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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

量理宝藏论 · 第64课 · 连讲 9 段,这是第 9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辛一 认识因之观待事 › 壬二 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 › 癸一 破他宗 › 子三 断除遮破非理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子一 宣说对方观点

量理宝藏论第63课对方立论观察连讲 1/9要连上下读节选

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

整理因明前派立同品异品法相:具不具所立法,二品直接相违;怕出第三品而分实体反体、依自反体建立

持论因明前派、夏瓦秋桑、鄂洛译师、贤得瓦

具不具所立为二品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具有所立法叫做同品法,不具有所立法叫做异品法

二品直接相违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同品和异品应该直接相违
因
如果不存在相违,那么真正的推理就没有容身之地

实体定二品反体容第三品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在实体上一定会断定异品和同品,决定只有这两品;但是从反体的角度来讲,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
原段(16 段,节选)

对方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 原段 ›

对方在这里我们要知道三相推理中的同品和异品,第二个叫同品,第三个叫异品。同品和异品的概念或者法相有不同观点,这里主要是因明前派论师的观点。因明前派夏瓦秋桑,还有鄂洛译师,他们跟随印度论师贤得瓦的观点,立下了不同的说法。什么样的不同说法呢?所立具有所立法叫做同品法,不具有所立法叫做异品法,他们认为这就是同品法和异品法的法相。为什么这样安立呢?因为他们认为任何一个法在通过比量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它的同品和异品是可以这样具足的。首先,具有所立法叫做同品,比如“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此论式是用所作建立无常,那凡是无常的法都具有所立,这叫做同品法;反之,如果是常有的法,就不具足所立、不具足无常,这就是异品法。 原段 ›

对方对方论师认为:推理的时候,同品和异品一定要互相相违;因如果不存在相违,那么真正的推理就没有容身之地。所以他们觉得,所立同品和异品应该直接相违。这里讲的是对方同品异品的观点。 原段 ›

对方思维二品直接违,复虑出现第三品, 原段 ›

转述有师不知量对境,分实反体而说明。 原段 ›

对方称实体法一异体,反体依于自反体。 原段 ›

对方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同品和异品应该互相相违,如果这两者不相违,那么真因就没有容身之地了;进而又害怕或者担忧出现第三品。第三品就是我们平时认为的既是无常也是常有,或者既不是无常也不是常有,除了无常与常有之外不伦不类的第三品物体,这叫做第三品法。他们担心:如果同品与异品一定要相违,那么不是这两者的第三品就会出现。对方的第一个观点大家应该清楚,他们认为推理的时候,也就是建立第二相和第三相的时候,一定要断定同品和异品,如果没有这样就不合理。 原段 ›

转述对方论师对自相和义共相混合一体而成为比量的对境这一点没有了解。我们前面也讲了,他们经常在实体反体的概念上犯大的错误。我们不管是什么样的破立,都是自相和义共相混合一体而进行的。可是这些论师没有懂得这一点,所以害怕出现第三品物体,于是认为实体和反体要分开讲。怎么分开讲呢?他们认为依靠实体来建立一个法的时候,所立在实体上一定会断定异品和同品,决定只有这两品;但是从反体的角度来讲,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这是允许的。反过来说,如果依靠反体建立一个事物,那么在反体上也可以决定为异品或者同品;但是在这个时候,因为并没有判断它的实体,所以在实体上出现第三品物体也可以。 原段 ›

对方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用所作来建立无常的时候,从柱子实体的角度来讲,他们认为决定是常有或者无常这两个,第三品法不存在。但是说第三品法存在的时候,一定要从柱子反体的角度来讲,也许是无常也许是常有,这样的第三品在反体上可以容有。 原段 ›

对方反过来说,在依靠反体法建立的时候,他们认为要么是异品要么是同品,在反体上面一定能决定。比如说用所作因来建立无常的时候,“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三相齐全之故”,此中的三相齐全要么是异品要么是同品,从反体方面讲,应该决定是异品或者同品两种法,但是从实体的角度来讲,也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 原段 ›

本方我们一定要知道,在对方的观点中有三个事情。 原段 ›

对方第一个事情,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建立任何一个事物的时候,可以决定它的同品与异品两方面,且这两品直接相违。 原段 ›

对方第二个事情,对方害怕出现第三品物体,于是他们把实体和反体分开来讲,认为在实体上面可以断定同品和异品,但是在反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反之,在反体上面可以断定异品和同品,但是在实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这是因明前派的第二个观点。 原段 ›

对方第三个事情,他们建立的时候有三种情况。其中通过实体来建立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柱子、无常、所作,这三者全部是从一实体的角度进行安立的。第二种是从他体的角度进行安立的:“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以这样的推理来进行安立的时候,实体是以他体的方式进行建立的。第三是从反体的角度安立的,在反体上面安立的时候是以自反体来安立的,比如说以所作因建立无常的时候,对所作因的论证“建立无常的所作是真因,具足三相之故”,实际上这是真因,这是以自反体来进行建立的。对方是这样在实体和自反体上面进行建立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总之,对方认为,具不具有所立法分别叫同品和异品,并且建立任何一个事物的时候,它的同品和异品决定为两品,这是一个观点。然后,对方害怕出现第三品物体,于是认为在实体上面可以断定同品和异品,但是在反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反之,在反体上面可以断定异品和同品,但是在实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这是因明前派的第二个观点。第三个观点是他们把实体和反体分开,并以一体、异体、自反体来进行建立,其实这也是不合理的。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丑一 断定二品非理

量理宝藏论第6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9接着破

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

整理破因明前派决定二品:灰色实体、三相齐全之因,判同品、异品、两可都有过

所破因明前派

灰色实体是同品则过 · 本方 · 反诘

应成:如果它是同品,也就是灰色的实体是火这个同品,那这样凡是灰色的实体都应该有火了

灰色实体是异品则过 · 本方 · 反诘

应成:如果说灰色的实体是异品,异品是没有火的一种实体,这样一来,灰色的烟也应该不是由火因中产生的实体了

灰色实体两分则自毁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自己所建立的观点就完全以此摧毁了
因
现在却出现了第三品

三相因是同品则过 · 本方 · 反诘

应成:如果你说它是同品,那么所有三相齐全的因就全部变成建立无常的因了

三相因是异品则过 · 本方 · 反诘

应成:如果你说三相齐全是异品,那么刚才的推理就已经变成似因了

三相因两分则自毁 · 本方 · 破

所立
那以此观点就毁坏你们自己的承许了
因
因为你们前面说从反体的角度来讲决定为二品,那现在却决定不了,还有第三品物体存在

灰色实体论式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山上
所立
有火
因
有灰色的实体之故

例灰色的实体(举例)、三相齐全的因(举例)

原段(7 段)

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 原段 ›

二者所涉实反体,诸智者前见成立。 原段 ›

你们因明前派虽然分开实体和反体来决定同品和异品,但实际上,你们所承认的决定同品异品的说法不合理。 原段 ›

不合理的原因是什么呢?你们认为在实体上面能决定同品和异品,但我们在观察的过程中发现,实际上并不能决定。因为,事物的实体既涉及同品也涉及异品,还涉及第三品,这一点在印藏高僧大德以及所有智者面前应该是成立的。因为所有高僧大德都承认真理,承认真理的话,那我们通过因明的推理来进行论证的时候,这一点也是成立的。 原段 ›

你们断定实体在异品或者同品中可以包含,但是这一点确实没有办法成立。为什么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论式来进行分析,比如说“山上所立有火,因有灰色的实体之故”,在用这个推理的时候,你们因明前派认为断定为二品,但是我们觉得不能断定为两品。为什么呢?灰色实体到底是同品还是异品?应成如果它是同品,也就是灰色的实体是火这个同品,那这样凡是灰色的实体都应该有火了。灰色的气体、灰色的云雾、灰色的布匹等,这些东西都应该有火了,有这个过失。应成如果说灰色的实体是异品,异品是没有火的一种实体,这样一来,灰色的烟也应该不是由火因中产生的实体了,有这个过失。再者,如果你们觉得灰色的实体既有火的同品部分,也有没有火的异品部分,有模棱两可的状态,那前面你们不是已经说从实体的角度因决定为同品或者异品吗?而因现在却出现了第三品,这样一来,所立你们自己所建立的观点就完全以此摧毁了,所以你们这种说法不合理。可见,从实体角度来进行分析的时候不合理。 原段 ›

从反体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你们因明前派所承认的决定二品的说法也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比如说“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然后它的下一推理“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因为三相齐全之故”,这是通过反体来建立的一个推理。我们又同样问对方,三相齐全的因,它是同品还是异品?应成如果你说它是同品,那么所有三相齐全的因就全部变成建立无常的因了,但是这一点是不能承认的,因为三相齐全的因中有建立无常的因,还有建立其他事物的因,这是千千万万、非常多的,所以对方不敢承认。应成如果你说三相齐全是异品,那么刚才的推理就已经变成似因了,也就是说,通过所作来建立无常的推理就不应该成为真因,因为它是异品之故。如果对方说这两者都不合理,三相齐全也有同品的部分也有异品的部分,所立那以此观点就毁坏你们自己的承许了,因因为你们前面说从反体的角度来讲决定为二品,那现在却决定不了,还有第三品物体存在。所以说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原段 ›

萨迦班智达通过他的理证智慧来分析因明前派决定为二品的说法,并予以遮破,这是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因明前派始终认为,实体反体一定要分开」(同一论题)

寅一 若观察则非理

量理宝藏论第6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3/9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

整理破实体反体分开破立:单于外境自相破立则量不知境,单于心前破立则有无不定

唯于自相破立则不知境 · 本方 · 反诘

应成:如果将分别念完全抛开,而在外境的自相上真实行持破立,那就不能了知比量的对境

唯于心前破立则无关外境 · 本方 · 反诘

应成:在单独的意识面前进行破立的话,那就与外境一点关系都没有

自相共相须结合 · 本方 · 立

所立
必须要把自相和共相结合起来

例柱子(举例)

原段(7 段)

那么,我们现在就分析实体反体不能分开进行破立的道理。如果我们分开进行破立,那么就说明我们对因明破立的道理还不了解。 原段 ›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 原段 ›

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原段 ›

这里是说,虽然对方认为反体和实体要分开来进行破立,但是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千万不能分开。我们破立的时候,应该像前面所讲的那样,以自相和义共相混为一体的方式进行破立,这样就会有结果。否则,应成如果将分别念完全抛开,而在外境的自相上真实行持破立,那就不能了知比量的对境,有这个过失。怎么会有这种过失呢?比如我们说柱子无常,应该说在柱子的自相跟我的概念———脑海中的总相混合一体的情况下,“柱子无常,所作之故”才可以成立。如果真是在柱子的自相上进行破立,那就没办法破立。因为柱子的自相是指柱子本来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它如果是无常,那我们也没办法破,变成常有是不可能的;它如果是常有,我们也不能让它变成无常。所以,佛陀在佛经中也讲了,如来出世也好,不出世也好,一切诸法的自性本来如是。同样的道理,自相上的破立谁也没办法,即使佛陀来到我们面前,柱子的本性也不可能有破立。从自相的角度来讲,绝对不可能有。如果有,那么所有的比量智慧都不能了知对境了,有这种过失。凡是学习过本论前面部分的人都会知道,在事物的自相上无论怎么样也没办法破立。它本来是无常,我们把它破斥掉;或者本来是无常,我们建立为常有,在自相上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所以说在自相上破立不合理。 原段 ›

反过来说,如果不是在事物的自相上破立,而是在单独的意识面前破立,那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应成在单独的意识面前进行破立的话,那就与外境一点关系都没有。我的意识一会儿说常有也是可以的,一会说无常也是可以的,意识怎么样胡思乱想都可以。决定有也可以,决定没有也可以,或者说常有,或者说不常有,我心里随随便便怎么样想都可以。我说世间万物是空性,世间万物不空,世间万物空不空(双俱),世间万物非空非不空(双非)等等,在我的心识面前怎么样变都是可以的。所以,在单独的心前建立和破斥都不合理。 原段 ›

那么我们怎么承许呢?应该像前面所讲的那样,所立必须要把自相和共相结合起来。比如,柱子是无常的,这个道理许许多多人都不知道,我们通过推理来进行论证以后,别人就知道:噢,原来柱子是无常的,只不过我自己没有知道而已!又比如,很多人不知道释迦牟尼佛是量士夫,我们通过论证抉择以后,别人就会知道:噢!原来释迦牟尼佛是真正千真万确的量士夫,这种理论可以建立。但是,这必须要将自相共相混合为一体。 原段 ›

我们知道,反体是在心里面安立的,实体是在事物的自相上安立的。如果把事物的反体和实体两者完全分开,就没办法进行破立。在因明论典中,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大家在学习或分析中观和因明的过程中一定要知道这一点。现在世间很多人都没有这方面的教育,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也就搞不清楚,就像我们在讲第五品———观所诠能诠的时候一样,自己到底说的是自相还是共相都分不清楚,有这种情况。所以学习这些道理以后,应该会明白很多知识。因此,对方讲的分开破立的观点一经观察,就会发现是不合理的。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寅二 太过分

量理宝藏论第6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4/9

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

整理破因明前派决定二品之太过:所诤事归入同品或异品,宗法无从安立,同品遍异品遍亦难立

所破因明前派

宗法不成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你们断定为二品

应成:三相中的第一个———所诤事或者说欲知法就不能成立了

单独宗法没有 · 本方 · 反诘

应成:这样以后,单独的宗法现在绝对没有了

同异遍难立 · 本方 · 反诘

应成:同品遍和异品遍也无法安立

所诤事成同品或异品 · 本方 · 反诘

应成:在真因的场合中所诤事就变成同品了;而在相违的推理中,所诤事完全变成了异品

原段(10 段)

不许欲知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 原段 ›

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 原段 ›

这里继续破斥对方的观点。 原段 ›

如果你们断定为二品,也就是三相推理中的同品和异品完全能断定的话,那就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第一相观待事的欲知法绝对不可能是同品或者异品;这样一来,应成三相中的第一个———所诤事或者说欲知法就不能成立了。 原段 ›

“不许欲知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如果不承认欲知法为宗法,那这样一来,三个观待事中最初的宗法就没办法成立了。因为按照对方的观点,在“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个三相推理中,它的同品是什么呢?同品就是具有无常的法。而异品就是同品的反方向———不具无常的常有之法。那这样一来,柱子的无常就决定属于在同品法当中了。本来因在所诤事上建立叫宗法,但是现在宗法(欲知法)成了同品法了;应成这样以后,单独的宗法现在绝对没有了,有这个过失。 原段 ›

“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初观待事指的是第一个观待事———宗法。如果不承许初观待事,那这样,宗法的法相就没办法安立,因为宗法完全成了同品。这样一来,三相推理的宗法就绝对不存在了。所以按照你们因明前派的观点,就会出现这个过失。 原段 ›

初观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种观待事, 原段 ›

决定有无同异遍,启齿而说亦极难。 原段 ›

这里是说,按照你们的观点,如果真的不承认第一个观待事———宗法,因为宗法的法相没有了,它已经成为同品或者异品中的任意一者,那这样,第一相宗法或者能决定同品和异品的同品遍和异品遍都没办法安立(在同法中存在叫做同品遍,异法中不存在叫做异品遍)。不能安立的原因前面已经讲了,因为宗法已经成了同品或异品。那这样一来,“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和无常之间的关系叫做同品遍,所作和无常反方面的关系叫做异品遍。如果你决定宗法是同异两品之一,那前面的宗法就没办法单独安立,这样一来应成同品遍和异品遍也无法安立。如果这两者(同品遍和异品遍)不能安立,那就有很大的过失,所以说对方的观点不合理。 原段 ›

如果对方这样安立,那应成在真因的场合中所诤事就变成同品了;而在相违的推理中,所诤事完全变成了异品。因为除了异品和同品以外没有所诤事,也就是说,所诤事要么变成同品、要么变成异品。这样一来,宗法就根本不存在了,有这个过失。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量理宝藏论第6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5/9

宗法二品若一体,亦以反体而区分,诸因皆堕真违中

整理破宗法与同品异品一体而以反体区分:诸因都堕真因或相违因,不定因应不存在

宗法二品一体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宗法和同品异品本来是一体的,但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安立

诸因皆堕真违 · 本方 · 反诘

应成:所有的推理(因)都堕入到真因或者相违因当中去了

不定因应无 · 本方 · 反诘

应成:除了相违因和真因以外,不定因就绝对不存在了

原段(4 段)

本方宗法二品若一体,亦以反体而区分, 原段 ›

本方诸因皆堕真违中,不定之因岂可能? 原段 ›

对方对方认为,所立宗法和同品异品本来是一体的,但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安立:因在所诤事上面成立叫做宗法,从具有所立的角度安立为同品,从不具有所立的角度安立为异品。 原段 ›

本方如果对方真的认为宗法和同品异品一体,且以三种不同反体来进行安立,即一个是因建立在所诤事上面,还有具有所立法和不具有所立法,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诸因皆堕真违中”,应成所有的推理(因)都堕入到真因或者相违因当中去了。为什么呢?因为,所有所诤事决定为同品的推理全部包括在真因中,所有所诤事决定为异品的推理全部包括在相违因中,应成除了相违因和真因以外,不定因就绝对不存在了,有这个过失。那这样的话,不定因跑到哪里去了?本来相似因包括三种因———相违因、不定因和不成因,不定因在我们因明的相似因当中决定是存在的,但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相似因就只有两种了,所以对方的观点完全不合理。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寅三 与安立相违

量理宝藏论第64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6/9节选

若许所知定二品,观待事三诚相违

整理破所知决定二品:所观待事只二而能观待三相相违,宗法不立则不成因亦不存在

所破因明前派

二品对三相矛盾 · 本方 · 反诘

应成:如果所观待只有两种法———同品和异品,而能观待的却有三相,那这种承许是完全矛盾的

不成因应无 · 本方 · 反诘

应成:如果宗法不成立,那不成因就不存在了

名相宗法、同品遍、异品遍(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5 段,节选)

若许所知定二品,观待事三诚相违。 原段 ›

若许观待事亦二,观待彼因成二相。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颂词中讲到,在通过论式来抉择万法的时候,你们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所知决定为二品(同品与异品)的观点不合理。对方在前面也讲了,决定为异品和同品两品,而且这两者必须要相违,但这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观待事三诚相违”,所观待事如果成为异品和同品,那么这与能观待事成为三相完全是相违的。因为它们是互相观待的,第一相宗法的所观待事是所诤事,第二相同品遍的所观待事是同品,第三相异品遍的所观待事是异品。应成如果所观待只有两种法———同品和异品,而能观待的却有三相,那这种承许是完全矛盾的。 原段 ›

而且,如果第一相宗法的所观待事———所诤事不存在,那第一相宗法本身也无法成立;应成如果宗法不成立,那不成因就不存在了。我们在前面讲过,如果要说别人的观点不合理或者说他的推理是相似因时,必须要通过不成、相违、不定三种过失来确定。也就是说相似因实际上有三种,它们分别是不成因、相违因和不定因。但如果第一相宗法不存在,那在它身上出现的不成的过失就无法观察出来,如是三种似因中的不成因就不可能存在。前面也讲了,因在所诤事上不成立叫做不成因,但现在只有同品和异品,除此以外没有单独的宗法,那这样因在所诤事上不成立的不成因就绝对不可能存在,有这个过失。当然,对方也不敢这样承认,因为在法称论师的究竟观点中乃至所有因明论典里面都强调三种相似因,从来没有提倡过两种相似因,所以这是不合理的。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寅四 非阿阇黎之意趣

量理宝藏论第64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7/9节选

若随实体与反体,各自分开毁名言

整理破因明前派:决定二品非法称意趣;实体反体各自分开则毁一切名言

所破因明前派引证法称论师

非法称意趣 · 本方 · 破

所立
绝对不是他的观点
因
宗法既不是同品也不是异品

分开则毁名言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你们真是将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

应成:那这会毁坏整个世间的一切名言

自相取时已灭 · 本方 · 反诘

因
即使你真的能说它的自相,但说完之后自相马上就会随之灭尽

应成:去取的时候已经不是原来的自相了

例瓶子(举例)

原段(10 段,节选)

本方决定同品异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许。 原段 ›

本方若随实体与反体,各自分开毁名言。 原段 ›

转述你们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在通过论式的方式来决定的时候,观待事安立在同品和异品中。其实,这种分法绝对不是因明的创始者、弘扬者,整个人间无与伦比的理自在陈那和法称两位论师的观点,一点都不接近他们的观点。 原段 ›

本方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法称论师在《定量论》中已经说了:相之名称即宗法。因宗法既不是同品也不是异品,讲得非常清楚。通过观察我们就会知道,除了同品和异品以外的一个宗法,按照法称论师的观点应该是存在的。 原段 ›

转述可是你们因明前派认为,宗法在所立上存在的时候叫同品,在所立上不存在的时候是异品,除了这两者以外单独的宗法绝对是没有的。这种观点怎么符合法称论师的究竟意趣呢?所立绝对不是他的观点,你们这种观点只不过是以其他论师的说法加上自己的分别念而建立的,这种宗派我们绝对不能承认。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前面你们在抉择宗法和同品异品的时候,已经把事物的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来,比如说在抉择实体的时候,第三品事可以在反体上出现,它遍于同品和异品;抉择反体的时候,同品或异品在反体上安立,第三品物体在实体上面可以出现。虽然你们把事物的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而建立自己的观点,但这种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因为,如果你们真是将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也就是把事物的自相和遣余完全分开来进行建立,应成那这会毁坏整个世间的一切名言。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我们前面讲能诠所诠的时候已经讲过,在分析其他疑问中也讲过:在宣讲的时候,自相和总相可以完全分开;但是在趋入或者运用的时候,应该将总相自相混合而耽执为一体。 原段 ›

本方也就是说,在趋入或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必须要把实体和反体法结合起来混合为一体,否则根本无法进行破立。可是你们一再强调完全要分开,这就要犯上面所讲的过失。比如说,我们要对瓶子的自相进行破立,而它的自相任何人也没办法说,也没办法取舍。我说“把瓶子拿来”时,如果我们真的在自相上破立,那谁也没办法说它的自相,也不可能拿到它的自相。因为,因即使你真的能说它的自相,但说完之后自相马上就会随之灭尽,应成去取的时候已经不是原来的自相了,有这个过失。如果在单独的反体上进行破立,而反体只是心上的一种分别念的影像,这种影像跟外面事物的自相完全脱离的话,那么这种反体无论怎么样宣说、怎么样运用,与自相也毫不相干。 原段 ›

本方所以说,你们因明前派如果真的认为事物的反体和实体可以完全分开,那就有整个世间名言全部毁坏的过失。名言全部毁坏的话,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还有各种取舍、安立全部都土崩瓦解、不复存在了。因此,这是完全不合理的。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同一论题)

丑三 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量理宝藏论第64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8/9

依自反体而建立,观察此理无实质

整理破依自反体建立:建立只有无二无别、他体两种,单独反体非一非异的建立不存在

单依反体不成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我们把实体放下来,只在它的反体上进行建立

所立
那无论怎样也不能成立
因
不管是建立也好、遮破也好,全部都是以自相和义共相混为一体的方式进行的

非一非异论式不存在 · 本方 · 破

有法
也不是一体,也不是他体,以这样一个单独的反体来建立的论式
所立
绝对不可能存在

自性因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柱子
所立
无常
因
所作之故

果因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山上
所立
有火
因
有烟之故
原段(6 段)

本方依自反体而建立,观察此理无实质。 原段 ›

本方这里讲依靠自反体来建立的说法不合理。我们也知道,因不管是建立也好、遮破也好,全部都是以自相和义共相混为一体的方式进行的,这是所有因明论典的究竟观点。如果我们把实体放下来,只在它的反体上进行建立,所立那无论怎样也不能成立。 原段 ›

本方怎么不能建立呢?因为即使假设,建立也只能有三种方式:因和所立无二无别的方式,因和所立完全他体的方式,因和所立也不是他体,也不是一体的方式。其实,要么与“柱子所立无常,因所作之故”一样,因和所立无二无别;要么与“山上所立有火,因有烟之故”一样,因和所立完全分开,不可能存在第三种方式。 原段 ›

本方实际上,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不能将自体和反体完全分开。我们前面讲第八品的时候,对方说你们的法相有没有法相?如果法相没有法相,法相就不是所知了;如果法相有法相,那么法相再有法相……这样就变成无穷无尽。当时我们回答说,我们这种法相———有枝有叶,与根本立宗中的树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并不是将原来的自相和后来的反体两者完全分开。如果完全分开,那么在我们分别意识中,法相的法相、法相的法相的法相……最后已经无边无际。而且,它自己的实体一直如如不动地住在那里的话,那么始终都没办法互相了解。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首先根本的法相必须要建立,第二个以后就不存在了,这些法相全部在第一个论式中的所立(树)上面进行安立,当时我们这样讲过。其实,这个道理与这里讲的完全一样。 原段 ›

本方前面的“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种推理是自性因,自性因完全是真因,这是无二无别的一种建立方式;“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种推理是果因,果因也是正确的因,这是他体的建立方式。其实,这两个因绝对不是将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来建立的,它们必须混合一体才能建立。除了这两个以外,也不是一体,也不是他体,以这样一个单独的反体来建立的论式(或者说是法),所立绝对不可能存在。 原段 ›

转述对方在前面讲到,对于“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个推理而言,以所作的反体来建立无常是真因,因为它具足三相之故。虽然对方以自反体这种方式来建立,但实际上跟我们前面的回答一模一样,它也并不是以一个单独的所作反体来进行建立,一定是以与柱子的自相混为一体的方式进行建立。所以说,你们所承认的依赖单独自反体而进行安立的观点完全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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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 断除遮破非理

量理宝藏论第64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9/9回应上段

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

整理答因明前派「二品非直接相违则破立失毁」之难:破立不由二品,而由量决定相违、相属

相违·讲此法 相属·讲此法

所破因明前派

二品非直违则破立毁 · 对方 · 反诘

应成:假设你们因明后派所承认的同品和异品不是直接相违,那么一切破立全部失毁了

破立依相违相属 · 本方 · 立

所立
所谓的破立并不是用同品和异品来进行的
因
真正的建立和遮破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进行决定的

例火和水(教学例)、火灶里面的火与烟(教学例)

原段(9 段)

对方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 原段 ›

本方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 原段 ›

本方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 原段 ›

对方“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对方说,应成假设你们因明后派所承认的同品和异品不是直接相违,那么一切破立全部失毁了。为什么失毁呢?本来遮破所破可以成立所立,如我们说柱子不是常有,那么它是无常就已经建立了;柱子不是常有的话,就是所作了,所作的道理可以建立起来。本来成立所立可以遮破所破,柱子是所作的话,无常就可以建立,常有和非所作就已经被遮破了;柱子是常有的话(柱子本来不是常有,假设说它是这样),它反方面的无常就已经被遮破了。可是,你们却说常和无常不相违、同品和异品不相违,那么世间所有的建立和遮破全都已经毁坏了。对方给我们发出了这样一个过失。 原段 ›

本方表面上看来,他们的说法好像真的是有道理一样。因为,建立或者遮破的时候,同品和异品这两者如果不是完全相违,那三相推理是不是就无法进行建立或者遮破?会有这样的疑问。其实,只不过对方没有真正了解因明的奥义而已,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 原段 ›

本方“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所立所谓的破立并不是用同品和异品来进行的,同品和异品只不过是观待事而已,看这个推理在同品上成不成立,在异品上成不成立,如此而已;而因真正的建立和遮破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进行决定的,我们什么时候知道了量的相属和相违的关系,什么时候就可以进行破立。 原段 ›

本方比如说我们知道了火和水之间的关系:“噢!它们是相违的关系。”一旦通达它们之间的相违关系,就会知道:强有力的火存在的地方,水绝对不可能有;同样,强有力的阳光存在的地方,黑暗绝对不会有。这是通过相违的量来证明:一个法存在的时候,另一个法不存在。通过相属的关系也可以证明,比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我们知道如果有烟的话,那肯定会有它的根本———火,因为火和烟之间的关系是彼彼所生。这是我们以前通过现量见到的,或者是依靠比量来推知的。了知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后,山上只要有烟的时候,就会知道这个地方肯定有火,因为它们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像火灶里面的火与烟一样,这是我们现量能了知的事情。 原段 ›

本方我们大家应该了解:不管是现量也好、比量也好,都是依靠量的相属和相违来证明这个法存在与否。 原段 ›

本方“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依靠所立和因之间的相属或者相违的力量,才能决定它们之间另一个法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应该用这种方式来决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依靠异品和同品的方式来进行建立。比如说“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如果所作存在,那么无常也存在,它们之间有随存的关系;如果无常倒转或者说不存在,那么所作也不可能存在,它们之间有随灭的关系。也就是说,因和所立之间的关系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决定的,但这一点因明前派并没有了解到。所以萨迦班智达在这里说,并不是以同品和异品的关系来建立事物的存在和灭亡,而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决定事物存在与否。这个问题应这样来理解。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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