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63课对方立论观察连讲 1/9要连上下读节选
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
整理因明前派立同品异品法相:具不具所立法,二品直接相违;怕出第三品而分实体反体、依自反体建立
持论因明前派、夏瓦秋桑、鄂洛译师、贤得瓦
具不具所立为二品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所立
- 具有所立法叫做同品法,不具有所立法叫做异品法
二品直接相违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所立
- 同品和异品应该直接相违
- 因
- 如果不存在相违,那么真正的推理就没有容身之地
实体定二品反体容第三品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所立
- 在实体上一定会断定异品和同品,决定只有这两品;但是从反体的角度来讲,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
原段(16 段,节选)
对方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 原段 ›
对方在这里我们要知道三相推理中的同品和异品,第二个叫同品,第三个叫异品。同品和异品的概念或者法相有不同观点,这里主要是因明前派论师的观点。因明前派夏瓦秋桑,还有鄂洛译师,他们跟随印度论师贤得瓦的观点,立下了不同的说法。什么样的不同说法呢?所立具有所立法叫做同品法,不具有所立法叫做异品法,他们认为这就是同品法和异品法的法相。为什么这样安立呢?因为他们认为任何一个法在通过比量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它的同品和异品是可以这样具足的。首先,具有所立法叫做同品,比如“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此论式是用所作建立无常,那凡是无常的法都具有所立,这叫做同品法;反之,如果是常有的法,就不具足所立、不具足无常,这就是异品法。 原段 ›
对方对方论师认为:推理的时候,同品和异品一定要互相相违;因如果不存在相违,那么真正的推理就没有容身之地。所以他们觉得,所立同品和异品应该直接相违。这里讲的是对方同品异品的观点。 原段 ›
对方思维二品直接违,复虑出现第三品, 原段 ›
转述有师不知量对境,分实反体而说明。 原段 ›
对方称实体法一异体,反体依于自反体。 原段 ›
对方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同品和异品应该互相相违,如果这两者不相违,那么真因就没有容身之地了;进而又害怕或者担忧出现第三品。第三品就是我们平时认为的既是无常也是常有,或者既不是无常也不是常有,除了无常与常有之外不伦不类的第三品物体,这叫做第三品法。他们担心:如果同品与异品一定要相违,那么不是这两者的第三品就会出现。对方的第一个观点大家应该清楚,他们认为推理的时候,也就是建立第二相和第三相的时候,一定要断定同品和异品,如果没有这样就不合理。 原段 ›
转述对方论师对自相和义共相混合一体而成为比量的对境这一点没有了解。我们前面也讲了,他们经常在实体反体的概念上犯大的错误。我们不管是什么样的破立,都是自相和义共相混合一体而进行的。可是这些论师没有懂得这一点,所以害怕出现第三品物体,于是认为实体和反体要分开讲。怎么分开讲呢?他们认为依靠实体来建立一个法的时候,所立在实体上一定会断定异品和同品,决定只有这两品;但是从反体的角度来讲,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这是允许的。反过来说,如果依靠反体建立一个事物,那么在反体上也可以决定为异品或者同品;但是在这个时候,因为并没有判断它的实体,所以在实体上出现第三品物体也可以。 原段 ›
对方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用所作来建立无常的时候,从柱子实体的角度来讲,他们认为决定是常有或者无常这两个,第三品法不存在。但是说第三品法存在的时候,一定要从柱子反体的角度来讲,也许是无常也许是常有,这样的第三品在反体上可以容有。 原段 ›
对方反过来说,在依靠反体法建立的时候,他们认为要么是异品要么是同品,在反体上面一定能决定。比如说用所作因来建立无常的时候,“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三相齐全之故”,此中的三相齐全要么是异品要么是同品,从反体方面讲,应该决定是异品或者同品两种法,但是从实体的角度来讲,也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 原段 ›
本方我们一定要知道,在对方的观点中有三个事情。 原段 ›
对方第一个事情,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建立任何一个事物的时候,可以决定它的同品与异品两方面,且这两品直接相违。 原段 ›
对方第二个事情,对方害怕出现第三品物体,于是他们把实体和反体分开来讲,认为在实体上面可以断定同品和异品,但是在反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反之,在反体上面可以断定异品和同品,但是在实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这是因明前派的第二个观点。 原段 ›
对方第三个事情,他们建立的时候有三种情况。其中通过实体来建立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柱子、无常、所作,这三者全部是从一实体的角度进行安立的。第二种是从他体的角度进行安立的:“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以这样的推理来进行安立的时候,实体是以他体的方式进行建立的。第三是从反体的角度安立的,在反体上面安立的时候是以自反体来安立的,比如说以所作因建立无常的时候,对所作因的论证“建立无常的所作是真因,具足三相之故”,实际上这是真因,这是以自反体来进行建立的。对方是这样在实体和自反体上面进行建立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总之,对方认为,具不具有所立法分别叫同品和异品,并且建立任何一个事物的时候,它的同品和异品决定为两品,这是一个观点。然后,对方害怕出现第三品物体,于是认为在实体上面可以断定同品和异品,但是在反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反之,在反体上面可以断定异品和同品,但是在实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这是因明前派的第二个观点。第三个观点是他们把实体和反体分开,并以一体、异体、自反体来进行建立,其实这也是不合理的。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