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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宗驳曰:所谓接触不可能成立

中论广释 · 第47课 · 连讲 1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二 宣说其他特法 › 戊三 抉择有实法为空性 › 己二 破彼之能立 › 庚一 破有实法之作用接触——观和合品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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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庚一 破有实法之作用接触——观和合品

中论广释第47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12

中观宗驳曰:所谓接触不可能成立

整理观和合品缘起:有实宗以接触证有实法,中观总破接触

所破有实宗

量界、限定实有自性

接触故有实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有实法
所立
肯定存在
因
因为它们之间有一种作用——内部可以互相接触

实有他体不触 · 本方 · 破

有法
实有自性的他体
所立
不可能彼此融入而接触

观待他体无实触 · 本方 · 破

有法
观待安立的他体
所立
则说明两者实质上的接触不存在

例眼根及色法接触后可以产生眼识(对方喻)

原段(3 段)

本方前面中观宗从无实、无常、空性不成立等几个方面遮破了有实法的本体,但对方有实宗并不认同此观点。 原段 ›

对方他们辩驳说:有实法所立肯定存在,因因为它们之间有一种作用——内部可以互相接触。比如,眼根及色法接触后可以产生眼识,根境识三者和合之后可以产生十二缘起里的触,一切诸法都是依靠因缘和合而产生;另外,像柱子瓶子这样的法彼此之间也可以接触。(此处“和合”有接触之意,也有因缘和合之意,从两方面理解可能比较合理。)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所谓接触不可能成立,因为佛在《妙力伏经》中明确说过:“色法无有离合……”,以此宣说了无有和合之理;再者也可以分析,如果是实有自性的他体,则所立不可能彼此融入而接触;如果不是实有自性的他体,而是观待安立的他体,所立则说明两者实质上的接触不存在。虽然你们认为人事物之间肯定会有接触,整个世间有很多接触的法,但真正观察时,所谓的接触不可能得到。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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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见等接触不成立

中论广释第47课破斥观察连讲 2/12

见可见见者,是三各异方,如是三法异,终无有合时。

整理破见、可见、见者三法接触:两两不触,三者亦不触

对比有部宗、经部宗

量界、限定名言中

接触故有自性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有实法
所立
是存在的
因
因为彼此之间可以接触之故

眼根不触色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接触,身体里的眼根就已经跑到外面的柱子上了

根识不触 · 本方 · 破

有法
眼根与眼识
所立
也不可能接触
因
它与识的体相完全不同

三法不触 · 本方 · 破

所立
三法之间也不可能有接触
因
既然每一法与其他二法都无法接触
喻
三个人

例眼见柱子(举例)、三个人(主论证喻)

原段(9 段)

本方见可见见者,是三各异方, 原段 ›

本方如是三法异,终无有合时。 原段 ›

本方见、可见、见者三法各处异方,由于这三法互为异体,所以终究无有接触之时。(“见”指能见的眼根,“可见”指所见的色法,“见者”即人我或者眼识。) 原段 ›

对方对方认为:有实法所立是存在的,因因为彼此之间可以接触之故,比如眼根、眼识、色法三者可以接触,可知它们都具有自性。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你们所谓的接触不能成立,这三法明明是异体法,怎么可能接触呢?从眼根角度讲,它与眼识、色法都不能接触;从色法角度讲,它与眼根、眼识也不能接触;从眼识角度讲,它与眼根、色法同样不能接触。因既然每一法与其他二法都无法接触,所立三法之间也不可能有接触。这一点每个人都能观察到,以眼见柱子为例: 原段 ›

本方首先,眼根不可能接触柱子。应成如果接触,身体里的眼根就已经跑到外面的柱子上了,但这显然不合理。按照有部宗的观点,眼根是像胡麻花一样的色法,此色法能否与柱子接触而融入一体呢?当然不能。虽然名言中有眼根与色法结合产生眼识的说法,人们也常说,离色法近一点看得见,远一点看不见,但这只是一种缘起显现而已,真正观察时,眼根从未接触过色法。 原段 ›

本方同样的道理,产生眼识的时候,身体中见色的眼识与外面的柱子也不可能接触。 原段 ›

本方另外,眼根与眼识所立也不可能接触。有部宗认为根是一种色法,经部宗认为根是取境的一种不共能力,不管根是色法还是功用,因它与识的体相完全不同,这样如何接触呢? 原段 ›

本方如此分析之后就会知道,眼根、眼识、色法三个异体法根本不可能接触(和合),就像喻三个人,如果任何二者都无法接触,三者也不可能有接触。它们聚合而见外境完全是一种假相,只是名言中的说法而已。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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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染等接触不成立

中论广释第47课破斥观察连讲 3/12

染与于可染,染者亦复然。余入余烦恼,皆亦复如是。

整理染、可染、染者亦无接触,并以此类推余十处、余烦恼乃至一切法

类推

所破小乘宗

未触而相关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未接触也能发生关系,东山和西山也应彼此相关了

两两不触 · 本方 · 破

所立
三者之间自然也无法接触
因
既然两两不能接触

无接触则无生 · 本方 · 破

所立
所谓接触而生的法就不可能有
因
既然无接触

例东山和西山(教学例)、种子(举例)

原段(10 段)

染与于可染,染者亦复然。 原段 ›

余入余烦恼,皆亦复如是。 原段 ›

染与可染、染者三法同样不能接触。眼根、色境以外的其余十入,贪心以外的嗔恚等其余烦恼亦是如此。 原段 ›

染,是指贪心所;染者,是指贪心所染的心王;可染,是指所贪执的人、事物等对境。 原段 ›

“染与于可染,染者亦复然”,贪心、贪者、可贪三法当中,贪心与贪者不可能接触,贪心与可贪也不能接触,贪者与可贪同样无法接触(第六品《观染染者品》中观察过)。因既然两两不能接触,所立三者之间自然也无法接触。 原段 ›

虽然人们经常贪恋某某人,也时常贪执某事物,但其实内在的贪心与外在的贪境从未真正接触过,应成如果未接触也能发生关系,东山和西山也应彼此相关了,会有诸多义理妨害。 原段 ›

“余入余烦恼,皆亦复如是”,眼根、色境以外的其余十入,贪心以外的其余烦恼也都无法接触。 原段 ›

“入”即处之意,是古代用语,现在一般都说“处”,处也有所依之意。“余入”指十二处中眼根、色境以外的其余十处。也就是说,六根方面,前面只观察了眼根,对耳根、鼻根等其他五根尚未观察;六境方面,只观察了可见(色),对可闻(声)、可尝(香)等其他五境也未观察。对于这十处,以前面观察见和所见的方式类推,即可了知,它们也都没有所谓的接触。 原段 ›

另外,除贪心以外的嗔心、痴心、嫉妒、傲慢等八万四千“余烦恼”,也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遮破。最后我们就会明白,所谓的烦恼,根本不像小乘宗所认为的那样,依靠各种因缘接触而产生,它们没有丝毫真实自性,只是对心之迷乱显现的一种颠倒妄执罢了。 原段 ›

虽然这里只分析了见等、贪心等因无法接触而不成立的道理,实际上,一切万法都无法接触,因而也都无有产生,比如,人们通常认为种子能生苗芽,但种子与地水火风等因缘,无论二法之间,还是三法之间都没有接触。因既然无接触,所立所谓接触而生的法就不可能有。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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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一 以推理说明

中论广释第47课破斥自续式连讲 4/12

见等法互相不能接触,异法不成立之故

整理见等互相观待、异相不成,故无接触

观待

量界、限定名言中、胜义

见等不能接触 · 本方 · 破

有法
见等法
所立
互相不能接触
因
异法不成立之故

观待无自性 · 本方 · 破

有法
见等可以接触的观点
所立
即使在名言中也不能成立
因
因为它们需要观待才能成立,而凡是观待的法,不可能具有自性

例瓶子和氆氇(教学例)

原段(8 段)

异法当有合,见等无有异, 原段 ›

异相不成故,见等云何合? 原段 ›

异体的法当然可以有接触,但见等诸法并不成立为异体,既然异相不成立,那么见等诸法如何接触呢? 原段 ›

所谓异体法,是指毫不相干的他体法,比如瓶子和氆氇、柱子和冰片等。 原段 ›

如果见、见者、所见三者是无需互相观待,在自己的位置上、本体中任运自成、完全独立的异体法,在名言当中说它们之间有接触也是可以的,但见等三法是不是这样的异体法呢?并不是。它们之间必须互相观待,没有见者,可见就无法安立;没有可见,见者就无法安立……既然见等诸法的异相不成立,它们之间如何接触呢? 原段 ›

颂词只是一种假设,并非说见等如果是异体法,就可以真正接触。虽然名言中人们认为瓶子、柱子这样互不观待的异体法可以接触,但这只是一种假立,经不起胜义观察,因为万法皆为空性,这样如何接触呢? 原段 ›

而见等可以接触的观点,不要说在胜义当中,所立即使在名言中也不能成立,因因为它们需要观待才能成立,而凡是观待的法,不可能具有自性;如果本体都不成立,当然不会有接触。 原段 ›

此处若用推理来表示,公式为:见等法所立互相不能接触,因异法不成立之故。其中“见等法”是有法,“互相不能接触”是立宗,“异法不成立之故”是能立(因)。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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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以此理类推他法

中论广释第48课破斥观察连讲 5/12节选

非但可见等,异相不可得。所有一切法,皆亦无异相。

整理以见等无异相类推一切法皆无异相

观待 类推

量界、限定胜义

一切法无异相 · 本方 · 破

所立
一切诸法的异相都了不可得
因
都是观待而成立的

例树(举例)

原段(9 段,节选)

非但可见等,异相不可得。 原段 ›

所有一切法,皆亦无异相。 原段 ›

不但可见、见、见者三法无有异相可得,所有一切万法也都无法成立异相。 原段 ›

上节课分析过,如果见等是异体法,在名言当中说它们有和合也可以,但见等是互相观待的法,既然观待才能成立,就不是自性的异体。如果不是异体,为何说有和合呢? 原段 ›

实际上,在胜义当中,不但见等三法、染等三法的异相不可得,以此类推,所立一切诸法的异相都了不可得,因为其余十入、贪心以外的其他烦恼,乃至瓶子、氆氇、房屋、山河大地等一切万法,因都是观待而成立的,而凡是观待之法,异相都不能成立。 原段 ›

我们一般都认为,很多法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比如,树可以不观待任何法,独自伫立在雪山上,它们不像见等法那样互相依存,也不像东边、西边那样互相观待。但这种想法并不合理,因为树需要依靠众多因缘才能长成:树干要依靠树根;树根要依靠水、肥料、大地;大地等要依靠地水火风四大因缘……同样,表面上看,高楼大厦可以独自矗立在城市中;山涧的清泉可以自然生成,但实际上,它们都要观待众多因缘,整个世间没有一法可以不依因缘而独立存在。 原段 ›

而凡是观待因缘的法,其本体都不能成立。以中观推理观察,一定会将其抉择为空性,最终,所谓的空性也了不可得,这时离一切戏论、不可思议、无法言说的中观境界才可以呈现。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总之,此颂说明了不但见等法的异相不可得,一切万法的异相都了不可得。既然异相不可得,对方所谓的接触就不能成立,以此便抉择出有实法不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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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一 观待之异体不成立

中论广释第48课破斥观察连讲 6/12节选

异因异有异,异离异无异。若法所因出,是法不异因。

整理观待之异体不成:异体须观待他法,观待则无自性异体

观待

引证清辩论师

量界、限定自性

离异无异 · 本方 · 破

所立
瓶子异体法之本体就无法成立
喻
柱子

观待之异体无自性 · 本方 · 破

所立
它就不可能有异于因法的自性
因
因为自性的异体不需要观待他法

例瓶子(举例)、扎西、彭措(教学例)

原段(14 段,节选)

异因异有异,异离异无异。 原段 ›

若法所因出,是法不异因。 原段 ›

依靠他法才有异体,离开他法则不能成为异体。但如果一法观待因法才能产生,该法就不可能具有异于因法的独立自性。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概括而言,颂词的意思是,不观待的异体不成立,异体一定要观待,但如果观待,异体的本体就无法成立。下面具体分析: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异因异有异”,所谓异体,需要观待其他异体才能成为异体。比如,瓶子要想成为异体,不能单单依靠瓶子自身,必须依靠柱子等异体法才能建立。句中的第一个“异”是指瓶子这样的异体法,第二个“异”是指所观待的柱子等异体,最后“有异”是说,成为异体法。 原段 ›

“异离异无异”,所谓异体,如果离开了所观待的异体,则不能成为异体。比如,瓶子如果不观待(离开了)异体法——喻柱子等,所立瓶子异体法之本体就无法成立,即不会成为异体的名言他法。 原段 ›

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中这两句是:“异与异为缘,离异无有异。”其中第二句“离异无有异”的意思与此处完全相同,都指出了互相观待是异体成立的前提。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异体需要观待才能成立,但因为观待的缘故,肯定不会有独立自主的异体。比如,瓶子观待柱子才能成为异体,但这样的异体无法真正建立。为什么呢? 原段 ›

“若法所因出,是法不异因。”如果一法观待因缘而产生,所立它就不可能有异于因法的自性,即不可能是一个独立自主、坚不可摧的异体,因因为自性的异体不需要观待他法。 原段 ›

希望大家能再三思维这一颂,刚学的时候,可能有点反应不过来。下面我们举例来说明:瓶子要想成为异体,必须依靠柱子等他法来安立,因为一定要把瓶子与柱子、茶碗等他法的不共特点说出来,否则异体瓶子就无法安立;我要想成立异体,就要把我与扎西、彭措等人的不同点说出来,即必须依靠其他人,我才能成为异体。但如果瓶子要依靠他法、我要观待他人才能成为异体,就说明瓶子或我异体的自性并不存在,因为,具真正自性的异体是无需观待任何法的。 原段 ›

总之,如果不观待,异体就无法建立;如果观待,异体的自性就不能成立,因为如果依靠因缘才能成立,就不可能有真实的自性。由此可见,所谓的异体只是一种名言假立,并不真实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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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 不观待之异体不成立

中论广释第48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7/12节选

若离从异异,应无异有异

整理不观待之异体不成:不观待则无所遣除,异体本体不立

遣余

量界、限定名言中

不观待之异体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离开了所依从的异体而能成为异体,那么不观待他法的一种异体已经存在了

不遣余则不成 · 本方 · 破 · 遣余

有法
不观待任何他法的一个独立自主的异体法
所立
即使在名言中也无法成立
因
因为如果不观待他法也能成立异体,异体就没有遣除其他法

例瓶子(举例)、我口中说柱子(教学例)

原段(12 段,节选)

若离从异异,应余异有异。 原段 ›

离从异无异,是故无有异。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若离从异异,应无异有异。 原段 ›

离从异无异,是故无有异。 原段 ›

如果离开了所依从的异体而能成为异体,则应该有不观待异体法而成立的异体。然而,离开所依从的异体并无独立异体,所以不成立实有的异体。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若离从异异,应无异有异”,这是中观宗发的一个太过——应成如果离开了所依从的异体而能成为异体,那么不观待他法的一种异体已经存在了,但这根本不合理。刚才观察过,异体一定要观待他法才能成立,比如,瓶子需要观待柱子等他法才能成为异体,世界上能否找到一个不观待任何异体法、独立自主存在的异体呢?不管是旧社会、新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共产主义社会,无论怎样寻觅也不可能找到。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离从异无异,是故无有异。”离开了所依从的异体并无独立的异体,所以不存在实有的异体。以我为例,如果我是不观待任何法、离开了其他异体的一种异体,那我就成了跟所有其他法混在一起的一种异体了,但这样的异体是否存在呢?根本不存在。为什么呢? 原段 ›

因因为如果不观待他法也能成立异体,异体就没有遣除其他法。因明当中专门讲过遣余,所谓遣余,即遣除其他法之意。比如,我口中说柱子的时候,已经遣除了柱子之外的瓶子、人、房屋、山河等其他一切法,这是语言上的遣余,还有意义上的遣余:我心里想这是柱子的时候,柱子以外的他法已被全部排除。 原段 ›

如果一法没有遣除其他法,那该法的本体如何成立呢?根本无法成立。因此,不观待任何他法的一个独立自主的异体法,不要说在实相中,所立即使在名言中也无法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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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48课破斥观察连讲 8/12

无论观待还是不观待,异体法都不能成立

整理总结两颂:观待、不观待之外无第三,异体不成

量界、限定名言中、胜义当中

观待不观待外无第三 · 本方 · 破

有法
异体
所立
就无法真正成立
因
只要是异体,要么观待,要么不观待

例柱子(举例)

原段(3 段)

《显句论》中解释了以上两颂的差别:第一颂是讲观待的异体不存在;第二颂是讲不观待的异体不存在。最后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即无论观待还是不观待,异体法都不能成立。 原段 ›

而在这个世界上,因只要是异体,要么观待,要么不观待。既非观待,也非不观待的一种相违之法(二非)是否存在呢?不可能存在。比如,柱子要想成立异体,它或者观待,或者不观待瓶子等他法,除此之外,不可能再有其他成立途径。既然怎样安立都不合理,异体所立就无法真正成立,可见,它只是众生分别念假立的一种法而已。 原段 ›

当然,在名言中中观宗并不会否认所谓的异体,也承认国与国是异体,各种人事物都是分开的,但这些被人们嘴上称为的或心里认为的异体,皆如梦幻泡影般无有实质、虚无缥缈;而在胜义当中,它们则远离了一切戏论。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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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无异体总相故异体不合理

中论广释第48课破斥观察连讲 9/12

异中无异相,不异中亦无

整理破外道以总相和合成立异体:总相与异法、非异法皆不能和合

相违

所破食米派外道、裸体外道

量界、限定实有

总相成异体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与其和合的异体也可以安立
因
因为异体总相实有存在

异法和合总相 · 本方 · 破

所立
异体总相与异体法无法和合
因
因为既然已经有了异体法,再与异体总相和合而成立异体就没有任何必要

应成:否则会有无穷无尽的过失

非异和合总相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二者和合则有相违之法并存的过失

例树木(对方喻)、动物不是人(教学例)、牛角马(教学例)

原段(10 段)

本方异中无异相,不异中亦无。 原段 ›

本方无有异相故,则无此彼异。 原段 ›

本方在异体法中无有异体总相,在非异体法中也无有异体总相。既然无有异体总相,则不存在诸法此彼的差异。 原段 ›

本方此颂主要破斥食米派外道和裸体外道的观点,《中观庄严论释》中阐述过他们的观点。 原段 ›

对方他们认为:异相并不是观待他法而成立的,而是依靠总相成立的,即很多不同的别相法是依靠与一个总相法的和合而成立。因因为异体总相实有存在,所以所立与其和合的异体也可以安立。比如,树木是异体总相,檀香树、沉香树、柏树等是异体别相。由于树木的异体总相实有存在,所以,与其和合的檀香树等异体别相也可以成立。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这种说法不合理,如果异体总相真正存在,它要么与异体法和合,要么与非异体法和合,然而这两种情况都无法成立。 原段 ›

本方首先,“异中无异相”,所立异体总相与异体法无法和合,因因为既然已经有了异体法,再与异体总相和合而成立异体就没有任何必要,应成否则会有无穷无尽的过失。 原段 ›

本方其次,“不异中亦无”,异体总相与非异体法也无法和合,因为异体与非异体相违,应成如果二者和合则有相违之法并存的过失。就像动物不是人,用人的总相把它们连在一起根本不合理。 原段 ›

本方在异体与非异体之外的异体并不存在,因为此二者是相违之法的缘故。既然如此,也不可能有与异体总相的和合。 原段 ›

本方如果异体总相与异体、非异体的和合都不成立,那么异体总相就如同牛角马一样不可能存在。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48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0/12回应上段

对方又狡辩说:虽然你们遮破了异体总相,然而异体还是存在的

整理答:总相不成,别相异体亦不成

异体存在故总相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异体总相就应该存在
因
既然异体存在

无总相则无别相 · 本方 · 破

所立
异体别相也不可能成立
因
既然异体总相不存在

例人的总相(教学例)

原段(2 段)

对方对方又狡辩说:虽然你们遮破了异体总相,然而异体还是存在的,因既然异体存在,所立异体总相就应该存在。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无有异相故,则无此彼异”,因既然异体总相不存在,所立异体别相也不可能成立,故而不会有诸法此彼的差异。比如,如果人的总相不成立,那么男人、女人、东方人、西方人等也都不能成立;如果没有树木总相,也不会有沉香木、檀香木等别相。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破 →

癸二 无自他之接触

中论广释第48课破斥观察连讲 11/12接着破

是法不自合,异法亦不合

整理破接触:自不触自,他体亦不和合

所破有人

接触故有异体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异体肯定可以成立
因
因为异体的所立——接触是存在的,现量可见故

是法不自合 · 本方 · 破

所立
任何一个自体法不可能与自己和合(接触)
因
接触至少要有两个法

自触自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真正自己与自己接触,就会有前面所讲的能作所作成为一体、宝剑锋自割、指尖自触等很多过失

异法不合 · 本方 · 破

喻
水与水以外的乳汁

应成:假如舍弃了本体而融入他法,就叫一体法而不能叫异体的接触

无自他接触 · 本方 · 破

有法
所谓的接触
所立
并不存在
因
因为无论自触自,还是他触自都不能成立

例牦牛的尾巴可以接触它自己的身体(对方喻)、水与水以外的乳汁(主论证喻)、宝剑锋自割(教学例)

原段(9 段)

对方对方又狡辩说:所立异体肯定可以成立,因因为异体的所立——接触是存在的,现量可见故。既然接触存在,就说明必定有两个以上的异体法,否则接触怎么成立呢? 原段 ›

本方但这种观点不能成立,如颂云: 原段 ›

本方是法不自合,异法亦不合。 原段 ›

本方自体法不能与自己和合,他体法之间也不存在和合。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如果法与法之间真有所谓的接触,那么或者是自己与自己接触,或者是自己与他法接触,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接触方法,但这两种接触都不能成立。 原段 ›

本方首先,“是法不自合”,所立任何一个自体法不可能与自己和合(接触)。比如一个瓶子不可能与自己接触;一头牦牛也无法与自己接触。因接触至少要有两个法,单独一法不可能与自己有本体性的实质接触。 原段 ›

转述有人可能想,自己应该可以接触自己吧,比如,牦牛的尾巴可以接触它自己的身体,我们的手也可以接触身体等等。但实际上,牦牛的尾巴和身体,或者我们的手和身体并非真正的一体,只是世俗假立的一体。应成如果真正自己与自己接触,就会有前面所讲的能作所作成为一体、宝剑锋自割、指尖自触等很多过失。 原段 ›

本方其次,“异法亦不合”,如果是异体法,也无有和合(接触)。因为,异体法若没有互相融入,只是放在一起,则不叫真正的和合(接触);如果互相融入,就要舍弃各自的本体,但既然是本有的本体,又如何能舍弃呢?不可能。应成假如舍弃了本体而融入他法,就叫一体法而不能叫异体的接触;如果不舍弃自己的本体,想融入则根本不可能。就像喻水与水以外的乳汁不可能真正接触一样。虽然《萨迦格言》中说,水和牛奶混在一起的时候,只有天鹅可以把它们分开,但这只是一种名言说法,真正观察时,水和乳汁如果有自体,就不可能真正和合;如果没有自体,则和合不能成立。 原段 ›

本方总之,所谓的接触所立并不存在,因因为无论自触自,还是他触自都不能成立。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壬三 摄义

中论广释第48课破斥观察连讲 12/12

合者及合时,合法亦皆无

整理摄义:合者、合法、合时皆不成,和合不存在

观待·援用前证

合者合法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所谓接触者、所接触、能接触三法的本体不能成立
因
因为互相观待之故

现在无合 · 本方 · 破

所立
现在的和合不成立
因
因为如果现在正在和合,和合的两个物体就必须同时存在

已合无合 · 本方 · 破

所立
如果已经和合,现在就无有和合
因
因为和合的动作已经过去之故

未来无合 · 本方 · 破

所立
故也无有和合
因
未来的和合尚未产生
原段(5 段)

合者及合时,合法亦皆无。 原段 ›

综上所述,所谓的和合者,以及和合的时间、所合之法都不存在。 原段 ›

首先,和合者和所合之法不存在。我们前面已经观察过,所立所谓接触者、所接触、能接触三法的本体不能成立,因因为互相观待之故。 原段 ›

其次,合时(和合的时间)也不存在,因为和合在过去、现在、未来三时都无法成立。首先,所立现在的和合不成立,因因为如果现在正在和合,和合的两个物体就必须同时存在,然而刚才观察过,两个同时存在的他体法不可能和合(接触);所立如果已经和合,现在就无有和合,因因为和合的动作已经过去之故;因未来的和合尚未产生,所立故也无有和合。 原段 ›

既然合者、合时、合法都不存在,所谓的和合如何成立呢?不可能成立。此颂是最后的结语。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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