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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47课

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 第 47 课 / 共 84 课

第四十七课

发了菩提心之后我们开始辅导因明,现在在讲第八品观法相品。观法相品实际上是对于法相、名相和事相这三相做观察,后面还讲这些正量的问题。

前面对于安立法相、安立名相的理由已经讲完了,今天讲第三个科判事相之理由,也就是说事相的法相是如何安立的。

辛三、事相之理由

法相所依即事相 ,分类有二真与假。

什么是安立事相的理由呢?这个方面讲到事相的法相实际上是法相的所依,也就是说作为法相的所依,这个就是事相的法相。不管是从哪个法相来观察,当通过法相安立名相的时候,这个法相必定有一个所依,那么这个所依就称之为事相的法相,从这个方面来安立所谓的事相。

比如说花白的黄牛,花白的黄牛是具体的带特征性显现的动物,在上面完全可以作为项峰垂胡的所依,是项峰垂胡的依靠处,所以说从这个方面安立成了一个法相的所依,就是事相的法相。

下面讲分类,分类有二真与假。事相它自己的分类有两种,第一种是真正的事相,第二个是假立的事相。真正的事相这个方面讲到了,不管怎么样在事相当中,这个事相确确实实就能作为法相的依靠处。下面举例子说明,黄牛的花白实际上就可以作为法相的所依。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因为具有项峰垂胡之故,项峰垂胡在这个地方就是它的法相,然后它自己的法相依靠在什么上面呢?实际上依靠在花白的动物上面,所以从这个方面就讲,是真正的法相所依。

下面第二个讲假立的事相,假立的事相实际上它不是真正作为法相的所依靠处,但是在注释当中也讲到,这个方面主要是作为衡量功过的根本。就是说我们知道论式不正确,或者这样的法相不能够安立在这样的事相上面,这样的事相不能够作为真正的法相的所依,所以说它是虚假的。但是,虽然它是假立的,却可以作为衡量功过的根本的缘故,就这样安立。

打比喻讲,这匹马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在这个论式当中马就成了事相了,黄牛成了名相,然后项峰垂胡成了法相。在这匹马上面,也就是在事相上面,具不具备项峰垂胡呢?实际上这个时候,马这个事相并不能作为项峰垂胡的所依靠处,马上面根本没有项峰垂胡。但是我们从这方面观察就可以作为衡量功过的根本,我们就知道这是一个错误的有法,它这个有法是错误的。论式当中的马作为有法,然后项峰垂胡作为它的法相,我们观察的时候就知道,实际上这样的论式、这样的有法是颠倒的,只是一个名称上面的事相而已,实际上这个事相根本没办法作为项峰垂胡的依靠处,它就是假立的一种事相。

以上讲完了事相的理由,下面开始讲第三个科判:

戍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分三:一、认识自反体 ;二、相属之方式; 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

己一、认识自反体 分二:一、破他宗 ;二立自宗

认识自反体主要是三法各自的安立,对于法相、名相、事相等等各自怎么样安立它们自己的反体等等,从这个方面做观察。

庚一、破他宗

其他的宗派,对于所谓的三法各自的反体错误的安立的方式,指出他们的过失,安立真正的观点。

有谓三法自反体,即自行相可显现。

倘若如此则三法,应成无分别对境。

前两句主要是讲对方的观点,后两句是讲驳斥对方的观点。

首先对方认为三法自反体,这个三法就是指法相、名相和事相这三法,自反体,从它们各自不同于其它法的部分来讲,称之为各自的反体。就是说法相和名相、事相都不相同,名相和法相、事相不相同,事相和法相、名相不相同,从这个方面安立称之为它们自己的反体。

那么它们自己的反体如何安立呢?是自行相可显现。自行相可显现的意思就是说不需要观待其他的法,不需要其他法做帮助、做助缘,单单通过法相、名相、事相它们自己的行相,就可以独立的显现,可以独自显现独自建立,从这个方面安立三法各自的反体。

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出他们对于法相、名相、事相认为实体存在,所以说各自的反体是通过自己的行相,不需要观待其他,单单自己的行相可以独立自主显现而建立的。

不像前面我们安立宗派,这样一种法相也好,事相、名相也好,都必须要观待谴余,在项峰垂胡和花白这二者可以在外境上面自相成立,但是名相必定观待分别心虚假安立的。从这个方面都是观待了遣余识的,但是对方就认为不需要观待其他的行相,然后通过自己的行相可以独立自主的显现,这方面就是他们自己的观点。

下面加以观察驳斥,倘若如此则三法,应成无分别对境。倘若如此,如果真正像你们所安立的这样,就是说自己的行相可以独自显现,这三法就应该成为无分别的对境,无分别就是讲无分别识,那么就应该成了无分别识的对境。这样的三法应该成了自相,因为独立自主可以显现的缘故,这个就是一个论式。上师的讲记当中通过这个论式来成立,就是说法相、名相、事相这三法应该成有自相,应该成自相的法。因为通过自己的行相可以独立自主的显现的缘故,犹如瓶子的自相一样,瓶子的自相就是无分别的对境,就是说不管你加不加你的分别心,反正只要有无分别的眼识,它就会成为无分别眼识的对境。

所以如果成为无分别眼识的对境,必定是自相,肯定是个自相法,自相法才可以成无分别识的对境,其它的法带着遣余识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无分别识的对境。所以说只要承许是独自可以显现的,绝对成了一个自相的过失。如果成为自相的过失,那么这些法相、名相、事相都成为事相,如果都成为事相,那么通过无分别识就可以照见了。

只要人有无误的、无坏的眼根和他的无分别识的话,就马上可以在外境当中独自看,哦,这个就是它的法相,这个就是黄牛的名相,这个就是它的事相,因为它是无分别识可以显现的缘故,就像瓶子一样。

但是从很多地方观察分析的时候,这个也是有错误的,因为按照正理来观察,这些名相、法相、事相应该是通过遣余识来进行安立的,通过遣余识安立这个就是法相,这个就是事相和名相。所以如果不观待遣余识,从外境当中安立绝对是有很多的过患。这个也可以通过前面在遣余品当中,观建立遣余,第四品当中也有加以说明。

庚二、立自宗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遣余前,

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

首先是讲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非为三法,一方面在立自宗的时候,附带遣除对方的观点,非为三法就是说法相、名相、事相这三法并不是显现的反体,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所以说显现是反体非为三法的意思也可以这样理解,就是说这三法实际上并不是显现的反体,如果是显现的反体,前面建立谴余当中,建立也好、显现也好、自相也好,这方面都是一个意思,所以我们说真正通过显现的方式并不能安立法相、事相和名相。

因为前面上师也再再提到过这个问题,项峰垂胡它可以作为自相,然后作为自相是在外境当中真正存在这个项峰垂胡,但这个项峰垂胡是不是法相呢?项峰垂胡实际上作为法相来讲,它是外在的项峰垂胡再加上自己的遣余识,二者和合起来之后安立这个项峰垂胡就是法相。所以我们如果单独说项峰垂胡,就可以说在外境当中是存在的,真正是自相成立的。如果要安立项峰垂胡是法相的时候,如果它是法相必须要观待谴余识。

花白也是这样的,花白的动物在外境当中确实存在,但是要将花白的动物安立成三法当中的事相,那么就必须要观待遣余识,名相更是需要通过他的理由来证成,所以肯定是通过遣余识面前证成,这方面三法绝对不是显现的反体的根据。

还有上师在讲记当中也是讲过,如果这些法相、事相、名相在外境当中,在显现的自相上面存在的话还有其他过失。因为所谓的自相绝对是不混淆的法,和什么不混淆的法呢?就是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不同的它自己的行相等等,都是不能够混淆。一法不容是他法,他法不容是一法,这是在前面讲建立遣余的时候,在自相的实体上面就是一法不容二显现,就是这样观察的。

所以说如果项峰垂胡这个法相真正在外境当中存在,它就应该成了自相,如果是自相是实体的话,就不可能和其他的任何法相混,它就只能够表述一个法。比如说我们就不能够用花白是黄牛,项峰垂胡之故,从这个方面项峰垂胡实际上它是一个总的法相,如果总的法相自相是实有安立,那么只能在一个法上面表述,只能在眼前的黄牛上面安立它的法相,如果是脱离了黄牛,我们说过去的黄牛具有项峰垂胡,未来的黄牛具备项峰垂胡,或者其他地方的黄牛具有项峰垂胡,这方面就不能够安立了。实际上我们说这已经是将法相落在了实体上面,落在了自相上面,绝对是有过失的。

第二个方面所谓的名相也是这样的,如果名相在外境当中存在,名相如果是一个自相法,它也必须要符合前面这个特征。前面的特征是一法不容二显现,一个法就不可能有显现不显现的差别,所以也不可能有时间、地点等等这方面的差别。所以如果名相是真正的实体,真正的自相法,它只能表述一个名字。也就是说眼前这个花白的动物就是黄牛,那么只能表述这个,除此此之外就没办法再表示其它的黄牛了。如果要表示的话只有一头一头的指出来,从这个方面可以表示,但是我们说只要具备项峰垂胡都是黄牛,就是如是而安立的。

还有事相也是这样的,事相如果在自相上面单独安立的话,那么眼前的花白动物就可以安立成黄牛的事相,因为它只能在一个法上面表示,那么过去的很多花白或者其它黑色的,未来的花白和黑色这些方面都没办法真实表述了。

所以就只能够如是的安立,这样安立有什么不方便的地方呢?我们在前面第三品总别时学过的,实际上在自相上面来讲,确确实实一个法上面不可能有其它法的安立。如果我们说这样可以没有过失,我们只要把一头牛安立它的法相和事相就够了吗?但这方面是极其不方便的。

如果学习了观总别,我们就知道反正具有项峰垂胡的就是黄牛,这方面从总相和别相当中的总就可以方便的安立很多名言,很多树、很多黄牛…这方面都可以通过总来建立。如果通过前面的方式一个一个建立,一方面安立名言的时候极其不方便,还有前面所讲的很多过失都会存在。比如自相上面就具备法相,自相上面就具备事相和名相,那么他不需要分析,不需要观察,只要有无分别识一下就能看到它的名相是黄牛,看到它的事相,马上就可以通达了,但这方面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这算是一种过失。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观点。三法既然不是显现的反体,怎么样安立呢?下面讲谴余前浮现三法自反体,是说在遣余识的面前浮现三法各自的反体。也就是通过合理的根据,项峰垂胡这种外在的自相或者外在的显现,然后配合遣余识之后就确定这就是它的法相。通过法相作为能安立,安立这个动物的名称就叫黄牛,然后在花白上面完全体现了法相的所依。

这方面都是借助于遣余,遣余识面前一个一个浮现,这就是它的事相,花白的黄牛是它的名相,它的名字叫黄牛,然后它的法相是项峰垂胡等等。实际上就是在遣余识面前一个一个浮现各自的反体,从它们各自的反体或者要说成一体都可以,这在遣余识面前都可以一一安立的。

如果我们要安立三个法是一本体,也可以通过遣余识将它们摄集,如果要将它们安立不同的反体,就用遣余识把它们分开,这个在观遣余品倒数第二个颂词“遣余分之又摄集”当中讲的很清楚。我们就知道如果真正要把这些问题通过遣余识把它们分成名相、事相、法相也可以。然后要把它们通过论式来建立,这个动物就是讲它的事相,花白动物是黄牛,因为具有项峰垂胡故,然后通过论式来建立名相也可以,反正通过遣余识来操作是非常方便的,这方面讲浮现三法自反体。

“则有遮破及建立”,在通过遣余分开摄集之后,分成一分成多体,这样之后遮破和建立都可以。比如说我们要遮破这个动物不是黄牛,因为不具备项峰垂胡之故,这是遮破的论式,否定它不是黄牛。然后要建立也可以通过这个,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具有项峰垂胡,这是建立的方式。

所以说在自己的分别识、遣余识面前,什么时候浮现出三法各自的反体,那么要加以运用,什么时候分,什么时候摄集,什么时候建立,什么时候遮破,这个时候全部都是非常合理的,这方面就是自宗的殊胜观点。

己二、相属之方式分二: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二、能确定相属之量

相属的方式就是讲三相,三相的关系是怎么样的,是相违还是相属,这方面总的来讲就是相属,这三个法就是相属。

庚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

法相名相自性联,事相多数暂时系。

对于法相和名相这二者来讲,自性的相属,就是同性相属,自性的一种关联,当然自性的关联注释当中讲的很清楚,就是分别心面前、遣余识面前的一种所谓的一体相属、同性相属。

因为所谓的法相和名相都是在分别心面前实际去操作的,所以我们就不能够这样想,我们看到这个法相的时候就应该见到名相,因为自性相联的缘故,如果是在外境当中承许法相和名相,当然是有这个过失的,但是前面我们讲法相、名相从一个角度来讲都是观待谴余而安立的。

第二个方面所谓的同性相属也是假立的,分别念面前假立一个同性相属。还有一些就是知道法相不一定知道名相,知道名相不一定知道法相,有这样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没有通过此论式去观察建立,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如果法相已经确定了,比如确定了项峰垂胡之后,没有它的名相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然后有了名相没有它的法相也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所以说从这个侧面来讲,从总的前提来讲,在分别识面前法相和名相绝对是自性关联的,二者是没办法分开的。其中一些细微的差别,在上师讲记当中也做了观察。

“事相多数暂时系”,讲事相和法相、名相二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前面讲了法相和名相二者之间就是自性关联的,那么事相和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一般来讲有时候是同性相属,比如说在建立檀香树是树,有枝有叶的缘故,在这个论式当中,檀香树就是事相,然后树是名相,有枝有叶就是它的法相,所以说这三种法全都是自相相属的,都是一种同性相属,关联的法。

还有花白动物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个论式当中也是三个法在一起的,也是一种同性相属的关系。除了这些之外“多数暂时系”,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暂时的系属、暂时的相属。为什么暂时相属呢?因为个别的事相不存在的时候,单独的法相和名相也可以存在。上师在注释当中也是讲过,因为我们用事相的时候有的时候用花白,这样就可以和法相、名相成了相属,但是所谓的花白有的时候也不用,可以用黑色。所以在这样的前提下,花白的事相和法相、名相是暂时的系属,暂时的相属。

黑色的黄牛也是暂时的相属,檀香树和树的名称、它的法相也是暂时的相属,也可以用其它的树,柏树、桉树等等都可以用的。所以说法相和名相绝对是恒时自性相连的,但是事相在法相和自相两者同时单独存在的时候,就不决定和它们同性相属,因为事相可以变很多,反正有枝有叶,就是树的总的法相和总的名相。项峰垂胡和黄牛的名称也是黄牛总的法相和名相,所以说它的事相就不决定。

在总的法相和名相的安立过程当中,它们自性相连的过程当中,是否安立花白或黑色都有可能变化的,所以从这方面可以了知事相是多数暂时相系的。

庚二、能确定相属之量

错乱执为一体性,受故法名相属成。

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而回忆,

于愚者前需建立,忆名名言之比量。

“错乱执为一体性”是讲法名相属。法名相属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将法相和名相执为是自性相联的,这方面就是讲的错乱执为一体性,意思就是说将法相的义共相、名相的名言共相二者,借助命名时候的力量分别错乱为一体。

为什么将法相安立为义共相,没有安立成义自相呢?这个问题前面也讲过,因为法相是观待外境和谴余识和合起来的一种定义,所以不是真正的义自相。义自相可以安立成项峰垂胡,但是当项峰垂胡安立成法相的时候就成了一种义共相。

名言的名言共相也是这样的。名言自相前面我们在学能诠、所诠的时候,名言自相实际上就是声音,但这个时候已经执著为所谓的黄牛,就成了名言共相。所以从这个方面讲,将法相的义共相和名相的名言共相二者错乱成一体,就是颂词当中讲的错乱执为一体性。

将什么错乱执为一体性呢?就是将义共相和名言共相这二者错乱的执为一体。实际上二者根本不是一个本体的,二者没办法是一个本体,但是以错乱的方式安立成一个本体。

受故,就是通过自证,通过心识可以证成,通过心识可以领受这个方面的法。领受之后,法相相属就成立了,这个方面和前面安立第六品相属品当中的含义一样。如果前面相属品的意思通达,这个方面的意思也可以通达。

实际上法相和名相二者之间,本来来讲没有一个所谓的一体性的,但是通过错乱的方式执著、耽著二者是一个体性,耽著二者是一个体性之后就可以领受,领受之后法名就相属成。这方面虽然是错乱,但是也是有真实。错乱主要是因为错乱执为一体,不是一体执为一体,真实是可以在名言当中无误的取舍,可以无误的安立。如这个就是具有项峰垂胡,这个就是它的名称,这个就是黄牛等等,这个方面也可以如是的做抉择和取舍的。

下面讲事相、名相二者之间的关系。

“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而回忆”。对于事相和名相二者之间的相属关系,分智者和愚者的取舍抉择方式。

首先是智者,上师在注释当中也讲过有两类,第一类是大智者,对于方方面面的知识都通达,这个是真正的大智者。还有一般的智者,主要是对于自己所学领域方面的知识可以无误的通达。

此处的智者是什么意思呢?此处的智者就是精通法相、名相的智者,对于如何安立法相、如何安立名相和事相三者之间的关系,非常通达,非常娴熟。

对于这个智者来讲,“现见而回忆”,现见什么而回忆呢?现见法相,当他现见项峰垂胡的时候,他就开始回忆它的名称。因为面前这个花白的动物已经出现了,他就通过见到花白动物上面的不共的特征项峰垂胡,知道具有项峰垂胡的就是黄牛,这个时候开始回忆。从这个角度来讲,事相、名相的相属是智者现见法相之后回忆它的名相,这个时候事相和名相二者之间就成了一种相属了。

“于愚者前需建立,忆名名言之比量”。愚者就没有精通法相、名相等等,他只是知道一个名言,只是知道一个黄牛的名称,对于这样的愚者面前就通过比量来建立。什么样的比量来建立呢?通过忆名名言的方式,忆名名言的比量的方式来建立事相和名相之间的关联,事相和名相之间的相属。因为他自己只知道这个黄牛的名相,当他面前走过来一头花白的动物的时候,他就不知道这个是什么东西,他脑海当中只知道一个黄牛,但是黄牛是什么,怎么样安立黄牛的,他就根本不知道的。这个时候在他面前,要让他知道事相和名相相属,就要通过比量的方式。这个花白的动物,从他面前走过来,就指着这个动物说这个花白的动物就是黄牛。黄牛他自己是知道的,因为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个花白动物你看它具有项峰垂胡,所以说它就是黄牛,这个动物就是黄牛。通过这个方式愚者就知道这个花白的动物实际上就是黄牛,把他相续当中以前知道的名相和面前的事相通过比量的方式让他通达。

如果他还有点疑惑,就是说实际上是正确的,因为以前命名的时候都把这个东西叫黄牛,所以我们再给他加一次说明,他就彻底能够通达这个问题。

这个方面对于事相、名相的安立的方式也是智者现见而回忆的,因为他通达法相、名相、事相之间的关联,尤其是对于法相、名相极其通达,所以他现见法相之后,通过回忆名称一下就知道这个面前的东西就是黄牛,愚者就通过比量的方式让他通达。这个就是确定相属之量。

己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 分二:一、如何诠表之方式;二、相互决定之安立。

就是说和法相相属各自所诠,对于法相、事相、名相各自所诠的含义怎么样通达,主要来讲就是和法相相属。

庚一、如何诠表之方式 分二:一、论式之分类;二、谴除于彼之诤论。

要诠表各自不同的本体,首先是通过论式来进行安立。

辛一、论式之分类:

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

反体亦六论式中,法相事相会无过。

通过论式来建立的时候,三法就是讲法相、事相、名相这三法,各二就是讲各有总和别。属此论式共六类,属此论式就是要分别建立总的法相、分别的法相,总的名相、分别的名相,总的事相、分别的事相,要建立在这个论式当中有六类,这个方面是建立方面的,主要是通过它们各自的法相来进行建立。

“反体亦六论式中”,反体亦六就是否定,表明根本不是其它的反体,只是它自己的反体,通过排除其他的反体来论证它自己不共的反体。这个是从反体的方面,从破斥或者排除其它的反体方式来进行论证。

反体方面也是六种。在后面的六种论式当中,“法相事相会无过”,意思就是说在这六个论式当中,有四种论式是正确的,有两种论式是错误的。是哪两种论式呢?安立总的法相和总的事相,在这两个当中有错误的地方。什么样的错误呢?会无过,因为在这两个当中会存在无过失的情况。会存在不具备过失的情况的缘故,就是一种错误的论式。下面我们在分析完这个例子之后再回头看这个颂词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首先开始建立,属此论式当中的六类。

三法当中首先的法相,法相当中总与别,这个地方讲项峰垂胡是总的法相,是谴除直接相违而成的异反体之故,这个方面就是它的总的法相。上师在注释当中也是讲过,这个总的法相是不是一切的瓶子、柱子总的法相呢?并不是这样子的,因为要谴除直接相违而成立异反体,这个方面主要是运用论式,运用例子来说明什么是总法相,什么是别法相,所以此处将项峰垂胡作为观察的总的法相。

它可以作为总的法相,为什么呢?因为它具备法相的法相,法相的法相它自己具备的缘故,就是说谴除直接相违而成立异反体。不具备项峰垂胡的这些直接遣除了,成立它自己的反体,从这个角度总的法相安立了。

然后是分别法相,项峰垂胡是分别黄牛的法相,是谴除黄牛的直接相违而成立异反体之故。在分别的论式当中,项峰垂胡还是黄牛的法相,是分别的,在这个论式当中是黄牛的法相。为什么呢?在这个论式当中谴除了黄牛的直接相违,建立了黄牛的异反体,所以从总和别两个方面都可以建立的。

下面讲名相,名相的总和别。黄牛是总的名相,因为它是通过异反体作为理由论证名称的缘故。黄牛是总的名相,名相的法相是什么?前面学过就是异反体,通过异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黄牛就是通过异反体,通过项峰垂胡论证的这个名称,所以这个名相具备自己的法相,就可以作为总的法相。

黄牛也可以作为此处论式当中的分别的名相,因为它也是通过异反体,项峰垂胡的异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名称的缘故,这个方面就是从分别的法相当中证成了。

下面讲事相,事相当中也有总的事相和分别的事相。总的事相就是花白,为什么呢?因为作为法相的所依的缘故,就可以安立成事相。因为事相的法相是安立法相的所依,所以花白是不是法相的所依?肯定是法相的所依。花白是这个论式当中分别的事相,因为作为项峰垂胡的法相的所依的缘故。

上面从正面安立总的法相,总的事相,总的名相。所谓的总和别,看这些论式,上师在讲记当中把这些论式拿出来之后,一看论式就知道什么叫做总的法相,安立总的法相的根据,安立分别的法相的根据,一个一个看不是特别复杂的。

下面讲“反体亦六”,意思是从非他反体的论式,即从否定的方面讲不是其他的反体,排除其他的反体而安立它自己不共的反体,这就表明非他反体的论式。

这也有总别两种,首先讲总的事相。在这个论式当中讲,项峰垂胡与黄牛的异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不是总事相,作为法相的所依之故。项峰垂胡是讲它的法相,黄牛的异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这就是讲它的名相。简单来讲,法相和名相不是总的事相,这个根据是什么呢?非为法相的所依。

那么为什么要这样安立呢?我们知道什么是事相的法相呢?事相的法相就是法相的所依。我们在看根据,这个因在它的有法上面成不成立呢?因非为法相的所依,这个因在有法上面不成立。为什么呢?因为项峰垂胡本身就是法相,不是法相的所依。也就是说异反体作为理由论证的名称,这也是不符合于非为法相的所依,所以这个因在有法上面就根本不成。根本不成的缘故,法相和名相二者就不是总的事相,因为在法相、名相当中不具备事相法相的缘故,没有法相所依的意思在里面,所以就不是总的事相。

分别的事相,项峰垂胡与黄牛的异反体作为理由论证的名称,并不是这个论式当中分别的事相,因为不是法相所依的缘故。辩一辩马上就了知它的意思了。

下面讲它的总的名相,垂胡与花白不是总名相,非为异反体作为理由论证名称的缘故。我们讲垂胡就是它的法相,花白就是它的事相。简单来讲,法相和它的事相从否定的角度不是总的名相。这个根据是什么呢?就是垂胡也好、花白也好,都不符合于异反体作为理由论证的名称。垂胡是法相,不是名称;花白是外面带特征性显现的动物,它也不是通过异反体作为理由论证的名称。所以这样的因在有法上面也是根本不成立的。再分别来讲,项峰垂胡与花白不是这个论式当中分别的名相,因为不是异反体作为理由论证的名称的缘故。

下面讲它的法相,法相方面分为总的法相和分别的法相。首先是讲花白与黄牛的异反体作为理由论证的名称不是总法相。谴除直接相违而成立异反体之故,这个方面讲花白是事相,黄牛的异反体,这个是它的名相,简单讲就是事相和名相不能够安立成总的法相,为什么呢?因为花白的事相不是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异反体。安立事相的时候,它具不具备谴除直接相违成立异反体的因呢?具不具备这个法相呢?根本不具备的。以异反体作为理由论证的名称,它是不是遣除直接相违安立异反体?根本不是。所以这个因在有法上面也是没办法真正的证成。

这就是讲不是总的法相的理由,总的来讲,它的事相和名相都不是真正的法相。从这个角度就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法相、事相和名相都是从它的异反体方面讲的话,从正面、反面推出来之后,结果就绝对不会混淆。一方面讲三者都是一体的,但是从它们各自的异反体的角度来讲,是各自持各自的相,三者之间绝对没有丝毫混淆的地方。

前面讲了总的法相,分别的法相可以这样论证:花白和黄牛的异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不是这个论式当中安立的黄牛的分别的法相,因为不是谴除直接相违而安立异反体。

这以上讲完了所谓的“反体亦六”论式,在反体亦六论式当中,法相事相会无过的意思是在后面的六个论式当中,第一和第三论式是错误的论式。总的角度来讲,就是项峰垂胡与黄牛的异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不是总事相,非为法相的所依之故。还有花白与黄牛的异反体作为理由论证的名称不是总法相,非为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异反体。这两个论式是有错误的,不是总的事相,不是法相所依的缘故,但是如果详细再分析的时候就有一个问题,即项峰垂胡这个有法的法相和黄牛的名称这二者不能作为总事相,因为它不是法相的所依。

但是我们真正分析的话,实际上在任何一个法上都可以安立事相的,可以将项峰安立成事相,项峰垂胡这个法相在特殊的时候,可以安立成事相;黄牛这个名称也可以安立成事相,所以从这个方面讲,非为法相的所依的这个因就不一定周遍在项峰垂胡和黄牛的名称上面。因为在有些时候项峰垂胡也可以作为事相来论证;有的时候黄牛的名称也可以作为事相来论证,所以这个论式有不周遍的过失。

然后花白与黄牛的异反体而不是总的法相,这个地方问题出在哪呢?这个问题主要是出在花白上面,这个名称上面没有出问题,在上师的注释当中主要说花白和总法相二者之间有问题的,所以它也成了一种不周遍的。

那么为什么有不周遍的过失呢?因为有的时候花白可以作为总的法相唯一来证成其他的法。比如上师的讲记当中讲,这个动物是花白的动物,因为具有花白的缘故。本来这个花白应该作为事相的,但是在这个论式当中,这个动物是花白的动物,然后因为它花白的缘故,所以在这个论式当中,以前的事相在这个当中就作为安立这个动物是花白动物的一个法相了。所以这样的前提下,它也是不周遍的。这个地方讲不是谴除直接相违而成立异反体,但是在这个论式当中又有这个情况出现,就成了有过失的论式。上师的注释当中讲,这两个论式都是有过失的论式,是不成的。

上师在注释当中讲“会无过”和有过失这二者是一个意思。为什么是一个意思呢?因为从前面我们直接观察下来,项峰垂胡有时作为事相,花白有时作为法相,所以是个不变,不变的原因就是一种有过失的论式,他说有过失是从正面讲。会无过的意思就是在这个论式当中,我们本来是谴除、是否定的论式。比如表明非他反体,不是总事相、不是总法相。所以在这个论式当中会出现没有过失的时候,我们本来是安立过失的,比如项峰垂胡和黄牛不是总事相,因为他不具备法相的所依。这是直接说出他的过失,就是法相和名相在因上面有过失,所以他没办法将法相和名相安立成事相。

但是这个论式也没有过失的时候,比如项峰垂胡这个法相和黄牛的名相有时候可以作为事相,所以从这个例子来看是没有过失的。将项峰垂胡和名称作为事相,在这个前提上,不会有过失,不会有过失就是会无过,就说明这个论式是一个错误的论式。

后面也是这个意思,花白这个事相作为总的法相,一般讲它是事相。从后面这个论式当中讲,它不是总的法相,因为不具备谴除直接相违产生异反体的缘故,直接讲它就是过失。但是在这个论式当中,也有一些花白的事相作为法相的时候,所以这个事相作为法相,有时会有无过的时候。会有无过就在这个论式当中就成了过失了,所以颂词当中说的“会无过”和上师讲记中说的成为过失,可以安立成一个意义。

今天就讲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