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30课
第三十课
下面我们开始辅导因明的第六品——“观相属”,观相属也是心识认知对境的方式,是科判当中第四个科判。
首先是以相属和相违的方式来认知,前面第一品讲了境;第二品讲了心识,心识如何认知对境的方式;第三品主要是以总别的方式来认知的;第四品是通过建立和遣余或者取自相和取总相来认识的;第五品是以所诠、能诠的方式来认知的;在第六品、第七品当中主要是相违和相属两种方式来认知的。这以上都没有离开过心和境,只不过对于如何认知心识和如何认知外境有不同分法。在这一品和第七品主要是宣讲认知的方法和认知的方式。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戊一、总说:
所有遮破及建立,观待相违相属故,
观察正量法相前,当析相违及相属。
这是第六品和第七品的总说。所有的遮破和所有的建立都是观待了相违和相属的,什么意思呢?比如说要遮破一个法,我们面前没有树、没有大象等等这个方面是遮破的,我们面前有人、有柱子、杯子等等,这个方面称之为建立的。那么,要所有的遮破也好建立也好实际上都要观待相违和相属,要遮破的话它是观待相违的方式。如果是建立肯定观待相属的方式,如果要把一个法真正遮破,这个法之外的和它相违的法在此处不存在,或者说怎么这么样,就可以通过相违的方式来遮除。
我们要建立一个法,此处有这个法,或者说这个法上有无常等等,我们要通过它的关系,通过它相属的方式来建立。我们要建立很多法主要通达相属,通达了相属之后呢?可以了知建立的方法,通达了相违之后呢?可以了达遮破的方法。所以说,遮破和建立都是观待相违和相属的缘故,这个是很重要的。
在观察正量法相之前,首先分析相违相属。观察正量和法相呢?实际上,在第八品进入观法相品,第九品是正量,第十、十一品是自利他利比量,这个方面是比较难懂的,或者说是比较关键的、根本的东西。 如果我们最后要真正通达法相、通达正量、通达非量等等,要做广大的观察抉择,首先要把这些都搞清楚,把相违相属都搞清楚之后就有个基础。确实从中可以知道刚开始学因明到现在学因明,虽然第六品学习的时候还不到一半,但是我们已经学习了很多因明的知识了,通过这样学下去到最后到达了现量品、比量品的时候,实际上很多、很多障碍都扫清了,很多法相名词都搞清楚了,所以到那个时候,虽然两个上师都说后面几品很难很难懂。但是不管怎么样,总比一点都不知道这个法相名词再去学习的话就好得多了。 学习了这么久,很多概念几乎都知道了,知道之后慢慢再学下去,再进一步巩固的话,最后学习的时候,应该还是有收获的。
在观察正量和法相之前,首先分析相违相属。 这个相违相属呢?上师也讲过,通过一般的语言看的时候,所谓的相属它是关系的意思,这个法和那个法之间的关系,这个方面相属也可以叫做关系。然后相违就是矛盾,一个法和另一个法是矛盾的,这个方面是世间的语言来表述就是这样的。但是上师也说过,完全通过世间的语言能否和佛教的术语对得上呢?有的时候还是有差别的,只不过我们有的时候单单用纯粹的术语来进行观察、讲解、分析的时候,稍稍有点障碍。 有的时候,用“关系”、“矛盾”这些我们比较熟悉的语言,能够从另外一个侧面了知,大概什么是“相属”,什么是“相违”,从这个方面就可以知道了,这个方面应该了知。
上师讲“相属”的时候,也提到一些关要,这个关要就是首先我们应该知道这些在外境上面、在自相上面绝对没有相属,也没有相违,在一个法上面,法和法之间,不可能有什么关系,不可能有什么相属。如果我们认为有相属、有关系,这个是分别心面前认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分别心面前,可以认为有这样一种相属,但是在法上面,在外境上面,绝对不可能有相属的,这个要牢牢记住!如果把这样一种要诀记在心中,带着这个要诀去学习,带着这个要诀去听法的话,在上师讲的时候,很多很多的问题就可以解开,解开颂词的意思,解开所诠意义的意思。
相属也有两种相属,法称论师、陈那论师、萨迦班智达都承许有两种相属,彼生相属成因果关系,就是彼生彼,彼生因果,彼生相属,还有;同性相属就是一个法的内部,各个反体之间有相属的关系。比如,所做、无常、柱子,这是一个法内部当中之间一些有关系的。如果两个他体的法如果有相属的话,就应该彼生相属;如果说是内部的法的话,一个法应该是同性相属,从这个方面就安立相属的,这是一个总述。
戊二、别说分二:一、观察相属;二、观察相违。
第六品是观察相属,第七品是观察相违。首先是讲第六品当中的观察相属。
己一、观察相属 分三:一、破境之相属;二、建立心前相属;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三个大的科判之间,首先是破境之相属,这也是占了很大一部分的。就是我们认为外境当中,张三、李四或是柱子、瓶子等等,有一个相属。但是真正通过因明量来观察的时候,外境当中是绝对没有相属的,不管是同性相属也好,彼生相属也好,实际上在境当中,在外境自相当中根本不可能有相属的。
第二方面是建立心前相属,如果有相属,“心前”,就是在我们的分别心面前可以执着,可以认为它和它是相属,母子是相属,火和火的热性是相属等,这些相属都可以在分别念当中去观察去成立的,就叫做建立心前相属。
第三方面是讲相属的量是如何安立的。
庚一、破境之相属 分二: 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
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
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在总破外境当中有相属的时候,就是以这个颂词主要宣讲的。
首先讲“二法不容有一体”,“二法”就是说我们一切法当中可以包含有实和无实法,然后无实法后面观察,此处没有讲。有实法也分了两类:一体和他体。一体和异体,或一体和他体,或是自体和他体。
如果说有实法是他体,如果是异体的法,那怎么样呢? “二法不容有一体”,就是说柱子和瓶子之间,这是两个法,两个外境的法不容是一体的。这个我们大家都知道,既然成了两个法了,可不可能又是一个法呢?不可能是一个法的。如果是两个法不容是一个法的,就不可能是相属的关系。
那为什么不可能有相属的关系?第三句就讲它的根本根据:“各自本体而存在”,柱子是安住在柱子的本体当中,瓶子安住在瓶子的本体当中,二者之间怎么可能有关系呢?是没有什么一个特定关系的,或者说真正在外境上有什么关系,也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所以说如果二法是他体的法,就不可能有一体,就是说各自安住在各自的本体当中,二者之间不可能有相属的关系。
然后如果再把一个法,比如柱子再分别的时候,柱子有八种微尘组成,地水火风、色香味触这八种微尘再观察的时候,各个都有各自的相,所以说各自安住在各自的本体当中。如果再分析,每个微尘和每个微尘之间,都是住在自己上面的,像这样分析下去的时候,我们就知道都是外体的法,都是自己的身体等等,其实根本没有办法找到一个执着的整体。找不到一个执着的整体,就可以了知人无我的修法,人无我的修法通过这方面可以完全通达的。
平时我们就执着一个整体,就认为柱子、人是一个整体的,但是这样观察下去之后,二法是不容有一体的,如果是一体的话,根本不可能有很多很多的法安住。所以说,如是观察之后,对于粗大的整体概念执着为我等,都是完全可以打破的。这方面主要是讲他体的法方面不可能有所谓的关系和相属。
“一体相属亦不容”,前面讲了二法不容是一体,那么一体有没有相属?一体有没有关系呢?一体的相属或是一体的关系“亦不容”,是也不容有的关系,也不可能有。
为什么一体方面也不可能有呢?所谓的关系,所谓的相属,概念上必须是两个以上的法才可以发生所谓的关系,两个以上的法才可以是所谓的相属。但是自己只有单独的、孤零零的一个法,那么谁和谁发生关系,谁和谁发生相属?自己和自己怎么可能发生相属呢?所以,从这方面观察的时候,一体相属也是不容有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
“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因为有实法有一个特点——都是各自的本体而存在的。自己住在自己的位置当中,所以说此法和彼法之间不能有什么相属,不可能有什么关系的。这就是总破有实法不可能有什么相属。
下面的颂词是总破无实法不可能有相属:
个别愚者谓无实,亦有同品之相属。
有个别的论师说“谓无实亦有”,这个“亦”字就代表不单单是有实法有相属,无实法也有相属,而且是同品的相属。他认为,无实法肯定应该有同品相属,没有同品相属,应该成不应理。
怎么样安立无实法的同品相属呢?在注释当中是用一种三相的推理,一种圆满的论式进行观察的。一切法不存在——离一多故。一切法作为所诤事,不存在作为立宗、所立法,离一多故是根据。我们观察一切法不存在落在什么地方呢?一切法不存在是落在不存在当中的,是没有的、无实有的。 所以说他的立宗应该是一种无实。
离一多故也是一种无实,因就是离一、离多,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法存在,要不然是一,要不然就是多。如果是一和多,它应该是有实。 如果又离开了一,又离开了多,一和多都不是的话,实际上是一种否定,是一种无实法。所以我们就知道一切所立和能立都是无实法,就知道因和所立之间是同品相属的关系。如果没有同品的关系,通过离一多的因,根本推不出一切法不存在的所立。所以,无实法和无实法之间应该有相属关系,而且是同品相属,这是非常应理的。
下面就开始回答、驳斥,在无实法上面根本不应该有相属的关系。
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
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这是一种破的方法。什么叫无实法?它具有什么体性呢?一切无有本体的法称之为无实法。比如说兔角或者虚空等,这些兔角、虚空、石女儿之类的法都没有本体,都是无实法。既然没有本体,怎么可能有相属呢?正因为没有本体的缘故,所以不可能有相属,因为它自己的本体都不存在的缘故。“若有相属成有实”,如果你认为无实法有相属的话,就应该成为有实法,不应该成无实法。为什么要这样安立呢?首先对方必须承许相属有两种,分别是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
我们来观察,无实法有没有彼生相属呢?无实法实际上没有彼生相属。因为彼生相属就是从因生果的意思,有因有果、从彼生彼叫彼生相属。如果无实法有彼生相属的关系的话,这个无实法应该成为一个果,是从因而产生的果,那么它就不应该是无实的,它应该成有实法。因为它已经通过因而产生出来了,已经是某法的果的缘故,怎么还能把它安立成无实法呢?如果是彼生相属绝对成有实法了。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如果是同性相属的话,那它自己首先要成立一个本体。如果是成立了本体,在本体上面,再成立一个同性相属的关系的话,那么它自己必须要成有实法。因为成了有实法,才可以说有一个本体,然后观察它上面的这些反体,或者本体上面的这些法谁和谁是同性相属。如果连它自己的本体都不存在的话,怎么安立它是同性相属呢?
上师的注释当中也再再地提到一个关要,就是“本体”的问题。从同性相属的角度来讲,首先观察你的本体在哪里?本体都没有的话,谁和谁同性呢?实际上根本没办法找到两个所谓同性的法。如果没有同性的法,也就根本就没有相属的问题,无实法没有本体的缘故,怎么可能由因生果呢?哪个是因,哪个是果?这样我们就知道,无实法根本没有因果,没有因果也就没办法成立彼生相属。
所以只要牢牢抓住无有本体这种特法,就可以知道根本不会相属。如果有相属,不管是同性相属还是彼生相属,都绝对要变成有实法。就是说无实法绝对要转成有实法之后,才可以安立彼生和同性。以上从这些方面作观察。
下面从第二个方面去观察第二种过失:“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
首先我们从世间的概念来看,什么叫做相属,相属总的法相是什么呢?相属总的法相是“何法不舍其他法”,任何一个法不舍弃其他的法,这就是一种相属的关系。那么你们这个无实法具不具备这样法相呢?我们从法相上观察,这个无实法根本没办法具备相属的总的法相,为什么没办法具备呢?
因为“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如果是有实的话,就互不混淆,有实法互相之间是绝对不混淆的,各自住在各自的位置上面,怎么可能混淆呢?如果不混淆又怎样成为这种关系呢?没办法成立这种相属的关系,因为它们根本没有关联的缘故,所以我们就没办法真正去安立它们的相属,就像前面总说中的根据的一样,如果是有实法的话,是互不混淆的。
“无实无体故皆无”,如果是无实法,没有本体的缘故,也是没有相属的。这个观察方式和前面观察推理方式几乎是一样的,不同点主要是此处是通过法相的方面来进行观察:“何法不舍其他法”,这个法到底是指有实法还是无实法呢?如果何法的法是指有实法,有实法互相之间不会混淆,各自住在各自的位置上面,也不可能有什么相属的关系;如果这个法指无实法,无实法没有本体的缘故,也根本不可能有相属的机会的,如是就破掉了对方的观点。
辛二、别破分三:一、破同性相属与外境上成立;二、破彼生相属与外境上成立;三、破其余相属。
壬一、破同性相属与外境上成立。
在外境上面有同性相属的这个问题进行观察。
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
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
同性相属的概念,观察的基、所依,肯定是同性的缘故,是一个本体。一个本体就是一个法,比如说一个柱子、一个瓶子等,这是同性相属成立的根本。
“一体无有二种法”,一体、一个本体无有二种法,既然是一体就不可能有两种法。不管是粗大的一体,还是微细的一体,都是如此。如果从粗大的一体来讲,比如一个人,既然是一个人就不可能是两个人,一根柱子、一个杯子都叫一体,不可能有两种法的;从细微的角度来讲,如果这个法定位到一个微尘,一个微尘上面绝对也不可能有其他微尘存在的。当一个微尘存在,不可能有其他的两种法存在。
“无有二法无相属”,如果没有两个法,怎么可能有相属呢?相属是两个法以上才可以相属的,在一个法上面,既然只有他自己的本体存在,在单单的一、单单的同性上面就不可能有相属的,所以说没有两个法就没有相属。
这方面主要了知相属的根本的根据、基础:既然要相属,肯定必须要两个法才能有关系,两个法才能有相属的可能性。现在我们观察的前提只有一个法,一体无有两种法的缘故,无有两种法绝对没有相属,这就是根据,所说的因非常锐利。如果真正是一体,就不可能有两种法,如果没有两种法就没有相属。平时我们认为一个法上面有很多很多法和他相属,很多很多法发生关系,这只是分别念面前去安立的。在外境上面,一个境就是一个境,一个境不可能是两个境,不可能有两个境的缘故,也不可能在上面安立什么相属。
“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同性相属是在一个法上面去安立很多反体,在很多反体方面假立相属的关系。比如说所做无常,就是一个本体方面的异反体,一本体异反体的关系。一个柱子或者一个法,任何一切万法有为法上面都具备所做和无常的一种本体,都具备他的反体。在外境上面(前提是外境,不是由分别心安立)安立同性相属,内部当中有所做和无常的分类,我们就说所做和无常二者之间是同性相属的。
在外境上面观察,所做和无常成不成立同性相属呢?根本不可能成立同性相属。因为所做是所做,无常是无常,所做上面不可能有无常,无常上面也不可能有所做,如一个柱子上面不可能有其他法,所以所做无常在外境上面绝对不可能相属的。根本的根据是“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根本根据了知之后,就知道我们平时讲的所做也好,无常也好这个同性相属,根本没办法安立的。
下面再进行观察:
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
则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属。
这是对方的观点、对方的反驳。前面的颂词,自宗已经宣讲了在外境上面是根本不可能有同性相属的。对方想要成立在外境上面有同性相属。“若谓所作及无常”,他认为所做和无常这个“反体于声不成立,则成三相不容故”,三相就是三相推理。如果不成立,三相推理就不容有了,就成了很大的过失。所以他要安立“境有同性之相属”,在外境上面境应该有同性之相属,就应该有所做无常、柱子等这些同性的相属,肯定是应该有的。
“所作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的意思怎么理解的呢?所谓的声音是一种自相,是一个本体,是一个实体法,是一个所诤事。我们要观察的对境,声音也好、柱子也好、瓶子也好都叫做所诤事。声音实体上面的反体有所做,也有无常,按照你们的观点,所做和无常的反体在有实法的声音上面根本不成立。
根本不成立的事物怎么样通过推理呢?推理的时候有果因,也有自性因。果因我们知道通过用烟来推火,从果来推因这个方面叫做果因。自性因是通过所做来推无常,一个自性法上面可以推出来。如果说是所做和无常的反体,在声音、在实体法上面根本不成立,“声音是无常,所做性故”这个三相推理根本就不容有了。
但是你们敢不敢反驳三相推理?他们根本不敢反驳。因为在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的论典当中,再再讲过:声音无常所无性故,柱子无常所无性故,或者一切万法无常所无性故等等,这些三相推理,所以这个三相推理是存在的。如果要存在就说明,所做无常的反体在实体的声音上面必须成立,成立的时候才能推理出来。如果说所做无常的反体在声音上面根本不成立,那么三相根本没办法安立。所以他们的结论就是“境有同性之相属”,即外境上面有同性的相属。
在这个方面观察的时候,也是对于实体和反体之间的差别,对于总相和别相,或者对于建立和谴余等,如果对这些不通达的话,是容易犯这个毛病的。我们自己不注意的时候,也容易混淆:“哦,对方确确实实讲的很有道理,应该是有相属的。”但是下面萨迦班智达从更甚深的角度去分析,之后我们就知道对方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
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
“一实体境虽相同”,“虽相同”就是说我们的观点和你们的观点在一个实体的境的上面是一样的。什么叫做“一实体境”呢?从外境上的声音,所做、无常都是一个本体上面成立,一个实体上面境是相同的,这是存在的。你们是这样承认的,我们也是这样承认的。尤其是讲第四品的建立的显现那一部分,我们说外境的特点一法不容有众多等,这个方面也做了观察。所以在境上面,如瓶子、柱子、声音,声音是所做,声音也是无常等,一个实体方面都是相同的。
但是后面开始发生了差别:“诸反体于境若有”。自宗的观点是,所做和无常等这些反体,只是在分别心面前假立的。如果说所做和无常这个法是反体,而且在境上面真正有的话,这个就不对了,就是不合适的。而对方恰恰承许“诸反体于境若有”。他们认为,声音是一个实有境,实有的本体上面具备所做、无常等。前面打比喻讲,这就好像酥油上面沾了芝麻等很多很多东西,好像在一个实体法上面具有很多很多反体。
我们认为,反体就是分别念观察的时候才有,如果没有分别念观察,这个反体就不能有了。那么对方就认为反体在实有法上面就是有,就存在的这种自性的。所以我们讲,“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下面就开始发过失了。
总的提问是:反体和反体之间有关系还是无关系?有关联还是无关联?
首先是“反体无关则非因”。如果对方认为所做是所做,无常是无常,柱子的颜色是颜色,反体彼此之间没有关系,没有关系“则非因”。则非因就是给对方发了过失,意思就是说没办法成立自性因。如果是反体和反体无关的话,就没办法成立自性因,就成了非因。通过所做来推无常的这个自性因根本推不出来,就成了一种非因了,不是一种真正的正因。
为什么呢?因为柱子是无常,所做性故,是说无常和所做二者这两个反体都是无关的,别别他体的,两个无关的法没办法以此推出存在。这就好像通过张三存在缘故,李四绝对要存在,这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推理了,不是一个决定性的推理。所以两个无关的法,通过无关的所做推出和他无关的无常是什么样一种根据呢?实际上根本就推不出来,从这个方面讲,如果反体无关的话,成非因。
“相属成果或异名”就是从有关联的角度来讲,相属可以理解成有关的意思。如果说反体和反体之间是相属、有关系的话,那么就有两种过失,因为相属有两种: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
如果反体和反体是彼生相属,就是因生果,所以在颂词当中讲“相属成果”。相属成果主要是按照彼生相属的理论来进行发的过失。如果所做和无常二者之间是彼生相属的关系,必须要通过所做的因,最后产生一个无常的果,必须要成因果关系。在一个柱子、一个瓶子、一个声音上面必须要成因果关系,对方根本不敢承许这个因果关系,所以彼生相属要成果是第一个过失。
第二,如果反体和反体之间是同性相属。同性相属就是“异名”,异名就是发了一个过失。发了个什么过失呢?同性相属应该成了柱子、所做、无常这三者单单是不同的名称,意义上全都一样,应该成这个过失。那这个过失怎么样发呢?前面我们也讲过这个过失,从观察他的反体的角度来讲的,柱子的显现、所做的侧面怎么讲的,从无常的侧面怎么讲。他们各自的所做、无常等都有各自表达的含义,他们有各自表达的含义缘故,我们可以通过所做来推出无常。
如果所做和无常单单是名称不一样,意义全都一样的话,实际上根本推不出来的。上师打比喻说:“柱子是柱子,柱子之故。”为什么要这样安立呢?因为如果所做的反体和无常的反体是同性相属就必须要安立一个本体,同性相属要安立一个本体的话,那么所做就是柱子,柱子就是无常,无常也是所做,这三个法就是一个法的本体了。如果是一个法的本体,“柱子是无常,所做性故”根本推不出来,就会成为“柱子是柱子,柱子故,”因为他的意义全部是一样的,所以这样推来推去,根本推不出来。
从这个角度去观察的时候,我们知道如果成立反体实有,或者反体成立是在实体上面真正存在的法,而不是在分别念前去假立的,这绝对是有过失的,从这个方面去安立的。
今天讲到这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