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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作者不定,不作决定业,及定不定业,其过先已说

中论广释 · 第34课 · 连讲 19 段,这是第 16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壬一 破作与作者 › 癸二 破违品作作者 › 子二 破一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 › 丑二 破非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一 以理证广说

中论广释第32课对方立论问难与答连讲 1/19要连上下读

对方认为:有为法是由因缘和合而成,其主因——作者和作业的自性是成立的

整理对方据经立作者作业自性成立;堪布:世俗安立合理,胜义不成立

量界、限定世俗中、胜义实相

作者作业自性成立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作为果的有为法
所立
也必定存在
因
既然作为因的作者和作业真实存在
原段(2 段)

对方对方认为:有为法是由因缘和合而成,其主因——作者和作业的自性是成立的,因为佛在经中说过:“无明以及与其相随之士夫补特伽罗,行持应行之福德”,意即,世人因为具有无明,会行持各种有漏的善不善法,以此造下福罪业(从十二缘起的角度讲,无明是作者,行或业是作业)。因既然作为因的作者和作业真实存在,作为果的有为法所立也必定存在。 原段 ›

本方在世俗中这样安立作者和作业非常合理,中观宗并不会遮破这些显现,这个问题在《中观庄严论释》中有详细阐述。但在抉择胜义实相时,作者和作业则不能成立。《般若经》以“作者不可得,其作业亦不可得”等教言,宣说了无有作者与作业之理。本品以理证分析了为什么无有作者与作业。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32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19回应上段要连上下读

如果存在真实的作者与作业,那么从作者角度讲,他或者是有作业的作者(决定的作者),或者是无作业的作者(不决定的作者)

整理总述破法:三种作者对三种作业逐一观察

例拿斧子砍木柴(举例)

原段(2 段)

对方对方认为,如果一个人正拿斧子砍木柴,那么此人是作者,斧子是能砍,木柴是所砍(作业)。这三者——砍者、能砍、所砍,都具有自性,这是世间共称、有目共睹的事情。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如果存在真实的作者与作业,那么从作者角度讲,他或者是有作业的作者(决定的作者),或者是无作业的作者(不决定的作者),或者是有作业无作业二俱的作者。从作业的角度讲,它或者是有作者的作业(决定的作业),或者是无作者的作业(不决定的作业),或者是有作者无作者二俱的作业。将三种作者与三种作业分别对应之后,可以观察,到底于何种情况下,作者与作业可以成立?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丑一 立宗

中论广释第32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3/19节选

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

整理破决定作者作决定业:再有作业则成两个作者或无作者之业

观待

决定作者不作决定业 · 本方 · 破

有法
决定的作者
所立
不能再有第二个作业
因
因为作者和作业之间是互相观待、一一对应的关系

应成:如果非要成立第二个作业,就会有两个作者的过失,或者此作业成了无作者之作业的过失

决定作业无第二作者 · 本方 · 破

有法
决定的作业
所立
就不能再有作者来做
因
决定的作业已经具备了作者

应成:如果一定要成立第二个作者,就会有两个作业的过失,或者第二个作者没有作业的过失

例写书(教学例)、石女儿(教学例)

原段(7 段,节选)

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如果是决定成立的作者,则不可能作决定成立的业。如果是决定不成立的作者,则不可能作未成立的业。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从作者角度讲,决定的作者已经具备了行为和作业,否则就不是决定的作者。这样决定的作者,所立不能再有第二个作业,因因为作者和作业之间是互相观待、一一对应的关系。应成如果非要成立第二个作业,就会有两个作者的过失,或者此作业成了无作者之作业的过失。 原段 ›

比如,以我写书的行为及所写之书,安立我为决定的作者,这样我就不能再有写书的作业,如果再有一个作业,就会有两个作者的过失,或者第二个作业没有作者的过失。但这根本不合理,如果承许无作者的作业可以成立,那石女儿也能制作瓶子了。但能否说石女儿的制瓶技术很好,他送给自己一个插满了星星花的花瓶呢?谁听了都会觉得好笑的。 原段 ›

从作业角度讲,因决定的作业已经具备了作者,这样所立就不能再有作者来做,应成如果一定要成立第二个作者,就会有两个作业的过失,或者第二个作者没有作业的过失。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所谓的作者,在有作业的情况下,无法安立,在无作业的情况下,也无法安立」(同一推理)

中论广释第32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4/19节选

决定无作者,不作无定业

整理破不决定作者作不决定业:无作业即非作者,失观待成无因

观待

不决定作者不作不决定业 · 本方 · 破

有法
不决定的作者
所立
自然不可能做任何作业
因
既然作者尚不成立

应成:如果认为即使没有作业,作者也可以成立,或者即使没有作者,作业也可以成立,那么作者和作业之间的观待关系就已失坏,这样会有无因生的过失

不决定业无作者 · 本方 · 破

有法
不具备行为的业
因
既然作业因不具行为尚未成立
喻
石女儿、虚空中的鲜花

例樵夫(教学例)、法师(教学例)、石女儿(主论证喻)、虚空中的鲜花(主论证喻)

原段(5 段,节选)

决定无作者,不作无定业。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从作者角度讲,一个人不具备行为和作业,就是不决定的作者(非作者),比如,一个人没有砍柴,就不能叫樵夫;没有传法,就不能叫法师。但现在有的人一辈子连四句法都没传过,也自称法师,可能没有作业的作者已经存在了。因既然作者尚不成立,所立自然不可能做任何作业。 原段 ›

从作业角度观察,不具备行为的业,即是不决定业(非作业),比如,如果没有砍柴的动作,木柴只能叫树木而不能成为作业——所砍木柴。因既然作业因不具行为尚未成立,如同喻石女儿、虚空中的鲜花一般,怎么会有作者来做呢?当然不能。 原段 ›

应成如果认为即使没有作业,作者也可以成立,或者即使没有作者,作业也可以成立,那么作者和作业之间的观待关系就已失坏,这样会有无因生的过失。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若不定作者,作不定之业,作业堕无因,作者亦无因」(同一推理)

寅一 以肯定的方式而破

中论广释第32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5/19

所谓的作者,在有作业的情况下,无法安立,在无作业的情况下,也无法安立

整理以肯定方式破:决定作者无作业、决定作业无作者

决定作者无业 · 本方 · 破

有法
决定成立的作者
所立
无有作业及行为

应成:若一定要成立作业,此作业就成了无作者之作业

决定作业无作者 · 本方 · 破

有法
决定成立的作业
所立
无有作者及行为
因
因为已成立的业其本体性的行为和作者已经具足

应成:若一定要成立作者,此作者就成了无作业之作者

例写书者(教学例)

原段(11 段)

决定业无作,是业无作者; 原段 ›

定作者无作,作者亦无业。 原段 ›

藏文译本颂词: 原段 ›

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业; 原段 ›

有业而无作,无业有作者。 原段 ›

决定成立的作者,所立无有作业及行为,应成若一定要成立作业,此作业就成了无作者之作业。反之,决定成立的作业,所立无有作者及行为,应成若一定要成立作者,此作者就成了无作业之作者。 原段 ›

“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业”,首先,决定成立的作者,无有作业及行为,若一定要成立作业,此作业就成了无作者之作业。 原段 ›

比如,如果我是决定的写书者,我本身已经有了一个写书的事业,如此就不能再有第二个写书的事业,否则就会有两个作者、两个作业的过失。如果认为这个所作业不是该作者的业,即认为不存在作者的业也可以成立,就会有作业成为无因的过失。 原段 ›

“有业而无作,无业有作者。”从作业的角度讲,如果作业已经成立,就不能再有作者。因因为已成立的业其本体性的行为和作者已经具足,这样就不能再由另一个作者重新来作。谁也无能为力,也没有任何必要。妄想成立不具作业的一种作者,也根本不合理,这样会有作者成为无因的过失。 原段 ›

比如,如果此书是决定的作业,那么它本身已经有了一个作者,如此就不能再有第二个作者。如果第二个作者已经成立,会有什么过失呢?这样无作业的作者已经存在了。 原段 ›

总而言之,所谓的作者,在有作业的情况下,无法安立,在无作业的情况下,也无法安立。无论从哪方面观察,作者都不能成立。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同一推理)

寅二 以否定的方式而破

中论广释第3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6/19

如果非决定作者可以作非决定作业,那么作者和作业都成了无因生

整理总说以否定方式破的四颂:前前推后后

前前推后后

不定作者作不定业成无因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非决定作者可以作非决定作业,那么作者和作业都成了无因生

无因则无果无三相 · 本方 · 破

应成:若无因,则无果;若无因果,作者、作业及所用作法三相就不能成立

无作业则无善恶业果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没有作业等法,就不会造善恶业;若不造善恶业,就没有善恶果

无善恶果则无涅槃轮回 · 本方 · 破

应成:若没有善恶果,就没有涅槃和轮回,这样一来,世出世间都有很大过失

原段(1 段)

此科判共有四个偈颂,是以前前推后后,很多论师的讲义都这样分析。怎样推呢?第一颂:应成如果非决定作者可以作非决定作业,那么作者和作业都成了无因生。第二颂:应成若无因,则无果;若无因果,作者、作业及所用作法三相就不能成立。第三颂:应成如果没有作业等法,就不会造善恶业;若不造善恶业,就没有善恶果。第四颂:应成若没有善恶果,就没有涅槃和轮回,这样一来,世出世间都有很大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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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一 以无因而破

中论广释第3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7/19

若不定作者,作不定之业,作业堕无因,作者亦无因

整理以无因而破:不定作者作不定业,作者作业皆成无因

观待

不定作者作不定业成无因 · 本方 · 破

有法
作者和作业
因
因为,作者和作业之间互为能观待、所观待,二者都要以对方为因才能成立

应成:如果不决定的作者(未成立的作者),可以作不决定之作业(未成立的作业),那么作业就会堕于无因,作者也成了无因

作业堕无因 · 本方 · 破

有法
不决定的作者
所立
他就不可能有作业
因
因为作业被称为作业的因已经不存在

应成:若此时还有作业,此作业就因不观待作者而成了无因生

作者亦无因 · 本方 · 破

有法
不决定的作业
所立
它就不可能有作者
因
因为作者被称为作者的因已经不存在

应成:若此时还有作者,此作者就因不观待作业而成了无因生

原段(9 段)

若定有作者,亦定有作业。 原段 ›

作者及作业,即堕于无因。 原段 ›

藏文译本颂词: 原段 ›

若不定作者,作不定之业, 原段 ›

作业堕无因,作者亦无因。 原段 ›

应成如果不决定的作者(未成立的作者),可以作不决定之作业(未成立的作业),那么作业就会堕于无因,作者也成了无因。 原段 ›

为什么作者和作业都会堕入无因呢?因因为,作者和作业之间互为能观待、所观待,二者都要以对方为因才能成立。从作者角度讲,如果是不决定的作者,所立他就不可能有作业,因因为作业被称为作业的因已经不存在,应成若此时还有作业,此作业就因不观待作者而成了无因生;从作业角度讲,如果是不决定的作业,所立它就不可能有作者,因因为作者被称为作者的因已经不存在。应成若此时还有作者,此作者就因不观待作业而成了无因生。 原段 ›

总之,如果对方承许非决定作者可以作非决定作业,作者和作业就都有了无因生的过失,这样根本不合理。 原段 ›

承许无因生会有什么过失呢?会有果恒有或恒无,以及因缘勤作无有意义等很多过失。在整个世间,无因之法既无法以现量见到,也无法以比量推知。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决定无作者,不作无定业」(同一推理)

卯二 无因所导致之过失

中论广释第3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8/19节选

若堕于无因,则无因无果,无作无作者,无所用作法

整理无因之过:无因则无果,作者、作业、作法三相不成

观待

无因则无果 · 本方 · 破

有法
作者和作业
因
作者和作业属于观待的因果

应成:如果两者分别堕入无因,那么各自必然无果

无因果则无三相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作者和作业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成立,那么作业、作者,以及所用的资具等作法也都不能成立

与现量相违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对此一概否认,就会堕入世间一切无作的过失,也与现量相违

例左手与右手(教学例)、种芽之间的因果(教学例)、陶师制作瓶子(举例)、工人修路(举例)

原段(14 段,节选)

若堕于无因,则无因无果, 原段 ›

无作无作者,无所用作法。 原段 ›

如果堕于无因生,则成了无因无果;如果无因无果,则无有作业、作者,以及作业时所用之作法(资具等)三相。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如果无作者的作业,或者无作业的作者能够成立,互相都成了无因生;如果互相无因,作者和作业之间就没有了任何关联,但这显然不合理,因为两者之间观待才能成立。 原段 ›

一般来讲,因果有两种:一、互相观待的因果,即一者有另一者也有,一者无另一者也无,比如,左手与右手、这边和那边等等,这是一种假立的因果。二、能生所生的因果,比如种芽之间的因果。 原段 ›

如果无因,所有的因果都不能成立。因作者和作业属于观待的因果,应成如果两者分别堕入无因,那么各自必然无果。能生所生的因果其实也是一种观待关系。比如,能生种子是观待所生苗芽而安立为因的,所生苗芽也是观待能生种子而安立为果的,如果作为因的能生种子不存在,作为果的所生苗芽就不可能有。总之,如果无因,无果的过失就在所难免,所有的因果都不能成立。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应成如果作者和作业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成立,那么作业、作者,以及所用的资具等作法也都不能成立。 原段 ›

比如,陶师制作瓶子的时候,如果作者和作业都堕于无因生,那么两者结合而生的果法——瓶子,以及果法产生的其他因——陶土、轮盘等,也都不能成立(古代是用陶土等材料以及轮盘等工具制作瓶子)。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因果,所作瓶子、作者陶师、所用作的陶泥等,就会因为没有能立而无法成立。如果作业等三相不成立,名言中会有很大过失,谁会这样承认呢?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总之,在名言当中,如果承许无因,就不会有因果;如果无有因果,作业等三相也不能成立。但这根本不合理,会有很大过失。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并且,如果承许无因无果,作者、作业以及所用作法就都不能成立了。比如工人修路时,作者工人,作业道路,所用作法工具、水泥等都不能成立;法师讲法时,作者法师、作业听受者、所用作法经论等也不能成立。应成如果对此一概否认,就会堕入世间一切无作的过失,也与现量相违。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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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三 以无罪福而破

中论广释第3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9/19

若无作等法,则无有罪福

整理以无罪福而破:无作业则无罪福业与苦乐报

所破小乘有部为主的内道宗派对比顺世外道

量界、限定名言中

无作则无罪福 · 本方 · 破

因
因为作业等法是罪福业的能遍之故

应成:如果名言中没有作业等法,整个世间就没有罪业和福业了

无罪福则无报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罪业与福业等不存在,由罪福所生的苦乐果报也不会有

原段(8 段)

若无作等法,则无有罪福。 原段 ›

罪福等无故,罪福报亦无。 原段 ›

如果名言中没有作业等法(等字包括作者和所用作法),就不会有罪业与福业。应成如果罪业与福业等不存在,由罪福所生的苦乐果报也不会有。 原段 ›

本颂是承接上文继续推导:应成如果名言中没有作业等法,整个世间就没有罪业和福业了,因因为作业等法是罪福业的能遍之故。(能遍是指概括众多部分概念的总体,是因明中的一个专业用语。比如,说万法具有无常的能遍,即指每一个法的本体上都具有无常的体性。)如果没有罪福业,其苦乐的果报也不会有。 原段 ›

从罪业角度讲,如果没有作者和作业,那么世间的造罪者和十不善业等都不会存在,这样恶趣等所有苦果也都成了子虚乌有。从善业角度讲,如果没有作者和作业,那么十善业、四禅八定等世间福德,以及六度、四摄等出世间资粮都不能成立,如此一来,人天乃至出世间的安乐果报也都不会有。 原段 ›

但这完全不合理,因为世间的善恶因果毫厘不爽,永远不会空耗。正如《百业经》云:“众生之诸业,百劫不毁灭,因缘聚合时,其果定成熟。”众生所造的一切善恶业,纵经百劫也不会失坏,因缘聚合时,善恶之果一定会成熟于自身。 原段 ›

对于具有正知正见的人来讲,肯定不会承认善恶业及善恶果不存在。当然,如果对方是顺世外道等不承认因果的宗派,也无法说服他们,因为他们本就认为世间没有什么福德或罪业。 原段 ›

但是,此处的对方主要指小乘有部为主的内道宗派,他们必定不敢这样承认,因为佛在经中明确说过因果存在、善恶果报是由善恶业所生。如《涅槃经》云:“善恶之报,如影随形”,善恶报应就像影子随着身体一样,跟随着自己不会空耗。《华严经》亦云:“一切诸报皆从业起”,意即一切苦乐报应皆从恶业与善业中发起。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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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四 无罪福报所导致之过失

中论广释第3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0/19节选

若无罪福报,亦无大涅槃

整理无罪福报之过:无涅槃,一切所作皆空耗

无罪福报则无涅槃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没有罪业和福业的果报(罪福即指善恶),也就没有大涅槃果

所作皆空耗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没有果报,世间一切劳作都将失去意义

例农民(举例)、牧民(举例)、工人(举例)

原段(13 段,节选)

若无罪福报,亦无大涅槃。 原段 ›

诸可有所作,皆空无有果。 原段 ›

应成如果没有罪业和福业的果报(罪福即指善恶),也就没有大涅槃果。而且,一切所作也都成了空耗,没有任何果报。 原段 ›

此颂是承接上一颂继续分析,上一颂讲到,如果作业等不存在,就不会有善恶业和善恶果报。此颂是分析,如果善恶果报不存在,从福果的角度讲,就不会有大涅槃,并且一切所作都成了空耗。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藏文当中,大涅槃有解脱和涅槃两种含义:解脱指声缘阿罗汉从轮回中获得的暂时解脱;涅槃指佛陀获得的无上圆满菩提果,即真正的大般涅槃。 原段 ›

如果解脱、涅槃的果报不存在,出世间的因果规律将全部毁坏。如果这样承许,就不是释迦牟尼佛的后学者了。颂词前两句主要从出世间因果正见的角度推出对方观点不合理。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诸可有所作,皆空无有果。”而且,一切所作也都成了空耗,无有任何果报。 原段 ›

从世间共称的角度讲,不许罪福果也不合理。应成如果没有果报,世间一切劳作都将失去意义,这样农民虽然春天辛苦耕种,秋天却毫无收获;牧民虽然每天放牛,却得不到乳汁维持生活;工人虽然天天打工,却赚不到一分钱……谁会这样承认呢?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这些工人虽然不信佛,却也相信因果,知道自己现在辛苦干活,到了冬天就能攒很多钱回家。如果不承认他们的所作所为,说没有任何果报,他们也不会承认的。 原段 ›

颂词只分析了出世间的善果,没有提及恶果,实际上可以类推:从罪果角度讲,暂时的罪报——人们在世间感受的病苦、贫穷等各种痛苦,以及究竟的罪报——地狱、饿鬼、旁生三恶趣的痛苦,也都不应有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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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破共同同品

中论广释第3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1/19

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

整理破共同同品:二俱作者不能作二俱业

相违

所破小乘饮光部

二俱作者不作二俱业 · 本方 · 破

有法
定不定二俱的作者
所立
不能作定不定二俱的作业
因
因为有无二者相违的缘故,同一处无法共存此二法
喻
阳光与黑暗、水和火

例砍柴者(举例)、阳光与黑暗(主论证喻)、水和火(主论证喻)

原段(7 段)

所谓共同同品,即作者与作业都是定不定二俱的体相。 原段 ›

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业。 原段 ›

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 原段 ›

定不定二俱的作者,所立不能作定不定二俱的作业。因因为有无二者相违的缘故,同一处无法共存此二法。 原段 ›

前面分析过,决定的作者作决定的业、不决定的作者作不决定的业两种情况都不合理。当时是分开破,现在是把定和不定两种作者合在一起,把定和不定两种作业也合在一起,即观察二俱的作者能否作二俱的作业?观察之后也不成立。为什么? 原段 ›

“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因为有无(决定不决定)二者相违,无法在同一处共存。比如,一个人如果是砍柴者,那么非砍柴者在他身上就不能成立;所砍木柴如果是所作业,那么非作业在它上面就不能存在。作者和非作者、作业和非作业完全相违,绝不会在一法上并存,就如喻阳光与黑暗、水和火无法在一处并存一样。 原段 ›

小乘饮光部承许这种不可思议的二俱作者作不可思议的二俱作业。但实际上,这样第三品作者和作业的体性无法成立,因此,他们的观点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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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一 破一作者作不同之一作业

中论广释第34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2/19节选

一个决定的作者,不能作一个不定的作业

整理破违品之一:有不能作无——决定作者不作不定业

观待

决定作者不作不定业 · 本方 · 破

有法
决定的作者
所立
则不能作不决定的作业
因
因为其自身已经具足了行为和作业之故

应成:既然决定的作者已经有了作业,就不能再有作业,否则就会有两个作业、两个作者的过失

非作业无决定作者 · 本方 · 破

有法
非作业(本体尚未成立的作业)
所立
就不可能有决定的作者
因
因为与非作业观待的作者不能成立之故

应成:假如有这样的作者,他就会有无因生,即不观待作业而产生等很多过失

例陶师(教学例)、屠夫(教学例)、花农在虚空种鲜花(教学例)

原段(9 段,节选)

有不能作无,无不能作有。 原段 ›

若有作作者,其过如先说。 原段 ›

一个决定的作者,不能作一个不定的作业;一个不定的作者,不能作一个决定的作业。如果认为有这样的作业和作者,其过失在前面破同品作作者时已经宣说过,类推即可。 原段 ›

颂词第一句中的“有”指决定作者,“无”指不定作业;第二句中的“无”指不定作者,“有”指决定作业。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若详细分析,“有不能作无,无不能作有”的每一句都可以从作者和作业两个方面,即总共从四个方面进行观察: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作者方面,如果是决定的作者,所立则不能作不决定的作业,因因为其自身已经具足了行为和作业之故,比如,陶师要观待所作的陶瓶(作业)才能成为作者,如果他没有作过陶瓶,就不能称为陶师;有杀猪等杀生行为的人才能叫屠夫,如果一个人没有这样的恶行,就不能叫屠夫。也就是说,决定的作者必定有行为和作业,因为如果他不观待作业而成立,就成了无因生。应成既然决定的作者已经有了作业,就不能再有作业,否则就会有两个作业、两个作者的过失,或者有第二个作业无因生等很多过失。 原段 ›

从作业角度讲,如果此作业是非作业(本体尚未成立的作业),所立就不可能有决定的作者,因因为与非作业观待的作者不能成立之故,比如,如果杀猪这件事从未发生过,就不能说有杀猪的屠夫。应成假如有这样的作者,他就会有无因生,即不观待作业而产生等很多过失,这样一来,花农在虚空种鲜花的说法也能成立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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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34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3/19

如果是不决定的作者,则不能作决定的作业

整理破违品之一:无不能作有——不定作者不作决定业

不定作者不作决定业 · 本方 · 破

有法
非作者
所立
不能作决定业
因
他作为杀猪者的本体尚未成立
喻
石女儿

应成:如果能作,那么石女儿也可以有作业了

决定作业无不定作者 · 本方 · 破

有法
决定的作业
所立
则不能有不决定的作者
因
如果作业已经成立,它必然已经有了与之观待的作者

应成:否则就会有两个作者的过失,或者有第二个作者无因生等很多过失

例石女儿(主论证喻)、杀猪(教学例)

原段(2 段)

作者方面,如果是不决定的作者,则不能作决定的作业。前面分析过,非作者不能作非作业,因为作者和作业都不成立,如果能作,互相都成了无因生。同样,非作者也所立不能作决定业,就像一个人如果没有杀猪的行为,即因他作为杀猪者的本体尚未成立,如同喻石女儿一样,他就不可能作杀猪的业。应成如果能作,那么石女儿也可以有作业了。 原段 ›

从作业角度讲,如果是决定的作业,所立则不能有不决定的作者。因为,因如果作业已经成立,它必然已经有了与之观待的作者,这样就不能再由其他作者来作,应成否则就会有两个作者的过失,或者有第二个作者无因生等很多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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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34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4/19

从行为互违的角度讲,定作者作不定业、不定作者作定作业也不合理

整理另从行为互违破定作者作不定业

行为互违 · 本方 · 破

有法
定作者作不定业、不定作者作定作业
所立
也不合理
因
因为作者和作业在行为方面相违,无法相应之故

例法师(教学例)

原段(1 段)

这一颂是对作者和作业在决定方面相违进行分析。另外,从行为互违的角度讲,定作者作不定业、不定作者作定作业所立也不合理。比如,我依靠讲法的行为而成为法师,我作为法师,如果没有讲法的行为,则是不合理的;反之,我如果还不是法师,那给别人讲经说法也不合理,因因为作者和作业在行为方面相违,无法相应之故。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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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一 破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

中论广释第34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5/19

决定之作者,不作不定业,及定不定业,其过先已说

整理破决定作者作不同二业:不定业与二俱业皆不成

相违

决定作者不作决定业 · 本方 · 破

所立
决定作者不能作决定业
因
因为有无因生、互相不观待、或者有两个作者、两个作业等过失

不定业无本体 · 本方 · 破

所立
就不可能与作者有任何关系
因
既然业尚未成立,无有任何本体

决定作者已有作业 · 本方 · 破

有法
决定作者
所立
这样就不能再有作业
因
自身已经有了作业

应成:否则,就会有两个作者、两个作业的过失,或者此作业有了无因生、不观待等很多过失

决定作者不作二俱业 · 本方 · 破

有法
决定的作者
所立
也不能作定不定二俱的作业
因
因为定与不定二种相违的体相无法在同一作业上并存
喻
黑暗和光明

例法师(教学例)、佛法非佛法(主论证喻)、黑暗和光明(主论证喻)

原段(11 段)

作者不作定,亦不作不定, 原段 ›

及定不定业,其过先已说。 原段 ›

藏文译本颂词: 原段 ›

决定之作者,不作不定业, 原段 ›

及定不定业,其过先已说。 原段 ›

如果是决定的作者,则不能作不定业,以及定不定二俱的作业,其过失先前已经宣说过。 原段 ›

如果一个决定的作者有作业,那么该作业不离三种,即决定、不定,或者定不定二俱的作业。其中决定作者作同类的一个作业(决定作业),以及作不同类的一个作业(不决定作业),都不能成立,前面已经分析过。此处主要分析,一个决定的作者不能作不同的二业——非决定作业和定不定二俱的作业,破法前面也已宣说过。都是怎样说的呢? 原段 ›

本品首先破的是决定作者作决定业:作者如果决定,就无需观待作业,若此作业还能成立,则成了无因生;作业如果决定,则无需观待作者,若此作者还能成立,也成了无因生。因因为有无因生、互相不观待、或者有两个作者、两个作业等过失,所以所立决定作者不能作决定业。 原段 ›

决定的作者也不能作不定业。首先,从作业角度讲,因既然业尚未成立,无有任何本体,所立就不可能与作者有任何关系,比如,说一名法师作了一个未讲法的事情根本不合理。其次,从作者角度讲,决定作者因自身已经有了作业,所立这样就不能再有作业,应成否则,就会有两个作者、两个作业的过失,或者此作业有了无因生、不观待等很多过失。 原段 ›

决定的作者所立也不能作定不定二俱的作业,因因为定与不定二种相违的体相无法在同一作业上并存。比如,要么是佛法,要么是非佛法,不可能有佛法非佛法同时并存的一法;喻黑暗和光明也无法在同一处具足。同样,要么是作业,要么是非作业,既是作业又是非作业的一个第三品作业根本不存在。既然无有这种作业,作者就不可能作。 原段 ›

如果一个决定的作者不能作任何一种业,那么一个决定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的说法自然也不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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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破非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

中论广释第34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6/19节选

若作者不定,不作决定业,及定不定业,其过先已说

整理破非作者作不同二业:不作决定业与二俱业

相违

非修路者不作决定业 · 本方 · 破

有法
非修路者
所立
不能作决定修路的事业
因
既然作者不成立

应成:如果修路之事成立,就会有无因生的过失

决定道路已有作者 · 本方 · 破

有法
所修道路
所立
就不能再成为任何作者的所作业
因
它已经有了作者

应成:否则会有两个作业、两个作者的过失,或者有此作者成为无因生的过失

非修路者不作二俱业 · 本方 · 破

有法
非修路者
所立
也不能作修路非修路二俱的事业
因
因为修路不修路两种相违的体相无法在同一本体上并存

例修路者(教学例)

原段(8 段,节选)

若作者不定,不作决定业, 原段 ›

及定不定业,其过先已说。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如果是不决定的作者,则不能作决定的作业,以及定不定二俱的作业,其过失先前已经宣说过。 原段 ›

比如,不决定的修路者,不可能作决定修路之事业,以及修路不修路二俱之事业。为什么? 原段 ›

首先,非修路者不能作修路之事业。从作者角度讲,如果一个人不具修路的行为,修路者的本体就不能成立,因既然作者不成立,自然不会有修路之事。应成如果修路之事成立,就会有无因生的过失。从作业角度讲,如果所修道路是决定的作业,则因它已经有了作者,如此所立就不能再成为任何作者的所作业,应成否则会有两个作业、两个作者的过失,或者有此作者成为无因生的过失。因此,非修路者所立不能作决定修路的事业。 原段 ›

其次,非修路者所立也不能作修路非修路二俱的事业。刚才分析过,非修路者的本体不存在,不能作任何作业。再者,即便非修路者可以有作业,也无法作修路不修路二俱的事业,因因为修路不修路两种相违的体相无法在同一本体上并存。 原段 ›

通过以上分析便可推出,一个不决定的作者不可能作任何一种作业,既然如此,他作不同之二作业的说法也不可能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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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 破二具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

中论广释第34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7/19

作者定不定,亦定亦不定,不能作于业,其过先已说

整理破二俱作者作不同二业

二俱作者不作决定不定业 · 本方 · 破

有法
定不定二俱的作者
所立
不能作决定或不决定的两种作业
因
因为,从作者角度讲,定不定二俱的作者本体不成立,所以不能作任何作业

决定业已有作者 · 本方 · 破

有法
决定的作业
所立
所以不能再有作者
因
已经有了作者

不定业无作者 · 本方 · 破

有法
不决定的作业
所立
所以无有作者
因
本身不成立
原段(8 段)

作者定不定,亦定亦不定, 原段 ›

不能作于业,其过先已说。 原段 ›

如果作者是定不定二俱的作者,则对于决定和不决定的两种作业都不能造作,其过失前文已经宣说过。 原段 ›

此处的作者,是指既决定又不决定的二俱作者,自身具有相违的体相。这样一个作者,不能作决定的业,也不能作不决定的业。 原段 ›

此颂与昨天最后一颂看似相同,但意义并不一样,大家需要分辨清楚。 原段 ›

昨天的颂词“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业,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意思是,定不定二俱的作者,不能作定不定二俱的作业。是从作者与作业同品方面破。比如,如果我既是修路者又不是修路者,则我不能作既修路又不修路的事业。为什么?因为在同一物体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违法的缘故。 原段 ›

本颂是说,定不定二俱的作者(这与昨天的作者一样),不能作决定的作业,也不能作不决定的作业。是从两种作业方面进行观察。作者与作业都是异品。 原段 ›

为什么定不定二俱的作者,所立不能作决定或不决定的两种作业呢?因因为,从作者角度讲,定不定二俱的作者本体不成立,所以不能作任何作业;从作业角度讲,决定的作业因已经有了作者,所立所以不能再有作者,不决定的作业因本身不成立,所立所以无有作者。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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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35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8/19回应上段节选

因业有作者,因作者有业,成业义如是,更无有余事

整理答毁谤名言之难:作者作业名言中互相观待假立

观待

量界、限定名言中

观待故无自性 · 本方 · 破

有法
包括作作者在内的世间所有因果
所立
不可能具有真实自性
因
既然观待才有,就必然是假法
喻
父亲和儿子

例父亲和儿子(主论证喻)、修路(教学例)

原段(13 段,节选)

对方但对方并未心服口服,仍然强词夺理道:你们如果对因果、作者与作业的安立一概否认,就成了不折不扣的毁谤因果等名言的修行人。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我们虽然遮破了作作者等,但并未毁坏世间名言,我们承许因果、作作者在名言中可以观待而假立成立。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因业有作者,因作者有业, 原段 ›

本方成业义如是,更无有余事。 原段 ›

本方观待作业才有作者,观待作者才有作业。在名言中,作者及作业之义应该如是成立,除了这种观待而有的假相以外,不存在其余的真实本体。 原段 ›

本方通过前面观察,中观宗得出了作者和作业没有真实自性的结论,但在具有迷乱习气的众生面前,作者和作业的显现却是无欺存在的。因此,在名言中可以承许它们假立成立。 原段 ›

本方应如何安立呢?“因业有作者,因作者有业”,观待作业而有作者,观待作者而有作业。这样安立不但没有毁谤名言的事实,而且可以让业果与能作所作等合情合理地建立。 原段 ›

本方比如修路,依靠修路之事,修路者得以成立,即有了作业,与之观待的作者才会出现;反之,因为有了修路工人,观待他的所作之事可以成立。两者是互相观待的因果。 原段 ›

本方虽然名言中可以这样安立,但也要知道,观待而成立的法不可能具有自性。比如喻父亲和儿子,虽然世人都认为两者存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入行论·智慧品》云:“无子则无父,无父谁生子?无子也无父,如是无心境。”意思是,没有儿子就无法安立父亲,父亲必须观待儿子才能成立,由此可知,父亲没有真实自性,只是一种假名;既然父亲不存在,与之观待的儿子也不能成立,心识和外境也如父子一般观待而成立,故也是假立之法。 原段 ›

本方事实上,包括作作者在内的世间所有因果,都是观待而成立的,因既然观待才有,就必然是假法,所立不可能具有真实自性。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虽然中观宗可以这样承许,但这只是安立名言的一种方法,除此以外,诸法不存在任何成实的理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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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以此理类推他法

中论广释第35课展开观察连讲 19/19

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尔。及一切诸法,亦应如是破

整理以此理类推:受受者及一切观待之法皆无自性

科判关联类推 观察同品和违品·讲此法 观待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类推(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以此理类推他法
    本范围起讲处:第35课
    本条运用:类推之后便可了知,受受者为主的一切法都不存在

万法无自性 · 本方 · 破

有法
万法
所立
皆无自性可言
因
而世间一切万法都是观待而成立的

例见和见者(举例)、听和听者(举例)、法相和事相(举例)

原段(5 段)

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尔。 原段 ›

及一切诸法,亦应如是破。 原段 ›

就如遮破作业与作者一样,受与受者也可用同样的方法遮破,一切诸法也应如是遮破。 原段 ›

通过前面观察,我们推出了作作者不成立。也可以把这些推理用在受和受者方面。所谓受者,即在轮回中感受业果的众生;所谓受,即苦、乐、舍。比如,我们是感受业果者,所感受的是自己的善恶业所带来的快乐或痛苦等;又如,我们是享受者,所享受的对境是色声香味等法。类推之后便可了知,受受者为主的一切法都不存在。 原段 ›

世间千千万万互相观待的法,比如,见和见者、听和听者、法相和事相,所生与能生、所去与能去、所见与能见、量与所量、支和有支等等,都可以按照作作者的观察方法来破,主要从两方面观察——观察同品和违品。观察之后就会知道,所有观待的法都没有实有本体,因而世间一切万法都是观待而成立的,因此,万法所立皆无自性可言。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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