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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因法还是果法,如果是过去和未来的法,现在都不存在,所以不应该有接触

中观根本慧论释 · 二十 观因果品 · 连讲 10 段,这是第 4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戊二 品关联 › 己二 遮破以因而生果 › 庚一 观察因而破 › 辛四 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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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一 以破因而破生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10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整理破因转变为果:因果一体则已生复生,灭因不能生果

因果非异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因果
所立
本来就不是异体的
因
因为在因法毁灭之后,果法的本体就可以成立

因转为果则非新生 · 本方 · 破

应成:则果法就有不是原本无有而重新产生的过失

已生复生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因法恒常存在

应成:所以就有先前已经产生过果法的因法,又要重新产生(果法)的过失

例舞者仅仅更换了装束(教学例)

原段(6 段)

本方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 原段 ›

本方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提出:果法并不仅仅是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的。所以我们也用不着去探讨所谓“因法是否是在给予果法能力之后毁灭”等问题。因果所立本来就不是异体的,因因为在因法毁灭之后,果法的本体就可以成立。 原段 ›

本方如果在因法毁灭之后,果法就可以成立,或者因法可以转变为果法,即因法已经完全迁移(至果法)而成为无常之法,应成则果法就有不是原本无有而重新产生的过失。就像舞者仅仅更换了装束一样,(没有本质的改变。)因为因果为一体,所以又怎么需要产生什么新的果法呢?因因为因法恒常存在,应成所以就有先前已经产生过果法的因法,又要重新产生(果法)的过失。这显然不合理,因为大可不必。 原段 ›

本方云何因灭失,而能生于果? 原段 ›

本方所谓毁灭的因法,现在却丝毫没有消失,又怎么能产生已经产生的果法呢?绝不可能产生。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辛二 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10回应上段

对方提出:果法并不是以前面因法的毁灭而产生的,而是由安住于果法的因法产生的

整理观察因果有无关联而破

科判关联观察有无关联(即观察相属)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相关则不生 · 本方 · 破

因
因为果法已经存在,而因法却无有变化

无关则不生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无有关联也会产生的话,则会有从一个因法而产生所有一切的果法,或者一个果法也不产生的过失

原段(5 段)

本方若因果相关,因住果岂生? 原段 ›

本方若因果无关,更生何等果?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提出:果法并不是以前面因法的毁灭而产生的,而是由安住于果法的因法产生的。 原段 ›

本方与果法相关联并且现在仍然安住于果法的因法,又怎么可能产生果法呢?因因为果法已经存在,而因法却无有变化,这样的因又怎么能成其为因呢?断无此理。 原段 ›

本方如果因法与果法毫无关联,既然毫无关联,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果法呢?应成如果无有关联也会产生的话,则会有从一个因法而产生所有一切的果法,或者一个果法也不产生的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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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以观察是否现见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破斥观察连讲 3/10

因见不见果,是二俱不生

整理观察因是否现见果而破

科判关联观察是否现见(即观察见不见)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所破言实事师、数论外道、裸行外道

见果则不须生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因法已经见到果法,则果法就必须存在,如果果法已经存在,则因法也就不应成为因法了

不见则生一切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这样也会产生的话,就有产生一切的过失

例陶师做瓶子(教学例)

原段(6 段)

本方因见不见果,是二俱不生。 原段 ›

本方我们还可以观察,因法是在见到果法,还是在没有见到果法的前提下产生果法的呢?应成如果因法已经见到果法,则果法就必须存在,如果果法已经存在,则因法也就不应成为因法了;如果因法根本没有见到果法,又怎么会产生果法呢?不可能产生。应成如果这样也会产生的话,就有产生一切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见到”,是指缘的意思。 原段 ›

转述《显句论》云:如果对方提出,因法本来就不存在五根,所以就不存在种子等因法“见到”什么的问题。则可以回答说,无论存在与否,我们的立论是为了证实(言实事师)有生之说与理相违,或者是针对(数论外道)神我的等起为因的见解,以及裸行外道承许种子与根为一体之说而言的。 原段 ›

转述《般若灯论》也云“若眼见而取者,然后识起者,识者无用;若眼不见而取者,色之境等则为无用”等。 原段 ›

本方我个人认为:这些教证似乎都是在表明,缘所生为趋入基础的,一切因果法本体的所谓“产生”等并不存在。就像陶师做瓶子一样,见与不见二者都不存在。如果可以见到(瓶子或果法),就不需要再产生;如果不能见到(瓶子或果法),所谓的产生也不合理。大家可以对此观点加以观察。 原段 ›

本方因此,无论因法是否能见到果法,都不能产生果法。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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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 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破斥观察连讲 4/10

无论因法还是果法,如果是过去和未来的法,现在都不存在,所以不应该有接触

整理观察因果是否接触而破:三时因果皆不接触,接触不接触都不生

科判关联观察是否接触(即接触不接触)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过去果不接触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因果二者都属于过去,(现在已经毁灭,)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

现在果不接触 · 本方 · 破

所立
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
因
因法尚未产生,所以不能接触;因为因法属于过去,(现在已经毁灭,)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

未来果不接触 · 本方 · 破

所立
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
因
因为因法与果法二者都尚未产生,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

现在因果不接触 · 本方 · 破

应成:否则就有因果处于同时的过失

不接触不为因果 · 本方 · 破

喻
犹如光明与黑暗、东山与西山一样

应成:如果这样都互为因果,则非因也可以成为因了

接触不为因果 · 本方 · 破

所立
也不应该互为因果
因
因为二者各自分别成立

例光明与黑暗、东山与西山(主论证喻)

原段(14 段)

若言过去果,而于过去因, 原段 ›

未来现在因,是则终不合。 原段 ›

如果果法是过去的法,则无论是过去的因、尚未产生的未来之因,还是现在产生的因,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我们可以依次对三种情形进行观察,就可以分别用因因为因果二者都属于过去,(现在已经毁灭,)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因为果法属于过去,而因法尚未产生,所以也不能接触;以及因果不可能位于同时的推导方式来证明。 原段 ›

若言现在果,而于现在因, 原段 ›

未来过去因,是则终不合。 原段 ›

同样,如果所产生的果法是现在的法,则无论是尚未产生的(未来之)因、过去的因、还是现在产生的因,所立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我们可以依次以因因法尚未产生,所以不能接触;因为因法属于过去,(现在已经毁灭,)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以及因果不可能位于同时,所以互相观待的接触不存在的推导方式来证明。 原段 ›

若言未来果,而于未来因, 原段 ›

现在过去因,是则终不合。 原段 ›

如果果法是尚未产生的未来之法,则无论是现在产生的因、尚未产生的(未来之因)、还是过去的因,所立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我们可以依次以因果不可能位于同时,并且果法尚未产生,所以不能有接触;因因为因法与果法二者都尚未产生,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以及果法尚未产生,而因法已经毁灭,所以不存在接触的推导方式来证明。 原段 ›

若不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原段 ›

若有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原段 ›

因此,无论因法还是果法,如果是过去和未来的法,现在都不存在,所以不应该有接触;现在的因果也不能相接触,应成否则就有因果处于同时的过失。既然不是处于同时,就不应该有接触,因为是非同时的。 原段 ›

如果不存在接触,则喻犹如光明与黑暗、东山与西山一样不应该互为因果。应成如果这样都互为因果,则非因也可以成为因了。如果存在接触,所立也不应该互为因果,因因为二者各自分别成立。 原段 ›

由此可见,如果不存在接触[和合],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绝不会产生。反之,如果存在接触[和合],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这种情况不可能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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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五 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破斥观察连讲 5/10

若因空无果,因何能生果?若因不空果,因何能生果?

整理观察因是否以果空而破

科判关联观察是否空性(即观察空不空)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因空果不生 · 本方 · 破

有法
以果法空的因法
喻
如同从水中不可能产生酥油一般

因不空果不生 · 本方 · 破

因
因为果法已经成立

例从水中不可能产生酥油(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若因空无果,因何能生果? 原段 ›

若因不空果,因何能生果? 原段 ›

我们还可以观察:果法究竟是以果法而空的因法,还是以果法不空的因法所产生呢? 原段 ›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也即以果法空的因法而产生果法,则由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绝不可能。)喻如同从水中不可能产生酥油一般。 原段 ›

如果是以果法不空的因法而产生果法,那么由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绝不可能。)因因为果法已经成立。 原段 ›

这里是以因法为基础进行论证的,而前面是从和合之时进行分析的,因为角度不同,所以我认为并不重复。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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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 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破斥观察连讲 6/10

我们仍然可以追问:因法所产生的果法本体究竟是非空性,还是空性的呢?

整理观察果是否空性而破:不空则不生不灭,空亦不生不灭

科判关联观察是否空性(即观察空不空)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所破言事实师

量界、限定自性不空

果不空则不生不灭 · 本方 · 破

因
因为不空的果法,自性不可变更

应成:则不空的果法就成了既没有灭失,也没有产生的法

果空则不生不灭 · 本方 · 破

喻
如同石女的儿子不存在死亡一般

应成:如果承许果法为空性,像这样的果法则有既没有毁灭、也没有产生的过失

例石女的儿子不存在死亡(主论证喻)

原段(8 段)

果不空不生,果不空不灭。 原段 ›

以果不空故,不生亦不灭。 原段 ›

前面已经从因法的角度进行了抉择。下面再对果法进行观察。我们仍然可以追问:因法所产生的果法本体究竟是非空性,还是空性的呢? 原段 ›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即像《般若灯论》中所说的,言事实师云:“于果法产生之前,应承许果法不空。”或者无论是谁所说的果法自性不空,则因为不空的缘故,因法又怎么能产生果法呢?绝不可能产生。因因为不空的果法,自性不可变更。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果法也没有灭失。 原段 ›

如果是这样,应成则不空的果法就成了既没有灭失,也没有产生的法,但对方并不承认此点。(所以,对方的见解是错误的。) 原段 ›

果空故不生,果空故不灭。 原段 ›

以果是空故,不生亦不灭。 原段 ›

如果承许果法为无有自性的空性,则果法又岂能产生呢?既然无有本体且为空性,(果法)又岂能灭失呢?喻如同石女的儿子不存在死亡一般。总之,应成如果承许果法为空性,像这样的果法则有既没有毁灭、也没有产生的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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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以观察一体异体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7/10

因果是一者,是事终不然;因果是异者,是事亦不然

整理观察因果一体异体而破

科判关联一体异体(即一体还是异体)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一体异体(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以观察一体异体而破
    本范围起讲处:二十 观因果品
    本条运用:如果因法与果法为一体,则能生及所生成为了一体;如果因法与果法二者以本体成立为异体,则因法与非因二者也就完全相同了

因果一体则能生所生一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因法与果法为一体,则能生及所生成为了一体

因果异体则因同非因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因法与果法二者以本体成立为异体,则因法与非因二者也就完全相同了

因果一体之过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因果为一体,则有父与子、眼根与眼识成为一体的过失

因果异体之过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因果为异体,即互为他体而不相观待,则有油灯产生黑暗等过失

例父与子、眼根与眼识(举例)、油灯产生黑暗(教学例)

原段(6 段)

因果是一者,是事终不然; 原段 ›

因果是异者,是事亦不然。 原段 ›

中观论师首先立宗:因法与果法为一体的情形,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合理;而因法与果法的本体为异体的情形,在任何时候也不可能合理。其理由如下: 原段 ›

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原段 ›

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 原段 ›

应成如果因法与果法为一体,则能生及所生成为了一体;应成如果因法与果法二者以本体成立为异体,则因法与非因二者也就完全相同了。应成如果因果为一体,则有父与子、眼根与眼识成为一体的过失;应成如果因果为异体,即互为他体而不相观待,则有油灯产生黑暗等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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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 以观察有无本性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8/10

无论果法是否存在,因法都无从产生

整理观察果有无本性而破;答影像不定之难:无自性亦不成立

科判关联观察有无本性 不一定(属不定因)·对方用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果定有则不须生 · 本方 · 破

因
因为毫无意义

果定无则不生 · 本方 · 破

所立
不存在生
喻
则如同兔角一般不存在生

无自性亦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无有自性也不可成立
因
如果诸法的自性少许也不成立,则其违品也不应该成立

影像不定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你们的立论并不一定成立
因
无有的法也可以从因法中产生
喻
就像影像可以(从镜子等法)中产生一样

例影像(对方喻)、兔角(主论证喻)

原段(10 段)

本方若果定有性,因为何所生? 原段 ›

本方若果定无性,因为何所生? 原段 ›

本方如果果法自身的体性决定存在,则果法已经成立。既然如此,因法又能产生什么新的东西呢?(不会产生,)因因为毫无意义。 原段 ›

本方如果果法的体性决定不存在,喻则如同兔角一般所立不存在生。那么因法又能产生什么呢?绝不会产生。 原段 ›

本方这里是针对果法是否存在进行阐述,而前面是论述不空的果法不可能产生,所以二者之间并没有重复之嫌。换言之,前面是从果的角度而言,这里是从因的角度而言。或者前面是说“自性如此的果法不可能产生”,此处是说“无论果法是否存在,因法都无从产生”等等。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以上差别。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提出:因无有的法也可以从因法中产生,喻就像影像可以(从镜子等法)中产生一样,所以所立你们的立论并不一定成立。 原段 ›

本方虽然如此,就算是不一定,但也只能成立为无自性,那你们也就成为我们的帮腔了。 原段 ›

对方难道你们不是也这样承许的吗? 原段 ›

本方虽然无自性,但也可以从因法中产生,这就是我们所承许的立宗。 原段 ›

本方因如果诸法的自性少许也不成立,则其违品也不应该成立,所以所立无有自性也不可成立,如此一来,又怎么会不一定呢?影像的自性存在与不存在二者都不成立,因为无论如何影像都不是实相。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辛四 以能遍不可得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9/10回应上段

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

整理以能遍不可得而破:因不生果则无因相,无因相则无果

科判关联能遍不可得(属不可得因)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能遍不可得(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以能遍不可得而破
    本范围起讲处:二十 观因果品
    本条运用:因法的总相并不存在。因为,如果因法不能产生果法,则不应该存在因法的法相

因在故果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果法也应该存在
因
因法是存在的

因相不存在 · 本方 · 破

有法
因法的总相
所立
并不存在
因
如果因法不能产生果法,则不应该存在因法的法相
原段(4 段)

本方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 原段 ›

本方若无有因相,谁能有是果?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还是固守己见地认为:虽然你们像前面那样进行了遮破,但因因法是存在的,所以所立果法也应该存在。 原段 ›

本方因法的总相所立并不存在。因为,因如果因法不能产生果法,则不应该存在因法的法相。如果因法的法相不存在,则该果法又是由什么因法而产生的果法呢?不可能产生。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己三 摄以破成立之义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0/10回应上段

对方提出:并不是仅仅自某一因法而产生果法,而是由无一不备的所有因缘之和合而产生果法的

整理摄义:和合自不生,云何生果;和合非和合都不生果

类推·讲此法

量界、限定实体

和合不能自生 · 本方 · 破

有法
和合
所立
不会产生自己
因
可以用自己对自己起作用与理相违,以及因为无有必要

非和合生之过 · 本方 · 破

应成:则有非因成为因法的过失

例不能见自己,所以不能见他法(教学例)、石女儿子的因缘和合(主论证喻)

原段(11 段)

本方若从众因缘,而有和合法。 原段 ›

本方和合自不生,云何能生果?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提出:并不是仅仅自某一因法而产生果法,而是由无一不备的所有因缘之和合而产生果法的。 原段 ›

本方并非如此。如果和合自身的实体都不可得,则和合就不应该存在。如果和合自身的实体可得,则因可以用自己对自己起作用与理相违,以及因为无有必要,所以所立不会产生自己的理由加以驳斥。 原段 ›

本方所谓“因法的和合”,也是观待于果法的。只要缺少任何一个产生果法的因,和合也不可成立。所以,某一因缘的和合,必须依靠果法而成立。(不观待果法而)随随便便的和合,并不能构成该和合。既然以自己的力量不能使自己产生,也就是在和合不成立的前提下,果法又怎么能产生呢? 原段 ›

本方以上内容论证了和合无有实体。如果对这些差别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则在别人提出问难“如果不生自己,则不会产生他法的理由是什么”时,只有无言以对。不然,就必须回答说:“就像因为不能见自己,所以不能见他法一样,和合也可以以此类推。”这里的类推所要表达的含义,就是成立实体不存在的结论。否则,就没有抓住其要点。 原段 ›

本方因此,无论以因法的和合、分别各自的因法,还是单独的和合之类的各种因法(的和合),即以众缘的和合,并不能产生和合自身的本体。那么以和合又怎么能产生其他的果法呢?绝不会产生。 原段 ›

本方是故果不从,缘合不合生。 原段 ›

本方若无有果者,何处有合法? 原段 ›

本方因此,既不能以因缘的和合而产生果法,也不能以非和合而产生果法。因为,如果不是因缘和合而产生果法,应成则有非因成为因法的过失,这是极其违背事实准则的。 原段 ›

本方如果从和合与非和合二者中,都不存在所产生的果法,则你们的理由不可成立。既然如此,所谓“因缘的和合”又何在呢?就像石女儿子的因缘和合不存在一样。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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