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69课
《量理宝藏论》69课
辰二、互绝相违可得:
互绝相违可得实际上也是一种破因,他是通过抉择互抉相违的方式进行遮破它对境的法。
真实互绝之相违,因与立宗无论式,
然而彼所差别法,能遍相违可得因。
在互绝相违的时候,实际上我们知道有实和无实之间的关系叫做互绝相违。比如,常和无常、有和无一样、有实和无实等等,这方面都叫做互绝相违。
对于安立互绝相违可得因的时候,我们讲真实的互绝相违,真实的互绝相违是直接的互绝相违,还有间接的相违,如果从直接的相违或者真实互绝相违方面看,“因与立宗无论式”因和它立宗之间是没办法通过论式来证成的。比如,因为常有和无常二者之间就是一种互绝相违。如果将常有立为立宗,它的因是无常,或者无常作为立宗,它的因是常有,如果从直接的互绝相违来讲没办法安立论式。所以从这方面讲,一个是它的常有方面,一个是它的无常方面、否定方面,这样因和立宗直接来讲没办法存在论式。
但是,我们要真正安立互绝相违可得因的时候,从什么方面安立的呢?虽然它因和立宗之间没有论式,“然而彼所差别法,能遍相违可得因。”从这个方面来讲的。从对方的所差别法,对方的所差别法就是它能遍相违可得可以安立,就是从间接的方式,从间接的方式可以论证,直接的互绝相违从它的论式方面安立。比如,生因无有常法,无常之故。生因无有常法、无常之故,这方面不成为一个真实的论式,所以因为我们从直接来讲就是矛盾的,从这个方面没办法安立论式。但是如果换种方式,以间接的方式来安立,从它所差别法、从能遍相违方式可以安立可得。所以从这方面安立的时候,比如,生因无有常法,所作故,这方面就是比较明显的能遍相违可得因,它所差别法的能遍相违这方面安立它的论式。
我们分析到底怎么样能遍相违可得呢?比如,生因无有常法,所作故,如果从直接的相违来看,常和无常应该作为直接的互绝相违。像前面所讲的一样,如果这样没办法安立论式了,我们就从间接来看。间接来讲怎么看呢?无有常法所作,这个方面就是一种间接的或者能遍不可得。为什么呢?因为从直接来讲,所作和非所作是直接相违的。我们在安立的时候,生因无有常法,所作故,我们就说所作和所作是直接相违,所作和常法是间接相违,所以从这个方面看,将它的所作、非所作,非所作实际上就是能遍,常法方面就是它的所遍。
所以,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观察,从它的能遍相违观察就是将非所作它自己的所遍无有常法,从无有常法方面安立破掉它的一种无有常法。所以所作和非所作本来是直接相违,但是这个方面没有将非所作,将无有常法方面安立,它没有这种常法,因为常法应该是非所作,没有这种非所作,或者没有常法,从这个角度来讲就可以安立、可以观待它这种互绝相违。
上师在讲义当中也讲了,直接的和间接的,这个方面是间接的,通过所差别法安立能遍相违可得,通过能遍相违可得的方式就可以安立,因为常法和非所作方面就是一种能遍和所遍的关系,所以我们将生因无有常法所作故,实际上直接来讲,无有非所作,然后所作故,这个方面是可以的。但是,无有常法所作故,从它的间接方面、从它的能遍方面相违方面就可以得到,实际上它这种生因根本不可能是常有的论式就可以安立,而且可以得到它的结论。
这就是互绝相违可得这个颂词当中所讲的意义。
下面是从另外的方式。
以量有害之相违,亦属能遍相违得。
这也是一种能遍相违可得因,以量有害的相违,比如,在讲义中讲:树并不是坏灭,不坏灭不一定,因为它坏灭并不观待其他因的缘故。这方面就是比较典型的有害的论式——以量有害。
什么叫以量有害呢?比如,前面树坏不坏灭,这不一定。这个立宗是以量有害,以后面的这个量有害的缘故,所以它也是一种遮破,这种论式是属于能遍相违得。
是怎么样安立的呢?实际上我们说坏灭、不坏灭这个不一定,这种不一定它的对立面就是决定的。他自己安立树坏灭、不坏灭不一定,我们说这个不是,那么这个不一定它自己的对立面是决定的,我们在使用因的时候没有使用它的决定,使用决定的所遍立为6:18不断的因,就是把它这种能遍,能遍就是不观待因方面作为它真正的根据,然后通过不观待因,因为一切万法它的毁灭绝对不观待其他的灭因的缘故,一切法绝对不观待其他的灭因,所以决定毁灭。我们讲实际说树绝对要毁灭,要遮破坏灭、不坏灭不一定这样的观点,本来直接用因就是决定要毁灭,但是我们没有用决定要毁灭,而用它的能遍,通过不观待因的方式进行安立。因为它不观待其他灭因的缘故,所以这个法是决定要灭的。
因此,以量有害的相违,亦属能遍相违得,从这个方面也可以安立。所以通过安立它不观待因而遮破不决定的方式,实际上也就是说,它绝对要灭而遮破了它不定灭,从这方面观察也是一种能遍相违可得因,除此之外就没有必要安立其他因了。
寅三(决定所破因相属之方式)分二:一、说他宗错误观点;二、立无误自宗观点。
这个主要科判是讲决定所破因的相属,因为此处是讲所破因,这样所破因怎么样决定它相属问题,下面就讲说他宗错误观点和立无误自宗观点。
卯一、说他宗错误观点:
实法相属已遮破,谓不并存聚生错。
首先是实法相属,在外面的实法上面有一个相属,或者在实法上面有一个相违,这个在第六和第七品当中已经遮破了,所以我们就知道,在实法上面并没有一个所谓的相属和相违的关系,这个方面在外境上面绝对不存在。
此处有些论师讲:不并存聚生错。不并存聚生,错是遮破的意思。萨迦班智达在说他宗错误。他的观点就是不并存聚生,不并存聚生就是它直接的意义。什么意思呢?所谓的不并存相违,注释中讲:不并存相违在对立的具力等四种不存在的情况下产生,这个叫做不并存。所谓的不并存相违就是聚生,聚生就是在对立的具力等聚集在一起的时候,比如,以前面热触的火作比喻,具力火的自性,火的因无阻功能,火的果浓烟四射,它的所遍9:09??等等,在它对立的这些法聚集在一起的时候,这四种法聚集在一起的时候,它就会产生不并存相违,是从这个方面讲的。也就是说,如果这四种法存在的时候它就会生起不并存相违,反方面冷触的自性、冷触的因、果、它的所遍这方面都没办产生,是从这个方面安立的。
还有,他认为这个是决定要产生的,一方面是它自己的这种对立面这些因聚集的时候,它绝对对面的冷触没有,但是反过来讲,如果火等这四种法消失的时候,如果它的能对治消失的时候,它的所对治对方会生起来,也有这个意思。也就是当火等四种法有的时候,它的对立面冷触等四个绝对没有,叫不并存相违。反过来讲,如果讲火等法不存在的时候,它的冷触等就会产生。所以不并存聚生错,聚生错的意思就是这样的。如果是聚就会生,如果它的对治等没有时对方就会生起来,对方相违的法会生起来,四种火的因缘不存在的时候,它的冷触等法绝对会生起来。如果它四种法等聚集时候,对方的冷触就不会有了,这样不10:39?就出生了。
这方面讲是错的,为什么是错的呢?有些方面是可以这样安立,但实际上有些情况不一定。比如,在注释中讲:对立的因火虽然已经消失,但不冷不热的所触有可能存在。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什么情况呢?按照对方的角度讲,只要是火等四种法消失的时候,对方的冷触就会生起来,不并存的缘故,肯定会生起来。但是,我们说有这种情况存在,比如,火等四种法彻底没有了,按照你们的观点,冷触、寒冷肯定会生,但这时候会出现不冷不热的情况,按照对方观点肯定会产生冷触,我们说即便是火没有了、火的因没有了,但是不冷不热的所触有可能存在,因此,你们的说法是错误的。也就是存在一种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你这种决定的方式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从这个方面可以了知。
卯二、立无误自宗观点:
相属境反属法反,故反相属心前成。
对于自宗的观点来讲,相属前面在说他宗的时候已经破掉了,所谓的相属在境上面无法安立,既然在境上面无法安立、实法上面无法安立,我们安立相属是在心前安立的。既然相属是心前安立,那么反相属也是心前安立的,所以从这方面讲相属和反相属。
相属我们知道有同性相属的关系和彼生相属的关系,同性相属的关系在安立自性因的时候,可以安立生因是无常,所作性故,这是一种相属的关系。彼生相属,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方面是彼生相属的关系。
所谓的反相属,有这种相属的时候,在自性因或者破因的时候它有种反相属。反相属的时候可以从反方面证成相属和相违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怎么样安立的,实际上我们说是在心前安立的、在心上安立的,这方面讲反相属。
反相属“相属境反属法反”,这方面有相属境和属法,相属境和属法如果我们按照论式来看,生因是无常,所作性故,这种所作性应该是属法,无常应该是相属境。如果有它的法、如果有所作的时候,它的相属境就会安立。如果反过来,反相属,相属境反属法反,如果它的相属境反了,比如,前面是无常,无常的相属境反过来变成恒常,如果它的相属境反过来变成恒常,那么它的属法所作必定要反,它绝对要变成非所作。这样讲时,一方面我们在安立相属的时候,所作和无常,所作是属法,无常是相属境。但是,从反相属的侧面看时,如果相属境一反,那么从它的无常一反变成恒常了,如果无常一反变成恒常,它的属法所作必定要反,变成非所作,就是这种关系。
从它自己的彼生相属方面也这样的,本来如果有烟可以安立火,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是彼生相属一种论式。我们说烟是属法,它自己的火是相属境。我们说如果有烟的时候火可以成立,反过来讲,如果它的相属境反了,它的属法必定要反。如果火没有了,烟决定没有,就是这种关系。
对于安立这种关系“故反相属心前成”,反相属我们通过这种分析绝对可以安立,但是这个反相属到底是境上面,还是心上面呢?我们说是心上面才能安立。反相属,真正我们说在境上面火和烟之间绝对有反相属,这不可能安立。常法和非所作是反相属,这也是法上面无法安立的,反相属只有在心前安立,这方面就是它的意思。
这里讲因不可得与果不可得是反彼生相属,或者自性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这方面实际上都可以这样一个一个进行安立,不管是从自性、自性因,还是从它彼生相属等等这方面都可以这样安立,因、果都可以安立。
但是,这个方面我们说从它自己的关系方面进行安立的时候,在注释中也讲到:因不可得,果不可得,彼生相属的关系,还有自性不可得,能遍不可得,互绝相违,这些方面都是反同体相属、反彼生相属这样关系都已经逐一进行分析了。
这方面有个相违可得,相违可得因这方面不安立反相属,为什么不安立反相属呢?所谓的相违可得,比如,前面的冷触和热触之间的关系不安立反相属,因为它本身就是对立面,对立面一成立之后,比如,热触成立了,它就直接能害它的冷触,通过有害另一方进行遮破,它本身从这个角度来讲它就是相反的,所以再没有必要安立一个反相属。
除了这个之外,其他这些安立自性不可得因,或者从因不可得、果不可得这方面都有一种反彼生相属和反自性相属同相属的一种关系,所以这方面我们说无误自宗的观点,相属因和所立之间的相属,或者它的相违,二者之间相属和反相属从这个方面可以安立。
丑二(自性因)分二:一、真实宣说;二、遣除过失。
前面破因主要是从遮破方面讲的。这方面自性因和果因都是从建立方面讲的,首先讲建立因当中的自性因,自性因当中首先讲:
寅一、真实宣说:
证成其是具三相,本体无别自性因,
彼之同分摄其中。
首先讲自性因法相,自性因法相是“证成其是具三相”,证成它是什么什么,必须要证成它的所立是什么,比如生因是无常,所作故,这方面是自性因,你这个所作故要证成什么呢?证成柱子是无常的,证成其是的意思就是这样的。但是,你不能说随随便便就证成其是,你还要“具三相”。一方面要证成其是,一方面要具足三相,这两个条件都具备之后就是自性因,自性因的法相就可以安立了。
自性因安立的方式是怎么样的呢?“本体无别”,本体无别就是自性因,所以我们说它所能证的因和所证的所立本体上面是无别的。比如,柱子的无常通过所作性来证成,所作性和它的无常在柱子本体上面要具备,在一个本体上面要具备,所以本体无别。如果本体有差别,不能够使用自性因,本体上面两个实法不能使用自性因。如果要使用自性因肯定是本体无别方面才能够使用,所以本体无别自性是它差别的特点。
在观察时,此处自性因讲了两种分类:第一种是净尽差别自性因;一种是观待差别自性因。所谓净尽差别自性因,在注释当中讲论式的时候说,比如,瓶子是无常存在故,这个叫净尽差别自性因。上师说净尽差别自性因安立的理由主要是一种法性,因为法性就是这样的,存在的法绝对是无常的,就是这种自性。观待差别自性因,我们说它是无常的时候,它必须要观待一个其他的因缘、观待一个其他的理由,而净尽差别自性因不观待其他理由,从这个方面可以安立。
瓶子是无常存在故是一个真因吗?我们说是一个真因。为什么说瓶子存在的缘故绝对是无常呢?因为上师说从梵文的角度来讲,《释量论》中存在就是“巴瓦”,巴瓦就是无常的意思,也有有实法的意思。
瓶子无常存在故,瓶子无常有实法故,当然,我们说瓶子是无常无常故,这样可能不一定成立,我们说瓶子无常实有故,有实故,反正只要是有实法就绝对是刹那的法,如果是刹那的法就绝对是无常的法,所以通过有实故来证成无常绝对是真因。这方面讲瓶子是无常存在故,我们说反正它是存在的,只要是存在的法绝对就是有实法,只要是有实法绝对是无常法,所以我们说瓶子是无常存在故,从这个方面叫“净尽差别自性因”。
当然,从“净尽”两个字面上怎么样去解释,我还不知道具体解释这两个字的意思。但是,从它的意义方面观察就是这个意思,上师在讲义当中也讲得很清楚,从梵文的意义上观察就是这样的。而且净尽因安立的时候,我们说你凭什么安立说有实法绝对无常,凭什么说存在就无常?我们说一切万法的本性就是如此的。如果让我们说理由,也没办法说理由。是从这个方面讲的,必须有这样安立方式。
还有一个方面是“观待差别”。我们讲无常的时候要观待其他的因、观待其他的理由,从这方面讲必须要观待。比如,生因是无常,所作性故。我们说生因是无常为什么?观所作,必须要观待所作。前面是反正存在就是无常的,这时候你是无常观待了所作,所作就是要讲它的因了,把它的因讲出来就是所作性故,只要是所作性的法都是无常法,所以这方面就叫做观待差别。
“彼之同分摄其中”,还有其他的因,比如讲义中讲,有些外道承许的因缘齐全估计可生果这方面的法,还有通过烟的因功能无阻来证成烟的无常,这方面的因是归属在自性因当中。当然,上师讲义中讲,外道的因缘齐全估计可生果的因他不认为是自性因,还有通过烟的因功能无阻来证成烟的无常这个也不属于自性因。但是萨迦班智达的意思,这个是属于自性因。比如,烟因功能无阻证成无常的烟这一点,我们说烟是无常的,因为有烟因功能无阻的缘故,从这个方面观察是一个自性因,这个叫做彼之同分。
那么为什么可以安立成自性因呢?下面这个论式当中还可以通过遣除过失的方式观察这就是一种自性因,下面讲第二个。
寅二、遣除过失:
一故不染他体过。
对方的意思是说:你通过烟的因功能无阻要证成无常的烟或者要证成烟的无常,这个不是自性因。为什么呢?实体不同的缘故。什么叫做实体不常呢?因为烟的无常或者无常的烟它是果法,烟的因无阻功能它是一种前刹那的法,所以一个是前刹那无阻功能,第二是它产生的这样果,所以从这方面观察二者之间实体不相同。既然实体不相同,就不能作为自性因,因为是两个实体,两个实体怎么可以作为自性因呢?因为前面我们自宗讲是本体无别自性因,现在是讲无阻功能和它所产生的果就是浓烟,二者之间是不同实体,不同实体的缘故怎么可以作为自性因呢?违反了前面的鉴别。
“一故不染他体过”,因为是一故、一体的缘故,并不会染上所谓他体的缘故,没办法安立自性因的辩驳,我们说没有这个过失。
那么是从哪个方面观察的呢?它的这种无阻功能和它烟实体方面是不同的。但是,第一个通过正在冒烟就可以知道它的无阻功能肯定存在,它绝对首先有个无阻功能,有无阻功能可以知道它的烟。而且正在冒着的烟它是无常的,可以说正在冒的烟和无常的烟二者是一个本体,从这个方面是一个本体。还有,无阻功能它自己也是一个无常的,所以从三个法和合在一起的时候,我们说无阻功能、烟、无常三者,和合起来的时候,无阻功能它的无常和烟的无常二者之间是一个本体,或者三者之间有一体的缘故,所以一体故不染他过失。从这方面讲可以说是自性因,因为从它无常的角度,从它无阻功能无常和它无阻功能所产生的果烟的无常,从它们二者之间都是无常的侧面是一个本体,一个本体的缘故还是可以安立成自性因的,仅仅从这个方面安立成自性因是可以的,并不是不可以。所以我们说从哪个侧面安立自性因呢?就是从它们二者之间无常一体方面安立成自性因的。
这个方面也讲了。如果从因本身来考虑,是他立的缘故不是自性因,但是我们观察安立的时候并没有从它们二者之间他体方面去安立。所以我们从无阻功能的无常和烟的无常,二者都是一个本体的缘故,从这个侧面考虑然后安立自相,所以没有这个过失的原因是这样的。
丑三(果因)分二:一、真实宣说;二、遣除诤论。
寅一、真实宣说:
证成其有具三相,彼生相属即果因。
彼之同分摄其内。
“证成其有具三相”,我们讲了果因的法相是怎么样的呢?首先要证成其有。前面是证成其是,这里是证成其有,二者之间差别就是这样的。因为前面是一种本体无别的方式,这个是什么东西,这方面就可以通过自性因。这里是证成其有,比如,一个论式是山上有烟,山上有火因为有烟之故,所以我们要通过烟来证成山上有火,证成其有,在某个地方有什么东西、具备什么东西,这样就必须通过这种果因。这个方面是它的一种差别。
证成其有,所有的真因共同的法相具三相,所以和合起来叫证成其有具三相。如果证成其有具三相和合起来我们就可以准确理解,这就是果因。26:10?因为它的差别证成其是、证成其有,或者通过其他方面都可以了知它这种法相。前面讲破除所破这方面具三相,这些方面都可以理解,差别法,然后具三相就是真因。
它的特点是彼生相属,彼生相属因果关系,通过因和果的关系来证成,这方面具备的时候就是它的果因。果因方面分了三种:第一个是因反体论证成果因,在论式当中加以比喻就是讲,具烟的山上有火,有烟之故,通过烟的反体证成火存在,所以具烟的山上有火,因为有烟之故,所以肯定是有火的。果因就是通过果来推它的因,果就是烟,因为烟是从它的因火方面发出来的,所以有它的果必定推知有它的因,这个就是它的第一种果因。
第二种叫做先因证成果因。有前面的因证成,通过这样果证成有前面的因,打比喻讲,空中烟雾缭绕,是由自因先前的火所致,因为是烟之故。空中烟雾缭绕这个方面就是一种果,通过这种果推知这种果必定有先前的因,也就是这个果不管是已灭、还是未灭,空中有烟雾旋绕的缘故肯定能推知它前面的因绝对存在。
所以有时我们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烟到底是已灭火的烟、还是未灭火的烟呢?这方面有时候有差别,所以我们说必定是正在燃烧的火冒的烟,但是,这个方面是先因证成果因,反正我们看到空中的烟雾弥漫的时候,我们说肯定有它的因,不管它的因已经灭了、还是没灭,反正通过空中的火能够证成它先前的因是确定存在的。
第三个因是因法推知果因。晚上林中失火的山上有烟,因为林中失火之故,从这个方面就要通过因法推知果因,因为所谓的因法推知果因,通过一个法可以推知它的整体,通过一个法可以推知它群体当中其他法,从这个方面就是这样讲的。通过晚上失火,山上有烟,通过这种火推知肯定有烟,因为直接可以看到火,然后就可以知道它烟的存在,因为烟和火必定是一起存在的缘故、肯定是一起存在的缘故,所以从这个角度可以知道。或者我们以前学过因法推知果因,也是从他口中的糖味推知肯定有糖的形色存在,因为糖的味道和形状或者本体肯定是有的,为什么呢?因为它们绝对是一起存在的缘故,反正有糖的味道肯定有它的形状、肯定有它的本体存在,从这个方面叫做通过一个因推知其他的法,这方面叫做因法推知果因。通过因法推知果因一方面也是一种果因,通过现在正在有的东西推知其他法存在,比如,现在我们看到晚上林中失火,通过这个方面推知肯定有烟,因为林中已经失火了,既然林中失火的缘故,火和烟之间就有这种关系,它们一起存在的关系,通过一个因推知其他的因,或者通过其他的果都可以同时存在,这方面就叫做因法推知果因的方式。这就是果因当中的真实宣说。
今天讲到这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