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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中观根本慧论释 · 七 观三相品 · 连讲 17 段,这是第 9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子二 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 › 丑二 遮破 › 寅一 比喻不成 › 卯一 能遍不可得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一 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破斥观察连讲 1/17

作为法相的“生”,究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整理观察生是有为还是无为:有为则应更有三相,无为则非有为相

所破有人

有法相故有为法有自性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作为蕴界处的有为法,其自性是存在的
因
因为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等是存在的
喻
则应当像兔角一样

生是有为则具三相 · 本方 · 破

所立
它也应当具备生住灭三种法相
因
因为,如果是有为法,则表明其自身的三种法相必须存在

生是无为则非有为相 · 本方 · 破

所立
绝不可能
因
如果认为“生”是无为法
喻
如同虚空(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一样

例兔角(对方喻)、虚空(主论证喻)

原段(7 段)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原段 ›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原段 ›

对方如果有人认为:所立作为蕴界处的有为法,其自性是存在的,因因为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等是存在的。另外,佛陀也云:“诸比丘,此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具生,具灭,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变易。”如果有为法不存在,喻则应当像兔角一样,也不存在生法等等。(既然生住灭等法存在,那么有为法也应该存在。) 原段 ›

本方我们可以反问:作为法相的“生”,究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原段 ›

本方如果所谓的“生”是有为法,所立它也应当具备生住灭三种法相。因因为,如果是有为法,则表明其自身的三种法相必须存在。只有这样,它[生]才能成立为事相。 原段 ›

本方因如果认为“生”是无为法,它又怎么可能是有为法的法相呢?所立绝不可能!喻如同虚空(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一样。 原段 ›

本方利用以上的道理,则对住法等等也可以触类旁通了。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壬二 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破斥观察连讲 2/17

生法等等是分别各自而成立为法相,还是以(三者的)总集而成立为法相呢

整理观察三相分散与聚集:分散则各缺二相,聚集则相违

科判关联分散与聚集(即分散聚集) 相违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分散与聚集(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
    本范围起讲处:七 观三相品
    本条运用:那么生法等等是分别各自而成立为法相,还是以(三者的)总集而成立为法相呢?但无论是二者中的何种情况,都毫无立足之地

分散则缺二相 · 本方 · 破

有法
生法等三者分别各自的法相
所立
是不能成立为有为法法相的
因
因为虽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却不具备其他两种法

聚集则相违 · 本方 · 破

有法
彼等三者在同一刹那时间内聚集于一处
因
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是相违的法
喻
光明与黑暗

例光明与黑暗(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原段 ›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 原段 ›

如果生法等等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生法等等是分别各自而成立为法相,还是以(三者的)总集而成立为法相呢?但无论是二者中的何种情况,都毫无立足之地。 原段 ›

首先,如果以生法等三者分别各自的法相,所立是不能成立为有为法法相的。因因为虽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却不具备其他两种法,所以,要么不具备住与灭,要么不具备生与灭等等。 原段 ›

其次,(如果是以生法等三者的聚集,而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也即彼等三者在同一刹那时间内聚集于一处。但是,(彼等三者却)因如同喻光明与黑暗一样是相违的法,这种观点又怎么能合理呢?万无此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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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以太过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3/17

若谓生住灭,更有有为相。是即为无穷,无即非有为

整理生住灭若更有法相则无穷,若无则非有为

更有法相则无穷 · 本方 · 破

应成:则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来表明),就会因此而导致无穷的过失

无其他法相则非有为 · 本方 · 破

因
则彼等已经远离了有为法的法相

应成:就有成为不是有为法的过失

原段(5 段)

若谓生住灭,更有有为相。 原段 ›

是即为无穷,无即非有为。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承认“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的说法,又怎么会不应理呢? 原段 ›

本方(如果这样承认,)则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又应存在表明其为有为法法相的其他生法等等。如果(后面的)这些法相存在,应成则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来表明),就会因此而导致无穷的过失。如此这般,最终连根本的法相也毫无立锥之地了。 原段 ›

本方如果生法等不存在其他法相,因则彼等已经远离了有为法的法相,应成就有成为不是有为法的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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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一 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对方立论自续式连讲 4/17对方接着提要连上下读

正量部的论师等人并没有偃旗息鼓,又振振有词地争辩道:如果有一种善法或者烦恼法产生,则有十五个法也因此而诞生

整理正量部答无穷:本生与生生互生,十五法不需第二轮法相

持论正量部的论师等人

本生生生互生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以,没有再需第二轮法相成立的过失,也就不会有无穷的过失了
因
而生等法相与随相互相成立的缘故
原段(4 段)

生生之所生,生于彼本生。 原段 ›

本生之所生,还生于生生。 原段 ›

正量部的论师等人并没有偃旗息鼓,又振振有词地争辩道:如果有一种善法或者烦恼法产生,则有十五个法也因此而诞生。包括事相法本身,其五种法相——生、有、住、老、无常。如果此法为烦恼法,则加上烦恼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邪解脱一共七法;同样,如果此法为善法,则加上善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正解脱一共七法;如果此法为出离法,则加上出离法的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出离一共七法;如果此法为非出离法,则加上非出离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非出离一共七法。 原段 ›

彼等各法即为有为法事相的从属之法,而生生等七法则为从属之从属法,一共有 十五种主从法。因而生等法相与随相互相成立的缘故,所以,在有为法事相本身,加上生等七法相,以及生生等七随相共计十五种法中,以生生法仅能使本生法产生,而以本生法就能产生生生等除了其[本生]自身以外的其他十四法。有法、住法等等也可以此类推。所立所以,没有再需第二轮法相成立的过失,也就不会有无穷的过失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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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回应应成式连讲 5/17回应上段

乃至生生尚未产生之前,本生始终都不可能成立

整理破生生生本生:生生自己尚未生,怎能生本生

生生未生不能生本生 · 本方 · 破

有法
此生生
所立
毫无道理
因
连(生生)自己都没有产生的缘故

因无则果无 · 本方 · 破

所立
则其果也必然不存在
因
既然连因法都不存在

生生已生再生不合理 · 本方 · 破

所立
若要再次产生也不合理
因
如果作为因的生生已经产生
原段(4 段)

若谓是生生,能生于本生。 原段 ›

生生从本生,何能生本生? 原段 ›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即以所谓“生生”的生,而使本生产生。然而,你们本来的本生,在之前并没有产生。那么,此生生又怎能产生本生呢?所立毫无道理!因连(生生)自己都没有产生的缘故。 原段 ›

总之,无论依靠何等因,产生何等果。如果其因已经成立,则其果可以成立。如果因法的本性都成为了无因者,也即不存在,那么因既然连因法都不存在,所立则其果也必然不存在。若建立互相观待的理论,其能立并不能成立。所以,如果对其二者以自性成立的立论进行观察,则并不存在。因为,乃至生生尚未产生之前,本生始终都不可能成立。因如果作为因的生生已经产生,所立若要再次产生也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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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6/17

在生生之前尚未产生的本生,又怎么能使生生产生呢

整理破本生生生生:本生自己尚未生,怎能生生生

本生未生 · 本方 · 破

有法
在生生之前尚未产生的本生
因
因为其自身都尚未产生
原段(4 段)

若谓是本生,能生于生生。 原段 ›

本生从彼生,何能生生生? 原段 ›

对方如果你们认为:正是由本生产生的生生,而使本生产生的。 原段 ›

本方然而,在生生之前尚未产生的本生,又怎么能使生生产生呢?绝不可能!因因为其自身都尚未产生。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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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7/17回应上段

你们又认为:虽然二者一前一后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时,应该可以互生

整理破正生时互生:正在产生是未来法,现在不存在,不能生果

已生无须再生 · 本方 · 破

有法
任何已经产生的法
所立
是没有丝毫必要再次产生的
因
因为产生的行为已经圆满

正生非已生 · 本方 · 破

有法
“正在产生”
所立
就绝对不是已经产生的法(,而是未来的法)

未来法不能生果 · 本方 · 破

有法
未来的法
所立
由其所产生的果也必定不会存在
因
未来的法在现在并不存在
喻
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决现在的饥饿一样

例明年的收成不能解决现在的饥饿(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原段 ›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原段 ›

对方如果你们又认为:虽然二者一前一后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时,应该可以互生。 原段 ›

本方若按你们所承许,即以尚未产生而正在产生为前提,就能使自果产生。但你们所承许的以正在产生为前提,而使(自果的)产生能够成立的观点,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原段 ›

本方所谓“正在产生”,是属于未来的法。而任何已经产生的法,所立是没有丝毫必要再次产生的,因因为产生的行为已经圆满。所以,“正在产生”所立就绝对不是已经产生的法(,而是未来的法)。 原段 ›

本方因未来的法在现在并不存在,所立由其所产生的果也必定不会存在。喻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决现在的饥饿一样。以此理也可类推住法等。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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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一 对离过之答复

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对方立论自续式连讲 8/17对方接着提要连上下读

对方又认为:生、住、灭法并不需要其他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

整理对方以灯喻答离过:生自生亦生他

灯喻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以也就能(同时)生起自身与他法
因
同样,生法的自性就是生
喻
如同灯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照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诸法

例灯火(对方喻)

原段(3 段)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原段 ›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原段 ›

如果对方又认为:生、住、灭法并不需要其他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所以就没有无穷或者成为有为法的过失。喻如同灯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照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诸法。因同样,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立所以也就能(同时)生起自身与他法。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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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一 能遍不可得

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回应应成式连讲 9/17回应上段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整理破灯喻之一:灯自身及所遍处无暗,无暗可破则无所照

科判关联能遍不可得(属不可得因)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无暗则无照 · 本方 · 破

因
只有驱除了黑暗,才能安立为照亮
原段(3 段)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原段 ›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原段 ›

灯火自身,以及灯火所在的、以其光明可以遍及的处所,是没有些微黑暗的。灯火又如何能照亮呢?因只有驱除了黑暗,才能安立为照亮。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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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0/17

在灯火产生的同时,根本无法触及黑暗

整理破灯生时破暗:灯与暗不相遇

整科能遍不可得(属不可得因)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能遍不可得(科判关联 · 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体系,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
    科判标题:能遍不可得
    本范围起讲处:七 观三相品

灯生时破暗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在灯火产生的同时,应该是可以驱除黑暗的
喻
如同瓶子等等一般

灯暗不并存 · 本方 · 破

因
只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则另一者就并不存在
喻
如同岛屿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与今宵的灯盏一般

灯与暗不相遇 · 本方 · 破

有法
在灯火产生的同时
所立
根本无法触及黑暗
因
因为,在灯火尚未产生的时候,虽然存在黑暗,一旦(灯火)产生之后,黑暗就已经不复存在

例岛屿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主论证喻)、昨日的冥黑与今宵的灯盏(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原段 ›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通过观察,灯火驱除黑暗的论点不合理。但必须以灯火能够驱除黑暗,如果不能驱除黑暗,则喻如同瓶子等等一般,即使存在灯火,也不能驱除黑暗,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所立在灯火产生的同时,应该是可以驱除黑暗的。 原段 ›

本方但是,因只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则另一者就并不存在。喻如同岛屿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与今宵的灯盏一般。 原段 ›

本方在灯火产生的同时,所立根本无法触及黑暗。因因为,在灯火尚未产生的时候,虽然存在黑暗,一旦(灯火)产生之后,黑暗就已经不复存在。而在黑暗存在的时候,灯火却无踪无影。(二者根本无法相遇,)又怎么可能在灯火产生的同时驱除黑暗呢?绝不可能!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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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回应应成式连讲 11/17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整理灯不及暗而能破暗,则一灯破一切世间暗

能立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即能立所立等同) 整科能遍不可得(属不可得因)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能遍不可得(科判关联 · 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体系,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
    科判标题:能遍不可得
    本范围起讲处:七 观三相品

不及而破 · 本方 · 破

应成:则有包括岛屿等一切世间界的所有黑暗,仅用一盏灯就可以彻底驱散的过失

不触及亦能除暗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虽然不能触及,但一样可以驱除黑暗

能立等同所立 · 本方 · 破

有法
这些能立
所立
还是无法成立
因
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

例智慧无需触及无明,也能将其遣除(对方喻)、眼根无需触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对方喻)、磁铁无需触及适当范围内的铁物,也能将其吸附(对方喻)

原段(5 段)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原段 ›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原段 ›

本方如果灯火不触及黑暗也能驱除黑暗,应成则有包括岛屿等一切世间界的所有黑暗,仅用一盏灯就可以彻底驱散的过失。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认为:如同智慧无需触及无明,也能将其遣除;眼根无需触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铁无需触及适当范围内的铁物,也能将其吸附一般。所以,所立虽然不能触及,但一样可以驱除黑暗。 原段 ›

本方但这些能立因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所以所立还是无法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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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 极为过分

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12/17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整理灯喻极为过分:灯照自他,则暗也应遮自他

暗亦应自暗 · 本方 · 破

因
因为黑暗具备遮蔽能力

应成:那么,黑暗也毫无疑问地应当能够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子等其他物品

暗自暗则无暗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承许这点,则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原段(3 段)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原段 ›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原段 ›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因为灯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与他法。应成那么,黑暗也毫无疑问地应当能够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子等其他物品,因因为黑暗具备遮蔽能力。应成如果承许这点,则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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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一 自生非理

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破斥观察连讲 13/17

生法自身尚未产生,又怎么能使自己本身产生呢

整理破生之自生:未生不能自生,已生不需再生

未生不能自生 · 本方 · 破

因
如果生法自身尚未产生
喻
如同空中鲜花的自生一样

已生不需再生 · 本方 · 破

所立
纯粹是多此一举
因
既然自己已经产生

例空中鲜花的自生(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 原段 ›

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原段 ›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产生的,我们就可以观察“尚未产生的生法(产生自身)”,或者“已经产生的生法产生(自身)”的两种说法。 原段 ›

首先,因如果生法自身尚未产生,又怎么能使自己本身产生呢?喻如同空中鲜花的自生一样。 原段 ›

对方其次,如果对方提出:是由已经产生的(生法)自己产生自身的。 原段 ›

本方因既然自己已经产生,又怎么需要生呢?所立纯粹是多此一举!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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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二 别破生时生

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4/17回应上段

对方又表白道:已生之法与未生之法二者的确不能生,只有正在产生之法可以产生

整理破生时生:生法自性不存在,依生法安立的「正在产生」不成

整科三时(即观察三时)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三时(科判关联 · 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体系,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
    科判标题:观察三时
    本范围起讲处:七 观三相品

正生依生法 · 本方 · 破

有法
“正在产生”
所立
并不能成立
因
因为,如果所谓的“生法”能够存在的话,则“正在产生”能够成立
原段(4 段)

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 原段 ›

云何依生法,尔时而得生?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表白道:已生之法与未生之法二者的确不能生,只有正在产生之法可以产生。 原段 ›

本方如果所谓“正在产生”能够成立的话,也可以产生。然而,“正在产生”所立并不能成立。因因为,如果所谓的“生法”能够存在的话,则“正在产生”能够成立。但是,在经过观察,并了知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妄下断语,说依靠生法而安立的“正在产生成立”呢?岂有此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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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5/17回应上段

正是因为依缘而生,才使寂灭性的道理更具说服力

整理辨破生不破缘起:缘生即寂灭,自性成立则缘起不成

量界、限定以自性生

缘生即寂灭 · 本方 · 立

有法
无论任何一法,只要是依缘起而生
所立
则其以自性生不存在或者不成立的本性即为寂灭性

自性成立则缘起不成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自性成立,则缘起之法就无法立足

原段(6 段)

若法众缘生,即是寂灭性。 原段 ›

是故生生时,是二俱寂灭。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辩驳道:佛陀不是也以“此有故彼生”来宣说缘起的吗?你们这样肆无忌惮地将所有的生法全盘遮破,岂不是将缘起法也一并遮破了? 原段 ›

本方这种结论不但没有遮破缘起法,反而更进一步地昭示了缘起的深奥含义。 原段 ›

本方如果生法等等的自性成立,则缘起之法也于理不容。正是因为依缘而生,才使寂灭性的道理更具说服力。 原段 ›

本方换言之,无论任何一法,只要是依缘起而生,所立则其以自性生不存在或者不成立的本性即为寂灭性。因此,无论正在产生以及产生,都是无有自性、寂灭戏论的。由此可以得出,应成如果自性成立,则缘起之法就无法立足。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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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6/17回应上段

对方又认为:正在产生应该是存在的,因为未来的瓶子会产生的缘故

整理破以未来瓶生立正生:未生之法何时何地都不存在

未来瓶生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正在产生应该是存在的
因
因为未来的瓶子会产生的缘故

所生境不存在 · 本方 · 破

因
生法的趋入之境都不存在的缘故

例未来的瓶子(举例)

原段(4 段)

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 原段 ›

可生之彼法,不成岂可生?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认为:所立正在产生应该是存在的,因因为未来的瓶子会产生的缘故,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 原段 ›

本方这种观点也是无法成立的。倘若某种“未生之法”在何处,或者未来时等任何情况下存在,那么生也就可以成立。但是,像这样的能使生法安立应理之法,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存在。既然如此,又怎么能生呢?因生法的趋入之境都不存在的缘故。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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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二 观察生有否他生

中观根本慧论释七 观三相品回应应成式连讲 17/17回应上段

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离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整理观察生有否他生:更有能生则无穷,不需则一切法都应自生

更有生则无穷 · 本方 · 破

应成:则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这样就有无穷的过失

离他生能生 · 本方 · 破

应成:则一切万法都可以如此,即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

例如同吃饭需要烹调,而烹调又需要生火,生火又需要火镰(教学例)

原段(8 段)

若言生时生,是能有所生。 原段 ›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是以具有产生能力的他法,而使正生的法产生的。 原段 ›

本方那么请问:这个具有产生能力的他法自身正在产生的时候,又是以什么法而产生的呢? 原段 ›

本方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 原段 ›

本方离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原段 ›

本方如果能有其他生法,而使其产生的话,应成则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这样就有无穷的过失。如同吃饭需要烹调,而烹调又需要生火,生火又需要火镰……这样一来,对因法的需求始终都无边无际,吃饭的时候也就遥遥无期了。 原段 ›

本方反之,如果生法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的话,应成则一切万法都可以如此,即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其道理相同。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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