,就是从这两个方面讲的:第一个根据是有无分别可以同时出现,可以缘一个境,这方面愚者不了知而执为一;第二个观察方式是次第取的,无分别刚开始产生,有分别在第二刹那产生,这两个是次第的、不是同时的,这是第二种观察方式,第二种观察方式是次第,它不是一个时间,但是太快了的缘故,所以愚者不知道就执为一个,主要是为对方宣讲这个问题。
在这个颂词或者这组辩论当中,也关系到对方为什么会出现错误的问题,对于有分别无分别,对于自相总相仍然没有分清楚,对于建立和遣余没有分清楚,所以会出现一些问题的。
庚二、破许识自相为所诠:
识亦乃为自法相,是故命名不应理。
对方就是这样讲的,心中显现的这些瓶子像,除了识之外,不会有其他。所以我的所诠是心识的自相,因为直接在观察所诠。前面真正外境的自相没办法安立所诠,他就转而安立心识的自相,当然这个代表了很多观点,因为在外道和内道共同的因明弘扬过程当中,有很多研究因明的人,对于因明的难题都纷纷做出了自己认为合理的解释。在安立所诠的时候,一部分人认为外境当中有个所诠是不应理的,他就转而安立自己的心识,自己的心识就是所诠,但是将自己心识的自相安立所诠,也是不应理的。
“识亦乃为自法相”,自己的心识也是一种自相,“是故命名不应理”,和前面观察外境的自相是一样的,实际上心识也是刹那生灭的,如果在心识的自相上面去安立一个所诠,那么第一刹那安立的所诠,第二刹那就灭掉了,这个自相灭掉之后没办法再进行安立,所以说对于心识的自相命名也是不应理的。这方面就不多讲了,因为在前面讲外境自相的时候,他推理的方式和现在这个推理的方式都是一样的,前面若了解的话,此处也可以了解。
己二、破许共相为所诠 分二:一、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二、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
前面我们大概介绍过了,自宗也是以共相作为所诠的,但为什么要破共相作为所诠,是要破一些颠倒的共相,对于没有如理如实地安立的共相,从这方面破除共相是所诠的。
庚一、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
若谓词语不诠别,类总所诠故无过。
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
“若谓词语不诠别,类总所诠故无过”。这两句主要是对方的观点,对方是这样认识的:词语就是能诠,“不诠别”的别就是别相或者自相,如果诠这种词语对于别相或者自相去安立所诠是有很大过失的。前面已经再再观察过了,所以说是词语不诠别相,不诠自相的。
“类总所诠故无过”,那么我们的所诠是什么?类总就是我们的所诠,所以将类总安立成所诠是没有过失的。注释当中也是讲,比如说都具备有枝有叶的树就是总类,一个总类就安立成所诠,只要具备此法相的这些法都是类总,都是一种总类的共相。所以这一类法就是我们的所诠,如是安立是没有过失的。
“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外境当中有没有一个总相呢?这就回到老问题了,在第三品讲了外境当中到底有没有总相的问题。实际上外境当中根本没有总相的。外境当中安立的总相是错误的观点,而这里外道恰恰就想在外境当中安立一个总相。前面已经破斥过了,“外境无总”,在外境的这些自相上面,根本没有总相。总相就是分别念假立的,但是对方不承许总相是分别念假立的,他就认为在外境中有一个总相,所以在注释当中讲“外境无总”。外境无总,那么你的类总、所诠都安立不了,因为前面你的总和你的自相是一体还是他体呢?是一个总包含很多法,还是每一个自相都有一个总?从很多方面都已经破斥过的缘故,所以外境无总,这个是不需要再讲的。
“设若有”退一万步说,如果在外境当中有一个总相的话,“于彼命名无需力”,对于这个总相安立一个名称,安立一个所诠,“无需力”就是 “无需”无必要,“无力”是没有能力,没有功能的。这个总相本来就是一种没有的东西,本来就是一个非常含糊的东西。所以对于这种没有办法起作用的总,安立一种名称有什么必要呢?有什么样的功能呢?根本没有办法了知自相的。从这方面讲,外境当中没有总,如果有总,给他命名也是根本没有任何必要性。
谓予与总有联系,自相命名知自相。
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
若言自相无边故,无法立名此亦同。
对方开始这样讲:“谓予与总有联系”。 “谓”他们所说的意思,他们说,并不是给单独的总来安立一个名称,而是“予与总有联系”,就是给和这个总有联系的自相命名。颂词中,“自相命名”要与前面的“有联系”合在一起观察,即所安立的名称是和总有联系的自相法,因为每一个自相和总是密切相关的。不管是哪一个地方的自相的瓶子,都有一个总和每一个自相的瓶子联在一起,所以他们说,我们在命名的时候是给和总有联系的自相命名,而不是单单给一个总立名,给这个自相命名之后,就可以知自相了。因为我们是给自相命名的缘故,就可以知自相。前面的颂词说给总相命名,没办法知自相,这里他们转而说,我们就承许每一个自相都和总有关联,我们给和总有关联的自相命名,之后就可以了知自相。
下面破斥,“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既然你是给自相命名,那你应该抛弃无有必要、无有能力的总。因为这个总就是一种附属物了,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没有任何必要、没有任何能力,这在前面已经观察过了。观察之后,如果你不是给自相命名,而是给总立名,这个总是没有任何必要没有任何能力的,所以有必要抛弃,之后单单是给真自相立名就可以了。
因为他前面的观点讲,谓予与总有联系的自相命名,他就想给这个自相命名。我们就说如果你真正想给自相命名,那就把总抛弃了,这个总是没有必要,没有能力的,所以你就给真自相命名就已经足够了。没有必要说和这个总有联系的自相等等,有联系、没联系,反正这个总没有大的必要性的。因为它附属在自相上面没有什么功能,应该把它抛弃之后,直接给自相命名就够了。
“若言自相无边故,无法立名此亦同”。“若言”对方如果这样说,自相无边的缘故,给真自相命名很麻烦,为什么很麻烦呢?因为自相无边无际,无法立名,所以无法给自相命名的,他就这样回答。
“此亦同”是我们的回答,我们的破斥。“此”就是总的意思,如果你说自相无量无边没法立名,总也是无边无际无法立名。为什么这个“总”也是无量无边无法立名呢?因为这个总是每一个自相都有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在每一个自相上都有一个总,所以你说自相太多了没办法立名,和这个自相密切相关的、无二无别的总也是很多的,所以也没有办法立名。这样观察来观察去的话,给自相没有办法立名,给总相也办法立名。
这里对方主要是没有分析建立和遣余,也没有分别总相和自相的关系。总相是分别念安立的,这个方面如果没有通达,而认为在外境中有一个总相,那么这些过失都是没有办法逃避的。
今天就讲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