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释十四 观和合品破斥观察连讲 1/4
所见、见与见者等所谓接触之法,并不是对立的异体他法
整理以有法不成立破接触:见等不是异体,何来相合
见等无合 · 本方 · 破
- 有法
- 所见、见与见者等所谓接触之法
- 所立
- 因此,见等这些法之间怎么会有接触[合]呢
- 因
- 并不是对立的异体他法
例水与牛奶
庚一 以有法不成立证明接触不成立 › 辛二 广说理证 › 壬一 宣说以本体成立的异法不合理 › 癸二 破异体之本体 目录里这一处 ›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一 略说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四 观和合品破斥观察连讲 1/4
整理以有法不成立破接触:见等不是异体,何来相合
见等无合 · 本方 · 破
例水与牛奶
癸一 以此理类推他法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四 观和合品展开观察连讲 2/4
整理类推:见等互相观待之法无异体他相故无接触,瓶衣等一切法也不成同时共存的异体他相
观待之法无接触 · 本方 · 破
例瓶子、氆氇
癸二 破异体之本体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四 观和合品破斥观察连讲 3/4节选
整理破异体之本体:异体观待他法而立,无独立的异相本体
他法无则异体无 · 本方 · 破
如果氆氇等法不存在,则它的异体也不会存在
异体须观待 · 本方 · 破
异体非另一异体外本体 · 本方 · 破
如果这种异体,是另一个异体之外的异相本体,那么在此时,即使异体的他法不成立,异体的法也应该能成立
本体异体须不观待 · 本方 · 破
例种子苗芽与长短、瓶子
本方异因异有异,异离异无异。 原段 ›
本方若法所因出,是法不异因。 原段 ›
本方在世间界,异体的瓶子等法,是依靠氆氇等异体的他法,而使这种异体安立的。因因为是观待之法,所以,应成如果氆氇等法不存在,则它的异体也不会存在,异体的瓶子等法也就不可能成立异体的名言他法。 原段 ›
本方因此,任何依靠因法而使异体安立的法,所立都不存在因法之外的异相本体,因因为互相观待而成立。 原段 ›
本方若离从异异,应无异有异。 原段 ›
本方离从异无异,是故无有异。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应成如果这种异体,是另一个异体之外的异相本体,那么在此时,即使异体的他法不成立,异体的法也应该能成立。然而,因因异体的他法不成立,异体就不能成立的缘故,所以异体的本体也就不可能成立。 原段 ›
本方所以,如果接触[合]存在,则因为接触[合],他体也必须成立。然而接触却不存在,(所以异体的法也就不存在。)诸法都仅仅是互相依靠而建立的,所谓的“异体”绝不可能以本体而成立。因此,怎么会存在接触[合],并且以本体能够成立的情况呢?正如种子苗芽与长短的关系一样。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虽然所谓的“异体”,是依靠并且观待异体他法而成立的,然而,如果它们的本体是异体而存在的,又怎么会相违呢? 原段 ›
本方因如果本体为异体,则必须成立互不观待的异体,然而(这种互不观待的异体)是不会存在的(,所以本体为异体也就不可存在)。 原段 ›
壬二 宣说异体之总相不成立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四 观和合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4
整理破异体之总相:与异体、非异体和合都不成,总相不成则别相亦不成
所破食米斋仙人等外道论师
有异体总相 · 对方 · 对方立论
已异再合 · 本方 · 破
如果需要,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的情况
非异而合 · 本方 · 破
二者外无异体 · 本方 · 破
总相无则别相无 · 本方 · 破
如果所谓“异体”的总相不存在,则无论异体或者局部的异体都不是异体,异体也就不存在了
例不存在树木,则不存在沉香木、童牛角马
异中无异相,不异中亦无。 原段 ›
无有异相故,则无此彼异。 原段 ›
对方如果食米斋仙人等外道论师提出:诸法并不是观待他法而使异体安立的,因因为存在所谓“异体”的总相,所以,所立与其相和合之异体的名言也应该能够安立。 原段 ›
本方如果异体的总相能够成立,则这种立论也算是合理的。然而,像这样(与他法相和合)的异体总相并不存在。如果存在,则可以分析与异体相和合,或者与非异体相和合的两种情况: 原段 ›
本方如果对方是已经成立的异体,它们之间的和合则不应该成立。如果为了异体的成立还需要和合,但在异体的法已经成立,并不需要成立新的异体法,应成如果需要,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的情况。(它们之间怎么可能存在和合呢?所以,它们之间的和合不存在。) 原段 ›
本方如果对方并不是异体,它们之间的和合也不应该存在,因因为这样会有相违之法并存的过失。如果它们之间存在和合,则异体与非异体就会相互错乱。 原段 ›
本方所立在异体与非异体之外的异体并不存在,因因为此二者是相违之法。 原段 ›
本方(既然和合不存在,则与他法相和合的异体总相,也犹如童牛角马般不可能存在。)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虽然总相已经被遮破,然而异体还是存在的,如果异体存在,则总相也应该存在。 原段 ›
本方但是,如果不能成立异体的总相,又怎么能成立局部的异体呢?喻如同不存在树木,则不存在沉香木一样。 原段 ›
本方应成如果所谓“异体”的总相不存在,则无论异体或者局部的异体都不是异体,异体也就不存在了。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