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释十 观燃可燃品回应观察连讲 1/4
所观待的法不存在,则观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
整理破前后之观待:柴先成则火未成而无所待,火先成则火无因
相待故有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所立
- 则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
- 因
- 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
- 喻
- 如同石女的儿子与女儿不存在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
火已成再待柴 · 本方 · 破
如果火已经成立,则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谓的“火”成立,就会成为根本没有意义
柴先成 · 本方 · 破
则其他并没有正在燃烧的,并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
火先成 · 本方 · 破
则火的产生就成为了无因
观待关系消失 · 本方 · 破
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烧的木柴,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
所待不存在 · 本方 · 破
- 喻
- 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为所观待的法一样
如果所观待的法不存在,则观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
无能立 · 本方 · 破
- 因
- 其能立并不存在
- 喻
- 如同没有父亲的儿子一样
例石女的儿子与女儿、兔角、没有父亲的儿子
原段(11 段)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 原段 ›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因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所立则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如果它们自身不存在,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喻如同石女的儿子与女儿不存在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 原段 ›
本方如果因为观待木柴而使火成立,又因为观待火而使木柴成立,那么请问:究竟是观待所观待的何法,而使观待法火与木柴成立的呢?于此二者当中,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呢? 原段 ›
本方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 原段 ›
本方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原段 ›
本方如果承许木柴[可燃]首先成立,然后观待木柴而成立火。然而,既然火都没有成立,那么所观待的法[木柴]也不能成立,观待也就是一派胡言。应成如果火已经成立,则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谓的“火”成立,就会成为根本没有意义。 原段 ›
本方这样一来,应成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烧的木柴,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这样,你们所承认的相互观待的关系也就消失了。 原段 ›
本方总之,应成如果所观待的法不存在,则观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喻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为所观待的法一样。反之,如果所观待的法存在,即已经成立,又怎么需要观待另一者而首先成立呢?在(所观待的法)没有诞生之前所承许的法,也在此之前没有所观待的另一者,所以就不能成立。(如果可以成立,)那么又是谁使其成立的呢?因其能立并不存在,喻如同没有父亲的儿子一样。 原段 ›
本方因此,如果木柴(可以离开火而)首先成立,应成则其他并没有正在燃烧的,并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 原段 ›
本方如果承许火在之前成立,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此立论成立的话,应成则火的产生就成为了无因,并且有无需观待木柴的道理可以损害。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