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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第23课

量理宝藏论 智诚堪布辅导 · 第 23 课 / 共 84 课

第二十三课

我们正在讲的是第四品——建立遣余,建立主要是通过无分别的方式了知外境的一种方法,遣余是通过分别念了知外境的方法。第一品、第二品了知了外境和心识的基础上,再说怎么样缘取,第三品主要是总别的方式来缘取,第四品通过建立和遣余的方式来缘取的。 前面已经对建立和遣余已经分别做了观察,今天讲第三个科判——遣余争论。

庚三、遣除诤论 分五:一、遣除若无共相则立名不可能之诤;二、遣除若是遣余则成相互依存之诤;三、遣除无有所断不能运用遣余之诤;四、遣除若观察遣余成立有实与否则非理之诤;五、遣除若遣余无共相则不可能同体之诤。

辛一、遣除若无共相则立名不可能之诤:

若谓无有共相故,彼名应成无因者。

欲诠所牵运用故,诸词不定观待境。

这是一组辩论或诤论,首先辩论对方是胜论外道,注释当中无著上师讲是胜论外道。胜论外道承许共相是在自相上存在的,这个方面是他们一个独特的观点。他们说“若谓无有共相故”,如果说我们所表诠的共相在外境自相上不存在的话,怎么可能以说依靠这种所诠共相产生这样一种名词呢?不可能有它能诠的名词、名言、名诠,名词、名诠应该成为无因者,是这样观察的。

如果在自相、外境方面有它的共相存在着,有它所诠的共相的话,它的上面本来就有所诠的共相的缘故,然后我们才可以依靠自相上面的共相产生一个名言、词语、言诠等,如果有的话,就可以这样安立;如果在自相上面没有共相的话,那么我们宣讲的名词应该成为无因,即他们说的“彼名应成无因者”。因为我们自己的宣讲瓶子、柱子等的共相应该在瓶子、柱子自相上本来存在,它本来存在的缘故,因为它本身有共相的缘故,我们可以说它瓶子柱子的共相词语,可以表诠的。如果在自相上面根本没有这样共相的话,我们宣讲柱子、瓶子等应该成为无因,没办法安立的,这样一种过失肯定会有的。这是前两句的含义。

下面“欲诠所牵运用故,诸词不定观待境。”那么你们的理论是不一定的,不定的理论。为什么这样讲呢?实际上我们要发言、要宣讲词语的话,主要是“欲诠所牵”。欲诠,是我们想要言说的念头,这个叫做欲诠,是自心当中涌动的一种欲表诠的这种想法。有了欲表诠的这个想法之后,通过它所牵引,开始运用语言的缘故。所以“诸词不定观待境”,我们平时所说的瓶子、柱子等的词语是不一定观待外境的,并不是说在对境上首先承认了所诠的共相,然后再返回来我们才能够对它表诠,并不是这样的。而是说我们在自己内心当中,首先涌动想要表诠的一种意愿,之后通过它来牵引来运用词语才可以表诠的,所以我们要对瓶子、柱子等要宣讲言说的时候,是不是在柱子自相上本身就是它所诠的共相呢?这是不一定成立的,是我们自己内心当中首先想要说这个柱子,有这种牵引的缘故,我们才开始宣讲,所以说词语不一定观待外境。

上师也运用了其他的反例来进行观察,比如说根本没有境的石女儿、兔角。这些是不是在外境上首先有它的所诠共相,之后我们才能够宣讲,没有境就根本没有宣讲呢?是不是词语一定要观待对境的存在呢?这不一定。为什么不一定呢?因为石女儿、兔角、龟毛等的自相根本没有的,但是我们能不能说呢?我们现在正在说石女儿、兔角、龟毛,这样的无实法,所以我们不一定观待外境。如果绝对是在外境上首先成立共相,才可以表诠的话,那么石女儿的共相存在于哪个自相上面?根本没有办法存在,也没有办法和语言直接有关联。从这个角度来讲,对方说的是不周遍、不一定的一种因。主要是欲诠所牵运用的缘故,我们才可以真正的进行表述的。

下面是另外一组辩论:

宣称若尔则言说,法与有法成无义。

境之本体同一性,依欲说力用二语。

他们进一步辩论:“宣称若尔”,按照你们前面所回答的方式,在外境上面没有真正的共相或者共相的词语不是通过外境来安立的,那么“法与有法成无义”,我们分开运用说法和说有法的时候,就成无义了。“则言说”三个字和后面的“法和有法”就要连在一起理解,即则言说法、则言说有法就成无义了。什么叫言说法和言说有法呢?“言说法”的“法”字指的是差别法的意思。“有法”是整体法的意思,就是有支和支一样的关系。

在注释打比喻讲,什么叫“说法”呢?说法就像是海螺的白色。上师在解释的时候讲的很清楚了,其实说法是讲海螺的白色这个部分,海螺有很多支分,它能够发音、有为法的自性、白色的自性、形状是左旋或右旋等,海螺有很多的差别。 但是,仅仅说海螺的白色这一个部分,并遣除了其余的特点,例如 把有为、无常、所做等这些遣除之后,只说白色,这只是海螺的其中一个特点,这就叫说法。当然,“白色”只是打个比喻,我们说海螺的白色这是说法;我们说海螺的形状的时候,也是一种说法;海螺的质地,这也是一种说法。总而言之,说海螺的一个特点的时候,就遣除其他的特点,不说其他的特点,这个叫做说法的词语。

第二种是“说有法”。在注释当中讲到,白色的海螺就是说有法,将这个白色海螺有支,整个法作为一个所表诠,不遣除其他的差别,就是在讲单单一个或者整体的白色海螺,这个叫说有法。这样,我们就知道说法和说有法二者之间的关系。

对方的意思怎么样?如果说真正所诠的共相在外境当中不存在,那么说法和说有法就成为无意义、混淆了。对方说,因为外境本身就有说法的总相和说有法的总相,在海螺上面本身就存在。本身存在的缘故,我们才可以宣讲海螺的白色这一类的说法,也可以说白色的海螺这一类的说有法。因为在外境上面本来就有说法和说有法的差别的缘故,我们就可以言说意义了,我们言辞的说法就有了依靠处,就有了基础。如果按你们上面讲的那样,法、有法的共相在外境上面、在自相上根本不成立的话,那么说法也是说有法,说有法也是说法,全部混淆了,无法区别开来,说法和说有法就成了无意义了。他们就认为有这样一种过失,但是这是根本没有过失的。

“境之本体同一性”这是绝对不变化、坚固的自宗的观点。境就是自相的意思。自相的本体的同一性,不管白色、整个海螺、颜色还是形状等,全部是一本体。前面我们在讲建立的时候,对境上是同一性的,不可能有很多的差别法,所以境自己的白色、形状、还有整个整体,就是一个,没有很多。但是会不会成为法和有法无意义或是混淆的过失?这根本不会有的。

“依欲说力用二语”这个颂词很关键。“依欲说力”,他的对境上面虽然只有一个法、一个本体,但是它观待我们内心的分别念发动,依靠欲说的力用,我想说有法,那就表述有法;我想说法,那就说法。

比如我想表述海螺的白色,我内心当中生起一个我想说海螺白色的想法,被这个想法所牵引,我就开始说,“哦这个海螺是白色的”,就着重描绘它白色;当我的内心当中想说它的形状,通过这个想法引发,然后说它的形状,叫做说法。 想说有法时,我想表述整个海螺或是白色海螺如何,这主要是观待内心当中欲说的力量,利用而开始说二语。

所以这是内心当中的遣余和语言的遣余,不会在外境当中存在。外境当中是一个自性,但是我们在安立说法、说有法的时候,是不会有混淆的过失。所以从这个方面进行圆满的答复,没有对方说的过失。

辛二、遣除若是遣余则成相互依存之诤 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对方认为,如果是遣余的话,它自己安立了一个本体和违品互相依存,就永远得不到一个自性。得不到一个本体的缘故,遣余的观点就会失毁。 这个科判包含了宣说对方的观点和破彼的观点,首先看第一点: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除直接违遣余词,彼即相互依存故,

一者不成终无二,由此遣余不容有。

对方想要破除内道遣余的观点,他就用了使用相互依存的理论。他讲“除直接违遣余词”,除直接违,就是遣除和本体直接相违的遣余的词语。比如说树,按照内道因明的观点来讲,说树的时候就用遣余,遣除和它直接相违的非树,非树就已经遣除了,所以叫除直接违。遣除和树直接违背的非树之后,这叫做遣余的词语。我说树的时候,就叫做遣余词,直接遣除非树。

那么他们就开始问,除直接违遣余词,互相之间有没有观待的关系?如果是有观待的话,“彼即相互依存故”。用树和非树例子,从词语的侧面讲,有直接的矛盾或者说是互相观待的关系。如果真是互相观待的话,即“彼即相互依存故”,树和它的违品非树之间相互依存。比如要成立树,在说树的时候,我要遣除非树;但是遣除非树的时候,我怎么样了知非树呢?我要知道什么是树。那么到底什么是树?我首先要把树的本体安立了,才可以说这是树,这个不是树,如瓶子不是树,柱子不是树等。如果安立树的话,又要知道什么不是树,非树有必要安立;要知道非树,必须要观待树……对方的意思就是说这样永远没办法安立,因为二者之间的互相依存,互相都要观待的。

“一者不成终无二”,在一个没有成立的时候,始终没有办法成立两个本体。比如说,树的本体没有成立,树和非树两者无法安立;非树没安立,树和非树也都没办法安立。按照你们这样遣余的观点来讲,永远也没有办法安立。因为要安立树,必须要知道非树;要知道非树,必须要知道树,所以像这样翻来覆去,像大象洗澡一样,永远没办法安立两个本体。

所以,对方说“由此遣余不容有”。“遣余”是遣除直接相违,那么怎么样遣除直接相违呢?说树的时候,根本遣除不了直接相违的法,因为对非树的概念树立不起来;树立不起来非树的概念,就安立不了的树,也无法遣除非树。非树的概念没有树立,树的概念也树立不起来;树的概念不树立,非树的概念也树立不起来。而“遣余”这个词语缘取的方式,就是说树的时候,肯定要遣余它的违品非树,但是根本遣除不了违品的缘故,遣余这个概念,就没办法如理如实的安立。对方就是从这个角度安立“遣余不容有”。

壬二、破彼观点 分二:一、以同等理而破;二、真实回答。 

癸一、以同等理而破: 

汝亦直违若未除,则无法知彼本体,

若除不晓违品故,一切名言皆成无。

首先是同等道理。你们说我们认为的“遣余”的词语无法安立,实际上你们自己在运用名言时,也没办法安立你们自己的合理观点。也就是说,你认为遣余无法安立,但如果你不用内道的遣余,要安立合理的名言是安立不了的。我们在运用名言的时候,绝对是有遣余的成分在里面,只不过这种遣余的真实意义在内道萨迦班智达的自宗当中,安立的非常清楚、非常合理,道理和实际情况是完全能够吻合起来的。而外道的观点在运用名言时,实际上也是已经用了遣余的安立,但理论上却不承认遣余,这样就有很多的过患,从这个方面直接点评他的过失。

“汝亦”,就是指你们自己的观点,“直违若未除,则无法知彼本体”,按照你们的观点,直接相违的法如果没有遣除,比如用树做比喻,要安立树的时候,直接违背的违品非树,遣除不遣除?“若未除”,如果在安立树的时候,树的违品非树没有遣除,“则无法知彼本体”,没有遣除树的本体的违品,那么在说树的时候,因为没有遣除树的违品非树的缘故,就没有办法了知彼,即树自己的本体。

如果要确切知道一个树,就必须要把他的违品非树全部要排除,之后一说树,就知道是有枝有叶的这个叫做树。但是按照你们的观点,在安立、在说树的时候,直接相违的非树没有排除,也就是其他类似的瓶子、人等都没有排除,这样有没有办法了知树的本体呢?没有办法了知树的本体,而且非常容易混淆概念。这就会出现说树的时候,因为没排除违品的缘故,对方听不懂、也没办法理解你的意思,就会把不该拿的东西都全部拿来了,该拿的树不拿来,有这样的过患。因为没有谴除违品的话,树的概念就太大了。树的概念中有树和非树,说树的时候,非树没遣除,一个树的名称当中就包含了很多法,所以当你说树的时候,别人就没办法正确理解,没办法完成名言的取舍。但是按照真实的名言观点来看,说树的时候,别人只拿来树,这就说明了你们的观点和真实名言恰恰是矛盾的,你们安立的观点没办法安立成正确的观点。

“若除不晓违品故,一切名言皆成故”。“若除”,假如说在名言当中说树的时候,已经直接谴除了它的违品,在词句上已经谴除了违品。但是“不晓违品故”,你们不了知什么是树的违品,在词句上虽然谴除了,但实际对这个违品没有如理如实的安立,没有认定什么是违品的缘故,还是没办法完成取舍名言,过失还是仍然存在的。也就是说你们这个树上面分两个方面的观察的,第一个“汝亦直违若未除”这是直接观察,在树的名词上如果不谴除它的违品,就无法知道它的本体。第二个方面“若除”,在名词上面,在树这个字上面,已经直接谴除了树的违品,非树都遣除了,但你们内心当中对违品的认定“不晓知”,对违品不了解,没有通达。所以一说树的时候,词句上虽然谴除了,但你们没有通达违品的缘故,还是会把违品拿过来的,还是不会直接去取树的,这方面过失还是没办法避免的。

“一切名言皆成无”,这是总述它的过失的,所以说一切的名言全部成没有了。比如,以树为例,一切树的名言,要破这个树也没办法安立,要立这个树也没办法安立,要取这个树、舍这个树......这个树的名言全部失毁,其他类似如柱子的名言失毁,瓶子的名言失毁,人的名言失毁,一切万法的名言依此类推全部失毁。所以,你们说你这个观点很应理,谴余的观点不应理,但是如果你们自己在安立名言的时候,不谴除他自己的违品,根本也没办法安立名言,从这个角度来讲有同等的过失。

若谓非由遣直违,建立彼者有实法,

然见一境立其名,用名言时亦知彼。

这个颂词是对方的回辩,“若谓非由遣直违”,就是讲我们自己在安立树的时候,并不是由从遣除直违,遣除和树直接违品的方式来建立的,不是说必须要遣除直违,如果说除直违就肯定要成遣余,他不敢承许遣余,不敢承许是什么样呢,它和遣余方面直接相违了,没有遣除了,不敢承许遣余。

然后是怎么样建立,我们不是遣除它的违品,而是建立它的本体。“建立彼者有实法”,就是从建立它本体方面来安立的。前面我们讲到如果真正要安立树,要遣除它的违品,就和内道的遣余一模一样,他们就不敢说遣直违了。建立彼者有实法,我们不说遣除它的违品,我们是说建立他自己的本体,我们把张三立了之后就说张三,也不说遣除其他的,也不遣除其他的法,张三就是张三,李四就是李四,反正每个都安立个名字,所以是讲建立方面的。

“然见一境立其名”,就是说见到一个境的时候给它取个名字,比如见到瓶子就给它取个瓶子的名字,见到这个人的时候给他取个张三的名字,像这样见到一个境的时候把它的名字安立好,之后“用名言时亦知彼”,名言当中我们就说把瓶子、柱子拿过来,用名言的时候就能够知道它了。所以我们并没有遣除其他的法,但从安立它的本体自相方面来讲,也可以这样安立,也不会误取名言,他是这样讲的。下面萨迦班智达进一步进行破斥:

命名之际若未除,非树木则树不成,

设若已遮虽成树,然彼成立是遣余。

你说见到一个境立名,那立名的时候我们进一步追问,“命名之际”,最初给这个境有实法命名的时候,比如命名瓶子、柱子的时候,有没有谴除非树木呢?这方面主要是以树做比喻,在给树最初命名的时候,有没有谴除非树木的违品,如果没有除非树木,则树不成,如果没有遣除非树木,你这个树的概念如何安立呢?树上就会有很多非树木,柱子、瓶子这些都在树上面成立。 所以,如果从这方面讲就没办法安立,没办法安立单单是树,其他不是树,只有这个有枝有叶的东西才是树,其他的两个脚的人不是树,其他的也不是树。这样安立的时候,你怎么样否定其他不是树的情况呢?没办法否定。因为你没有遣除非树木的缘故,命名的时候没有遣除非树木,所以树的概念仍然安立不了。

从第二个方面讲“设若已遮虽成树,然彼成立是遣余。”设若已遮,不敢承许,命名的时候没有排除非树,必须要承许排除了非树,叫做“设若已遮”。已经遮除了非树木,我在给树立名的时候说:“只有有枝有叶的东西才是树,除此之外都不是树”,如是已经遮遣了非树。

遮遣了非树之后,“虽成树”意思是说虽然可以将它安立成树的总相,可以安立成树的名称,这样安立当然没有过失。但是,“然彼成立是遣余”,安立这个树的时候遣除的非树,这不是我们所讲的遣余又是什么呢?你口口声声不承认内道的遣余,但是绕来绕去最后还是要承认遣余,因为不承许遣余,你的名言绝对要失毁;你不承许遣余,树木根本成立不了的,树木成立不了,类推其他一切万法都成立不了。萨迦班智达通过同等理破斥对方观点的时候,一方面善巧地破除了对方的邪说,一方面善巧成立了遣余的概念。

癸二、真实回答: 

现见有枝有叶物,于彼立名为树木,

此名应用彼种类,种类非除遣余有。

遮遣其余运用故,诸词具有特定性。

自宗在安立这个问题的时候讲怎么样安立,有没有互相依存的过失呢?实际上是根本没有的。

“现见有枝有叶物”,首先我们见到一个有枝有叶物体的时候,“于彼立名为树木”,我们就开始给它立个名字,最初一个祖先给它取名“树木”,立名之后就约定俗成了,慢慢传下来,最后就立名为“树木”。

“此名应用彼种类”,树木的名字叫此名,最后应用彼种类,反正种类的法和一个同类的法,有枝有叶的物都叫树木。大家都知道,凡是有枝有叶的东西都叫树木,这叫做此名应用彼种类,在它的种类当中都可以类推的。

“种类非除遣余有”,种类是不是像外道所讲的除了遣余之外,单独成立一个种类呢?这根本没办法除开遣余,因为这是一个种类,单说它是一个种类的时候,排除了非种类的法,这就是遣余。所以说,有枝有叶的一大类全叫树,当然就是在这里面了,根本没有排除遣余在外,这就叫遣余的概念。

有枝有叶的种类全叫树木的时候,就排除了非有枝有叶的一切物体,都不叫树。所以自宗安立这个观点,就是有个种类叫树木,一个有枝有叶的,第二个有枝有叶的,乃至于一切有枝有叶的整个种类都叫树木。在安立树木的时候,遣没遣除和它直接相违的呢?绝对是遣除了和它直接相违的,所以这样的种类绝对不是除了遣余之外另行存在的,它就是遣余的自性,遣除了其他的非树之后,安立了树木的种类。

然后对方讲,如果只有通过遣余来安立遮余的话,“遮遣其余运用故”,这个方面就是另外一种辩论。如果一切语言只是通过遣余才能安立,才能宣说的话,那是不是就成了必须用直接否定的独一的别有否定词呢?就像直接运用了别有否定。昨天上师上堂课也讲了:只有哪一个法是什么什么自性叫做别有否定,可以说只有哪一个法有这个特性,除了这个之外都不存在。

比如下面讲的“唯声是所闻”,只有声音是所闻的自性,除了声音之外,都不是所闻的自性,这个叫别有否定。只有声音是所闻,那么色法是不是所闻?心识是不是所闻?还有其他的触是不是所闻?都不是。那什么是所闻?只有声音,除了声音之外,都不是所闻,这个叫别有否定。否定一法自性的法在其他法上存在,只是肯定这个法才具有这个特性,所以叫别有否定。他们的意思就是说,如果通过这样分别念的方式,语言只有通过遣余的方式才能选择的话,那么运用的时候就只有用别有否定词了。但是我们不一定运用别有否定,没有这么严格,实际上我们在说一句话的时候,不需要使用别有否定词也可以安立名言,这就是它的提问和略答。

“遮遣其余运用故,诸词具有特定性”,遮遣其余,在用词语说一句话或一个字的时候,它可以遮遣其余。比如在说一个柱子,它可以遮遣其余的非柱子之外的全部东西。我们说柱子,一方面是肯定柱子,一方面遮遣柱子之外的法,所以是“遮遣其余”。通过遮遣其余的方式来善加运用的话,就不需要别有否定。

“诸词具有特定性”,每个词都有一个特定性。下面注释当中引用几类,用举例子来宣讲。比如说我们在宣讲“用瓶子取水来”,这句话就具有特定性:第一个就是说我取的是什么?我取的是水,不是取的其它的东西;第二用什么取水?用瓶子取水。除了瓶子取水之外,你千万不要用其它东西来取水。所以不需要什么别有否定,直接说话的时候,这个词语本身就有一种力量、一种特定性。所以说“用瓶子取水”就肯定了瓶子和水,非瓶子、非水之外的东西,他不会取过来的。

在比如说是“拿水来”,取水来的时候,他说只要水,瓶子是不要的,所以别人就用一个水瓶给你的杯子里加一点水,这就够了。瓶子再拎走,因为他不要瓶子,只要水,所以你只要给他倒水就可以了。如果“用瓶子取水”的话,就是瓶子和水它都需要;如果不需要瓶子,直接说“我要点水”,给我添点水就已经足够了。

如果不要水的话,只说“将瓶子拿来”,那么学过因明的人,他就不会问到底这个瓶子加不加水等等,你要瓶子,我就给你拿瓶子,瓶子里面不需要装水的。如果是什么都是不确定的,说“你给我拿一个东西过来”,他就可以随便拿一个东西过来,这样马上就可以完成名言的取舍的。

所以很多人学了因明后,他说话很注意或者很善巧,因为因明确实讲了很多语言,把这些学完之后,有的时候说话很少,不需要啰啰嗦嗦去讲,但别人都能够听的清清楚楚;还有自己学完因明之后,对方说话,一听就知道他到底什么样的意图,然后马上就可以了知,就可以揣测对方的心,到底怎么样去善巧地办事情,这个都是非常有必要性的。

所以通过学习因明之后,内心相续中因明的智慧绝对会越来越增长,之后慢慢就可以会体会到因明的含义。我们刚开始学的时候,不明白到底因明殊胜在哪个地方。如果学的太少的话,没办法真的去体会。当我们把因明论典全部学完之后,对因明的总义会有一个体会,再来慢慢分析各个方面的话,肯定会有一个进步的。以上,就讲到了真实回答。

今天就讲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