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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

量理宝藏论 · 第65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辛一 认识因之观待事 › 壬二 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 › 癸二 立自宗 › 子二 认识因之破立对境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子二 认识因之破立对境

量理宝藏论第65课立论自续式连讲 1/2节选

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

整理立破立之境:实体是有实、反体是遣余,运用时须误为一体才能破立

所破因明前派对比外道

分开则名言破坏 · 本方 · 反诘

应成:如果像因明前派所说那样,那一切名言取舍皆被破坏而无法成立

破立须实反混一 · 本方 · 立

所立
不管是破还是立,全部都需要实体反体混为一体

柱子不可得 · 本方 · 教学例 · 限定:如果柱子存在,那我就可以现量见

所立
柱子肯定不存在
因
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

例我要提水去(教学例)

原段(6 段,节选)

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 原段 ›

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第一个是实体。实体就是柱子、瓶子等事物,凡是具有自相的事物都叫实体,而并不是外道所说那样,微尘集聚的东西才叫实体,《自释》中讲到了外道的这种说法。第二个是反体,反体是什么呢?它是分别念前出现的影像,也就是遣余,除了遣余之外没有别的反体。 原段 ›

实体反体就像第四品和第五品所讲的那样,在宣讲的时候实体反体可以分开说明,但是在实际运用的时候,千万不能像因明前派所承认的一样:反体上可以有三品物体,实体上不能有;实体上可以有三品物体,反体上不能有。在运用的时候必须要把反体实体混为一体,否则,应成如果像因明前派所说那样,那一切名言取舍皆被破坏而无法成立。比如说“我要提水去”,真正水的自相和我的语言结合起来有一定的困难,而且听者说者对反体实体还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概念。所以说,如果我们没有混为一体,那始终都无法沟通,交流起来相当困难。 原段 ›

因此,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一定要把实体反体误认为一体,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破立。比如说:我前面柱子不存在,如果柱子存在,那我就可以现量见;但是,因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所立柱子肯定不存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否定柱子存在,这种遮破是依靠实体反体混为一体的方式来进行的。又比如:我前面肯定存在柱子,我现量见到的缘故;或者,我前面肯定有光明,没有见到黑暗的缘故。建立也是同样,必须以实体反体混为一体的方式来进行。所以,所立不管是破还是立,全部都需要实体反体混为一体。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明白。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另见「若随实体与反体,各自分开毁名言」(同一论题)

子一 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

量理宝藏论第65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回应上段

因明前派始终认为,实体反体一定要分开

整理答因明前派「灰白物、三相因判不出同品异品则毁量安立」之难:二者与自相相联,反体上容第三品亦合理

所破因明前派

定不了二品则毁量 · 对方 · 反诘

因
分别观察它们到底是同品还是异品时,结果却不可确定

应成:如此一来会毁坏你们对名言的安立,或者说将失毁你们关于量的安立

与自相相联无过 · 本方 · 破

所立
并没有这样的过失
因
它们与事物的自相息息相连、密切相关

反体上容第三品 · 本方 · 立 · 限定:如果你说是反体上的灰白色

所立
那么第三品物体可以存在,我们也承认

前派运用分开不应理 · 本方 · 破

所立
因明前派分开实体反体的观点不应理
因
你们没有把运用和宣说分开

例灰白色(举例)、所知(举例)

原段(11 段)

对方谓烟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总所知, 原段 ›

对方观察同品异品摄,则已失毁量安立。 原段 ›

对方这是对方的观点。因明前派始终认为,实体反体一定要分开,如果没有分开实体反体而进行建立,很多推理就无法成立。比如在“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和“所作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这两个推理中,前一推理中有灰白色的实体,后一推理中有所知总反体的总法(三相齐全的总反体),它们一定要包括在同品异品任何一者之中,但因分别观察它们到底是同品还是异品时,结果却不可确定,应成如此一来会毁坏你们对名言的安立,或者说将失毁你们关于量的安立。 原段 ›

对方因为,他们心里面一直这样想:在依靠实体法灰白色的实体而进行建立时,在实体上可以断定两品,这时对反体而言即使出现第三品物体也是可以的。在依靠反体法所知总反体而进行建立时,在反体上面要么是同品要么是异品,这是可以断定的,那个时候在实体上面第三品物体可以成立。 原段 ›

本方实际上这种说法不能成立,下面进行破斥: 原段 ›

本方烟及三相二遣余,与灰白色及所知, 原段 ›

本方自相紧密相联系,反体联二故合理。 原段 ›

本方我们回答:所立并没有这样的过失。怎么没有呢?因为,表面上看来,灰白色实体和所知总反体这两者好像是单独存在的法,实际上因它们与事物的自相息息相连、密切相关。比如说灰白色的东西,实际上它与山上烟的自相完全相连。从自相的角度来讲,这两个法与它们的自相法完全相连,所以说单独的一个反体和实体存在的必要完全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三品物体根本不能成立。 原段 ›

本方从单独反体的角度来讲,灰白色也好、所知也好,这两者都可以具足三品物体。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灰白色的实体之故”,这个时候对方给我们提问:烟的灰白色是同品,非烟气体的灰白色是异品,除了这两者以外,第三品物体存不存在?我们对因明前派这样回答:你刚才所说的灰白色事物是从真正事物的实体上讲,还是从心识前的反体上讲?如果你说是反体上的灰白色,所立那么第三品物体可以存在,我们也承认。为什么呢?心识中的灰白色既可以变成气体,如灰白的雾等;又可以变成由火(因)产生的烟。如果从心识的反体上讲,与二者不相分割的三品物体可以存在。 原段 ›

转述然后“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三相齐全之故”,这个时候你说:如果所知成为同品,那么所有的所知法都变成建立无常的因了;如果它是异品,那么建立无常的因也变成异品了。当对方提出这个太过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同样回答:如果你从自相的角度来讲,建立无常的真因与同品异品就不能双融。如果你从所知反体的角度来讲,因为所知是心识中的概念,在这种概念中,它既可以成为建立无常的同品法,有很多无常方面的法;又可以成为建立非无常的虚空等。这样,第三品方面的法在心识遣余面前可以成立。 原段 ›

本方你们因明前派始终都认为,任何一个法要么在同品上存在,要么在异品上存在;除了这两个以外,第三品物体在实体反体没有混合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成立。实际上,因你们没有把运用和宣说分开,运用的时候我们把它们混用,宣说的时候反体实体可以分开;但是你们并不是这样的,你们在运用的时候把实体反体完全分开,但在这种情况下因明的任何破立绝对无法成立。所以,所立因明前派分开实体反体的观点不应理。 原段 ›

← 上一段另见「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同一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