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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

中观根本慧论释 · 五 观六种品 · 连讲 3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五 观六种品 › 戊二 品关联 › 己一 遮破空界 › 庚一 遮破事相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庚一 遮破事相

中观根本慧论释五 观六种品破斥观察连讲 1/3节选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

整理破空界事相:法相未成前无事相,否则成无相之虚空

能立等同所立(即能立所立等同) 观待

法相成立故地界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地界等是存在的
因
它们[地、水、火、风、空]的法相——坚硬、湿润、暖热、动摇、无碍,都分别能以理而成立

事相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其事相
所立
并不能成立
因
因为能立等同所立

先有虚空则无相 · 本方 · 破

应成:倘若在法相成立之前,事相虚空存在的话,则有在此之前存在不具备无碍法相的虚空之过失

无相之法不存在 · 本方 · 破

有法
无有法相的事相之法
所立
丝毫也不可能在何时何地存在
喻
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

无事相则法相无依 · 本方 · 破

所立
根本无法建立
因
如果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不具法相的所依——事相之法

例石女的儿子(主论证喻)、虚空(举例)

原段(9 段,节选)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 原段 ›

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就连世尊也说过“大国王士夫补特伽罗具有六界……”,并且,因它们[地、水、火、风、空]的法相——坚硬、湿润、暖热、动摇、无碍,都分别能以理而成立。(所以,所立地界等是存在的。) 原段 ›

本方如果法相能够成立,则事相就能够成立。然而,其事相所立并不能成立,因因为能立等同所立。法相与事相之间是相互观待而存在的,并不是以本体而成立的。 原段 ›

本方以无碍法相根本不能建立虚空事相存在的结论。也就是说,在虚空的法相——无碍成立之前,以其法相而建立的事相——虚空毫许也不可存在。其理由是:应成倘若在法相成立之前,事相虚空存在的话,则有在此之前存在不具备无碍法相的虚空之过失。所以,这个道理不会存在。 原段 ›

本方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 原段 ›

本方若无无相法,法相依何成?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无有法相的事相之法,所立丝毫也不可能在何时何地存在,喻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因此,因如果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不具法相的所依——事相之法,则其能依——法相又依靠什么作为基础而建立呢?所立根本无法建立!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庚二 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中观根本慧论释五 观六种品破斥观察连讲 2/3

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

整理破建立法相之理:无相、有相、二者外,法相都无处安立

相违

量界、限定名言中

先无法相不能建立 · 本方 · 破

所立
建立法相就不应理
因
因为已经远离法相
喻
犹如兔角一般

法相已具不需再立 · 本方 · 破

有法
在法相已经具备的情况下
所立
也不能建立法相
因
因为法相已经成立,就不会再成立

已有法相再立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已经存在,)还需要再建立的话,(则有无穷建立的过失。)

二者之外亦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在法相已经成立,与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
所立
也不能建立法相
因
因为成立与不成立二者现量相违

例兔角(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 原段 ›

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 原段 ›

如果对方仍然固执己见,并创立出法相存在的道理,那么我们可以随即进行观察:(你们所建立的法相,)是在根本没有法相的前提下,还是在法相已经存在的前提下,抑或是在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建立的呢? 原段 ›

如果之前根本不存在法相,即法相的建立都不存在,所立建立法相就不应理,因因为已经远离法相。(这种所谓的法相,)即使在名言中也不能存在,喻犹如兔角一般。 原段 ›

在法相已经具备的情况下,所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因为法相已经成立,就不会再成立,并不需要建立两个法相。应成如果(已经存在,)还需要再建立的话,(则有无穷建立的过失。)无论何时,以无穷的方式都不能成立法相。并且,这样会导致众多事相等过失。 原段 ›

在法相已经成立,与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所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因为成立与不成立二者现量相违,所以其二者同时具备的同分或者二者皆不具备的情况都不可能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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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五 观六种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3回应上段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

整理法相与事相互依:一无则二俱无

事相可存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但是事相[可相法]还是可以存在

事相须待法相 · 本方 · 破

有法
任何“不具备法相的事相”
所立
都不应该存在
因
因为必须在法相已经建立的情形下,事相才能安立

法相存在故事相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则事相也应该存在
因
既然法相存在

所依无则能依无 · 本方 · 破

所立
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
因
既然所依事相的存在不合理
喻
犹如石女女儿的姿态一般

例石女女儿的姿态(主论证喻)

原段(8 段)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 原段 ›

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还是固执己见地认为:虽然法相不存在,所立但是事相[可相法]还是可以存在。 原段 ›

本方但是,任何“不具备法相的事相”所立都不应该存在。因因为必须在法相已经建立的情形下,事相才能安立。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还是认为:你们虽然对建立于事相之上的法相进行了遮止,但并没有遮破法相本身的实有,所以法相还是存在的。因既然法相存在,所立则事相也应该存在。 原段 ›

本方并非如此!因既然所依事相的存在不合理,所立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喻犹如石女女儿的姿态一般。 原段 ›

本方是故今无相,亦无有可相 原段 ›

本方一言而蔽之,所依的事相不存在,因为其不存在,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所以,二者都不能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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