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释三 观六情品破斥观察连讲 1/5
作为见色法的眼根,对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见
整理破根为见者:眼不自见,故不能见他
所破有人
量界、限定以自性
眼不自见 · 本方 · 破
- 有法
- 作为见色法的眼根
- 所立
- 对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见
- 因
- 因为其无有对境或者说是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
不自见则不见他 · 本方 · 破
- 因
- 既然对自己不能见或者远离了见法
- 喻
- 如同耳根一样
例耳根、水具暖热性及火具湿润性
原段(8 段)
对方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原段 ›
对方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原段 ›
对方如果有人认为:虽然在此有遮破去法等等的如前种种所说,但据《俱舍论》记载:见、闻、嗅、觉、触乃至意识之间的眼等六根,以及它们的所行处[行境]——所见色境等六境,即为十二处。所以,十二处应当存在。 原段 ›
本方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原段 ›
本方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原段 ›
本方事实并非如此。对方所谓“眼为见者”的说法,如同火与暖热以及水与湿润一样,(是观待而成立的。)但对于眼根本身而言,所谓的“见”,应当是在不观待的情况下,以自性而成立的。 原段 ›
本方《中观四百论》云:“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因此,如果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那么这种见解就可以成立。但是,如同水具暖热性及火具湿润性一样,眼根自己能够看见自己的情形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所谓的“见”也丝毫不可成立。这样一来,眼根也就不能见到他法。 原段 ›
本方作为见色法的眼根,所立对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见,因因为其无有对境或者说是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因既然对自己不能见或者远离了见法,那么,彼等又怎么能见其他蓝色等色法呢?喻如同耳根一样。 原段 ›