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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不名自作,法不自作法

中论释·显句论 · 第十二 观苦品 · 连讲 8 段,这是第 6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品:第十二 观苦品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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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第十二 观苦品

中论释·显句论第十二 观苦品破斥观察连讲 1/8

苦若自作者,则不从缘生。因有此阴故,而有彼阴生

整理以苦立我:苦非自作、他作、共作、无因作;自作则不从缘生

所破他宗、有些人、另有人、还有人、也有些人

苦有依处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以痛苦是有依处的,那个依处就是我

自作不从缘 · 本方 · 破

应成:假设由自己造作痛苦,那么就成了痛苦的自本体造作痛苦的自本体,不会成为依缘而生

依蕴而生 · 本方 · 破

所立
所以说“痛苦由自作”不合理
因
因为依于死亡时的这些蕴而产生属于投生部分的那些蕴
原段(10 段)

对方他宗说:我是存在的,因为与它相关的痛苦存在。在此近取五蕴称为痛苦,它也存在,痛苦也必然在某个法上有,并非无有所依,所立所以痛苦是有依处的,那个依处就是我。 原段 ›

本方驳:假设痛苦存在,我就存在,可痛苦并不存在。 原段 ›

本方如果它存在,那么是承许由自作还是他作还是二者共作,还是无因? 原段 ›

本方实际一切情况所作都不存在,下面说明此理: 原段 ›

本方自作及他作,共作无因作。 原段 ›

本方如是说诸苦,于果则不然。 原段 ›

转述有些人认为“痛苦是自作”,另有人认为是他作,还有人认为是共作,也有些人认为痛苦是无因生。实际上所承许的痛苦,以一切方式造作产生都不合理,这只是立宗,为了证成它而说明: 原段 ›

本方苦若自作者,则不从缘生。 原段 ›

本方因有此阴故,而有彼阴生。 原段 ›

本方“自”就是自己的意思。应成假设由自己造作痛苦,那么就成了痛苦的自本体造作痛苦的自本体,不会成为依缘而生,也就是不观待因缘而生的意思,因为自本体存在。无有的法不会造作自本体,这也是缘起,“因有此阴故,而有彼阴生”。为什么呢?因因为依于死亡时的这些蕴而产生属于投生部分的那些蕴。所立所以说“痛苦由自作”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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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十二 观苦品破斥观察连讲 2/8

若谓此五阴,异彼五阴者。如是则应言,从他而作苦

整理死时蕴与生时蕴不是他体,苦也非他作

前后蕴非他 · 本方 · 破

所立
可是并不会将它们视为他体性
因
因为不存在因果相属
原段(4 段)

现在说明他作也不存在: 原段 ›

若谓此五阴,异彼五阴者。 原段 ›

如是则应言,从他而作苦。 原段 ›

假设由死时的这些蕴变成生时的那些蕴,死时的这些蕴与生时的那些蕴是他体,那么痛苦就是由他作,所立可是并不会将它们视为他体性,因因为不存在因果相属。下文要讲:“若法从缘生,不即不异因,是故名实相,不断亦不常。”所以,痛苦也不是他作。假设是他体,那就能够说是他性,他体的那些蕴造作他体的那些蕴。可事实并非如此。因此,痛苦也不是他作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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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十二 观苦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8

与近取蕴异体的其他人我无法指出

整理破「人我自作苦」:离近取蕴无可指出的人

所破他宗

人造天苦非自作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人的痛苦近取者的人造作天人的痛苦,那么就不是人自作,而成了其他众生造作

离蕴无我 · 本方 · 破

所立
这也不存在
因
因为与近取蕴异体的其他人我无法指出
原段(7 段)

对方他宗认为:不是说“以痛苦造作痛苦而自作”。那是什么?是人我自己造作而并不是他造后施给此,所以痛苦是自作。 原段 ›

本方驳: 原段 ›

本方若人自作苦,离苦何有人? 原段 ›

本方而谓于彼人,而能自作苦。 原段 ›

本方假设认为人的痛苦具有近取五蕴的法相,是由人我造作,那么可认为我是造痛苦的人。假设痛苦造作能施予人我的痛苦,那必然要分开说出这是痛苦,这是它的作者。应成如果人的痛苦近取者的人造作天人的痛苦,那么就不是人自作,而成了其他众生造作。 原段 ›

对方如果承许近取虽然是不同的他体但人我是一体。 原段 ›

本方驳:所立这也不存在,因因为与近取蕴异体的其他人我无法指出。由此可见痛苦并非人我自作。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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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十二 观苦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8回应上段

由其他人造成的痛苦就没有受者了

整理破「他人作苦授与此人」:离苦无受者,也无授者

所破他宗

无受者 · 本方 · 破

应成:如此一来,由其他人造成的痛苦就没有受者了

无授者 · 本方 · 破

所立
所以由其他人所生的痛苦并不存在
原段(9 段)

对方他宗辩驳:谁说是众生自作痛苦,那是什么?痛苦是由其他众生造作,如此人与天人痛苦是他体,人也造作天人痛苦后给予天人,天人的痛苦也能给予所谓的天人,为此,某补特伽罗的痛苦是由其他补特伽罗造成。 原段 ›

本方答: 原段 ›

本方若苦他人作,而与此人者。 原段 ›

本方若当离于苦,何有此人受? 原段 ›

本方假设天人的痛苦由人造作,人也是造作那种痛苦后给予天人,那么所给予的那个天人只有天人的痛苦,除此之外怎么有别的痛苦?应成如此一来,由其他人造成的痛苦就没有受者了。 原段 ›

本方现在说明授者也不存在: 原段 ›

本方苦若彼人作,持与此人者。 原段 ›

本方离苦何有人,而能授于此? 原段 ›

本方某人造作天人的痛苦以后施予天人,近取施设为人,又怎么会成为与人的近取是异体呢?所立所以由其他人所生的痛苦并不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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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十二 观苦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5/8

若彼人作苦,即亦名自作

整理自作不成则他作也不成:他人作对他人即自作

他作即自作 · 本方 · 破

应成:假设因为天人的痛苦由人类众生造作故是他作,那么就成了人类自己造作

原段(4 段)

所以: 原段 ›

自作若不成,云何彼作苦? 原段 ›

若彼人作苦,即亦名自作。 原段 ›

应成假设因为天人的痛苦由人类众生造作故是他作,那么就成了人类自己造作,那也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已经解说完。由于自作不成立,所以痛苦不是人自作,所谓天人其他众生的痛苦又怎能由其他众生造作呢?由此也说明痛苦不是他作。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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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十二 观苦品破斥观察连讲 6/8

苦不名自作,法不自作法

整理从法的角度:法不自作自,他者自身不成也不能作他

自作相违 · 本方 · 破

所立
所以自作不存在
因
因为自己造作自己相违

他者自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自己不成立
因
因为它也观待其他因
原段(4 段)

现在从其他角度来说明两方面均不存在: 原段 ›

苦不名自作,法不自作法。 原段 ›

彼无有自体,何有彼作苦? 原段 ›

由此也证明痛苦自作他作均不合理。痛苦不是自作。为什么?因为不是它本身造作它,因因为自己造作自己相违,所立所以自作不存在。他作也不存在,假立为所谓作者的他者造作,它不是本身自作,所立自己不成立,因因为它也观待其他因。自己的本性不成立,那就成了不存在的自性,又如何能造作他呢?因此这种观点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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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十二 观苦品破斥观察连讲 7/8

若彼此苦成,应有共作苦

整理共作与无因作都不成

共作不成 · 本方 · 破

因
痛苦也并不是自他每一个都造作的
喻
每一人没有杀生,所谓共作就不存在

应成:否则就会有已讲的过失

无因作不成 · 本方 · 破

因
以所说的道理已经证实痛苦既非自作也非他作
喻
如同空中鲜花的芳香一样

例空中鲜花的芳香(主论证喻)、每一人没有杀生(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现在说明共作痛苦也不存在: 原段 ›

若彼此苦成,应有共作苦。 原段 ›

如果自作他作每一个都造作痛苦,那么痛苦就是二者共作,可因痛苦也并不是自他每一个都造作的,应成否则就会有已讲的过失。喻每一人没有杀生,所谓共作就不存在。 原段 ›

现在说明痛苦无因生如何不存在: 原段 ›

此彼尚无作,何况无因作? 原段 ›

痛苦不是由他造作,不是由他产生,所以不是他作。此法不是自己造作的缘故不是自作。假设因以所说的道理已经证实痛苦既非自作也非他作,更怎么会有无因作?喻如同空中鲜花的芳香一样。由于痛苦不存在,作为其所依的我又怎会存在呢?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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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十二 观苦品立论观察连讲 8/8

非但说于苦,四种义不成。一切外万物,四义亦不成

整理四相析苦的道理推及外物;自性有必在四边之一,四边不成故无自性,世俗缘起安立

四相(即四边)·援用前证 破四边(即四边)·援用前证

量界、限定自性存在、世俗中

自性则落四边 · 本方 · 破

所立
痛苦等决定不是自性存在

应成:假设痛苦等这些自性存在,那么必定以四种情况中任意一种而成立

例种子、苗芽、瓶子、氆氇(举例)

原段(5 段)

本方如前说明如同以四相分析痛苦不存在一样可以类推外界的种子、苗芽、瓶子、氆氇等一切有实法: 原段 ›

本方非但说于苦,四种义不成。 原段 ›

本方一切外万物,四义亦不成。 原段 ›

问者若问:假设痛苦等无有四种情况,那么这些以什么方式成立? 原段 ›

本方答:应成假设痛苦等这些自性存在,那么必定以四种情况中任意一种而成立,可这些并不存在,所以,所立痛苦等决定不是自性存在。得到的只是颠倒的我存在,痛苦等在世俗中是缘起安立,如果探寻,就如同《观作作者品》中所说的破四边而承许依缘而生的缘起成立。如云:“寻思许痛苦,自作或他作,共作无因作,汝说是缘起。”世尊也说:“世俗佛说法,如观有无为,真性我无我,众生相如是。善恶业不毁,自作而自受,业果不迁移,无因亦不受。诸有幻无主,虚无如水泡,空如幻阳焰,岩窟山深谷,依缘出回声。如知诸有为,众如幻阳焰……”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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