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释二 观去来品破斥观察连讲 1/7
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
整理观察作业:已去、未去、去时三时皆无去
已去无去 · 本方 · 破
- 有法
- 以前所去的道路上
- 所立
- 不可能去
- 因
- 因为道路上去的行为已经灭尽
未去无去 · 本方 · 破
- 有法
- 未去的道路上
- 所立
- 也不能去
- 因
- 又因去的行为尚未生起
去时不可得 · 本方 · 破
- 所立
- 其他所谓第三种情形的“去时”始终不可能存在
- 因
- 在脚趾处微尘的后方,应为已去的范围;而在脚踵处微尘的前方,却理当属于未去
例脚趾处微尘的后方
名相去者
原段(9 段)
本方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 原段 ›
本方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 原段 ›
本方下文中的“去者”是指补特伽罗,“去”是指去的行为[去法],“去时”是指去的作业。 原段 ›
本方所谓“宣说以文字进行遮破的道理”,意即从三时分别进行遮破。 原段 ›
本方“已去”的已经过去,而“未去”的则因去法尚未生起,所以不合理。 原段 ›
本方如果去者前往某地,跨越了一段距离可以称之为去;如果没有跨越,则为未去。除此二者以外,不存在其他情况。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现在正在行走的脚踩踏的某处即为“去时”。 原段 ›
本方(这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只需稍加观察即可了知,包括脚也是 极微尘的本性。因在脚趾处微尘的后方,应为已去的范围;而在脚踵处微尘的前方,却理当属于未去。除了“已去”“未去”平分秋色之外,所立其他所谓第三种情形的“去时”始终不可能存在。 原段 ›
本方我们可以先对去法进行观察:因因为道路上去的行为已经灭尽,所以在以前所去的道路上所立不可能去;因又因去的行为尚未生起,所以在未去的道路上所立也不能去。除了已去以及之前未去的道路二者之外,以现在正在去的行为所摄的所谓“去时”是以正量无法了知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