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45课
第四十五课
下面开始辅导因明,现在在讲第八品,在观法相品当中,现在对于法相的问题做一些辩论,现在总的科判当中是不需要法相的观点,今天接着宣讲:
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
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对方这样声称,比如这个地方引用一个论式,讲对面的山上有火因为有烟的缘故,这个就是一种三相推理,它自己有没有第二个三相。如果三相推理本身没有第二个三相证成,后面讲不成。不成的意思就是不能够证成这样的所立,它就不是真正的真因,不能够真正变成真因。为什么呢?因为它自己不具备三相的缘故,它自己不具备三相就说明它自己不是真因,不能够通过烟的因来证成山上有火的所立或者它的果,所以说如果没有三相就成了不成。
因有则无尽,主要是讲第二个回答,如果因有,这样一种三相因它有第二个三相因应成无尽了,通过第一个三相因,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三相因后面有一个三相因来证成它,所以它自己有三相因的缘故,第一个三相就可以成真因了,就可以真正成为真因。但是如果第二个三相它自己没有三相的话,那么它自己又没办法成真因,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第一个三相需要第二个三相,第二个三相需要第三个三相,从这个方面又成了无穷无尽的过失,他就这样讲因有则无尽。
下面开始回答这样的问题,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和前面回答的方式是一样的,名言纵无第二者,那个方面我们讲是一个意思。实际上所谓的三相,比如这个方面讲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三相是唯一烟之法无差别,唯一烟之法的意思就是说在这个三相论式当中是唯一通过烟之法来证成火之法。通过烟之法证成火之法,在这个论式当中它就是无二无别的,所谓的无二无别我们要理解,因为前面我们在证成法相的时候,不管是檀香树它自己有枝有叶,还是黄牛的项峰垂胡,这个方面无二无别容易理解。
这个时候它是另外一种因,它主要是通过果因来证成,它是彼生的一种关系。所以这个方面无二无别的意思就和前面无二无别的意思理解的方式上面稍微有不一样的差别,这个方面怎么样无二无别的?在这个论式当中的烟和它的果,就是一个因果,一个系列的因果。只是通过这个火产生的这个烟,从这个角度来讲二者是无二无别的。而不是说通过东山的烟来证成西山的火,并没有这样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就除了烟之外有其他的火了,这方面就不是唯一,就不是无二无别。
这个时候我们所要证成的,就是这个论式当中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很清楚的说明就是通过唯一的烟,这个火的果的烟来证成它自己的火的本体,所以这个叫做唯一烟之法证成唯一的火之法。无差别,在这个论式当中它的因和果就是一种无则不生。无则不生无差别,就是无二无别。无二无别前面讲过,这个无差别和前面法相当中和名相的无差别这个方面有差别,这个方面主要是在一个无则不生的因果上面安立的无差别。
而无他法,意思是说并不是除了烟之外另外要证成一个火,或者说从这个方面证成,所以我们现在要用唯一的烟的法来证成它自己论式当中的火。所谓的三相注释当中也讲的很清楚,所谓的三相只是在分别心面前分开了这个是有法,山上,然后是火和烟,分别念分的时候可以分成三个,这个方面实际上就可以这样分。但是实际意义上我们要证成的,就是山上这个火,山上、火和烟这三个地方实际上是一个论式,无有差别而证成的,根本没有必要去分析它自己单独的三相,这个因有没有三相的问题,不需要了,因为我们已经证成了。
通过山上的烟已经证成了火的缘故,所以不需要再去分析它自己的法。如果在火之外单独有一个烟,我们分析烟的问题的话,那么可以去分析。但是现在只是符合实际情况,通过推理的方式符合实际情况,然后证成和这个火无二无别的烟,所以根本没有其他的过失,这个就是从因方面,从推理方面来证成的。
下面讲,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依于此理就是通过前面的因需不需要三相,“因三相需不需要因三相”的问题,通过这样一种推理的模式,通过这样推理的方法,也能够消除法相应成无穷的过失,这个方面是什么意思呢?两个意思稍微不同,因为前面是三相成无穷的过失,这个方面我们已经善巧解除了。然后通过这个三相不成无穷过失的这样推理,也能够消除法相无穷的过失,所以法相无穷的过失就是法相的法相等等,这个方面应该成无穷无尽的过失,通过因三相,有没有三相的问题可以善巧解除。
这个方面就是法相应成无穷过,这个是两个侧面进行宣讲,一个是从因的方面,推理遣除怀疑;第二个是通过法相、名相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进行推理。
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
前面不需要法相的问题已经做了遮除了,下面讲安立需要的法相。
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
有许三法皆齐全。待名相故此非理。
乃遣直违义反体。
这个方面分了大概三层的意思,第一个是对方安立因的法相的问题,第二个方面三相齐全这个方面的问题,然后是破斥他们的观点,第三个是自宗安立法相的法相的问题。
首先讲第一个,第一个是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这是对方的安立,他们讲安立名相的因,什么是安立名相的因?法相的法相就是安立名相的因,或者说通过项峰垂胡就可以安立名相,项峰垂胡就是能够安立名相的因。因为前面讲一个能立一个所立,法相是能立、能了,名相是所了、所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法相就是安立名相的因。
因相何故不同此?同样的道理,因相何故不同此?因相也应该这样安立吧。因相就是讲因的法相,你的法相的法相,前面讲法相它自己的法相是安立名相的理由,安立名相的因,因的法相又为什么不能够变成所立的能知呢?也就是说所立的能知就可以安立成因的法相。前面我们说法相的法相是安立名相的理由,所以说因的法相就应该是所立的能知。
因为上师在注释当中已经讲了,一个圆满的论式当中第一个就是它的有法,这个有法要证成,它是所诤事。第二个方面就是所立,第三个就是能立,所立有的时候叫立宗,也叫所立。然后第一个叫有法,有法也叫所诤事。第三个就是它的因,这个因也叫根据。
那么作为第三支的因,它的法相是什么?按照你们的观点来看,如果说法相的法相可以是安立名相的因的话,那么因的法相应该就是所立的能知。通过这个因可以了知这个所立,这个立宗,这个立宗能不能够成立,主要是看它的因正不正确。所以它的因可以作为一个能知,安立因的能知之后就可以了知这个所立,所以因的法相就应该安立成所立的能知。这里主要是观察法相的法相和因的法相。
法相的法相和因的法相,这个方面观察的时候,还是前面我们说的两种,就是说因即法相此二者,一个是推理当中因三相当中的因,第二个安立法相当中的问题,所以说如果法相的法相可以作为安立名相的因的话,那么因的法相应该就是所立的能知。何故不同此?为什么不能够这样安立呢?应该这样安立。
我们在观察的时候就说,不能够这样安立,这样安立有过失。为什么这样安立有过失呢?如果把因的法相定义成所立的能知的话,那么它是有一些过失的。比如声音无常所作性故,这个所作性就应该成了能知,这样的无常应该成了所知。通过所作性就能够证成这个无常,马上可以证成无常。如果通过这样的能知安立之后,它的所知马上就了知了,所以说如果这样的话,只要是了知所作性的就都能知道是无常,相续当中不会生起诤议的常执,和前面我们观察的方式有相似的地方。
那么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了知所作很容易,但是了知所作之后马上能够知道无常,这个就是不容易的事情,或者有的地方讲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比如一个木匠真正推柱子的时候,我们说这个是所作,他正在做作业,马上就可以知道这个柱子无常,这个是不行的,就是这样一种观点,我们从这个角度反驳。
如果对方说这样还不行,如果单单要通过因来了知无常还不行,必须要观待三相。首先所作的这个因在宗法上成不成立?在同品、异品周不周遍?这样观察之后才是个真正的因的话,同样的道理,我们说法相安立名相也不是这么简单,还是要通过三相来推理。就是说真正的三相圆满之后,法相才真正成了真正名相的因。所以如果对方说需要观待三相,那么我们自己的名相也是要观待三相,通过这个方面进行安立了。
下面是第二种观点,有许三法皆齐全。就是有些论师他承许法相的法相,在安立法相的法相的时候,三法都需要齐全,这才是真正的法相,法相的法相就是这样安立的。所谓的三法是怎么安立的?第一个就是总的法相,比如说在一个论式当中,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具有垂胡之故,这里面总的法相是什么?总的法相就是在这个论式当中的项峰垂胡,这个就是总的法相,这个必须要安立,这个安立之后,第一个就是算是齐全了。
第二个方面法相必须要在自己的名相上面安立,在这个论式当中,项峰垂胡的法相它自己的名相是什么?自己的名相就是黄牛,所以说从这个方面讲,它这个法相必须要自己的名相上面成立,这个论式当中黄牛是它自己的名相。所以必须要在它自己的黄牛上面才能够成立的,这个是法相第二个方式。
第三个方式,这个法相必须要在自己的事相上面成立。比如花白动物就是黄牛,因为是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个法相在花白上面就成立了,在它的事相上面必须要成立。如果说圆满了三个有事法,三个实法圆满之后就算是齐全了,圆满了一个法相的法相,法相它自己的法相通过三法来齐全。
这个方面观察的时候,它也有过失,有错误之处,什么错误之处呢?待名相故此非理。挑出第二个问题,他们说法相必定要观待自己的名相,这个是非理的,为什么非理呢?因为本来来讲,法相它是证成名相的因,这个时候法相成不成立、是不是真的法,反而要观待名相,这就是一种不合理。如果要观待名相的话,就说明名相已经证成了,名相已经成立了之后,法相没有用了。因为法相是成立名相的因的缘故,所以说这个时候你的法相要观待名相,那么如果名相不成立怎么观待名相呢?所以就说明这个名相已经成立了,如果这个名相已经成立了,那你的法相就不需要了。就是这样一种推理的方式,所以说待名相故此非理,就把三种太过当中挑出一个,就是待名相的缘故这个是非理的。
因为对方整个论式当中为什么我们没有从三个方面去破斥呢?他的整个论式当中说三法皆齐全才是一个法相的法相真正的定义,这个时候我们说你第二个待名相就有问题,待名相的缘故就非理,这个一破斥之后其它两个跟随就破斥了。
然后下面讲了自宗怎么安立法相的法相的,自宗安立法相的法相就是“乃遣直违义反体”。自宗安立法相的法相就是遣除直违,这个是第一个,遣除直违,直违必须要遣除和它直接相违的意思,比如项峰垂胡,和项峰垂胡直接矛盾的其它法全部要遣除,都要统统遣除,这个叫做遣除直违。义反体的意思就是成立义反体,遣除直违是遣除方面,义反体就是成立方面,所以说遣除直接相违成立法相它自己的义反体。
那么什么叫做自己的义反体呢?我们在观察三法的时候,有一个法相、名相和事相,这个是三个法,三个法本身是一体当中具备的,比如花白的黄牛上面,它的法相、名相和事相都具备,这方面在实际意义上是一体。但是我们如果要分析,如果有人不知道黄牛是什么东西的时候,我们就要把它分开,这个花白的动物是事相,是黄牛是名相,具有项峰垂胡这个是法相。
子二、破彼观点
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
若未运用定为咎,不住事相成无义。
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
我们通过一个方便、通过一个方式来遮破。你们所谓的法相的三种过失,安立的过程是运用论式来安立成过失,还是没有运用论式来安立成过失的?所谓的运用论式就是前面我们所讲的一个一个推理的公式。“运用论式视为过”,是在运用论式的过程当中视为过失的,还是在没有运用论式当中随随便便给他们定为过失的?这两个方面都提问。
首先,“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上师讲第一个没有遮破的,主要是遮破第二、第三。破的时候我们也要观待对方的观点,第一个没破,破第二个过失是义反体转他,我们说义反体无转他,即通过义反体没有转变在其它的物体上面,这个方面遮破的。他们说义反体转他是第二个过失,我们说义反体无转他,为什么无转他?我们看他们的论式,如果运用论式视为过,我们翻开注释当中讲的,义反体转他,诸如这个动物是马具有垂胡之故,这个叫做通过论式视为过失。
如果你们是通过这样的论式视为过失的,那么义反体无转他。为什么义反体无转他呢?因为你们具有垂胡的法相在这个马上面根本成立不了,所以根本成立不了,哪里有转变成其它的呢?这个法相在他的立宗上面都没有,在他的有事上面根本都不存在,不存在就没有一个所谓转变的问题。我们要抓住对方的观点,对方的观点说第二种过失是垂胡这个法相没有成立在自己的名相上面,而成立在了其它一个动物上面,这个叫做他们的过失,这个方面是比较关键的问题。
他们说义转他,转他的意思就是说这个义反体,这个垂胡在自己的名相上面安立而转变在了其它的一个马等等上面了,转变在其它的有事上面,这个方面是它的过失。我们说没办法转,为什么没办法转?因为它成立不了。通过具有垂胡来成立这个马,怎么成立?垂胡在马上面怎么也安立不了,那么如果安立不了的话怎么说是具有垂胡的这个法相转变在了马上面呢?如果说在马上面有一个垂胡,我们可以说转变了,义反体已经转变在它上面,但是在马上面怎么样安立不了垂胡,垂胡只能在黄牛上面安立。
所以说如果是非黄牛的其它任何一个动物都没办法转他,这个方面义反体转他是什么意思搞清楚,破的时候就说没办法转,因为这个法相在其它任何一个动物上面没办法安立的缘故。安立都安立不了,那么根本没办法转在其它上面,这是则义反体无转他的意思,如果运用论式就是有这样的过失。
如果没有运用论式,随随便便安立过失,不住事相成无义,这个是从第三个不住事相破。什么是不住事相?法相不住事相,法相在事相上面不存在,这个是第三个过失。
我们说如果这样的话,那么第三个安立过失的方式也是错误的。因为事相在法相上面成立也好,不成立也好,都必须要观待一个论式,如果这个论式都没有,那么不住事相就成无义了。比如说这个花白动物是黄牛具有垂胡之故,这个就是法相在事相上面安立,法相在事相上面要成立也必须要运用一个论式来成立。如果法相在事相上面不成立,为什么不成立也要运用一个论式来进行安立。比如说这个马是牛具垂胡之故,我们说这个法相在事相上面不成,你必须要有一个论式来证成。如果论式都没有随随便便说这个法相在事相上面不成,那么就根本安立不了,所以说不住事相成无义就是这个意思。
“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这个主要是用教证来证成。你们这些过失,安立法相上面如果是真正合理,智者顶饰就像法称论师,他们为什么不承许呢?在他们的因明七论当中为什么不承许?因为大家都承许,我们和你们(萨迦班智达宗派和因明前派)都承许法称论师的教证,就很合理自然提出了这个问题,和前面一样,第三个推理说最初的因明家就是这样证成的。为什么这样证成?因为我们和对方都是因明学者,都是学因明的人。所以我们必须要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就是这样的一个问题。
如果你的这个过失安立合理,法称论师在安立法相的过失为什么不安立?为什么不承许?应该承许,这是以教证方面来安立的。
还有一种过失,即便法称论师没有安立,但是你这个很合理也可以,但是道理上说不过去。即便有稍许的道理,但是很多智者没有这样安立的缘故,也是不妥当的。
癸二、立自宗
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
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这个是讲自宗安立法相的过失有哪几种,安立三种,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就是法相的一切总的过失。上师也讲,法称论师的论典从颂词和注释当中,都直接、间接安立过这三种过失,所以我们安立三种过失很圆满能够安立。
法相是不是真的法相?如果不是真的法相从哪几个方面安立它的过失的?就从三个方面安立过失,不遍、过遍、不容有,下面分别开始宣讲。
这些都是法相,法相的过失上面安立。和因三相,安立不成、相违、不定等,还是从侧面讲的,这个主要是法相上面安立的。
第一个不遍的意思引用论式来介绍比较容易理解,他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花色垂胡之故,”这就是典型的一个不遍的过失。什么不遍呢?就是它的法相在立宗上面不周遍,这是它自己法相的第一个过失。为什么不周遍呢?因为凡是具有花色垂胡的绝对是黄牛,这个是不周遍的,因为黄牛有黑色的、白色的、花色的这三种黄牛。在花白的黄牛当中,具有花色的垂胡,这个可以周遍,但是花色的垂胡的法相没办法周遍在黑色的和白色的牛上面。所以我们讲这个是不遍,主要是法相在黄牛所立上面不周遍,这叫做不遍的过失。
第二个方面是过遍,比如说“这个动物是黄牛,有头之故。”这就是过遍,即在法相过于周遍,不单单在自己的所立问题上面周遍,也周遍在其它的非所立上面。有头之故,黄牛是有头,从一个角度讲是对的,但是不但黄牛有头,人也有头,马也有头,其它的很多动物都有头,所以叫做过遍。不单单是周遍于自己的所立,也周遍于非所立,其他的法都周遍。所以我们说,这个黄牛的法相不决定,因为其他的动物也有这种法相。这法相的第二个过失过遍。
第三个是不容有,比如论式当中讲,“这个动物是黄牛”或者 “这个马是黄牛,具有垂胡之故”,这就是不容有。这个法相在它的所立或者宗法、有法上面就不存在。第一个论式,“这个动物是黄牛之故”,是黄牛之故这个是什么法相呢?是黄牛之故,这不是一个真正的法相,所以不容有。
第二个“这匹马是黄牛,具有垂胡之故”,好像从法相和所立方面是存在,但是法相和马是不存在的。所以因和它的有法要做一些观察,第二个论式很明显就是因和有法是需要观察的,即具有垂胡,第一支成立,那么它自己是不是第一项真正的因呢?就看它在有法——马上面,是否成立?具有垂胡在马的有法上面根本不成,所以就是不容有。所立和能立之间不容有,所立在法相上面不成或法相在有法上面不成,这都叫做法相方面的不容有过失。
以上就解释了第一句、第二句,“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
“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进一步从反方面来证成。“诸否定,唯此三者”,即一切的否定只是三种,除了三种之外没有其他的否定。三种否定在哪个上面安立的呢?“名言义”,即名称三种否定和意义上面的三种否定。《中观庄严论》当中讲,一切都是从肯定、否定两个侧面安立,此处就是从否定方面去观察的。
三个否定当中第一个是非有否定,第二个是别有否定,第三个是非可能否定,这三种否定次第配合不遍、过遍和不容有来了解——非有否定配合不遍,别有否定配合过遍,非可能否定配合不容有。
通过不遍来了解非有否定的意思。不遍就是在某个地方、某个层次侧面具备它的法相,但是在其它方面不一定具备,这个叫做不遍。那么非有否定,否定了什么呢?一切不具备的角度,全部否定。非有,即一切支分都圆满的,它的法相在方方面面都具都能够配合上,这个叫做非有。非有否定,即没有其他不遍的,绝对是周遍。前面具有花色垂胡和黄牛之间,这个就是不遍,非有否定就是它的法相没有什么不遍的,如果具有垂胡故,就和黄牛完全周遍,这个叫做非有否定。
别有否定的意思就是,只有一者有,其它都没有,这叫做别有否定。比如垂胡这个法相,只有黄牛才有,其它都没有,单独它自己有这个叫别有。别有否定主要是对比过遍来理解,过遍是不单一者有,其它都有叫过遍。别有和过遍,配合起来比较容易理解。
关于非可能否定,在《中观庄严论》当中打比喻讲,比如微尘是心识的法相,这就是不可能的事情、是极其错误的,所以说非可能。非可能的意思就是把根本不可能安立的法相全部否定之后,安立正确的法相叫非可能。
非有、别有、非可能,三种否定都是排除不正确的而安立正确的,但是有不相同的侧面。微尘不可能是心识的法相或者知言解义根本不可能是黄牛的法相,这就是非可能。我们把非可能排除,只是安立它自己的法相,即垂胡是黄牛的法相,这就叫做非可能否定。
不遍、过遍、不容有和非有否定、别有否定、非可能否定配合起来之后,就可以非常明显的了解到真正自宗安立法相的过失。如果了知了法相的过失,再去把过失遣除之后,就容易安立一个真正的、正确的法相。关于这个方面,萨迦班智达做了很详细的、很清楚的分析。
今天就讲到这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