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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中观根本慧论释 · 二十 观因果品 · 连讲 6 段,这是第 4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二十 观因果品 › 戊二 品关联 › 己一 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 › 庚一 破于和合后生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戊二 品关联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破斥观察连讲 1/6节选

从因缘的和合中,不应该产生果法

整理破于和合后生:和合中已有果则何须生,无果则云何生

时为俱有缘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时间
所立
是存在的
因
因为它是产生诸法的俱有缘
喻
如同苗芽,是由种子、五大以及时间等因缘和合而产生的

和合中有果则不须生 · 本方 · 破

因
因为果法在因时已经成立
喻
就像盘子中已经存在(的东西),就不会由盘子产生一样

和合中无果则不生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在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
喻
就像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样

例盘子中已经存在(的东西),就不会由盘子产生(主论证喻)、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主论证喻)、苗芽(对方喻)

原段(10 段,节选)

对方如果对方提出:时间所立是存在的,因因为它是产生诸法的俱有缘。喻如同苗芽,是由种子、五大以及时间等因缘和合而产生的。经中也云:“因缘和合时,果报即成熟。”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若众缘和合,而有果生者。 原段 ›

本方和合中已有,何须和合生? 原段 ›

本方从因缘的和合中,不应该产生果法。其原因如下: 原段 ›

本方我们可以追问,该果法是已经存在于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还是没有存在于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呢? 原段 ›

本方如果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了果法,并且在该和合中,果法早已经存在,那么果法又何需从和合中而生呢?因因为果法在因时已经成立,所以在后来的和合中,又能产生什么新的东西呢?喻就像盘子中已经存在(的东西),就不会由盘子产生一样。 原段 ›

本方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原段 ›

本方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 原段 ›

本方如果果法是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的,并且在该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那么果法又怎能从因缘的和合中而生呢?因因为在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喻就像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样。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庚一 破于和合后生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6

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

整理破和合中有果而不显:可现而不可得;中观只遮有果,不立无果

可现量不可得(属不可得因)

量界、限定以自性而存在、以自性成立

有果应可得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可现量不可得

应成:则在该和合中,就应该能以量而得到所谓“该果法”

果隐而不见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果法是存在的,只是不能看见而已
因
因为使其明显的缘不具备

不存在之法不生之比量 · 对方 · 对方立论

因
用不存在的法不可生的比量来证明

已有之法亦不生 · 本方 · 破

因
用已经存在的法也不可生的道理

有无二边皆遮 · 本方 · 立

所立
其他安立“在和合中,果法的不存在以自性成立”的谬论也同样要破除
因
因为必须将有无二边消除之后,才能建立中观之道
原段(9 段)

本方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 原段 ›

本方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 原段 ›

本方如果在众多因缘的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应成则在该和合中,就应该能以量而得到所谓“该果法”。然而,在和合中却不能以正量得到(果法),因因为可现量不可得。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辩白道:(在众因缘的和合中,)所立果法是存在的,只是不能看见而已。因因为使其明显的缘不具备,所以才不能看见。(虽然不能看见,但它却是存在的。) 原段 ›

本方你们怎么能证明它的存在呢?以比量、 比喻量还是教证呢? 原段 ›

对方我们可以因用不存在的法不可生的比量来证明。 原段 ›

本方但你们的这个理由,因用已经存在的法也不可生的道理,就足以将其驳得片甲不存。 原段 ›

对方既然从两方面来进行观察,都可用比量来证明其与理相违,即在和合中有果不合理,同时无果也不合理,那么又该如何定夺呢? 原段 ›

本方我们并不是要建立在和合中果不存在的观点,只是遮遣了他宗所建立的“在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的立宗。既然在和合中,果法的存在以自性不可成立,那么所立其他安立“在和合中,果法的不存在以自性成立”的谬论也同样要破除。因因为必须将有无二边消除之后,才能建立中观之道。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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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6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

整理和合中无果则因与非因同;对方以果定因,能立等同所立

能立等同于所立(即能立所立等同)

因同非因 · 本方 · 破

因
因为谁都不存在果法

应成:则诸等因缘也就与其他的非因缘一般无二了

以果定因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果法是存在的
因
因为因与非因的差别,是以其所产生的各自分别的果法来确定的

例煤炭与种子(举例)

原段(7 段)

本方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原段 ›

本方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 原段 ›

本方倘若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应成则诸等因缘也就与其他的非因缘一般无二了,因因为谁都不存在果法。如果这样,则煤炭与种子,在作为苗芽的因方面也就别无二致了。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提出:因因为因与非因的差别,是以其所产生的各自分别的果法来确定的。因此,(在因缘的和合中,)所立果法是存在的。 原段 ›

本方因为你们的能立等同于所立,所以你们仍然不能拿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原段 ›

对方现量可见已经足够,又需要什么其他理由呢? 原段 ›

本方即使现量可见也不足为道。如果在因缘中存在果,你们的说法就是合理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所以你们的说法不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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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6回应上段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整理破因与果能力后灭:因成二体;未与能力而灭则果无因

因与能力后灭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在对果法的产生没有起作用之前,是不会毁灭的
因
因为之所以果法能够产生,都缘于因在提供能力之后才趋于毁灭

因一分常住之过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因果二者不可能处于同时

应成:虽然有一部分因法因无常而致毁灭,但却存在另一部分(因法)在果时停驻而常有的过失

能力无所授 · 本方 · 破

因
既然果法在因时不存在
喻
如同不能将食物给予弥勒佛出世时的儿童一般

因成二体 · 本方 · 破

应成:则因法自身就有成为两个的过失,一个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个是已经毁灭的因

果无因 · 本方 · 破

应成:在因法穷尽而趋入毁灭以后,才产生了该果法,则所产生的果法就会成为无因

例不能将食物给予弥勒佛出世时的儿童(主论证喻)

原段(9 段)

本方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原段 ›

本方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提出:倘若对因果进行观察,则不存在果法。但即使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也就是说,虽然因不能产生自果,却能通过因果之间的传递提供一种帮助,从而使因法在将能力给予果法后,该因法才灭尽。 原段 ›

对方也就是说,在承许因果为前后关系的基础之上,尽管在和合中不能存在果,但如果因法对果法没有任何作用,就有无因的过失。所以,纵然因会毁灭,但所立在对果法的产生没有起作用之前,是不会毁灭的。因因为之所以果法能够产生,都缘于因在提供能力之后才趋于毁灭。 原段 ›

本方因因为因果二者不可能处于同时,(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应成虽然有一部分因法因无常而致毁灭,但却存在另一部分(因法)在果时停驻而常有的过失。因既然果法在因时不存在,那么请问,因法又将能力提供给谁呢?(这种说法不可能成立,)喻如同不能将食物给予弥勒佛出世时的儿童一般。 原段 ›

本方如果因法不能给予果法能力,或者因法所提供的帮助不成立,或者因法在没有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则该果法就成了无因。所以,(如果因法能为果法提供能力,)应成则因法自身就有成为两个的过失,一个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个是已经毁灭的因。 原段 ›

本方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原段 ›

本方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原段 ›

本方如果因法在尚未向果法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也就是说,应成在因法穷尽而趋入毁灭以后,才产生了该果法,则所产生的果法就会成为无因。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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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 破与和合同时生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5/6回应上段

对方提出:虽然因果为先后的关系不合理,但如果在众因缘和合的时候,果法也一起共同产生

整理破与和合同时生:能生所生同时则不相观待

与和合同时生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果法也一起共同产生
喻
就像以灯而同时产生光亮一般

同时则不相待 · 本方 · 破

应成:则能生[生者]与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两只角一样有同时存在的过失

能力具则不需因 · 本方 · 破

所立
也就不需要什么因了
因
一旦该能力具备,果法也已经成立

例以灯而同时产生光亮(对方喻)、左右两只角(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本方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原段 ›

本方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提出:虽然因果为先后的关系不合理,但如果在众因缘和合的时候,所立果法也一起共同产生,喻就像以灯而同时产生光亮一般。 原段 ›

本方(如果这样承许,)应成则能生[生者]与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两只角一样有同时存在的过失。这样就互不观待,所谓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合情理了。 原段 ›

本方在因法尚未产生以前,就不可能有产生果法的能力。因一旦该能力具备,果法也已经成立。如此一来,所立也就不需要什么因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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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三 破于和合前生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十 观因果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6/6回应上段

数论派的论师提出:果法并不是在因缘和合之前原本无有而新产生的

整理破数论果先于和合而有:不待因缘则成无因,兔角亦应有

所破数论派的论师

果先已有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在该法的因缘和合之前,该未来法早已存在

果先有则无因 · 本方 · 破

应成:则该果法在无因的情况下也能产生,这样就有连兔角都会存在等过失

例兔角(教学例)

原段(4 段)

本方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原段 ›

本方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原段 ›

对方数论派的论师提出:果法并不是在因缘和合之前原本无有而新产生的。所立在该法的因缘和合之前,该未来法早已存在,只是随着因缘而将原先已经存在的该法重新引出而已。 原段 ›

本方如果在因缘和合之前,果法自身的本性已经产生,而丝毫不观待因缘。应成则该果法在无因的情况下也能产生,这样就有连兔角都会存在等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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