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33课
第三十三课
下面我们辅导因明《量理宝藏论》,现在在讲第六品观相属品,观相属的意义在这一品当中非常清楚的宣讲了,在外境当中没有任何相属的关系,不管是同性相属,还是彼生相属都没有。我们在世俗名言中,安立各种关系,主要是通过分别心进行安立的。分别心可以将同性相属当中的一个实体法上面的各个侧面的反体分开,再合在一起,从这个方面安立同性相属。彼生相属,即是对于前因后果,以分别心为连接,使二者有一种关系,所以安立成彼生相属,今天是第二个科判。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分二: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
“同性”就是同性相属,“彼生”就是彼生相属,就是通过心将同性连接起来。在外境当中,他们认为有“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他们认为无则不生的缘故,应该在外境当中就有一个彼生相属。接下来,这个两种争论会次第的打破。
壬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
所作无常心连结,境前若成乃境属,
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辩方说。
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
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
第一个颂词是辩方的观点,后面的颂词是打破辩方观点的一种回答。首先是讲对方的观点,他想成立在外境当中应该有一个同性相属。
他用两个方面进行成立,首先“所作无常心连结,境前若成乃境属”。这句话的意思是,他随顺于我们的观点,因为我们前面讲过所作法和无常法是通过心连接之后,在外境上面成立一个相属的关系。因为我们说所作、无常虽然是在分别念中安立的,但是分别念安立在什么地方呢?分别念安立所作无常的同性相属是安立在外境上面的。比如柱子是无常所作性故,那么在外境的柱子上面,通过分别心安立的柱子、所作、无常这三个反体。所以他就借用我们这个话,“所作无常心连结,”这是我们自己安立的、承许的。
那么心连接什么呢?“境前成立。”柱子在外境中就成立了一种同性相属的关系。如果你通过分别心,在外境上连接了所作、无常的话,这个就是“境属”,意思就是在外境的法上有一个同性相属。因为分别心并不是在相续当中安立一个所作无常,应该是通过分别心牵引在外境当中,安立柱子、所作、无常的本体。所以既然在外境中安立了柱子、所作、无常的这个关系,应该就已经成立了外境当中有相属,而且是同性相属的关系。这是对方第一种的安立方式。
“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辩方说,”第二个观察的方法:如果你不承许外境当中有同性相属的关系,“境前彼等若不成,”那么在外境当中,“彼等”就是反体或同性相属,这些如果不成立的话,“非境能立,”所作无常就没有安立境的能力了。本来“柱子无常所作性故”,无常、所作是外境安立柱子的一种能力。如果你不承认在柱子、瓶子这样自相对境面前,没有所作、无常等反体,没有这个同性相属的关系的话,那么“非境能力”。因为在外境当中根本不承立的缘故,那么柱子和所作、无常无关,为什么无关呢?因为所作、无常在境当中没有的缘故,在境上面不成立的缘故,那么你怎么可以说:柱子无常所作性呢?
本来“柱子无常所做性故”,在自性因推理当中,就说明了在柱子上面就有无常,就有所做。但是如果现在你不敢承认这个,你承许在外境当中没有所做无常,或者说所作、无常在境上面不成立同性相属关系的话,那么柱子、无常、所作,这三者就成了别别他体。别别他体怎么可以通过所作来推知柱子的无常呢?更不可能说,通过有柱子来推知瓶子的无常,这个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如果三者之间互相别别无关的话,那么能立因就不成立了,就不是境的能立了。
“辩方说,”这就是辩论的对方他的观点。他想从两个方面来辩论:第一个,如果“柱子无常所做性故”,在外境当中成立的话,那么就说明在外境当中,本身就已经有了同性相属;第二个,如果在外境当中不成立所做无常和柱子之间是同性相属的关系,则三者成为他体。那么,怎么可以通过“柱子无常所做性故”来推知境的本体呢?不可能推知的。所以他从这两个方面想要打破我们的观点,进而安立外境当中有同性相属。
下面就开始破斥,“假立亦有二类别”,我们的意思二者是假立。什么是假立?就是说在柱子上面,柱子的本体、所作的本体、无常的本体,这三个反体都是假立的。假立的意思就是通过我们的分别心安立三个反体。如果是按照有实法的自相的境来讲,在境上面三者是一体的,但是三者不是反体,三者没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反体的关系。我们安立柱子的反体,所作的反体,无常的反体,都是分别心假立的。
虽然是假立的法,也有两种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一个假立的法是相符事实的假立,第二个假立是不符合事实的假立。
打个比喻讲,相符事实的假立。我们说柱子上面有所作,有无常性,这样的假立法就是我们的分别心假立的一个反体,那么这种反体是相符事实的。仔细观察,就能够知道柱子就是无常生灭的法,这就是相符事实的一种假立。
还有一种不符合事实的假立,比如我们说柱子是恒常的,非所作性故。柱子、恒常性的反体,还有非所作的反体,这三个反体也是假立的,但是这种假立就不符合实际情况。我们怎么观察也没办法得到恒常不变的柱子,非所作性的柱子。恒常不变的柱子谁能够得到呢?所以这两种假立,一个是相符于事实的假立,第二个是不符合事实的假立。
第三句“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相符获得照了境,可以安立相符事实的根据。前面我们讲了,假立有两种类别,一个是相符事实的假立,一个是不符事实的假立。那么如果对方问:相符事实就是真实的假立,能够证成你们观点的根据是什么?我们可以这样说,“相符获得照了境”,因为相符事实的假立,最后可以获得照了境,所以我们说这个假立是符合事实的。 我们可以观察,比如柱子是无常所作性的缘故。我们通过分别心假立了柱子、所作、无常三个反体,我们说这是真实的,符合事实的假立。为什么呢?因为通过观察,这个无常的柱子的照了境,我们最后可以真实的获得,这是一种正量,所以我们可以安立它是真实的符合事实的照了境。
“堪当相属”,这种符合事实的假立,它可以堪当可以成立为相属,那在上面可以安立一个同性相属的关系。“另者非”意即不符合于事实的,它就没办法获得照了境,不符合事实的假立没有办法堪当相属。
“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或者说相符事实作用是怎么样的呢?相符事实的假立的作用是,可以如无常柱子的照了境,所以说相符事实的假立堪当相属。“另者非”,其他则没有办法如是安立的意思。
壬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
若谓无则不生烟,若无彼者成无因,
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
纵有外境之烟者,设若无火则不生,
然执前后而衔接,非分别念无法连。
下面就开始辩论,第一个颂词是对方的观点,第二个颂词是破斥对方的观点。
首先“无则不生烟”的意思就是说火和烟或者因和果之间有种无则不生的关系。“若谓无则不生烟,”就可以理解成,如果没有前面的火,就不可能通过火的因,而生起烟的果。
“若无彼者成无因”,如果没有彼者,如果在火和烟之间没有彼生相属关系,那么烟就成了无因生,这就成了顺世外道的观点,所以因明后派是不敢这样承许的。无则不生或者火生烟的关系,这是一种在世俗当中真真实实存在的情况。所以他们举出这样的比喻来说明有相属,意思是说烟是通过火而来的。“若无彼者,”如果没有火就不可能有烟,这样就是应该有相属的。否则从反方面来讲,烟就成为无因了,但烟毕竟是从火而产生的,这是第一个证成了观点的理论。
第二个理论,“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 若有彼者,可以从两个方面讲:第一个是如果有火成立烟,有这样的情况,有实法的相属就成立了;第二个是如果承许火和烟之间的彼生相属的关系,实际上就已经成立了我们观点。 我们的观点是什么?有实法的相属。有实法或者说是外境自相法上面有一个相属,而且这个相属是彼生相属。这个科判讲破彼生相属,这两个颂词都是围绕彼生相属的观点,对方想要成立彼生相属,我们要破彼生相属,而且是在外境当中这样承许,从这个方面两个角度来安立。
然后观察破斥,“纵有外境之烟者,设若无火则不生。”
“纵有外境之烟”,我们承许尽管在外境当中有这个烟,而且这个烟是无火则不生(无火则不生这种情况是有的,无则不生情况这种情况有)。但是有没有无则不生的关系,有没有这种相属呢?对方是混淆概念了。这种混淆概念的方式非常符合我们的分别心,我们的分别心就一直认为火和烟之间就有一种实实在在的相属,就是一种关系。母子之间、种子和芽之间或者其他的之间,都有一种这样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外界当中就是存在的,这个是我们的分别心。而对方的观点是非常符合分别心,符合我们这个观点。
现在第一个我们要观察、要破斥对方的观点,就是混淆概念的情况,把名言当中的现象当成观察之后的结果。我们要从观察名言的实相来进行观察的。还有通过观察破斥对方的观点之后,也能够有效地打破我们自己无始以来已经养成的这样的串习习惯,已经养成的这种思维方式。我们就认为在外境当中或者说在整个事件当中就有一种关系,就有一种相属。所以观察破斥非常有必要。
怎么样混淆相属的?外在的烟是从火而产生的这样因果,这样的无则不生,我们当然承许的。如果不承许就成了外道了,和佛陀的观点和法称论师的观点有矛盾的。但是这里面我们不承许是什么?就是无则不生的关系,彼生相属的相属法是不成立的。有这个无则不生,确实是有火就有烟,没有火这个烟就永远没有办法安立,这是实际情况。但是,你们要在这个实际的情况当中加一个增益,要加一个相属的关系在里面,我们是不承认不接受的,而这样一种不接受恰恰能够打破我们的分别心。
然执前后而衔接,非分别念无法连。
火生烟二者之间没有一个相属,没一个彼生相属,没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为什么呢?就通过前面的根本理论来破的。前面的根本理论在破他体法的时候是这样破斥的:前面在破因果、能饶益所饶益、前因后果的关系讲的很清楚,在有因、有火的时候,他的烟还没有;烟有的时候,产生烟的火已经灭了。二者之间一个是无实法,一个是有实法,有实法和无实法二者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关系,不可能有任何相属。这个就是根本理论。这个地方主要是承许彼生,彼生相属就是前因后果的关系,前面因有的时候后面的火没有,后面的火有的时候前面的因已经灭了,任何时位、任何阶段都是一个有实一个无实,所以有实和无实之间不可能有一个相属的,不可能有一个链接的。
我们要安立法称论师的观点。法称论师认为,因和果之间的法相是能饶益所饶益的关系。法称论师的意思并不是外境当中成立有一个所谓相属,是通过分别念连接的情况下有一个假立的相属。
怎么样有一个假立的相属呢?“然执前后而衔接”,我们通过分别念执着前和后是一种关系,前和后是一种相属的关系,执着前后。实际上,如果不以分别念来连接,通过实际情况根本无法成立一种所谓的相属的。如前面所讲的一样,在外境当中,就是一个有实无实的关系,有因的时候无果,有果的时候无因,从自相上是无法连接的。那么现在只有通过分别念,虽然果生起来的时候因已经灭了,但我们的分别念可以缘他,说这个烟是从前一刹那的火而产生的。通过我们的分别念,把前因的火和后果的烟二者衔接起来,将二者衔接起来作为一种关系,作为一种相属。“非分别念无法连”,除了分别念之外,是没办法连接的。这个就讲得非常非常透彻,理论讲得很透彻。
我们无始以来的执着,认为确实有一种真实的关系,有一种因果的关系,一下就打破了,通过这个殊胜的理论真真实实的就打破了。我们以前学中观的时候也学过,现在再进一步学因明后对以前中观的推理,确实有更深的体会,更深的认识。
因明的理论,虽然有些推理和中观的推理有相似的地方,但因明不会成为中观宗,不会成为中观宗根本原因在哪里呢?以前学“中观庄严论”的时候,第一个颂词讲“自他所说法,一切自他所说法”。这个方面不是一切所说法,只是在名言当中不符合名言实相的,全部遮破、全部遮掉了。就是说世俗谛的法安立,除了正世俗,倒世俗的一些法全部遮破,包含这个地方的相属在内。相属实际上在世俗谛当中,在真实的实相当中没有,在世俗的实相当中根本不存在,所以把这些遮破,保留什么呢?保留外境的自相,保留心的自相,这方面保留。
所以,虽然引用了和中观宗相似的推理方法,但他并不是自他所说法都抉择为空性的缘故,所以不能成为中观宗,只能成为抉择世俗谛的理论,其根本的原因和理论就在这个地方。只能成为抉择世俗谛的理论,其根本的原因和理论就在这个地方。
此处彼生相属遮破的方式讲得非常清楚。总之我们承许无则不生但在外境中成立无则不生的相属是无论如何没办法安立。就是从前因后果、有实无实的关系观察的时候,马上就可以得出这个非常正确的实无实的关系观察的时候,马上就可以得出这个非常正确的观点。观点。
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分三:一:建立法相 二:论实释相 三:确定此等之方式。
那么建立相属的量也就是说正量要怎么样去建立呢?我们说建立相属的正量,这个相属是分别念去安立的,通过分别念安立这些反体,然后分别之后,这些反体怎么样建立联系,这方面相属的量就是我们要建立的正量。首先是建立法相方面。
辛一、(建立法相)分二:一、能立同性相属 二、能立彼生相属。
壬一、(能立同性相属)分二:一、证成名言相属 二、证成义理相属。
名言相属和义理相属二者证成的方式都包含在同性相属当中。上师也一再提醒我们不要离开科判,而这个总科判是同性相属,在同性相属下面有分了两个科判,分别是:名言相属和证成义理相属,首先讲第一个证成名言相属。
癸一、证成名言相属
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
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那么证成名言相属上师在注释当中也讲过,简单讲,什么是证成名言的相属的理论呢?实际上就是法相和名相二者之间,通过三相理论成立,法相和名相是能立所立的关系。那么谁是能立,谁是所立呢?法相是能立,名相是所立,通过法相来安立它的名相的所立,法相就是能立的因,名相就是所立的果,像这样就是一种能立所立的因果关系。以前讲《中观论释》中也讲过,这种能立所立的因果并不是彼生的这样一种关系,前因后果并不是能生所生的因果关系。像这样,通过能立的因得到一个所立的结论,就称之为能立所立的关系。
所以说某个法具备自己的法相,通过它自己所具备不同的法相也可以得到相应的名称,就是这样证成名言相属。证成名言相属主要是通过法相来得到它的名称,这种安立的方式也是一种错乱的、假立的方式。
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就是说法相和名相之间的相属,是以错乱安立一体的,为什么是以错乱安立?比如说牛,注释当中讲黄牛的法相是项峰和垂肉,具备项峰和颈上隆起的一块肉,有骨头,然后在这个下面有一块垂肉,有块垂胡,当具备这样项峰垂胡的法相的时候,我们说这个就是黄牛。黄牛是它的名相,相峰垂胡是它的法相,所以通过项峰垂胡就可以知道这个是黄牛。
再打比喻讲,比如人,通过人的法相来安立人的名相。知言解义就是大家共称的人的法相,那么通过知言解义这个法相,可以得到人的名称,这个方面就是一种相属,叫名言的相属。
这种名言相属我们说是错乱安立一体的,为什么是错乱安立一体呢?因为知言解义这样的一种法相,纵然在世俗当中成立,但是人的这样一种名相是不成立的。这些人的名相或者黄牛的名称、名相都是人们安立的。最初,人们见到的某个动物具备项峰垂胡的法相的时候,命名的老人就给它安立了黄牛这个名字。这样的名称流传至今,现在当我们提到项峰垂胡的法相的时候自然就知道,具有项峰垂胡的法相它就是黄牛。这就是把自相和名相二者混为一起,错乱安立成一个本体。当我们说黄牛的时候自然想到了它的法相,当说法相的时候自然就安立了它的名相。像这样就是错乱安立一体的方得成立,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安立它的名称,才能证成它的名言,所以说我这是一种错乱。
通过外境的自相名相二者混合在一起可以安立名言,实际上我们说在不观察的时候都可以安立,但是实际上你仔细观察的时候,在世俗实相当中可不可能有一个真实的名相呢?实际上不可能的。名言虽然是一种错乱,但是有它的作用,确确实实错乱有错乱的作用。虽然错乱以真实,这个地方也讲过,所以说命名的时候早就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关系,例如大家都把知言解义叫人,都把项峰垂胡叫黄牛,这方面早就安立的缘故,我们通过这样一种法相得到它的名相,这个叫证成名言。而且二者之间安立成一体叫相属,二者安立成同性相属,所以这方面叫做妄执一体,从而安立它的相属。
“以及总别之相属,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总和别也是包含在同性相属当中。因为别相是遣除两个反体、违品,然后安立两个反体的金瓶、银瓶等。别相和他的瓶子的总相是同性的,他不是两个法。如果两个法也没办法安立同性相属。比如这个金瓶上面具备它的别相和金瓶的自相,遣除违品的反体相也具备,而且它是瓶子,又是金瓶。所以我们讲过,总、别是同性的法。
那么我们要安立总别是相属的时候,也是通过错乱的方式安立成一体。可以说真正的总相只是安立而已,实际上不存在这个总,共相不成立。但是我们在这个别相,金瓶就是把它们混合在一起,错乱安立成一体。“方得成立”就是得到总别的一种名称,或者得到瓶子的共相等。“非其余”,并不是通过其他方式来安立的。不是通过真正自相上面有一个真正的名相、真正的共相来安立的,不过皆以错乱立一体的方式得到成立。这个方面讲的非常清楚,这就是证成名言相属。
癸二、(证成义理相属证成异理相属)分二:一、运用因;二、遣除彼不定
子一、运用因:
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
这里讲到了一种运用因,它也是同性因当中的一种自性因。自性因就是在一个法的自性上面安立、推理之后,就可以得到某种结论。
“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声”就是讲他所证的事情,了知的对象,我们要了知的对象就是声音。“彼灭”就是他的立宗,这个声音绝对就是刹那刹那毁灭法。为什么呢?它真正的能立因就是有的缘故,存在的缘故。它的比喻如瓶子,这就是一种自性因。
自性因推理的方式就是,凡是存在的法,或者说凡是实有的法绝对刹那刹那毁灭。这就是根本的根据,就可以直接遮破一切我们的常执。我们认为这些存在的法都是不变的,都是实有的。但这个地方运用到自性因可以有效的打破我们相续当中实有的执著。凡事是存在的东西都是无常的,凡是存在的东西都是刹那生灭的,这是一种根本的推理方式。
如果说有实的法,绝对是无常的,无常的法肯定是有实法;如果是常有、恒常的法的话,就是不存在的,不存在的法可以说恒常的法,这就是从它同品和异品这两个方面来推知的。我们现在观察,只要是世间当中存在的所有的法,绝对是刹那毁灭的,因为它是有实法的缘故,只有有实法才是无常的自性。所以存在的缘故,一切都是毁灭的,这个就是自性因。声音是刹那生灭的,因为他存在的缘故。凡是有的法,“彼灭”都是毁灭的,犹如瓶子一样,瓶子就是存在的法,它就是刹那刹那毁灭的。那么“声亦有”,声音也是存在的法的缘故,所以声音也是刹那刹那毁灭的。这种推理的方式就叫做自性因。
上师在注释当中讲两种自性因,一个是观待的自性因,一个清净自性因。观待自性因就是我们平时用的最多的,比如“瓶子是无常所做性故,”这就是观待自性因。为什么是观待呢?因为在讲所做性的时候,谁所做的,他必须要观待一个作者。所以观待因缘,像所做就是一种观待其他的法。而清净的自性因,不需要观待的。比如“声音是毁灭法,存在的缘故,犹如瓶子。”由于存在的缘故,它不需要观待其他的,例如每一个瓶子、柱子,只要是我们现在存在的任何法都是无常的、刹那刹那生灭的。所以从这方面安立一个自性因,这个推理方式确确实实很殊胜。
我们如果把这样一种法了知之后,然后再加上之后的遣疑,就是遣除不定的争论。首先我们要掌握主要的推理方法,存在的法,周遍是无常的;存在的法,周遍是刹那毁灭的,这个是主要的推理。我们要把这个主要的推理牢牢记住之后,我们也许还会认为有没有其他的违品,有没有别人的辩论,我们没有办法立住脚的?那么再把第二个科判“遣除彼不定”的内容学习、精通之后,我们就没有丝毫怀疑。这个时候就可以把自性因运用在一切方面。我们的身体、心识,山河大地、其他的有情,都能够知道,存在的东西都是刹那刹那生灭的。这个观点没有任何不定的,有害的,或者过患都不存在。所以这种因是非常正确、非常有效的一种因,这就是第一个科判。
今天就讲到这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