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非但可见等,异相不可得。所有一切法,皆亦无异相

中观根本慧论释 · 十四 观和合品 · 连讲 4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一 以有法不成立证明接触不成立 › 辛二 广说理证 › 壬一 宣说以本体成立的异法不合理 › 癸一 以此理类推他法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一 略说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四 观和合品破斥观察连讲 1/4

所见、见与见者等所谓接触之法,并不是对立的异体他法

整理以有法不成立破接触:见等不是异体,何来相合

见等无合 · 本方 · 破

有法
所见、见与见者等所谓接触之法
所立
因此,见等这些法之间怎么会有接触[合]呢
因
并不是对立的异体他法

例水与牛奶(教学例)

原段(3 段)

异法当有合,见等无有异, 原段 ›

异相不成故,见等云何合? 原段 ›

如果在该法自身之外,存在异体的他法,如同水与牛奶一样,则可以存在相互的接触[合]。然而,所见、见与见者等所谓接触之法,因并不是对立的异体他法,所立因此,见等这些法之间怎么会有接触[合]呢?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癸一 以此理类推他法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四 观和合品展开观察连讲 2/4

非但可见等,异相不可得。所有一切法,皆亦无异相

整理类推:见等互相观待之法无异体他相故无接触,瓶衣等一切法也不成同时共存的异体他相

科判关联类推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类推(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以此理类推他法
    本范围起讲处:十四 观和合品
    本条运用:包括瓶子等法与氆氇等任何其他法,也不成立同时共存的异体他相

观待之法无接触 · 本方 · 破

有法
所见与见、因法与果法等,或者其他互相观待之法
所立
所以不会有它们之间的接触
因
因不存在异体的他相

例瓶子(举例)、氆氇(举例)

原段(3 段)

非但可见等,异相不可得。 原段 ›

所有一切法,皆亦无异相。 原段 ›

在这里我们要申明的是,不但所见与见、因法与果法等,或者其他互相观待之法,因因不存在异体的他相,所立所以不会有它们之间的接触。包括瓶子等法与氆氇等任何其他法,也不成立同时共存的异体他相。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癸二 破异体之本体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四 观和合品破斥观察连讲 3/4节选

异因异有异,异离异无异。若法所因出,是法不异因

整理破异体之本体:异体观待他法而立,无独立的异相本体

观待

他法无则异体无 · 本方 · 破

因
因为是观待之法

应成:如果氆氇等法不存在,则它的异体也不会存在

异体须观待 · 本方 · 破

有法
任何依靠因法而使异体安立的法
所立
都不存在因法之外的异相本体
因
因为互相观待而成立

异体非另一异体外本体 · 本方 · 破

因
因异体的他法不成立,异体就不能成立的缘故

应成:如果这种异体,是另一个异体之外的异相本体,那么在此时,即使异体的他法不成立,异体的法也应该能成立

本体异体须不观待 · 本方 · 破

因
如果本体为异体,则必须成立互不观待的异体

例种子苗芽与长短(主论证喻)、瓶子(举例)

原段(11 段,节选)

本方异因异有异,异离异无异。 原段 ›

本方若法所因出,是法不异因。 原段 ›

本方在世间界,异体的瓶子等法,是依靠氆氇等异体的他法,而使这种异体安立的。因因为是观待之法,所以,应成如果氆氇等法不存在,则它的异体也不会存在,异体的瓶子等法也就不可能成立异体的名言他法。 原段 ›

本方因此,任何依靠因法而使异体安立的法,所立都不存在因法之外的异相本体,因因为互相观待而成立。 原段 ›

本方若离从异异,应无异有异。 原段 ›

本方离从异无异,是故无有异。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应成如果这种异体,是另一个异体之外的异相本体,那么在此时,即使异体的他法不成立,异体的法也应该能成立。然而,因因异体的他法不成立,异体就不能成立的缘故,所以异体的本体也就不可能成立。 原段 ›

本方所以,如果接触[合]存在,则因为接触[合],他体也必须成立。然而接触却不存在,(所以异体的法也就不存在。)诸法都仅仅是互相依靠而建立的,所谓的“异体”绝不可能以本体而成立。因此,怎么会存在接触[合],并且以本体能够成立的情况呢?正如种子苗芽与长短的关系一样。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虽然所谓的“异体”,是依靠并且观待异体他法而成立的,然而,如果它们的本体是异体而存在的,又怎么会相违呢? 原段 ›

本方因如果本体为异体,则必须成立互不观待的异体,然而(这种互不观待的异体)是不会存在的(,所以本体为异体也就不可存在)。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壬二 宣说异体之总相不成立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四 观和合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4

食米斋仙人等外道论师提出:诸法并不是观待他法而使异体安立的,因为存在所谓“异体”的总相

整理破异体之总相:与异体、非异体和合都不成,总相不成则别相亦不成

相违

所破食米斋仙人等外道论师

有异体总相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与其相和合之异体的名言也应该能够安立
因
因为存在所谓“异体”的总相

已异再合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需要,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的情况

非异而合 · 本方 · 破

因
因为这样会有相违之法并存的过失

二者外无异体 · 本方 · 破

所立
在异体与非异体之外的异体并不存在
因
因为此二者是相违之法

总相无则别相无 · 本方 · 破

喻
如同不存在树木,则不存在沉香木一样

应成:如果所谓“异体”的总相不存在,则无论异体或者局部的异体都不是异体,异体也就不存在了

例不存在树木,则不存在沉香木(主论证喻)、童牛角马(教学例)

原段(11 段)

异中无异相,不异中亦无。 原段 ›

无有异相故,则无此彼异。 原段 ›

对方如果食米斋仙人等外道论师提出:诸法并不是观待他法而使异体安立的,因因为存在所谓“异体”的总相,所以,所立与其相和合之异体的名言也应该能够安立。 原段 ›

本方如果异体的总相能够成立,则这种立论也算是合理的。然而,像这样(与他法相和合)的异体总相并不存在。如果存在,则可以分析与异体相和合,或者与非异体相和合的两种情况: 原段 ›

本方如果对方是已经成立的异体,它们之间的和合则不应该成立。如果为了异体的成立还需要和合,但在异体的法已经成立,并不需要成立新的异体法,应成如果需要,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的情况。(它们之间怎么可能存在和合呢?所以,它们之间的和合不存在。) 原段 ›

本方如果对方并不是异体,它们之间的和合也不应该存在,因因为这样会有相违之法并存的过失。如果它们之间存在和合,则异体与非异体就会相互错乱。 原段 ›

本方所立在异体与非异体之外的异体并不存在,因因为此二者是相违之法。 原段 ›

本方(既然和合不存在,则与他法相和合的异体总相,也犹如童牛角马般不可能存在。)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虽然总相已经被遮破,然而异体还是存在的,如果异体存在,则总相也应该存在。 原段 ›

本方但是,如果不能成立异体的总相,又怎么能成立局部的异体呢?喻如同不存在树木,则不存在沉香木一样。 原段 ›

本方应成如果所谓“异体”的总相不存在,则无论异体或者局部的异体都不是异体,异体也就不存在了。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