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对方辩解说:灭法并不是无实法,而是实有存在之法,所以可以安立为缘

中论广释 · 第7课 · 连讲 28 段,这是第 2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辛一 破论中所说之他生 › 壬二 破彼观点 › 癸四 破四缘各自法相 › 子三 破等无间缘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一 宣说他宗

中论广释第4课对方立论自续式连讲 1/28要连上下读节选

有部宗认为:中观宗万法无生的观点不合理

整理有部立四缘他生

持论胜论外道等个别外道和内道有实宗、有部宗

他生成立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但他生是成立的
因
万法依靠他体的各种因缘聚合之后就会产生
喻
稻子或青稞

因缘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种子
所立
因缘必定存在
因
两者完全是别别的他体

等无间缘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这种等无间缘也存在
因
种子灭尽的无间必定会产生苗芽

例稻子或青稞(对方喻)、眼睛见到红色柱子(对方喻)

原段(12 段,节选)

承许他生的宗派有,胜论外道等个别外道和内道有实宗。内道有实宗主要指有部和经部。此处主要破有部宗的观点。 原段 ›

因缘次第缘,缘缘增上缘, 原段 ›

四缘生诸法,更无第五缘。 原段 ›

因缘、次第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和增上缘这四种缘可以产生一切万法,除此四缘以外,不会再有第五种缘。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有部宗认为:中观宗万法无生的观点不合理,自生、共生和无因生这三种生应该遮破,所立但他生是成立的,不能破,因为因万法依靠他体的各种因缘聚合之后就会产生。比如喻稻子或青稞,都是依靠自身以外的种子、地水火风等他缘才能长成。他缘分为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和增上缘四种。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有部宗认为:若想长出绿色的苗芽,就要在之前播下灰色的种子,种子即是苗芽的因缘,而因两者完全是别别的他体,所以所立因缘必定存在。 原段 ›

所缘缘也应该存在,比如,眼睛见到红色柱子时,从眼识生起的角度讲,对境色法——红色柱子就是眼识的所缘缘。 原段 ›

等无间缘(次第缘)也必定存在,比如,在种子与苗芽中间,如果没有任何违缘存在,那么因种子灭尽的无间必定会产生苗芽,因此所立这种等无间缘也存在。(鸠摩罗什大师的译文中称次第缘;《俱舍论》中称等无间缘。) 原段 ›

增上缘也不可或缺,比如,从生起眼识的角度讲,眼根就是眼识的增上缘。《俱舍论》云:凡是对某法的产生不造违缘、不起障碍的缘,都称为此法的增上缘。 原段 ›

有部宗认为:从因缘他生的角度讲,四缘已经包括了一切生法的因缘,除此之外,不存在第五种缘。他们不承认外道一因论的观点,即由遍入天、大自在天或者一个常有自在的神我等创造了万物,也不承认由微尘、时间等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因创造了万物。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4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8回应上段节选

他生在内的哪种生都不合理,因为四缘等一切万法没有毫许实有的本体

整理总答:四缘无实有本体,他生只是假立

所破人们

量界、限定实有

他生不合理 · 本方 · 破

有法
他生在内的哪种生
所立
都不合理
因
四缘等一切万法没有毫许实有的本体
原段(3 段,节选)

对方人们一般也认为诸法肯定有产生,既然有产生,那必定是自生、他生、共生或无因生中的一种,不会再有其他的产生方式,而他生应该最合理。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事实上,他生在内的哪种生所立都不合理,因为因四缘等一切万法没有毫许实有的本体,这样怎么产生呢?对方所认为的他生,只是一种假立而已,与正量完全不符。如《入中论》云:“愚人为量亦非理。”意思是,凡夫人因具有愚痴无明,故他们的观点并不合理,不能成为正量。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子一 破依他缘生

中论广释第4课破斥观察连讲 3/28

如诸法自性,不在于缘中,以无自性故,他性亦复无

整理破依他缘生:果自性不在缘中,无自性则他性亦无

依缘他生不合理 · 本方 · 破

有法
你们依缘他生的观点
所立
不合理
因
因为因缘和果法之间并没有他体关系

果法无自性 · 本方 · 破

所立
果法的自性并不存在
因
诸果法的自性不存在于其本体之外的缘当中

他性亦复无 · 本方 · 破

所立
与之观待的他性也不能成立
因
既然果法无自性

他生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他生就不能成立
因
若他性不存在

例两个人(教学例)

原段(5 段)

中观宗驳曰:你们依缘他生的观点所立不合理,因因为因缘和果法之间并没有他体关系。如果两者真正像两个人那样是他体关系,称他生也可以,但事实并非如此。 原段 ›

为什么这样说呢?如颂云: 原段 ›

如诸法自性,不在于缘中, 原段 ›

以无自性故,他性亦复无。 原段 ›

因为因诸果法的自性不存在于其本体之外的缘当中,由此推知,所立果法的自性并不存在;因既然果法无自性,所立与之观待的他性也不能成立;因若他性不存在,所立他生就不能成立。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中论广释第4课破斥观察连讲 4/28

果法的自性如果存在,就应该存在于他体的缘当中

整理果法自性不存在:各缘中无、和合中亦无

所破很多人

众缘和合不生果 · 本方 · 破

有法
众缘
所立
它们合在一起同样不能产生果法
因
如果每一个缘都不能产生果法
喻
五个人都没有眼睛,他们聚在一起同样不会有眼睛

各缘中应见果 · 本方 · 破

应成:假如果法是由某一个缘产生,那么在此缘的自体中就应该可以现量见到果法

缘中有果亦不生 · 本方 · 破

因
既然已经有了果法,产生就没有任何必要

应成:如果还要生,就会有无穷生和无义生的过失

例五个人都没有眼睛,他们聚在一起同样不会有眼睛(主论证喻)、灰色种子可以产生绿色苗芽(举例)

原段(5 段)

首先,果法的自性并不存在。为什么呢?因为“如诸法自性,不在于缘中”,果法的自性如果存在,就应该存在于他体的缘当中,然而,无论在众缘的和合当中,还是在分别各自的缘当中,都没有果法。 原段 ›

很多人认为果是由众缘和合而生,但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因为因如果每一个缘都不能产生果法,所立它们合在一起同样不能产生果法。就像如果喻五个人都没有眼睛,他们聚在一起同样不会有眼睛一样。 原段 ›

为什么说每一个缘都不能生果呢?因为,应成假如果法是由某一个缘产生,那么在此缘的自体中就应该可以现量见到果法。比如,如果单独的灰色种子可以产生绿色苗芽,那在种子的自体上就应该可以见到绿色,但无论怎样观察也不可能见到。阳光、水、土壤等缘中更不可能有苗芽的自性。由此可知,每个缘的自体中并没有果的自性。如果分别各自的缘中都没有果的自性,那么众缘聚合在一起,也不可能有果的自性。 原段 ›

假使缘当中存在果法,产生也不合理,因为因既然已经有了果法,产生就没有任何必要,应成如果还要生,就会有无穷生和无义生的过失。 原段 ›

既然在缘的本体中没有果法,那在缘以外的他法本体中有果法吗?更不可能有。由此便可推出,果法的自性不存在。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中论广释第4课破斥观察连讲 5/28

既然果法的自性不成立,因缘的他性也不可能成立

整理因缘他性不成立:他性观待自性

观待

因缘他性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因缘的他性
所立
也不可能成立
因
因为一切他性都要观待自性才能安立,自他互相观待之故
喻
石女儿

例石女儿(主论证喻)

原段(1 段)

“以无自性故,他性亦复无”,既然果法的自性不成立,因缘的他性所立也不可能成立,因因为一切他性都要观待自性才能安立,自他互相观待之故。比如,因为喻石女儿的本体不存在,所以观待石女儿的他人本体也不能成立。也就是说,依靠不存在的石女儿,根本无法建立自他本体关系。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中论广释第4课破斥观察连讲 6/28节选

因果之间也不能成立他体

整理因果不同时,故非他体,他生不成

所破有人引证南卓堪布

量界、限定未经观察、胜义、胜义观察

相续前后非他体 · 本方 · 立

有法
一个相续的前和后
所立
并不是他体法
因
因为前和后不能同时存在的缘故

缘果非他体 · 本方 · 破

有法
缘和果
所立
不可能成立他体
因
果存在时,缘已灭尽;缘存在时,果未产生
喻
柱子和石女儿

芽种非他体 · 本方 · 破

所立
无法成立二者是他体
因
因为芽和种不会同时存在

例慈氏和近藏是两个不同的人(教学例)、柱子和石女儿(主论证喻)、父亲和儿子(对方喻)

原段(7 段,节选)

什么是真正的他体呢?《入中论》里对此有具体阐释,比如,慈氏和近藏是两个不同的人,他俩的相续或自相如果在同一时间存在,就叫做他体。 原段 ›

大约十年前,法王还没去印度的时候,南卓堪布在学院为我们讲过《入中论》,他在讲第六品时引用教证说:按照中观胜义推理,一个相续的前和后所立并不是他体法,因因为前和后不能同时存在的缘故。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因果之间也不能成立他体,因为因果存在时,缘已灭尽;缘存在时,果未产生,缘和果就像喻柱子和石女儿一样无法同时存在,所以,缘和果所立不可能成立他体。 原段 ›

《入中论》云:“芽种既非同时有,无他云何种是他,芽从种生终不成,故当弃舍他生宗。”意思是,人们一般认为,苗芽是通过种子、地水火风等因缘聚合而产生,种子等因缘与苗芽之间显然是他体,因此他生必定存在。但这并不合理,因因为芽和种不会同时存在,所以所立无法成立二者是他体;不是他体,所谓的他生——芽从种生就不能成立,所以,智者应当舍弃他生宗的观点。《入中论》中重点破斥了这种因缘他生的观点,因为大多数人,无论是否学过宗派,都会认同此观点。 原段 ›

有人可能认为,因和果应该可以同时存在吧,比如,父亲和儿子就可以同时存在。实际上,这种因果只是未经观察的一种假名。胜义观察后就会知道,父亲和儿子在他体关系成立之时,因果关系便已灭尽,而在因果关系成立时,他体并不成立。 原段 ›

既然因果不成立他体,他生观点就显然不合理。可见,世人承许的并非正量,只有像中观宗这样用智慧眼观察,如理推断,才是真正的正量。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破 →

子二 破依他作生

中论广释第5课破斥观察连讲 7/28接着破

对方辩解说:虽然因缘不能直接生诸法,但因缘上具有一种不可言说的作用力

整理破依他作生:从作用具缘与否、缘具作用与否四方面观察

例花朵或苗芽(对方喻)

原段(9 段)

对方对方辩解说:虽然因缘不能直接生诸法,但因缘上具有一种不可言说的作用力,是这种作用力产生了诸法。比如,花朵或苗芽,并不是由种子或其他因缘产生,而是由众缘聚合后产生的作用力所生;眼识并非由眼根、色法、作意三者产生,而是由这三者聚合后产生的作用所生。 原段 ›

本方但这种观点也不合理,为什么? 原段 ›

本方果为从缘生,为从非缘生, 原段 ›

本方是缘为有果,是缘为无果。 原段 ›

本方藏文译本颂词: 原段 ›

本方作非具有缘,无缘作不成, 原段 ›

本方无作则非缘,若具作可生。 原段 ›

本方作用并不具有缘,如果不具有缘,作用就不能成立;如果不具有作用,缘就是非缘;如果具有作用,缘当然可以生果,但这样的缘并不存在。 原段 ›

本方意思是说,如果对方认为是因缘产生的作用生了果法,我们就从作用是否具有缘,以及缘是否具有作用四个方面进行破斥。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中论广释第5课破斥观察连讲 8/28

从过去、现在、未来三时果法方面观察,作用都不能成立

整理作用具缘不成立:三时观察作用不成

三时(即观察三时) 观待

已生果不需作用 · 本方 · 破

因
既然果法已经具足,当然不需要以作用为缘

应成:如果还需要,就会有无穷生——已生之法还要再生等很多过失

未生果作用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作用也不能成立
因
因为能生和所生观待而成立,如果所生(果)不存在,能生(作用)也不可能有

正生时作用不存在 · 本方 · 破

所立
同样不存在
因
因为除了已产生和未产生的法之外,并不存在正产生之法

现在不成立 · 本方 · 破

所立
所谓的现在根本不成立

应成:假如过去和未来的中间由一个现在连接,那么这个现在必定有靠近过去和靠近未来的不同部分

作用具缘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作用具缘
所立
也不能成立
因
既然作用不成立

例石女儿(教学例)、明天的鲜花(举例)、花朵正在开放(举例)、某人很有智慧(教学例)

名相差别事、差别法(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11 段)

首先,作用具缘或不具缘都不能成立: 原段 ›

一、作用具缘不成立 原段 ›

如果对方回答作用具缘,我们就驳斥说:如果作用自己还未成立,与石女的儿子、虚空没有任何差别,它怎么会具有缘呢?就像石女儿本身都不存在,他所具有的特法——青春韶华怎么可能存在呢? 原段 ›

为什么说作用不存在呢?因为从过去、现在、未来三时果法方面观察,作用都不能成立。 原段 ›

首先,假如果法已经产生了,比如眼识、稻谷、鲜花或心识等果法已经产生,它们还需不需要作用呢?根本不需要,因为作用是果法成立之因,因既然果法已经具足,当然不需要以作用为缘。应成如果还需要,就会有无穷生——已生之法还要再生等很多过失。 原段 ›

假如果法尚未产生,所立作用也不能成立。人们一般认为,未来果法的产生需要依靠现在的作用。但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因为,假如果法未来才产生,现在它就与石女儿或虚空没有任何差别,由此产生它的作用也不可能有。就像明天的鲜花尚不存在,今天不可能单独存在一个所谓的作用。为什么?因因为能生和所生观待而成立,如果所生(果)不存在,能生(作用)也不可能有。如经云:“因无生之作者,则无生之作用”。 原段 ›

果法正在产生时,作用是否存在呢?所立同样不存在,因因为除了已产生和未产生的法之外,并不存在正产生之法。人们通常认为,正在产生、正在说、正在什么什么的状态肯定存在,但实际上,所谓的正在或现在,只是分别念的一种假立。为什么? 原段 ›

因为,应成假如过去和未来的中间由一个现在连接,那么这个现在必定有靠近过去和靠近未来的不同部分,这就说明这个现在是可分的,是由过去和未来的不同时间组成,并非真正不可分的现在。即使我们无穷无尽地把现在分割下去,它仍会有靠近过去和靠近未来的不同部分,因此永远安立不了一个真正不可分割的现在。由此可见,所立所谓的现在根本不成立。 原段 ›

虽然世人认为,内外的一切法会有一种“正在……”的状态,比如,花朵正在开放等,但若依靠《中论》或《中观四百论》里所讲的方法详细观察就会知道,花朵要么已开完,要么尚未开,除此之外,并没有一个正在开的中间状态。 原段 ›

以上从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时间对作用观察之后就可推出,所谓的作用不能成立。 原段 ›

因既然作用不成立,作用具缘所立也不能成立。如云:“无有差别事,则无有差别法。”差别事是指总法,即本体的法;差别法是指别法,即局部的法。比如,某人很有智慧,其中“某人”是差别事;“很有智慧”是差别法。如果没有“人”的差别事,人的智慧高低、个子高矮、长相美丑等差别法也不可能有。同样的道理,若没有“作用”这个差别事,也不会有“作用具缘”这样的差别法。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5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9/28回应上段

对方辩驳说:既然作用具缘不合理,我们就承许作用不具缘

整理作用不具缘不成立:非缘生果、无因生

不具缘作用 · 本方 · 破

因
因为没有缘也能生果就等于非缘也能生果

应成:假如存在,那煤炭也能生苗芽了

不具缘即无因生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作用不依任何因缘而生,已经有了无因生的过失

例没有毛线,就不可能有氆氇(主论证喻)

原段(3 段)

对方对方辩驳说:既然作用具缘不合理,我们就承许作用不具缘,即作用的产生不依靠因缘,只有单独一个作用,它能独立自主地产生万法。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这种观点更不合理,不具缘的作用根本不存在,应成假如存在,那煤炭也能生苗芽了,因因为没有缘也能生果就等于非缘也能生果;另外,应成如果作用不依任何因缘而生,已经有了无因生的过失。所以,不具因缘的作用不可能存在,就像没有毛线,就不可能有氆氇一样。 原段 ›

本方通过以上观察,无论作用具缘还是不具缘,都不合理。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5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0/28回应上段

对方辩解道:说作用具缘或不具缘确实都不合理,但我们承许的是,因缘上具有一种作用力

整理缘不具作用不合理

缘不具作用不合理 · 本方 · 破

有法
缘不具作用
所立
不合理
因
若远离了生果作用,则不能成为缘
原段(4 段)

对方对方辩解道:说作用具缘或不具缘确实都不合理,但我们承许的是,因缘上具有一种作用力,是这种作用力产生了诸法,比如,种子、地水火风等因缘聚合之后会具有一种作用力,依此而产生了花朵。 原段 ›

本方但对方这种观点也不成立,因为无论缘上是否具有作用都不合理。 原段 ›

本方三、缘不具作用所立不合理 原段 ›

本方只有具备了生果的作用,才能成为缘;因若远离了生果作用,则不能成为缘,因此缘不具作用不合理。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中论广释第5课破斥观察连讲 11/28

具作用的缘如果在世间存在,则可以生果,但这样的缘并不存在

整理缘具作用也不合理,四种情况皆不成

三时(即观察三时)·援用前证

具作用的缘不存在 · 本方 · 破

有法
具作用的缘
所立
也不可能存在
因
既然作用不存在

缘具作用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缘具作用的说法不能成立
因
缘和作用都不存在,与虚空没有任何差别

例石女儿(教学例)

原段(4 段)

四、缘具作用也不合理 原段 ›

具作用的缘如果在世间存在,则可以生果,但这样的缘并不存在。为什么? 原段 ›

前面从两方面阐述过原因:(一)从作用是否存在方面分析过,因为作用对三时果法的产生没有任何用处,故作用不能成立,因既然作用不存在,具作用的缘所立也不可能存在。(二)昨天学的颂词“如诸法自性,不在于缘中”,是从果法的自性在缘中不存在方面破,由此推出缘不成立。其实,从缘不成立也可推知作用不存在,就像石女儿不存在,石女儿的相貌就是子虚乌有一样。总之,因缘和作用都不存在,与虚空没有任何差别,因此,所立缘具作用的说法不能成立。 原段 ›

综上所述,作用具缘或不具缘不合理;缘具作用或不具作用同样不合理,即四种情况都不成立。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情况吗?根本没有。由此可知,对方依作用而产生的说法,没有任何成立的依据。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破 →

癸二 破缘能立法相

中论广释第5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2/28接着破节选

如果尚未产生眼识(果),也即对眼识的产生未起到任何作用,就不能说它们是眼识的因缘,而只能说是非缘

整理破缘能立法相:果未生时缘应名非缘

未生果应名非缘 · 本方 · 破

有法
眼根等
因
如果尚未产生眼识(果),也即对眼识的产生未起到任何作用

应成:应该称为非缘

例眼根(举例)、农民在袋子里储存了很多种子(教学例)

原段(8 段,节选)

对方对方反驳道:没必要观察作用是否具缘、缘是否具作用,总之万法皆依因缘而生,只要知道某些法生了果,这些法即是因缘就可以了。上至班智达,下至牧童,所有世间人都承认眼根是眼识的因缘、种子是苗芽的因缘、父亲是儿子的因缘。如果像你们这样分析,我们的心脏病都要发作了。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因是法生果,是法名为缘, 原段 ›

本方若是果未生,何不名非缘?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如果因为某些法生了果,故而名为缘,那么当果法尚未生起时,这些法为何不叫非缘呢? 原段 ›

本方比如,对方认为依靠眼根等法产生了眼识,故眼根等是眼识的因缘。但如果眼识尚未产生,如同虚空和石女儿一样,那眼根等为何不称为非缘呢?应成应该称为非缘。 原段 ›

本方为什么呢?因为眼根等生了眼识(果)之后,才能被安立为因缘;因如果尚未产生眼识(果),也即对眼识的产生未起到任何作用,就不能说它们是眼识的因缘,而只能说是非缘。 原段 ›

本方譬如,农民在袋子里储存了很多种子,以备明年春耕使用。虽然他们完全认定这些种子是庄稼的因缘,但实际上,种子现在并未起到生果作用,现今果还像石女儿一样不存在。因此,不能说这些种子是庄稼的因缘,而只能说是非缘。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5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3/28回应上段

可能有人认为:虽然眼根现在没有产生眼识,但它上面有一种能产生眼识的能力和作用

整理以能力安立因缘不合理:未生果时眼根同沙子

三时观察(即观察三时)·援用前证

所破有人

量界、限定胜义观察时

以作用安立因缘不合理 · 本方 · 破

有法
以此来安立眼根为因缘
所立
完全不合理
因
既然作用不存在

未生果时眼根是非缘 · 本方 · 破

有法
眼根
所立
也是眼识的非缘
因
眼识未生起时
喻
沙子中榨不出芝麻油

例沙子中榨不出芝麻油(主论证喻)

原段(3 段)

可能有人认为:虽然眼根现在没有产生眼识,但它上面有一种能产生眼识的能力和作用,由此,眼根应该被安立为眼识的缘。但这种观点也不合理,前面已从三时观察过,所谓的作用不能成立。因既然作用不存在,以此来安立眼根为因缘就所立完全不合理。 原段 ›

这样详细观察后便会知道,眼识尚未产生时,眼根与非缘没有任何差别。 原段 ›

谁都知道喻沙子中榨不出芝麻油,因为沙子是芝麻油的非缘,同样,因眼识未生起时,眼根所立也是眼识的非缘。在没有生果这一点上,眼根和沙子完全相同,都属于非缘。这和世人的观点完全背离。一般人都认为,眼根和沙子有天壤之别,但在胜义观察时,从不生果的角度讲,两者没有丝毫差别。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5课回应应成式连讲 14/28回应上段

如果非缘都能变成缘,将会有所依之缘无穷无尽的过失

整理非缘变为缘则所依之缘无穷

沙子变缘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以前是非缘,后来能变成缘,那沙子开始不是芝麻油的缘,后来也可以变成它的缘了

非缘变缘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非缘都能变成缘,将会有所依之缘无穷无尽的过失

例沙子开始不是芝麻油的缘(举例)

原段(2 段)

对方对方又辩驳道:在未生果之前,因缘的确是非缘,这一点我们也承认,但如果后来依靠这些因缘产生了果,那它们就应该被称为因缘了吧? 原段 ›

本方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应成如果以前是非缘,后来能变成缘,那沙子开始不是芝麻油的缘,后来也可以变成它的缘了,但这根本不合理。应成如果非缘都能变成缘,将会有所依之缘无穷无尽的过失。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中论广释第5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5/28

若像对方一样承许万法实有,那么原来不是缘后来慢慢变成缘的转变就不能成立

整理《显句论》破:实有则非缘不能转为缘

量界、限定实有、名言中

实有则不能转变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万法像对方所承许的那样为实有,那么一个法在非缘时的状态和行相也应为实有,如此一来,此法非缘的本体就不可能变成后来缘的本体

许转变则非实有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承认有这样的变化,那么此法非缘的本体就成了非实有,万法也成了非实有

原段(2 段)

《显句论》是从另一个角度进行遮破:应成如果万法像对方所承许的那样为实有,那么一个法在非缘时的状态和行相也应为实有,如此一来,此法非缘的本体就不可能变成后来缘的本体。应成如果承认有这样的变化,那么此法非缘的本体就成了非实有,万法也成了非实有。 原段 ›

也就是说,如果像中观宗一样承许万法的本体为空,那么在名言中依靠因缘的聚散,各种幻变才可以成立。若像对方一样承许万法实有,那么原来不是缘后来慢慢变成缘的转变就不能成立。如果认为可以这样变化,就等于承认了中观宗万法非实有的观点。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中论广释第5课破斥观察连讲 16/28

还有一种破因缘生果的方法,即观察果从因缘的哪部分中产生

整理观察果从因缘哪一部分生,不可得

量界、限定名言中、胜义观察时

观察不得 · 本方 · 破

所立
无论怎样观察,最后也无法得出合理的结论
因
因为一切都是假相,从假相中不可能得到真相

例种子生苗芽(举例)

原段(2 段)

除了以上两种方法外,还有一种破因缘生果的方法,即观察果从因缘的哪部分中产生。以种子生苗芽为例,如果认为苗芽从种子当中产生,那么种子上面哪部分有能力生苗芽?哪部分没有能力生苗芽呢?所立无论怎样观察,最后也无法得出合理的结论。 原段 ›

为什么得不到答案呢?因因为一切都是假相,从假相中不可能得到真相,世俗也有“假的”之意。为什么是假的呢?因为,虽然名言中因果等诸法好似真实不虚地存在,不会发生任何错乱,然而胜义观察时,万法的本体丝毫不成立,全部被遮破无余。这也是佛陀说万法皆如梦如幻的原因。明白此理至关重要!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癸三 以观有无而破

中论广释第6课破斥观察连讲 17/28

在缘当中,果法先前存在或不存在都不合理

整理以观有无而破:缘中先无果则缘无所观待,先有果则缘无用

科判关联观有无 观待 差别事和差别法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观有无(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以观有无而破
    本范围起讲处:第6课
    本条运用:在缘当中,果法先前存在或不存在都不合理

所破有部宗、世间人

先无果则缘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种子(能生)
所立
就不能成为苗芽的因缘
因
因为能生所生互相观待之故
喻
长短、东西

差别事不成则差别法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差别法——苗芽的缘也不可能成立
因
如果差别事——苗芽不成立
喻
石女儿的庄严相貌

先有果则不需缘 · 本方 · 破

所立
根本不需要
因
既然果法已经有了,那缘对果实际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例长短、东西(主论证喻)、儿子的父亲(主论证喻)、种子和苗芽(举例)、石女儿的庄严相貌(主论证喻)

原段(8 段)

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 原段 ›

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 原段 ›

在缘当中,果法先前存在或不存在都不合理。如果缘中先前没有果,那缘是谁的缘呢?如果缘中先前已经有了果,何必还用缘生果呢? 原段 ›

此颂是对果法进行观察,在缘中,果法不论以前存在还是不存在,依缘产生都不合理。为什么? 原段 ›

首先,如果缘中先前没有果法,那何法能成为果法的缘呢?要知道,因果就像喻长短、东西一样互相观待而成立。既然果不存在,观待它的缘也不可能有。就像一个人若有儿子,则可以说他是儿子的父亲;若从来没有儿子,他观待谁而成为父亲呢?他这个父亲显然不能成立。又如种子和苗芽,如果苗芽(所生)不存在,种子(能生)所立就不能成为苗芽的因缘,因因为能生所生互相观待之故。然而世间人却不这么想,即使苗芽不存在,他们也会把种子视为苗芽的因缘,比如农民就认为:秋天必须备好明年春耕用的种子,这样来年才会有个好收成……虽然这是世人的惯常思维,但实际并不合理。 原段 ›

也可以用前面讲的“差别事和差别法”来破:如果将苗芽视为差别事,苗芽的缘(种子)就是差别法。因如果差别事——苗芽不成立,所立差别法——苗芽的缘也不可能成立,就像石女儿不存在,喻石女儿的庄严相貌就无从谈起一样。 原段 ›

反之,如果缘中先前已经有了果,又何须生果之缘呢?无任何必要。缘唯一的作用就是生果,能生果才被安立为缘。因既然果法已经有了,那缘对果实际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缘已变得毫无价值,因此所立根本不需要。 原段 ›

由此可知,无论果在缘上是否存在,缘都不能成立。既然缘不成立,所谓的依缘他生自然不能成立。以此就破了有部宗他生的观点。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子一 破因缘

中论广释第6课破斥观察连讲 18/28

因缘之所以不成立,是因为它的法相“能生者即是因”不成立

整理破因缘:从四边果观察,能生者即是因的法相不成

四边 相违 观待

所破有部宗

量界、限定实有、未经观察

果已有不需生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有了果还要再生,就如同生完孩子还要再生一样,会有无穷生、无义生等很多过失

无果不生 · 本方 · 破

喻
虚空中的鲜花

应成:若果法在因缘上不存在,那么能生因缘即使再有能力,也不可能让不存在的法产生

亦有亦无不生 · 本方 · 破

所立
同样无有产生
因
因为相违的二法无法在同一本体上共存
喻
实有的柱子和无实的虚空

非有非无不生 · 本方 · 破

所立
也无有产生
因
因为既然“亦有亦无”的情况不存在,与之观待的“非有非无”也不可能有

因缘法相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因缘的法相就不能成立
因
既然缘不能产生任何一种果法

例青稞(举例)、生完孩子还要再生(教学例)、虚空中的鲜花(主论证喻)、实有的柱子和无实的虚空(主论证喻)

原段(14 段)

首先破四缘中的因缘。何为因缘呢?对于任何一法而言,能真正产生它的因,或者对其产生起直接作用的缘,叫做因缘,因缘也可称为因。我们平时说的因和这里的因缘意思基本相同。 原段 ›

对方有部宗认为:因缘应该存在,否则就会像石女儿或龟毛兔角那样不能显现法相,但因缘的法相是存在的,因为释迦牟尼佛亲口说过因的法相——“能生者即是因”,意即,对任何一法的产生起作用的法,就是此法的因。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虽然在妄执较重的世人面前,佛陀说过因缘等诸法存在,但这并非佛陀的究竟意趣。如果佛陀开始不随顺他们,直接揭示出万法的实相,将难以引导这类根基的众生。所以,“能生者即是因”这一法相只是随顺世人而安立的一种名言,若详细观察,则不能成立。为什么呢? 原段 ›

本方如颂云: 原段 ›

本方若果非有生,亦复非无生, 原段 ›

本方亦非有无生,何得言有缘? 原段 ›

本方如果不能产生有的果法,也不能产生无的果法,也不能产生亦有亦无的果法,那为何说因缘存在呢? 原段 ›

本方因缘之所以不成立,是因为它的法相“能生者即是因”不成立。为什么不成立呢?因为因缘无法产生任何一种果法,也就是说,对于有、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的果,因缘都无法产生。 原段 ›

本方下面就从四边果的角度,对因缘进行观察: 原段 ›

本方一、若果法在因缘上已有,就无需依靠因缘再次产生。就像青稞如果在种子上已经存在,农民就不必辛苦劳作以获得果实了。应成如果有了果还要再生,就如同生完孩子还要再生一样,会有无穷生、无义生等很多过失。 原段 ›

本方二、应成若果法在因缘上不存在,那么能生因缘即使再有能力,也不可能让不存在的法产生。如《澄清宝珠论》云:“纵以亿万因,无不变成有。无时怎成有?成有者为何?”意思是,从实有的“无”中产生“有”,只是未经观察的迷乱显现,真正观察时,纵然具足亿万个因缘,实有的“无”也不可能变成“有”。就像喻虚空中的鲜花亘古以来从未产生过,无论积聚多少因缘,都无法令其产生一样。以上观察有果和无果的方法与前一颂基本相同。 原段 ›

本方三、若果法在因缘上亦有亦无,所立同样无有产生,因因为相违的二法无法在同一本体上共存,就像喻实有的柱子和无实的虚空二者不可能融为一体,既存在又不存在一样。因为这样的法不能安立为所生,故没有产生。 原段 ›

本方四、若果法在因缘上非有非无,所立也无有产生。因因为既然“亦有亦无”的情况不存在,与之观待的“非有非无”也不可能有。 原段 ›

本方因既然缘不能产生任何一种果法,所立因缘的法相就不能成立,由此因缘也无法安立。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子二 破所缘缘

中论广释第6课破斥观察连讲 19/28节选

无论能缘存在与否,所缘缘都不能成立

整理破所缘缘:从能缘有境有无观察

观待

所缘缘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缘缘应该存在
因
依靠所缘对境色法等,就能产生能缘心识法

能缘已有则所缘无义 · 本方 · 破

有法
所缘柱子
所立
就没有任何实义
因
本来依靠柱子才能产生眼识,但现在眼识已经有了

能缘不存在则不成所缘缘 · 本方 · 破

有法
柱子等
所立
就不能成为所缘缘
因
既然起不到作用

能缘所缘观待 · 本方 · 破

所立
与之观待的所缘缘也不可能成立
因
因为能缘、所缘观待成立之故

例依靠柱子生起眼识(举例)

原段(16 段,节选)

对方对方认为:能缘是指心和心所之一切法,所缘指心和心所的对境——色声香味等法。因依靠所缘对境色法等,就能产生能缘心识法,因此所立所缘缘应该存在。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这种观点不合理,因为无论能缘存在与否,所缘缘都不能成立,如颂云: 原段 ›

本方如诸佛所说,真实微妙法。 原段 ›

本方于此无缘法,云何有缘缘? 原段 ›

本方藏文译本颂词: 原段 ›

本方若有此缘法,则彼无实义, 原段 ›

本方于此无缘法,云何有缘缘? 原段 ›

本方如果眼识等能缘法已经存在,所缘缘就无有任何实义;如果没有眼识等能缘法,为何会有所缘缘呢?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前两句“若有此缘法,则彼无实义”当中,“缘法”是指有境,即能缘的心和心所法;“彼”指所缘缘,即所缘的色声香味触法。大家一定要分清能缘和所缘,比如,依靠柱子生起眼识,眼识是能缘,柱子是所缘。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如果能缘眼识(有境)已经存在,所缘柱子所立就没有任何实义。因为,因本来依靠柱子才能产生眼识,但现在眼识已经有了,这样所缘缘柱子对眼识来说就没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无有任何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根本不需要。 原段 ›

本方反之,如果眼识等能缘不存在,那么对于一个不存在的法而言,柱子等对境不可能对它起到任何作用。因既然起不到作用,柱子等所立就不能成为所缘缘。 原段 ›

本方另外,因因为能缘、所缘观待成立之故,能缘法如果不存在,所立与之观待的所缘缘也不可能成立。比如,眼识见柱子的时候,能见眼识和所见柱子需要相互观待,若没有所见柱子,就不会有能见眼识;若没有能见眼识,也不会有所见柱子。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这一颂主要是从能缘心识存在、不存在两个角度观察所缘缘是否成立。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中论广释第6课破斥观察连讲 20/28

无论外境存在与否,能缘心识都无法缘取,能缘就不可能成立

整理堪布反推:从所缘对境有无破所缘缘

缘取存在对境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能缘和所缘不可能同存
因
而当第二刹那能缘眼识生起时,第一刹那的所缘柱子早已灭尽

缘取不存在对境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起不到任何作用
因
如果柱子像石女儿一样不存在

能缘不成则所缘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与之观待的所缘也无法安立
因
如果能缘不成立

例柱子(举例)、石女儿(教学例)

原段(5 段)

我们也可以反过来推,从所缘对境的本体存在和不存在两个角度,观察所缘缘是否成立: 原段 ›

首先中观宗问对方:你们的能缘是缘取存在的对境,还是不存在的对境? 原段 ›

如果对方认为缘取存在的对境,那么能缘和所缘就应该同时存在,但这并不合理。因为,如果深入观察,依靠第一刹那的所缘柱子,能缘眼识在第二刹那才会生起;因而当第二刹那能缘眼识生起时,第一刹那的所缘柱子早已灭尽。因此,所立能缘和所缘不可能同存,如果因果同存,就违背了因果规律。既然能缘存在时,所缘已经灭尽,那么对方缘取存在对境的观点就不能成立。 原段 ›

如果认为缘取不存在的对境,也不合理。比如,当我们想看外境柱子时,因如果柱子像石女儿一样不存在,那它对眼识的产生能起什么作用呢?所立起不到任何作用。 原段 ›

既然无论外境存在与否,能缘心识都无法缘取,能缘就不可能成立。因如果能缘不成立,所立与之观待的所缘也无法安立,以此就遮破了所谓的所缘缘。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子三 破等无间缘

中论广释第7课破斥观察连讲 21/28

假如果法在这一刹那尚未产生,就不应有前一刹那的灭法

整理破等无间缘:果未生时不应有灭

观待

果未生则无灭 · 本方 · 破

有法
灭法
所立
就不应该存在
因
因为因果相互观待之故
喻
苗芽如果尚未产生,就不能说种子因生果而灭尽

例苗芽如果尚未产生,就不能说种子因生果而灭尽(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对于等无间缘,中观宗同样不予承认,因为无论从果已生还是未生的角度观察,等无间缘之灭法都不能成立。 原段 ›

果若未生时,则不应有灭, 原段 ›

灭法何能缘,故无次第缘。 原段 ›

果法如果尚未生起,则不应该有因法的灭尽;即使有灭法,也只是不存在而已,又怎能作为缘而生果呢?因此,并不存在次第缘。 原段 ›

中观宗认为:“果若未生时,则不应有灭”,假如果法在这一刹那尚未产生,就不应有前一刹那的灭法。因为对方承许依靠前一刹那的灭法产生了这一刹那的果,既然如此,在果未产生时,灭法所立就不应该存在,因因为因果相互观待之故,就像喻苗芽如果尚未产生,就不能说种子因生果而灭尽一样。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7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28回应上段

灭尽不能作缘,因所谓灭尽仅为不存在而已,不存在不能为缘故

整理果已生时灭法亦不能为缘

灭尽不能作缘 · 本方 · 破

有法
灭尽
所立
不能作缘
因
所谓灭尽仅为不存在而已,不存在不能为缘故
喻
虚空

灭法无能生之缘 · 本方 · 破

所立
产生灭法的缘也不可能存在
因
因为既然灭法是无实法

例虚空(主论证喻)

原段(2 段)

对方对方反驳说:假如果法已经产生,灭法就应该成立了吧?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这种观点也不合理,“灭法何能缘”,即使有灭法,它也只是不存在的法,与喻虚空等无实法一样没有任何功用,又如何能作为缘来生果呢?如《无畏论》云:“灭尽所立不能作缘,因因所谓灭尽仅为不存在而已,不存在不能为缘故。”另外,所立产生灭法的缘也不可能存在,因因为既然灭法是无实法,那什么法能成为无实法的缘呢?根本没有这样的缘。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7课回应观察连讲 23/28回应上段节选

对方辩解说:灭法并不是无实法,而是实有存在之法,所以可以安立为缘

整理破灭法实有:灭与不灭两边观察

所破有部宗、宗喀巴大师、以前有些自认智慧很高的人

量界、限定名言中、实有、真实本性

灭法不灭不生果 · 本方 · 破

应成:假如灭法不灭,即缘灭尽产生的灭法一直存在,那么该灭法就会因没有灭而不能产生后面的果法

灭后生灭法 · 本方 · 破

应成:即使整个虚空都遍满了灭法,后面的果也没有机会产生

灭后生非灭法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它们之间没有任何灭法来中断

应成:就会因为没有灭法而具有恒常的过失

原段(12 段,节选)

对方对方辩解说:灭法并不是无实法,而是实有存在之法,所以可以安立为缘。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关于灭法是否实有的问题,各派持不同的观点:有部宗承许过去、现在、未来三世实有存在,因此认为前因的灭法也应该是实有之法,能起到生果作用。 原段 ›

本方如果有部宗在名言中这样解释,也许还有一点合理性,但如果从万法真实本性的角度讲,什么都不存在才称为灭法,说它实有完全不合理。 原段 ›

本方宗喀巴大师的八种中观特殊见解当中,也有灭法实有的说法,但这只是从中观自续派的角度讲。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和其他两个辩论书里,对灭法做过详细观察,最后认为灭法实有的说法不能成立。他在很多中观论著中都阐述过此观点。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为什么灭法实有不成立呢?因为,如果灭法实有存在,它就会有灭和不灭两种情况,但通过观察,两种情况都不合理。 原段 ›

本方应成假如灭法不灭,即缘灭尽产生的灭法一直存在,那么该灭法就会因没有灭而不能产生后面的果法。 原段 ›

本方假如灭法有灭,那么灭后产生的是灭法,还是非灭法呢? 原段 ›

本方如果灭后产生的是灭法,那么这个灭法又会生出下一个灭法,下一个灭法还会再生下一个灭法……如此一来,应成即使整个虚空都遍满了灭法,后面的果也没有机会产生,这种过失不可避免。以前有些自认智慧很高的人持此观点,麦彭仁波切对他们进行了驳斥。 原段 ›

本方如果灭后产生的是非灭法(果法),那么此灭法和自己所生的果法就会成为一体,因因为它们之间没有任何灭法来中断,如此一来,应成就会因为没有灭法而具有恒常的过失。 原段 ›

本方所以,灭法无论灭还是不灭,无论灭后生的是灭法还是非灭法,都不合理。因此,灭法实有的说法不能成立。既然灭法不存在,等无间缘就无法安立。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中论广释第7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4/28

如果承许灭法实有,那么心识的灭法就会和色法没有任何差别

整理清辩破灭法实有:心之灭法同于色法

引证清辩论师

灭法实有同色法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承许灭法实有,那么心识的灭法就会和色法没有任何差别

灭法是心则心未灭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心的灭法如果还是心,那就等于原来的心没有变

应成:这样会有心未灭的过失

灭法非心则成色法 · 本方 · 破

因
因为有实法不离色法和心法,已灭之法既然不是心法,则必定是色法

应成:如果心的灭法不是心,那么这个灭法就会与色法没有任何差别

原段(2 段)

清辩论师在《般若灯论》中也驳斥过灭法实有的观点,曰:“如久灭识,亦如色法”。意即,应成如果承许灭法实有,那么心识的灭法就会和色法没有任何差别。为什么?因因为心的灭法如果还是心,那就等于原来的心没有变,应成这样会有心未灭的过失;应成如果心的灭法不是心,那么这个灭法就会与色法没有任何差别,因因为有实法不离色法和心法,已灭之法既然不是心法,则必定是色法,但这显然不合理。由此推出,灭法实有的观点不能成立。 原段 ›

观察等无间缘时,关键就要观察灭法是否实有。如果灭法实有存在,就会有上述过失;如果灭法不存在,依灭法而生果法的说法就不能成立。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7课回应应成式连讲 25/28回应上段

对方辩解说:即使灭法不实有存在,但灭的同时会起一种作用

整理灭法的作用不成立:无法起作用,否则一切非缘皆成缘

量界、限定名言量中、胜义智慧面前

灭法不能起作用 · 本方 · 破

所立
在任何时、任何处都不可能产生所谓的作用
因
既然灭法不存在,与虚空和石女儿无异
喻
虚空和石女儿

无法作缘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不存在也能起作用而成为缘,那世上没有一法不能成为缘了,所有的非因、非缘也可以全部变成因缘了,这样整个因果次第都会颠倒

故无次第缘 · 本方 · 破

所立
不存在所谓的次第缘
因
因为灭法不成立
原段(3 段)

对方对方辩解说:即使灭法不实有存在,但灭的同时会起一种作用,是这种作用产生了后面的果,因此等无间缘应该存在。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因既然灭法不存在,与喻虚空和石女儿无异,那么它所立在任何时、任何处都不可能产生所谓的作用。应成如果不存在也能起作用而成为缘,那世上没有一法不能成为缘了,所有的非因、非缘也可以全部变成因缘了,这样整个因果次第都会颠倒。所以,等无间缘只能在名言量中暂时安立,在胜义智慧面前经不起任何观察。 原段 ›

本方“故无次第缘。”因因为灭法不成立,所以所立不存在所谓的次第缘。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中论广释第7课破斥观察连讲 26/28

灭法的灭不能成立,可以从果法是否生起两个角度进行观察

整理《显句论》破四边之一:灭法的灭不成立

整科破四边(即四边)

所破有些人

量界、限定名言中、胜义当中

果未生则灭法不成缘 · 本方 · 破

应成:若灭法对果法尚未起到任何作用就灭了,它就不能成为缘

胜义中作用不存在 · 本方 · 破 · 限定:在胜义当中

所立
所谓的作用根本不存在

果已生则灭法之灭无必要 · 本方 · 破

所立
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
因
现在果法已经有了,这样灭法之灭对果法实际没起到任何作用

例人在临死前留下遗嘱(对方喻)

原段(7 段)

《显句论》中是从破四边的角度遮破等无间缘:既然对方承许缘产生灭法,由灭法而生果,那我们可以观察灭法的生、灭、生灭二俱、非生非灭四边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就可以遮破灭法,从而遮破等无间缘。 原段 ›

一、灭法的灭不能成立,可以从果法是否生起两个角度进行观察: 原段 ›

如果果法尚未生起,灭法怎么能灭尽呢?应成若灭法对果法尚未起到任何作用就灭了,它就不能成为缘。 原段 ›

有些人认为,虽然因已经灭尽,但它在灭之前会对果法起一种作用,这种作用应该是果的因。就像人在临死前留下遗嘱一样,人死之后,遗嘱就开始生效。但这种说法不合理,虽然在名言中可以承许作用对果的产生起了一点幻化作用,但在胜义当中,所立所谓的作用根本不存在。 原段 ›

为什么作用不存在呢?可以用前面讲的因缘与作用是否互相具足的方法来抉择,也可以观察因缘与作用是一体、异体、二俱还是二非,最后推出在四种情况下,作用都不能成立。世人的很多分别妄念都不符合实际道理,当以胜义理详细观察时,才知道自己原来的想法和做法完全是颠倒的。 原段 ›

反之,假如果法已经生起,则不需要灭法之灭。本来灭法灭后才能生果,但因现在果法已经有了,这样灭法之灭对果法实际没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所立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 原段 ›

通过以上观察可以推出,灭法之灭不能成立。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中论广释第7课破斥观察连讲 27/28

灭法的灭、生、生灭二俱、生灭二非都不能成立

整理《显句论》破四边之余:灭法的生、二俱、二非皆不成

前文关联破四边(即四边) 观待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灭法之生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灭法的生
所立
不能成立
因
因为灭法是无实法

亦生亦灭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所谓的亦生亦灭就不可能成立
因
既然灭法的灭和生都不成立

非生非灭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与之观待的非生非灭也不能成立
因
既然亦生亦灭不成立

等无间缘不立 · 本方 · 破

所立
等无间缘就无法安立
因
灭法根本不成立
原段(5 段)

二、灭法的生所立不能成立。虽然对方认为缘会产生灭法,但这种观点不合理,因因为灭法是无实法,什么法能产生无实法呢?不可能有这样的法。 原段 ›

三、因既然灭法的灭和生都不成立,所立所谓的亦生亦灭就不可能成立。 原段 ›

四、因既然亦生亦灭不成立,所立与之观待的非生非灭也不能成立。 原段 ›

总而言之,灭法的灭、生、生灭二俱、生灭二非都不能成立。由此推出,因灭法根本不成立,既然如此,所立等无间缘就无法安立。 原段 ›

也可以通过观察果法存在、不存在、亦存在亦不存在、非存在非不存在这四边来遮破等无间缘,最后无论哪种情况,等无间缘都不能成立。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子四 破增上缘

中论广释第7课破斥观察连讲 28/28节选

诸法无自性,故无有有相,说有是事故,是事有不然

整理破增上缘:诸法无自性,「有此故有彼」的法相不成

量界、限定胜义观察时、名言假立、实相中

无自性故无有相 · 本方 · 破

所立
不存在有相之法
因
因为诸法皆无自性

无生故无自性 · 本方 · 破

所立
缘等一切诸法都没有自性
因
万法没有所谓的生,既然无生,就不会有安住

增上缘法相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在实相中也不可能成立
因
既然万法皆无自性

例撑起宝伞就会出现伞影(对方喻)、鸟儿飞过就会留下身影(对方喻)

原段(9 段,节选)

对方此处对方安立的增上缘与之不同,他们认为:有此法故有彼法,此法即彼法的增上缘。比如,撑起宝伞就会出现伞影;鸟儿飞过就会留下身影,宝伞和飞鸟就是其各自影子的增上缘。如《般若灯论》云:“若此法有,彼法得起,生增上缘义”。另外,这边和那边、上面和下面这样互相观待的法,彼此也互为增上缘。 原段 ›

本方但对方所认为的增上缘同样不存在。如颂云: 原段 ›

本方诸法无自性,故无有有相, 原段 ›

本方说有是事故,是事有不然。 原段 ›

本方因因为诸法皆无自性,所以所立不存在有相之法;既然诸法之相不存在,说因有此法(增上缘),故有彼法(依增上缘而产生的果法),就极不合理。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你们认为缘等诸法具有自性,故而安立了增上缘的法相,但这只是名言假立,胜义观察时,一切万法都如虚空一样无任何自性,这样增上缘的法相如何成立呢?不可能成立。如《金刚经》云:“凡所有相,皆是虚妄”。 原段 ›

本方为什么说所立缘等一切诸法都没有自性呢?因为前面通过胜义观察已经推出,因万法没有所谓的生,既然无生,就不会有安住;没有安住又何来自性呢?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因既然万法皆无自性,那么增上缘的法相——依缘而生果(依一法而产生与其观待的差别法或差别事),所立在实相中也不可能成立。可见,对方观待而安立的增上缘,没有任何存在的合理性。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