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61课
量理宝藏论61 初稿
辅导因明,现在开始辅导《量理宝藏论》当中的第十品——观自利比量品。前面第九品对于观现量方面作分析,现在主要是比量方面作分析。
第二个科判是比量分二,第一是自利比量,第二是他利比量。首先讲第一个自利比量,因为他利比量在第十一品当中讲,所以在本品中主要宣讲自利比量方面的问题。
戊一(自利比量)分二:一、法相;二、抉择意义。
己一、法相:
比量有二其自利,由三相因知本义。
首先讲自利比量,或者说比量的法相是什么样的呢?
首先讲“比量有二”,对于这样比较隐藏的、比较隐蔽的事物如果要了知,要使用比量方式。比量有两种,第一自利比量,第二就是他利比量,他利比量在此处没讲。
首先讲自利比量,“其自利”。其中的自利法相是怎么样法相呢?“有三相因知本义”,通过三相齐全的因来推知就可以觉知所量的意义,所以能够了知他所本来的意义,这个方面就是比量自己的法相。
所以不管是怎么样,我们说什么是自利比量呢?就是通过三相齐全的因,知道它所衡量的含义,这个方面就是它真正的比量的含义。所以一方面是自利比量的定义,上师说这也是总的比量的意义。为什么呢?因为在讲比量的时候有自利比量和他利比量的分别,但是他利比量是自利比量的果的缘故,最主要还是以自利比量为主。所以从这个方面就是自己不了知的含义通过这样推理方式而了知,这个方面叫自利。所以,通过很隐蔽的事物完全借由三相齐全的因而觉知,那就成比量。
这方面就是一个总说,或者说比量的法相是如何,如是如是安立的。
讲完法相后,下面讲第二个问题,抉择意义。
己二(抉择意义)分二:一、通达之因;二、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庚一(通达之因)分二:一、认识因之观待事;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分三: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有时候我们真正要通达比量,真正要了知怎么样通过三相齐全的因来觉知所量的意义呢?那么我们必须要了知三相,所以在这自利比量品当中也对三相做了详细的观察。以前非常不熟悉的这些三量,比如宗法、同品、异品,虽然也是听到一点点,虽然我们平时在用的时候也是相似在用,但真正很正确的方式、很齐全、完美的方式,要来学习和通达,必须要把观比量自利比量品学清楚,学清楚之后,对宗法有非常清晰的认识,对于同品周遍、异品周遍,和它之间的关系,什么是真比量、什么是似比量、什么是真因、什么是似因,这方面都有非常清晰的认识。在清晰认识之后,我们就可以非常熟练地去运用三相,对非常隐蔽的事情就可以真实地推知出来。这方面就是我们学习这些科判或者说这些科判所设内容的目的所在。
壬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分二:一、总体思维比量之语义;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癸一(总体思维比量之语义)分二:一、认识比量之语言照了境;二、如何缘取之语言法相。
子一、(认识比量之语言照了境):
宗法即法与有法,聚合宣说乃真名,
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对于第一支的宗法有真名和假名两种。首先,真名的了知,就是法和有法的聚合。为什么要讲法和有法的聚合呢?因为对于所谓的宗法,有时候安立的方式不相同。比如说有的时候对于这样的所真事就是这样安立的,或者对于所立法安立成这样一种宗法。还有,将这样一种所立法和预知有法聚合安立成宗法,有好几种安立方法。
那么,在安立的时候什么是它的真名呢?就说这样法和有法聚合,就是真名。所谓的法,在这个地方讲就是它的所立;有法就是它的预知有法。或者用事例来观察,上师也是在柱子中这样打比喻的,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方面就是三相。
这样三相的推理方式,第一个这样的声音,或有的地方用柱子,不管用什么,反正这个地方第一个称之为有法,无常就叫所立法,从这个方面来进行安立。
有的时候将柱子作为宗法,将这样的所立作为宗法,有的时候将声音是无常这一个法和有法聚合安立为宗法。实际上在这个地方在讲宗法最初的时候,首先提到“聚合宣说乃真名”,将法和有法,也就是说从具体例子来讲,声音和无常,二者聚合起来宣说,这个就是宗法真实名称。
下面根据一个一个分析,这方面首先是一个总的认识。
“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为了就是守持任何一方,或者为了掌握具有意义的片面一方,使用单独的有法作为宗法,这方面也是有的。比如前面讲将这样一种预知事、柱子作为宗法也是有的。它有一定的必要性,这样的话将这样的柱子、有法安立成宗法假名;还有第二个就是将这样的所立、无常等等所立这样的法作为一种宗法,也有一定的必要,片面的一方就单独安立,它成了宗法的假名。
这个颂词主要宣讲了对于宗法,它有真名和假名。所谓真名,就是法和有法的聚合;所谓的假名,就是将法和有法的任何一方,任意安立成宗法叫假名,这是总说。
后面还继续解释,下面讲第二个。
子二(如何缘取之语言法相)分二:一、真名与假名之差别;二、思维实法与假法。
丑一、真名与假名之差别:
随欲说依前命名,理解彼义即真名,
依彼个别之缘由,了达他法许假名。
这个方面讲什么是真名,什么是假名,两者之间的差别是什么样的。
首先讲什么是真名,为什么将它安立成真名的理由?
“随欲说”,意思就是讲不跟随其他的理由,不跟随必要的理由,而只是跟随“欲说”,跟随想说的念头,这方面叫随欲说。“依前命名”,就是依靠以前命名的老人(古人)已经命好的某个名称。“理解彼义”,通过以前所命名的名称来理解这个名称所表达的意义,这个就叫做真名。所以说在真名的时候不是跟随真正必要的理由,只是跟随自己想说的念头;“依前命名”,依靠依前这些已经命好的名称来理解意义,这方面就是真名的意思。
然后下面讲假名。
“依彼个别之缘由,了达他法许假名”,依彼的彼,依靠这样真实的名称的时候,它有个别的理由、有些这样的必要性或者有其他的理由,在理由中通过真名去了达他法,这个叫做假名。上师在注释的时候或者在此处也是这样讲的。比如黄牛,有自己这样真实的安立名称的根据,黄牛是真名,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称之为黄牛。那么假名是什么呢?把这样黄牛的真名放在一个极其愚笨的人身上,叫做黄牛,你叫牦牛、你叫猪等等,反正你所安立者不是一个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它没有具备这样的法性,是一个知言解义的法性。所以在他上面安立黄牛的名称,对他来讲就是假名,所以安立名称,算是一种前面所讲的真名。但是这样一种的真的名称安立在其他的法上面,和他自己安立真名的所依并不能真正的对应。从这方面讲,就叫做安立假名的方式。这方面有很多,实际上以前我们给别人取外号,一方面都是通过取假名的方式,以前有这样的事实,但不知道个别具体的理由。这方面讲到了真名,为什么取名真名的理由,然后又怎么样安立假名的理由,这方面已经讲了差别。下面讲第二个问题。
丑二(思维实法与假法)分二:一、思维兼义实法;二、思维支分为假法。
寅一、思维兼义为实法:
聚义即是宗法名,诸智者前原本成。
“聚义”就是将前面的法和有法聚合,安立成宗法。宗法是真名,宗法就是把聚合的意义安立成宗法的名称,它也是一个真名,聚合宣说的真名。
为什么要这样安立呢?就说是“诸智者前原本成”。实际上根据是找不到的。有什么样的必然根据就可以把法和有法的聚合就安立成宗法,而且它是真名。实际上这方面说包括外道在内的智者原本成,比如说因明的内道智者也是这样承许的,就是将法和有法聚合安立成宗法。不单单是内道,而且有些精通因明的外道的论师,他在安立名称的时候也是将法和有法的聚合安立成宗法的名称,取名为宗法名称。所以这个在一些智者面前圆满成立,并不需要一个实实在在的理由。有时候我们就会说为什么要取这个名字,一定要把取名字的理由说出来。实际上有的时候取名字的时候没有什么理由,不需要什么理由。所以大家刚开始都这样取的,或者有的时候一个人最初这么取,后面大家都这样用;有的时候大家集体创造一个名字,而且最后大家这么用。反正在取名字的时候把某个意义取为这个名字,我们就定义这个叫真法,这个事物就叫这个名字。所以这个就是一切智者面前原本就成立了,并不需要一再追问到底是为什么这样安立是没有必要的。
下面讲第二个。
寅二(思维支分为假法)分三:一、立名之缘由;二、立名之必要;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卯一、立名之缘由:
总科判是“思维支分为假法”,所以我们在观察的时候也没有离开这样支分为假法方面的意义安立的。为什么要将支分思维为假法呢?就是立明的缘由,这里面讲:
立名观待余相似,以及相属之理由。
立名的时候观待其他的这样一种理由,什么理由呢?相似和相属这两种理由。首先将支分安立为假法,立名观待相似。观待相似作为理由,就是说这个法和另外一个法比较相同、比较相似,所以将此法这个名称取为这个法的名称。
在此处打比喻,有黑色的鲜花,它名称叫带箭乌鸦,实际上我们知道乌鸦是一种动物,带箭乌鸦所取名是一种植物、一种鲜花。但是因为它这种鲜花的形象和乌鸦的形象比较相同、比较相似,所以相当于名字取名为带箭乌鸦,这方面就是以相似作为理由取名。
然后第二个就叫相属作为理由,或者有相关、相属,以这个作为理由。有四种安立,第一个是果取因明,就是将因的名字放在果上面去安立,这个也是很多很多的。
从这个方面就知道取名的方式之后,我们在学中观的时候、学其他的佛法的时候,有很多把这样因的名字放在果的上面,果的名字放在因的上面等等,这方面有很多。所以知道这样含义、知道取名称的时候,有时候对我们理解这些其他的意义、通达其他是有所帮助的。
首先第一个就是果取因明,打比喻讲就是说日光说成太阳。实际上这里面太阳是因,日光是果,有的时候这样安立的时候把日光说成太阳,太阳普照大地。实际上是日光照耀大地,而不是太阳是因跑到大地然后普照着,不是这样的。所以日光是通过太阳发出来的光明,所以在取名的时候就将果取上了因的名字,因就是太阳,果就是日光。这是取名有这样一种。
第二个是因取果名。打比喻讲,将酒说成迷醉,实际上酒是因,通过喝酒会产生一种迷醉的果,但是这时候在一些辞藻学当中就直接将酒说成一种迷醉。所以它的因就取了果的名称,因的酒取了迷醉的果的名称就叫做因取果名
第三个就是将聚合的名称取在其中之一的事物上面,也可以理解成支分的名称取了整体的名称。怎么讲呢?打比喻讲,焚焦布匹的地方说成焚焦布匹,实际上焚焦布匹应该是整体,在我们理解的时候整个布匹被焚焦的时候叫聚合。焚烧布匹一方,这匹布只是烧了一个角,但是我们讲的时候就说布匹被焚焦了,就是这样的。实际上它取的时候实际上是支分的上面取了整体的名称,叫做聚合的名称取在其中的事物上面,实际上也是一个意思。
第四个方面其中的一个名称取在聚合的事物上面,也就是整体取为支分的名称,或者其中的一个支分取在聚合的事物上面。那么打比喻就是根识。根识是什么意思呢?根识实际上就是整体的事物取了支分的名称,比如说根识,是通过很多因缘具备的,有根有境也有作意,但是并没有说其他的名称,只是说根识是产生识的其中一个因,所以根识就是把整体的名称取在一个支分上面,其中一个名称取在聚合上面,这个聚合叫根识,把其中的一个根的一个名称取在整体方面,这叫做第四种取名方式。这个支分安立成假名的理由就是这么安立的。
今天就讲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