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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木柴先存在,还是火先存在,都不能成立

中论广释 · 第39课 · 连讲 23 段,这是第 1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癸二 破彼之能立 › 子一 破观待之能立 › 丑一 破前后之观待 › 寅一 反问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子一 破火薪一体成立

中论广释第38课对方立论问难与答连讲 1/23要连上下读

以犊子部为主的有些小乘论师,以及数论派为主的外道仍顽固地认为: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法是存在的

整理对方以火薪喻立人法有自性;中观宗反问一体他体

持论以犊子部为主的有些小乘论师、数论派为主的外道

观待故有体性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法
所立
是存在的
因
因为它们彼此互相观待,而现量可见互相观待的法具有体性

火薪喻立自性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人我与法我
所立
其自性也应该成立
因
既然人我与法我如同火薪一样,是互相观待的关系
喻
火和木柴

例火和木柴(对方喻)

原段(2 段)

对方这时以犊子部为主的有些小乘论师,以及数论派为主的外道仍顽固地认为: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法所立是存在的,因因为它们彼此互相观待,而现量可见互相观待的法具有体性,比如,喻火和木柴互相观待,火本身具有暖热、燃烧的自性;木柴作为所燃物,自身是四大和合的物体,也具有自性。因既然人我与法我如同火薪一样,是互相观待的关系,所立其自性也应该成立。 原段 ›

本方中观宗反问:如果火薪之间互相观待,那两者是以一体的方式存在,还是以他体的方式存在呢?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中论广释第38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23接着破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整理破火薪一体:则作者作业一切成一

所破数论外道对比小乘

量界、限定实有

火薪一体则作作者一 · 本方 · 破

因
因为这与现量相违

应成:如果认为火即是木柴,木柴即是火,两者不可分割,那么整个世间,不但火薪成了无二无别,而且所有的作者和作业,比如,制瓶工人和瓶子、修路工人和所修道路、能修工具和所修管道等等都将变成无二无别、不可分割了

实有一体则作作者无别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对方所谓的一体是实有的

应成:既然实有,就会有作作者成为无二无别的过失

例制瓶工人和瓶子(举例)

原段(6 段)

如果对方认为火薪是以不可分割、一味一体的方式存在,则不合理。下面两句颂词就是破斥这一观点。 原段 ›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原段 ›

如果认为能燃火就是所燃木柴,两者不可分割,那么作业和作者则成了无二无别的一体。 原段 ›

火是能燃(作者),木柴是所燃(作业),通过火和木柴的因缘聚合,燃烧的行为便会出现,此行为即是作。应成如果认为火即是木柴,木柴即是火,两者不可分割,那么整个世间,不但火薪成了无二无别,而且所有的作者和作业,比如,制瓶工人和瓶子、修路工人和所修道路、能修工具和所修管道等等都将变成无二无别、不可分割了。但这显然是荒谬之谈。 原段 ›

对方肯定不敢这样承认,因因为这与现量相违,人们亲眼见到火和木柴、制瓶工人和瓶子等所有的作者和作业是完全分开的。连愚笨的牧童也不会承认它们是一体。所以,认为火薪的本体一味一体不合理。 原段 ›

一般来讲,小乘不会承认火薪一体,这主要是数论外道的观点。他们不分胜义谛和世俗谛,认为:火薪等一切世俗法在自性或主物中本就存在,且与自性或主物一味一体,所谓的“生”,只是由刚开始的不明显,变成后来的明显而已,是神我的一种显现。但这样承许会有很大过失,因因为对方所谓的一体是实有的,应成既然实有,就会有作作者成为无二无别的过失。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卯一 略说

中论广释第38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3/23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

整理破火薪异体(略说):则离薪有火、离火有薪

观待

异体则相离 · 本方 · 破

因
因为两者互为因缘,依靠木柴可以产生火

应成:如果对方承许火和木柴是异体,两者之间就没有了任何关系,如此一来,火不存在时,也应有木柴;木柴不存在时,也应有火

例瓶子和氆氇(教学例)

原段(4 段)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 原段 ›

如果认为能燃火与所燃木柴是不同的他体,就会有离开所燃木柴仍有能燃火,或者离开能燃火仍有所燃木柴的过失。 原段 ›

此处是略说,意思是,不应承许燃(火)与可燃(木柴)是毫无关系的异体,就像瓶子和氆氇那样是完全分开的。因因为两者互为因缘,依靠木柴可以产生火;有了火,木柴才有燃烧的机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能燃火,木柴就会因无法燃烧而不能成为所燃;如果没有所燃木柴,火就会因没有所燃物而不能成为能燃。火和木柴之间是一种互相观待的能燃所燃关系。 原段 ›

应成如果对方承许火和木柴是异体,两者之间就没有了任何关系,如此一来,火不存在时,也应有木柴;木柴不存在时,也应有火,会出现这两种情况。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38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23回应上段

可能有人会想:没有火也可以有木柴吧,你看我的牛粪棚里就有那么多木柴

整理以能立等同所立不成破:棚里的只是木头,不叫所燃

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即能立所立等同)

所破有人

无火非木柴 · 本方 · 破

有法
你牛粪棚里的东西
所立
只能叫木头而不能叫木柴
因
因为所谓木柴,必须具有正在燃烧的特点

无薪非能燃火 · 本方 · 破

所立
就不能叫能燃火
因
工厂里火燃烧时,必然会有所燃物

他体则无观待 · 本方 · 破

应成:诸法之间若是他体,就不可能有观待关系

例牛粪棚(对方喻)、工厂(对方喻)

原段(4 段)

对方可能有人会想:没有火也可以有木柴吧,你看我的牛粪棚里就有那么多木柴,而且,没有木柴也会有火,像工厂里虽然没有木柴,但却有火。 原段 ›

本方对此我们用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就可以遮破:你牛粪棚里的东西所立只能叫木头而不能叫木柴,因因为所谓木柴,必须具有正在燃烧的特点,如果与能燃火无任何关系,就不能叫所燃木柴。另外,因工厂里火燃烧时,必然会有所燃物,如果与木柴等所燃物没有任何关系,所立就不能叫能燃火。 原段 ›

本方当然,按照人们的习惯,把木头叫做木柴也可以,但真正观察时,火与木柴如果没有能燃所燃的关系,就不能成为燃和可燃。 原段 ›

本方事实上,应成诸法之间若是他体,就不可能有观待关系;只有互相不观待,才能真正成立他体。懂得了这一点,就能很容易明白燃和可燃若他体成立,就不应有因缘关系的道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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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一 应恒常燃烧等过失

中论广释第38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5/23

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整理火薪异体四过:常燃、无因生、无燃火功、无作火

对比有些论师

常燃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按照对方的观点,火薪是互不观待的他体,那么彼此之间就没有了任何关系,这样火就可以独立存在而无需观待任何生因了,如此承许,就会有火恒时燃烧的过失

不因可燃生 · 本方 · 破

因
但这与现量相违,因为我们现量见到火焰在木柴、火燧、牛粪等因缘集聚后才会出现

应成:如果火薪之间像瓶子和氆氇一样完全不观待、互不依靠,薪柴就不是火的因,火也不应从薪柴当中产生了

无燃火功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火无需观待因缘,上述功用就没有任何必要了

无作火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火薪是完全分开的他体,那么两者能作所作的关系就不复存在了

例瓶子和氆氇(教学例)、捡些木柴或牛粪(举例)

原段(10 段)

有些论师认为,下面两颂讲了火薪异体的四种过失,但我分析好像有七八种。当然,有些过失可以归为一类,这样便可归为四类。 原段 ›

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 原段 ›

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原段 ›

如果承许火薪是互不观待的他体,则有四种过失:火恒常燃烧、能燃火不因可燃木柴而产生、无需燃火的功用、火成为无作之火。 原段 ›

本颂的四句分别指出了火与木柴他体的四种过失: 原段 ›

第一,“如是常应燃”,即火恒常燃烧的过失。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见到的火有时燃,有时不燃,这主要观待它的因是否具足——因具足就会燃,因不具则不燃。应成如果按照对方的观点,火薪是互不观待的他体,那么彼此之间就没有了任何关系,这样火就可以独立存在而无需观待任何生因了,如此承许,就会有火恒时燃烧的过失。 原段 ›

第二,“不因可燃生”,有不因可燃木柴就能产生能燃火的过失,即有了能燃火无因生的过失。一般来讲,只有木柴等因缘具足后,火焰才会出现。应成如果火薪之间像瓶子和氆氇一样完全不观待、互不依靠,薪柴就不是火的因,火也不应从薪柴当中产生了。这样一来,离开薪柴也可以产生火焰了。因但这与现量相违,因为我们现量见到火焰在木柴、火燧、牛粪等因缘集聚后才会出现。若没有木柴等因缘,火就不可能产生。 原段 ›

第三,“则无燃火功”,无需燃火功用的过失。若像前面分析的,火能恒时燃烧并且不依木柴就能产生,那么火就无需燃火功用了。然而,燃火本身必定需要一些功用,比如,需要捡些木柴或牛粪,如果捡不到牛粪就不得不到坛城那里买,有时到了中午还买不到;有了牛粪之后,还需要擦燃火柴点燃它们。应成如果火无需观待因缘,上述功用就没有任何必要了。 原段 ›

第四,“亦名无作火”,有成为无作火的过失。火薪之间是能作所作的关系,火是作者(能作),木柴是所作,火正燃的动作是作。应成如果火薪是完全分开的他体,那么两者能作所作的关系就不复存在了,这样一来,火就不是作者,木柴也不是所作,作也无法成立。 原段 ›

总之,这一颂主要讲了四种过失:火恒时燃烧、火无因而产生、火无功用而产生、火无作而产生(或无能作、所作而产生)。最后一个是把“无能作、作业或作而产生”归在一起讲。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辰二 不依靠因产生之过失

中论广释第38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6/23节选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整理火薪异体:不从缘生、人功应空

观待

引证华智仁波切、宗喀巴大师

不从缘生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能燃火不观待可燃木柴,两者就如氆氇和瓶子一样他体而成立,就会有火不从木柴等因缘当中产生的过失

人功应空 · 本方 · 破

应成:火如果能常燃不灭,人们为了集聚燃火因缘而作的所有功用都成了空无义

火薪无自性 · 本方 · 破

有法
火薪
所立
自性不成立
因
因为它们互相观待,都是依因缘而生的缘故

例买牛粪(举例)

原段(11 段,节选)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 原段 ›

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原段 ›

如果火不观待木柴,则有火不从因缘中产生的过失,这样火就应该可以恒常燃烧;如果火能常燃不灭,那人们为了燃火所作的功用则成无义。 原段 ›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应成如果能燃火不观待可燃木柴,两者就如氆氇和瓶子一样他体而成立,就会有火不从木柴等因缘当中产生的过失。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实际上,火不依因缘而生完全不合理。火的产生需要具足很多因缘条件,正如华智仁波切在《大圆满前行引导文》中所说:“一个人在途中烧茶,也需要具备烧茶的茶器、水、火等许多因缘。其中单单生火也是一样,必须具足火燧、火石、火绒等许多因缘,如果其中仅仅火绒不具备,其他一切都具足也无济于事,只好从根本上放弃烧茶。” 原段 ›

“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火如果不依因缘而生,它就应该能恒常燃烧;应成火如果能常燃不灭,人们为了集聚燃火因缘而作的所有功用都成了空无义。比如,人们就没有任何必要为了烧火而经常买牛粪,或者到很远的地方来来回回背丫丫柴了。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宗喀巴大师的《理证海》在讲这个比喻的时候,在每一颂的后面都强调了火薪自性不成立这一点。因为对方一直认为火薪的自性成立。 原段 ›

总之,为什么火薪所立自性不成立呢?因因为它们互相观待,都是依因缘而生的缘故。《中论》后面还会讲述,依因缘而生的法皆为空性,因为既然一个法依靠因缘才能产生,它就没有独立实有的本体。正如前面佛陀所宣讲的教言:因缘而生的法全部是空性。对于此理大家一定要精通! 原段 ›

以上是广说,共讲了火和木柴异体的六种过失。如果分开不同的反体,这两颂共讲了八种过患。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寅二 破离过之答复

中论广释第39课回应应成式连讲 7/23回应上段节选

所谓的正燃不能成立,因为在已燃未燃之外,没有任何一个刹那属于正燃

整理破离过之答:正燃时火薪异体相待亦不成

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即能立所立等同) 非相同之应成因(属应成因)

量界、限定名言中、胜义当中

已燃无火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已无与之观待的可燃物之故

应成:如果木柴已经燃完,无有任何本体,就像石女的儿子一样,能燃火就不能成立

未燃无火 · 本方 · 破

有法
所谓能燃火
所立
也不能成立
因
因为,既然两者没有接触,就不可能有燃

无正燃 · 本方 · 破

有法
所谓的正燃
所立
不能成立
因
因为在已燃未燃之外,没有任何一个刹那属于正燃

异体互燃太过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与火薪关系一模一样,都是他体之故

应成:如果认为火薪是异体,可以互相燃烧,那瓶子和柱子、瓶子和木柴也可以互相燃烧了

例石女的儿子(教学例)、瓶子和柱子(教学例)

原段(13 段,节选)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 原段 ›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原段 ›

如果你们说燃时(正在燃烧的木柴)叫做可燃则不合理,因为那时只有薪柴,哪里有什么燃与可燃呢?二者均不可得。 原段 ›

对方前面中观宗破了对方燃可燃异体而观待的说法。但对方仍然不肯承认,辩驳说:我们说的是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即火正在燃烧木柴时,火薪的异体关系可以成立。这时火是能燃,具有热的自性;木柴是所燃,具有可燃烧的自性。两者是一种互相观待的关系,并非像瓶子与氆氇那样是各自孤立、毫不观待的他体。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虽然在名言中,可以把正燃的木柴称作所燃,火薪之间能燃所燃的观待关系也可以假立成立,但在胜义当中它们都不能成立,因为实相中没有一法不空。怎样推证呢? 原段 ›

本方“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如果你们承许正燃的时候存在所燃薪柴,那有什么物体来燃烧所燃呢?也就是说,正燃时能燃火是否成立呢?可以从木柴是否被火燃完的角度进行观察: 原段 ›

本方应成如果木柴已经燃完,无有任何本体,就像石女的儿子一样,能燃火就不能成立,因因为已无与之观待的可燃物之故。 原段 ›

本方如果木柴尚未燃烧,那火对木柴的本体能起什么作用呢?起不到任何作用,因因为,既然两者没有接触,就不可能有燃,由此所谓能燃火所立也不能成立。 原段 ›

本方我们一般会认为,正燃时火应该可以燃烧木柴,但实际上,所谓的正燃所立不能成立,因因为在已燃未燃之外,没有任何一个刹那属于正燃,既然没有正燃,就没有所谓的能燃火来燃烧木柴。 原段 ›

本方这样详细观察之后,就会知道,如果像对方所认为的那样,正燃时火薪是自性成立又互相观待的他体,所谓的互相燃烧就不可能成立。 原段 ›

本方也可以用中观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或者是非相同之应成因来破。比如,应成如果认为火薪是异体,可以互相燃烧,那瓶子和柱子、瓶子和木柴也可以互相燃烧了,因因为它们之间的关系与火薪关系一模一样,都是他体之故,但这根本不合理。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总之,如果认为火薪本体上成立为异体,就不得不承认以上所说的过失。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麦彭仁波切的《中论释》是通过观察木柴是否舍弃自本体来进行推断」(同一论题)

寅一 发太过

中论广释第39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8/23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整理以未接触破:异体则不至、不烧、不灭、常住

前前推后后

量界、限定名言中、胜义当中

异则不至 · 本方 · 破

喻
光明与黑暗

应成:如果火与木柴为异体则无法接触,不接触则不能燃烧,不燃烧则不会有灭,火不灭则成了常住之法

无分微尘不互入 · 本方 · 破

因
如果火薪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异体,那么二者的无分微尘就不可能互入

应成:如果能互入,火薪就成了一体而非异体

不入则无接触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不入,火薪之间就没有真实的接触

例瓶子和柱子(主论证喻)、光明与黑暗(主论证喻)、东方的火不能燃烧西方的木柴(主论证喻)

原段(12 段)

刚才对方认为,火正在燃烧木柴时,两者同时存在并且互相接触,但这不合理。如颂云: 原段 ›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 原段 ›

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原段 ›

应成如果火与木柴为异体则无法接触,不接触则不能燃烧,不燃烧则不会有灭,火不灭则成了常住之法。 原段 ›

《显句论》里是以前前推后后的方式对此进行推断。比如,刚才讲了破异体的原因——离过之答复之后,如果有人对此仍有怀疑,尊者就从是否接触方面再观察,每处的解释都与前面的内容相关。以前印度论师的论著一般都没有科判,但前后都互相连接,有一定关联。 原段 ›

刚才对方认为,火薪可以以异体的方式同时存在。我们反问:如果两者同时存在,那彼此是否接触呢?对方回答:火薪肯定要接触,否则怎么燃烧呢?这时我们就驳斥说:同时存在的二法不可能接触,因而不可能燃烧。为什么呢? 原段 ›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如果火薪是异体,如同瓶子和柱子一样,则两者不可能接触(颂词中的“至”是古代的一种用法,意即接触);如果两者不接触,则不可能燃烧。 原段 ›

关于两个异体法不能接触的道理,《入行论·智慧品》在抉择受念住的时候阐述过,如颂云:“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无分而能遇,云何此有理?”意思是,根境之间表面看好像有接触,但实际上,它们中间只要有微尘就算还没有接触,没有接触就不能叫和合。即使中间没有微尘,但不论有分微尘还是无分微尘,根尘与境尘都无法互入,既然不能互入,就无法相合,无法相合就不算真实相遇。 原段 ›

同样的道理,因如果火薪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异体,那么二者的无分微尘就不可能互入。应成如果能互入,火薪就成了一体而非异体。应成如果不入,火薪之间就没有真实的接触。既然并未接触,火怎么可能燃烧薪柴呢?既然没有燃,火就不可能在木柴具足时燃烧,在木柴不具时灭尽,换言之,火从未以木柴为因缘产生过和毁灭过。 原段 ›

由此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火如果不燃烧则不会有灭,不灭则成了常住之法,会有这种过失。 原段 ›

总而言之,火薪如果互为异体,就如喻光明与黑暗一样不可能接触;如果不能接触,就如东方的火不能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无法燃烧;如果无法燃烧,火就不会因木柴穷尽而熄灭;如果火不能熄灭,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常住不灭的法了。然而,这与现量相违,在名言中应该承认火有生有灭,火永远不灭的观点根本不合理。谁会承认厨房等处的火永远不会熄灭、灭火器变得毫无用处呢?由此可见,承许火薪异体根本不合理。 原段 ›

事实上,能燃所燃等任何观待关系都是依靠六根而建立,全部都是假象。正如《三摩地王经》云:“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若诸根是量,圣道复益谁?”真正以智慧观察时,胜义当中无论是火薪之间的关系,还是其他任何观待关系,没有一法不空,万法应全部抉择为空性。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对方接着提 →

卯一 对方之答

中论广释第39课对方立论问难与答连讲 9/23对方接着提要连上下读节选

对方想以此喻说明,火接触木柴、木柴接触火这两种情况可以成立

整理对方之答:火薪虽异而能至,如此人至彼人

异而能至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能燃火与可燃木柴
所立
然而火能够接触木柴
喻
就如此人可以接触彼人,彼人也可以接触此人一样

例此人可以接触彼人(对方喻)、男人接触女人(对方喻)

原段(6 段,节选)

刚才中观宗讲了火薪不能接触,故不能燃烧的道理,但对方认为不合理,辩驳说: 原段 ›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 原段 ›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原段 ›

能燃火与可燃木柴虽是异体,所立然而火能够接触木柴,喻就如此人可以接触彼人,彼人也可以接触此人一样。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虽然佛教戒律规定男女不能接触,但在世俗当中有男人接触女人、女人接触男人的说法。对方想以此喻说明,火接触木柴、木柴接触火这两种情况可以成立。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卯二 破彼之答

中论广释第39课回应应成式连讲 10/23回应上段

能燃火与所燃木柴并非真正的异体法,因为两者不具独立的自性,需要互相观待才能成立

整理破彼之答:男女相离不待,火薪必须观待,喻义不符

观待

量界、限定名言中

火薪非真异体 · 本方 · 破

有法
能燃火与所燃木柴
所立
并非真正的异体法
因
因为两者不具独立的自性,需要互相观待才能成立

例男人和女人(对方喻)

原段(5 段)

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 原段 ›

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 原段 ›

中观宗驳曰:如果说能燃火与可燃木柴二者就像男人和女人一样,是互不观待、彼此相离的他体,则可以说能燃火能够接触可燃木柴,但这是不可能的。 原段 ›

在名言中,男人和女人这样互不观待、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异体法,假立接触是可以的,但能燃火与所燃木柴所立并非真正的异体法,因因为两者不具独立的自性,需要互相观待才能成立——能燃火不存在,所燃木柴就不可能存在;所燃木柴不存在,能燃火也不可能存在,两者之间是互相观待的因果关系,如果互不观待,彼此都不能成立。所以,虽然对方认为燃可燃的关系如同男人和女人一样,但实际并非如此。 原段 ›

颂词虽然没有直接破斥对方,但《显句论》和《般若灯论》中都采用了上面的方式进行破斥,即指出了男人女人互相不观待,而火薪之间则必须观待,否则能燃所燃的关系就不能成立。由此可知,对方的喻义并不相符,以此就遣除了火薪“接触”的可能。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对方接着提 →

子一 破观待之能立

中论广释第39课对方立论问难与答连讲 11/23对方接着提要连上下读

对方仍然坚持认为: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

整理对方立论:火薪有观待则应存在

观待故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
因
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
喻
石女的儿子与石女的女儿

应成:如果它们自身不存在,那观待就是不合理的

例石女的儿子与石女的女儿(对方喻)

原段(1 段)

对方仍然坚持认为:因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所立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应成如果它们自身不存在,那观待就是不合理的,就像喻石女的儿子与石女的女儿不可能有观待关系一样。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对方接着提 →

寅一 反问

中论广释第39课问难问难与答连讲 12/23对方接着提要连上下读节选

无论木柴先存在,还是火先存在,都不能成立

整理反问:火薪相待,先成立的是哪一个

引证佛护论师、宗喀巴大师

原段(7 段,节选)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 原段 ›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原段 ›

中观宗反问对方:如果说因有可燃木柴而有能燃火,因有能燃火而有可燃木柴,那么请问,首先必定有何法,而能成立互相观待的燃与可燃呢? 原段 ›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承许能燃火与可燃木柴互相观待而成立,那么先有木柴,后有火,还是先有火,后有木柴呢?于此二者当中,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我们向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原段 ›

我把这一颂的科判安立为“反问”。佛护论师的讲义里,此处也是以反问的方式来破,后文是以破斥的方式宣说;宗喀巴大师的讲义里也采用了这种方式。所以我们这样分析是有依据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此处只给对方提出了一个问题。事实上,无论木柴先存在,还是火先存在,都不能成立,以这样先后的方式观察,就能遮破对方观点。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破 →

寅二 正破

中论广释第39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3/23接着破节选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整理正破先后观待:先有薪则火复成或薪中无火;先有火则无因

燃成复成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这时已经有了火,后来再生火就会有第二次生火,即“则燃成复成”的过失

可燃中无燃 · 本方 · 破

因
因为观待而生的两个法不可能一个存在时,另一个不存在

应成:如果认为,准备木柴时火尚不存在,那么所燃木柴中就不可能有能燃火

钢石成所燃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火尚未产生,所燃木柴也能先成立,那世间的钢铁、石头等都可以成为所燃了

先火无因 · 本方 · 破

因
因为能燃火要观待所燃木柴才能成立

应成:如果火先成立,就有了无因生的过失

例石女儿和柱子(教学例)、世间的钢铁、石头(教学例)、先准备牛粪(教学例)

原段(11 段,节选)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 原段 ›

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原段 ›

如果对方认为,依靠可燃木柴而产生能燃火,则有能燃火再次成立,或者可燃木柴中没有能燃火的过失。 原段 ›

如果问木柴和火谁先存在?可能很多人都认为木柴应该先存在。比如,在藏地中午要做饭,就要先准备牛粪,然后才能燃火。有的藏民准备的木柴特别多,全都堆在门口,有些人看不惯就会说,你是不是准备烧自己的尸体啊?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如果对方也认为先有木柴,之后才有火,我们就反问:既然先有木柴,那木柴存在时火是否存在呢? 原段 ›

如果认为火已经存在,那后面再燃火就没有任何必要。一般来讲,谁都不会这样承认,因为名言中准备木柴时肯定不会有火,应成如果这时已经有了火,后来再生火就会有第二次生火,即“则燃成复成”的过失。 原段 ›

应成如果认为,准备木柴时火尚不存在,那么所燃木柴中就不可能有能燃火,即“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因为,如果所燃木柴存在时,能燃火尚不存在,与无实法石女儿无异,说两者观待而产生就没有任何意义。因因为观待而生的两个法不可能一个存在时,另一个不存在,比如石女儿和柱子,能否说柱子观待石女儿而产生,或者石女儿观待柱子而产生呢?当然不可能。同样的道理,如果木柴存在时火尚未产生,这时的火就如同石女儿一样是无实法,那无实法怎么可能依靠所燃木柴而变成有实法——能燃火,或者所燃木柴怎么可能观待无实法而产生呢?根本不可能。 原段 ›

再者,被火燃烧的木头才能叫所燃,应成如果火尚未产生,所燃木柴也能先成立,那世间的钢铁、石头等都可以成为所燃了,会有这种过失。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反之,如果承许火在木柴之前成立也不合理,因因为能燃火要观待所燃木柴才能成立,应成如果火先成立,就有了无因生的过失,并且以不需要木柴的道理来遮破对方的话,对方根本不会有正确的答复。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对方接着提 →另见「本体不存在的法不可能依有实法而产生」(同一推理)

中论广释第40课对方立论问难与答连讲 14/23对方接着提要连上下读

对方辩驳说:能燃火和所燃木柴并不是以先后次序成立的,而仅仅是在同一时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

整理对方立论:火薪同时相待而成

火薪同时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能燃火和所燃木柴
所立
应该是在同一时间产生
因
比如,人们可以亲眼见到木柴等因缘具足时,火能马上燃起来

例火药(对方喻)、火石、火绒(对方喻)

原段(1 段)

对方辩驳说:能燃火和所燃木柴并不是以先后次序成立的,而仅仅是在同一时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因比如,人们可以亲眼见到木柴等因缘具足时,火能马上燃起来。历史书籍中也记载过,古人用火石、火绒等原料可以生火;四大发明之一的火药,在火等因缘具足时就会爆炸。因此,能燃火和所燃木柴所立应该是在同一时间产生。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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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破同时之观待

中论广释第40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5/23接着破节选

如果两个法同一时间互相观待,则两者的本体都不能成立

整理破同时之观待:同时已成则无须观待,同时未成则都不成

引证清辩论师、宗喀巴大师

量界、限定未观察的情况下、实有

同时已成无须待 · 本方 · 破

因
因为所谓观待,是指一法依靠另一法才能产生
喻
牛头上的两支角

应成:如果现在火已经有了,观待木柴就没有任何必要

同时未成皆不成 · 本方 · 破

喻
两个人渡河

应成:如果第一刹那火薪的本体尚未成立,同一时间当中,火需要观待木柴而成立,木柴又需观待火而成立,那么两者的本体最后都无法成立

例牛头上的两支角(主论证喻)、两个人渡河(主论证喻)、母女俩(教学例)、梦中喝水(教学例)

原段(17 段,节选)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 原段 ›

今则无因待,亦无所成法。 原段 ›

藏文译本颂词: 原段 ›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 原段 ›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原段 ›

中观宗驳曰:如果同一时间当中,一法依靠观待另一法而成立,那么该法还将成为另一法的所观待之法,如果所观待的法自性可以成立,那到底观待何法而成立何法呢? 原段 ›

意思是说,如果认为火依靠木柴而产生,那所观待的木柴反过来又要依靠火而产生,在同一时间当中,两者这样互相观待而成立根本不合理。 原段 ›

颂词没有具体讲不合理的原因,《显句论》和《般若灯论》里阐释得也不广。但我们可以从火薪的本体同时已经成立、同时尚未成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原段 ›

首先,如果第一刹那火薪的本体同时已经成立,这时是否需要再用木柴生火呢?根本没必要。因因为所谓观待,是指一法依靠另一法才能产生,收集木柴的目的就是要生火,应成如果现在火已经有了,观待木柴就没有任何必要。反之,如果木柴第一刹那已经成立,它也无需再依靠火来成立,所以,从木柴的角度讲,观待火也没有任何意义。 原段 ›

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里用了牛角来比喻:对于喻牛头上的两支角,人们都认为左角和右角互相观待而成立,但实际上,两支角既然同时存在,各自住在各自的位置,互相观待就没有任何必要。所以,如果两个法同时已经存在,观待关系就不能成立。 原段 ›

反之,应成如果第一刹那火薪的本体尚未成立,同一时间当中,火需要观待木柴而成立,木柴又需观待火而成立,那么两者的本体最后都无法成立。为什么? 原段 ›

麦彭仁波切和宗喀巴大师的讲义里都用了一个比喻来说明:喻两个人渡河时因船只毁坏而落入水中,由于两人都不会游泳,所以最后谁也救不了谁。 原段 ›

《前行》里有个公案也讲述了这个道理:以前,有母女俩在过印度恒河时不幸落水,当时母亲想:“只要女儿不淹死,我死了也不要紧”,女儿想:“只要母亲不淹死,我死了也没关系”,虽然两人互相紧紧搀扶着对方,但最终都淹死在水里。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同样的道理,如果认为所观待法的本体是依靠能观待法而产生,但现在能观待法自身都不成立,需要观待所观待法才能成立,那两者到底谁观待谁而成立呢?最后都无法成立。由此可知,如果两个法同一时间互相观待,则两者的本体都不能成立。 原段 ›

虽然人们一般会认为,这边那边、好坏、长短等法是同时观待而成立的,也常说,比较而言他是个好人,比较而言他是个坏人……但这些其实都是人们依分别念而安立的假相,若详细观察,世间所有观待之法都不能成立。 原段 ›

当然,在安立名言时,在未观察的情况下,也可以承许有这样迷乱的观待假象,就像在梦中喝水也能解除梦中的干渴一样,但除了假相之外,并没有所谓的实有之法。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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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 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中论广释第40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6/23

如果未成立,则无法观待;如果已成立,则没有必要观待

整理破成与不成之观待:未成不能待,已成不须待

未成不能待 · 本方 · 破

喻
石女儿或虚空

应成:如果火尚未成立,本体与石女儿或虚空等无实法一样不存在,那么即使千百万个因缘具足,火的本体也不可能浮现

已成不须待 · 本方 · 破

所立
没有任何用
喻
儿子已经出生了

例石女儿或虚空(主论证喻)、儿子已经出生了(主论证喻)、这边已经成立(主论证喻)

原段(7 段)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 原段 ›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原段 ›

如果一法观待他法而成立,那么此法的本体是否成立呢?倘若未成立,那如何观待呢?倘若已成立,又何用观待呢? 原段 ›

如果认为火薪观待而产生,那么是火尚未成立而观待木柴,还是火已经成立了,再观待木柴呢? 原段 ›

应成如果火尚未成立,本体与喻石女儿或虚空等无实法一样不存在,那么即使千百万个因缘具足,火的本体也不可能浮现,也就是说,无实法不可能依靠木柴而变成有实法火。反之,木柴也不可能依靠虚空一样的无实法而产生。 原段 ›

如果火已经成立,那观待木柴还有什么用呢?所立没有任何用。比如,如果这边已经成立,就没有任何必要观待那边,因为这时那边有也好,无也罢,都已无关紧要。又如,如果喻儿子已经出生了,那么父亲有或无都可以,因为这时父亲对儿子的出生已没有任何作用。 原段 ›

从木柴角度也可以这样观察:木柴本体未成立的情况下观待火?还是已成立的情况下观待火?如果未成立,则无法观待;如果已成立,则没有必要观待。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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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四 摄义

中论广释第40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7/23节选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

整理摄义:依不依可燃皆无燃,依不依燃皆无可燃

所破有实宗

量界、限定名言中、胜义中

不待亦无燃 · 本方 · 破

有法
不观待所燃木柴
所立
也没有能燃火
因
因为,如果没有所燃木柴,与之观待的能燃火怎么成立呢

不待亦无可燃 · 本方 · 破

有法
不观待能燃火
所立
也没有可燃木柴
因
因为若不观待火,木柴就不能叫所燃木柴,而只能叫木头

例儿子与父亲(举例)

原段(9 段,节选)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 原段 ›

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 原段 ›

依可燃无有燃,不依可燃也无有燃;依燃无有可燃,不依燃也无有可燃。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首先从火的角度分析:“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观待可燃木柴没有能燃火,前面从同时观待、非同时观待及成不成观待三个方面已经做了详细观察;不观待所燃木柴所立也没有能燃火,因因为,如果没有所燃木柴,与之观待的能燃火怎么成立呢?整个世间根本找不到这样的火。因此,从火的角度讲,观待木柴也不成立,不观待木柴也不成立。 原段 ›

从木柴角度分析,“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观待能燃火没有可燃木柴,这与前面的推理方法一样,通过同时、非同时、成不成三种观察,或者一体、异体不成立等方式便可推出,凡是观待的法都不能成立;不观待能燃火所立也没有可燃木柴,因因为若不观待火,木柴就不能叫所燃木柴,而只能叫木头,所以,与火毫不观待的木柴不可能存在。因此,从木柴的角度讲,观待火也不成立,不观待火也不成立。 原段 ›

以此类推,名言中所有互相观待的法,在胜义中都不能成立。比如儿子与父亲,从儿子的角度讲,无论是否观待父亲,所谓的儿子都不能成立;从父亲的角度讲,无论是否观待儿子,所谓的父亲都不能成立。任何观待的法,都可以从这两方面分析。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总而言之,此颂是把前面破同时、非同时、成不成三种观待做了一个总结:从火的角度讲,观待木柴不成立,不观待木柴也不成立;从木柴角度讲,观待火不成立,不观待火也不成立。虽然有实宗想以火薪喻来说明补特伽罗人我以观待法而成立,然而分析之后,此喻根本不能成立。既然如此,能观待的人我和所观待的法也就无法安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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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破现量之能立

中论广释第40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8/23回应上段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整理破现量之能立:火不从他处来,薪中亦无火

可现不可得(属不可得因)

火不从非缘生 · 本方 · 破

有法
火
所立
肯定不会从木柴以外的石头、铁块、沙土、瓦砾等他法(非缘)中产生
因
因为这些法本身不是产生火的因缘

应成:如果火能从非缘中产生,就会有可现不可得,以及火无因生的过失

薪中无火 · 本方 · 破

有法
在木柴自身(因缘)当中
所立
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
因
因为可现不可得的缘故

例石头、铁块、沙土、瓦砾(举例)

原段(7 段)

对方对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说:像你们这样详细观察有什么用呢?反正我们亲眼见到火能燃烧木柴,否则怎么烧茶、做饭?我们不需要细致入微地推敲,现量可见就证明火与木柴是存在的。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你们所谓的现量是否是正量呢?如果是正量,那么请说出火到底是从哪里产生的? 原段 ›

本方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原段 ›

本方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 原段 ›

本方燃(火)不可能从木柴以外的他处来,燃处(木柴本身)也没有燃。可燃木柴也是如此,不从他法中来,火中也没有可燃。其他抉择方式则如同《观去来品》中所说。 原段 ›

本方首先,火所立肯定不会从木柴以外的石头、铁块、沙土、瓦砾等他法(非缘)中产生,因因为这些法本身不是产生火的因缘。应成如果火能从非缘中产生,就会有可现不可得,以及火无因生的过失。 原段 ›

本方其次,在木柴自身(因缘)当中,所立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因因为可现不可得的缘故。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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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40课破斥观察连讲 19/23

因明的分析方法经不起中观推理的观察,木柴等因缘中并没有火(或火分子)

整理破因中有火:经部火微尘、数论因中有果皆不成

六尘绕中尘(属观察微尘)·援用前证

所破经部宗、承许因果同时的数论外道引证法称论师

量界、限定名言假立

火微尘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火微尘实质性的本体
所立
不能成立

因中有果 · 本方 · 破

应成:假如因中有果,就会有吃饭成了吃不净粪、无须勤作在种子里即可获得果实等很多过失

现量见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不可能见到
因
木柴以外的他处(非缘)及木柴本身(因缘)当中都没有火
原段(6 段)

在因明当中,经部宗认为,火绒、火薪、火铁等因缘具足后,通过摩擦可以产生火星,慢慢烧燃后出现火焰,然后就会形成熊熊烈火。之所以会燃烧,是因为木柴、火绒等因缘中有很多微小的火微尘,这些火微尘实有存在并散居在不同的因缘上。当因缘聚合时,火微尘开始集聚、增大,之后就变成人们肉眼可见的火。 原段 ›

实际上,这种观点只是一种名言假立,正如法称论师所说:“若入观外境,我依经部梯。”也就是说,尊者在安立名言时,依靠的是经部宗的观点。但如果运用中观理论进行观察,这种观点并不合理。为什么? 原段 ›

如果认为火分子在木柴、火绒,或者黑色火柴头和火柴梗等因缘上存在,并各占自己的位置,我们就用中观六尘绕中尘或其他推理方法观察这些火微尘的本体,最后就会推出,火微尘实质性的本体所立不能成立,完全是空性。由此可见,因明的分析方法经不起中观推理的观察,木柴等因缘中并没有火(或火分子)。 原段 ›

《显句论》里讲了一些外道的观点,比如,承许因果同时的数论外道认为:火在木柴等因缘中已经存在,只是不明显而已,摩擦之后,火就会原形毕露。但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入行论·智慧品》中对此专门做过观察:应成假如因中有果,就会有吃饭成了吃不净粪、无须勤作在种子里即可获得果实等很多过失。 原段 ›

既然经部宗“火微尘散居在因缘上”的说法,以及外道“火在木柴上暂时不明显、后来明显的说法”都不合理,那么木柴(因缘)中有火的观点就不可能成立。 原段 ›

如果因木柴以外的他处(非缘)及木柴本身(因缘)当中都没有火,又如何现量见到火烧木柴呢?所立不可能见到。同样,可燃木柴不可能从火以外的他法中来,也不可能从火中产生,所谓的现量见也不能成立。这时对方只能哑口无言,规规矩矩地坐在那里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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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40课辨析连讲 20/23

并未遮破假相的火,因为其本身就是虚假的显现,所以没有必要破

整理辨所破:不破假相之火,只破火薪观待真实成立

量界、限定名言中

例梦中的火薪(教学例)

原段(2 段)

对于燃和可燃,中观宗是如何承许的呢?名言中我们也承许因缘具足时,有燃火烧水等现象,但并不像对方一样认为它们实有,而认为它们就如梦中的火薪一般。当因缘具足时,梦中可以出现火,火也可以燃烧木柴等物体,但梦中的火是否具有自体呢?当然没有。所以,对方想以火薪燃烧的假相成立人我的观点并不合理。归根结底,大家一定要通达人我不存在这一点。 原段 ›

这里并未遮破假相的火,因为其本身就是虚假的显现,所以没有必要破。但如果认为火薪的观待关系真正成立,则完全不合理,一定要破。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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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 彼二之摄义

中论广释第41课破斥观察连讲 21/23节选

可燃即非燃,离可燃无燃,燃无有可燃,燃中无可燃

整理摄义:以五相推理破火薪(一体、异体、具足、能依、所依)

五相推理

具足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火不具有木柴
因
火薪一体异体都不成立

应成:如果火具有木柴,则两者或者以一体的方式具有,或者以他体的方式具有,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具有方式

能依所依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两者能依所依关系也无法安立
因
具有能依所依关系的法必定是异体法。但前面通过观察,火薪之间异体关系不成立

例人具有财产(教学例)

原段(10 段,节选)

可燃即非燃,离可燃无燃, 原段 ›

燃无有可燃,燃中无可燃。 原段 ›

所燃的木柴不是能燃的火;离开所燃的木柴也无有能燃的火;火不具有木柴;木柴不依靠火,火也不依靠木柴。 原段 ›

本颂是通过遮破火薪之间一体、异体、具足、能依、所依的五相推理,来抉择人无我。虽然是五种推理,但只有四句颂词。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第一句“可燃即非燃”,所燃的木柴不是能燃的火,这是从一体方面破。如果认为两者是一体,用前面“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的推理即可遮破。 原段 ›

第二句“离可燃无燃”,离开了所燃的木柴,并没有能燃的火,这是从他体方面破。如果认为两者是他体,用“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就可以遮破。 原段 ›

第三句“燃无有可燃”,能燃火不具有所燃木柴,这是从具足方面破。应成如果火具有木柴,则两者或者以一体的方式具有,或者以他体的方式具有,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具有方式,但前面观察过,因火薪一体异体都不成立,由此间接就可推出所立火不具有木柴。 原段 ›

第四句“燃中无可燃”包括了两种情况:火作为能依,木柴作为所依不成立;火作为所依,木柴作为能依也不成立。因具有能依所依关系的法必定是异体法。但前面通过观察,火薪之间异体关系不成立,因此,所立两者能依所依关系也无法安立。 原段 ›

由此可见,火薪之间不是一体、不是他体,火也不像人具有财产一样具足可燃,并且火作为能依,木柴作为所依不成立;木柴作为所依,火作为能依也不成立。这样观察之后即可了知,所谓的火薪不可能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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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41课破斥观察连讲 22/23

可以把人我对照火、五蕴对照木柴,运用五相推理观察

整理以五相推理破人我:我与五蕴非一、非异、不具、非能依所依

五相推理 可现不可得(属不可得因)

非一体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人我是五蕴,即两者为一体,那么五蕴有五种,人我也应变成五种了

非他体 · 本方 · 破

因
在五蕴之外,无论怎样观察也不可能找到所谓的我

应成:如果我和五蕴像瓶子和氆氇一样是分开的他体,那么离开了五蕴还会有人我,离开了人我也会有五蕴

不具有 · 本方 · 破

所立
人我就不可能以一体或他体的方式具有五蕴
因
人我和五蕴非一体、非他体
喻
石女儿

非能依 · 本方 · 破

因
因为人我和五蕴要想成立能依所依关系,必须是自相的他体法,然而两者的他体关系并不成立

非所依 · 本方 · 破

因
我和五蕴非他体且本体都不成立

例火与火的热性(教学例)、瓶子和氆氇(教学例)、天授具有财产(教学例)、飞禽栖息在树上(教学例)、石女儿(主论证喻)

原段(7 段)

怎样以此遮破人我呢?可以把人我对照火、五蕴对照木柴,运用五相推理观察: 原段 ›

一、人我与五蕴并非一体。应成如果人我是五蕴,即两者为一体,那么五蕴有五种,人我也应变成五种了,并且其中色蕴有五根、五境、无表色十一种(第四品《观五阴品》中讲了四种因色和十一种果色),受、想、行、识也有多种分类,这样就有了人我变成众多的过失。另外,五蕴具有刹那迁变的无常性,如果我是五蕴,则我也变成了无常性。 原段 ›

总之,人们所执著的人我是唯一、常有的体性,如果我与五蕴像火与火的热性一样是无二无别的一体,人我就成了多分、无常的法,但这既不符合众生的执著,也不符合真正的实相,已经违背了现量。 原段 ›

二、人我与五蕴并非他体。应成如果我和五蕴像瓶子和氆氇一样是分开的他体,那么离开了五蕴还会有人我,离开了人我也会有五蕴,二者就不必互相观待,但是否有这种情况呢?根本没有。众生都把五蕴的聚合执为自己,因在五蕴之外,无论怎样观察也不可能找到所谓的我,用现量或可现不可得等比量就可了知。 原段 ›

三、人我不具有五蕴。具有分为两种情况:1.他体的具有,如天授具有财产、人具有房子;2.一体的具有,如火具有热性。但刚才分析过,因人我和五蕴非一体、非他体,这样所立人我就不可能以一体或他体的方式具有五蕴。也可以通过第九品的方式观察:因为所谓人我(本住)的自性不成立,既然我不存在,我的五蕴又怎么可能成立呢?就像喻石女儿自身尚未成立,他的五蕴更无法成立一样。 原段 ›

四、我作为能依,五蕴作为所依,就像飞禽栖息在树上、狮子居住在雪山中,能否成立呢?也不成立。因因为人我和五蕴要想成立能依所依关系,必须是自相的他体法,然而两者的他体关系并不成立。此外,对人我和五蕴一一观察后,两者的本体都不存在(前面分析过,人我在五蕴之前、之后或两者同时都不成立,所以无有本体,由此五蕴的自性也不能成立),既然两者都无本体,我作为能依,五蕴作为所依的观点就不可能成立。 原段 ›

五、我作为所依,五蕴作为能依也不成立。推断方法与第四种推理相同,如果因我和五蕴非他体且本体都不成立,所谓的能依所依怎么成立呢?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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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41课展开观察连讲 23/23

人们一般认为木车是由各种零件聚合而成,但实际上木车的本体并不存在

整理介绍七相车理:五相外加汇聚、形状

七相车理·讲此法

量界、限定分别妄执面前

七相车理 · 本方 · 破

有法
木车
所立
木车的本体并不存在
因
因为,一、零件不是木车;二、除了零件以外,木车并不存在;三、零件上不具足木车;四、零件作为所依,木车作为能依不成立;五、木车作为所依,零件作为能依也不成立;六、零件聚合在一起不是木车;七、零件聚合起来的木车总形也非木车

例木车(举例)

原段(4 段)

龙猛菩萨在此处只用了五种推理来抉择人无我。中观也经常运用七相车理来抉择人无我。这七种推理也被称为七相“木车因”,因为古代的车一般都由木头制成。 原段 ›

关于七相车理,月称论师在《入中论》中做过具体宣说:人们一般认为木车是由各种零件聚合而成,但实际上所立木车的本体并不存在。为什么?因因为,一、零件不是木车;二、除了零件以外,木车并不存在;三、零件上不具足木车;四、零件作为所依,木车作为能依不成立;五、木车作为所依,零件作为能依也不成立;六、零件聚合在一起不是木车;七、零件聚合起来的木车总形也非木车。 原段 ›

月称论师在《入中论》里抉择人无我时,考虑到众生的执著千差万别,因此,在五种推理的基础上加了“汇聚”和“形状”两种,即所有零件聚合在一起不是木车;所有零件聚合起来的木车总形,也不是木车。 原段 ›

月称论师在《入中论》中云:“如观察车七相无,由余世间共许有。”意思是,如果真正用瑜伽士的智慧——七相车理来观察,所谓的人我不可能存在,但在人们的分别妄执面前,却可以承许人我和五蕴存在。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