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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法本身就像石女儿一样不能成立,因而不可能产生其他法

中论广释 · 第75课 · 连讲 5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一 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观因果品 › 辛一 以理证广说 › 壬四 彼等摄义 › 癸一 因缘和合不能生自他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癸一 因缘和合不能生自他

中论广释第75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5节选

如果没有产生能力,就无法产生果法;如果有产生能力,就必然能自己生自己

整理破和合法生果:和合法若能生他则应能自生,自生有过

所破人们

和合无能力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没有产生能力,就无法产生果法

和合法生果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是由“和合法”产生了果法
因
因缘聚合时会产生一种“和合法”

和合须自生 · 本方 · 破

因
因为若不能自生,又如何能生他呢

应成:如果有产生能力,就必然能自己生自己

自生之过 · 本方 · 破

所立
产生没有任何必要
因
因为自本体已经成立之故

应成:自己对自己起作用会有互相矛盾和相违的过失

例苗芽(举例)

原段(8 段,节选)

对方对方又提出:并不是仅仅从某一因法而产生果法,因因缘聚合时会产生一种“和合法”,所立是由“和合法”产生了果法。 原段 ›

本方这只是对方的一种假想而已,并不合理。如颂云: 原段 ›

本方若从众因缘,而有和合法。 原段 ›

本方和合自不生,云何能生果? 原段 ›

本方如果认为从众缘和合中会有和合法,但和合法的自体都不能产生,又如何能从和合中产生果法呢? 原段 ›

转述未详细观察时,人们会认为因缘和合之后会产生一种“和合法”,很多果法尤其被世人共称的果法,都是从和合法中产生。比如,春耕时节,种子、温度、地水火风四大等所有因缘聚合之后会产生一种和合法,由此和合法产生了苗芽。但这种观点不能成立。为什么呢?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首先观察,和合法本身是否具有产生能力?应成如果没有产生能力,就无法产生果法;应成如果有产生能力,就必然能自己生自己,因因为若不能自生,又如何能生他呢?但自己生自己有很大过失,就如《显句论》和《理证海》中所说,一方面所立产生没有任何必要,因因为自本体已经成立之故;另一方面,应成自己对自己起作用会有互相矛盾和相违的过失。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75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5回应上段

有些浅慧者可能认为:虽然自生不成立,但他生应该可以成立吧

整理答浅慧者:具自性的生若不能自生,又怎能生他

能立所立等同因(属能立所立等同)

所破有些浅慧者

量界、限定具自性

自性之见 · 本方 · 破

有法
自性的见
所立
就应该能见到自体,也能见到他体
因
因为自体和他体都是色法之故

例眼睛虽然看不见自己,但却可以看见他法(对方喻)

原段(2 段)

对方有些浅慧者可能认为:虽然自生不成立,但他生应该可以成立吧,就像眼睛虽然看不见自己,但却可以看见他法。 原段 ›

本方这个问题我们前面讲过:这里的“生”是指具自性的生,如果生具有自性,它首先应该能自生,如果不能自生又怎么能生他呢?如第三品《观六情品》中云:“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意思是,眼根自己不能见到自己的本体,如果它不能见自体,又怎能见到其他色法呢?为何这么说呢?因为,对方承许见具有自性,既然是自性的见,所立就应该能见到自体,也能见到他体,因因为自体和他体都是色法之故。如果学好了应成派四大不共因,用其中的能立所立等同因就很容易进行推断。因缘和合也可以以此类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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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75课破斥观察连讲 3/5节选

和合法本身就像石女儿一样不能成立,因而不可能产生其他法

整理破和合本体:一和合、诸和合皆无,如石女儿不能生他

引证清辩论师、提婆

量界、限定实有

和合不生他 · 本方 · 破

有法
和合法本身
所立
不可能产生其他法
因
不能成立
喻
石女儿

一和合无 · 本方 · 破

应成:若言是一者,应离因缘有

例无为法的虚空(教学例)、石女儿(主论证喻)、兔角(教学例)

原段(4 段,节选)

其次,和合法的自本体都不成立,又如何产生其他果法呢?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中引用了提婆《百论》的一个偈颂“一和合者无,诸和合亦无,应成若言是一者,应离因缘有”,说明了一法的和合不成立,诸法的和合也不成立,以此抉择出和合的本体不存在。 原段 ›

如果和合法真正有一个实有的产生,首先其本体必须成立,如果自己如同无为法的虚空一样,那如何能产生有为法的果呢?这样的因果关系,不管在因明还是中观当中都不存在。月称论师在《显句论》中亦云:和合法本身就像喻石女儿一样因不能成立,因而所立不可能产生其他法。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每个颂词都有自己的关键点,这一颂主要讲了和合法的本体与石女儿、兔角没有任何差别,如果自本体没有这种自相的产生,就不可能产生他法。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所谓‘因法的和合’,也是观待于果法的」(同一论题)

中论广释第75课破斥观察连讲 4/5

所谓‘因法的和合’,也是观待于果法的

整理麦彭仁波切另解:观察和合观待不观待果法而破

观待

和合观待果 · 本方 · 破

有法
某一因缘的和合
所立
必须依靠果法而成立
因
只要缺少任何一个产生果法的因,和合也不可成立

观待则果前不成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和合观待果法,那在果法没有产生之前,和合的本体永远不能成立

不观待亦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和合也不可能成立
因
因为观待果的因缘聚合才叫做因缘和合
原段(2 段)

麦彭仁波切的《中论释》中用了另一种方法遮破和合的本体,论云:“所谓‘因法的和合’,也是观待于果法的。因只要缺少任何一个产生果法的因,和合也不可成立。所以,某一因缘的和合,所立必须依靠果法而成立。不观待果法而随随便便的和合,并不能构成该和合。既然以自己的力量不能使自己产生,也就是在和合不成立的前提下,果法又怎么能产生呢?” 原段 ›

这个推理也非常好,是通过观察因缘的和合是否观待果法来破。应成如果和合观待果法,那在果法没有产生之前,和合的本体永远不能成立;如果不观待果法,所立和合也不可能成立,因因为观待果的因缘聚合才叫做因缘和合,丝毫不观待果法的因缘和合在世界上根本找不到。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和合法本身就像石女儿一样不能成立,因而不可能产生其他法」(同一论题)

癸二 和合不和合皆无果

中论广释第75课破斥观察连讲 5/5

果不是从因缘和合当中产生,也不是从因缘不和合当中产生

整理摄义:果不从和合、不和合生,无果亦无和合

观待

量界、限定未经观察

不和合不生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不是从因缘和合中产生,就会有非因成为因法的过失

无果无和合 · 本方 · 破

有法
和合
所立
当然也不会有
因
因为两者观待成立之故

例向日葵等花朵的气味、颜色、形状(举例)、石女儿(教学例)

原段(9 段)

这一颂主要讲,无论在和合或不和合的因缘当中,果都不能产生。颂云: 原段 ›

是故果不从,缘合不合生。 原段 ›

若无有果者,何处有合法? 原段 ›

因此果法不从因缘和合中产生,也不从因缘不和合中产生。没有果法,那何处有和合法呢? 原段 ›

经过前面再三观察,果不是从因缘和合当中产生,也不是从因缘不和合当中产生。既然没有果法,何处会有和合法呢?可见,所谓的和合法,只是我们的一种虚妄分别或者说执著而已,并没有真实的本体。 原段 ›

本品与前面几品,对因果不存在之理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可以承许果在和合法中产生,然而真正观察时,所谓的和合法并没有真实的本体。比如,在凡夫的六根识前,向日葵等花朵的气味、颜色、形状的确需要依靠因缘和合才能产生,但以中观理证详细观察时,这些都不能成立。 原段 ›

在因缘不和合当中,果法能否产生呢?也不能。世俗当中,任何法都是从因缘和合中产生,应成如果不是从因缘和合中产生,就会有非因成为因法的过失,这显然违背了事实。世界上根本没有不依任何因缘和合而独立存在的法。 原段 ›

果法在和合、不和合之外是否可以产生呢?更不可能。这样详详细细观察之后,所谓的果就如同石女儿一样了不可得。 原段 ›

反过来说,如果果法不存在,和合是否存在呢?所立当然也不会有,因因为两者观待成立之故。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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