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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芽等果法尚未生起,则种子等因法就不能灭尽

中观根本慧论释 · 一 观因缘品 · 连讲 5 段,这是第 4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二 别破他生 › 庚二 以理破斥 › 辛四 破四缘各自法相 › 壬三 破斥等无间缘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三 以观有无而破生

中观根本慧论释一 观因缘品破斥观察连讲 1/5

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

整理以观有无而破生:缘中先无果则缘无所依,先有果则不需缘

科判关联观有无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观有无(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以观有无而破生
    本范围起讲处:一 观因缘品
    本条运用:抉择生起的果法是以前没有的果,还是已有的果。但不论是以前已有的果,还是无有的果,二者依缘产生都是不合理的

先无果则缘无所依 · 本方 · 破

有法
以前没有果
因
因为依缘者并不存在

先有果则不需缘 · 本方 · 破

有法
以前已经有果
因
因为果法已经成立
原段(4 段)

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 原段 ›

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 原段 ›

下面对果法进行观察,抉择生起的果法是以前没有的果,还是已有的果。但不论是以前已有的果,还是无有的果,二者依缘产生都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 原段 ›

如果以前没有果,那么以何法而成为缘呢?因因为依缘者并不存在;如果以前已经有果,又何须生果之缘呢?因因为果法已经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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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破斥因缘

中观根本慧论释一 观因缘品破斥观察连讲 2/5

所谓“因缘存在”之说并不合理

整理破因缘:所生有、无、亦有亦无皆不成,能生之因亦不成

相违

所破有些佛教徒

量界、限定世间名言共称、以理证进行观察

因缘法相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因缘的法相是存在的
因
因为世尊也说过“能生者即为因”

所生已有不需缘 · 本方 · 破

有法
所生之法已经存在
所立
所以不需要再生之缘
因
因为已经成立

所生无则能生无 · 本方 · 破

有法
所生之法不存在
所立
则能生之法也不可能存在

有无相违不成所生 · 本方 · 破

有法
有无二者
所立
也不能成立为所生
因
有无二者本身已经相违,根本不存在

例石女的儿子(对方喻)

原段(5 段)

若果非有生,亦复非无生, 原段 ›

亦非有无生,何得言有缘? 原段 ›

对方有些佛教徒认为:因缘应当存在。如果不存在,则应当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能显示其法相。但所立因缘的法相是存在的,因因为世尊也说过“能生者即为因”,从而建立了因缘之法相。 原段 ›

本方这种说法只不过是世间名言共称而已。如果以理证进行观察,则不合理。 原段 ›

本方如果所生之法成立,则能生之法也应该成立。如果所生之法已经存在[有],则因因为已经成立,所立所以不需要再生之缘;如果所生之法不存在[无],所立则能生之法也不可能存在,果法也就无从生起;如果所生之法为已生[有]未生[无]二者,但因有无二者本身已经相违,根本不存在,所以有无二者所立也不能成立为所生。既然如此,又如何成立能生之因呢?能生之因不可能存在。因此,所谓“因缘存在”之说并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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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破斥所缘缘

中观根本慧论释一 观因缘品破斥观察连讲 3/5

无论所缘外境是否存在,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整理破所缘缘:观能缘心有无、所缘境有无,皆不成

所破他宗

能缘已有则所缘无义 · 本方 · 破

因
因为能缘已经存在,所缘缘则毫无存在价值

能缘无则所缘缘无 · 本方 · 破

有法
与其相观待的所缘缘
因
因为能缘不存在

所缘境有不能为缘 · 本方 · 破

因
因为缘及果法不可能同时存在

外境无更不为所缘缘 · 本方 · 破

所立
则更不应该安立为所缘缘
因
作为所缘缘的外境并不存在
喻
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

例石女的儿子(主论证喻)

原段(11 段)

若有此缘法,则彼无实义, 原段 ›

于此无缘法,云何有缘缘? 原段 ›

对方如果他宗认为:“所谓有缘法(能缘)乃为心及心所之一切法。”其所缘之外境色法等为所缘缘。 原段 ›

本方自宗对此驳斥道:此缘是缘有境心存在而为缘,还是缘有境心不存在而为缘呢? 原段 ›

本方首先,如果承许前者,即能缘的有境心识已经存在,则其所缘或所取因,将成为无有意义。因因为能缘已经存在,所缘缘则毫无存在价值。 原段 ›

本方如果承许后者,即能缘法不存在,那么与其相观待的所缘缘又如何存在呢?因因为能缘不存在。以上分析,是对所缘缘的果法——有境心是否存在所进行的观察。 原段 ›

本方下面进一步观察,能缘是缘于已经存在的外境(所缘境),还是缘于并不存在的外境呢? 原段 ›

本方首先,如果承许外境存在则不合理,因因为缘及果法不可能同时存在,所以不能安立(所缘境)为缘。 原段 ›

本方其次,若许外境不存在,所立则更不应该安立为所缘缘,因为(因作为所缘缘的外境并不存在,)喻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 原段 ›

本方(由以上推理可以得知,)无论所缘外境是否存在,两种情况均不合理,如同石女的儿子一般。 原段 ›

本方所以,石女并不存在所缘缘(儿子),或者说作为所缘缘的石女儿并不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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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破斥等无间缘

中观根本慧论释一 观因缘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4/5

苗芽等果法尚未生起,则种子等因法就不能灭尽

整理破等无间缘:果未生因不灭,灭尽不能为缘

破四边生(即破四边生因)·援用前证

因不灭则无等无间缘 · 本方 · 破

有法
所谓等无间缘
所立
也不合理
因
因为不能灭尽

未生已灭成无因 · 本方 · 破

因
如果苗芽尚未生起,种子已经灭尽

应成:二者都将成为无因

灭尽不能作缘 · 本方 · 破

所立
灭尽不能作缘
因
因所谓灭尽仅为不存在而已,不存在不能为缘故

生灭成无因 · 本方 · 破

应成:生灭二缘均不存在,故生灭二者将成为无因

例种子灭尽(举例)

原段(5 段)

果若未生时,则不应有灭, 原段 ›

灭法何能缘,故无次第缘。 原段 ›

如果苗芽等果法尚未生起,则种子等因法就不能灭尽。因因为不能灭尽,则在灭尽的刹那而无间生果的所谓等无间缘所立也不合理。因如果苗芽尚未生起,种子已经灭尽,则生起苗芽等果法的缘是什么?种子灭尽的缘又是什么呢?应成二者都将成为无因。 原段 ›

《无畏论》中云:“所立灭尽不能作缘,因因所谓灭尽仅为不存在而已,不存在不能为缘故。” 原段 ›

我们也可以从《显句论》中破四边生的角度进行遮破:“果法尚未生起,因岂能灭尽?所谓灭尽之缘为何?应成生灭二缘均不存在,故生灭二者将成为无因。”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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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破斥增上缘

中观根本慧论释一 观因缘品破斥观察连讲 5/5

诸法无自性,故无有有相,说有是事故,是事有不然

整理破增上缘:缘法自性不成,「此有故彼生」不合理

所破他宗

增上缘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即为增上缘
因
若有何缘存在,则有其果产生
喻
如同空中具有宝伞,则地面会出现黑影一样

无自性故无有相 · 本方 · 破

有法
诸法
所立
故无有有相
因
诸法无自性

其相不存在则因果之说不合理 · 本方 · 破

有法
“以此法为因,而生其果”的说法
所立
也是不合理
因
其相不存在

例空中具有宝伞,则地面会出现黑影(对方喻)

原段(5 段)

因诸法无自性,所立故无有有相, 原段 ›

说有是事故,是事有不然。 原段 ›

对方他宗提出:喻如同空中具有宝伞,则地面会出现黑影一样。因若有何缘存在,则有其果产生,所立即为增上缘。 原段 ›

本方自宗对此破斥道:此因法之存在尚不合理,由此因法而产生的果法又岂能存在呢? 原段 ›

本方也就是说,此等种子等缘起法的自性稍许也不成立,则所谓此法之相又怎么能存在呢?因其相不存在,则“以此法为因,而生其果”的说法所立也是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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