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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中论广释 · 第17课 · 连讲 4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癸一 以理证广说破他宗 › 子一 破眼为见者 › 丑一 推理 › 寅一 立宗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一 说他宗

中论广释第17课对方立论自续式连讲 1/4要连上下读

有部宗认为:眼耳鼻舌身意为六情(六根),此眼等六情分别行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尘

整理有部立十二处、十八界真实存在

持论有部宗

十二处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这十二处是存在的
因
既然有这样的安立

名相眼、耳、鼻、舌、身、意、色、声、香、味、触、法(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5 段)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原段 ›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原段 ›

有部宗认为:眼耳鼻舌身意为六情(六根),此眼等六情分别行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即六境,古时一般称六尘),它们都真实存在。 原段 ›

他宗主要指有部宗。他们认为:虽然中观宗前面遮破了生、去等法,但不能说明万法皆空,因为在佛经和《俱舍论》当中,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被安立为内六处,它们的对境——色、声、香、味、触、法六尘被安立为外六处。因既然有这样的安立,就说明所立这十二处是存在的。 原段 ›

既然六根、六境存在,六识就会自然产生。比如,眼根接触色法就会产生眼识、耳根接触声音就会产生耳识……总之,六根、六境、六识,即所有十八界之法都真实存在。(关于六识存在这一点,颂词说得不是很明显,但应该含有此意。)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寅一 立宗

中论广释第17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4接着破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整理立宗:眼根不自见,故不能见他

相违 不得(属不可得因)

所破有实宗

量界、限定自性、胜义中

眼根不见色 · 本方 · 破

有法
眼根
所立
不能见色法
因
眼根不能见自己

声无常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声音
所立
无常
因
所作

眼不见他 · 本方 · 破

有法
眼睛
所立
无法见他法
因
眼睛不能见自己
喻
瓶子

见自性应自见 · 本方 · 反诘

因
如果见的自性真正存在

应成:就应该既能见到自己,也能见到他法

自作用相违 · 本方 · 破

有法
眼根
所立
不能见自己
因
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

见自不得境 · 本方 · 破

有法
眼根
所立
要见自己也得不到对境
因
包括眼根在内的所有对境色法,虽然在名言中如梦如幻地存在,但在胜义中无有丝毫自性

例犹如剑自刃,不能斩自锋(主论证喻)、瓶子(主论证喻)、石女儿(主论证喻)

原段(10 段)

首先遮破十二处中的眼根和色法。如颂云: 原段 ›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原段 ›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原段 ›

中观宗驳曰:你们认为眼根能见色法,说明眼根、色法两处都存在,但这种观点不合理,因为该眼根不能自见自本体。如果眼根不能自己见自己,为何说它能见到其他色法呢? 原段 ›

推证的时候,一般要先列出一个推理公式,如“声音是所立无常,因所作之故”。之后运用中观或因明的方法进一步观察。此处的推理是“眼根所立不能见色法,因为因眼根不能见自己之故。”大家可能觉得这个推理有点奇怪,怀疑它能成立吗?下面具体分析。 原段 ›

有实宗认为眼根具有见色法的自性。但因如果见的自性真正存在,那么在不观待任何外缘的情况下,它也应该成立,这样一来,应成就应该既能见到自己,也能见到他法。《中观四百论》云:“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意思是,如果见的自性存在,就应该可以恒时照见一切色法,即不仅能见到他法,也能见到自己,因为眼根本身也是色法,也应该成为它自己的所见色境,不应有任何变化。 原段 ›

但实际上,眼根不可能见到自己,因为自己无法对自己起作用,如《楞伽经》云:“犹如剑自刃,不能斩自锋,指不触自尖,心不见自心。”意思是,剑锋不能斩断自己,指尖不能接触自己,心也不能见到自己。《宝髻经》中也有类似的说法。 原段 ›

《显句论》认为,眼根不能见自己的原因有两点:一、相违;二、不得。意思是,眼根所立不能见自己,因为因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再者,眼根所立要见自己也得不到对境,因为因包括眼根在内的所有对境色法,虽然在名言中如梦如幻地存在,但在胜义中无有丝毫自性。 原段 ›

既然眼根不能见自己,就说明见的自性不存在,这样又怎能见到其他色法呢?就像石女儿不可能见到色法一样。《显句论》云:因眼睛不能见自己,故所立无法见他法,如同喻瓶子。他把眼根比作瓶子,瓶子无法见自己,所以也不可能见到柱子、人等他法,眼根亦如是。 原段 ›

由此可知,所谓的见,只是众生的一种分别念而已,并不真实存在。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另见「汇集相违应成因,是指汇集对方相违的观点,以此而遮破」(同一推理)

中论广释第17课回应观察连讲 3/4回应上段节选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整理立正因:破火喻,借观去来品之理观察燃

所破有部宗

已燃无燃 · 本方 · 破

所立
上面不可能再有燃
因
如果木柴已经燃完,变成了灰烬

未燃无燃 · 本方 · 破

所立
上面也不可能有燃
因
如果木柴尚未燃,仍是木柴

无正燃 · 本方 · 破

所立
所谓的正燃并不存在
因
除了存在和不存在以外,微尘不可能再以其他方式存在

燃者燃 · 本方 · 破

有法
燃者燃
所立
不成立
因
燃者本身已有一个燃的行为,这样就不能再有一个燃的行为

应成:否则就会有两个燃、两个燃者的过失

未燃者不燃 · 本方 · 破

有法
未燃者燃
所立
也不成立
因
既然其本身不是燃者,就不可能有燃

无第三燃者 · 本方 · 破

所立
更不可能有燃
因
除了燃者和未燃者以外,并无第三类燃者

例火(对方喻)、木柴(举例)

原段(11 段,节选)

对方有部宗辩驳说:虽然眼根不能见自己,但却可以见到其他色法,就像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的本体,因为其本体就是火,但却可以燃烧木柴、衣服、房屋等他物。 原段 ›

本方但对方这个比喻不能成立。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原段 ›

本方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以火喻不能证成眼根能见其他色法的观点。用已去、未去和去时的推理,就已总的答复了不能见之理。 原段 ›

本方可以运用第二品“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的推断方法,将其改为“已燃无有燃,未燃亦无燃,离已燃未燃,燃时亦无燃”,便可抉择出已燃、未燃、正燃的木柴上都没有燃。也可运用“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的推断方法,将其改为“燃者则不燃,未燃者不燃,离燃未燃者,无第三燃者。”便可抉择出燃者、未燃者、燃和未燃以外的第三种燃者都没有燃。 原段 ›

本方也就是说,从所燃和能燃两个方面观察之后,所谓的燃并不成立,下面具体分析。 原段 ›

本方首先,从所燃方面观察:因如果木柴已经燃完,变成了灰烬,所立上面不可能再有燃;因如果木柴尚未燃,仍是木柴,所立上面也不可能有燃;除此之外,木柴并没有正在燃的状态,可以将木柴细分为无分微尘进行观察,如果微尘仍然存在,就是未燃;如果不存在,则是已燃;而因除了存在和不存在以外,微尘不可能再以其他方式存在,因此既不是已燃,也不是未燃的正燃微尘,无论怎样观察也不可能得到。由此推出,所立所谓的正燃并不存在。 原段 ›

本方从能燃方面观察:首先,燃者燃所立不成立,因为因燃者本身已有一个燃的行为,这样就不能再有一个燃的行为,应成否则就会有两个燃、两个燃者的过失;未燃者燃所立也不成立,因为因既然其本身不是燃者,就不可能有燃;而因除了燃者和未燃者以外,并无第三类燃者,因此所立更不可能有燃。 原段 ›

本方从所燃和能燃两个方面观察之后,所谓的燃丝毫得不到,以此就破了对方的火喻。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寅二 立正因

中论广释第17课破斥观察连讲 4/4

从所见和能见两个方面直接遮破见

整理类推:从所见、能见直接破见

已见无见 · 本方 · 破

有法
已经见完的柱子上
所立
不可能有见
因
已经见完

未见无见 · 本方 · 破

有法
未见的柱子上
所立
也无有见
因
见尚未产生

无正见 · 本方 · 破

所立
见不可能得到
因
除了已见和未见的微尘以外,并没有所谓正见的微尘

见者不见 · 本方 · 破

有法
见者
所立
不可能见
因
安立见者需要一个见的行为

应成:如果见者再见,就会有两种见的行为、两个见者的过失

未见者不见 · 本方 · 破

有法
未见者
所立
也不能见
喻
瓶子

无第三见者 · 本方 · 破

所立
也无有见
因
除了见者和未见者以外的第三种见者根本得不到

例柱子(举例)、瓶子(主论证喻)

原段(3 段)

实际上,我们也可以以此类推,从所见和能见两个方面直接遮破见。比如,如果认为眼睛可以看见前面的柱子,我们就从所见柱子和能见眼睛两个方面遮破见。 原段 ›

首先观察所见柱子:因已经见完的柱子上所立不可能有见,因为已经见完之故;未见的柱子上所立也无有见,因为因见尚未产生;而除此之外,并没有正在见的柱子,可以将柱子细分为无分微尘进行观察,若微尘已被见到,就是已见;若微尘未被见到,就是未见;因除了已见和未见的微尘以外,并没有所谓正见的微尘,因此所立见不可能得到。 原段 ›

接着观察能见眼睛:如果是见者,则所立不可能见,因为因安立见者需要一个见的行为,应成如果见者再见,就会有两种见的行为、两个见者的过失;未见者所立也不能见,就像喻瓶子不能见一样;因除了见者和未见者以外的第三种见者根本得不到,因此所立也无有见。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