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释九 观本住品对方立论自续式连讲 1/6要连上下读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整理正量部立本住:领受者人我先于所领受而实有
持论部分正量部的论师们
本住先有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所立
- 诸领受者——人我,即实有本住必定存在
- 因
- 如果像这样的领受者——人我或者补特伽罗不是实有的,那么所领受的见法等又怎么能存在呢
- 喻
- 正如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贮积财物等等
例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贮积财物
原段(7 段)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原段 ›
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 原段 ›
部分正量部的论师们说道:摄集眼、耳、舌、身等五根,加上包括五境在内的色蕴、触、受、作意等 心所[苦乐],以及其他诸蕴等在内的某种具备主宰能力的领受者,在所领受的见法等存在之前,这种领受者[本住]已经存在。 原段 ›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 原段 ›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原段 ›
其理由是:因如果像这样的领受者——人我或者补特伽罗不是实有的,那么所领受的见法等又怎么能存在呢?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此等所领受存在之前,所立诸领受者——人我,即实有本住必定存在。 原段 ›
喻正如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贮积财物等等,如果天授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存在,则(其贮积的)财物等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在见法等存在之前,不存在领受者补特伽罗,那么见法等又由谁来领受呢?无法领受。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