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43课
第四十三课
今天开始辅导因明第八品观法相品,大科判是第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分二,第一个科判是从总的反体已经宣讲了所知,现在是讲第二个决定能知量之自性,前面是所知的自性,现在是能知量,决定能知的量的自性分二,第一个是法相之安立,第二个是抉择各自事相之义。第二个科判主要是第九、十、十一品,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现在讲第八品法相之安立分三,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三、抉择法相所讲之义。首先讲第一个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分三,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分二:一、法相之安立 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一、(法相之安立)分三: 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 ;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 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分三: 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 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 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
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
三法就是讲法相、名相和事相,这三个法是周遍一切所知的,周遍一切所知的意思就是说只要是所知法绝对都有这三个法相周遍,这个“诸所知”实际上就是讲一切万法的意思,一切轮涅万法叫诸所知,一切有实无实法叫做诸所知。只要是所能够知道,所需要知道的法,不管是心法还是色法,不管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轮回法、涅槃法,乃至于佛的遍智法,这些都是所知。
所以三法是绝对周遍一切所知的,既然它周遍一切所知,就有必要阐释它、安立它,所以“是故阐释彼安立”。安立的方式在这个地方也主要是通过自证来安立,一切所知以法相等三法周遍,这个依靠自证可以成立,通过自证成立的意思就是说在我们的心识当中可以决定,可以通过自证来了知法相等三法。
如果概括来讲,什么是法相?通过自证怎么样认知法相呢?任何一个所知法浮现在我们心前的时候,出现在我们心境面前的时候,和其它法截然不同,绝对和其它一个法完全不相同的一种法,就称这个是法相。反正我们说它的特点是什么,法相的特点是任何一个所知,不管是一个色法,外面一个瓶子,或者一个柱子,还是一个人,任何一个法浮现在我们心境面前的时候和其它任何一个法都不相同,它绝对有它自己的特点,这个叫做法相。
什么叫做名相呢?名相就是通过名言和心识互不混乱,互不错乱可以耽著的法叫做名相。什么叫做通过名言和心识互不错乱?所谓的心识就是前面我们在内心当中认定的法相,认定的法相叫做心识面前它的本体,如果单单知道这个法相没有它的名称,我们也没办法耽著,没办法可耽著,所以名言就是讲它的名称。比如说瓶子有大腹盛水的法相,这个在我们内心当中可以浮现的,它和其它的法绝对不一样的。如果单单知道这个没有一个名称来宣讲它的话,就没办法真正的表述,没办法真正的耽著,我们就称它为瓶子。这就叫做通过名称和心识面前认定个法相,完全不错乱。不能说我内心当中认定的是一个瓶子的相,然后名称是一个柱子的名称,这个叫做错乱。我内心当中认定的是一个瓶子的法相,完全不相同的相它的所知浮现出来,而且我给它的名称也不错乱,浮现是个瓶子,名称也叫瓶子,这个时候就叫做可以耽著。如果名言和心识不错乱的话就成了可以耽著的法了,具备这样特点的法就叫做名相。
事相是什么呢?简单的讲事相在我们的自证识面前可以这样认定,就是带有特征性而显现的称为事相,这个就是平时我们讲的有特征性,或者一个例子。比如金瓶或张三等等,这个方面就是一种事相。前面的法相和名相能够具体的代表或者具有特征性而显现出来,显现什么特征性?就是在某一个法上面可以表述出来。我们面前一个金瓶,这个就是事相,这个事相又具备瓶子的名相,它可以耽著的,又具备大腹盛水这种法相,然后在金瓶上面具体能够表现出来,可以具有特征性的显现出来,这个叫做事相,具体指某一个东西叫做事相。
所以大概归纳法相、名相和事相三种法它自己各自的特点。
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 分二:一、认识本体 二、各自之法相
首先讲第一个认识本体,就是将法相、名相和事相的本体加以认知,然后确定它们的关系。
己一、认识本体
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
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所谓的法相是什么呢?法相是能了知,如果不知道所了知就不知道什么是能了知,所以讲法相是能了知、所了知的方式,或者它是能够了知的法。比如在这里经常使用黄牛的法相是项峰垂胡。项峰垂胡就是能了,能够了知黄牛它的一种法就叫做能了。能了还有一个特点是境,境就是在事物的本体上面要具备。比如项峰和垂胡,项峰和垂胡不单单是单纯的分别念安立的,这个方面要观待境上面肯定要具备这样一种自性,项峰垂胡就是在黄牛的境上面具备的,大腹盛水或者知言解义等等,这个方面都是在人或者境上面具备的,所以说它是境之法。
但是这个境之法,上师也再再强调了,法相是境之法,这个方面微细的差别在哪里?项峰垂胡这样一种特征是境之法,但是这个境之法是不是就是法相呢?这个项峰垂胡它是法相,我们安立它的法相的时候不单纯是从境上面安立的,观待了境上面项峰垂胡这个特征,然后遣余识面前认定它是法相。 如果法相在外境上真正存在,而不是项峰垂胡在外境上面,三法当中的法相如果是在外境当中存在的话,当我们看到项峰垂胡的时候,因为通过法相就能够了知名相,还能够了知其它的,所以如果真实的法相在外境当中真实存在,那我们看到法相的时候马上就能够了知它的名相。
所以我们说这是一种遣余,境之法是耽著境,上师讲这个是耽著境。这个方面主要是讲法相它自己的本体,法相它自己,不能单纯说外境存在法相,只能说外境当中有个项峰垂胡这样的特性,然后我们通过遣余识安立这个就是法相,这个就是黄牛的法相,所以能了境之法的意思就从这个方面可以了解。
名相所了心之法,名相是什么呢?名相的本体是所了,观待于能了来讲是所了。也就是说法相它是能了知的因,名相是所了知的果,通过项峰垂胡我们就可以了知这个就是黄牛,所以说这个黄牛是通过项峰垂胡来了知的,所以它是所了。那么它是观待于境和心的法当中的哪一个法呢?是心之法,这个名称完全是心安立的,我们说安立一个黄牛、瓶子等等,这方面都是心上面去安立的,所以外境上面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名相,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名称。所以它是所了知,而且它是心之法。
下面讲事相:
事相所了所依法,它就是所了所依。
所了所依在注释当中讲了所了就包含两个“了”,两个称之为所了。哪个是所了呢?就是说外境的法相这个是所了,然后假立名相这个叫所了,从这个方面讲所了知的,它就是所了知。只要看到项峰垂胡,我们就要知道这个就是黄牛,从总的来讲这个就是所了知,注释当中讲所了知的外境法相作为所缘,假立名言作为能缘,就是说所依和能依都是所了知。
外境法和假立叫做所了知,这个方面就称之为所了知的法相和它的名相。所依呢?在事相上面它可以作为法相和名相的所依,它就是一种依止处。比如我们说事相观待于论式来讲,黄牛的论式来讲它就是花白的黄牛,黄牛怎么还有白的黑的呢?实际上黄牛是一种物种、一种种类,牛当中的一个种类叫做黄牛,总称叫黄牛。所以虽然总称叫黄牛,但是它也有花白的黄牛、黑的黄牛、白的黄牛。
我们说什么是黄牛名相的事相呢?就是具体带有特征性的法,就是它的具体的例子,应该是花白,比如花白的牛,从这方面讲是这样。在我们面前牵出来的这头花白的黄牛的事相上面,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个就是项峰垂胡,它就是黄牛,所以从这个方面讲所了所依法,事相是所了所依法。这个方面就是讲它特定的例子,就是讲事相所了所依法。
彼等即是能所立,这些三法叫做彼等,就是能立和所立的关系,或者是能立因和所立果,能了知和所了知的果。上师在注释当中讲通过法相项峰垂胡就可以了知黄牛,通过黄牛可以了知花白的黄牛,所以从就可以建立能立所立、能知所知的关系。通过一个法可以了知另外一个法,或者说通过这个事相它可以了知项峰和垂胡或者黄牛。
我们说实际的这头黄牛,以它作为所依,以它作为能了,我们就知道这个就是黄牛的项峰垂胡,这个就是它的什么什么,这方面一下就能了知了,所以从这个方面也可以了知是能立所立的关系,能知和所知的关系。
上师说黄牛和水牛差不多。我不知道内地的黄牛和印度的黄牛到底是怎么样的差距,现在脑海当中对黄牛的印象已经很模糊了。是不是有这样一种,好像颈后有一块骨头什么的,下面有一片薄薄的皮,那个是不是叫垂胡?还是真正有一个叫胡须的东西叫垂胡呢?应该不是胡须吧。我记得内地的黄牛脖子下面好像有长长的一片肉,是不是那个就叫垂胡呢?如果是的话,那内地的黄牛和印度的黄牛应该是差不多的,牦牛肯定就不具备这些法相。所以从这个方面讲,黄牛从它的名相、法相或者事相,从这些角度可以理解,是能所立的关系。
己二、(各自之法相) 分二:一、总说 二、别说
庚一、总说
三法悉皆需理由,若无一切成错乱。
三法是法相、名相、事相,各自都需要一个理由,不共的理由,和其它不相同的理由来安立。如果三法没有各自的理由的话,一切都成了错乱了,法相也成名相,事相也成法相,就会有这样一种过失,所以三法各自都不一样。
这个地方打比喻讲,具有项峰垂胡的特征它才能够叫做法相,其余没有项峰垂胡不叫法相,所以从这个方面讲就是这样的。前面我们讲它的特征的时候,名相就是通过名言和通过心识面前显现不错乱而可以耽著的,这些必定是在名相当中才具备的,而具有特征性显现的法必定是事相上面具备的,从这个角度略说来讲也只可以这样知道,但这个是总说。
如果要别说安立法相等等理由,下面开始讲,所以这个地方主要指出都需要理由的意思。
庚二、(别说) 分三:一、法相之理由 ;二、名相之理由; 三、事相之理由
辛一、(法相之理由) 分三: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二、安立需要之法相 ;三、彼所遣过失详细分类
首先讲第一个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也就是说下面所破斥的三类观点都是说这个法相不需要法相的观点,从这个方面进行观察的。
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
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这是三类观点当中第一类观点,有谓法相具实体,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这个法相是在外境实体当中具备的,它就在外境当中就这样实实在在在实体方面具备,而不是一个反体。所以说无需法相,它已经有了法相,通过这样的法相就能够了知它的对境,就能够了知它所成立的意义,所以说不需要法相。如果说具有实体的法相还需要法相必须成了无穷无尽的法相的过失。所以说他就认为,因为这个法相它自己成立是在外境当中具实体的法,如果是具有实体的法根本不需要法相,他从这个方面进行观察的。
然后第二类讲“有谓义虽无所需”,就是说它分成两类,将法相分成证成义理,或者义理方面和名言方面的。他说如果从外境方面的意义来讲是具实体的,它既然具实体无所需,自己不需要法相,否则成无穷,对方就这样讲的。但是“建立名言则必需”,因为法相必定是一个所知法,但是从意义上需不需要具备呢?因为是实体的缘故,再不需要具备了。但是要从名言上安立法相是一种所知,这个法相还需要第二个法相,从这个角度来讲建立名言则必需,在上师的注释当中这个讲的比较清楚。
“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此处就分了三个层次:余谓义需的“余”就是其他的论师,谓义需的“义”就是讲意义上面,法相的意义上面也需要法相,叫做谓义需,就是法相的意义需要法相。第二层意思“其名相”,然后和下面的“同彼”连在一起,其名相同彼,意即法相的名相同彼,彼就是讲法相,所以说不单单法相它自己需要法相,名相同法相一样也需要法相。第三层就是比喻“如因无穷尽”,比如说一个论式,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是个因,这是一个推理的方式,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个因是不是真因?他们说是真因,为什么是真因呢?因为它具备三相的缘故,三相齐全就叫做真因。为什么三相齐全就是真因呢?它需不需要三相来成立呢?也需要三相来成立才是真因。
所以,第一个三相需要第二个三相来证成,第二个三相需要第三个三相来证成,像这样下去就是无穷无尽,第一个法相自己需要第二个法相,第二个法相自己还需要第三个法相,反正只要是所知就肯定具备三相的。名相也是这样的,他打比喻讲如因穷尽,是个例子,通过声音是无常所作性这个推理的方式,要成立它是真因,那么就必须要三相,三相齐全才有真因,那么三相齐全是不是真因呢?他又用第三个三相齐全证成第二个三相齐全,第三个三相齐全是不是真因?必须要第四个三相齐全证成第三个三相齐全,所以从这方面讲因是无穷无尽的,法相和名相也是无穷无尽的,他是从这方面进行安立的。
安立的时候,我们看科判当中讲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从意思上大概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直接讲不需要法相,比如说第一类、第二类,第一类、第二类法相具实体的缘故不需要法相,这就比较容易对应科判的含义,就是说直接讲不需要法相。第三类实际上需要法相,法相需要法相,名相需要它的名相,从这方面讲是不是科判当中破法相不需要法相,第三类观点安立不上呢?实际上间接的侧面可以安立,下面的推理实际上就是说你们的因建立名相时不需要法相的意思,不需要法相就能够建立你的名相,他主要是自己要成立这个观点。
所以,他自己表面上在讲“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好像不需要法相,但是我们后面观察给他发过失的时候,法相虽然无穷无尽,但是它所立的名相可以安立,实际上不需要法相这个名相就可以安立,不需要因它的果就可以安立,所以从这方面间接还是不需要法相的,法相因为无穷无尽没有一个中止的时候,如果不需要中止,那么不需要法相来安立名相,从这方面大概间接来推知对方的观点。
下面是总破,一概摄义的方式来破斥两种观点: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安立之因未决定”,我们首先理解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对方实际上说除了第三种观点,比较明显的方式说法相无穷无尽,所以我们好理解。安立之因,能了境之法这个法相就叫做安立之因,安立之因是它的法相,,因为它无穷无尽没办法决定下去。
第二种观点怎么样安立,安立之因未决定,这方面我们可以分析,对方说法相只需要一个就够了,两种观点都是需要一个,意义上面需要一个。按照我们的推理方式,它是所知,如果它是所知,它自己有没有三相,按照总的法则来讲,任何一个所知都需要周遍三相的,那么你承许的法相是不是真的法相?或者它本身有没有法相?如果对方说不需要法相,那就非所知了,实际上从这个侧面来讲,我们说你安立的因还没有决定。
就是说你安立的法相是不是真正安立的因,是不是真正的法相还没有确定下来,因为没有下面推理的缘故,没有下面的理由来证成你第一个法相是真正的法相,所以说从这方面来讲安立的因未决定,这就可以肯定三种观点都有一个安立之因未决定的比较共通的地方。
然后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开始发过失做观察,在安立的因还没有完全确定下来时,当然他们认为已经确定了,法相具实体,两种他们认为已经确定了,但是按照它是所知,所知需要法相等三法总的前提下面看的时候,单单是安立第一个法相还没有办法确定,你说是法相,但是否确定下来呢?没有确定,所以安立之因还没有确定。
那么我们就问,在安立的因没有决定的情况下面所立的果,比如此处的名相就是他所立的果,所立的果决定还是不决定?就是分了这两个问题。
首先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如果在安立的因法相还没决定时所立的果就已经决定了,那么就有一个过失,什么过失呢?法相已成无必要,法相没有必要了。为什么呢?法相是能了,然后名相是所了,法相是安立的因,名相是所立的果,在法相还没有决定的时候你的果就能够决定,很明显就说明法相根本成了无需要了,法相已成无必要。法相有也好,法相没有也好,反正你的果能够确定下来,这是第一种过失,如果所立的果决定的话有这种过失。
如果安立的因没有决定,所立的果也没有决定,则“无尽皆失坏”。无尽皆失坏是什么意思呢?首先无尽就是讲法相无尽,为什么说法相无尽呢?因为他们自己的观点,尤其是第三种观点,就是余谓义需其名相这个问题,对方就认为第一个法相需要第二个法相来证成,第二个法相需要第三个法相证成,如是无穷无尽找不到一个末尾,就成为了对方法相的无尽,那么最后的一个法相也确定不下来,反过来看的时候,第一个法相,根本的法相没有办法真正成立一个真实的法相。“皆失坏”,如果第一个根本的法相无法成立真实的法相,你的这个论式就失坏了。比如面前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如花白,他是想要通过项峰垂胡证成面前的动物是黄牛,但是现在项峰垂胡这个根本的法相,要证成黄牛名相的法相它确定不下来,为什么确定不下来?无尽故,无尽这两个字就是这个意思。 因为你的法相是没有尽头的,你的法相是没有末尾的没有边际的,所以你的根本法相无法证成。根本法相无法证成,想要通过根本的法相证成名相,就失坏了,你的根本的论式就没办法安立,就失坏了。
所以通过这样详尽分析下来,安立的因如果没有决定,所立的果决定也好,没有决定也好,都是不能成立的,就是这样辩论。
下面针对第三类“未定无尽皆失坏”这个结论,对方说没有这个过失,开始回辩。
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无常黄牛亦应知。
他表达的观点是无过失,什么无过失呢?无穷无过失,他就讲这个无穷是无过失的。为什么说无穷无过失呢?我们前面讲,你的法相是无穷无尽的,这个应该成了个过失。他说即便是我们的法相无穷无尽,但也没有过失,也能够证成我们的所立。怎么样证成所立的?“因事相立所立义”,这个是他根本的根据。他们认为,“因事相立所立,所以我们法相虽然无穷无尽,但是也没有失坏了我们的论式,我们的名相无法安立这个过失是没有的”,从这个角度讲无过失。
我们分析“因事相立所立义”。要真正的了知因事相立所立义这一句话的意思,首先就要知道这个因的意思。第一字的因就讲这个推理,或者我们讲真因。真因的法相是什么?真因的法相,按照麦彭仁波切因论学当中的定义,是三相齐全。只要三相齐全的因就叫真因,这个就是因的法相。因的名相是什么呢?因的名相就是真因,真因就是因的名相。因的事相是什么?真因的事相是什么,我们要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一个论式就应该成了真因的事相,带有特征性的显现法。什么是带有特征性的显现法?我们说这个推理,比如说一个论式,这个推理是真因,因为三相齐全故,如所作因。这个所作因就是事相,在这个所作因上面就具体能够表现三相齐全。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很齐全圆满了一个三相理论,我们通过了知所作性故这个因就可以证成这个推理是真因,具有三相齐全的缘故。这个就是一个比较完整的论式,本来来讲应该以三相齐全,在这个论式当中三相齐全是根据,是推理的因,他要通过推理的根据推出所立,推出所立就是真因,它就是一个真正的因,这个推理是真因。这个推理所证事,真因是所立法,三相齐全故它是一个能立,所作因是它的比喻,或者是它的事相。
本来应该按照三相推理去成立它的事相,成立它的名相,成立它的所立法。如果按照正常的论式,中间这个三相齐全必须要确定下来才行,但是他说确定不下来,为什么?无穷无尽的缘故,中间三相齐全无法确定。他从什么来确定呢?他从事相来确定,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个事相来确定所立。这个地方的所立是什么呢?这个地方的所立就是真因,这个推理是真因,三相齐全故,如所作因。
所以这个所作因就成了这个推理当中的事相,通过这个比喻通过这个事相来成立所立法。因为声音无常所作性这个是一个正确的推理,所以通过这个事相的所作可以证成真因当中的所立法,它是个真因。这个方面通过因事相立所立义的意思,我们分析的时候,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通过具体的推断、推论来证成什么叫做因事相立所立义。
因就是讲真因的事相来成立这个因当中的所立,上师注释当中是这样讲的,这个推理是真实的推理,按照论式来讲这个推理是真因,因为三相齐全故,如所作。上师说第二次推理和这个地方的意思是一样的,就是这个意思,反正事相是具体的例子,在推理当中我们要具体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三相齐全就是真因。所以实际上他通过所作这个因,这个事相来证成这个是真因,就是这个意思了。
如果按照另外一个论式来推,通过事相立所作义的意思,面前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故。如花白,这个花白就是事相。如果我们按照这个论式来看这个意思,看这个颂词,因事相立所立就比较明显了。在这个论式当中花白是事相,本来应该按照法相项峰垂胡来成立这个所立。这个地方的所立是黄牛,因为法相无法确定的缘故,无穷的缘故,没办法从法相来成立,他就用事相来成立,这个地方的事相是花白。他说通过这个花白能够成立黄牛,所以说虽然无穷,“是故无穷无过失”,虽然“我的法相是无穷无尽的”,但是“我的推理”还是没有过失的,就从这个角度讲。
上师讲记当中,首先讲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首先把这个列出来,我们说这个是真因,为什么是真因呢?这个是第一次推理,第二次推理的时候,我们说前面这个推理它是真因,因为具有三相齐全故。上师说这个地方讲第一个推理当中的所作因就成了这个地方的事相了,我们就说如所作因,如声音无常所作性故这个因。所以说在这个地方,第二次推理的时候,第一次的所作故就成了第二个推理的事相了,就成了第二个推理的例子,就成了具体的例子。
这个地方几个问题抓住就可以了。第一个,真因的法相是三相齐全,真因的名相是真因这两个字,真因的事相是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在这个地方就用了所作因这个例子来证成的。所以他说通过这个因的事相所作这个例子可以证成真因的所立,他说虽然我们的法相无穷无边,但是还是没有过失,仍然可以证成我们的所立法,仍然可以证成黄牛,仍然可以证成真因,这个是对方的观点。
下面我们这样破: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无常黄牛亦应知。”
首先看三相和垂胡,三相和垂胡都是在前面我们讲的两个论式当中的法相,或者说两个论式当中的因,推理的因。这个推理是真因,因为三相齐全故,所以打头的三相两个字就成了法相。为什么呢?因为真因的法相就是三相齐全,三相就是这个意思。垂胡就是讲这个动物是黄牛,又具有垂胡故如花白,所以这个方面的垂胡也成了法相,成了他推理的因。
这个论式当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垂胡,通过垂胡来成立这个黄牛。按照对方的观点,无穷无过失,他说法相无穷,所以他说要成立真因的三相它是无穷的,但是虽然不决定也能够证成所立。所以说在这个地方讲,三相垂胡没有决定这个是你们的观点,唯定所作及花白,这个所作和花白就是前面两套推理当中的事相。
前面他说只是通过所作因可以证成真因,所作对照三相这个推理,花白对照垂胡这个推理,所以他就认为这个推理是真因,因为三相具全故犹如所作因。所以唯定所作的意思就是说唯一确定这个所作的事相就能够证成真因当中的所立。然后及花白就是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故如花白,这个花白就是事相,通过这个花白可以证成他的所立。 此处第二套论式当中的所立就是黄牛的名相,所以通过花白能证成名相。
如果法相没有决定,只是确定了事相的话,那么下面的过失就出来了,“无常黄牛亦应知”,无常,黄牛就应该知道了。为什么呢?因为你认为不需要法相的缘故,你认为只需要事相来确定它的名相、所立就够了。
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这是一套推理。那么如果按照你的观点来讲,跟随前面的推理下来,所作就证成了无常的真因,不需要三相齐全。但按照比较公认的正确模式来讲,“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个是真因必须要三相齐全。
我们可以再介绍一下什么是三相齐全?比如所作因是正确的、真正的真因,必须要三相。三相成立必须非常严格的,三相当中第一项就是宗法,宗法要成立就是所作的推理和它的所诤事,和它的有法要观察是否成立?有没有不成的过失?如果没有不成的过失,其原因是什么?
例如“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在这个论式当中声音就是所诤事,它就是有法。第一项要成立的话,我们要把所作和声音放在一起观察,声音是不是所作呢?声音是所作,这第一项就成立了,即宗法成立了;第二项是同品周遍,第三项是异品周遍,这是完整的三相。这个论式同品是否周遍?同品周遍,一切所作法绝对是无常的,只要是所作法周遍是无常,这是同品方面周遍了。再反过来,如果所立退,它的能立就要退。这个论式中所立是无常,无常退失之后,反方面的常法就要成立,常法周遍是非所作性,异品也周遍。所以这才是一个真正的三相齐全的因。
但是对方没有通过三相齐全来安立一个真因,他只是确定一个所作的事相,而没有通过严格的三相齐全的宗法、同品遍、异品遍去成立真因的缘故,只是“唯定所作”。那么就出了一个问题——“无常黄牛亦应知”。因为你没有通过这么严格的三相来推知,只是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前面只是通过所作确定了所立是真因,所以这个时候只要是看到了所作的事相的人,只要是知道声音是所作的人,相续当中都能生起一个绝对的定解就是无常,相续当中不可能产生一刹那的常有的诤议。
我们说没有那么简单,不是你了知了所作就能够知道无常。比如我们现在看一个人唱歌,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要成立声音是无常,但是我们看到唱歌是所作的,他摆架子,开始呼吸,然后发音,这个是不是所作呢?我们看到这个就是所作,你看他通过勤作把声音发出来了。如果知道这个,我们马上就可以因为所作的事相推知所立法,一切众生马上就能够知道声音是无常的。但是这根本不可能的事情,任何一个众生能够了知这个人唱歌这么费劲,这个人唱歌是所作的,但是根本生不起声音是无常的定解。为什么呢?因为没有通过三相来证成的缘故。知道所作和有法,但没有去观察宗法是否成立、同品是否周遍、异品是否周遍,都没有观察,只是定了一个所作。那么按照你的论式,所有人绝对应该了知无常,但是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第二个花白,如果唯定花白,黄牛也应该知道了。原本要知道黄牛应该通过项峰垂胡的法相来证成,但是他说项峰垂胡这个法相不确定,只是用它的事相——花白,就可以证成黄牛。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发个过失:只要是看到花白的黄牛,就能够知道这个是黄牛。为什么呢?只是需要事相就能够证成所立的缘故。现在黄牛是所立,那么按照你们的观点,事相可以证成所立的名相,所以只要是看到花白的黄牛,他就马上能够知道这就是黄牛。
在蒋扬旺波尊者的注释当中讲,如果以花白这个事相就能够知道黄牛的话,那么不需要项峰垂胡,看到一个花白的马也能够说这个就是黄牛。但是这个是错误的,这里关键的错误在哪里呢?就是项峰垂胡在花白的马上面根本没有,但是最关键的因素你把它删掉了,说这个不需要,“无穷无过失”,你只是需要确定事相——花白,所以只要看到花白的东西就是黄牛,这完全是一个错误的推理。
因事相立所立,他们认为很圆满,但通过一层一层分析下来,这样的过失相当大。我们就知道这是不决定的,主要是对第三种问题做一个观察。
今天就讲到这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