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为火微尘

量理宝藏论 · 第38课 · 连讲 6 段,这是第 4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三 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 辛一 建立法相 › 壬二 能立彼生相属 › 癸三 除诤论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癸三 除诤论

量理宝藏论第38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6

对方有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你们认为因和果之间一定有随存随灭的关系,这是不合理的

整理遣法相不成之难:随存随灭是以可见因果为代表安立,着魔之因、净罪之果凡夫不见,非因果之过

法相不成·对方用

所破有些论师

对方:因果不可见则安立不合理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你们前面讲的因果的安立方式不合理
因
正因为因不可见和果不可见

以可见因果为代表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所说的过失是没有的
因
因为你们所举的两种情况是不可见的

例着魔(对方喻)、念金刚萨垛心咒(对方喻)、火和烟(举例)

原段(7 段)

转述法相不成之太过,误他于此无妨害。 原段 ›

转述对方给我们提出了三种太过:一个是法相不成的过失,一个是具有太大(太过分)的过失,还有误于其他的过失。其实,这三个方面对我们不会有妨害。 原段 ›

对方怎么不会有妨害呢?对方有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你们认为因和果之间一定有随存随灭的关系,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有些因果就不一定有这种关系。比如说有些人着魔了,然后生病。我们一般人就只能看见他正在生病的状况,果应该看得见。可是怎么着魔的,当时以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他着魔,这种状况我们就一无所知,这是因不可见。如果因不可见,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这是法相不成的因不可见的过失。 原段 ›

对方对方又说,若因果真的需要这样随存随灭的关系,那有人通过念一些咒语净除罪障,我们应该能看见它的果。比如我们念金刚萨垛心咒、念一些灭罪咒等,虽然因可以看见,但是它真正消除罪业的相,我们是看不见的,这是法相不成的果不可见的过失。 原段 ›

对方因正因为因不可见和果不可见,所以所立你们前面讲的因果的安立方式不合理,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原段 ›

本方对此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这里的因果安立,就像火和烟之间的关系,是以可见的因果作为代表而安立的。烟和火,果可以见,因也可以见,在这样的状况中,我们就需要以随存随灭的关系来安立,而并不是说所有的因果全部必须以这两种层次来决定,并没有这样承认,因此所立你们所说的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因因为你们所举的两种情况是不可见的。 原段 ›

本方就一般凡夫人来讲,比如前面有些人着魔生病,着魔的因,一般凡夫人的眼识是不可见的;有些人念咒语最后灭除罪业,灭除罪业的果,一般凡夫人也是不可见的。但诸佛菩萨了解这个因果,他们无碍的智慧会现见这一情景,因此不是因果的过失并没有。既然是因果,那么不可现见的过失也没有。因为我们所讲的因果关系,并没有设定所有的因果非要凡夫人能现见,没有这个要求,这是第一层意思。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量理宝藏论第38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6

既然总法是无实有的东西,那么无实有的东西跟檀香火两个产生因果关系,也是不可能的事情

整理遣太过分之难:檀香火与檀香烟是因果,总相烟无实,不与檀香火成因果

所破有些论师

对方:别因生总果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真的有因果之间的关系

应成:那么就有别法檀香火产生总相烟的过失

总无实不入因果 · 本方 · 破

所立
无实有的东西跟檀香火两个产生因果关系,也是不可能的事情
因
既然总法是无实有的东西

例檀香(举例)

原段(2 段)

对方然后第二个所谓的太过,也有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作为因的别法,像檀香、柏树,或者是杨树等都能烧出火,如我们用檀香烧火就会冒出一种烟,但我们并没有把它分开,说这是檀香的烟,只是用烟的总法,或者说总相的这种烟。也就是说因是别法,而果却成了总法。那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这种随存随灭的关系。如果真的有因果之间的关系,应成那么就有别法檀香火产生总相烟的过失。所以,这两个之间的关系也是不能决定的,如果你说能决定,就太过分了。为什么呢?因为总体的烟,它可以涉及到的,不但是檀香,还有松树、沉香等,很多树的烟也可以包括在里面,这样一来,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就已经混乱了,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原段 ›

本方我们进行回答:这种过失我们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因为这里的因果关系,比如说檀香的火跟檀香的烟,这两个应该有因果的关系,这是无则不生的关系;而檀香的火当中产生总体的烟,实际上并不适合因果关系。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总体,我们前面在第三品当中,已经分析得非常清楚:所谓的总法,不管是外道所承认的总法,还是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总法,都是不实在的,是无实有的东西。因既然总法是无实有的东西,那么所立无实有的东西跟檀香火两个产生因果关系,也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你们对方所发出来的第二个太过,对我们来讲,也是没有任何妨害的。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量理宝藏论第38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6节选

凡由非因所产生,彼者即非彼之果

整理遣误他之难:蚁穴所出灰气非从火生,只是形色相似误名为烟

对方:烟不定从火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以有烟的原因推出火,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
因
烟的直接因(近取因)不一定是火

非火生者非烟 · 本方 · 破

有法
蚁穴中所出现的这种灰色东西
所立
我们在这里不能承认为是烟
因
因为它并没有从火当中产生的缘故

例蚁穴(对方喻)、阳焰(教学例)、彩虹(教学例)

原段(6 段,节选)

对方第三种太过,他们认为:如果你们所有的烟,它的近取因绝对是火,那这也是不一定的。有些的确是以木柴烧火,火当中冒出了烟;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像一些山谷里面的蚁穴当中,有时候也会冒出烟。那这样,可知因烟的直接因(近取因)不一定是火。所以,所立以有烟的原因推出火,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对方提出了第三个太过。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凡由非因所产生,彼者即非彼之果。 原段 ›

本方形象相同而误解,假立彼之名称已。 原段 ›

本方他这里说,虽然你们刚才已经提出了,蚁穴当中冒出烟,以这个道理来说,前面的因果是不一定的、不合理的,但实际上,这不算是真实的烟和火之间的关系。为什么呢?凡是非因当中所产生的“彼者”并不是它的果。也就是说烟真正的因就是火,而烟的因并不是蚁穴,蚁穴当中冒出来的灰色东西,实际上我们不能把它称之为烟。在春天或夏天的时候,山谷里面的蚁穴也会冒出一些灰色的东西,但是这个并不是真实的烟,有可能是雾。对此,我们在学一些常识的过程当中也会明白的。所以,只有从火当中产生的才算是真实的烟。虽然从颜色、形象等方面可能比较相同,但是这不一定称之为烟。他这里形象是相同的,烟也是灰色的,也是可以冒出来的;而蚁穴当中所出现的这种气,实际上也是灰色的,也可以冒出来。因此,只不过形象和颜色相同才把它误认为是烟而已。 原段 ›

本方我们看见的阳焰,虽然它的颜色跟水一样,但是我们不能把它当作真实的水。在世间当中,也有一些非常相同的东西,比如说非常端庄的美女,我们不能把她当作真正的天女;彩虹,我们不能看作是真正的绸缎等等。世间当中形象相同的东西是非常多的,但你不能因为有些相似,就把它们认为是一样东西。因此,你们刚才说的蚁穴中所出现的这种灰色东西,所立我们在这里不能承认为是烟,因因为它并没有从火当中产生的缘故,应该可以这样来理解。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量理宝藏论第38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6回应上段节选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为火微尘

整理答石铁生火之难:石柴非火的近取因,火因是火微尘、石柴是聚合火微尘的俱有因;或前后因果互为异体如火生烟,就近取因同一相续仍名同类

所破有些人

对方:石铁所生火非火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非因当中产生的不是果,而火的因本来又是木柴

应成:那么石头或者铁块等通过摩擦而产生的火,就不应该成为火了

石柴非近取因 · 本方 · 破

有法
石头、木柴以及前面所讲到的火铁、火绒等等
所立
这些并不是火的真正近取因
因
火的真正近取因实际上是火自己的微尘

石柴是俱有因 · 本方 · 立

所立
它们只不过是把火的微尘组合在一起的俱有因

同一相续故名同类 · 本方 · 破

所立
从近取因的角度来讲,这不叫不同类,应该叫同类
因
就是同一个相续

例根(主论证喻)、火与烟(主论证喻)

原段(14 段,节选)

对方对此,对方这样说:如果非因当中产生的不是果,而火的因本来又是木柴,应成那么石头或者铁块等通过摩擦而产生的火,就不应该成为火了。 原段 ›

对方对方又从另一角度给我们提出问题。如果非因当中产生的就不是它真正的果,那古人生火的时候,经常拿一些白色的石头跟火石进行摩擦,在摩擦的过程中可以出现火,那是否从石头、铁块摩擦产生的就不应该是火了呢?因为火的因是木头,肯定不是铁块等,这是非因当中产生的缘故。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为火微尘, 原段 ›

本方微尘合而为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 原段 ›

本方石头、木柴以及前面所讲到的火铁、火绒等等,所立这些并不是火的真正近取因;因火的真正近取因实际上是火自己的微尘,火的微尘实际上散布在每一个由大种组成的事物当中。我们学过《俱舍论》,大家都应该清楚,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地水火风四大,或者说具足八个微尘。木头当中也是有的,石头当中也是有的,只不过有些原料,如火柴当中,火微尘的成分多一点而已。这种微尘在木柴或者火柴集聚在一起的时候,只不过是把这些火的微尘凑在一起,火自己的微尘永远都应该在事物中存在,所以说它应该是火的近取因。而木柴、铁、石等等,并不是火的真正近取因,所立它们只不过是把火的微尘组合在一起的俱有因。在这个问题上大家也应该清楚。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原来我们学习《俱舍论》的时候,有些说法虽然有点不相同,但实际上我们一定要了解,任何一个事物,它的因应该是它自己本体的因,但是它的因不一定要与果的颜色、形状全部相同。如果全部都要相同,这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所谓同类的因,应该说只是它的相续称为直接因,这叫做同类因,在《俱舍论》中也是这样讲的。所谓同类,比如说种子本来是灰色的,这个苗芽也要灰色,没有这个要求;苗芽绿色,它的果实也可能是黄色的东西。那么它的近取因到底是不是它的种子呢?应该说近取因是它的种子,但是这个近取因与果的形状、味道是不是完全相同呢?不一定相同。 原段 ›

本方因此近取因的范围,也应该指定于它的直接因当中,直接的因也属于同类的因,应该可以这样理解。这个因应该这样:一个是与果完全同类的,另一个是与果的一般性质不同的,有两种情况。 原段 ›

本方抑或前后之因果,互为异体而存在, 原段 ›

本方犹如由从火与烟,所生之果烟有别。 原段 ›

本方我们的因,一方面是刚才前面讲的那样:火的因就是火的微尘,这样可以不断地产生,有这么一种;还有一种就是前后的因果互为异体,这种情况也是有的,前后的因果各自不同而存在。 原段 ›

本方比如说所谓的火,其中第一刹那的火,应该是从木柴或者火柴中产生的。过了一会儿,三刹那、四刹那的火,在火的微尘当中,也可以说火当中产生。再过几个刹那之后,从火当中产生烟,那么烟的第一刹那在火中产生,烟后面的这些相续应该是依靠烟而产生的。这样一来,那么火一般来讲就是它前面有火的微尘,但是刚开始的时候,也应该依靠其他的事物,我们看起来好像是从其他不同的事物当中产生的,有这样的特点,这一点一定要了解。所以,因果前后也有一些不同。 原段 ›

本方对此我们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既然火和烟不是同类,那么是不是不同类的事物中产生不同类呢?所立从近取因的角度来讲,这不叫不同类,应该叫同类。不管是烟也好、火也好,或者是木柴和火之间的关系,因就是同一个相续,从相续的角度来讲应该可以这样说。然后从它的一些性质和功能的角度来讲,也不一定因和果就完全都相同。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量理宝藏论第38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5/6回应上段节选

所谓的心在身体当中产生,这一点并没有正量

整理答「火从木柴生,心岂不也从身体生」之疑:火从柴生有三层随存现量为证,心从身生无正量;色法心法与火烟性质不同,不能比。

三层随存(属随存随灭)·援用前证

所破有些人、顺世外道、唯物论

身生心无正量 · 本方 · 破

有法
所谓的心在身体当中产生
所立
这一点并没有正量
因
并没有看见在胎中或者中阴身的时候,先有身体,然后从身体当中产生心

心色与火烟不能比 · 本方 · 破

所立
色法和心法跟火和烟不能比的
因
性质完全是不相同的

例火从木柴当中产生(举例)

原段(5 段,节选)

转述在说明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我对这个还是有一种怀疑,比如第一刹那的烟是在火当中产生的,火的第一刹那从木头当中产生,那这样是不是顺世外道所讲的那样,心的第一刹那就是在身体当中产生,与外道所承认的四大当中产生心相同,会不会有这种可能呢?绝不会有这种可能的! 原段 ›

本方为什么呢?这里我们要先介绍一下比喻的用法,本来运用比喻的时候,要么这个比喻必须用正量来成立,要么这个比喻是对方承许的。没有这样,就随便把自己心里觉得相同、比较适合的一个道理举出来,这不叫我们因明当中的同品比喻,这不叫比喻。所以,比喻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要么是以量来成立,要么对方承认。 原段 ›

本方那么,我们刚才这样的比喻,会不会对心从身体当中产生有利呢?绝对不会有利的。为什么呢?比如说火从木柴当中产生,或者烟从火当中产生,用昨天前面的三层随存和三层随灭的因果,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是用现量来看见火在这里产生,就是在这个火柴当中产生,除了火柴以外没有在别的地方产生。因为前面也没有发现火,只在看见火柴以后,这个火才发现,最后烟在别的地方也没有出来,就是在这个火当中冒出来的,这一点是现量见到的。可是所谓的心在身体当中产生,所立这一点并没有正量。为什么没有正量呢?我们只看见有些有身体的人有心,只看见这一个;但是,因并没有看见在胎中或者中阴身的时候,先有身体,然后从身体当中产生心,这一点并没有正量。如果没有正量,有一个地方稍微相同,你就承认这是它的因,那这是不行的。所以,你必须要有一种充分的理由,结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这样一来,我们从因明正理的角度来讲,应该色法的因就是色法,心法的因就是心法。而且所立色法和心法跟火和烟不能比的,因性质完全是不相同的。如刚才前面所讲的那样,火和烟之间是前后的,由此我们知道火是烟的因,对此我们有决定的认知,而身体当中产生识则没有任何正理。所以在这些问题上,大家一定要了解,因为现在世间上所谓的唯物论、顺世外道,他们始终都认为,人的身体就是心的近取因。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顺世外道认为身体当中产生心识,就是由于不知道这种推理」(同一论题)

量理宝藏论第38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6/6

万法唯心造的观点,不会有有情法造无情法的过失

整理答唯心造之疑:外境是心的迷乱幻现,如梦中柱子,严格观察心外无境,无有情生无情之过

引证唯识宗

量界、限定名言当中

心幻现无过 · 本方 · 破

所立
心的幻现实际上也没有任何过失
因
因为你严格观察的时候,心之本体以外的对境是没有的

例梦中柱子(主论证喻)

原段(3 段)

关于一切万法唯心造,有这么一个问题,如果一切万法唯心造,那么是不是外面的山河大地、柱子瓶子等无情法是从与其不同性质的心当中产生的,会不会这样?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啊?这种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这里主要是抉择唯识宗的观点,但是抉择唯识宗观点的时候,应该说这些是心的一种幻现,所立心的幻现实际上也没有任何过失。因因为你严格观察的时候,心之本体以外的对境是没有的。暂时的显现,虽然是在心当中产生的,但这是以迷乱相的方式产生的,并不是我们心里面直接产生一个柱子,并不是这样的,这以梦喻可以说明。唯识宗的很多窍诀有甚深的意义,以梦的比喻来解释比较适合。 原段 ›

睡觉做梦的时候,因为自己的心识错乱,外面就变现出了山河大地、柱子房子等,有各种各样的无情法出现。 原段 ›

那么无情法是不是心当中产生的呢?从迷乱的角度来讲,应该是从心当中产生的。心当中产生的话,是不是这个光明的心当中产生了无情法,有没有这个过失呢?没有。如果你真正观察的时候,就像我们前面因明所讲的那样,毛发除了自己的心以外是根本不可能有的。所以,如果要讲得深一点,再用因明的寻伺推理也是靠不住的。在名言当中,一定要按照唯识宗所承认的那样,万法唯心造的观点,不会有有情法造无情法的过失。心当中产生柱子,那这样,柱子的近取因是不是心呢?实际上不会有这种过失,可以用梦的比喻。梦中柱子的因是不是心呢?梦中柱子的近取因如果是心识,那心识当中产生了柱子,我们从迷乱的角度来讲,是可以这样承认的。但严格观察的时候,除了心以外,心的迷乱显现以外是没有的。如果我们知道这样的道理,那现在处于醒觉位中也可了知,所有的色法除了心识的显现以外绝对是没有本体的。所以,因明当中讲到的这些非同类当中产生的过失是没有的。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