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38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6
对方有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你们认为因和果之间一定有随存随灭的关系,这是不合理的
整理遣法相不成之难:随存随灭是以可见因果为代表安立,着魔之因、净罪之果凡夫不见,非因果之过
所破有些论师
对方:因果不可见则安立不合理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所立
- 你们前面讲的因果的安立方式不合理
- 因
- 正因为因不可见和果不可见
以可见因果为代表 · 本方 · 破
- 所立
- 你们所说的过失是没有的
- 因
- 因为你们所举的两种情况是不可见的
例着魔、念金刚萨垛心咒、火和烟
原段(7 段)
转述法相不成之太过,误他于此无妨害。 原段 ›
转述对方给我们提出了三种太过:一个是法相不成的过失,一个是具有太大(太过分)的过失,还有误于其他的过失。其实,这三个方面对我们不会有妨害。 原段 ›
对方怎么不会有妨害呢?对方有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你们认为因和果之间一定有随存随灭的关系,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有些因果就不一定有这种关系。比如说有些人着魔了,然后生病。我们一般人就只能看见他正在生病的状况,果应该看得见。可是怎么着魔的,当时以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他着魔,这种状况我们就一无所知,这是因不可见。如果因不可见,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这是法相不成的因不可见的过失。 原段 ›
对方对方又说,若因果真的需要这样随存随灭的关系,那有人通过念一些咒语净除罪障,我们应该能看见它的果。比如我们念金刚萨垛心咒、念一些灭罪咒等,虽然因可以看见,但是它真正消除罪业的相,我们是看不见的,这是法相不成的果不可见的过失。 原段 ›
对方因正因为因不可见和果不可见,所以所立你们前面讲的因果的安立方式不合理,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原段 ›
本方对此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这里的因果安立,就像火和烟之间的关系,是以可见的因果作为代表而安立的。烟和火,果可以见,因也可以见,在这样的状况中,我们就需要以随存随灭的关系来安立,而并不是说所有的因果全部必须以这两种层次来决定,并没有这样承认,因此所立你们所说的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因因为你们所举的两种情况是不可见的。 原段 ›
本方就一般凡夫人来讲,比如前面有些人着魔生病,着魔的因,一般凡夫人的眼识是不可见的;有些人念咒语最后灭除罪业,灭除罪业的果,一般凡夫人也是不可见的。但诸佛菩萨了解这个因果,他们无碍的智慧会现见这一情景,因此不是因果的过失并没有。既然是因果,那么不可现见的过失也没有。因为我们所讲的因果关系,并没有设定所有的因果非要凡夫人能现见,没有这个要求,这是第一层意思。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