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释·显句论第七 观三相品破斥观察连讲 1/19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整理以生等有为相立有为法:生若有为则也具三相,若无为则非有为相
所破他宗
有为相故有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所立
- 由有为法的法相表明,蕴、界、处存在
- 因
- 因为它们具有有为法的法相——生等
生若有为 · 本方 · 破
- 因
- 因为生住灭聚合的此自性,在一切有为法上都是无误具有的
假设认为生是有为法,那就成了生也具有三法相的过失
生成事相 · 本方 · 破
- 所立
- 生就成了事相,而不成有为法的法相
- 喻
- 如同色等一样
生若无为 · 本方 · 破
- 所立
- 就失去了是有为法的法相
- 因
- 由于离开了三法相
- 喻
- 如同虚空
例兔角、色等、虚空
原段(8 段)
对方他宗说:有为法自性的蕴、界、处是存在的,因因为它们具有有为法的法相——生等。出有坏佛陀也说:“诸比丘,此三者是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亦明显生、亦明显灭、亦明显由住中转异。”如兔角之类没有的法不具有生等法相。所以,所立由有为法的法相表明,蕴、界、处存在。 原段 ›
本方驳:假设按照你们的观点生等法相存在,那么具有有为法自性的蕴界处就存在,可是生等并不存在。如果承许生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承许它是一个有为法还是一个无为法? 原段 ›
本方作为有为法的法相: 原段 ›
本方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原段 ›
本方三法相的聚合就是三相。应成假设认为生是有为法,那就成了生也具有三法相的过失,因因为生住灭聚合的此自性,在一切有为法上都是无误具有的。为此,喻如同色等一样,所立生就成了事相,而不成有为法的法相。 原段 ›
本方如果不承许生具有三法相,那么因由于离开了三法相,故所立就失去了是有为法的法相,喻如同虚空。下面加以解说: 原段 ›
本方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原段 ›
本方意思是指生不是有为法的法相。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