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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先无有去法,故无去者去

中观根本慧论释 · 二 观去来品 · 连讲 3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一 广说理证 › 庚三 以观察之理遮破 › 辛二 观行为之一异而破 › 壬一 观察二者而破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一 观作者之一异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 观去来品回应观察连讲 1/3

去法即去者,是事则不然,去法异去者,是事亦不然

整理观作者之一异:去法与去者一体、异体都不成

科判关联一异(即一体还是异体)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一异(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观作者之一异而破
    本范围起讲处:二 观去来品
    本条运用:如果去的行为与去的作者两者以自性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它们是一体还是异体呢

量界、限定以自性

现见迈步故有去者去法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去者与去法还是存在的
因
士夫的脚迈步的行为是现量所见的

一体则作者作业为一 · 本方 · 破

应成:则作者与其所作的业二者,就有成为同一者的过患

异体则各自单独存在 · 本方 · 破

应成:则就成了离开去者而单独存在去法,与离开去法而单独存在去者

一异不成则二者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去法与去者并不存在
因
如果去法与去者在成立为一体的自性,与成立为异体的性质两种情况下,都不能成立

例砍断的行为与被砍断者(主论证喻)、宝瓶与氆氇(教学例)

原段(14 段)

去法即去者,是事则不然, 原段 ›

去法异去者,是事亦不然。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提出:虽说对三种道路等进行观察,都没有去法,但是,因士夫的脚迈步的行为是现量所见的。所以,所立去者与去法还是存在的。 原段 ›

本方我们可以就此进行反问:如果去的行为与去的作者两者以自性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它们是一体还是异体呢?但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去法与去者两者互相之间的关系为一体”的说法是不合理的,而“去法与去者两者为异体”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 原段 ›

本方若谓于去法,即为是去者, 原段 ›

本方作者及作业,是事则为一。 原段 ›

本方如果说去法即是去者,应成则作者与其所作的业二者,就有成为同一者的过患。如果这样的话,则无法分辨出“这是作者”“这是其所作的行为”之间的差别,但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如同砍断的行为与被砍断者之间,也不可能没有区别一样。 原段 ›

本方若谓于去法,有异于去者, 原段 ›

本方离去者有去,离去有去者。 原段 ›

本方如果说去法与去者为异体以自性能够成立。如同互不观待的宝瓶与氆氇,在一者不具备的情况下,另一者还可以在别处单独得到。 原段 ›

本方但这种情况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承许去法与去者为异体,应成则就成了离开去者而单独存在去法,与离开去法而单独存在去者。 原段 ›

本方去去者是二,若于一异法, 原段 ›

本方二门俱不成,云何当有成? 原段 ›

本方因如果去法与去者在成立为一体的自性,与成立为异体的性质两种情况下,都不能成立的话,则其二者又怎能在自性或实体上成立呢?所以,所立去法与去者并不存在。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壬一 观察二者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 观去来品回应观察连讲 2/3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先无有去法,故无去者去

整理观行为之一异:表明去者之去法不能为其所作,也不能另有异去

科判关联一异(即一体还是异体)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去者在去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去者在去”的说法又怎么会有过失呢
喻
如同世间人都共称“天授在走路”“说者在说话”“作者在做事”一样

同时互表无过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以并没有过失
因
因为互为表示

去法未生前无去者 · 本方 · 破

有法
去者去往某一村落或者城市的去法
所立
也是不存在的
因
在去的行为没有产生之前,并不存在去者

一去者中不得二去 · 本方 · 破

有法
其之外与其相异的某一个(去法)
所立
并不能用作彼去者的去
因
在一个去者当中,是不应该既存在表明自己是去者的去法,又存在于其之外的其他去法这两种去法的

例“天授在走路”“说者在说话”“作者在做事”(对方喻)

原段(10 段)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 原段 ›

先无有去法,故无去者去。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认为:喻如同世间人都共称“天授在走路”“说者在说话”“作者在做事”一样,“所立去者在去”的说法又怎么会有过失呢? 原段 ›

本方如果去者与去法(去的行为)的本体存在,而且也正是以(该)去法表明或使人了知去者的,则这样的去法就不是去者所作的去。 原段 ›

本方其原因为:因在去的行为没有产生之前,并不存在去者。因此,去者去往某一村落或者城市的去法所立也是不存在的。 原段 ›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异去, 原段 ›

于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提出:用去的行为就可以表示去者,其二者是处于同一时间的,因因为互为表示,所立所以并没有过失。 原段 ›

本方事实并非如此,在去的行为没有产生之前,都只能称之为非去者。只有在去的行为产生并发生作用之后,去者才会与其同时生灭。但去者是以去法而实现的,在去法没有生起之前,若去者已经成立,则其不能成为作者;如果不是去者(而是作者),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称之为去者。去者所作的去法以其自性而存在(的观点),从两方面加以观察,都了不可得。而以该(去法),也不能重新将该补特伽罗表明为去者。 原段 ›

本方如果去法能够使去者实现[知]并且表明去者,则其之外与其相异的某一个(去法)所立并不能用作彼去者的去。为什么呢?因为,因在一个去者当中,是不应该既存在表明自己是去者的去法,又存在于其之外的其他去法这两种去法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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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观察各种能作所作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 观去来品破斥观察连讲 3/3

决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不决定去者,亦不用三去

整理观能作所作:决定、不决定、兼具的去者与去法,三种去都不能用

决定非去法不能去 · 本方 · 破

有法
在决定不是去法时
所立
则在三种道路上都不可能去
因
因为已经远离去法
喻
如同住者一样

例住者(主论证喻)

原段(10 段)

决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 原段 ›

不决定去者,亦不用三去。 原段 ›

决定是去者又同时具备去的行为,无论从前往目的地的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三种情形的去都不能采用。 原段 ›

而远离去法的决定不是去者,仍然三种去都不能采用。 原段 ›

去法定不定,去者不用三, 原段 ›

是故去去者,所去处皆无。 原段 ›

无论决定是去法,还是决定不是去法,抑或两者兼具的情形,三种去法的去都不能采用。《显句论》云:“三种情形的去,也即无论决定去,还是不决定去,或两者兼具三种情况,在第八品中,通过对作与作者进行观察时,以‘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等将进行宣说。” 原段 ›

在《佛护论》中,也如同前述而就已去、未去、去时三者进行了阐述。 原段 ›

在决定是去法时,可用去者已经成立等前面所采用的观察方式加以破斥;在决定不是去法时,所立则在三种道路上都不可能去,因因为已经远离去法,喻如同住者一样;而二者兼具的情形,是以两方面的理证可损,或者(可以说该情形)不存在的。 原段 ›

前往彼处与来至此地两者,都属于去法。(既然前面已经对去法进行了分析,)那么对于“来”,也就不必以其他理证(进行分析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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