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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人声称:有实法安住一段时间,不需要其他因,自己已经产生乃至没有遇到灭因之前一直安住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 · 第十九 菩提分品 · 连讲 15 段,这是第 8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四 能清净道之等持及四法印 › 辛二 宣说其对境四法印 › 壬二 别说依理证成无常与无我 › 癸一 证成无常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癸一 证成无常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立论应成式连讲 1/15

如果不是刹那性,那么有实法产生后有长短时间种种产生的相续不合理或不容有

整理立一切有为法刹那无常;第一因「不容故」:非刹那则种种相续不容有

立宗:有为法刹那无常 · 本方 · 立

有法
内外的一切有为法
所立
每一刹那都是无常的

不容故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不是刹那性

应成:有实法产生后有长短时间种种产生的相续不合理或不容有

例水的相续运行(教学例)

原段(6 段)

不容因生故,相违自不住, 原段 ›

无故相定故,随行泯灭故, 原段 ›

变异可得故,彼因与果故, 原段 ›

执受主宰故,清净随众故。 原段 ›

立宗,内外的一切有为法所立每一刹那都是无常的,列举“不容故”及“因生故”直至“清净随众故”之间十四种因。 原段 ›

1、所谓“不容故”:意思就是不合理的缘故,什么不合理呢?一切有为法由因缘产生后乃至相续没有泯灭期间,如水的相续运行般前刹那灭、后刹那生不间断以相续产生,如果不是刹那性,那么应成有实法产生后有长短时间种种产生的相续不合理或不容有。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2/15接着破

另有人说:并非不容有,因为诸法以因缘聚合于第一刹那产生后不会立即灭

整理破「法生后住至遇灭缘」:第二刹那后无因,第一刹那之因不能令非刹那法久住

所破另有人

对方:法生后住至遇灭缘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并非不容有
因
诸法以因缘聚合于第一刹那产生后不会立即灭,历经日、月、年等乃至没有遇到毁灭的外缘之前就如此存住

第二刹那无因则即灭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这样

因
第二刹那以后就无有因的缘故
喻
酥油灯火焰

应成:第一刹那产生即刻就无有相续产生而泯灭了

第一刹那之因不能令法久住 · 本方 · 破

有法
产生第一刹那的因
所立
不能形成不是刹那性的有实法停住年、月、日等这种情况
因
因果二者是刹那性
喻
水流流淌

例水流流淌(主论证喻)、酥油灯火焰(主论证喻)

原段(2 段)

对方另有人说:所立并非不容有,因为因诸法以因缘聚合于第一刹那产生后不会立即灭,历经日、月、年等乃至没有遇到毁灭的外缘之前就如此存住。 原段 ›

本方如果是这样,那即使第一刹那显现,但因第二刹那以后就无有因的缘故,应成第一刹那产生即刻就无有相续产生而泯灭了,因为安住第二刹那等的因及最终灭的因也需要说出,而产生第一刹那的因所立不能形成不是刹那性的有实法停住年、月、日等这种情况,因为因因果二者是刹那性。比如,喻水流流淌,水是重新重新不间断流淌,如果新的相续中断,那就断了相续;喻酥油灯火焰的相续也在布及油之因中的油没有用尽前,油使火焰重新重新相续不断产生,其中的因——油用尽,它的果——火焰也会相续中断,而第一刹那的火焰无有其他油的因,那片刻也不会安住。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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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3/15接着破

还有人说:产生后安住期间不需要其他因,认为是由产生第一刹那的因感召如是安住

整理破「第一刹那之因牵引法安住」:生因生后已灭,不能牵引多刹那;非刹那法若由因生,常法也应生

所破还有人

对方:第一刹那之因令法安住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产生后安住期间不需要其他因
因
由产生第一刹那的因感召如是安住

生因已灭不能牵引安住 · 本方 · 破

有法
产生第一刹那的那个因
所立
不可能牵引安住许多刹那
因
产生它后就已经灭了

非刹那法由因生则常法亦生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非刹那的有实法以因产生

应成:那常法也该产生

例石女儿召引(教学例)

原段(2 段)

对方还有人说:所立产生后安住期间不需要其他因,认为是因由产生第一刹那的因感召如是安住。 原段 ›

本方并非如此,产生第一刹那的那个因因产生它后就已经灭了,所以所立不可能牵引安住许多刹那,因为不可能有非刹那性的有实法,如同说石女儿召引一样。如果非刹那的有实法以因产生,应成那常法也该产生,那是极不合理、不可能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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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4/15接着破

若认为:第一刹那由因产生后安住一段时间,之后自行毁灭,也无有其他因

整理破「住一段后无因自灭」:同理何不说第一刹那亦无因生;对方以违现量不许,则安住也由前前刹那之因生(因生故)

对方:第一刹那无因生违现量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第一刹那无因生
所立
不承认
因
与现量相违

因生故 · 本方 · 立

有法
产生后其相续安住
所立
成立是以前前刹那的因所生
因
它以外的因不可得的缘故
原段(4 段)

对方若认为:第一刹那由因产生后安住一段时间,之后自行毁灭,也无有其他因,唯有第一刹那的那个因如是造作。 原段 ›

本方这也与前一观点相同,都是承许安住一段时间,最终毁灭无有其他因,这样一来为何不承认说“第一刹那也无因生”? 原段 ›

对方如果说:第一刹那无因生因与现量相违,因此所立不承认。 原段 ›

本方2、所谓“因生故”:这样产生后其相续安住也所立成立是以前前刹那的因所生,因它以外的因不可得的缘故。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破 →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5/15接着破

另有人说:有实法由能生的因产生,已经产生了,不需要再反复产生

整理破「已生之法住一段而无刹那生灭」:刹那不灭则成恒住,具灭性则不能住一段;生因不能兼作灭因

相违

所破另有人

对方:已生之法安住一段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有实法
所立
在已生之法的状态中安住一段时间,期间无有其余刹那生灭
因
由能生的因产生,已经产生了,不需要再反复产生

刹那不灭而住则成恒住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第一种,有实法刹那不灭而安住

因
安住的自性无有毁灭的自性

应成:安住的法后来也不会毁灭,成了恒常安住

具灭自性则不能住一段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具有灭的自性

所立
不可能有从第一刹那至毁灭的一段时间不灭而安住的情况
因
灭的自性无有恒常及一段时间安住的自性

生因不能兼作灭因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由一个因产生

所立
那个因能造成有实法存在与不存在相违二法是不合理的
因
生是指有实法存在,灭是有实法不存在
喻
光明黑暗、冷暖

例光明黑暗(主论证喻)、冷暖(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对方另有人说:有实法因由能生的因产生,已经产生了,不需要再反复产生,而所立在已生之法的状态中安住一段时间,期间无有其余刹那生灭,也不需要其他因。 原段 ›

本方这是不合理的,说明其相违之理:如果有实法产生后不立即灭,后来才灭,那么是那个有实法它自己刹那不灭而安住后来才灭,还是刹那毁灭的一个法后来才灭?如果是第一种,有实法刹那不灭而安住,那么因安住的自性无有毁灭的自性,由此应成安住的法后来也不会毁灭,成了恒常安住。如果具有灭的自性,那么因灭的自性无有恒常及一段时间安住的自性,因此所立不可能有从第一刹那至毁灭的一段时间不灭而安住的情况,所以相违。 原段 ›

本方此外,有实法产生后安住多久才灭,灭因是什么需要讲清楚。 原段 ›

对方如果说:就是产生的因。 原段 ›

本方那是相违的,因为因生是指有实法存在,灭是有实法不存在,如果是由一个因产生,那么所立那个因能造成有实法存在与不存在相违二法是不合理的,就像喻光明黑暗、冷暖不可能由一个因造作一样。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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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立论应成式连讲 6/15

如果有实法自己产生后不具有不住第二刹那便灭的特性而是产生后恒常安住一段时间,那就与教、理相违

整理第三因「相违故」:法若住一段则违经教,也违瑜伽现量见诸行刹那而得厌离解脱

引证世尊

住一段则违教理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有实法自己产生后不具有不住第二刹那便灭的特性而是产生后恒常安住一段时间

应成:那就与教、理相违

不见刹那则不厌离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没有见到这样

应成:就不会厌离、离贪、解脱

例世间普通人在人死时才知道灭亡无常(教学例)

原段(1 段)

3、所谓“相违故”:如果有实法自己产生后不具有不住第二刹那便灭的特性而是产生后恒常安住一段时间,应成那就与教、理相违。如何相违呢?世尊的经教中说:“诸行由因缘生如幻,是生灭之有法故坏灭,生后一刹那不住故为暂时,已生即刻毁灭故短住。”与此相违。理证,也与瑜伽现量相违,瑜伽行者观修作意四圣谛,见到诸行刹那生灭的法相而生起厌离,远离贪恋,从而获得解脱、涅槃,如果没有见到这样,应成就不会厌离、离贪、解脱,比如世间普通人在人死时才知道灭亡无常而生起厌离,但在那之前不生厌离而起安住想,谁也不会因厌离诸行而离贪。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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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立论观察连讲 7/15

如果诸行产生不立即灭而安住一段时间,那么诸行是以自力安住还是以其他因缘力安住?

整理第四因「自不住故」:以自力住则应恒住,以他缘住则他因不可得

自力安住则应恒住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第一种

应成:那理应恒常安住

他缘安住其因不可得 · 本方 · 立

所立
自己形成后不住第二刹那
因
所谓“它的因是这个”的其他因以正量不可得
原段(1 段)

4、所谓“自不住故”:是说与比量相违,如果诸行产生不立即灭而安住一段时间,那么诸行是以自力安住还是以其他因缘力安住?如果是第一种,应成那理应恒常安住,但实际上能自始至终安住的一个行也没有,因为是自本体刹那毁灭的特性,相续也是遇到外缘毁灭。如果是以其他因缘安住,因所谓“它的因是这个”的其他因以正量不可得,因此所立自己形成后不住第二刹那。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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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8/15

另有人声称:有实法安住一段时间,不需要其他因,自己已经产生乃至没有遇到灭因之前一直安住

整理第五因「无故」:破「遇灭因才灭」,一切有实法自然坏灭,无他灭因

所破另有人

对方:遇灭因才灭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有实法
所立
之后遇到灭因才毁灭
喻
青铁没有热性

法自然坏灭 · 本方 · 破

有法
一切有实法
所立
自然毁灭无有其他灭因
喻
石头抛到空中

自不灭则灭因不能灭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不灭

应成:那么以灭因也不能灭

自灭则不需灭因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自己灭

应成:则不需要以灭因灭

造作法本身是造生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造作有实法它自己

应成:那就是造作生而不造作灭

造作他法于此法无作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造作它以外的一个法

喻
造作氆氇并非毁灭柱子

应成:那么对那个有实法就什么也没有作

例青铁(对方喻)、瓦罐(对方喻)、石头抛到空中(主论证喻)、陶师的手与棍子等将泥土作成瓦罐(教学例)、造作氆氇并非毁灭柱子(教学例)

原段(3 段)

对方5、所谓“无故”:另有人声称:有实法安住一段时间,不需要其他因,自己已经产生乃至没有遇到灭因之前一直安住,所立之后遇到灭因才毁灭,比如,喻青铁没有热性,安住一阶段后遇到火时,青色与清凉泯灭而产生红色与热性,瓦罐没有遇到锤子之前安住,当遇到锤子时瓦罐毁灭变成瓦砾。 原段 ›

本方那是不合理的,因为一切有实法所立自然毁灭无有其他灭因。为何无有其他灭因呢?比如,喻石头抛到空中时,有抛向空中的因——手等,而落到地上的其他因是不需要的,自己自然能落下。同样,一切有实法由各自的生因产生立即自然坏灭,不需要其他因,铁的青色与瓦罐的形状,没有遇到火与锤子之前也是每一刹那自然坏灭,并不是以火与锤子使它毁灭的。铁与瓦罐的最后刹那作为近取因,火与锤子作为俱有缘而形成红色与瓦砾的阶段,才执著说“铁的红色与瓦罐坏了”,之前认为是常存,这是对同类不断的相续错乱认为而并非真实。如果在铁与瓦罐上画图案,你们认为它不是灭因,但没有画图案的铁与瓦罐的阶段灭了以后得到画图案的阶段,智者了知铁与瓦罐无常的法相。因此,由不同因的差别中形成种种不同的有实法,由相同因的差别中不间断产生同类,但两者都是刹那性,无有丝毫差别,非刹那的有实法永远不可能得到不同阶段的差别。同样,用火将水烧干,瓦罐成了瓦砾而承许用杵摧毁等是灭因,如果善加观察这一切,则有实法刹那性与遇到他缘而变成这种不同阶段,而不是刹那的有实法以其他因毁坏是丝毫不存在的,就像陶师的手与棍子等将泥土作成瓦罐。瓦罐产生时,泥土的阶段自行毁灭,手等造作也灭尽。 原段 ›

本方此外,以灭因所灭的有实法自本体不灭还是灭?如果不灭,应成那么以灭因也不能灭,如果自己灭,应成则不需要以灭因灭。再者,以灭因使某个有实法毁灭时,是造作有实法它自己,还是造作它以外的一个法?如果是造作有实法它自己,应成那就是造作生而不造作灭。如果是造作它以外的一个法,应成那么对那个有实法就什么也没有作,因此喻造作氆氇并非毁灭柱子。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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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立论应成式连讲 9/15

假设有实法暂时常有,之后无常,那么就成了常与无常二俱,这是不可能的

整理第六因「相定故」:有为法相决定无常,暂常后无常即成二俱

引证世尊

暂常后无常成二俱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假设有实法暂时常有,之后无常

应成:那么就成了常与无常二俱

有为法皆刹那灭 · 本方 · 立

有法
一切有为法
所立
都离不开刹那毁灭的特性
喻
火的自性是热

例火的自性是热(主论证喻)

原段(1 段)

6、所谓“相定故”:是指一切有为法的法相一概决定是无常,而没有有些常、有些无常、有些既常又无常(二俱)、有些非常非无常(非俱)之类的差别。因此,世尊开篇说:“诸行无常。”假设有实法暂时常有,之后无常,应成那么就成了常与无常二俱,这是不可能的。一切有为法所立都离不开刹那毁灭的特性,如同喻火的自性是热一样。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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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0/15

将前后事物本不是一个但随行同类相续不间断的缘故误认为是一个而已

整理第七因「随行故」:认得「还是那个」是同类相续随行而误认为一

所破另有人

对方:能认则前法安住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以前见的事物
所立
在没有毁灭之前是安住的

同类相续误认为一 · 本方 · 破

有法
前后事物
所立
误认为是一个而已
因
随行同类相续不间断的缘故
喻
魔术师的众多小石子

例魔术师的众多小石子(主论证喻)、河水(教学例)

原段(2 段)

对方7、所谓“随行故”:另有人说:如果一切有实法刹那无常,是其他的新法,那以前见的事物后来见时,能认识这是以前曾见过的那个,这种情况怎么合理呢?为此,以前见的事物所立在没有毁灭之前是安住的。 原段 ›

本方那是你们将前后事物本不是一个但因随行同类相续不间断的缘故所立误认为是一个而已,喻魔术师的众多小石子迅速抛到空中又收回手里,不间断地这样做,人们会认为是一个小石子反复抛出收回,河水每一刹那前面的行往他处,新的水流不间断流淌,但人们以同类相续而认为这条河自己以前也渡过多次、现在也在渡、以后也需要渡。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另见「世间人的所见不能断定是刹那性并不是因为诸行有刹那性与非刹那性的差别」(同一推理)另见「大地等器世界是刹那性,但由前后不同他法的刹那显现为同类,相似而错乱为一个」(同一推理)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1/15回应上段

有实法的法尔,前前刹那灭尽的缘故不是一个

整理第八因「泯灭故」:前前刹那灭尽故前后非一;若第一刹那不灭则后来也不灭

前刹那灭尽故非一 · 本方 · 立

所立
不是一个
因
前前刹那灭尽的缘故

初刹那不灭则后亦不灭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假设第一刹那不灭如是安住

因
是非刹那的事物永远无有差别

应成:那后来也不会灭

原段(2 段)

对方8、所谓“泯灭故”:若认为,假设以前见到与后来见到的事物现量的行境没有得到不同的同时又说前后不是一个,那怎么合理呢? 原段 ›

本方有实法的法尔,因前前刹那灭尽的缘故所立不是一个,假设第一刹那不灭如是安住,应成那后来也不会灭,因为前面见到的事物的刹那现在也安住着,同样后来也将安住,因为因是非刹那的事物永远无有差别。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恒常安住的法不可能有这样的变异与成熟」(同一推理)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立论应成式连讲 12/15

假设有实法不是刹那性而是自本体于一段时间不变,那么不可能得到与第一刹不同的变化差别

整理第九因「变异可得故」:内外法变化可见,故决定刹那变化

不变则无变化差别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假设有实法不是刹那性而是自本体于一段时间不变

应成:那么不可能得到与第一刹不同的变化差别

变化可得故刹那 · 本方 · 立

所立
决定是刹那变化
因
由于完全改变直接可以得到

例幼儿的身体(举例)、乳汁变成酸奶(举例)

原段(1 段)

9、所谓“变异可得故”:假设有实法不是刹那性而是自本体于一段时间不变,应成那么不可能得到与第一刹不同的变化差别,但因为内在有实法有情的身体,幼年、童年、少年、青年、老年直至满头白发满面皱纹的残年之间的变化可得,外法住所、资具也是有新有旧、前后时间不同的差别完全变化可见到的缘故,从最初产生的第一刹那开始就决定是逐渐变异的,如果于第一刹那中不变,那么不可能变成后面的阶段,因由于完全改变直接可以得到,所以所立决定是刹那变化。如果有个人目不转睛地盯着看幼儿的身体,虽然他的身体没有以刹那、昼夜越来越变老分成部分,但直至有朝一日变成白发苍苍之间的粗大变化可见,由此推测岁月、时日、刹那是这般逐渐变化,而并不是偶尔不变停住后顷刻间变成这样。外在的事物也是如此以刹那微分变化的,比如,乳汁变成酸奶,是每一刹那逐渐变得越来越浓、越来越酸,而非刹那的其他变化不可得。由于见不到细微刹那变化而仅将相同的相续耽著为一个事物、误认为是一个,说以前的那个就是这个,是世间人误认为有实法常有。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破 →另见「恒常安住的法不可能有这样的变异与成熟」(同一推理)另见「非刹那恒常的本体永远不可能得到变化」(同一推理)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3/15接着破

常派声称:我们如何观察,也不能以分别心现量断定细微的变化

整理第十因「彼因与果故」:有实法是因所生果,因果都是刹那,常因不生果

所破常派

对方:细微变化不能现量断定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不能以分别心现量断定细微的变化

因果故刹那 · 本方 · 立

有法
那些有实法
所立
成立刹那性
因
是由因所生的果,前前为因,后后为果

常因不生果 · 本方 · 立

有法
恒常的因
所立
不会生果
因
非刹那的法无有变化
喻
虚空

例虚空(主论证喻)

原段(2 段)

对方10、所谓“彼因与果故”,常派声称:我们如何观察,也所立不能以分别心现量断定细微的变化,能断定说“那个事物就是现有的这个”,因此如何能诚信刹那的变化呢? 原段 ›

本方那些有实法因是由因所生的果,前前为因,后后为果,由此所立成立刹那性。因是刹那性,所以果是刹那性,果是刹那性;所以它的因也成立是刹那性,恒常的因所立不会生果,就像喻虚空中不会生出鲜花与瓶子等。恒常的果是以什么也不能产生的,如同虚空。因此,作为因与果,是刹那的自性,而因非刹那的法无有变化,所以不能堪为因果。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初生是产生凝酪等其他阶段的因,因此成立是刹那性」(同一论题)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立论应成式连讲 14/15

诸行之果心成立是刹那性,由此证明能生它的诸行也是刹那性

整理由果推因:识由根境等生、是刹那,故能生识的诸行也是刹那;常法不能生无常

果心刹那故因诸行刹那 · 本方 · 立

有法
能生它的诸行
所立
也是刹那性
因
诸行之果心成立是刹那性

对方:常行生刹那心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诸行
所立
是常有,它产生刹那无常的心

非刹那生刹那则常生无常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由非刹那性中产生刹那性

喻
虚空中产生瓶子

应成:那么由常有中必然产生无常

例虚空中产生瓶子(主论证喻)

原段(3 段)

本方如此总说后分别分析:由于眼识等一切识由四缘产生,刹那迅速产生,这是佛教包括外道在内共称的,不承许心恒常不变存在。识的因是根与色等对境,经中说“依于眼、色而生眼识等”。因此,因诸行之果心成立是刹那性,由此证明能生它的诸行所立也是刹那性。 原段 ›

对方如果承许说:诸行所立是常有,它产生刹那无常的心。 原段 ›

本方如果由非刹那性中产生刹那性,应成那么由常有中必然产生无常,可那并不合理,就像喻虚空中产生瓶子等不合理一样。因此,心的因也与心一样成立为刹那性。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所依不变异而恒常安住的同时,能依识不可能不住留而变异」(同一推理)另见「因不动摇而新生动摇之果不合理」(同一推理)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立论自续式连讲 15/15

作为因的心是刹那性,作为果的诸行也成立刹那性

整理由因推果:诸行是心之果(执受、主宰、清净、随众四因),心刹那故诸行刹那

引证世尊

因心刹那故果诸行刹那 · 本方 · 立

有法
作为果的诸行
所立
也成立刹那性
因
作为因的心是刹那性

执受故 · 本方 · 立

有法
五根与处即根所依身体及内脏
所立
成立是心的果
因
是识执受所生的缘故

主宰故 · 本方 · 立

所立
诸行是心的果
因
心能主宰诸行或者作为主人

清净故 · 本方 · 立

所立
诸行是心的果
因
由瑜伽行者的清净心主宰

随众故 · 本方 · 立

有法
诸行
所立
随行众生的心
因
众生的心积累善恶业形成种种世间界

例将地观想成金(举例)

原段(8 段)

再者,诸行是心的果,由心上积存的习气所感显现中变异的外境并不存在,不是由心的积业中产生的外境单独不存在。由此可见,因作为因的心是刹那性,作为果的诸行所立也成立刹那性。 原段 ›

若问:怎么知道诸行是心的果呢?又如何知道由心是刹那性推出诸行是刹那性? 原段 ›

答复:由“执受主宰故,清净随众故”后面这四种理证来说明。 原段 ›

11、所谓“执受故”:五根与处即根所依身体及内脏因是识执受所生的缘故所立成立是心的果。如何执受呢?心识入于母胎,昏厥后执受他时,由父母的精血中形成凝酪、疱膜等,直至具有根的身体完全形成,而识入于精、血后与它们融合一起,如果没有昏厥,不会产生凝酪等所有阶段,因此身体随行于心,并由心完全执受,经中说:“阿难,识若于母胎中未昏厥,则不会由父母不净中形成凝酪等。” 原段 ›

此外,如果心受到损害,身体也会受损,如果心安乐,身体也会变得舒适,因此身体跟随于心。如果与心分离,那么身体不再有感受就会变得腐烂,以心执受的缘故所立诸行是心的果。 原段 ›

12、所谓“主宰故”:因心能主宰诸行或者作为主人,因此诸行是心的果。如何作为主人呢?世尊说:“此世间由心牵去,由心引来。”心里所想,身体也跟随它,因此由它牵引。如果心里产生贪欲,那么身体也随行它而变得浮躁或粗鲁、笑逐颜开等其他形相。假设生起嗔恨,就会变成怒目圆睁、面露怒容、紧握拳头等行为,因此心作为诸行主人并能主宰它。再有圣教第二因:如来说“以识之缘形成名色”,如果无有识,那么不会产生名色阶段,如果无有名色,不会产生六处等。 原段 ›

13、所谓“清净故”:是指随行清净的心,因为因由瑜伽行者的清净心主宰,如果将地观想成金,就会显现为金等随其信解,以等持力能变成其他行相。佛经中也有广说“获得禅定比丘……”等。为此,所立诸行是心的果。 原段 ›

14、所谓“随众故”:因众生的心积累善恶业形成种种世间界,诸行所立随行众生的心,造罪众生的庄稼色香味等力小,金子等物也会显现为炭等。以造福者的心所感,粮食色香味齐全、劣物也会显现珍宝等,很明显,诸行是心的果。为此,作为因的心是刹那性、作为果的诸行是常有不合理,所以应当了知诸行是刹那性。这以上,内外事物没有各自分开,是综合起来总的以两颂说明了诸行刹那无常。 原段 ›

← 上一段另见「作为因的心是无常,作为果的无表色也成立是刹那性」(同一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