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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

中观根本慧论释 · 六 观染染者品 · 连讲 5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六 观染染者品 › 戊二 品关联 › 己一 遮破贪欲之惑 › 庚一 破前后次第而生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庚一 破前后次第而生

中观根本慧论释六 观染染者品破斥观察连讲 1/5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

整理破贪欲与贪者前后而生:贪者先有先无、贪欲先有先无皆不合理

量界、限定自性成立

能依有故所依有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蕴界处等是存在的
因
因为它们的一切所依者[能依]——烦恼存在
喻
犹如石女儿子的烦恼一样

贪者先有 · 本方 · 破

所立
所以贪欲也不会存在
因
因为(不具贪欲的)贪者在之前是不会存在的

应成:假使不具贪欲的贪者存在,则有阿罗汉也是贪者的过失

贪者先无 · 本方 · 破

所立
贪欲又怎么会成立呢
因
所依不存在的缘故
喻
就像水果不存在,则水果的成熟也不会存在一样

例石女儿子的烦恼(对方喻)、水果不存在,则水果的成熟也不会存在(主论证喻)

原段(12 段)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 原段 ›

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 原段 ›

对方如果认为:所立蕴界处等是存在的。因因为它们的一切所依者[能依]——烦恼存在。如果所依不存在,则能依也不会存在。喻犹如石女儿子的烦恼一样。(所以,如果能依烦恼存在,则所依蕴界处等也必然存在。) 原段 ›

对方还有,烦恼缘于外境而生起之因也是存在的。经中不是也说“诸比丘,少闻之凡夫堕于常边,以眼见诸色法,于悦意处贪爱耽执,而成贪者”吗? 原段 ›

本方这种推导也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为,所谓贪欲,即是对有漏的可心之境生起爱意者的心所。而贪者即是贪执外境的心王或补特伽罗,也是贪欲的所依。 原段 ›

本方如果贪欲的自性成立,那么请问贪者在之前究竟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呢? 原段 ›

本方假如是第一种情况,也即在贪欲存在之前,存在不具贪欲的贪者,则依存于彼贪者的贪欲也可以存在。但是,因因为(不具贪欲的)贪者在之前是不会存在的,所立所以贪欲也不会存在。应成假使不具贪欲的贪者存在,则有阿罗汉也是贪者的过失。 原段 ›

本方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 原段 ›

本方假如是第二种情况,即贪者在之前并不存在,那么,所立贪欲又怎么会成立呢?因所依不存在的缘故。喻就像水果不存在,则水果的成熟也不会存在一样。 原段 ›

本方染者复染着,有无次第同。 原段 ›

本方我们还可以观察:如果贪者的自性存在,而贪欲在之前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说法。 原段 ›

本方如果贪者还要贪著的话,那么不论贪欲在之前是否存在,进行观察都不合理。具体观察的次第,与前面相同,即以“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的方式进行遮破。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辛一 以无观待之过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六 观染染者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2/5接着破

染者及染法,俱成则不然。染者染法俱,则无有相待

整理破贪欲与贪者同时而生:同时则无观待

科判关联观待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观待(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以无观待之过而破
    本范围起讲处:六 观染染者品
    本条运用:则贪欲与贪者一方与另一方相互之间,就不存在观待的关系,如同牦牛的左右角一样

同时而有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其二者是存在的
因
由心与同时生起的贪欲而使心成为了贪者

同时则无观待 · 本方 · 破

所立
贪欲与贪者是不应该同时生起的
喻
如同牦牛的左右角一样

应成:则贪欲与贪者一方与另一方相互之间,就不存在观待的关系

例牦牛的左右角(主论证喻)

原段(4 段)

染者及染法,俱成则不然。 原段 ›

染者染法俱,则无有相待。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说道:既然贪者与贪欲不应该以前后的形式存在,那么它们就应当处于同一时间。也就是说,因由心与同时生起的贪欲而使心成为了贪者,所以,所立其二者是存在的。 原段 ›

本方但是,所立贪欲与贪者是不应该同时生起的。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应成则贪欲与贪者一方与另一方相互之间,就不存在观待的关系,喻如同牦牛的左右角一样。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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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遮破一异

中观根本慧论释六 观染染者品破斥观察连讲 3/5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

整理破结合而成:一体不能合,异体也不能合,合则离伴亦应合

科判关联一异(即一体还是异体)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量界、限定以自性成立

一体不能合 · 本方 · 破

所立
则不可能结合
因
因为贪欲的性质与贪者本身是不可能结合的
喻
就如同牦牛的自性与其自身不能结合一样

异体不能合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异体的违品处于同时
喻
如同光明与黑暗,轮回与涅槃一样

一体而合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其二者是相结合而存在

应成:所以在相伴的其他法不存在的情况下,则有可以相结合的过失

异体而合 · 本方 · 破

喻
如同东山的马与西山的牦牛一样

应成:在离开相互伴侣的情况下,也有可以相结合的过失

例牦牛的自性与其自身不能结合(主论证喻)、光明与黑暗,轮回与涅槃(主论证喻)、东山的马与西山的牦牛(主论证喻)

原段(8 段)

染者染法一,一法云何合? 原段 ›

染者染法异,异法云何合? 原段 ›

如果其二者为一体,所立则不可能结合。因因为贪欲的性质与贪者本身是不可能结合的,喻就如同牦牛的自性与其自身不能结合一样。 原段 ›

如果其二者为异体,又怎么能结合呢?因因为异体的违品处于同时,喻如同光明与黑暗,轮回与涅槃一样。所以,让以自性成立的异体相结合,完全是天方夜谭! 原段 ›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 原段 ›

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 原段 ›

如果承许其自性为一体而相结合,则任何一者存在,因因为其二者是相结合而存在,应成所以在相伴的其他法不存在的情况下,则有可以相结合的过失。 原段 ›

如果承许其自性为异体而相结合,则喻如同东山的马与西山的牦牛一样,应成在离开相互伴侣的情况下,也有可以相结合的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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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宣说合不成立

中观根本慧论释六 观染染者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5回应上段

如果贪欲与贪者互不观待,而成立为异体的自性。既然已经成立为异体,又怎么需要相互结合呢

整理别破异体之合:先成异体则互不观待,不需结合

异体相合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但以异体而相结合应该成立
喻
就像我们现量可见成立异体的马与牦牛可以结合一样

互不观待则不能结合 · 本方 · 破

有法
贪欲与贪者
所立
那么又怎么能互相结合呢
因
如果其二者互不观待的异体已经成立,即一者不需要另一者

例马与牦牛可以结合(对方喻)

原段(8 段)

若异而有合,染染者何事? 原段 ›

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 原段 ›

对方如果仍然认为:虽然自性为一体而相结合不合理,所立但以异体而相结合应该成立。喻就像我们现量可见成立异体的马与牦牛可以结合一样。 原段 ›

本方照此说来,岂不成了贪欲与贪者互不观待,却能以异体而成立吗?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因此,其二者为异体的结合又岂能成立呢? 原段 ›

本方关于“其相结合则无有二者”“异体的二者不能结合”的推导要点,是与此推理相同的。 原段 ›

本方若染及染者,先各成异相。 原段 ›

本方既已成异相,云何而言合? 原段 ›

本方如果贪欲与贪者互不观待,而成立为异体的自性。既然已经成立为异体,又怎么需要相互结合呢?你们不是也需要从意义上建立“以这个贪执而耽著此境的耽执者”吗?因如果其二者互不观待的异体已经成立,即一者不需要另一者,所立那么又怎么能互相结合呢?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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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互相依存之过

中观根本慧论释六 观染染者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5/5

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

整理异体与结合互相依存,二者都不能以本性成立

科判关联互相依存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互相依存(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互相依存之过
    本范围起讲处:六 观染染者品
    本条运用:如果这样承许,异体与结合就会成立互相依存的关系了

互相依存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这样承许,异体与结合就会成立互相依存的关系了

异相不成故合相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所谓“结合”的相也不可能成立
因
因为异体的相并不成立
原段(8 段)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 原段 ›

为使合相成,复说异相乎? 原段 ›

如果其二者并未成立为异体,可对方为了使其能够成立的缘故,而承许其二者是相结合的;又因为其二者并未成立为非异体,为了证实相结合能够成立,难道对方又要忙不迭地承许异体吗?应成如果这样承许,异体与结合就会成立互相依存的关系了。 原段 ›

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 原段 ›

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 原段 ›

但是,因因为异体的相并不成立,所以,所立所谓“结合”的相也不可能成立。那么,又以并不存在的哪种可以明示的所谓“异相”,可以使承许合相成立的理论站稳脚跟呢? 原段 ›

同样,与结合相观待的异体也不可能成立,我们可以采用“合相不成故,异相则不成。于何合相中,而欲说异相”的推导,只需将词句进行替换,便可恍然大悟。 原段 ›

总而言之,无论在任何时候,只要是互相依存的法,即只有甲者成立,乙者才能成立的双方,以本性不可成立的结论,已经昭然若揭。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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