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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又提出:去法应该是存在的,因为与其相对的住法存在

中观根本慧论释 · 二 观去来品 · 连讲 5 段,这是第 4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二 观去来品 › 戊二 品关联 › 己一 广说理证 › 庚二 遮破能立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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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庚二 遮破能立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 观去来品破斥观察连讲 1/5

在已去的道路上没有出发,因为去法已经灭尽;在未去中也同样没有出发,因为未来与现在相违;现在正在去的过程也不存在出发

整理遮破能立:出发于三时观察皆不成

三时(即观察三时)

有出发故有去法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去法也就应该存在
因
出发是存在的
喻
如果乌龟没有毛,则不可能用其毛制成衣服

已去无出发 · 本方 · 破

有法
在去的行为已经过去的情况下
所立
则不存在出发
因
因为出发是现时之法

未去无出发 · 本方 · 破

有法
如果去的行为发生在未来
所立
也不存在出发
因
因为时间相违

去时无出发 · 本方 · 破

有法
对现在的去时而言
所立
也不存在出发
因
因为不是过去(去)或者未来(去)二者的去时,其本身的体相根本就不存在

出发有二行为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出发存在的话,就会有两次行为的过失,并由此导致两个作者的过失

例乌龟没有毛,则不可能用其毛制成衣服(对方喻)

原段(5 段)

已去中无发,未去中无发, 原段 ›

去时中无发,何处当有发?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提出:如果天授在舍弃停顿之后,有出发的行为,则去法也就应该存在。如果去法不存在,则出发也就不可能存在。就像“喻如果乌龟没有毛,则不可能用其毛制成衣服”的说法一样。(但是,因出发是存在的,所以所立去法也就应该存在。) 原段 ›

本方如果“出发”的行为存在,则应该经得起以三时加以观察。(但事实并非如此。首先,)在去的行为已经过去的情况下,所立则不存在出发,因因为出发是现时之法;其次,如果去的行为发生在未来,所立也不存在出发,因因为时间相违。尚未生起的所依之法[去法]不存在,(则出发的安立)也不合理;而对现在的去时而言,所立也不存在出发,因因为不是过去(去)或者未来(去)二者的去时,其本身的体相根本就不存在。而且,应成如果出发存在的话,就会有两次行为的过失,并由此导致两个作者的过失。 原段 ›

本方因此,在已去的道路上没有出发,因为去法已经灭尽;在未去中也同样没有出发,因为未来与现在相违;现在正在去的过程也不存在出发。如果(三时中)都没有出发,那么,又在哪条道上出发呢?即使道存在,出发的存在也不合理。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观根本慧论释二 观去来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5回应上段

只有去的行为已经生起才能称其为“出发”

整理未发之前无出发,未去中也无出发

三种道路之说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去法应该是存在的
因
因为有已经趋入、正在趋入以及尚未趋入三种道路之说

出发之前无出发 · 本方 · 破

有法
天授停留的时候
因
因为在那条道上,既没有正在趋入的去时,也没有在道上已去

未去中无出发 · 本方 · 破

有法
在“未去”中
所立
也没有出发
因
去的行为尚未产生

例人正在停留而并没有在道上去(主论证喻)

原段(7 段)

于未发之前,何处发可成? 原段 ›

去无去时无,未去何有发?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提出:所立去法应该是存在的,因因为有已经趋入、正在趋入以及尚未趋入三种道路之说。 原段 ›

本方如果去者成立,则天授正在坐的时候应该另外有出发。但在出发者没有出发或者说是出发之前,也即天授停留的时候,又能在哪条道上出发呢?因因为在那条道上,既没有正在趋入的去时,也没有在道上已去。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认为:既然如此,那么在未去的道上应该有出发吧? 原段 ›

本方在“未去”中因去的行为尚未产生,所立也没有出发,那么出发又何在呢?正如人正在停留而并没有在道上去。 原段 ›

本方因此,只有去的行为已经生起才能称其为“出发”,直至出发尚未生起之前,正在去的概念也不存在。如同已去以及停驻时的情况一样。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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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二 观去来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5回应上段

无论在任何时候,如果以正量加以观察,所有情况的出发都了不可得或者不存在

整理三种道路既无出发,已去、未去、去时之分别亦不成

三时(即观察三时)

三种情形必定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如果没有去,就不合理
因
因为“已去”“未去”以及“去时”这三种情形是必定存在的
原段(5 段)

一切无有发,何故而分别? 原段 ›

去无未去无,亦复去时无。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说:虽然以此可以得出在三种道中没有出发的结论,但是,因因为“已去”“未去”以及“去时”这三种情形是必定存在的,所以,所立如果没有去,就不合理。 原段 ›

本方但是,无论在任何时候,如果以正量加以观察,所有情况的出发都了不可得或者不存在。 原段 ›

本方前面的已去中怎么可能存在出发?现在正在去的过程以及未去中,又怎么可能存在出发呢?既然这种说法无论如何进行观察都不存在,那么这种颠倒之谬论又怎么经得起以三时进行观察呢?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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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二 观去来品回应观察连讲 4/5

对方又提出:去法应该是存在的,因为与其相对的住法存在

整理破以住法成立去法:去者、不去者、第三者皆无住

有对治故去法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去法应该是存在的
因
因为与其相对的住法存在
喻
如同光明与黑暗,此岸与彼岸相对而成立一样

不去者中有住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在不去者中住法还能成立,则有两种住法,这就必将导致两个住者的过失

住者非住法 · 本方 · 破

有法
住者
所立
并不是住法
因
因为作者与行为并非一体

例光明与黑暗(对方喻)、此岸与彼岸(对方喻)、虚空(主论证喻)、天授(举例)、供施(举例)

原段(9 段)

去者则不住,不去者不住, 原段 ›

离去不去者,何有第三住?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提出:所立去法应该是存在的,因因为与其相对的住法存在。无论何法,只要存在对治之法,该法就必定存在。喻如同光明与黑暗,此岸与彼岸相对而成立一样。 原段 ›

本方如果住法或者安住的本体成立,则不应该超离于三时。但如果对其进行观察(,就会知道其并不成立)。 原段 ›

本方首先,在去者中则不能成立住,有关此理,将在下文进行阐述。 原段 ›

本方其次,在不去者中也没有住,应成如果在不去者中住法还能成立,则有两种住法,这就必将导致两个住者的过失。 原段 ›

本方如果认为“天授”是去鹿野苑的去者,而“供施”却不是去往那里的去者,那么,如果他是住者的话,我们就可以反问:“供施究竟在何处住呢?”如果回答说在王舍城住,就可以进一步又问:“他究竟去还是没有去王舍城呢?……” 原段 ›

本方一般说来,没有去法也不能称之为“住”,(就像没有去法的)虚空,又怎么会有住呢?如果住法以本体能够成立,则应当在去者之外,以他体的方式存在。但住者所立并不是住法,因因为作者与行为并非一体。因此,没有住者又由谁来住呢? 原段 ›

本方第三,在去者与不去者之外的第三者又有谁能住呢?绝不可能!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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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二 观去来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5/5回应上段

离开了去法,则称其为去者也不合理;如果有去法,住者又不能成立

整理去者中住不成;住法以三时观察亦不成

三时(即观察三时) 相违

离去法非去者 · 本方 · 破

所立
则称其为去者也不合理
因
如果离开了去法

有去法则住者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住者又不能成立
因
如果有去法

住法在去法外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去法的本体是存在的
因
因为去法之外的住法存在,并且安住于去法之外

去住同时相违 · 本方 · 破

有法
去法与住法两者
所立
在同一时间成立又是相违的

无去法则无住法 · 本方 · 破

所立
于其上的住法也同样不能成立
因
既然在过去与未来的道上,都不存在去法
喻
犹如石女的儿子不可能存在死亡一样

例石女的儿子不可能存在死亡(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若当离于去,去者不可得, 原段 ›

去者若当住,云何有此义?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后两者的确没有住,但是在去者中,住应该是成立的。 原段 ›

本方但是,因如果离开了去法,所立则称其为去者也不合理;因如果有去法,所立住者又不能成立。所谓“去者正在住”的说法,又怎么可能符合逻辑呢?不可能。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固执地扬言:所立去法的本体是存在的,因因为去法之外的住法存在,并且安住于去法之外。 原段 ›

本方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以三时对住法进行观察(就可以了知),正在去的过程当中,去的行为不是住。而所谓“去时”,又不可能在已去以及未去之外得到。即使去时存在,去法也不应该存在,其道理我们已经在前面进行了论述。再进一步,即使去法成立,但去法与住法两者所立在同一时间成立又是相违的(,因此也不合理)。因既然在过去与未来的道上,都不存在去法,则所立于其上的住法也同样不能成立。喻犹如石女的儿子不可能存在死亡一样。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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