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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中观根本慧论释 · 三 观六情品 · 连讲 5 段,这是第 5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丙二 分品关联 › 丁三 观六情品 › 戊二 品关联 › 己二 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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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己一 破承许根为见者

中观根本慧论释三 观六情品破斥观察连讲 1/5

作为见色法的眼根,对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见

整理破根为见者:眼不自见,故不能见他

所破有人

量界、限定以自性

眼不自见 · 本方 · 破

有法
作为见色法的眼根
所立
对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见
因
因为其无有对境或者说是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

不自见则不见他 · 本方 · 破

因
既然对自己不能见或者远离了见法
喻
如同耳根一样

例耳根(主论证喻)、水具暖热性及火具湿润性(教学例)

原段(8 段)

对方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原段 ›

对方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原段 ›

对方如果有人认为:虽然在此有遮破去法等等的如前种种所说,但据《俱舍论》记载:见、闻、嗅、觉、触乃至意识之间的眼等六根,以及它们的所行处[行境]——所见色境等六境,即为十二处。所以,十二处应当存在。 原段 ›

本方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原段 ›

本方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原段 ›

本方事实并非如此。对方所谓“眼为见者”的说法,如同火与暖热以及水与湿润一样,(是观待而成立的。)但对于眼根本身而言,所谓的“见”,应当是在不观待的情况下,以自性而成立的。 原段 ›

本方《中观四百论》云:“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因此,如果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那么这种见解就可以成立。但是,如同水具暖热性及火具湿润性一样,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的情形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所谓的“见”也丝毫不可成立。这样一来,眼根也就不能见到他法。 原段 ›

本方作为见色法的眼根,所立对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见,因因为其无有对境或者说是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因既然对自己不能见或者远离了见法,那么,彼等又怎么能见其他蓝色等色法呢?喻如同耳根一样。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观根本慧论释三 观六情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5回应上段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整理破火喻:火之燃与眼之见都以三时观察而不成

三时(即观察三时)·援用前证 观待

火喻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虽然不能见自己,但与能见他体并不相违
喻
犹如火虽然不会燃烧自己,却能燃烧其他的木柴一样

火喻不成见 · 本方 · 破

有法
火喻
所立
并不能使其论点成立
因
因为火的比喻与其义所表达的见都是观待而成立的

例火虽然不会燃烧自己,却能燃烧其他的木柴(对方喻)

原段(6 段)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原段 ›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又认为:所立虽然不能见自己,但与能见他体并不相违。喻犹如火虽然不会燃烧自己,却能燃烧其他的木柴一样。 原段 ›

本方为了“虽然不能见自己,却能见他体”以本性能够妥为成立而安立的火喻,所立并不能使其论点成立。关于此理,以前面已经对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三种去所进行的观察就可以说明。因因为火的比喻与其义所表达的见都是观待而成立的。所以,通过对去的观察,就对包括见在内的所有问题都予以了回答。 原段 ›

本方也就是说,因为火也有已燃、未燃等等划分方式,通过“燃者则不燃,未燃者不燃,离燃未燃者,无第三燃者”等对所燃的木柴;以及通过“已见则不见,未见亦不见,离见未见者,无第三见者”等对所见的外境色法,以三时进行观察抉择,其理证要点都是一致的。 原段 ›

本方我们还可以通过“已燃者不燃”等对能燃者火焰,以及“已见者不见”等对能见的眼根,以三时进行分析(,从而抉择其自性不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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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三 观六情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3/5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整理未见时不名见;见者与见行为相关则二行为,非见者不见

量界、限定以自性成立

未见时不名见 · 本方 · 破

所立
则不能称其为见
因
在对自他毫许未见时
喻
如同柱子一样

见者有见成二行为 · 本方 · 破

因
任何以自性成立的眼睛,都不应该与见的行为相关联

应成:否则,就会有两种行为的过失,并由此而衍生出两个作者的过失

非见者不见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已经远离了见的行为
喻
犹如指尖一般

例柱子(主论证喻)、指尖(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原段 ›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原段 ›

因在对自他毫许未见时,所立则不能称其为见。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见色法”的彼等说法,又岂能合理呢?喻如同柱子一样。 原段 ›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原段 ›

眼睛作为具有见的自性者[见者],是不能与见的行为相关联而见色法的。因为,因任何以自性成立的眼睛,都不应该与见的行为相关联。应成否则,就会有两种行为的过失,并由此而衍生出两个作者的过失。 原段 ›

而眼睛作为不是具有见的自性者[非见者],也是不能见,因因为已经远离了见的行为,喻犹如指尖一般。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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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

中观根本慧论释三 观六情品回应观察连讲 4/5回应上段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整理破我或识为见者:破见即破见者;见者观待见行为与否皆不成

观待

见者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见者就是存在的
因
因为其所作的业以及能作是存在的

自性已成与观待相违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自性已经成立,则同与见法互相观待相违

未成则不能相观待 · 本方 · 破

所立
则不可能相观待
因
如果尚未成立
喻
如同兔角一般

不观待之见者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舍离见法的见者
所立
也是不合理的
因
因为与见法不相观待的见者并不存在
喻
犹如虚空中的鲜花一样

例天授用斧头砍树(对方喻)、兔角(主论证喻)、虚空中的鲜花(主论证喻)

原段(11 段)

本方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就像“天授用斧头砍树”的说法一样,眼睛只不过是一种助缘而已,真正的见者是人我或者眼识。 原段 ›

本方但是,用遮破见的方式,就可以将承许我或者眼识为见者的观点也一并遮破的道理,(在前面)已经做了陈述,大家应当悉知。也就是以“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等推导过程,只需将文字稍作改动便可。 原段 ›

本方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原段 ›

本方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所立见者就是存在的,因因为其所作的业以及能作是存在的。 原段 ›

本方如果见者存在,则其所作的业以及能作存在就有道理,但见者并不存在。(我们有理由提出疑问:你们安立的见者,)是与见的行为相观待还是不相观待而存在的作者呢? 原段 ›

本方如果是第一种见者,也即不离开见的行为或者与见的行为相观待的见者,是不会存在的。我们可以从见者以自性已经成立或者尚未成立两方面进行观察。 原段 ›

本方应成如果自性已经成立,则同与见法互相观待相违;因如果尚未成立,所立则不可能相观待,喻如同兔角一般。 原段 ›

本方如果是第二种见者,也即舍离见法的见者,所立也是不合理的。因因为与见法不相观待的见者并不存在,(该见者已经)远离见法,喻犹如虚空中的鲜花一样。 原段 ›

本方由此可以质问道:作为因的见者都不存在,则其所见的色法、能见的眼睛或者行为,此等一切又焉能存在呢?绝不可能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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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释三 观六情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5/5回应上段节选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整理所见与见无,则其果识、触、受、爱亦无

有果故有见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见以及见的自性就是存在的
因
因为其二者的结果眼识、(根境识)三者相结合的触、由其而产生的受以及以此为缘而萌生的爱是存在的
喻
依靠父母来繁殖儿子

因无则果无 · 本方 · 破

有法
识、触、受以及爱等四者
所立
也是不会存在的
因
因为所见以及见的行为二者都不存在

近取等亦无 · 本方 · 破

有法
近取以及“等”所包括的有、生、老死等等
因
因为它们的因都根本没有

例依靠父母来繁殖儿子(对方喻)

原段(5 段,节选)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原段 ›

近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如果对方仍然认为:所立所见以及见的自性就是存在的,因因为其二者的结果眼识、(根境识)三者相结合的触、由其而产生的受以及以此为缘而萌生的爱是存在的。以什么样的比喻可以说明这一点呢?我们可以用喻依靠父母来繁殖儿子之类的比喻来说明。 原段 ›

本方正如前面所说,因因为所见以及见的行为二者都不存在,其结果识、触、受以及爱等四者所立也是不会存在的。所以,近取以及“等”所包括的有、生、老死等等又怎么可能存在呢?因因为它们的因都根本没有。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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