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所从生诸大,彼大亦无神

中观根本慧论释 · 九 观本住品 · 连讲 6 段,这是第 6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戊二 品关联 › 己二 破其立宗 › 庚一 破领受者我 › 辛三 破领受者存在因法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己一 陈述他宗

中观根本慧论释九 观本住品对方立论自续式连讲 1/6要连上下读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整理正量部立本住:领受者人我先于所领受而实有

持论部分正量部的论师们

本住先有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诸领受者——人我,即实有本住必定存在
因
如果像这样的领受者——人我或者补特伽罗不是实有的,那么所领受的见法等又怎么能存在呢
喻
正如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贮积财物等等

例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贮积财物(对方喻)

原段(7 段)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原段 ›

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 原段 ›

部分正量部的论师们说道:摄集眼、耳、舌、身等五根,加上包括五境在内的色蕴、触、受、作意等 心所[苦乐],以及其他诸蕴等在内的某种具备主宰能力的领受者,在所领受的见法等存在之前,这种领受者[本住]已经存在。 原段 ›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 原段 ›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原段 ›

其理由是:因如果像这样的领受者——人我或者补特伽罗不是实有的,那么所领受的见法等又怎么能存在呢?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此等所领受存在之前,所立诸领受者——人我,即实有本住必定存在。 原段 ›

喻正如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贮积财物等等,如果天授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存在,则(其贮积的)财物等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在见法等存在之前,不存在领受者补特伽罗,那么见法等又由谁来领受呢?无法领受。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壬一 破无立我之因

中观根本慧论释九 观本住品破斥观察连讲 2/6接着破

领受者成立的因——见法等都根本不存在

整理破无立我之因:所领受之前,以何立领受者

无立我之因 · 本方 · 破

因
因为领受者成立的因——见法等都根本不存在

无立因 · 本方 · 破

喻
如同没有财物也就不存在拥有财物者一样

应成:则共同的领受者补特伽罗,局部的领受者见者等就不具备立因

领受者单独存在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这样承许,则有非领受者也有所领受,非所领受也存在领受者的过失

例没有财物也就不存在拥有财物者(主论证喻)

原段(4 段)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 原段 ›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原段 ›

在所取眼、耳等内六处,以及触、受[苦乐]等心所存在之前,又能以什么理由而使作为领受者人我的实有本住,即领受者成立呢?因因为领受者成立的因——见法等都根本不存在。 原段 ›

如果承许存在一名享受六境的领受者——人我,在没有外境的时候,又成立所谓的“领受者”,即完全具备见法等的领受者存在,应成则共同的领受者补特伽罗,局部的领受者见者等就不具备立因,喻如同没有财物也就不存在拥有财物者一样。所谓“此为彼因”“此为彼果”“此为彼之所领受”“此为彼之领受者”的说法也就无法认定。如果领受者可以另外单独存在,那么何为领受者,何为所领受呢?应成如果这样承许,则有非领受者也有所领受,非所领受也存在领受者的过失。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壬二 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中观根本慧论释九 观本住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3/6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整理破立我之因不观待:离所受有本住,则离本住亦应有所受

科判关联观待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观待(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本范围起讲处:九 观本住品
    本条运用: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

离受者有所受 · 本方 · 破

应成: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本住],所领受的诸法存在

人法互表 · 本方 · 破

因
因为,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
原段(6 段)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原段 ›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原段 ›

倘若离开所领受的见法等,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即本住成立。应成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本住],所领受的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 原段 ›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原段 ›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原段 ›

(假设对方承许此结论,)这种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因为,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如果离开所领受的法,其领受者又安在呢?绝不存在!如果离开领受者,其所领受的法又在何处呢?哪里都不存在!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辛二 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中观根本慧论释九 观本住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6回应上段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整理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总前既无,各前更无

总前无则各前无 · 本方 · 破

因
既然在包括见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领受者都不存在
喻
如同在所有的树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树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

例在所有的树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主论证喻)、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则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主论证喻)

原段(8 段)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原段 ›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认为:并不是在见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领受者——人我[本住]。 原段 ›

对方那又是怎样的呢?在见法等等中的见法等之外的闻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时候,虽然是见法不存在之时,却能够表明或者安立领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无因的过失。 原段 ›

本方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原段 ›

本方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原段 ›

本方因既然在包括见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领受者都不存在。那么,在见法等各法之前,领受者又怎么能存在呢?喻如同在所有的树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树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则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样。 原段 ›

本方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经存在,那么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中观根本慧论释九 观本住品破斥观察连讲 5/6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整理见者、闻者、受者一体则不合理,各异则一相续多我

作者一体 · 本方 · 破

所立
不同行为次第的作者为一体的立论是不合理的
因
因为(这种立论必须建立在)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的基础之上

各异则神多 · 本方 · 破

应成:这样就有在一个相续中存在众多人我[神]的过失

例马与牛(教学例)

原段(6 段)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原段 ›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原段 ›

如果见者人我也是听闻者,同时也是受者,则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领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然而,所立不同行为次第的作者为一体的立论是不合理的。因因为(这种立论必须建立在)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的基础之上(,这显然是荒诞之言)。 原段 ›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原段 ›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原段 ›

如果见者与闻者各自相异,闻者与受者也各自相异,彼此不相观待,如同马与牛一样。即在见者存在的时候,闻者等等也存在。应成这样就有在一个相续中存在众多人我[神]的过失。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辛三 破领受者存在因法

中观根本慧论释九 观本住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6/6回应上段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所从生诸大,彼大亦无神

整理破以四大为领受者之因:四大之前也无人我

观待·援用前证

四大为因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以,在四大之前,领受者存在
因
此四大可以作为领受者成立之因

领受所领受相待 · 本方 · 破

所立
其二者的体性并不成立
因
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是彼此观待而安立的

四大前亦无我 · 本方 · 破

所立
所以领受者不存在
因
四大之前的领受者——人我[神]也是不存在的
原段(6 段)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原段 ›

所从生诸大,彼大亦无神。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提出:在见法等之前,领受者人我的安立不会成为无因。如云:“以名色之缘而曰处。”在见闻等法之前,作为色法的四大已经存在,因此四大可以作为领受者成立之因。所立所以,在四大之前,领受者存在。 原段 ›

本方领受者不可能存在。关于此理,可以依照前面已经论述过的“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的方式加以破斥。 原段 ›

本方因此,因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是彼此观待而安立的,所立其二者的体性并不成立。若思维其前前的法,也只不过是分别心增上安立的,为通达其理,故表述如下: 原段 ›

本方以眼耳等等诸根,以及受[苦乐]等诸法所产生的根源——四大,作为其成因,而产生名色聚集的 疱等。但是,因四大之前的领受者——人我[神]也是不存在的,所立所以领受者不存在。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