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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说自生的士夫没有不同他体的诸法都不是自生,因为自己的本性存在,如同士夫

中论释·显句论 · 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 · 连讲 13 段,这是第 6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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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

中论释·显句论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立论观察连讲 1/13

诸法不自生,亦不从他生,不共不无因,是故知无生

整理立四边无生;不自生并不等于承认他生(无遮)

任何法不自生 · 本方 · 立

有法
任何法
所立
永远也不会从自己产生

无遮兼遮他生 · 本方 · 立

所立
也遮破了他生
因
因为承认“无遮”
原段(6 段)

本方生,按照他宗遍计,不外乎自生或他生或共生或无因生,下面说明这一切承许都决定不合理: 原段 ›

本方诸法不自生,亦不从他生, 原段 ›

本方不共不无因,是故知无生。 原段 ›

本方其中“诸”,是依存词,是泛指所有的异名,“何处”也是依存词,是任一的异名。“何时”是任何时候之义(藏文中有任何法何时何地之义)。所以说,任何法不管何时何处,所立永远也不会从自己产生。其余三种立宗也可同样类推(何时何处也无他生、共生、无因生)。 原段 ›

问者有人会问:假设已认定不是自生,那不就是承认他生了吗? 原段 ›

本方答:并非如此,因因为承认“无遮”,故所立也遮破了他生。关于不是自生的理由应当从《入中论》中所说“由彼生彼无少德,已生复生不合理……”来了解。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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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13

诸法不自生,因为彼等生无义故、极过分故

整理维护佛护破自生的应成:不必另立因喻,以对方自许相违破之

自续比量(即自续因)·讲此法

持论佛护论师所破有些论师引证圣天

佛护破自生 · 本方 · 破

有法
诸法
所立
不自生
因
因为彼等生无义故、极过分故

应成:如果已有还生,那么永远也不会不生

有些论师反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那是不合理的
因
因为没有讲明因(即理由)和比喻,没有遣除别人所说的过失

应成:与所立法相反的意义很明显就成了诸法从他生

以对方自许相违破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的辩论不合理,与你们自己的承许相违
因
你们也不承认已生再生,也不承认无穷生

中观不用自续比量 · 本方 · 破

所立
运用自续比量也不合理
因
因为他宗并不承许
原段(3 段)

转述佛护论师也说:“诸法所立不自生,因因为彼等生无义故、极过分故,自本性已有之诸法再生无有必要,应成如果已有还生,那么永远也不会不生(即永远要生)。” 原段 ›

对方对此,有些论师指责说:“所立那是不合理的,因因为没有讲明因(即理由)和比喻,没有遣除别人所说的过失,是应成之词,为此原文的意义应该反过来建立。应成与所立法相反的意义很明显就成了诸法从他生,生就成了有果,生也成了有穷尽,所以与你们的宗派相违。” 原段 ›

本方驳:在我们看来,这些过失均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对方说“没有讲明因和比喻”,那不合理,为什么呢?所谓“自生”已经说明“已有”,就是因,它就是指本身已产生。显而易见,有了还生无有必要,也成了无穷,因你们也不承认已生再生,也不承认无穷生。为此,所立你们的辩论不合理,与你们自己的承许相违。这是对承许自生的对方进行反驳。如果以列出因与比喻、成了有果这些进行辩论,不能使对方承认。或者,以与对方自己的承许相违来辩论,还是不能遮止他们的观点,那么当时无有惭愧者用因与比喻也遮止不了,我们也并不是与疯子一起辩论。所以,龙树菩萨说:对于非处也用比量,那显然是他自己喜欢比量。如若是中观宗,那么所立运用自续比量也不合理,因因为他宗并不承许。关于这一点,圣天也说:“有非有俱非,诸宗皆寂灭,于中欲兴难,毕竟不能申。”《回诤论》中也说:“设我有立宗,故我有彼过,我无立宗故,唯我无过失。设若现量等,少许有可得,建立亦当遮,无彼我无过。”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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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回应观察连讲 3/13

我们不会有他宗所说的过失

整理中观不立自续:立自续宗才有「自生从果本性则证成已成、从因本性则相违」之过,故佛护不必作答

自续比量(即自续因)·讲此法

持论佛护论师所破数论派、他宗

从果本性生 · 本方 · 反诘

应成:假设是由果本性中生,那么就是证成已成

从因本性生 · 本方 · 反诘

因
因为他们认为一切具有产生的法就绝对是在因本性中存在而产生

应成:如果是从因本性中生,就成了相违之义

原段(2 段)

在中观宗不讲自续比量时,数论派立宗的这种意义到底指什么?所谓“自生”,是由果本性中生还是由因本性中生?结果会变成怎样呢?应成假设是由果本性中生,那么就是证成已成,应成如果是从因本性中生,就成了相违之义,因因为他们认为一切具有产生的法就绝对是在因本性中存在而产生。数论派会进行反驳,对此怎么能运用“内处无自生”的自续立宗呢?对我们来说,又怎么会有“证成已成、相违之义”,为了断除证成已成、相违之义而进行努力,讲“已有之因”呢?为此,我们不会有他宗所说的过失。所以,佛护论师并没有讲他的答复。 原段 ›

再者,按照中观宗的观点,宗法、因与比喻均不成立,由于不讲自续比量,故虽然不是用建立破自生的立宗之义及双方成立的比量来遮破他宗的立宗,但必然要指明对方立宗与他们自己的比量相违。而自宗必须做到远离宗法等、因、比喻的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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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13

自己承认的立宗之义的能立依据绝对不会是由对方所安立的

整理立宗者须令对方生定解;只依自许的能立不能服人,故不讲自续比量不成过失

自许能立不能服人 · 本方 · 破

所立
自己立宗的能立依据也就无有能力
因
因为作为立宗者建立某种意义无非是想按照自己确定的那样让别人生起定解
原段(2 段)

对方如果认为:由于没有讲自续比量、没有遣除其过失,因此就成了那种过失。 原段 ›

本方驳:其实并非如此,为什么呢?因因为作为立宗者建立某种意义无非是想按照自己确定的那样让别人生起定解,因此通过什么方式领会这种意义的理由,必然要向对方说明。所以,自己承认的立宗之义的能立依据绝对不会是由对方所安立的,这对他宗来讲也不是因,由于没有因和比喻故自己立宗之义的能立依据只是跟随自己承许安立的。由此,承认非理的宗法只会欺骗自己,并不能让别人生起定解。所立自己立宗的能立依据也就无有能力,这就是对此观点十分明显的驳斥。在此,讲述以比量有妨害有什么必要呢?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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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回应辨析连讲 5/13

诸法不自生,因为自本性已存在再生无义,如同明现在面前的瓶子等

整理佛护的论式已含因与喻:以数论自许的明现瓶子显其自比量相违

持论佛护论师所破数论派

佛护破自生式 · 本方 · 破

有法
诸法
所立
不自生
因
因为自本性已存在再生无义
喻
如同明现在面前的瓶子等

声无常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声音
所立
无常
因
所作无常故
喻
犹如瓶子

等字摄氆氇 · 本方 · 破

所立
氆氇等也并非成了不定
因
所谓“瓶子等”的“等”字已承许无遗涵盖了产生的有实法

例明现在面前的瓶子(主论证喻)

原段(4 段)

再者,确定无疑要讲以自比量相违。关于那一点,佛护论也宣说了。如何说的呢? 原段 ›

佛护论师说:“ 诸法不自生,因为彼等生无义。”其中“彼等”认定是以自本性存在的法。为什么呢?以自本性存在的法,再生没有必要,这是简略安立的论式,是他注释的论式,此论式具足他宗共称的同法喻、所立法以及能立法。所谓“以自本性存在的法”,这是认定所立法(藏文中是因)。生无义故,这是认定因。例如:“声音所立无常,因所作无常故。所作无常是可见的,喻犹如瓶子。同样,声音也是所作,因为是所作故是无常。”如同明显所作因一样。此处也可说:诸法所立不自生,因因为自本性已存在再生无义,喻如同明现在面前的瓶子等,自本性已经存在也就不观待产生。 原段 ›

如果认为,在泥土等阶段,自本性存在的瓶子等已有,那么当时自本性存在的它就不会再产生。这样运用明显所作的因也能遮破产生,仅以自本性存在说明数论派自身比量相违。所以,他们的观点不合理。怎么能说“没讲因和比喻的缘故”呢?其实并非没有讲因和比喻,也不是没有遣除对方所说的过失。为何这么说呢? 原段 ›

数论派不承认前面存在的明现瓶子的自性还要再明现,此处它成立是比喻的本体,只是遮破成为有功用的本体、不明现的自性产生,以此作为差别是所要建立的,又怎会担心证成已成的宗法过失或者因相违之义呢?为此,如果以自比量来说明对方观点的相违,也没有所说的过失。所以不存在没有遣除对方所说过失的情况。要知道,这些反驳是无关的。因所谓“瓶子等”的“等”字已承许无遗涵盖了产生的有实法,因此所立氆氇等也并非成了不定。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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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6/13

与说自生的士夫没有不同他体的诸法都不是自生,因为自己的本性存在,如同士夫

整理佛护论式的另一种解法,并答「破生不能妨害明现宗」之难

另释佛护式 · 本方 · 破

有法
与说自生的士夫没有不同他体的诸法
所立
都不是自生
因
因为自己的本性存在
喻
如同士夫

例士夫(主论证喻)

原段(3 段)

本方或者,这种论式有另外解释:与说自生的士夫没有不同他体的诸法所立都不是自生,因因为自己的本性存在,喻如同士夫,这是讲比喻。 原段 ›

转述假设说:以破生对于声称“明现”的宗派并不能造成妨害。实际上,生一词是对明现安立的,因为同样是前面不可得后面可得,故生就是说的明现本身。所以遮破它不能妨害。再者,既然没有所说意义的能诠,怎么会得出这样的分析结论呢? 原段 ›

本方驳:这些意义的论式,有着重大意义,是总集所说内容运用的。如此解说,能道出所说之义的本性,所以对此不可能丝毫不宣说。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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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回应辨析连讲 7/13

证成太过,只是遮破对方立宗的结果,并不会变成回遮应成的意义

整理应成反推之义只关对方,自宗无立宗故不相违

持论佛护论师

自宗无立宗故不违 · 本方 · 破

所立
回遮应成之义也与对方(指数论派等外道)相关,而并非对我们有关
因
因为自宗无有立宗

例棍棒与羂索(教学例)

原段(3 段)

本方所立回遮应成之义也与对方(指数论派等外道)相关,而并非对我们有关,因因为自宗无有立宗,故我们怎么会与立宗相违呢?我们只是通过回遮过失来承认对方有那么多的过失,因此凭什么对此有机可乘呢?追随龙树菩萨无谬宗轨的佛护论师,怎么会有让人有机可乘的言语呢?既然说无自性派要证明说有自性的太过,那么回遮太过的意义怎么会成为太过呢?所有言词并不是像棍棒与羂索一样令说者不由自主,那么它是指什么?它是有功用的,就是随着说者想表达的观点,所以证成太过,只是遮破对方立宗的结果,并不会变成回遮应成的意义。龙树菩萨也说:“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又言:“离色因有色,是色则无因,无因而有法,是事则不然。”还讲道:“涅槃不名有,有则老死相,终无有有法,离于老死相……”基本上都是通过证明太过的途径驳斥他宗。如果能了达龙树菩萨的论式都是切合实义的论式而有重大意义,有诸多论证的因,那么为何不能对佛护论师的论式,也这样完全通达呢? 原段 ›

对方如果说:即便如此,但这样详细讲论式,是解释者的做法吧。 原段 ›

本方驳:也并不是那样,在造《回诤论》的注释时,龙树菩萨也并没讲论式。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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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8/13

一切情况下加鉴别都没有意义

整理破自续式加「胜义」简别:世俗中也不许自生,观待他宗、观待世间加简别都无义

自续(即自续因)·对方用

所破寻思者

量界、限定胜义、世俗中

寻思者自续式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胜义中

有法
内处
所立
决定无自生
因
因为已有
喻
如已有的识

免世俗受妨害 · 对方 · 对方立论

因
因为承许世间世俗中产生并不是所破,即使遮破,也会以承许有妨害

世俗也不许自生 · 本方 · 破

所立
这并不合理
因
因为自生在世俗中也不被承许

他宗安立世俗也无人许 · 本方 · 破

所立
那也不合理
因
因为他们的安立在世俗中也没人承认

世间不知自生 · 本方 · 破

所立
世间人也不知晓自生
因
因为世间人没有所谓自生、他生等的概念

例已有的识(对方喻)

原段(8 段)

本方此外,这只是说明寻思者极为精通因明论。要知道,按照承许中观见解而言,凡是讲自续的论式就是诸多极大过失聚集之处,为什么呢?在此论证:胜义中内处所立决定无自生,因因为已有,喻如已有的识。 原段 ›

本方于此为何要加所谓“胜义”的鉴别呢? 原段 ›

对方假设说:因因为承许世间世俗中产生并不是所破,即使遮破,也会以承许有妨害。 原段 ›

本方驳:所立这并不合理,因因为自生在世俗中也不被承许,如经(《稻秆经》)中说:“由种子之因出生之苗芽若产生,则非自造,非他造,非共造,非自在天造,非以时间转变,非由极微尘中生,非由自性生,非由体性生,非由无因生。”又如(《方广庄严经》)云:“如有种有芽,是种彼非芽,亦非他外法,不常亦不断。”本论中也说:“依何生何者,彼者非彼性,亦非彼外者,不断亦不常。”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说:观待他宗而作鉴别。 原段 ›

本方驳:所立那也不合理,因因为他们的安立在世俗中也没人承认。那些没有无误现见二谛的外道,觉得只要通过两方面来遮破,就是功德。由此可见,观待他宗说鉴别也不合理。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说:观待世间人加鉴别是有实义的。 原段 ›

本方驳:所立世间人也不知晓自生,因因为世间人没有所谓自生、他生等的概念,他们只知道由因生果。龙树菩萨也是如此安立,所以肯定地说“一切情况下加鉴别都没有意义”。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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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9/13

所诤事不成之宗法的过失及所诤事不成立之因的过失不可避免

整理自续式的有法眼等于胜义中不成,有所诤事不成之过;「声无常」之喻不同

量界、限定胜义中、世俗中

有法不成 · 本方 · 破

因
因为自宗不承许胜义中有眼等处

应成:那么对你们自己来说,就成了所诤事不成立的宗法之过或所诤事不成立之因的过失

对方许眼等实有 · 本方 · 破

所立
对他宗而言就成了所诤事不成立之宗法的过失
因
由于对方承许眼等实有、不承认假有

唯取有法总相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此处也只是认定除开差别法的有法
喻
声音无常

颠倒不颠倒不同 · 本方 · 破

所立
所诤事不成之宗法的过失及所诤事不成立之因的过失不可避免
因
正由于颠倒与不颠倒是不同的,故不颠倒的阶段没有颠倒

例声音无常(对方喻)、有眼翳者见毛发(教学例)

原段(8 段)

本方此外,假设承许世俗中破生而加上鉴别,应成那么对你们自己来说,就成了所诤事不成立的宗法之过或所诤事不成立之因的过失,因因为自宗不承许胜义中有眼等处。 原段 ›

对方对方说,世俗中眼等存在,所以无有过失。 原段 ›

本方那么,所谓“胜义”是什么的鉴别? 原段 ›

对方对方又说:在胜义中破眼等一切世俗法产生的缘故,说胜义是破生的鉴别。 原段 ›

本方驳:如果这样,那就成了说“眼等所有世俗法在胜义中无生”。可是也没有那样说。即使说了,但因由于对方承许眼等实有、不承认假有,故所立对他宗而言就成了所诤事不成立之宗法的过失,所以这种观点不合理。 原段 ›

对方对方说:诸如说“喻声音无常”是认定法与有法二者总的体性,而不是差别法,如果认定差别法,那就成了无有比量与所比量的名言。假设认定是四大种所执受的声音,那么在对方前就不成立。如果(像裸体外道一样)执为它是虚空的功德,那么在我们佛教徒前就不成立。同样,有部宗立宗“声音是无常”,但如果执为是所作的声音,那么在他宗前不成立。如果是明显所作,那在自宗前不成立。同理,灭也是一样,假设认为灭有因,那在我们佛教徒前不成立。如果认为灭无因,那在对方前不成立。对此只是认定法与有法的总相。同样,所立此处也只是认定除开差别法的有法。 原段 ›

本方驳:也并非如此,这里绝对是承许破生作为所立法的时候,也就不会有它的所依有法——仅以颠倒得到有实法的“我”,这是你们自己承认的。颠倒和不颠倒是不同的。所以,就像有眼翳者见毛发等一样,因为颠倒错乱才将本不存在的执为存在,又岂能得到毫许存在的事物?无眼翳者,无误决定毛发等不真实,不会增益它存在,谁又会得到毫许世俗中不存在的事物呢?所以,龙树菩萨也亲口说:“设若现量等,少许有可得,建立或遮遣,无故我无过。”因正由于颠倒与不颠倒是不同的,故不颠倒的阶段没有颠倒,所以,所立所诤事不成之宗法的过失及所诤事不成立之因的过失不可避免,所以你们的这种答复并不正确。 原段 ›

本方比喻也不相同。既然也有不承许声音的总法及无常本身的总法别法两种情况,那么同样说眼之总法既是空性又不是空性,这显然在世俗中谁也不会承认,当然也不是在胜义中,所以也没有相同的比喻。表明所诤事不成立之宗法的过失的道理,也可用于说“已有之故”的这一因不成立的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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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0/13

有实法运用因的一切比量,由于因等在自宗前不成立,故将失毁一切能立

整理依寻思者自许,有实法立因的一切比量于自宗前因不成

因不成 不定(即不定因)

所破寻思者

量界、限定胜义、世俗

如来所说故有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内处能生因等
所立
是绝对存在的
因
因为是如来宣说的

世俗说则因不成 · 本方 · 破

应成:假设是在世俗中,那么对自宗来说因的意义不成立

他缘式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在胜义中

有法
内处
所立
不是从它们的他缘中产生
因
因为是他法
喻
如同瓶子

例瓶子(对方喻)

原段(5 段)

本方实际就是如此,所说的这一意义是指寻思者自己承认的,他们是如何承认的呢?内处能生因等所立是绝对存在的,因因为是如来宣说的。如来所说即是如此,如云“涅槃寂灭”对于他宗运用的这一依据,请问你们承许因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是指因为如来是在世俗中说的还是在胜义中说的。应成假设是在世俗中,那么对自宗来说因的意义不成立。如果是在胜义中,则“何时法不成,有无二俱故,尔时即破果,有无二俱性。何谓能立因,若尔不合理”。那就是说“绝对不是能立的因”,这是论式的意义。由于胜义中所立、能立不成立,为此“因不成的意义及相违的意义”是说明此种过失。正因为依靠自己的这种道理承认因不成立,所以有实法运用因的一切比量,由于因等在自宗前不成立,故将失毁一切能立。 原段 ›

本方在胜义中内处所立不是从它们的他缘中产生,因因为是他法,喻如同瓶子。或者,胜义中能形成他宗承许说的眼等内处决定不是缘,因为是他法,如同氆氇……所谓“他性”等在我们自宗前是不成立的。 原段 ›

本方对于他宗所说“内处绝对生,因为具有彼等之对境的名言作为差别”这一因,我们认为不成立,也就是说,如果建立“胜义中瑜伽师如实见到诸法真实性的入定慧眼面前有生有去等,那么就具有他们境界的名言作为差别的缘故”这一因不成立的意义。去也绝对是通过破生来遮破的。同样可推,自作的能立也是,所说“胜义中未去无有去,是道路之故,如已去之道路”的这一推理是运用道路本身不成立的因。“胜义中,有依眼不见色,是眼根之故,如同相应根”“如是眼不见色,因为是大种所生,如同色;地不是坚硬之本体,是大种的缘故,如同风”诸如此类,这些理由在(中观自续派)自宗前成立。所谓“已有故”按对方的观点,内处存在故,如同已有之识,不是自生,或者“如瓶子等自生”,是不定的。 原段 ›

对方假设说:瓶子也等同所立的缘故并非不定。 原段 ›

本方驳:并不是那样,因为没有那么说。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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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1/13

对于说自续比量者成了过失,但我们不运用自续比量

整理自宗只用他宗前成立的比量破他,不落自续之过;以世间裁判喻说明

他宗前成立的比量(属应成因)

比量只为破他 · 本方 · 破

所立
我们不运用自续比量
因
因为比量只是破他宗立宗的果

眼不见他 · 本方 · 破

有法
眼
所立
也不存在见他法
因
眼也是不见自本性
喻
如同瓶子

例瓶子(主论证喻)、裁判(教学例)

原段(5 段)

对方假设说:如同对他比量所说的过失一样对自比量也应成有这样的过失,为此难道不是成了所诤事不成立、因不成立等的过失吗?既然对两方面都成了过失不应该只破一方面。因此,这些过失一律不合理。 原段 ›

本方驳:对于说自续比量者成了过失,但所立我们不运用自续比量,因因为比量只是破他宗立宗的果。如此分别所谓“眼见他法”也就是承许眼不见自本性之法,如果不存在见他性的法,那也就是承认了它不生。任何法不存在见自本性,它也就不存在见他法,喻如同瓶子。因眼也是不见自本性,因此所立也不存在见他法。与不见自本性相违的见蓝色等他法,是与自称比量相违。这是以他宗前成立的比量进行遮破。应当以比量说明这一点,凭什么成了等同的过失,而我们自宗岂能牵扯所说的过失。 原段 ›

问者若问:对任意一者前都成立的比量也会以比量有妨害吗? 原段 ›

本方答:有,那也是因为在自己前成立的因,而不是在他宗前成立,因为这在世间中可见。世间中,有时裁判以辩方与反方双方作为正量的词句来决定胜负,有时只是以自己的言词决定,而不是以他方的言词决定胜负。世间中是怎样,在理证前也是同样,因为世间名言契合运用于理证的论典。所以,有些人随着他人共称,并没有比量的妨害,因为是想要破他宗的共称而说的,是对双方说决定为建立或遮破,而不是对任意一者说成立或怀疑,那也应该是承认依靠世间名言安立来说明比量的这一道理。 原段 ›

本方以教证有妨害,并不是绝对在双方前均成立的教证,那是什么?也就是在自己前成立的。自利比量都是自己坚定成立的,而不是双方前都成立。因此讲述寻思者的法相没有必要,因为诸佛都是以自宗如何共称的合理性来利益不知真实性的所化众生。广述的可以了,应该言归正传。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中论释·显句论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2/13

佛护论师讲道:诸法无他生,否则就成了一切生一切

整理破他生:他性不存在;维护佛护「一切生一切」之应成,答清辨之难

持论佛护论师所破清辨论师

无他生 · 本方 · 破

有法
诸法
所立
也不是他生
因
因为他不存在

一切生一切 · 本方 · 破

应成:否则就成了一切生一切

清辨反推 · 对方 · 对方立论

应成:如果遮遣了所立与能立,那么万法就成了自生或共生或无因生

例火焰亦应生黑暗(教学例)

原段(4 段)

本方诸法所立也不是他生,因因为他不存在。这也就是下文要讲的“如诸法自性,不住于缘中”,由于他性不存在,故也不是从他法产生。(《入中论》中云:)“若谓依他有他生,火焰亦应生黑暗,又应一切生一切,诸非能生他性同……”所以,关于破他生,当从《入中论》中了解。 原段 ›

转述佛护论师讲道:诸法无他生,应成否则就成了一切生一切。 原段 ›

对方对此,清辨论师反驳说:“那是应成的论式,应成如果遮遣了所立与能立,那么万法就成了自生或共生或无因生,以有些法产生有些法,所以与前面立宗相违。或者,也成了一切生一切,由此就成了无有建立与破斥。那就是意义不相关。” 原段 ›

本方驳:这也并不是意义不相关,这一点仅在前文中已经阐述了,并对他宗立宗的意义进行了驳斥,也就是破斥了。这是无有意义的,也不必再费力。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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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开篇及第一品 观因缘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3/13

一切万法也不是共生,否则应成对自生、他生两方面所说的过失

整理破共生、无因生;维护佛护破无因生,答清辨之难;自在派摄入前三边

持论佛护论师、另有论师所破清辨论师、有人

破共生 · 本方 · 破

因
因为自性和他性每一个都不具备能生的能力

应成:否则应成对自生、他生两方面所说的过失

破无因生 · 本方 · 破

应成:否则应成恒时一切生一切

清辨反推 · 对方 · 对方立论

应成:那时就成了诸法由因生、有时从有些法中产生生有些法、造作有果

有前过 · 本方 · 破

所立
这种解说不合理
因
因为会有前面所说过失

自在派摄于三边 · 本方 · 破

所立
那也不合理
因
因为自在派所承认的所有观点都包括在自生、他生、共生中

无生故缘起以无生为特点 · 本方 · 立

所立
缘起以无生等作为特点是成立的
因
由于生不存在
原段(9 段)

本方一切万法也不是共生,应成否则应成对自生、他生两方面所说的过失。因因为自性和他性每一个都不具备能生的能力,下文要讲道“若彼此苦成,应有共作苦”。 原段 ›

本方诸法也不是无因生,否则会有下面要讲的“如若因非有,果因不合理”的过失,及《入中论》中所说“众生无因应无取,犹如空花色与香……”的过失。 原段 ›

转述佛护论师说:“诸法也不是无因生,应成否则应成恒时一切生一切。” 原段 ›

对方对此,清辨论师说:“那也是应成的论式。假设明明遮破了所立与能立,真正承许了论式的意义,应成那时就成了诸法由因生、有时从有些法中产生生有些法、造作有果。” 原段 ›

本方驳:所立这种解说不合理,因因为会有前面所说过失。 原段 ›

本方另有论师说:这不合理,因为前文已经答复了。 原段 ›

对方有人说:“是因为要包括自在派等。” 原段 ›

本方驳:所立那也不合理,因因为自在派所承认的所有观点都包括在自生、他生、共生中。 原段 ›

本方由此证成无生。因由于生不存在,所以所立缘起以无生等作为特点是成立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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