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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相同应成因(亦称根据相同应成因),即以同等的根据,推出同等的结论

中论广释 · 第17课 · 连讲 8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癸一 以理证广说破他宗 › 子一 破眼为见者 › 丑一 推理 › 寅二 立正因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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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寅二 立正因

中论广释第17课辨析连讲 1/8

应成派不共三大因的推理与因明的推理比较相似,但不完全相同

整理介绍应成派不共三大因与因明因之异同

不共三大因·讲此法

例火焰当中也可以产生黑暗(教学例)

名相汇集相违应成因、是非相同应成因、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4 段)

分析的过程中,必须懂得中观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否则很多问题理解起来都会有困难。比如,《入中论》破他生时指出:如果他生存在,火焰当中也可以产生黑暗。很多人认为此说法不成立,因为有些法有产生某法的能力,而有些法并没有产生某法的能力,火焰没有产生黑暗的能力,怎么可能产生呢?关于这个问题,大家经常产生怀疑,但如果通达了中观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就会知道,胜义当中,火焰、能力、黑暗等诸法的自相都不能成立,因此根本没有所谓的他生。通过一种心平气和的辩论,就能把对方的观点彻底推翻。 原段 ›

应成派不共三大因的推理与因明的推理比较相似,但不完全相同。 原段 ›

因明推理的因有相似因和真因两种。相似因不能建立正确的立宗,即不能以此推断而得出正确的结论或说明完整的事物,因此叫做假比量。相似因分为三种:不成因、不定因和相违因。真因是真正的能立之因,依靠它可以对事物进行正确判断,因此叫做真比量。真因分为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因三种。 原段 ›

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是以对方承许的根据推翻对方观点的强有力之推理,以此能证成对方立宗的根据为不定相似因。慈诚罗珠堪布的《中观根本慧论》讲记对这部分内容阐释得较详细,大家可以参阅。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中论广释第17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8

汇集相违应成因,是指汇集对方相违的观点,以此而遮破

整理汇集相违应成因:对方许自性见又许眼不自见

汇集相违应成因(属应成因)

量界、限定自性成立

眼根不能见色 · 本方 · 破

有法
眼根
所立
不能见色法
因
眼根自己不能见自己

见自性应自他见 · 本方 · 反诘

因
对方所谓的“见”是自性成立的见

应成:既然见自性成立,它就应该既能见自,也能见他

名相汇集相违应成因、是非相同应成因、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3 段)

一、汇集相违应成因 原段 ›

汇集相违应成因,是指汇集对方相违的观点,以此而遮破。比如,刚才对方认为,眼根可以见色法。中观宗驳曰:眼根所立不能见色法,因为因眼根自己不能见自己之故。 原段 ›

为什么中观宗要这样说呢?因为因对方所谓的“见”是自性成立的见,应成既然见自性成立,它就应该既能见自,也能见他。然而,对方也承认眼根不能见自己。中观宗汇集对方这种前后相违的语言,将其作为所破。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另见「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同一推理)

中论广释第17课回应应成式连讲 3/8回应上段

是非相同应成因(亦称根据相同应成因),即以同等的根据,推出同等的结论

整理是非相同应成因:眼根与瓶子根据相同

是非相同应成因(属应成因)

所破有实宗

量界、限定自性

自他根据相同 · 本方 · 破

因
眼根自己和他法都是色法,根据相同之故

应成:眼根就不仅能见他法,也能见自己

眼根瓶子根据相同 · 本方 · 破

因
眼根和瓶子都是色法且都不能自见,根据相同之故

应成:那么不能自见的瓶子也应该能见他法了

例瓶子(主论证喻)

名相汇集相违应成因、是非相同应成因、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4 段)

如果有实宗反驳说,眼根虽然自己见不到自己,但不一定见不到他法,中观宗就运用第二大应成因——是非相同应成因来破斥。 原段 ›

二、是非相同应成因 原段 ›

是非相同应成因(亦称根据相同应成因),即以同等的根据,推出同等的结论。 原段 ›

中观宗驳曰:如果你们承许眼根具有见色法的自性,应成眼根就不仅能见他法,也能见自己,因为因眼根自己和他法都是色法,根据相同之故。并且,如果眼根不能自见却能见他,应成那么不能自见的瓶子也应该能见他法了,因为因眼根和瓶子都是色法且都不能自见,根据相同之故。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17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8回应上段

对方找了三个理由反驳说:1.眼根虽然不能见自己,但肯定能见他法,这是一种自然缘起规律

整理破对方三理由:缘起规律、见的能力、现量见

是非相同应成因(属应成因) 一体还是异体

量界、限定胜义当中、观察胜义时

缘起规律已破 · 本方 · 破

所立
观察胜义时必须将缘起规律全部破除
因
前面已经观察过,所谓的缘起生其实并不存在

能力与眼根一体 · 本方 · 破

因
如果是一体,那么眼根就是能力

应成:这样不需要光明等他缘也应该能见到色法

能力与眼根他体 · 本方 · 破

因
如果是他体

应成:就成了能力见色而非眼根见色,这样对方承许眼根见色就不合理

现量非正量 · 本方 · 破

有法
所谓现量见
所立
也不存在
因
观察胜义时,眼耳鼻舌等现量都不是正量

三法非因 · 本方 · 破

有法
他们所举的三法
所立
就不是因,而是非因
因
对方也承认不存在的法不能为因
原段(4 段)

对方对方找了三个理由反驳说:1.眼根虽然不能见自己,但肯定能见他法,这是一种自然缘起规律;2.眼根没有见自己的能力,但却有见瓶子、柱子等他体法的能力;3.眼睛见房屋、瓶子等是现量见,中观派不能否认这一现实。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1)所立观察胜义时必须将缘起规律全部破除,因前面已经观察过,所谓的缘起生其实并不存在。(2)见的能力也不存在,如果存在,它与眼根是一体还是异体呢?事实上,无论一体还是异体,都不合理。因如果是一体,那么眼根就是能力,应成这样不需要光明等他缘也应该能见到色法,但这与事实相违;因如果是他体,应成就成了能力见色而非眼根见色,这样对方承许眼根见色就不合理。(3)所谓现量见所立也不存在,因为因观察胜义时,眼耳鼻舌等现量都不是正量。 原段 ›

本方因为因对方也承认不存在的法不能为因,这样他们所举的三法所立就不是因,而是非因。在胜义当中,因和非因其实完全相同,白色和黑色、有和无、是和非也完全一样,因为都不存在之故。 原段 ›

本方既然对方所举的因等同于非因,自然无法安立他们自宗的观点。中观应成派以第二大因——是非相同应成因,便将对方观点彻底遮破。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17课回应应成式连讲 5/8回应上段

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意即能立和所立一样都不成立

整理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火喻、灯喻等能立自身不成

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即能立所立等同)

所破数论外道

三能立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这三个能立
所立
无法证成对方自宗的观点
因
都不能成立,完全等同于所立

数论立眼见色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眼根
所立
可以见色法
因
眼识(果)在眼根(因)上存在
喻
稻芽在稻种上

数论能立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你们的能立
所立
不成立
因
明显或不明显的果根本不存在

例火(对方喻)、灯(对方喻)、稻芽在稻种上(对方喻)、石女儿(教学例)

名相汇集相违应成因、是非相同应成因、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7 段)

这时对方仍固执地认为,眼根虽然不能见自,但肯定能见他,就像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却可以燃烧他物;灯虽然不能照亮自己,却可以照亮他法等等。他们把火喻、灯喻等作为能立(理由),想以能立所立的方式建立自己的观点。但这也不合理,中观宗运用应成派第三大因——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便可将其遮破。 原段 ›

三、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 原段 ›

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意即能立和所立一样都不成立。此因在中观很多论典中都有介绍。 原段 ›

中观宗反驳说:如果你们的能立——火喻等成立,所立——眼根不能见自却能见他也可以成立,但实际上,能立火喻等自己还像石女儿一样不成立(前面已经分析过),怎么可能证成所立呢?能立和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完全相同。 原段 ›

对于刚才对方提出的三个能立,也可以这样分析,因为这三个能立(一、眼根不能见自而能见他,是一种自然缘起规律;二、眼根没有见自己的能力,却有见他法的能力;三、眼见他法是现量见,也可以用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来破)因都不能成立,完全等同于所立,所以所立无法证成对方自宗的观点。 原段 ›

《显句论》中主要通过驳斥数论外道的观点来说明。数论外道认为:眼根所立可以见色法,因为因眼识(果)在眼根(因)上存在之故,见色法时,是以明显的方式存在;未见色法时,是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比如,喻稻芽在稻种上是存在的,发芽后是以明显的方式存在,发芽前是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中观宗驳曰:这种观点不合理,通过一体异体等方式对因果进行观察,因明显或不明显的果根本不存在,因此你们的能立所立不成立,完全等同于所立。 原段 ›

总之,无论对方举出什么能立,首先观察此能立是否成立。实际上,即使遍寻整个三千大千世界,也不可能找到能立,因为万法皆空的缘故。既然能立不成立,它与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已成了一模一样,最后对方只能哑口无言,再无任何办法辩驳。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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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 摄义

中论广释第17课破斥观察连讲 6/8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整理摄义:见者不能见色则不名见者

三时(即观察三时)·援用前证

未见不名见者 · 本方 · 破

有法
见者
所立
则不能将其命名为见者
因
若不能见到色法
原段(4 段)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原段 ›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原段 ›

对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的能见和所见进行观察,所谓的见都得不到。见者因若不能见到色法,所立则不能将其命名为见者,因而,对方说见、能见等法存在完全不合理。 原段 ›

对方认为眼根能见色法,所以是自性见者。我们通过上面两颂已经破了对方观点。第一颂是说,眼根不能见自,所以不能见他。这是以立宗的方式,说明自性的见者应该能见到包括自己在内的一切法。如果不能见自,就不可能有见的自性,因而无法见他。第二颂遮破了火喻的能立,即对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燃业和燃者进行观察,燃并不成立,由此推出,见不可能得到。见者如果不能见色,就不是见者。因而,对方说见、能见等法存在完全不合理。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眼根就不是恒时的见者,它有见和未见的差别」(同一论题)

中论广释第17课破斥观察连讲 7/8

眼根就不是恒时的见者,它有见和未见的差别

整理堪布另以此颂破:眼根非恒时见者,故非自性见者

量界、限定自性

非恒时见者 · 本方 · 破

有法
眼根
所立
就不是自性见者
因
如果不恒时为见者

例在黑暗当中或者闭眼的时候(举例)

原段(1 段)

也可以把本颂作为第三种遮破方式:如果对方仍固执地认为眼根能见色法,那眼根见的时候是见者,不见的时候就不应是见者。比如,在黑暗当中或者闭眼的时候,眼根见不到色法,这时它就不能叫见者。这样一来,眼根就不是恒时的见者,它有见和未见的差别。因如果不恒时为见者,所立就不是自性见者,不是自性见者还说见者能见,显然不合理。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同一论题)

丑二 观察是否见者

中论广释第18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8/8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整理破眼根为见者:眼根是见者、非见者都不能见

眼根是见者 · 本方 · 破

因
安立见者需要一个见法(见的行为),见者见外境还需一个见法,这样就会有两个见法

应成:如此一来,就会有两个见者、两个所见

眼根是非见者 · 本方 · 破

有法
眼根作为非见者来见
所立
也不合理
因
如果眼根本身不能见,它就不能成为见者
喻
指尖

例指尖(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原段 ›

眼根作为见者不能有见,作为非见者也不能有见。 原段 ›

此颂是从见者和非见者两个方面观察见是否存在: 原段 ›

第一种情况,如果眼根是见者,那么因安立见者需要一个见法(见的行为),见者见外境还需一个见法,这样就会有两个见法。应成如此一来,就会有两个见者、两个所见,但这并不合理。所以,眼根如果本身是见者,就不能再有第二个见,但如果没有第二个见,单独一个见者就没有了见外境的行为,会有这种过失。 原段 ›

第二种情况,眼根作为非见者来见所立也不合理,因为因如果眼根本身不能见,它就不能成为见者,既然如此,它见色法的说法当然不能成立,就像喻指尖不具有见色法的能力,无法见外境一样。 原段 ›

既然见者和非见者都不能见,见就不可能成立,以此就遮破了对方眼根可以见色的观点。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