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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中观根本慧论释 · 十 观燃可燃品 · 连讲 4 段,这是第 4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一 破火与柴薪 › 庚二 破观待而成立 › 辛二 宣说旁破他理 › 壬一 遮破可成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一 破前后之观待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 观燃可燃品回应观察连讲 1/4

所观待的法不存在,则观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

整理破前后之观待:柴先成则火未成而无所待,火先成则火无因

相待故有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则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
因
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
喻
如同石女的儿子与女儿不存在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

火已成再待柴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火已经成立,则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谓的“火”成立,就会成为根本没有意义

柴先成 · 本方 · 破

应成:则其他并没有正在燃烧的,并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

火先成 · 本方 · 破

应成:则火的产生就成为了无因

观待关系消失 · 本方 · 破

应成: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烧的木柴,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

所待不存在 · 本方 · 破

喻
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为所观待的法一样

应成:如果所观待的法不存在,则观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

无能立 · 本方 · 破

因
其能立并不存在
喻
如同没有父亲的儿子一样

例石女的儿子与女儿(对方喻)、兔角(主论证喻)、没有父亲的儿子(主论证喻)

原段(11 段)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 原段 ›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因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所立则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如果它们自身不存在,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喻如同石女的儿子与女儿不存在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 原段 ›

本方如果因为观待木柴而使火成立,又因为观待火而使木柴成立,那么请问:究竟是观待所观待的何法,而使观待法火与木柴成立的呢?于此二者当中,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呢? 原段 ›

本方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 原段 ›

本方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原段 ›

本方如果承许木柴[可燃]首先成立,然后观待木柴而成立火。然而,既然火都没有成立,那么所观待的法[木柴]也不能成立,观待也就是一派胡言。应成如果火已经成立,则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谓的“火”成立,就会成为根本没有意义。 原段 ›

本方这样一来,应成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烧的木柴,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这样,你们所承认的相互观待的关系也就消失了。 原段 ›

本方总之,应成如果所观待的法不存在,则观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喻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为所观待的法一样。反之,如果所观待的法存在,即已经成立,又怎么需要观待另一者而首先成立呢?在(所观待的法)没有诞生之前所承许的法,也在此之前没有所观待的另一者,所以就不能成立。(如果可以成立,)那么又是谁使其成立的呢?因其能立并不存在,喻如同没有父亲的儿子一样。 原段 ›

本方因此,如果木柴(可以离开火而)首先成立,应成则其他并没有正在燃烧的,并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 原段 ›

本方如果承许火在之前成立,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此立论成立的话,应成则火的产生就成为了无因,并且有无需观待木柴的道理可以损害。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壬二 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 观燃可燃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4回应上段节选

如果此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在之前都不成立,则其(二者的)能立都不成立

整理破同时观待:所待未成不能待,已成何须待

同时相成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仅仅是在同一时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能立不成 · 本方 · 破

喻
如同飘荡于水中的人们,为了使船只不至于沉陷,即使一个个互相紧攥双手也无济于事

应成:如果此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在之前都不成立,则其(二者的)能立都不成立,最终二者也就无法成立了

已成不需待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已经成立了

应成:如果承许是已经成立的法,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

未成不能待 · 本方 · 破

因
如果是尚未成立的法,又怎么能够观待呢
喻
如同兔角根本不存在(也就不能观待)一样

例飘荡于水中的人们,为了使船只不至于沉陷,即使一个个互相紧攥双手也无济于事(主论证喻)、兔角(主论证喻)

原段(9 段,节选)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 原段 ›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如果对方提出:此二者并不是以先后次序成立的,而所立仅仅是在同一时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原段 ›

本方如果承许在同一时刻,木柴之外的火能够成立,则无论如何也不能避免前面所说的“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的过失。 原段 ›

本方如果某一火法,是因观待某一木柴之法而成立的。然而,火法也是观待的法。如果认为火法所观待之法或者观待处——木柴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义正词严地提出:是观待何法而使何法成立的呢?应成如果此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在之前都不成立,则其(二者的)能立都不成立,最终二者也就无法成立了。如果二者成立的话,又怎么需要观待能立呢?喻如同飘荡于水中的人们,为了使船只不至于沉陷,即使一个个互相紧攥双手也无济于事。 原段 ›

本方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 原段 ›

本方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原段 ›

本方如果承许“某法因为具备观待而成立”,那么请问:其所观待的法是已经成立的法,还是尚未成立的法呢?因如果是尚未成立的法,又怎么能够观待呢?喻如同兔角根本不存在(也就不能观待)一样。应成如果承许是已经成立的法,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因因为已经成立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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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摄以破成立之义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 观燃可燃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4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

整理观待与不观待的火、柴都不成;答明日之柴与马头火

量界、限定名言中、自性

观待之火 · 本方 · 破

所立
观待木柴[可燃]的火[燃],其自性不可成立
因
因为无论火观待的是已经成立还是尚未成立之法的观点,都已经被驳斥得一败涂地

不待柴之火 · 本方 · 破

所立
而不观待木柴的火,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

应成:否则就有前面所说的应成不观待他法、能燃之因不观待以及应成恒时燃烧的过失

观待之柴 · 本方 · 破

所立
观待火焰的木柴,其自性也不可成立
因
因为观待的论点早已被驳得体无完肤

不待火之柴 · 本方 · 破

所立
而不观待火焰的木柴,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
因
因为不是正在燃烧而被称为木柴是不符合逻辑的

明日之柴 · 本方 · 破

所立
当然不是可燃
因
因为能障碍其成为可燃的因素存在

马头火 · 本方 · 破

所立
所以也就不是我们此处所指的“火”
因
而马头火并不是由木柴而产生的

例马头火(举例)

原段(8 段)

本方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 原段 ›

本方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 原段 ›

本方所立观待木柴[可燃]的火[燃],其自性不可成立。因因为无论火观待的是已经成立还是尚未成立之法的观点,都已经被驳斥得一败涂地。所立而不观待木柴的火,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应成否则就有前面所说的应成不观待他法、能燃之因不观待以及应成恒时燃烧的过失。 原段 ›

本方同理,所立观待火焰的木柴,其自性也不可成立,因因为观待的论点早已被驳得体无完肤。所立而不观待火焰的木柴,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因因为不是正在燃烧而被称为木柴是不符合逻辑的。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虽然不是正在燃烧,不能称其为木柴,但它也是明天燃烧的原料,又怎么不是可燃呢? 原段 ›

本方所立当然不是可燃,因因为能障碍其成为可燃的因素存在。 原段 ›

对方那么,马头火又作何解释呢? 原段 ›

本方我们此时所探讨的“火”,是指必须由木柴而产生的火,因而马头火并不是由木柴而产生的,所立所以也就不是我们此处所指的“火”。或者因为(马头火)并不是木柴的近取者。所以,并没有堪称为领受者人我的能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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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遮破可成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 观燃可燃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4回应上段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整理破现量见柴被烧:火不从余处来,柴中先也无火

可现不可得(属不可得因)

火从余处来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火是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来[形成]的,则有可现不可得,以及火的形成无因的过失

柴中先有火 · 本方 · 破

所立
木柴自身当中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
因
因为可现不可得
原段(3 段)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说:倘若存在火,则现量可见木柴被火所燃烧。因此,我们不需要细致入微地去推敲,火与木柴就是存在的。 原段 ›

本方即使你们苦心竭虑地建立了木柴被火所燃烧的主张,然而这种观点却没有可以安身立命之处,因为火本身都是不可成立的。为什么呢?我们可以假设,这种所谓的火,无论是作为并非木柴的其他法使木柴燃烧的,还是作为木柴自身而使其燃烧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首先,火绝对不是由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来[形成]的,因为,应成如果火是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来[形成]的,则有可现不可得,以及火的形成无因的过失;其次,所立木柴自身当中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因因为可现不可得。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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